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0_1202112022-03-10_1201272022-03-10_1159092022-03-10_1159012022-03-10_1158540 - 2022-03-10T120231.3642022-03-10_1202272022-03-10_120218

由琱生器銘文一窺西周宗法制
2017-06-22 由 廣發青銅器 發表于歷史
琱生器含琱生簋及琱生尊。琱生簋為表制相同的五年琱生簋和六年琱生簋,琱生尊是2006年11月,於陝西省扶風縣城關鎮五郡西村發現的兩件五年琱生尊。
六年琱生簋及銘文
五年琱生簋早年流失美國,現藏耶魯大學博物館,較完整,器體侈口淺腹,腹壁較直,底稍收斂,圈足高於器體而外撇,鳥獸形雙耳較粗壯,簋耳下有外折的垂珥,長度與耳相當,六年琱生簋相較五年琱生簋垂珥殘缺,現藏於中國歷史博物館,器底鑄銘文十一行一百零五字,內容與五年簋前後銜接。由於兩簋銘文都提到召伯虎參與其事,過去曾將其命名為「召伯虎簋」,實際上作器者為琱生,因而久已訂正為「琱生簋」。
五年琱生簋
五年琱生尊與傳世的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又稱召伯虎簋),是記述同一事件的不同階段,為理解該事情的來龍去脈,提供了新的金文資料,構成一個完整故事,它們共同記載的是西周晚期一個貴族向國家司法人員行賄的內幕。一位名叫琱生的貴族因大量開發私田及超額收養奴僕,多次被人檢舉告發。正月的一天,司法機關再次到其莊園調查,朝廷指派召伯虎負責督辦此案。看到朝廷要動真格的了,琱生便採取賄賂召伯虎的辦法讓其網開一面。西周厲王五年九月,他先給召伯虎的母親送了一件青銅壺,並請召母讓其在朝廷做大官的丈夫向召伯虎說情,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為保證事情辦成,琱生還給召伯虎的父親送了一個大玉璋。在召伯虎答應其請求後,召伯虎得到了一件朝覲用的禮器圭(即「五年琱生簋」)。與「五年琱生簋」一同傳世的「六年琱生簋」銘文記載,到了第二年四月甲子的一天,琱生的官司有了轉機。召伯虎對琱生說:「這場官司終於平息了,這都是因為我父母出面說了話。」召伯虎將判決的副本送給琱生。琱生再次送給召伯虎一塊玉作為報答。至此,一場奴隸主權貴與國家較量的官司,最終以琱生的勝利結束。
五年琱生尊
召伯虎為什麼敢明目張胆地徇私枉法?專家認為,這牽扯到了中國古代的宗法制度。在這場官司中,琱生、召伯虎同屬於一個大家族,相對於琱生家族,召伯虎之父即銘文中稱為宗君幽伯的,是他們的大宗,大宗有責任保護琱生。因此,他才會全力以赴地替琱生開脫罪責,一而再、再而三地干預司法。
五年琱生尊銘文
也有人認為,在琱生三器中,西周的宗法制度得到充分的反映。君氏為宗君,是召氏家族的族長。他雖已年邁,但對家族事務仍有絕對的控制權。在處理家族財產分割時,以他的名義發布命令,原則是他定的,只是象徵性地徵求其他人的意見,而其他人對他的意見不能改變,其子召伯虎也只能遵照執行。君氏處理家族財產,首先照顧召伯虎亦即大宗的利益,對小宗琱生的利益只是兼顧而已。即令如此,小宗琱生已是感激涕零,要奉獻玉璋以示感謝。婦氏是宗婦,在其夫君氏有病或不便出面時,代之發布命令,收受琱生的禮物束帛、璜、五條絲巾、一對壺。她是命令的實際發布者,因而收受禮物較多。但她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發布命令,處於君氏的從屬地位,則說明在宗族中,女性族長的地位遠低於男性。召伯虎是王朝公卿、召氏家族宗君的嫡長子、大宗的法定繼承人,但在其父母尚在世的情況下,仍要遵父母之命辦事,不敢隨便變更。召伯虎遵命辦事,琱生仍要奉送他玉圭、玉璧,顯然把他看作尊者、長者,二人的地位是不可同日而語的。琱生作為小宗,地位較低。為了取得自己的合法利益,琱生強調自己是召公奭後裔,幾次製作祭祀始祖器簋、尊;上文提到的周生豆強調自己作器目的是「用享於宗室」;強調自己與召伯虎的血緣關係、兄弟之情。