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官(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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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中國各朝用以管理少數民族的同名政策,請見“土官制度”。
土官制度並不是平埔族原有的政治制度。平埔族的長老會議,本來並沒有首領;荷蘭人在與平埔族訂立的協約中,都規定各社必須聽命於荷蘭長官從長老中選出的首領。荷蘭人大概是為了傳遞命令及召集開會方便,才設置首領。不過,這首領在長老會議中似乎沒有突出的權柄,似僅可謂長老會議的代表而已。然而,平埔族的長老會議到了鄭、清時期,似逐漸衰微,而首領則成為土官、土目或領目。
《諸羅縣志》雲:土官之設,始自荷蘭,鄭氏因之。國朝建設郡縣,有司酌社之大小,就人數多寡,給牌各為約束,有大土官、副士官名目,使不相統攝以分其權,且易為製。事實上,這所謂土官是鄭、清名目,荷人則稱之曰首領。
土官制度,就一般而言,為荷蘭、鄭氏或滿清的台灣官方政府,於原住民部落中遴選可負責協調的首腦人物,充當漢人政府與該原住民的溝通管道。其遴選方式可能是由官方指派,亦可能由部落住民推選。而選出的土官並非該族社部落酋長,於兩造之間也沒有任何絕對的權力。
清領之初,《台灣紀略》即云:土官有正,有副大社至六、七人,小社三、四人。隨其支派,各分公廨有事咸集於廨以聽議,小番皆宿外供役。土官人數尚多,顯有長老會議遺跡。所以在配置數量上,此土官於小型的族群“蕃社”中可能只有一名,大社則會設置正與副多名。選出後,滿清政府會給予該土官身份證明或牌照,其權限與任務為約束族群與負責族群行政業務。該土官名稱為土目,比敘從九品文官起任,權限則官方公差指派,勞役與收租納稅。族群酋長若任土官者,亦有加授七品武職,於有民亂時,領部落社眾從征之。另外,土官也要經由漢人擔任的通事來與官方溝通。整的來說,土官的權利與威望既不能與族群酋長相比,也無法跟通事比評。滿清政府便是透過通事制度,直接統治平埔族,而通事荼毒平埔族人也幾與清領時期相始終。
荷蘭時期,平埔族族社首領有由荷人從平埔族長老中選任者,似亦有由族民直接選出者。滿清初期,平埔族土官亦是由族眾推任,地位並沒有特別尊崇之處,有沒有任期則未能確知。不過後來似有先由先由族眾推舉,然後經官方任命,也有由官方迳從社內有力者選任之。被任為土目者,則必須提出結狀,獲准後給付戳記,以確保其職權。漢人社會制度投射的結果土官制度後來似逐漸成為世襲,並造成了平埔族的貴族階層。
部分學者更認為,土官設立導致的勞役增多等現象,為平埔族耕地減少與漢化滅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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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價墓木槨墓是播州楊氏家族30任土司中的第9座土司墓/楊价?-1243年,字善父,第14任播州土司,大致活躍於南宋末年-楊价是前任土司楊粲的長子。紹定年間,楊粲去世。楊价繼任土司之位,以播州事務託付給兒子楊文管理,自己則專心侍奉母親。端平年間,蒙古兵侵犯四川,包圍青野原。楊价移檄四川,請求上前線。制置使趙彥納以其事奏聞,獲得宋理宗的批准。於是楊价率領播州兵五千人前往支援。此戰楊价立功居多,被南宋授予雄威都統制的官職-楊价死後,其子楊文繼承土司之位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台灣土官世襲制(平埔族知母六+漢人姜秀鑾)/潘敦仔岸裡社第三任總土官的姑丈是張達京;張達京自雍正元年(1723年)起任岸裡五社總通事/道卡斯(Taokas)族新港社土目貓老尉/改土歸流又稱土司改流、廢土改流,是指將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以土官治土民」土目與地方官府、原住民、新興紳士階層等之間的微妙關係/羈縻政策和土司制度和改土歸流的差別/八德霄裡恩賞通事蕭阿生/知母六(蕭那英)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台灣土官世襲制-土官又稱土司是相對於"流官"而言的-任命方式,也有由官方逕從社內有力者選任之。被任為土目者,則必須提出結狀,獲准後給付戳記,以確保其職權。漢人社會制度投射的結果土官制度後來似逐漸成為世襲,並造成了平埔族與先到漢人的貴族階層。土官是封建王朝封賜的獨霸一方能世襲的官員或統治者。 宋代開始成為統治少數民族的官職、官員的稱呼/漢人政府會給予該土官身分證明或牌照,其許可權與任務為約束族群與負責族群行政業務。 另外,土官也要經由漢人擔任的通事來與官方溝通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台灣土官有漢人(姜朝鳳家族)也有原住民家族(知母六),清朝治台初期選擇與土官合作,即使是新竹鄭家人才濟濟捨棄不用,而是官派流官與土官-姜朝鳳家族共治新竹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改土歸流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改土歸流又稱土司改流、廢土改流,是指朝廷廢除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派任流官。始於明代初期的永樂年間[1],到清朝雍正年間大規模實行。
背景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時期羈縻州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其實質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以進行間接統治;由於朝廷實力不夠,敕詔命令實際上並沒有能夠得到實施[2]。
有些土官以世襲故,恣肆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3]。甚至土司家族內部發生械鬥或是戰爭: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東川彝族祿氏家族因爭奪土府繼承權,互相殘殺。
過程
