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碑立於清同治6年(1867)。民人放縱豬、牛、羊等牲畜等踐毀坡角十八份等處墳地,故八里坌保舉人高國瑞等同立合約加以嚴禁,並立石公告周知,以便遵守
特藏臺灣古碑拓本 · 嚴禁塚埔放牧碑記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數位典藏館 https://bit.ly/4ivkyMA
嚴禁塚埔放牧碑記
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
描述 特藏臺灣古碑拓本 · 嚴禁塚埔放牧碑記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數位典藏館
碑碣原文:同治六年春月置。 仝立嚴禁塚埔約字人:□□□□川、舉人高國瑞、董事陳福助,業主胡板麟、林啟元、林恒茂、張廣福,總理江鼎宗、陳金隆、簡德順,約首黃奕助、楊英觀、翁桃觀、黃深觀暨鋪戶、庄耆等,為奉憲出示勒碑,禁止放縱豕牛羊以踐毀幽墳事。 緣八里坌保坡角十八份塚地,原自開闢之初,係蒙胡、林業主施捨,以便送死埋葬之區,邇來百有餘年矣!第世殊事異、古道云遙,往往有牧牛羊者,不求牧地而飼養、偏縱塚上而踐毀,以致閤塚破棺露骸,天地生愁、草木淒怨。川等目擊心傷,僉請勒碑永遠示禁在案。茲蒙分縣主張,存案出示,合亟邀集街庄人等,同場安議捐資演戲、勒碑禁約。自禁以後,不論何人,如敢故違,一經捉獲,聞眾議罰;果敢恃強,呈官究治、決不姑寬。 謹將議禁條規列明於後: 一禁:不許放縱豕牛羊在塚牧養,倘敢故違,被人捉獲者,將畜指交西盛館頭人;不論豕牛羊,每隻定賞銅錢六佰文,仍即聞眾議罰。畜主如不遵,呈官究治。此禁。 一禁:有罔律發塚劫棺盜骸,有能捉獲者,定賞銀貳十四元;若緝訪有贓証來報說者,定嘗艮拾貳元,決不食言!此約。 一禁:遞年祭掃墳墓,凡乞祭餘,不乞丐童叟。每墳只許十餘人(人),每人定乞一塊粿,總憑祭主施捨多少,不許成群強乞、搶奪祭物。如敢有違,小則議罰,大則呈官究懲。此約。 一議:如有豕牛羊在此塚上經過,不是牧養者不必計較;若塚上發生草木,任從眾人斬割,不得阻止。此炤。 一議:以上應賞艮錢,俱就西盛館頭人給出。是實炤。
本件碑記係清同治六年(西元一八六七年)淡水廳艋舺縣丞張國楷給立告示,嚴禁放縱豕牛羊以踐毀幽墳。事經地方士紳庄耆商議,訂立禁約,列明於造示之後,嚴明護塚決心。碑文曾收錄於「北碑集成」,卻誤作原碑「今佚」。
觀音山石
原碑無題,額刻「禁碑」二字
出版地點:台北市
出版者: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墳場入口步道
日期
清同治
同治六年春
1867
臺北縣新莊市
新莊市壽山路164號丹鳳庵左畔
臺灣記憶 Taiwan Memory https://bit.ly/3Rb3p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