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拓片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商鞅方升“一升量天下”容積202.15毫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

商鞅方升是戰國時期秦國為了統一度量衡而製造的標準量器,也是中國度量衡史上的重要文物。 它呈長方形,有柄,器壁和底部刻有銘文,記載了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由商鞅製作,容量為一升的標準。
商鞅方升的詳情如下:
名稱: 商鞅方升,又稱商鞅量、商鞅方鬥。
年代: 戰國時期,秦孝公十八年(西元前344年)。
材質: 銅製。
形制: 長方形,有柄。
銘文: 器壁和底部刻有銘文,記載了商鞅製作的背景和容量資訊。
用途: 統一秦國的度量衡,是秦統一六國後以商鞅所造量器為標準器具。
現藏: 上海博物館。
商鞅方升的發現與研究對於了解中國古代度量衡制度、秦國歷史、商鞅變法具有重要意義。 它不僅代表了戰國時期手工業的最高水平,也反映了當時「以度審容」的科學方法。 此外,商鞅方升也是研究秦國量製的重要資料,對研究秦國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方面都具有參考價值。


戰國 商鞅方升,一個只有巴掌大的銅方盒,身份卻非同尋常。
它是2000多年前度量衡標準器,代表一升。
方升側壁是“產品說明書”;底面刻著40字銘文,是秦王政26年(公元前221年)關於統一度量衡的詔書,從此,秦朝實現“一升量天下”。該方升是目前所見最早採用科學方法的量器。如今,我們延續著它蘊含的理念,創造著更多“中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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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方升
時代:
戰國
詳細年代:
秦孝公十八年
類別:
銅器
進階類別:
度量衡
尺寸:
全長18.7厘米,容積202.15毫升
材質:

外觀形式:
公升
產地:
陝西
工藝:
範鑄法
主題:
銘文
文字釋文:
十八年,齊卿大夫眾來聘,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愛積十六尊五分尊一為升。重泉。
廿六年,皇帝盡並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乃詔丞相狀、綾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一之。
款識印記:
大良造鞅
位置:
 中國古代青銅館
標籤:

秦孝公十八年
度量衡
公升
陝西
範鑄法
銘文
簡介
商鞅方升是量器。左壁刻有銘文三十二字,記秦孝公十八年(西元前344年)大良造商鞅鑄造了容量為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為一公升的標準升。底部銘文為秦始皇廿六年詔書。此器是中國度量衡史上極為重要的實體資料。
上海博物館 https://bit.ly/3HObZ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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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西元前344年
通長18.7厘米,內口長12.5厘米,寬7厘米,
高2.3厘米,容積202.15立方厘米
上海博物館藏
