苗栗隨機殺人犯10年前精神鑑定正常 專家:人性的惡沒有地板
2025/10/03 15:06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
邱明治10年前在同一家超商內也隨機砍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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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昨天驚傳隨機殺人案,48歲邱姓男子持刀砍傷2名國小學童與1名成年男子,更令人震驚的是,他在10年前也曾以相同手法犯案,如今出獄再犯,引發社會譁然。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今(3)日表示,邱男在10年前就接受過司法精神鑑定,當時並未發現有明顯精神病或情緒症狀,因此沒有獲得減刑或免刑,他也感嘆「有的案子是病人生病造成的,有的案子是病人也是壞人互相影響,有的案子則純粹是壞人的行為。」
李俊宏說,根據過去判決,邱男在10年前的案件中曾接受司法精神鑑定,當時結果顯示並無明顯精神病或情緒症狀,否認有幻聽、幻覺,現實感與認知功能亦無異常,僅有安非他命使用史,並未被診斷為精神疾病,因此未獲減刑或免刑。
李俊宏指出,若服刑期間沒有精神或情緒症狀,監所自然不會啟動精神醫療轉介或刑後強制治療措施,除非在服刑過程中罹患精神疾病,才會安排門診、藥物治療,並於出獄後銜接精神醫療系統。
他也舉例,2004年台中龍井鄉女保險員分屍案,兇嫌陳金火殺人後還分屍、甚至將被害人的肉煎來吃,但最後精神鑑定結果顯示其神智正常,並無精神疾病,「對這樣的人來說,住院、吃藥、心理治療都不會有改善,只是徒耗社會資源。人性的善可能有天花板,但惡卻可能沒有地板。」
李俊宏也提醒,非法藥物濫用是重要風險因子,安非他命等中樞神經興奮劑具有神經毒性,長期或過量使用可能導致幻覺、妄想,若合併其他成癮物質如卡西酮,攻擊性更高。
至於刑滿出獄後的管理,李俊宏指出,若是假釋出獄,司法仍可透過觀護、治療命令或安置機構進行控管;但若是期滿服刑結束,就只能依現有更生機制協助,包括心理諮商、精神醫療、成癮治療、就業與住所支持。不過,他坦言,這些服務常與個人價值觀與生活方式「拔河」,不少人仍會回到原先毒品或暴力環境,復發風險難以避免。
李俊宏說,部分國家推行社區矯治,將毒品犯納入長期監督,例如假釋期間需定期藥檢、戒癮治療甚至入住專責機構,透過司法強制力延伸降低再犯風險,但這類措施需要龐大人力與經費投入。他直言,台灣正處於快速轉型期,如何兼顧人權與社會安全,是艱鉅挑戰,醫療能做其中一部分,但醫療以外的,就需要網絡協力了。"苗栗隨機殺人犯10年前精神鑑定正常 專家:人性的惡沒有地板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19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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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影像曝光!苗栗隨機砍人兇嫌犯案前騎機車繞行 疑專挑弱小下手
2025/10/03 14:3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邱男對落單的徐姓女童下手。(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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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市48歲男子邱明治,昨天下午手纏利刃於街頭隨機砍人,造成2名建功國小11歲徐姓、丁姓女童及50歲林姓男子受傷。其中,砍傷徐姓女童的影像今天曝光,邱男騎車於社寮街周邊繞來繞去,見徐姓女童落單,停車下來從背後抓住女童下手刺殺,疑專挑弱小犯行。
根據超商周邊街道監視器影像顯示,邱男昨天下午3點多騎機車出門,於住家社寮街、長安街等路段繞來繞去,於社寮街與落單的徐姓女童交會而過。邱男隨即折返,於道路上將機車停下,走向徐姓女童。
當時徐姓女童背對著邱男,毫無防備,邱男一把抓住徐姓女童的脖子,接著用手纏利刃朝女童正面刺砍2、3刀,徐姓女童受傷後,朝超商逃跑求救。當時欲前往超商繳費的林男發現徐姓女童受傷,趨前關心,打電話報警時,遭騎車尾隨到來的邱男從背後突襲,胸、背各中一刀,林男負傷支開邱男,保護徐姓女童順利逃離。
未料,邱男殺紅了眼,進而轉向當時位於超商騎樓前,等候紅燈過馬路、準備前往安親班的成群孩童,再抓住來不及逃跑的丁姓女童,朝胸口刺殺
苗栗縣48歲邱姓男子10年前在苗栗市某超商隨機砍人,今年出獄,昨天(2日)又在同一家超商犯案,砍傷3人,其中2人還是11歲學童。遭逮後,拒絕夜間偵訊,今天(3日)上午做警詢筆錄,坦承犯行,但辯稱「沒服用精神科藥物,才失控犯案」,但並未發現,就醫紀錄及相關藥物,說詞存疑;警方預計下午移送邱男,並向檢方建請聲押。
警方預計下午移送嫌犯邱男,並向檢方建請聲押。(圖/翻攝畫面)
10年前辯吸毒想脫罪…出獄再犯隨機砍人案!惡徒這次扯:沒吃藥才失控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KqP7aB
