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書六禮是中國的傳統婚姻習俗禮儀。「三書」指在「六禮」過程中所用的文書,包括聘書、禮書和迎書。「六禮」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個結婚過程。「六禮」即六個禮法,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迎親)。

民國50年代流行結婚時的嫁妝兩車:裁縫車+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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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家厝婚禮 - 訂婚/六禮/十二禮/龍鳳掛/訂婚儀式/結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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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嫁妝(英語:Dowry)是聘娶婚裏,女子出嫁時,女子或女子的家人在婚禮之中[1],從女方家帶到丈夫家去的錢財、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也作嫁裝、嫁資、妝奩、奩具[2],錢財又稱嫁妝錢,或統稱為陪嫁品、陪嫁物。與其相反的概念是新郎家給女方家庭的聘禮。嫁妝和聘禮都是廣泛分佈於全世界的古老習俗,其存在時間大大早於可考記錄。除陪嫁物外,包括奴隸、僕役等身份的陪嫁人員,即是陪嫁人。
歷史
最初,嫁妝的目的是娘家為了新成立的家庭更容易發展而提供諸如種子錢一類的資助金,用於幫助男方更好的養活和保護自己的家庭,更長遠的目的是,如果男方不幸去世,可以為女方和後代留下部份財產以度日。[3]此外,女方也可以在嫁妝之外協帶一些錢財做為自己的私房。[4]
甚至在最早可考的記錄,比如《漢謨拉比法典》中,嫁妝已經被描述為早已存在的習俗。這個習俗的規則包括:妻子在其丈夫死後可以獲得其原嫁妝的一部份做為其遺產,這筆遺產只能夠被她自己所出的後代繼承,而其夫和其它女性所生的孩子則無權繼承;如果其娘家在女子出嫁時提供了嫁妝,則該女子在之後無權要求父母的遺產。如果妻子去世時膝下無子,則其夫必須歸還嫁妝,同時也可以收回部份聘禮;嫁妝的數量一般都很驚人。[5]
嫁妝的另外一個重要的作用是防止嫁入的女子受男方家庭的輕視和差的待遇,可以認為嫁妝是用來鼓勵丈夫善待其妻。
在很多的亞洲國家,包括中國大陸、臺灣、新加坡、日本、孟加拉國、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嫁妝的風俗至今仍大行其道。
漢字文化圈
迎親行列中的嫁妝
參見:搬嫁妝
華人地區
舊時嫁妝中常包括的黃花梨木方角櫃為明式家具中的大件。
舊時嫁妝中常包括的明式家具,其特徵是式樣質樸而不俗(上海博物館收藏)。
舊時嫁妝中所包括的骨木鑲嵌椅為清式家具,其特徵是裝飾繁複 (寧波博物館收藏)。
清代採用泥金彩漆工藝的提籃為舊時嫁妝中的小件(寧波博物館收藏)。
明朝漆盒是嫁妝中的小件,也常用於下三書六禮。
清朝以骨木鑲嵌工藝製作的禮盒也為嫁妝中的小件,也和前朝明代漆盒一樣用於下三書六禮。
和世界多數其他地區一樣,在中國傳統嫁妝除作為妻子自用和守寡後的生活費,其他主要用途是如果夫家衰敗了,沒錢為孩子們出教育費用和女兒的嫁妝,這時妻子須用部分嫁妝承擔這些費用。此外,在夫家有經濟能力為女兒出嫁妝時,為了提高女兒在婆家的地位,妻子也可用其本人的部分嫁妝再進一步為女兒的嫁妝增資。
嫁妝是已婚婦女的私人財產,自宋以降受到歷代法律的保障:夫家人無權染指妻子的嫁妝。通常情況下,如未經妻子的同意,夫家任何人都不能動用嫁妝,而且夫家人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霸占嫁妝。[6]妻子去世後,嫁妝只能由其親生子女繼承,如妻子無後,其娘家人可取回嫁妝。[7]如夫妻離婚,則嫁妝清單上的所有財產都要歸還女方。[8][9][10][11]此外,在宋朝,為了界定婚前財產的歸屬,女方的父母會在女兒出嫁前,也就是雙方訂婚的時候,將嫁妝清單列好,上面一條條地寫著「某物有多少」。男女雙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房、財產逐項寫清楚,然後雙方共同簽字。萬一以後夫妻離婚,這張紙上的所有東西女方都要帶回娘家,一個都不能少。這就是中國較早的婚前財產契約,類似當代的婚前財產公證。[12]由於始於北宋的這類法律較有效地保護了在婚姻中很容易處於劣勢地位的女方,後世歷代法典均沿襲此原則,[6][7][9][10][11]即使宣統退位之後,中國走入共和,各屆政府所定之法律仍遵循了始於北宋的法律傳統,對女方實施不同限度的保護。例如中華民國民法 ·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第四節、夫妻財產制和第五節、離婚條例中儘管沒有明確指出嫁妝,但仍體現了對女方財產的保護。[13][14][15]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則更是規定,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也即女方如果沒有將新郎或新郎家人的名字登記在嫁妝之下,以示法律上正式認證女方轉移嫁妝全部或部分所有權至男方,讓新郎或新郎家人為嫁妝的擁有人或共同擁有人,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則為女方的婚前財產。[16]元朝之後,政府鼓勵女性守貞,離婚婦女和寡婦若再嫁或改嫁,元明清法律均不允許其帶走嫁妝。[17][18]但在此期間只要離婚婦女和寡婦不再嫁或改嫁,其嫁妝仍受到同樣保護。[6][7][9][10][11]