商鞅方升,舊商鞅量,是商鞅為秦變法統一度量衡時所監製的標準量器。升呈長方形,一側有中空柄,其餘三側及底面皆刻有銘文。量,是計量物體容積的器具,古代量器多用於計算農作物的多少,是商品交換和農業賦稅的重要參照物。升,是較為通行的容量單位,最早見於戰國後期刻有銘文的量器和記容器物上。商鞅方升因其翔實的銘文、精密的製作和明確記錄的容積而被認為是不可多得的國家級標準器。
方升刻有兩組銘文,其時間相隔一百多年,為我們了解這件器物提供了非常關鍵的線索。第一組銘文在器側及器柄對邊,內容為:"十八年,齊䢦(率)卿大夫(合文)眾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為升。重泉。」為鑄造量器後所刻。
這條銘文清楚地交代了方升的製造者、時代以及器物的用途及容積。大良造是秦孝公時秦國最高的官職,掌握軍政大權,而「大良造鞅」指的便是商鞅。上海博物館另收藏有兩件商鞅任大良造時製作的青銅器,一件為秦孝公十三年造的商鞅戟,另一件為秦孝公十六年鑄造的商鞅鈹。這兩件有明確紀年的青銅兵器幫助我們更連貫地梳理了商鞅的年表資訊。根據《史記·秦本紀》記載,“十年,衛鞅為大良造,將兵圍魏安邑,降之”,說的正是秦孝公十年,衛鞅率軍包圍魏國的安邑,使其投降於秦國,從而被秦孝公封為大良造。衛鞅即商鞅,衛國人,名鞅,公孫氏,因此亦稱公孫鞅,後因河西之戰的勝利而獲封商君之稱。據《史記·秦本紀》,孝公元年(即公元前361年)秦孝公意在強秦,對外發布求賢令,商鞅自魏國入秦說服孝公變革,孝公三年(即公元前359年),“衛鞅說孝公變法乃,內務之摩,外戰死之居老垶嶲。 (《史記‧商君列傳》)。孝公十年(西元前352年)商鞅被封為大良造。十二年起(西元前350年),秦國遷都鹹陽開始進行第二次變法,「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鬥桶都鹹陽開始進行第二次變法,「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平鬥桶權衡丈尺」(《史記‧商這件商鞅方升便是當時頒布標準度量衡的實物證明,也是商鞅變法的重要物證。
此外,銘文前半部則交代了器物的製造時間為秦孝公十八年(即西元前344年),正值齊國務卿大夫使團到訪。計量史專家丘光明認為或許可以根據銘文內容推測,這一年齊國派卿大夫組成的交流團訪秦正是商討度量衡變革統一的相關問題,因為根據現有資料可知,齊國的容量製度在戰國後期確實有從四進制和十進制同時並用發展為統一使用十進制的變化。當然,「齊率卿大夫眾來聘」與方升的製造也可能並無關聯,只是古人歷史紀年的常用方式,即透過紀錄年內一件國家大事來標記對應年份。
銘文也記載了器物製造或使用的地點:重泉。 《史記·秦本紀》記載,“秦簡公六年,令吏初帶劍落城重泉”,可知重泉為地名,在今陝西蒲城縣。
位於器物右壁的銘文內容「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為升」則交代了方升的容積是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即規定了一公升的容積。對照容積實測數據,商鞅方升容積為202.15立方厘米,通長18.7厘米,內口長12.4774厘米,寬6.9742厘米,深2.323厘米。由於目前先秦時期的尺度較難進行實物考證,僅存的戰國尺精度也比較粗糙,故按照新莽時期“劉歆銅斛尺”(衍生閱讀1:劉歆銅斛尺)的理想計數(每尺約為23.1厘米)計量,方升的尺寸可以換算為5.寸值)的理想計數(每尺約為23.1厘米)計量,方升的尺寸可以換算為5.寸值41寸值當然實際情況仍受限於當時的技術水平,因年代久遠導致的變形和積鏽也會造成一定的誤差。 《漢書·律歷志》中提到,“量者……以度數審其容”,說明最晚到漢代人們已經認識到容量不同於長度,是一個空間的概念,其數值可以通過對容器度量長短的測量推導得出,這件戰國方升體現了這一計量思想。
綜上,對第一次所刻銘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理解為:孝公十八年,齊國派遣使團至秦國商議大事。同年冬天的十二月乙酉日,大良造商鞅監製了這件標準量器。該方升的容積為十六寸又五分之一立方寸(即一公升的容量)。方升用於重泉。