為了完全控制西南少數民族,以解決土司割據的積弊的名義,明清兩朝的君主,開始醞釀解決這個問題。改土歸流一般採取兩種辦法:「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如有的土官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後,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4]。
明初的永樂帝,最早在貴州實行改土歸流,史稱貴州建制。
清雍正時期,國力強盛,朝廷已經有足夠的力量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雍正四年(1726年),鄂爾泰大力推行改土歸流[5],即由中央政府選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數民族地區的政務,「改流之法,計擒為上策,兵剿為下策,令其投獻為上策,敕令投獻為下策。」,「制苗之法,固應恩威並用」[6]。廣順長寨土司向官兵挑釁,竟遭到清軍毀滅性的打擊,設長寨廳(今貴州省長順縣)。
雍正八年(1730年),鎮沅流官劉起元貪婪無度[7],烏蒙土目祿萬福在烏蒙鎮發動兵變,劉起元逃至荔枝河被殺,滇黔蜀三行省接壤處的土司群起響應。鄂爾泰下令士兵窮追嚴剿,「分兵窮搜,務獲得魁,盡屠醜類」,鎮壓之時,將所有的土司戮殺殆盡;最後招民墾種,「給予田地、耕牛、谷種,俾得各安其業」。至乾隆初年(1736年),會澤「民夷商賈,四方輻輳,食貨浩穰」。
改土歸流涉及的地區和民族有滇、黔、桂、蜀、湘、鄂省的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傣族等。實行改土歸流之前,雲南土司有47家[8]。實行改土歸流之後,不但以漢族為主導的中央集權的朝廷統治得到了加強,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和政治地位被毀滅性地打擊,漢化也進一步加快。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少數地區雖然還殘存土司制度,其作用和影響也已大大削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自此徹底廢除土司制度[9]。改土歸流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uA2N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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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是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頭目。
受中國文化的影響,越南後黎朝和阮朝也在其北部少數民族山區設立類似的土司制度,委任部族首領進行統治[1]。中國和西方都有學者將土司制度與美國聯邦政府對印第安保留地比較的描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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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更多資訊:改土歸流
土司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批准[4]。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稅金、傜役、並按照朝廷的敕令提供軍隊;對內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明史·職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級,自從三(從三品)之襲替,胥從其俗。附寨之官,自都督至鎮撫,凡十四等,皆以誥敕辨其偽冒。」
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及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年)設置廣西慶遠府永順正長官司。共十九任世襲長官,至清宣統二年(1910年)實行改土歸流,歷時408年。
明永樂十一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與思州宣慰使田琛因爭地叛亂,互相廝殺。亂事平定後,於當地設置貴州布政使司[5],揭開改土歸流的序幕。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播州之役後,以播州宣慰司設遵義、平越二府。遵義府入隸四川,平越府入隸貴州。明代改土歸流政策推行並不徹底,真正大規模的推行,是在清朝。雍正三年,發生的長寨事件,雲貴總督高其倬於長寨地方仲家族村寨(今貴州貴陽府廣順州)建立營房,遭到攻擊。雍正四年,雲貴總督鄂爾泰上書,闡述改土歸流的必要,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科舉任免的流官。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貴州長寨土司,設立長寨廳(今貴州長順)。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
民國時期寧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歸順國民政府,但對於其轄地仍然完全自治。抗日期間,國民政府退守西南邊陲地區,西康與雲南、四川成為抗戰的大後方。傣族土司刀京版、潞江土司線光天等自發組織民眾抗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全國大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才徹底被破壞,被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政府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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