邱男昨天(2日)下午3時11分,他戴安全帽手拿水果刀,前往10年前同一家超商犯案,當時10多名安親班學生及老師路過現場,竟成為攻擊目標,砍傷徐姓女童及丁姓女童,兩人都是11歲,及見義勇為試圖制止的50歲林姓男子。
犯案後,邱男逃回家中,一度跟警方發生對峙,行為脫序,態度囂張,最後仍遭大批警力壓制逮捕,因拒絕夜間訊問,今天(3日)上午才做警詢筆錄。
邱男昨天情緒不穩,還一度沉默不語,今天才送口坦承犯案,但辯稱,沒服用精神科藥物,才會失控犯案,人也被帶返家中搜索,經查,並沒發現他有任何毒品或精神藥物,更沒當地查出有就診紀錄,後續將進一步釐清。
據前案判決,邱男2015年12月25日在苗栗市某超商犯下隨機砍人案,當時審理時,他曾主張,在案發前服用「甲基安非他命」不具備完全之責任能力,但被法官打臉,無證據顯示,他有幻聽幻覺與其他妄想等症狀導致犯罪,肇因是情緒管理能力欠佳,復基於憤怒、無法調適其情緒而衝動犯案。
前案犯罪,法院將邱男依犯傷害罪,累犯,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又犯又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9個月有期徒刑,;又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7年2個月,應執行8年8個月有期徒刑;他於今年3月服刑期滿出獄,未料卻又再犯,引起社會譁然。 10年前辯吸毒想脫罪…出獄再犯隨機砍人案!惡徒這次扯:沒吃藥才失控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KqP7aB
隨機殺人,訪查不確實,面訪改電訪
北捷踹飛逼讓座白髮婦 捷警13日約訊長髮男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北捷踹人、光復滅鄉與Kirk刺殺共同點-王大師論壇|痞客邦"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71633986
"昨天捷運不讓座阿婆居然又出事了!這次是在超商鬧事被抓... - 閒聊板 | Dcard" https://www.dcard.tw/f/talk/p/259940077
"Re: [問卦] 捷運老婦前科這麼多真的有關過嗎? - 看板Gossiping - PTT網頁版" https://www.pttweb.cc/bbs/Gossiping/M.1759300815.A.841
判決書後段還有記載他在榮總做的精神鑑定,判決也有要求牠去做心理輔導結果這20年來行為心理沒有變好反而愈來愈嚴重看起來不只沒有被關更沒有去接受心理治療受害者範圍不僅止於中研院與台大 還擴大到捷運上
在社會不斷累積的小惡遲早有天鑄成悲劇 這一腳只是踹醒他而已不要怪台灣社會把心理疾病患者汙名化 有正常治療吃藥接受輔導行為舉止就不會那麼變態噁心 https://t.ly/GxA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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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髮魔女」捷運遭踹 粉專挖出劣跡斑斑 未揭露前科一次看
中時新聞網 祝潤霖"「白髮魔女」捷運遭踹 粉專挖出劣跡斑斑 未揭露前科一次看 - 政治 - 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001004223-260407?ctrack=mo_main_r&chdtv
因台北捷運優先席糾紛被踹而成為話題的73歲曾姓婦人,1日上午在北市大同區一間超商
鬧事,遭警方查出其因竊盜案遭通緝的身分並當場逮捕。曾婦最終自行繳納罰金1萬5000
元及不法所得472元,現已獲釋。粉專挖出曾婦過往劣跡,還有妨害自由、竊盜、妨害名
譽等前科未被公開揭露。
11萬追蹤的時事粉專《一百五》提到,大媽在北捷空曠列車上對坐優先席之女性發動攻擊
後,大量女性受害者留言指出也被同一人攻擊過,甚至孕婦也不放過。中研院員工也指出
,其為中研院知名「白髮魔女」,不僅是研討會小強,更經常干擾會議、對中研院人員辱
罵。
《一百五》指出於司法院查詢該姓名,發現劣跡斑斑,且有更多前科未被公開揭露:
2003|妨害自由|拘役 50 日:
要求台大數學教授參加其「凡異計畫」,遭教授一再婉拒,捏造教授侵犯其姪女並廣發給
台大數學系教授們,逼迫教授參與。
2010|竊盜|拘役 50 日:
台北 SOGO 內超市偷麻糬及雪花豬頸肉。(此判決已載明有多項犯罪紀錄與竊盜前科)
2012|竊盜|拘役 115 日:
6/1 南港站偷腳踏車騎去中研院;6/3 南港站偷腳踏車騎去中研院;6/29 中研院附近偷
腳踏車騎去中研院。檢方不服屢屢累犯卻量刑過輕上訴,高院駁回。
2013 妨害名譽:
被害人撤告。
2013|侵占|罰金四千:
臺大醫院偷他人留在位子上的西裝外套與念佛機。由於被害人無法舉證外套內有皮夾,偷
皮夾部分無罪。
2015|侮辱公務員|拘役 50 日。
2016|竊盜|拘役 15 日:
偷報紙與食物。
2016|竊盜|罰金兩千:
全家超商偷豆奶與鮮乳。
2016|竊盜|拘役 50 日:
偷日本人腳踏車。法官認為被告態度良好、對社會有所助益。
2017|竊盜|拘役 55 日:
2016/12 萊爾富偷八寶粥與報紙;2017/1 再偷鮮奶與報紙。
2020|竊盜|拘役 15 日:
舊庄圖書館偷報紙。
2020|竊盜|罰金 1 萬:
延平圖書館偷報紙。
2021|竊盜|拘役 20 日:
台大醫院萊爾富偷兩個飯糰。
2022|侵占|罰金 1 萬:
台大學生活動中心偷機械系宅宅「新動力學」原文書及「物理學精要」講義。受害者順利
轉電機所大金實驗室鑽研機器學習。
2023|侵占|罰金 6 千:
下雨偷家樂福永和永安店門口的雨傘。
2023|竊盜|拘役 10 日:
偷完雨傘過馬路去捷運站,順便全聯偷雞腿便當。
2024|竊盜|罰金 3 千:
新光三越 A4 偷北海道鮮乳冰淇淋。
2024|竊盜|拘役 15 日:
家樂福重慶店偷涼拌脆筍、特福保鮮盒、高級螃蟹夾組及 4 支叉子。
2024|竊盜|拘役 10 日:
隔天同一時間,在家樂福重慶店偷同一個員工管的現烤軟心酥 (奶油紅豆) 及卜蜂番茄紅
醬義大利麵。
網友驚呼「竊盜案被判這麼多,沒被抓到的應該會更可觀」、「可以累犯這麼多更是彰顯
台灣法律的偉大」、「那一腳的含金量還在提高」。
"「白髮魔女」捷運遭踹 粉專挖出劣跡斑斑 未揭露前科一次看 - 政治 - 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001004223-260407?ctrack=mo_main_r&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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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審易字第2400號|刑事:侵占遺失物|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法律人" https://lawplayer.com/judgment/TPDM,111,%E5%AF%A9%E6%98%93,2400,20230306,1_7469b664502c310b89b6ecbafe97412b8ecccb82
曾淑玟的判決書|法律人 https://bit.ly/48dyfhk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362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95%2c%e6%98%93%2c362%2c20070216%2c1
曾淑玟自民國92年7 月某日起,常藉故至台灣大學數學系兼任教授張海潮之辦公室找張海潮請益,要求張海潮參加其構思之「凡異計畫」,經張海潮一再婉拒後,曾淑玟仍一再重複談論該議題,張海潮因不勝其擾而避不見面,詎曾淑玟竟自92年11月間起,多次以信件等方式限期張海潮與其見面、聯繫,張海潮因不堪曾淑玟之騷擾,而於93年2 月辭去台灣大學數學系教職。曾淑玟乃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在94年4月12日、2 月4 日、4 月17日、4 月18日分別將證10、證15、證18、證20信件送到張海潮母親之住處或張海潮辦公室之信箱,張海潮於上揭日期收到該4 封書信,書信內容概係要張海潮出面與其見面或打電話給被告,否則會發信給林聰源(起訴書誤載為林豐源)、項潔、馮武雄、劉豐哲及賴東昇等人,告知張海潮曾涉及性侵害之事(收信日期及信件內容詳如附表三),意圖造成張海潮心理壓力,以脅迫欲使張海潮行無義務之事,以使張海潮與其見面、連繫,惟因張海潮不予理會而未遂。另曾淑玟因不滿張海潮不理會其前述聯繫、見面處理凡異計畫之要求,遂於94年2 月7 日以suewentseng@yahoo.com 之電子郵件信箱,以散布文字之方式,郵寄指摘「張老師性侵害稱呼他姑丈的姪女」等不實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在台灣大學任教之賴東昇、劉豐哲、王藹農、高涌泉等教授設於台灣大學之電子郵件信箱,賴東昇、王藹農及高涌泉均因其傳述而知悉此事,足以毀損張海潮之名譽,而劉豐哲則因不看電子郵件而不知此傳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2093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01%2c%e7%b0%a1%2c2093%2c20120724%2c1
曾淑玟前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三00四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一00年二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一0一年六月二日十九時二十分許(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十九時四十五分,應予更正),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二樓之SOGO百貨公司生鮮超市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架上之麻糬一盒(價值新臺幣〈下同〉四十元)及雪花豬頸肉一盒(價值二百五十九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深色公文袋內離去,旋為該生鮮超市保安人員林玟璋發現並報警處理,並扣得上開物品,因而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02%2c%e6%98%93%2c149%2c20130514%2c1
