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時所採取的地方制度。漢有鑑於周行封建制度而衰,秦行郡縣制度而亡,故融合二制之長,而採郡國制,既分封諸侯、功臣於王國、侯國,又於地方置郡,二者均屬中央管轄。諸侯王擁有王國的統治權,但軍事及王位繼承方面均受到中央限制,七國之亂後,七國權力削弱,屬官均由中央任命;郡縣的郡守、郡丞及郡衛則由皇帝任命,由中央派遣。辭典檢視 [郡國制 : ㄐㄩㄣˋ ㄍㄨㄛˊ ㄓˋ]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2021 https://bit.ly/45LvZ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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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國制,又稱郡國並行制,是指郡縣制和封建制(分封制)並同實行的行政區劃制度。始於西漢,建立之初是為了避免權奸亂朝,又可以中央集權。此制度一直延續到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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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劉邦先前為了楚漢相爭,分封異姓諸侯王,以爭取實力軍人的支持,擊敗西楚。但一統天下後,劉邦面對軍力強大的異姓王,非常不信任,隨即開始消滅異姓王,先後滅亡了燕王臧荼、韓王信、楚王韓信、趙王張敖、代王陳豨、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新的燕王盧綰。劉邦訂立了白馬之盟,不允許異姓王再度出現。
周朝採用封建制,傳國悠久,但國勢衰弱,被諸侯欺凌;秦朝採用郡縣制,中央集權,國勢強大,但權奸趙高亂朝之後,迅速滅亡。所以劉邦想出了折衷的辦法,漢朝以「郡縣制」為主,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郡縣與封國並行,又稱「郡國並行制」。漢朝的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以分封宗室子弟的方式,分封同姓九王,調和郡縣制與封國制的兩極偏差,恢復封國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產生積極作用,但後來還是引爆了七國之亂。
中國史上自漢朝開始直至南北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王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漢朝王國、侯國的行政長官是「國相」由朝廷直接任免,為王、侯國的實際行政長官,王侯反而是虛君,不掌該地治理權力。到了魏晉南北朝行政長官則是內史。而且魏晉南北朝的諸侯王,通常不到藩國就任,而是皇帝另有任用,如任命都督某處軍事。比如八王之亂時的成都王司馬穎並不在成都國,而是作為都督冀州諸軍事,駐守在鄴城[1]。
隋朝之後,行政區劃上沒有了封國,在唐朝安史之亂之後,存在觀察使、節度使等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來確保政權合法性,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於907年建國,仍舊於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為「楚王」。宋朝亦加強中央集權,分封王沒有封地,不實行郡國制。
元朝的情況比較複雜,參見元朝藩王列表。
比較特殊的是明朝,雖然有分封制,但分封的區域並沒有形成行政區劃,分封王並無實權,受皇帝直接管轄。
清朝初年的三藩也有封國的性質,但隨即也引爆了三藩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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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實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有分封制的存在,這是同秦朝最大的不同之處。
釋義:西漢初年,在地方上繼承秦朝的郡縣制,同時又分封同姓諸侯國,郡國兩制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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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郡國並行制
漢高祖
漢高祖
早在楚漢戰爭時間,劉邦為了分化項羽的陣營,壯大自己的力量,曾封韓信、英布等為王,這些人因為非劉姓,故稱"異姓"。由於異姓王非劉邦嫡系,又雄踞一方,在封立後數年之中,他們相繼被誅除殆盡。
與此同時,劉邦又大封他的子弟為王,稱為“同姓王”,高於列侯。當時封立的"同姓王"共有9國,他們在封國內是國君,權力很大,其政權與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級官吏,都由諸侯王自己任命,諸侯王還擁有一定的軍權、財權、治權等,史稱"郡國並行制"。
西楚郡國並行制
《後漢書·百官志》:漢初立諸王,因項羽所立諸王之制,地既廣大,且至千里。
故學者認為,漢朝郡國並行制是西楚郡國並行制的翻版,或者漢朝郡國並行制承襲了西楚。
發展
西漢前期形勢
西漢前期形勢
西漢(前202年~8年)兩百年間的疆域和政區變化很大,初期的版圖小於秦代,北方的河套地區為匈奴所佔有,南方五嶺以南為趙佗所割據(見南越),東南(今福建、浙南)地區和西南(今貴州、雲南、川西南)地區也脱離了中央政權的管轄。全境只有四十餘郡,其中大部分郡屬漢高祖劉邦所建立的諸侯王國所有,漢初諸侯王國地位遠在漢郡之上。
景帝三年(前154)平定吳楚七國之亂以後,諸侯王國支郡逐漸被削,諸侯王特權被奪,王國地位降格,與郡同為一級行政區劃。漢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遂行郡(國)縣兩級制,與秦代的郡縣制實質上沒有什麼差別。
