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宋-宋慈《洗冤集錄》是宋慈集前人驗屍經驗大成之著《洗冤集錄》宋-宋慈《洗冤集錄》是宋慈集前人驗屍經驗大成之著

洗冤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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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原著, 阮其新補注《補註洗寃録集證》道光23年序
《洗冤集錄》為宋朝人宋慈所作,以其從事刑獄中的驗屍經驗,並綜合當時的屍傷檢驗諸書而成的古代法醫學書。這是世界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醫學專書。明清兩朝,均有人在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地對此書進行增補和訂正。
隨著歐洲各國譯本的發布,該書在歐洲法醫界形成一定影響,1950年代,蘇聯人評價該書是「世界最古的法醫學著作」。蘇聯契利法珂夫教授將宋慈畫像印於《法醫學史及法醫檢驗》此書的卷首,尊其為「法醫學奠基人」[1]。
內容
《洗冤集錄》成書於淳祐七年(1247年),有五卷,53條,有檢驗總論、驗屍、驗骨、驗傷、中毒、救死方六大題材。以目錄來看,本書的主要項目包括:宋代的檢驗屍傷法令;驗屍方法和注意事項;勘察現場;屍體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式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屍體發掘等項。主要的涵蓋驗屍的檢驗方法、死因的判斷,例如對於被火燒死與死後焚屍的差別、生前溺死與死後棄屍入水,都有精闢的見解。《洗冤集錄》中所稱呼的「血墜」也就是現代法醫學中的「屍斑」。
《洗冤集錄》是宋慈集前人驗屍經驗大成之著作。序言中說道:「獄事莫重於大僻,大僻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他不斷告戒審案人員不能輕信口供,認為「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對疑難案件尤「不可避臭惡……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他亦提出檢驗諸法如檢驗官必須親臨現場、屍格必須由其親自填寫的屍體檢驗等之原則。
《洗冤集錄》亦有其時代條件的限制,血跡、精液、毛髮的化驗工作沒有認識,滴血認親、掘屍蒸骨的方式則不近科學。但其記載的洗屍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傘驗傷以及銀針驗毒、明礬蛋白解砒霜中毒等皆符合科學理據。
刊本
《洗冤集錄》宋刊本已失佚,現存最早的版本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錄》。《四庫全書》只收了目錄而未存書。《洗冤集錄》較1598年歐洲第一本法醫專業書——義大利費德羅(Fortunato Fedele)的《醫生的報告》還要早三百多年問世。
至於《律例館校正洗冤錄》一書,現在最流行的通說都是康熙三十三年時律例館組織人力重新校正,但是根據學人使用清代檔案進行的考證,正確的時間其實是乾隆七年《大清律例》纂修告成之後。[2]
後世出現不少類似《洗冤集錄》的著作,有《平冤錄》和《無冤錄》各兩卷,清代吳鼒(另說是顧廣圻)將這三部作品彙編,稱為「宋元檢驗三錄」,另外還有《洗冤捷錄》、《洗冤法錄》等十餘種著作。
王明德《讀律佩觿》卷八增補《洗冤集錄》的內容,《四庫全書》稱《讀律佩觿》多穿鑿附會,「大清律本註明律舊注而已,已意辨證之,其說好為駁難而不免穿鑿,所作洗冤錄,雜記異聞旁及鬼神醫藥之事,尤近小說家言。」
翻譯本
《洗冤集錄》於1779年最早由法國人介紹節譯[3],1855年英國醫生哈蘭(W.A. Harland)的英譯本在香港出版[4],1863年荷蘭人德格里茲(C.F.M. Grijs)在巴達維亞出版荷蘭文翻譯本[5],1924年漢學家翟理思(H.A. Giles)在倫敦出版第二種英譯本[6],1999年德田隆翻譯、西丸與一監修的日文翻譯本出版[7]。現共有英、法、荷、德、韓、日、俄、匈[8]八國語言版本,對世界各國法醫學的發展有極為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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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或名《洗冤錄》著於宋代,是法醫史上的驚世巨著,本劇將其作者宋慈改編成一個生於棺材內的遺腹子。
根據南宋名人宋慈所著的法醫學題材書籍《洗冤集錄》為基礎
宋慈(歐陽震華飾)因其出生自小飽受歧視,一直靠打更為生,不料因一宗土地糾紛而找上村長理論,與女流氓唐思(宣萱飾)意外地捲入謀殺村長一案,雙雙被判死刑。後得到新任知縣宋翊(林文龍飾)及對屍檢工作富於經驗的馬貴(劉江飾)相助,才沉冤得雪。宋翊聘請宋慈為仵作,在兩人合作下屢破奇案,聲名大噪。另,唐思因宋翊再造之恩,暗生情愫,但宋翊已與女捕快聶楓(陳妙瑛飾)發展感情。
突然,一名與宋翊長得一模一樣的人出現,原來知縣宋翊一直是方俊假冒。方俊為掩飾罪狀,將真宋翊殺死,及後富家女藍彩蝶(姚瑩瑩飾)任性妄為,設計宋翊(方俊)向自己提親,方俊遂拋棄聶楓而娶藍彩蝶為妻。然而,藍家早已剩下空殼,方俊有感藍彩蝶為其負累,遂設計陷害。後來,宋翊父母發現兒子是方俊假冒,更被方俊殺害。方俊雖屢屢犯案,但每次行兇均小心謹慎,並徹底毀屍滅跡。宋慈對於連串兇案毫無頭緒之際,竟意外發現真宋翊的屍首,究竟宋慈能否將方俊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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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建寧府建陽(今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官至正六品朝議大夫、直煥章閣、知廣州、充廣南東路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著有《洗冤集錄》,是世界歷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統編輯的法醫學著作。