自宋以來,歷代法律規定嫁妝必須至少為聘禮的一半或更多,[19]但也有家境富裕戶多給,甚至多於聘禮。例如范仲淹於1050年為其創辦的義莊制訂支出規則時,定下出30貫錢為嫁女兒時使用,兒子娶婦則為20貫錢,後來增加為:「嫁女者錢五十千,娶婦者二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 [20]但嫁妝並不能無限增加,其上限取決於古代中國女子的財產繼承權:自南宋以降的歷代法律中,女兒可分得相當於兒子分得的財產的二分之一。[21]因此,古時女兒出嫁時,嫁妝的上限須按當時的家產以假設分家來計算:長子分完長支財後,余財由所有子女再分,[22]諸女均分所得是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23]嫁妝不能超過此一上限。[23]例如一戶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長女即將出嫁。如此時分家,長子先分完占當時家產一半的長支財,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長子分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十一,長子以外的諸子各得全部家產的九分之一。由此,給女兒的嫁妝絕不能超過當時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如果超出此上限,便違反了男尊女卑的程朱理學,屬大逆不道之過,為古代中國社會所不容。[23]如此會造成嫁妝達不到法定標準:嫁妝已達上限,但尚未達到聘禮的一半。解決辦法是用聘禮或妻子的嫁妝補貼女兒的嫁妝,使其達到法定標準。因為妻子的嫁妝不屬於夫家,女兒的嫁妝已達上限,夫家不再增資,已完全符合封建禮教宗法之規定,從夫家之外的財源補貼女兒的嫁妝也為歷代封建宗法禮教所允許。值得注意的是,歷代嫁妝雖有最低法定標準,卻無具體數額,肇因自唐以降,聘禮沒有具體數額限制,所以嫁妝的最低法定標準也無具體數額,只有比例。[24]
嫁妝一般多為金錢和實物,舊時富裕人家常常會把生活用品統統備齊,稱「半房嫁妝」,如果嫁妝包括全部生活和生產所需者,則稱「全房嫁妝」。[25]但除現金、實物外,有時也包含土地,如農田、房產、商鋪之類的不動產,稱之為妝田或妝產。金錢會因通貨膨脹而貶值。除通膨之外,實物還會因折舊而貶值。土地之類的不動產則相反,長期而言不但不會貶值,反而會升值。雖同為嫁妝,但由於金錢和實物不同於土地之類的不動產,歷代律法和民俗卻對兩者的規定也不同。在傳統的農業社會裏,土地比金錢更為重要,因人們通過耕種土地獲得糧食以維生,所以它是人們的生存之本。[26]擁有多少土地是家庭貧富的關鍵標準,因而在傳統中國農耕社會,土地的權屬問題也十分複雜,土地交易轉手程序也十分繁瑣。相應的,中國傳統家庭和宗族對於土地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金錢實物。 [26]為維護門第,須保證宗族的優先權,使田產不致分散到宗族以外造成土地旁落,其具體作法是賣地時需先遍問叔伯弟侄等有優先購買權的「親房」。親房不買,則由親及疏、遍問本家族人。族人不買,則由親及疏遍問姻戚,姻戚不買,則問承典、承租人。承典人或承租人亦不買,還要遍問地鄰。又不要,才能找其他人承買。[26]例如曲阜衍聖公孔府的田產記錄中只有「婆媳之間的田產相互授受」,而沒有任何把田產作為女兒嫁奩的記錄。這樣外姓女子嫁入孔府可以帶來妝田,而孔氏宗族的女子出嫁絕不陪送妝田,帶入孔府的妝田也只傳給媳婦,不許授予女兒。[27][28]這種田產傳媳不傳女的作法,同封建族譜上規定祭田不能賣與外姓具有同樣功效,目的是使田產不致落入外人手中。[27][28]
在歷代中國,農田、房產、商鋪等不動產的權屬分為地底權(田底權)和地面權(田面權),也分別稱為地骨權(田骨權)和地皮權(田皮權),地骨權為所有權和轉售權,地皮權為經營權和受益權。[26]歷代中國族規法律、法律規定,婚後妝田的收益歸夫家,但妝田為妻子娘家所有。夫家也可直接參與妝田的直接經營,但須自負盈虧。不管是否直接參與經營,夫家絕對不能轉讓和出售任何妝田。[29][30]如果妝田虧本,入不敷出,即使妻子尚在或已有子女,妻子娘家也可收回妝田。因為嫁妝是妻子自用和守寡後的生活費,和夫家衰敗時沒錢為孩子們出教育費用和女兒的嫁妝,用妻子的部分嫁妝承擔這些費用,但妝田虧損,不但無法用於原定用途,反而成了累贅,失去了原有意義,無法完成原有使命,因此妻子娘家收回妝田不但合情合理,無可非議,也受到族規家法及法律之保障。而讓夫家直接參與經營妝田,則可鞭策夫家時時刻刻努力工作以讓妝田盈利,對夫家,妻子,和妻子娘家都有好處。因而以現金、實物和不動產為嫁妝各有利弊。現金、實物的嫁妝夫家雖不能動,但在妻子有後的情況下嫁妝一定可傳至子女。以不動產為嫁妝的妝田可讓夫家立即增加一筆可讓夫家隨意動用支配的收入,但妝田可被妻子娘家隨時收回,不一定能傳至子女。[29][30][31]
和現金、實物不同,土地是不動產,不可遷移,不能像金錢首飾、生活用品、生產用具那樣帶到夫家。如果締姻兩家相距較遠,則婚後對於作為妝田的土地的管理和利用都極為不便。同時,土地也是中國歷代朝廷重要的稅收來源,和其他政策(如人口和遷徙)的決策根據,中國歷代法律對妝田的規定因而比嫁妝中的現金、實物的約束更為嚴格繁瑣。由於種種限制、管理不便、陪送土地屬「非習慣性」行為,嫁妝中較少陪送妝田。因此,妝田是家境殷實,豪門富戶的特例,[32]並不具有普遍性,多數家庭沒有陪送土地的習慣。即便是能給妝田的豪門富戶,也一般都不給,而是和經濟能力有限的家庭一樣,寧可典賣土地置辦其他類型的嫁妝。由於嫁妝全是實物時不太方便靈活,晉武帝司馬炎乾脆改變舊例,於太康八年(公元287年)下詔決定以後公主出嫁不必準備物品,給她足夠的錢就行了。於是,當嫁妝是金錢時就成了「嫁資」。[33]