這件方升的歷史價值不僅在於它是商鞅變法的重要物證,還體現在它被連續使用了120多年之久,更是成為了秦始皇法令的標準參照。方升的第二組銘文是秦王政26年的詔書,位於器物底部及第一組銘文的對邊:「廿六年,皇帝盡並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 (即西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後,秦始皇命令丞相隗狀和王綾將商鞅既定的標準推行至全國,代替列國複雜的量製,並將此詔加刻於方升,與文獻所記載「二十六年……秦處併天下……一法衡軌石丈標尺,」法衡的書名。方升原先的收藏者龔心銘先生是銘文最早的識讀者,他從書法藝術的角度對兩次篆刻的銘文進行了分析,對於秦始皇加刻的這一段文字,龔先生認為:「按此詔乃乃始鑿前詔文細,仍是先秦文字,乙酉,酉字尚有鐘鼎筆意,重泉二字似與前詔同時刻,臨字是後刻(以意揣之,此量始用於重泉地方,繼又用於臨)。
歷史上對於商鞅變法有不同的功過評判:《戰國策》稱讚商鞅“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太史公則評價商鞅“刻薄”、“少恩”。但是必須看到的是,商鞅之法跨越了一個多世紀,仍然在發揮它的作用。上海博物館收藏的另一件秦始皇時期的量器“始皇詔銅方升”,其器型與商鞅方升相似,容積為215.65毫升,外壁一側所刻銘文也同商鞅方升秦世時相同,可以說明書名兼併天下後,沿皇用了商數所定時所定的單位單位
商鞅方升 https://bit.ly/3ZJ4SOJ


商鞅量匯考
作者:張伯元 發佈時間:2013-09-12 08:36:37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首發)
  法學界一般認爲度量衡不屬於法律史的研究範疇。商鞅量本身是量器,在它的上面儼然鐫刻著秦孝公十八年銘文、始皇廿六年及二世元年的詔書;作爲詔書,毫無疑問有絕對的法律效力。從這個角度來看,將商鞅量看作法律史料,亦無不可。 《中國珍稀法律典籍整合金文法律文獻譯註》將商鞅量列入法律資料的「國家法令」一類,也在情理之中。
  量,鬥斛也。傳世之器始見於戰國,如齊國的子禾子銅釜、陳純銅釜、左關銅等。戰國秦國的銅量,其形製或橢圓或方。早在顔之推的《顔氏家訓》、歐陽修的《集古錄跋尾》中都有記載。[1]清人著錄者凡三十有六器,器上鐫有銘文。
  商鞅量,一稱商鞅方鬥,或稱商鞅方升,因其方形形製而命名。戰國商鞅量是上海博物館於1966年徵得的,今由上海博物館收藏。其銘文32字,分三行直排,多爲小篆字體:
  十八年,齊率(一作遣)[2]卿夫=眾[3]來聘。
  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
  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爲升。
  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年)的商鞅方鬥是由時任大良造的商鞅監製,幷准予頒行的標準量器。 (見附圖)
  《殷周金文整合》所載《商鞅量》釋文稍有不同,據此可以確定爲另一商鞅量,其銘文雲:「十八年,齊遣卿大夫眾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利造鞅爰積十六(寸)壹爣。[4]其中缺「五分尊(寸)」三字,幷有「臨」、「重泉」諸字。此銅量器壁有「重泉」二字,爲鑄造地;重泉,在陝西省蒲城東南。銅量底部鐫刻有始皇廿六年詔書(見下文)。右壁有「臨」字,據考,同爲始皇廿六年加刻。臨,地名。