曾淑玟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00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分別為下列之竊盜犯行:
㈠於101 年6 月1 日下午4 時11分許,行經臺北市○○區○○
○路○ 段○○○ 號南港捷運站2 號出口旁,見唐艷紅所有而未上鎖之腳踏車(廠牌GINORI、粉紅色、車身號碼GJYH1476號)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部腳踏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㈡於101 年6 月13日中午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 時50分
許),行經上址南港捷運站2 號出口旁,見梁展彬所有而未上鎖之腳踏車(東明牌、粉紫色)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部腳踏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㈢於101 年6 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
○路○ 段○○○○○○○○○ 號出口前,見羅照淵所有而未上鎖之腳踏車(紅色、車身號碼GR706599號)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部腳踏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
㈣嗣因唐艷紅發覺遭竊後於101 年6 月2 日報案,經警調取監
視器,發現竊嫌騎乘該腳踏車行蹤,乃於101 年6 月4 日循線至中央研究院自行車停車場內尋獲唐艷紅之腳踏車(已發還被害人唐艷紅),並請中央研究院人員協助通報該名竊嫌下落。於101 年6 月13日下午5 時50分許,中央研究院人員在院內發現其蹤跡(其當時騎乘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腳踏車)後通報警方,惟警方到場後其已離去;於101 年6 月29日下午5 時20分許,中央研究院人員再度在院內發現其蹤跡(其當時騎乘事實欄一㈢所示腳踏車)後隨即通報警方,警方抵達後,曾淑玟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尚未發覺其涉有前述事實欄一㈡、㈢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員警自首坦承前述事實欄一㈡、㈢之竊盜犯行,警方乃在中央研究院內起獲事實欄一
㈡、㈢所示之腳踏車,並於捷運站出口處張貼招領公告,車主梁展彬、羅照淵前來報案領取腳踏車,因而查獲。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05%2c%e7%b0%a1%2c64%2c20160531%2c1
曾淑玟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爰審酌被告為本件竊盜犯行,侵害被害人新見哲也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惟其竊得之腳踏車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705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05%2c%e7%b0%a1%2c1705%2c20160805%2c1
曾淑玟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逕行竊取商家食品及報紙欲供己使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非不佳,且告訴人亦取回失竊之商品,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其損失終獲彌補等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2611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05%2c%e7%b0%a1%2c2611%2c20161031%2c1
曾淑玟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追徵其價額。
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其中「義美傳統豆奶」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本案「全家便利商店」,無沒收、追徵價額問題。另「義美全脂鮮乳」,遭被告飲畢,雖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但顯不能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1120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04%2c%e6%98%93%2c1120%2c20161129%2c1