一般生後用品之外,古中國嫁妝中,還包括性教育工具。從漢朝開始流行一種嫁妝畫給新娘做嫁妝,被稱為「女兒圖」或「枕邊書」。一般是8到12張不同性交姿勢的春宮畫,由木版印製,具有濃厚的鄉土和民間色彩。新婚之夜掛於帳中,新婚夫妻按圖索驥,以指導其婚後的性生活。張衡在《同聲歌》中曾有這樣的描寫:「陳圖列枕帳,素女為我師。」 [34]由於中國傳統上認為房事雖不潔,但因性交代表處於頂點給人生命的陽氣,卻是大吉大利的。所以在中國古代,春宮畫可以驅走代表黑暗的陰氣。[35][36][37][38][39]因此除了性啟蒙和性教育之外,在中國古代,春宮畫和其他性教育工具在古代中國的用途不僅僅是限於性教育,還被認為有邪避邪消災的功效。[35][36][37][38][39]古人將春宮畫掛在房梁上用於避火驅邪,[40]明朝更時興將春宮圖貼在大門上防鬼。[41][42][43]晚清編印《雙梅景叢書》、《觀古堂匯刻書》的葉德輝也愛用春宮畫來防止藏書受災。[41][42][43]雖朝廷於康熙五十三年(公元1714年) 為糾正社會風氣而頒布法令,使春宮畫隨之走向衰微,[35][36][37][38][39][44]但春宮畫仍然一直殘存流行到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在女子出嫁時日,父母都購買春宮畫作為嫁妝帶到男方家裏。
另一種常見的性教育工具是「壓箱底」,是一種拳頭大小的帶蓋瓷器、石器或玉器,其外形多為娃娃、魚、小船或水果形狀,內藏一對呈交媾狀的男女塑像。所謂壓箱底,一是因為房事羞於啟齒而秘而不宣,只有在女兒出嫁前夕,父母、姑、嫂或已出嫁的姊妹持之以示女。同時,女子出嫁時日,奶娘、穩婆、迎親婆都會教授其性知識。[45]二是古人認為鬼魅能在不開啟人們箱籠、門窗、櫃櫥、盒袋或鎖的情況下竊走財物。[41][42][43]而性乃污穢不潔之事,如以春宮畫貼門上則鬼不敢進,巾灶頭上可驅鬼避邪、防火消災等等。[35][36][37][38][39]有了壓箱底壓在箱子底下用來辟邪,鬼魅就避而遠之,不敢來行竊了。[35][36][37][38][39]所以同春宮畫相似,傳統上古人也用來壓箱底壓邪避災。[41][42][43][46]除了陶瓷、石、玉質壓箱底外,也有香囊壓箱底。如《紅樓夢》裏,賈母身邊做粗活的丫環傻大姐在大觀園假山上撿到兩個妖精打架的香囊就屬此類,最終造成賈府主子抄檢大觀園的行動。[47]
在春宮畫和壓箱底之外,中國古代嫁妝裏另一種性教育或性啟蒙教具為春宮錢,其形狀同古代銅錢。[46][48][49][50]正如同春宮畫又稱為避火畫一樣,出於早期先民的生殖崇拜、性交繁衍崇拜,以及被認為有辟邪消災的功能,春錢又稱春宮錢又稱避火錢、春錢、花錢、秘戲錢、合歡錢,錢上鐫有不同體位的性交浮雕。[46][48][49]與嫁妝中其他性教育或性啟蒙教具一樣,古人常在錢箱或裝有貴重物品的箱內放上一枚以祛邪,認為這樣一來鬼神就不敢把箱內物品偷走了。[40]春錢上一般鐫刻:「明皇御影」、 「松柏長青」、「福如東海」 、「風花雪月」 、「夫妻和諧」、「花月宜人」、「風流韻事」字樣,[51]「松柏長青」表示長壽,「福如東海」表示快樂有福, 「風花雪月」 和「夫妻和諧」表示美滿,「花月宜人」 寓意男女相戀,「風流韻事」則其意自明。[51]
如果嫁妝低於法定標準,新娘在夫家的地位則會被大大降低,原本應該是正室的會降格為妾。原本出身為良妾的會被降格為賤妾,甚至會像婢妾和通房那樣被丈夫轉贈或出售,因為沒有嫁妝或嫁妝達不到法定標準,新娘相當於男子花錢買來的賤妾甚至不屬正式配偶的婢妾。所以,中國古代再窮的人家在嫁女時,都儘量會準備一份體面的嫁妝,讓女兒在婆家能抬起頭來。[52]即使嫁妝再不體面,也須達到最低法定標準,以免將來女兒因嫁妝低於彩禮的一半而可能被出售或轉贈。因此,自宋以降,女兒自打一生下來就要積攢嫁妝錢。[53]有的人家因為沒有準備,到女兒出嫁時一時拿不出錢,只好將自家住房、田地或其他財產抵押出去,或是向親朋借錢,給女兒置辦嫁妝。例如宋徽宗初年,蘇軾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蘇轍嫁女時為了給女兒籌辦嫁妝,特地賣了他在河南新鄉購置的一塊好地,湊了九千四百緡,讓女兒帶進了婆家。當時的九千四百緡相當於現今人民幣282萬元,所以嫁女之後,蘇轍在日記裏自嘲這是「破家嫁女」。[12]
宋朝嫁妝風氣濃厚,司馬光說:「今世俗之貪卑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蔡襄任福建福州之官時,曾表示「娶婦何,謂欲以傳嗣,豈為財也。」嫁妝送到新郎家時,「己而校奩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輒相棄背。習俗日久,不以為怖。」 宋代文學家蘇東坡,在嫁外甥女時,便借了二百貫「以為遣嫁之資」。在當時就連宋神宗的弟弟揚王趙顥,都因私產有限,但多個女兒幾乎同時到了婚嫁年齡,不得不向宋神宗伸手,提前預支一些俸祿。[54]清朝的嫁妝風氣不減,據道光《安平縣誌》稱:「貧者減他物,而床帳必具」同治《洪洞縣誌》的記載:「近俗竟有假妝奩為餌,以爭財禮者。既有用銅錫充數,以騙親者;更有以好看為名,令男家借取首飾、幣帛,及賺物到手,或盡裁減,或竟當(賣)者,致使日後殘恨其婦,詬詈其婿,究以兩姓之好,遂成仇讎。」曾國藩的曾孫女曾寶蓀回憶其母以「平妻」身份嫁曾廣鈞,曾寶蓀祖母郭太夫人要新娘「交出所有聘禮」 。[55]因為「厚嫁」和重聘禮,古代好多窮人家的女兒因此無法及時出嫁,兒子娶不起老婆的現象也很常見。如在清代,即便在「康乾盛世」,都有不少女子因為置辦不起嫁妝成了「剩女」,甚至一些皇族宗室女也苦於沒嫁妝而無法出嫁。