  「齊率(一作遣)卿大夫眾來聘”,可以視爲以事紀年,當其時齊使使於秦,齊國使者來秦聘問修好,既表明大國關係穩定向好,也有可能是來交流制定量器經驗的。之所以說有來秦交流制定量器經驗的可能,因爲我們據齊國子禾子銅釜、陳純銅釜、左關銅的銘文可以知道,齊在量器的鑄造和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經驗。[5]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年)至始皇廿六年(前221年),其間相距120餘年,百年間度量衡的統一是一段不短的過程,據《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曾制定“平鬥桶權衡丈石”,商鞅·商君列傳”記載:商鞅曾制定“平鬥桶權衡丈石”,商鞅·商君列傳”記載:商鞅曾制定“平鬥桶權衡丈石”,商鞅·商君列傳”記載:商鞅曾制定“平鬥桶權衡丈石”,商鞅製作品的標準器,以適應經濟度量,以適應經濟的標準,需要減少經濟的標準。幷且力主推廣,影響其他國家。在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中,羅列了秦國計量銘文十餘種,幷且有續刻楚文字的現象。[6]馬承源用上海博物館所收藏的齊國的左關、子禾子釜、陳純釜,魏國的大樑鼎,楚國的平安君鼎以及尹壺、長陵盉等的銘文,作綜合分析後認爲「目前遺存的戰國時代的量器,有的與秦制相近,有的差別很大,這些遺物表明當時量製是比較複雜的。[7]商鞅量製定在秦統一天下之前,不能不說商鞅的遠見卓識和可貴的改革進取精神。
  我們認爲:雖然孝公十八年商鞅方鬥銘文未註明是詔令,但是應該說是得到了孝公的首肯的。器底廿六年始皇詔書的加刻,顯示其後得到了始皇的確認,作爲統一天下後的經濟措施之一,方鬥標準器頒行天下,統一度量標準,具有法律效力。

  再說方鬥底部所刻的始皇廿六年詔書。所謂的廿六年商鞅量,其實與十八年商鞅方鬥是同一量器。因爲以往都分開介紹,容易誤解爲是兩種不同器物。今將原刻銘文釋文照錄如下:
  廿六年,皇帝盡幷兼天
  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
  爲皇帝,乃詔明相狀、
  綰,法度量則不壹、
  歉疑者,皆詔巹。
  惜其刻畫字跡模糊,我們很難從圖版字體上判斷前後的不同。若以李斯創小篆言,商鞅時期的小篆,與之應有所不同。孝公十八年銘文爲秦國的小篆文字,其中也雜含籀文或戰國古文。說它雜含戰國古文,一個“眾”字則最明顯,有楚系古文意,繁體“ (眾)”字的上半部是“目”,銘文刻成“ ”形,楚簡“目”字字體就多作此形,如上博簡(八鑒)《蘭賦》簡3“親眾”的“親眾”的“親眾” 。[8]
  郭沫若曾對商鞅量器做過考辨,他指出:器底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的刻辭。 「丞相狀綰」即隗狀、王綰。見《始皇本紀》索隱雲:「隗姓,狀名,有本作林者,非。顔之推雲'隋開皇初,京師穿地,得鑄秤權。有銘,雲始皇時量器,丞相隗狀王綰二人列名……'王劭亦雲然。 」是知秦權量於隋時已有出土,而古人究史亦頗知據古物以爲根據矣。 ……由刻畫觀之,前是商鞅時所刻,後是始皇時所刻。[9]
  有關秦權的記載最早見於顔之推的《顔氏家訓·書證》,原文如下:
  
《史記·始皇本紀》:「二十八年,丞相隗林、丞相王綰等,議於海上。」諸本皆作山林之「林」。開皇二年五月,長安民掘秦時鐵秤權,旁有銅塗,鐫銘二所。其一秦廿六年詔版曰:「廿六年,皇帝盡幷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爲皇帝,乃詔丞相狀、綰,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凡四綰,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凡四綰,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凡四十字。其一所曰:「元年,制詔丞相斯、去疾,法度量,盡始皇帝爲之,皆□刻辭焉。今襲號而刻辭不稱始皇帝,其於久遠也,如後嗣爲之者,不稱成功盛德,刻此詔□左,使毋疑有五八字。其書兼爲古隸。
  以上斷句採用王利器集釋本。王氏主隗狀,非林之說,甚是。主嫌疑,非歉;當釋爲歉,作嫌疑。[10]