文景兩代相繼執行的“以親制疏”和“眾建諸侯”之策,使王國數目增多,領域縮小;景帝悉收王國支郡以屬中央,又使漢郡數目激增,至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共有王國二十五(西漢一代王國最高數),漢郡四十三。但是版圖仍與漢初一樣,並未擴大。漢武帝以後分全國為司隸部一,刺史部十三,共十四個監察區,上述一百零三郡國即依地域分屬這十四部。
意義作用
削藩弱國的意義
漢朝各郡國
漢朝各郡國
漢高祖劉邦建漢之初,中央機構繼承秦制,皇帝之下設三公九卿。在地方上則實行“郡國並行制”,即一方面設郡,另一方面分封同姓和異姓子弟為王,建立諸侯國。諸侯國後來逐漸成為割據一方的地方勢力。
文帝、景帝時,為消除地方勢力對中央的威脅,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文帝採納賈誼“眾建諸侯而少其力”的建議,把齊國分成六個小王國,把淮南國分為三個小王國,以削弱其力量;景帝採納晁錯“削藩”的建議,削減了幾個諸侯王的封區,導致了以“清君側”為藉口以吳王劉濞為首的七國之亂。
七國之亂平定後,景帝下令取消了諸侯王的治民權,又減縮諸侯王的統治機構,降低王國官職的等級,使之成為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級地方行政單位,基本上解決了劉邦實行諸侯王制度的弊病,到了漢武帝時期又實行推恩令,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郡國並行制的作用
漢初政權推行郡國並行制,擴大地方王國的自治權力,中央政府對地方事務不多加干涉,也是當時“無為而治”的表現形式。其時的郡國並行制,對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起了較大作用。
一、增強了各國發展地方經濟的積極主動性。這時諸侯王國封域大多以歷史、地理諸因素形成的地域為界,每一王國成為各具特點的經濟區域,故為當地政府發展地方經濟提供了有利條件。特別是諸侯王在國內有治民和財政自主權,大大加強了各國政權發展本地經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史記·吳王濞列傳》説:會孝惠、高後時,天下初定,郡國諸侯各務自拊循其民。就是説,漢初王國、侯國的諸侯、列侯都對本國的老百姓採取優撫政策。其目的就是為了招致天下亡命,安置流亡人户,使人民積極從事生產,以發展王國經濟。吳王劉濞居國以銅鹽故,百姓無賦。卒賤更,輒與平賈。歲時存問茂材,賞賜閭里。佗郡國吏欲來捕亡人者,訟共禁弗予。如此者四十餘年.太史公亦云:吳王能薄賦斂,使其眾,以擅山海利.吳王濞就這樣通過種種優待國民的辦法,調動人民的勞動積極性,因而促進了吳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載淮南厲王長,收聚漢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與居,為治家室,賜與財物爵祿田宅.説明淮南王為爭奪更多的勞動人手,不惜對流民甚至逃犯皆賜予優厚待遇。而膠西於王端因故令吏毋得收租賦①,從而使老百姓有更多的資金投入再生產,亦有利於地方經濟的發展。又據《漢書·淮南王傳》:淮南王安……亦欲以行陰德循百姓,流名譽,招致賓客方術之士數千人。劉安及其門客所著《淮南子》一書,其中就有當時關於農業氣象和生產經驗方面的論述,認為為治之本,在於安民,告誡統治階級必須節慾、省事,使民足用,勿奪(農)時等等,提出順應自然、遵循客觀規律的發展經濟方針。這些都可説明西漢前期諸侯王在恢復發展本地經濟方面所起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在當時人口流散、百業待舉的情況下,各國之間甚至中央政府和諸侯王國之間展開了一場爭奪生產勞動力的競爭。
其時中央所屬郡縣的成年男子,要到邊地或京師屯戍,而王國所屬之人,只在本王國範圍內服役,有的諸侯王還給服役者以工錢,卒踐更,則予平賈.因此,中央郡縣就有許多人户逃亡到諸侯王國去。《漢書·賈誼傳》載賈誼上疏曰:今淮南地遠者數千裏,越兩諸侯,而縣(懸)屬於漢。其吏民徭役往來長安者,自悉而補,中道衣敝,錢用諸費稱此,其若屬漢,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歸諸侯者已不少矣。其勢不可久。當時賈誼就覺察到諸侯王國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的迅速發展,已構成對中央政府的威脅。此外,那些分散在郡縣的侯國也儘可能地利用自己有限的職權,招徠流亡,增殖户口,獎勵開荒,以圖增加地税收入。這樣,許多侯國的户口迅速增長。
西漢前期,平均人口自然增長率為12%,①而當時許多侯國的户口增長率都超過此數,有的甚至高達20%以上,説明他們設法招引來的户口較多。《漢書·高惠高後功臣表》説:逮文、景五世間,流民既歸,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萬户,小國自倍,富厚如之。可見侯國在恢復發展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由於各級地方政府積極主動性的發揮,當時形成全社會的連鎖反應,出現了舉國上下競相安撫百姓、努力發展社會生產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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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02 Tue 2024 18:08
郡國制-郡國制,又稱郡國並行制,是指郡縣制和封建制(分封制)並同實行的行政區劃制度。始於西漢,建立之初是為了避免權奸亂朝,又可以中央集權-漢時所採取的地方制度。漢有鑑於周行封建制度而衰,秦行郡縣制度而亡,故融合二制之長,而採郡國制,既分封諸侯、功臣於王國、侯國,又於地方置郡,二者均屬中央管轄。諸侯王擁有王國的統治權,但軍事及王位繼承方面均受到中央限制,七國之亂後,七國權力削弱,屬官均由中央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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