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有奏摺便稱,有41位宗室女因貧不能出嫁。康熙皇帝看到後,便恩賜每人銀百兩,供其置辦嫁妝。[56]乾隆皇帝也曾下旨,賜給家境貧窮的宗室女「銀一百二十兩以為妝費」。[57]民國初年的嫁妝風氣仍盛,據民國《鳳山縣誌》載:「女家備辦上述各物,除將男家所給聘金用盡外,上中家每嫁一女,先時須貼用一二百元,現時約貼數萬元。」民國《鄉寧縣誌》載:「百餘年來,漸重財禮。光緒中,平家行聘,無過五十千者;至光緒末,增至二百千;今則三、四百千不足異矣。」[58]民國《上林縣誌》記載:「咸、同以前,男家送聘金制約二十四千文者謂之中禮,三十二千文者謂之上禮,迨光緒中葉後,有送至小洋六十、八十、百元不等者;女家賠奩所費稱是,或且倍之,冀爭體面」。
在台灣視嫁妝為一種約定成俗的風俗習慣,在舊社會中的台灣男女兩方多為經過相親而成為夫妻,婚姻多為長輩所主導,一旦禮成,雙方長輩討論時就會提到聘金、嫁妝等相關事宜,而眾多的陪嫁物品將會表列書寫於紅色的紙張或絹綢布料上,稱為妝奩總單或妝奩目錄。妝奩內容可概分為柴料(即木製家具,如箱、櫥櫃、椅子、鏡台等)、布類(如各式衣服、蚊帳、枕頭、棉被等)、金器(如戒指、頭簪、鏈仔等)等三大種類。此外,還包括現銀、土地與租谷。富有人家嫁女的妝奩,除了日常用品之外,還有隨嫁的女婢、老嫗等服侍新娘的傭人。[59]王禎和小說《嫁妝一牛車》就是講這一類故事,又宣稱「在室女一盒餅,二嫁底老娘一牛車!」。但因近年來社會的開放,男女因自由戀愛而結婚的比例已經提高,現時聘金與嫁妝的風俗也已漸漸淡薄。只是會按照古禮象徵的給予聘金以及嫁妝。在中國大陸,特別是農村地區,自私自利、貪婪無恥的夫家霸占新娘嫁妝的這種千百年來為國人所不齒的罪行近年來卻層出不窮,成了增加離婚率的原因之一,肇因很多貪得無厭、恬不知恥的婆婆以兒子須幫助兄弟姊妹的藉口,置傳統、倫理和法律不顧,公然違法霸占兒媳的嫁妝給小姑子的嫁妝或小叔子的彩禮增資。[60][61]
日本
日本的嫁妝,在「家」的制度下,家庭富裕的新娘嫁入家庭比較貧困的新郎家是所攜帶的財產,稱為嫁荷,其中以金錢支付的嫁妝錢稱為「持參金」。和納徵時男方完全負擔的聘禮相對應,嫁妝完全由女性家庭支付。近年來,嫁妝的習俗已逐漸淡化。只有禮儀形式的嫁妝。
朝鮮
朝鮮的嫁妝稱為婚需,現代大韓民國多由男家負責買房子,女家負責家具,婚需即為女家負責的家具。
印度
班加羅爾的卡納塔克尊嚴論壇的反嫁妝海報
印度高嫁妝風俗中,有種姓制度、高嫁低娶的背景。較低種姓女性通過付出高額嫁妝嫁給較高種姓男性,以改變自身的社會地位。在印度的上流階層,嫁妝還具有給予新娘幸運的祝福和幫助她在新家裡得到富貴的含義。除了衣服,珠寶,鞋襪和首飾之外,現在的嫁妝還包括了家電比如冰箱,電視和洗衣機。在印度有大量的產業為具有特權的富有的家庭舉行的甚大的婚禮服務。實際上,在印度為禮物進行包裝的形式就被稱為嫁妝包裝。雖然嫁妝系統在印度充滿了罪惡,但仍得到大多數印度社會受過教育的人口的支持,很多新娘為無法滿足男方的嫁妝要求而深受其苦。[62]近幾年,儘管執法單位聲稱情況已得到控制,跟嫁妝有關的死亡案件據稱仍有增多之勢。[63][64]
嫁妝謀殺
主條目:嫁妝謀殺和索奩焚妻
嫁妝謀殺是孟加拉國和印度地方性特有的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索奩焚妻作為嫁妝謀殺的一種形式,常指年輕的妻子因為其娘家拒絕提供再次要求的嫁妝,而被其夫或婆家殺害的情況。這些女性一般被灑上煤油、汽油或其他易燃液體,並被活活燒死。[65]
Virendra Kumar和Sarita Kanth指出,索奩焚妻被認為是印度的一項嚴重的公眾思想健康問題,[66]這個具有歷史和文化的爭端造成了每年600-750印度女性的死亡。[66]1995年的一份《時代雜誌》的報告指出印度每年因為嫁妝謀殺造成的死亡人數從八十年代早期的400人左右上升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的 5800人左右。[67]一年之後CNN製作的一份報導更指出每年印度警方都接到超過2500份的關於索奩焚妻的報告。[68]
因為索奩焚妻和嫁妝謀殺而臭名遠揚的印度已於1961年根據印度嫁妝法案禁止了嫁妝的習俗。
歐洲
在歐洲,嫁妝是很常見的習俗。在荷馬時代,希臘人的聘禮習俗出現於古典希臘時期,和其相對應的嫁妝則出現在古典時期的後期(約公元前5世紀) 。古羅馬人也遵循這些習俗,雖然塔西佗的記錄表示日耳曼人遵循相反的遺產習俗。
如果娶嫁雙方對嫁妝的衡量標準不同,或是無法意見一致,可能會使婚禮取消。威廉·莎士比亞在他的作品《李爾王》中即出現了這一情況:當科德利雅的一個求婚者聽說李爾王將不給她嫁妝的時候就取消了求婚。在《一報還一報》中克勞迪奧和朱麗葉在婚約後因為其雙方家庭為嫁妝問題的長期口角而無法結婚,兩個人最後無法忍耐,發生了婚前性行為。安哲洛發誓否認他取消和馬蓮娜的婚約的動機是她的嫁妝全部在海上遺失。
民俗學者常將童話《仙杜麗拉》解釋為後母和繼女之間為了財產,其中包括了嫁妝的來源的競爭。焦阿基諾·羅西尼的歌劇《灰姑娘》更加直言的指出了這個經濟根源:唐.馬格尼菲科只想為自己的女兒準備一筆殷實的嫁妝,以引誘身份比較高貴的求婚者,如果他需要準備了三份的話,其平均每份的數量就會大大減少,而無法吸引好的求婚者。[69]
當時對綁架和強姦未婚女性的綁架者或強姦犯比較通常的處罰是讓他們為該女子提供嫁妝。直到20世紀末這個現象還偶爾出現,被稱為破貞賠償(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男子給予未婚妻因其破貞而應付的賠償金)或毀棄婚約。