  秦統一天下之後,所鑄銅量數量可能不少,據《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所揭,就有8種,列表如下:
銅器名稱    
銘 文    
容 量    
收藏地    
始皇詔銅方升    
廿六年詔書3行    
215.65毫升    
上海博物館    
始皇詔銅方升    
詔書20行    
210毫升    
中國歷史博物館    
武城銅橢體積    
詔書4行。柄上刻有「武城」。    
194毫升    
同上    
始皇詔銅橢球量    
詔書11行    
198毫升    
同上    
始皇詔銅橢球量    
詔書11行    
196毫升    
天津歷史博物館    
始皇詔銅橢球量    
詔書10行    
198毫升    
旅順博物館    
始皇詔銅橢球量    
詔書7行    
196毫升    
同上    
始皇詔銅橢球量    
詔書5行    
200毫升    
吉林大學    
  始皇詔銅量的容積,與商鞅量十分接近。羅振玉《貞松堂集古遺文》中列有廿六年詔量4種,如下:
銅器名稱    
銘 文    
容 量    
收藏地
始皇詔銅方升    
廿六年詔書3行    
未統計    
見之津沽
始皇詔銅橢球量    
詔書4行    
未統計    
據拓本入錄
武城銅橢體積    
詔書8行。柄上刻有「」字。    
未統計    
海寧鄒氏藏
始皇詔銅方量    
存7字。皆作,末逆書「故道」。    
未統計    
武進陶氏藏
  由此可知,在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後,曾按照商鞅量的形制大量鑄造,幷得到廣泛使用。除銅量外,還有始皇詔陶量傳世,《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揭有5種,形制稍變,圓形,容積大致與銅量同。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有缺「皇帝」二字者,該用皇帝二字的兩處都空缺,大概是陶工出於避諱;[11]二、刻有製作陶量的地點,如「騶」等。從銅量到陶量,可知隨著大一統時代的到來,各地對標準量器的需求大大增加,金屬銅已供不應求,以陶代銅,是時代的必然。從睡虎地秦律中的《倉律》可知,量器的運用十分廣泛,確定標準器自是順理成章的事。始皇詔陶量與銅量的容量大致相同,在此,略而不再列表。

  除始皇廿六年詔銅量外,還有兩詔銅量傳世。所謂兩詔,指鐫刻廿六年詔之外,同時還鐫有秦二世元年詔。據《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所揭,有3種。列表如下:
銅器名稱    
銘 文    
容 量    
收藏地
兩詔銅橢體積    
廿六年詔書4行,二世元年7行。    
195毫升    
上海博物館
兩詔銅橢體積    
廿六年詔書4行,二世元年3行。    
198毫升    
中國歷史博物館
兩詔銅橢體積    
廿六年詔書5行。二世元年7行。    
205毫升    
同上
  秦二世元年詔書銘文7行,如下:
  元年制詔丞相斯、去疾,法度量,盡
  始皇帝爲之,皆有刻辭焉。今
  襲號而刻辭不稱
  始皇帝,其於久遠也,[12]如後嗣
  爲之者,不稱成功
  盛德,刻此詔故
  刻左,使毋疑。 「
  字跡爲小篆,但含隸意。銘文也有不同記載者,其中加下劃綫的,就表示別本所無。[13]別本去“始”字,又去“其於久遠也”,此記載所據量器,其製作可能在所錄兩詔銅橢量之後;而且對此量器的“久遠”延續表現出不確
  定。

  對量器的實際容積前人作過詳細的推算,在這裡我們只是對詔書銘文作一些考釋。
  在秦始皇廿六年詔文中,有「灋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一句,句中有三個問題需要再做斟酌。一是「則」字,二是「法」字,三是斷句。
  (一)「則」字的考釋。