曾淑玟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凌晨0時許,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址設臺北市○○區○○○路○號)內之伯朗咖啡館休息區,見該休息區內某張椅子上,有他人掛放在椅背而忘記取走之西裝外套1件(內有念佛機1台;外套及其內之念佛機均係張世玟所有放置在該處,於同年月28日晚間11時55分許離開時,忘記帶走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將該外套及念佛機均侵占入己後,隨即離開該休息區。嗣張世玟於同年月29日凌晨0時5分許,發現上開外套遺忘在前揭咖啡館休息區,立即返回查看,惟未尋獲,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曾淑玟並已於事後將上開外套返還與張世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574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06%2c%e7%b0%a1%2c574%2c20170522%2c1
曾淑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16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之萊爾富超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陳列之愛之味黑八寶1罐及聯合報1份(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5元),得手後離去。又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6年1月5日13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之萊爾富超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陳列之光泉鮮奶1罐及聯合報1份(價值共42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欲離去,為該店店員即時察覺而上前阻止曾淑玟離去並報警查獲。案經施慧盈告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09%2c%e6%98%93%2c126%2c20200612%2c1
曾淑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晚上
7 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 段00巷00號2 樓之臺北市立圖書館舊莊分館(下稱舊庄分館)內,趁舊庄分館之管理人李書萍未及注意之際,徒手將舊庄分館所有之報紙2份(價值新臺幣【下同】20元)置入其隨身背包內,得手後離去。嗣李書萍於同日晚上9 時許,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650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09%2c%e6%98%93%2c650%2c20201202%2c1
曾淑玟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13時3 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街○○號臺北市立圖書館延平分館內,趁四下無人之際,徒手竊取館內5 樓報架上之中國時報1 份(價值新臺幣10元) ,得手後在4 樓閱覽區座位上將上開報紙藏放入隨身攜帶之藍色提包內,嗣於同日14時17分許,曾淑玟步出上開圖書館時,櫃檯人員張雁翔因防盜鈴響而上前詢問,當場在上開藍色提包內扣得上開報紙,而查悉上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11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10%2c%e7%b0%a1%2c1325%2c20210915%2c1
曾淑玟已屢犯多次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卻未能改過自新,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中午12時15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街0號臺大醫院門診大樓B1樓層之便利商店「Hi-Life萊爾富-北市台大店」門市(下稱萊爾富-北市台大店),趁機徒手行竊共計要價新臺幣(下同)62元之夾心三角飯糰-北港味(售價35元)、素纖筍香(售價27元)各1個,未予結帳即準備離去。惟其行竊經過適為負責管領店內商品之店長施慧盈察覺,旋通知店員攔阻並報警處理,遂查獲上情(遭竊物品業已返還店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審易字第 2400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11%2c%e5%af%a9%e6%98%93%2c2400%2c20230306%2c1