生平簡歷
少時受學於朱熹弟子同鄉吳雉[1],後入太學師事太學博士[2]真德秀[3]。宋寧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進士乙科,授鄞縣縣尉(掌管治安,從九品),因父喪而未赴任[4]。服喪期滿,授信豐主薄(掌管財務,從九品,位在縣尉之上)。先後知事長汀、通判(掌管財賦)邵武軍,又通判南劍州,辭官不就,改差幹辦諸軍糧料院[5](掌管軍隊糧草分撥,號為儲才之地)。後知常州,賑濟饑荒有功,進一官[6]。以司農丞(階官,正八品)知贛州,後被彈劾免職[7]。起家知蘄州,赴任途中改任提點廣南東路刑獄公事。廣東官吏多不奉法,案犯羈押數年都不能處理,宋慈到任八月,即將二百餘囚犯判處完畢[8]。再改任提點江南西路刑獄,江西百姓多於農閒時武裝販運私鹽,宋慈增設關卡嚴加禁止,收到成效,甚至有人建議將其經驗推行各地[9]。後兼知贛州。又調任提點廣南西路刑獄,境內大治。以朝散大夫(階官,從六品)、直秘閣(貼職,正八品)提點荊湖南路刑獄。湖南安撫大使陳韡[10]闢為行府參議官,以參謀功進直寶謨閣(貼職,從七品)[11]。再以朝議大夫(階官,正六品)、直煥章閣(貼職,從七品)知廣州、充廣南東路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12](掌管本路軍事行政),卒於任上,年六十四歲[13]。
家庭
元配余氏,繼室連氏,均封宜人[14]。
個人成就
宋慈在二十餘年的宦海生涯中,先後四次出任廣東、江西、廣西、湖南四處刑事長官,以斷獄著稱,在長期的斷案過程了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經驗,並與當時已有的法醫學著作《內恕錄》等(時有疑獄集、疑獄事類、決獄龜鑑、檢驗格目)加以綜合、核定和提煉。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時任朝散大夫(階官,從六品)、新除直秘閣(貼職,正八品)、提點荊湖南路刑獄公事、湖南安撫大使行府參議官的宋慈創作完成了《洗冤集錄》這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錄》[15]。宋慈一生平反冤案無數,他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出自《洗冤集錄》序),堅持「審之又審」,重視現場堪驗。時人劉克莊在墓誌銘中稱他「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猾甚威。屬部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
生卒年份
時人劉克莊《後村先生集》卷一五九《宋經略墓誌銘》中說是「以浮祐六年三月七日終於州治,年六十四。」宋無浮祐年號,當為坊刻誤。若為淳祐六年(1246年),然《洗冤集錄》宋慈自序在淳祐七年丁未,顯誤。明嘉靖二十年(1541年)《建寧府志》卷二十《丘墓》記載「淳祐十二年敕葬樂田裡之昌茂,特贈朝議大夫、直煥章閣,御出神道門以旌。」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建陽縣志》卷七《墳墓》記載「朝請大夫宋公墓在洛田裡,地名昌茂。公諱慈,字惠父,仕宋,累官至朝請大夫、直煥章閣,致仕,淳祐十二年(1252年)卒,葬於此,御出神道門。」[16]
普遍接受的觀點認為:《宋經略墓誌銘》中「浮祐六年」當為「淳祐九年(1249年)」之訛。淳祐十二年僅為死後敕葬之年,嘉靖《建陽縣志》誤。
宋慈墓葬地
宋慈墓
福建省文物保護單位
所在    南平市建陽區崇雒鄉崇雒村昌茂坊
分類    古墓葬
時代    宋
登錄    1961年5月10日
宋慈墓,位於中國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崇雒鄉崇雒村昌茂坊(距離武夷山東站僅13公里),為一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類型為古墓葬,為第一批福建省文物保護單位,公布時間為1961年5月10日[17]。
宋慈墓的歷史年代為宋。
《洗冤集錄》
主條目: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的宋刊本迄今尚未發現,現存最早的版本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錄》。內容自「條令」起,至「驗狀說」終,共5卷,53條。從目錄來看,本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宋代關於檢驗屍傷的法令;驗屍的方法和注意事項;屍體現象;各種機械性窒息死;各種鈍器損傷;銳器損傷;交通事故損傷;高溫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屍體發掘等等。
《洗冤集錄》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屍體檢驗經驗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書中開篇即提出不能輕信口供,認為「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對疑難案件尤「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他還提出檢驗官必須親臨現場、屍格必須由其親自填寫的屍體檢驗原則。
《洗冤集錄》被譽為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專著,是中國法醫學的里程碑。由於受限於當時的科學水準,其內容難免有錯誤。但整體而言,瑕不掩瑜,是一部符合科學精神的傑出作品。清同治六年,荷蘭人首先將這本書翻譯成荷蘭文,傳入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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