為窮苦的女子提供嫁妝被認為是富有的教民們的一種施捨的形式。聖誕節的長襪風俗來自聖尼古拉的傳奇故事,他將金幣投入三個貧窮的姐妹的長襪中,讓她們得以有嫁妝出嫁。葡萄牙的聖伊麗莎白和秘魯的聖瑪定‧包瑞斯都詳細的記錄了關於教民們施捨嫁妝的情況,根據公會的公告,一位羅馬的教民因為資助了嫁妝,而獲得了烏爾巴諾七世的全部地產作為回報。因為法國皇室資助了很多女性嫁妝,勸服她們出發去新法蘭西結婚並定居,因此她們也被稱為 filles du roi (國王的女兒們)。
在歐洲的某些地區,特別是東歐,用土地作為嫁妝是很常見的。例如在神聖羅馬帝國時期的本特海姆國,沒有兒子的家庭會贈予其女婿一塊土地作為嫁妝;不過該女婿一般會被要求使用女方的姓,以延續家族,即入贅。
當英格蘭的查理二世和葡萄牙的公主凱塞琳結婚時,葡萄牙皇室將印度的孟買和摩洛哥的丹吉爾作為公主的嫁妝送給了英國皇室。
在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嫁妝在上流社會看來是將女兒會繼承的遺產提早交給她(父母死亡之前);只有沒有得到嫁妝的女兒才可以在父母死後的到一部分遺產。如果夫妻午無後,則他們去世後,女方的嫁妝將退還給她的娘家。[70]
在某些情況下,修女進入修道院時會獲得本應該作為其嫁妝的財產。
德國
在德國,嫁妝的習俗一直到20世紀還存在,在未出嫁的女性在結婚前其父母都會為其準備一筆貯備,以暫時資助她將來開始新的生活的基本開支。這筆被當做嫁妝的貯備常常包括一流的家用紡織品(如桌布、窗簾等),餐具以及其他家庭必需的物品,這些大多數都作為禮品包裝好,直到婚禮當天才拆包。這個傳統在20世紀的百年間逐漸淡化,到了今日已很少有家庭會這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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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詩經裡的文字(詩經裡還有“君子偕老”的詞句)。現在大部分解釋成夫妻關係,我覺得有些牽強,也不符合當時環境,還是解釋為戰士的約定比較準確。
無論生死我們都要在一起,這是我們當初早已說好的約定。生拉著您的手永結美好,與您永不分離白頭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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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生契闊,與子成說”,意思就是:不論生死離別,都跟你說定了。說定的是“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也就是牽著你的手,和你一起白頭到老。
《詩經》原文“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意思是:不論生死離別,都跟你說定了,我要牽著你的手,和你一起白頭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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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一個很有趣的話題,“死生契闊,與子成說”一句,毛《傳》訓“契闊”為“勤苦”,鄭(鄭玄)《箋》則發揮其意,謂“從軍之士,與其伍約:‘死也、生也,相與處勤苦之中,我與子成相說愛之恩’(沙場上軍士之間相互勉勵約定相互救助的盟約。不管遇到什麼危難,我們都不要獨自跑掉而不顧對方)。”錢鍾書在《管錐編》中評價說:“《箋》甚迂謬”,又指責其“穿穴密微”,並很幽默的將“死生契闊,與子成說”等句,比較《水滸傳》第八回林沖刺配滄州臨行雲“生死存亡未保,娘子在家,小人身去不穩”語,斷為“情境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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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雲:“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一句,毛《傳》訓“契闊”為“勤苦”,鄭(鄭玄)《箋》則發揮其意,謂“從軍之士,與其伍約:‘死也、生也,相與處勤苦之中,我與子成相說愛之恩’(沙場上軍士之間相互勉勵約定相互救助的盟約。不管遇到什麼危難,我們都不要獨自跑掉而不顧對方)。
“死生契闊”出自《詩經·邶風·擊鼓》:“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意為無論生死離合我們都要在一起,這是我們當初早已說好的約定。
《詩經·邶風·擊鼓》: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詩經·邶風·擊鼓》
擊鼓其鏜,踴躍用兵。土國城漕,我獨南行。
從孫子仲,平陳與宋。不我以歸,憂心有忡。
爰居爰處?爰喪其馬?於以求之?於林之下。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於嗟闊兮,不我活兮。於嗟洵兮,不我信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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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生契闊,與子成說;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于嗟闊兮,不我活兮!