曾淑玟於民國111年4月30日19時47分許,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第一活動中心」,見余奇恩所有之藍色手提袋1只,內置有動力學原文書1本(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200元)、大學物理學精要講義1份(價值約700元),放置在該餐廳座位椅子旁,忘記攜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徒手將該提袋放置桌上,即將袋內上述原文書、講義取出後離開而侵占入己。嗣因余奇恩發現裝有書本藍色提袋遺忘在活動中心內,即返回尋找,而發現袋內書本、講義均遺失,申請調閱上開活動中心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808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13%2c%e7%b0%a1%2c808%2c20240326%2c1
曾淑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8日晚間6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新光三越百貨信義A4館地下層之美麗市場超市內,徒手竊取該店所有置於冰櫃內之北海道牛乳杯裝冰淇淋1個(價值新臺幣105元),得手後藏於其隨身攜帶之圍巾內,未結帳即離去,嗣因該店課長劉晉達見狀察覺有異,上前詢問曾淑玟,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劉晉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審易字第 2957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12%2c%e5%af%a9%e6%98%93%2c2957%2c20241004%2c1
曾淑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民國112年1月7日為以下犯行:
㈠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即家樂福永安門市店門口,見蔡宇軒遺留在門口雨傘架之黑色雨傘1把(價值新臺幣200元),便拾取後離去,而予以侵占入己。
㈡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17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之全聯福利中心永安捷運店,徒手竊取由林淑惠管領之美味堂招牌雞腿熱便當1盒(價值新臺幣89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891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13%2c%e6%98%93%2c891%2c20250227%2c1
曾淑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8月25日22時8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家樂福重慶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安全經理廖清山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涼拌脆筍1份、法國特福彩色PP保鮮盒1個、高級螃蟹夾組1組及4支叉子(價值共新臺幣【下同】379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㈡於112年8月26日21時45分許,在上開商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廖清山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現烤軟心酥奶油紅豆1個、卜蜂番茄紅醬義大利麵1份(價值共93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曾淑玟的判決書|法律人" https://lawplayer.com/search/judgment/%E6%9B%BE%E6%B7%91%E7%8E%9F?params={%22type%22:%22fullText%22,%22courtLevel%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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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腳踹飛阿嬤!北捷年輕人是台大高材生 網讚:為民除害的優雅超人