  「灋度量(,)則不壹、歉疑者」中的「則」字,一般都將它理解爲連詞,眾口一詞。然而異議尚存:有權器說,有卅步說,有假設連詞說等,[14]然而孫常敘卻不這麽認爲,他說:「『則』在一定的依存關係中,是可以作爲虛詞的。但是,在語言上,必須有和它互相制約的條件。如果『則』字句前沒有足以見其先後事情或事態的相應關係,使它上無所承,下無所接,或旁無所比,它就失掉了它的連接作用,不能成爲虛詞。有人又用二世元年詔「法度量,盡始皇帝爲之。」「法度量」下幷無「則」字予以反駁。在始皇廿六年詔銅量上是“法度量則”,而二世元年銅量上則爲“法度量”,沒有“則”字。前者用“則”,後者不用,爲什麽?孫氏認爲:「這只能說明『則『不與』法度量』同類,卻不能證明它在廿六年始皇詔中必爲虛詞。」他不認爲「則」是連詞,而是名詞。孫常敘認爲,「『則』有照'樣』作,仿效,效法之意。」[15]對「則,等畫物也。」做了相當充分的考釋,把「法度量則」的「則」理解爲標準、標準器。
  筆者認同把「法度量則」的「則」理解爲標準、標準器的觀點,但不是權器,不同於度量衡的「衡」字。
  (二)「法」字的考釋。
  詔令中的「法」字,陳偉歸納出六種看法。簡而言之,有法律說,衡石之權、量器說,長度說,統一說,效法說,依法製作說六種。[16]莫衷一是。
  “灋”字大多直接將它改寫成“法”,視作法度的“法”,意譯爲統一,用作動詞。但是「灋」在楚簡作「廢」字用,如包山司法文書簡中的4例,都讀爲「廢」。秦簡的法律文本中也不作法度的「法」用,而讀爲「廢」。雲夢秦簡《法律答問》中「法」字多出,都讀爲「廢」。如:「何爲'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爲,而爲之,是謂'犯令';令曰爲之,弗爲,是謂'法(廢)令'也。」如同「任法(法文)官,弗爲,是謂之法(廢)令'也。」如「任法(法文)官,秦資二字)其實此“法”字均讀爲“廢”,在法律文本中沒有一例作法律意義上的“法”字用。我們在這裏特別強調是法律文本:(1)明確它出自《秦律十八種》《法律答問》;(2)法律文本的製定與詔書的性質有相近之處,都具有法律效力;(3)與孝公十八年商鞅方鬥相銜接,秦皇廿六年詔文就在此方鬥上。
  雲夢秦簡《語書》中有多處地方也用到這個“灋”字,如“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間令下者。凡法律令者……而使之之於爲善也。”句中的兩個“法”字簡文上都是古文灋”字形。這就很值得我們注意,這裏“灋律”、“灋律令”中的“法”,毫無疑義同“法”,表達的是法律、法則,或引申爲規範、統一、修正的意思。但是,就在這始皇二十年的《語書》中除了“法律”、“灋律令”的提法外,也還有這樣的用法:“……是即法(廢)主之明法(法)也”,在這個句子中出現兩個“灋”字,前一個法讀爲“廢法”,後一個含義“廢法”,這樣我們只能看作。
  在秦始皇廿六年詔版中:「灋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也鐫刻作「灋」字。這個“法”字,如果按照陳偉歸納出六種說法,都可以改寫成“法”,但事實上它不同“法”而通“廢”。
  是不是可以這樣說:「法」是形同音近的異義詞,可表示法律、法則的意思,也可通作「廢」。我們之所以特別要提到《語書》不止在於它的「灋(法)」、「灋(廢)」表意上的不同,而更主要的是考慮到它們之間的不同時空與文字表意功能的變化:從時間上看,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較早,可能是商鞅時期的遺存,而《語書》則是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年)發布的文告,其間相隔百餘年,“法”的用法擴大了。詞的用法是擴大了,但字形卻沒有改變。秦始皇廿六年(前221年)詔版中的「灋」字出現於《語書》之後6年,時間上是十分接近的。
  上文我們說到,不同時空與文字表意功能變化的關係。事實正是這樣,在秦統一的大變革時期,文字也會隨之有所變化,「法」字的變化最能說明這一點。過不了多長時間,「灋」字的字形竟然會消失殆盡。讀張家山漢簡,我們就已經看不到「法」字的影子了,由從水從去的「法」字取而代之。