于嗟洵兮,不我信兮!
◆語譯:
縱使生死遠隔,我們早有誓言在先。記得我們曾緊握著手,說要一起白頭到老。可歎這一分別,我們就無法再相會!可歎我們彼此相隔如此遙遠,讓那份誓言可能無法實現了啊!
◆文章背景:
現代人常以「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作為相守一生的誓言,但卻往往不知道這個名句的出處《詩經‧邶風‧擊鼓》,描述的其實是一個悲悽的故事。
男女主角可能是那個時代成千上萬征夫思婦中的一對。他們是衛國人,男子被徵召遠征陳國和宋國,平定了這兩國之後,又被留在當地戍守,無法回家,所以他「憂心有忡」。
不僅如此,軍旅生活的壓力與苦楚讓男子到了精神崩潰的邊緣,在〈擊鼓〉第三章,這位戍卒說:「爰居爰處?爰喪其馬?于以求之?于林之下。」他已經搞不清楚自己在哪兒休息,在哪兒住宿,也忘了在哪裡丟了馬,該到哪裡去找,後來才發現原來就在樹林中。
在這惶惶無措中,他想起遠方的愛人,想起他們曾經說過要白頭偕老的誓言,現在看來,連能否再次相逢都成了遙不可及的夢想,他的誓言恐怕無法實現了。
◆歷久彌新說名句:
專制社會下,人民沒有選擇的自由,徭役與戰爭造成許多家庭的悲劇,民歌正反映當時的社會現象。
在《詩經》的〈邶風‧擊鼓〉中,戰爭造成一對夫妻的遠隔,尤其男主角似乎精神渙散到了絕望的地步。
每對戀愛中的男女幾乎總會有些海誓山盟,但結局如何,往往就不得而知了。
在《詩經》〈擊鼓〉中,因為大環境而無法實現誓言,不過有些例子是輸在人心的改變。詩經的〈邶風‧谷風〉篇有這麼兩句:「德音莫違,及爾同死。」一個變心的男人拋棄了糟糠之妻,他的妻子控訴他:「難道你忘記誓言了嗎?你說要跟我同生共死的。」雖然直率一些,不也與「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心意相同嗎?
漢代卓文君與司馬相如私奔的故事,起初也是一段佳話;但是後來司馬相如變了心,卓文君寫下絕交書〈白頭吟〉,其中有詩句曰:「願得一心人,白頭不相離。」以自己的期待反襯了司馬相如的負心,頗有現代張惠妹歌曲〈原來你什麼都不想要〉的含義。(商周出版社)
《詩經名句》執子之手 與子偕老 https://bit.ly/3Kx1N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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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于嗟闊兮,不我活兮。于嗟洵兮,不我信兮’其實寫的是戰士之間的約定,說要一起死。後面的兩句是說現在和我約定的人都走了,我可怎麼活啊,現在成夫妻關係的了。
現在一般作解為;生死離合,已經和你約定了,要牽著你的手,相伴到老。
現在大部分解釋成夫妻關係,我覺得有些牽強,也不符合當時環境,還是解釋為戰士的約定比較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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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源於《詩經》「邶風」里的《擊鼓》篇,原句是「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這幾句話我們應該是從小聽到大,各種朗朗上口吧。以前老師講的就是,這幾句形容的是夫妻伉儷情深,形容愛情的永恆。我一直覺得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就是傳說中最美好的愛情的樣子。在種種承諾面前,愛情的承諾應是最動人心魄的了,平凡而真誠的諾言最為感人。
直到有一天去翻了古籍,才發現原來自己理解錯了,我都被驚呆了。原來執子之手最開始形容的是戰友之情。有資料里是這麼解釋的:
說法一:「死生契闊,與子成說(shuō)。」按照漢典網等通行的解釋,此舉應解釋為「無論生死離合,我都與你立下約定(立下誓言)」,「說」字與「悅」字此處不通假!「成說」就是「說成」,《詩經》中經常使用倒裝語句,即「不論生死離合,我都和你說定了!」那麼,說定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呢?就是它的下一句,「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說法二:「死生契闊,與子成說(yuè)。根據南宋朱熹《詩經集傳》」若按「定約、成議」解釋,「與子成說」不如寫作「與子成誓」,既作「說」,可以理解為通假字,「說」通「悅」更為恰當,「無論生死離合,我們兩情相悅」。
所以聯繫上下文,不難理解,原來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形容戰友情,表達了在古代,戰友之間執手相約,希望和平平安的美好祝福。後人把其意義進行引申,所以才有了我們後人大部分人理解成的夫妻伉儷情深了。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culture/m3mz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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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散離合
解析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出自於(先秦)《詩經·邶風·擊鼓》,在該詩句中,「契闊」的意思是指聚散離合。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願意是士兵之間的契約,現在用作有情人之間的誓詞,表明雙方之間的生死相依,不離不棄,忠貞不二,「契」是合,「闊」是離。