一腳踹飛阿嬤!北捷年輕人是台大高材生 網讚:為民除害的優雅超人 https://bit.ly/48dRtmY
台北捷運9月29日發生一起年輕人「踹飛」阿嬤事件,但網友卻一面倒支持出腳的年輕人,先騷擾逼讓座的曾姓阿嬤也被挖出許多黑歷史,甚至還是通緝犯。有網友在社群平台指出,踹人的年輕人是自己在台大時的前輩,已經畢業2年了,在學校時就一直覺得他是個「優雅的小姐姐」,有網友搜出她的IG帳號,許多人都跑去他的照片下留言,大讚他是「為民除害的優雅超人」。
回顧整起案件,台大高材生坐在優先席,當時周邊還有很多空位,一名提著大包小包的阿嬤竟狂撞他的膝蓋,示意讓位,還發狠將包包往他身上砸。最後這名台大高材生終於不忍了,將手中的購物袋請鄰座保管,之後反擊,一腳把阿嬤踹到對面的空位上,引發這兩天網友熱議,一面倒的支持他。
年輕人被學妹認出是台大畢業的高材生。圖/IG@fumika_chang
有網友找到這名踹人的台大高材生IG,他自稱「Fumi阿姨」,有3千多名粉絲,IG發圖通常都是自己的生活照,有吃大餐的照片、旅遊的照片,每一張都穿著美美的衣服,面帶微笑,其中也有許多高級奢侈品,看起來就像是一名氣質很好的名媛。從他的限時動態看出,他這幾天似乎在日本旅遊。
踹飛阿嬤的年輕人優雅又有氣質。圖/IG@fumika_chang
網友找到他的IG之後,紛紛跑去他的照片下面留言,「那一腳療癒了我」、「優雅得令人讚嘆」、「那優雅且優秀的一腳~大快人心」、「優雅超人」、「為民除害」、「你是個優雅的超人」、「靜謐優雅,自帶那道最耀眼的光芒」、「太帥了」、「飛踢超人」、「已被圈粉~~太颯啦~~~」、「太帥了!而且好美喔」。一腳踹飛阿嬤!北捷年輕人是台大高材生 網讚:為民除害的優雅超人 https://bit.ly/48dRtmY
台北捷運近日再次發生「讓座」衝突,一名年長婦人要求讓座不果,就用手提袋攻擊年輕乘客,隨後年輕人用腳將其踹倒在對面的座位。
台灣屢屢爆出讓座糾紛,今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將現行「博愛座」改為「優先席」,在原有長者、孕婦、行動不便者、攜帶幼童者的標誌外,新增「其他有實際需要者」。
「博愛座」為何總引發換位血戰?BBC解析台灣與中國的讓座衝突:這是華人社會的問題嗎? | BBC News 中文 | 新聞 - 風傳媒 https://bit.ly/3Wn0lPN
有長期關注博愛座議題的設計專家指出,台北捷運博愛座以深色強調識別效果,是「標籤化」讓座資格,容易激化矛盾。
台灣以外,兩岸三地屢因誰應使用博愛座引發衝突。有文化學者對BBC中文分析,儒家思想強調尊老,但用博愛座要求民眾「禮讓老人」實際是把「儒家法家化」,違反了「讓」的原意。
為讓座問題動手、動刀、公審
近年台灣因博愛座發生爭執,甚至傷人案件。最新一宗發生在本周一(9月29日),一名年長婦人乘搭台北捷運,要求一位坐在優先席的長髮男乘客讓座,遭對方拒絕後,婦人揮動隨身提袋攻擊男子膝蓋,隨後男子一腳將婦人踹至對面坐位。
事件激起社會廣泛討論,有人指出車廂內仍有其他空位,質疑為何婦人仍要求年輕人讓座。亦有人表示,就算是老人先動手是錯,但男子以牙還牙,一旦老人倒地受傷,後果可能不堪設想。
警方調閱監視器與票卡紀錄確認衝突雙方身分,各依社維法第87條「互毆者」通知到案,可處1.8萬元罰鍰。
過去台北捷運多次因讓座發生糾紛。2021年11月有男子乘搭台北捷運時,要求博愛座的年輕乘客讓座,並拿出剪刀刺向對方;翌年該男子再拿著剪刀朝坐在博愛座的男子攻擊,最終因傷害案被判刑8個月。
2023年,一名男子在搭乘捷運時不滿博愛座上的乘客沒有讓座,拿紙袋揮擊對方的臉部,更直接用屁股坐在對方腿上。
同年,作家李昂在搭乘台北捷運時,因身體不適向博愛座上的三位年輕人要求讓座未果,她在社交媒體公開經歷,並一度貼出相關年輕人的相片,被質疑是在網絡「公審」學生。
誰有資格坐?標籤化設計激化矛盾
在台灣推廣通用設計逾18年的余虹儀向BBC中文表示,博愛座容易引起糾紛與設計有關。
她指出,台北捷運博愛座是深藍色,與一般座位淺藍色明顯有別,帶來一種識別效果,坐在博愛座的人或周邊的乘客,都會思考能不能坐在博愛座,「顏色的區分太明顯了,明顯到大家會去關注那個座位。」
她說在倫敦或日本的地鐵系統,並不會用座位顏色去劃分博愛座,只是在座位上加上博愛座的標誌,減少標籤和識別的心理壓力。而台灣高鐵、高雄捷運也沒有用顏色去區分博愛座,「有需求的人,不管他外觀是怎樣,都有機會坐在博愛座上」。
其次,她認為捷運公司過去宣導使用博愛座時,強調要禮讓給老弱婦孺,早年宣導更涉及旅客請勿佔用,「請勿佔用就擺明了,我預測你可能會佔用,我宣導你不要佔用。」她認為這種宣傳手法加深博愛座非人人可坐的觀念,令博愛座與「老弱婦孺」標籤綁在一起。 (相關報導: 不是只有俄羅斯讓囚徒參戰!走上戰場的烏克蘭罪犯:我知道怎麼殺人,不會因此被定罪 | 更多文章 )
余虹儀表示,當標籤化坐在博愛座的「資格」,容易引起爭論,也令乘客有心理壓力,例如長者擔心自己外觀上不夠「老」,會被其他人質疑;孕婦也可能擔心肚子沒有明顯突起來。同時,也有人不想被認為是「弱勢」,不想坐在博愛座。「博愛座」為何總引發換位血戰?BBC解析台灣與中國的讓座衝突:這是華人社會的問題嗎? | BBC News 中文 | 新聞 - 風傳媒 https://bit.ly/3Wn0lP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