  孫氏認爲:「如果把'法'理解爲'法定的',則與始皇詔'不壹'相抵觸,因爲既是秦法所定就不能不一。」「這個'法'就是管子七法篇'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的'法',是指計量器說的。[17]一言以蔽之,「法」是名詞,「『法』不是法定之意,而是指衡石之權說的。」
  我們認爲,將「法」指爲計量器,或衡石之權,完全出於推測,缺乏實據。說「法」與「不壹」相抵觸,也過於絕對化。之所以出現這些異見,主要是對「法」字的字形、字義變化缺乏認識的緣故。
  秦權詔令與始皇廿六年詔銅量上的銘文是相同的。 「法度量則」的「法」字也不作法律意義上的「法」字用,而可通作「廢」,表廢止之意。
  至於二世元年(前209年)詔銅量上的“法度量”中的“法”字,其詞義和用法可能已經有了變化,或通“廢”,或用作法律意義上的“法”字,表示統一的意思。之所以有這樣的游移,是時局的變化和詞義的分化以及受眾不同認識所造成的,正如上面引文中所說:主要的是要考慮到它們之間的時空轉換。最近,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的第三冊《爲獄狀等四種》即將出版,《爲獄狀等四種》的奏螞狀中有始皇廿五年的案例,案例中有「灋戍」、「灋耐」、「法令」的用語,「法法」的用法作法較多的用法。始皇廿六年至二世,之間儘管只有10餘年時間,但是政局的更換,動蕩的特殊年代,文化上也反映出它的變動和不確定性。爲此,列表如下:
時 間    
出處    
例 句    
「法」字釋義    
備註
商鞅時期?    
《法律答案》    
“何爲法(廢)令?……令曰爲之,弗爲,是謂法(廢)令也。”    
法(廢)    
秦王政20年(前227年)    
《語書》    
“法(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間令下者。”“是即法(廢)主之明法也。”    
灋(法)、灋(廢)幷存    
秦王政26年(前221年)    
始皇廿六年詔    
「灋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    
?    
①   
秦二世元年(前209年)    
秦二世元年詔    
「灋度量,盡始皇帝爲之。」    
?    

秦二世時期?    
岳麓書院藏秦簡    
「灋戍」、「灋耐」、「灋令」(始皇25年的案例)    
?    

西漢初呂後二年(前186年)    
張家山《奏螞書》    
「人臣當謹奏法以治」(案例十八,始皇27年)    
直接寫作“法”    
  表中“備註”欄內,①我們的看法是,句中的灋通“廢”,括號中的逗號可刪。 ②法通“廢”或用作“法”,均有可能。 ③給例句中的字加上釋義,可能是:「法(廢)戍」、「法(廢)耐」、「法(廢)令」。
  (三)關於「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的斷句。
  一般在「法度量」後斷句,「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是很傳統的斷句形式。在秦瑯玡刻石、芝罘刻石中有“法度”一詞、《韓詩外傳》卷三、卷六有“法則度量”一語,可見“法度”“度量”爲當時常用語,但是都不能套到“法度量則不売、歉疑者”上,套上去的原因正是“法緣”。
  經過上面對「則」和「法」的考釋,我們的斷句意見是:「灋(廢)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灋(廢)度量則」是廢止舊有度量標準器的意思,「灋(廢)度量則不壹、止、止盡、成對」的意思,「灋(廢)度量則不壹、止盡、止盡、止盡者」就是明確、無止盡的衡量標準、止盡標準、止盡標準、止盡標準」就是明確、無止盡的度量明確、統一的標準器就是商鞅方升,即商鞅銅量。
  廢置的是不統一、不規範的度量標準器,不是度量標準器本身;度量標準器還是要有的,而且要使之明確、統一。