成說(shuō):立下誓言。與子成說,和你立下誓言、和你約定好。雖然古文中「說」字經常通假成「悅」,可此處例外。(從古至今《詩經》翻譯著作一般多用此釋義,較為通用。另有,成說(yuè),同「誠悅」,從內心相愛悅。與子成說,和你相親相愛。此釋義在少數《詩經》翻譯著作中亦存在,較為罕見。)
出處
《詩經·邶風·擊鼓》: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詩經·邶風·擊鼓》
擊鼓其鏜,踴躍用兵。土國城漕,我獨南行。
從孫子仲,平陳與宋。不我以歸,憂心有忡。
爰居爰處?爰喪其馬?於以求之?於林之下。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於嗟闊兮,不我活兮。於嗟洵兮,不我信兮。
譯文
擊鼓的聲音震響(耳旁),兵將奮勇操練。(人們)留在國內築漕城,只有我向南方行去。跟隨孫子仲,平定陳、宋(兩國)。不允許我回家,(使我)憂心忡忡。於是人在哪裡?於是馬跑失在哪裡?到哪裡去尋找它?在山間林下。生死聚散,我曾經對你說(過)。拉著你的手,和你一起老去。唉,太久。讓我無法(與你)相會。唉,太遙遠,讓我的誓言不能履行。
注釋
鏜:鼓聲。其鏜,即「鏜鏜」。明 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袁可立)家廟記》:「喤喤考鍾,坎坎擊鼓。」
踴躍:雙聲連綿詞,猶言鼓舞。兵:武器,刀槍之類。
土國:在國都服役。漕:地名。
孫子仲:即公孫文仲,字子仲,邶國將領。
平:和也,和二國之好。謂救陳以調和陳宋關係。陳、宋:諸侯國名。
不我以歸:即不以我歸,有家不讓回。
有忡:忡忡。
爰(yuán):本發聲詞,猶言「於是」。喪:喪失,此處言跑失。爰居爰處?爰喪其馬:有不還者,有亡其馬者。
於以:於何。
契闊:聚散。契,合;闊,離。
成說:成言也猶言誓約。
於嗟:即「吁嗟」,猶言今之哎喲。
活:借為「佸」,相會。
洵:遠。
信:一說古伸字,志不得伸。一說誓約有信。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7Rxmk5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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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鼓》——詩經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詩經》句子)
擊鼓其鏜,踴躍用兵。
土國城漕,我獨南行。
從孫子仲,平陳與宋。
不我以歸,憂心有忡。
爰居爰處,爰喪其馬。
於以求之,於林之下。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於嗟闊兮,不我活兮。
於嗟洵兮,不我信兮。
戰鼓擂得鏜鏜作響,戰士踴躍操練刀槍;國都、漕邑築城牆,獨我從軍奔(bèn)南方。‖跟隨將軍孫子仲,平定他國陳與宋(陳國、宋國);久久不能把家回,憂心忡忡心兒碎。‖哪裡停軍把營扎?慌了神兒丟了馬;哪裡尋它哪裡找?荒野林下臥芳草。‖”一同生死不分離,我們早已立誓言。別時握住你的手,白頭到老此生休‖我聲聲嘆息今離散,不能相見多悲嘆;我聲聲嘆息天涯遠,不能信守誓言把家還(huán)……
詩文賞析
本詩描寫兵士久戍不得回家的心情,表達渴望和平的強烈願望。詩從出征南行寫起,再寫了戰後未歸的痛苦,又寫了戰士之間執手相約,一直到最後發出強烈的控訴,次第寫來,脈絡分明,而情感依次遞進。敘事中推進著情感的表達,抒情中又緊連著情節的發展,相得益彰,而自然天成。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詩經》句子)
詩句評價
《擊鼓》講的是戰爭,不管是窮兵黷武的四處征戰,還是保家衛國的戰鬥,士兵面對的都將是別離,這個別離也許很短,也許很長,長於一生。戰爭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有著各種各樣的含義,對於一個個體而言,若不從大處去講,那更多的是“我獨南行”的不忍,“不我以歸”的憂心,無居無所的飄零,和兵失去戰馬的淒涼。“死生契闊,與子成悅,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契闊”二字,《毛詩》訓成“勤勉”,從下一句的“於嗟闊兮,不我活兮”來看,這個兩個闊字應意思相同,是別離的意思,契為聚合之意。活,是“佸”的借用,相會之意。“於嗟洵兮,不我信兮。”感慨相隔遙遙,無法兌現自己的誓言。這個誓言是給心愛的袍澤許下的白頭偕老的信。這裡有一個很有趣的話題,“死生契闊,與子成說”這樣詩的韻腳,就成為ABBA式了。本來“死生契闊,與子偕老”,是“成說”的內容,是分手時的信誓。詩為了以“闊”與“說”叶韻,“手”與“老”叶韻,韻腳更為緊湊,詩情更為激烈,所以作者把語句改為現在的次序。”錢锺書在《管錐編》中評價說:“《箋》甚迂謬”,又指責其“穿穴密微”,並很幽默的將“死生契闊,與子成說”等句,比較《水滸傳》第八回林沖刺配滄州臨行雲“生死存亡未保,愛人在家,小人身去不穩”語,斷為“情境略近”。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詩經》句子)
擊鼓進軍,是古代的一種常見的生活方式,戰爭在那時候占據著生活太大的空間,歌頌戰爭的神聖,悲嘆戰爭的哀憐,在詩歌中頻見不鮮。《擊鼓》只是一個士兵小小的心聲,無關乎國家社稷,只因為心中的情節,人最本能的思念,遠離的是愛人,走不上的是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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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六禮是中國的傳統婚姻習俗禮儀。「三書」指在「六禮」過程中所用的文書,包括聘書、禮書和迎書。「六禮」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個結婚過程。「六禮」即六個禮法,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迎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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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六禮的結婚過程則包括了從談婚、訂婚到結婚等過程的文書和禮儀,整個傳統婚姻習俗禮儀通知了親屬鄰里,以取得社會的認可和保障。除此之外,傳統婚姻習俗禮儀使結婚的夫婦取得祖先神靈的認可和承擔履行對父母及親屬的權利義務。故此在古代某些時代,男女若非完成三書六禮的過程,婚姻便不被承認為明媒正娶,甚至於法律上被視為無效;嫁娶儀節的完備與否,直接影響婚姻的吉利與合法性。不過,在不同的中國朝代時期之中,婚俗禮儀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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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三書六禮的傳統婚俗歷史悠久,可以追溯至西周。西周時期的「婚姻六禮」,對其後各朝代婚姻的形式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中國古籍《禮記》和《儀禮》都對此有所論述。《禮記》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皆主人筳几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敬慎重正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另據《儀禮》亦有此六禮,分別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由此可見,這傳統婚俗始創於西周時期。一般認為,此婚俗於秦朝已經定下,其後用於漢朝。
三書
「三書」是結婚過程中所用的文書,可以說是古時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記錄。分別指:
聘書:即訂親之文書。在納吉(男女訂立婚約)時,男家交予女家之書柬。
禮書:即在過大禮時所用的文書,列明過大禮的物品和數量。
迎書:即迎娶新娘之文書。是親迎接新娘過門時,男方送給女方的文書。
六禮
「六禮」是結婚過程的六個禮法。[1][2]六禮分別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納采
主條目:納采
當兒女婚嫁時,由男家家長請媒人向物色好的女家提親。男家在納采時,需將有象徵吉祥意義的禮物送給女家;女家亦在此時向媒人打聽男家的情況。《文公家禮》說:「納其採擇之禮,及今世所謂言定也。」也稱問肯。[3]先秦納采樸實簡單,據《儀禮·士昏禮》記載,士大夫階層所執的見面禮,即稱「贄」或「摯」,僅「用雁」。其原應執雁而已,但雁不易活捉,多為死雁,婚時不宜,且婚禮為人生大事,故特許新人得越其身分等級穿戴與使用衣著行頭。後來也因為活雁不易取得而改用木雁。 一說雁原指舒雁,即鵝,故無所謂活捉之難,後人不知雁當舒雁,故《朱子家禮》用木雁,為世人所效仿。
問名
主條目:問名
指男家詢問女家關於女家女兒的姓名、時辰八字,如女家接納男家的提親,就會把女兒的姓名和時辰八字等交給男家,放在神前或祖先前以占卜吉凶,如卜吉兆的話,就會決定娶女家的女兒。問名也是男方遣使者問女方生母的姓氏,以便分辨嫡庶。後問名範圍擴展到議門第、職位、財產以至容貌、健康等多各方面。[4]
納吉
又稱卜吉,就是到宗廟向祖先問ト,問ト之後決定此樁婚事是否合適,後來「納吉」這一禮節就逐漸演變成了「小聘」。所謂小聘就是指男方送給女方的訂婚禮物,較為普遍的是女子平時所用的衣服和首飾等,如髮簪、耳環、指環之類的物品,有的送一些衣服或者是布帛,以及小量的錢財。女方一旦接受男方的「納吉」禮品,就應該返贈男方帽子、鞋和筆墨紙硯等用品,這樣婚妁中納吉禮節完成。
納徵
主條目:納徵
「納」是的意思是聘財,而「徵」就是「成」的意思,亦即是說男家需要納聘禮後才可成婚的意思。納徵又稱納幣。納徵時,男家會派人帶備聘金、禮金及聘禮到女方家中;完成納徵的儀式後,婚約便正式定立。
請期
主條目:請期
又稱乞日、涓吉,即是「擇吉日」成婚的意思。男家會擇定一個成婚的良辰吉日,再準備婚期吉日書和禮品給女家,女家受禮及同意後,便可確定婚期。請期之禮在近代又叫「送日子」,即決定迎娶的「吉日良辰」。[5]
親迎
主條目:親迎
親迎乃於結婚吉日,穿著禮服的新郎會偕同媒人、親友親自往女家迎娶新娘。新郎在到女家前需到女家的祖廟行拜見禮,之後才用花轎將新娘接到男家。在男家完成拜天、地、祖先的儀式後,便送入洞房。[6]
三書六禮的簡化
自宋代起,三書六禮有所簡化,宋代時朱熹把六禮簡化成三禮,把問名合併於納采禮中,又把納吉、請期合於納徵中,又稱納幣、過大禮,並增加議婚一禮,實際上為四禮。《朱子家禮》的婚姻四禮亦影響日本、朝鮮、越南、琉球傳統婚禮。直至現代漢字文化圈的婚俗禮儀中,,仍可見到「婚姻六禮」的明顯痕跡。但自二十世紀中期的婚俗禮儀中,婚俗禮儀再度簡化,把《朱子家禮》中的納采和納幣合併,一般遵循有議婚、納徵(即過大禮)和親迎(即接新娘),其中以納徵是保留得比較完整。
至於三書,現代東亞各國婚姻法皆只承認由政府簽發的結婚證書,傳統的三書僅作為傳統禮儀文書,並沒有法律效力。華人地區自1970年代開始式微,至21世紀,部份提倡復興傳統婚禮的人士開始恢復傳統的三書。聘書在韓國以及日本宮城縣一直保留至今,禮書、迎書在韓國、日本本土、琉球亦一直傳承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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