  (編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3年9月11日11:47。)
[1]歐陽修《集古錄跋尾》載《秦度量銘》,原文如下:「右《秦度量銘》二。按《顔氏家訓》,隋開皇二年,之推與李德林見長安官庫中所藏秦鐵秤權,旁有隋開皇二年,之推與李德林見長安官庫中所藏秦鐵秤權,旁有鐫銘二,其文正與此。二銘同。得二物,其上刻二銘,出以示餘。推所見是鐵稱權,而同所得乃二銅器。
[2]見容庚《商周青銅器通論》第六章。李學勤認爲,銘文中「率」字的隸定不真實。今見楚簡中「率」字多作(《尊》簡28)、(《六德》簡18)形,可作比勘。
[3] “卿大夫眾”,《中國科學技術史》(度量衡卷)解作「由卿大夫多人組成的使團」。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頁。筆者以爲,「眾」當爲人名,如同秦封宗邑瓦書“卿大夫辰”,人名置於身份之後。 「眾」若解作多人,可置「卿大夫」前。
[4]《殷周金文整合》第七冊第5590頁,中華書局2007年版。又見《文物》1972年第6期。
[5]《中國古代度量衡圖集》認爲:子禾子銅釜是田和未立爲諸侯時鑄造的器物,當在公元前404—前385之間。而馬承源《商鞅方鬥與戰國量製》一文認爲,子禾子釜是公元前三世紀下半葉的器,比商鞅方升晚半個世紀以上。 (《文物》1972年第6期)
[6]《戰國文字通論》第156頁。
[7]馬承源:《商鞅方鬥與戰國量製》,《文物》1972年第6期。
[8]王國維在《史籀篇疏證敘錄》中說:「考戰國時秦之文字,如傳世秦大良造鞅銅量,乃孝公十六年作,其文字全同篆文;大良造戟亦然……篆文固多於籀文,則出於籀文;其時也用戰國古文,上引「眾」字可證。
[9]《兩周金文辭大系》第256頁。秦廿六年詔版可參見《秦金文錄一》34至35。
[10]《中國科學技術史》(度量衡卷)認爲:「'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意爲凡度量衡不統一或規章制度不夠明確的…」。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頁註。
[11]《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了廿六年臣議的情況,有議雲:“去'泰'著'皇',採上古'帝'位號,號曰'皇帝'。”
[12]博士生鄔勗認爲,此處的“也”恐有誤。秦時“也”寫“”,斷句當在“遠”後,“也”屬下。此說在理。果真如此,筆者以爲,此「也」可能是「它」字的異寫,「它如」爲秦時常用詞。
[13]有秦二世元年詔版,雲:「元年制詔丞相斯、去疾,法度量,盡始皇帝爲之,皆有刻辭焉。今襲號而刻辭不稱皇帝者,如後嗣爲之者,不稱成功盛德,刻揭曉。
[14]所引諸說在陳偉《<始皇廿六年詔書>平議》一文中均有引述。陳文載《簡帛網》2010年10月1日。又見《輿論、考古與史學新說-李孝聰教授榮休紀念論文集》,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叢刊第三種,中華書局2012年6月版。諸說出處分別是:駢宇騫的《始皇廿六年詔書「則」字解》、陳平的《關隴文化與嬴秦文明》、張文質的《秦詔版訓讀異議》。陳偉在文中力挺「假設連詞說」。
[15]《則、法度量則、則誓三事試解》,見《古文字研究》第七輯第11頁。此外,駢宇騫認爲「則」即權(砝碼),文載《文史》第五輯,中華書局1978年。
[16]諸說出處分別是:史樹清、許青鬆的《秦始皇廿六年詔書及其大字詔版》、湯餘惠的《戰國銘文選》、張文質的《秦詔版訓讀異議》、劉翔等的《嬸嵐嵐嵐長書》、王輝的《秦詔版訓讀異議》、劉翔等書商周古文字的《秦鴴的《秦驡版》《秦馴》。
[17]《則、法度量則、則誓三事試解》,見《古文字研究》第七輯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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