琱生多次送禮給君氏、婦氏、召伯虎,雖是出於禮節,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討好、行賄之嫌。在君氏提出土田仆庸的分配方案後,琱生同意接受並立誓永不變悔,說先祖召公在上天監視著,(如有違背,願受懲處。)在事情處理過程中以及有了結果後,琱生幾次作器鑄銘,說明自己所得是宗君決定的,合理合法,其用心也不排除有立此存照,以防他人變悔之意。召伯虎作為厲、宣兩朝輔政大臣,一代名卿,照顧親情,依法辦事,在事情有了結果時向琱生報喜,也體現了一位政治家的風範。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history/3j6y5ag.html
----------------
本文所說的琱生三器是指傳世的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及新出土的一對同銘五年琱生尊。由於三件器銘文在內容上相關聯,所以學者把它們放在一起考察,稱之為“琱生三器”。五年琱生簋和六年琱生簋早在清代就已有研究,現在已取得很多研究成果。例如:確定器主是琱生,銘文大體已疏通等。五年琱生尊的出土再次引起了學術界對琱生三器的熱烈討論,並給解讀銘文帶來了新的啟示。例如:破解了“止公”的身份謎團,即“止公”非人名。本文就是在蒐集和整理諸家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琱生三器銘文進行集釋並梳理相關問題。前言部分,對琱生三器形制和年代、著錄、相互關係及人物關係等問題進行說明。集釋部分主要匯集了孫詒讓、郭沫若、楊樹達、陳夢家、林法、李學勤、朱鳳瀚、王玉哲等學者的研究成果,以其文章發表的時間先後為順序,對諸家的釋字、斷句及句義分析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依次對五年琱生尊——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銘文集釋,並對琱生三器的銘文內容、人物關係、文字考釋等相關問題進行梳理。 
-------------------------------------------------------
《五年琱生簋》(4292)、《五年琱生尊》以及《六年琱生簋》(4293)等三器銘文重新進行研究,針對當前的焦點問題,參考前輩學者的研究成果,分別就人物關係、銘文補釋、銘文性質等三方面提出補正或新說。人物關係方面主要彙整各家說法,並提出傳世文獻證據,補證「琱生即伯氏」以及「召姜為婦氏」的論述,並同意琱生與召伯虎非兄弟之說;銘文補釋方面,則多針對未有定論之文字,提出新的考釋結論。最後根據前兩部份之所得,對於三器銘文呈現的土地問題加以研究,主要根據「有司」一詞,結合學者對於西周土地制度的研究成果,主張琱生三器銘文並未涉及土地兼併或紛爭,而是召氏家族在王官見證下,依據合法途徑而完成的家族內部土地管理權重分配紀錄。Airiti Library華藝線上圖書館_琱生三器銘文補釋及相關問題研究 https://bit.ly/3pT1oY4
-------------------------
召幽伯(?-?),姬姓,召氏,又稱君氏,召康公的後代,見於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五年琱生尊等器,妻幽姜,生召穆公虎,在位年至周厲王時,子虎繼位,是為穆公。
-----------------------------------------
琱生三器新釋(上)[1]
林澐:琱生三器新釋(上)-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https://bit.ly/3i1irCJ
林澐
大家好!我今天講的題目是《琱生三器新釋》。實際上我的這些意見還不成熟,文章也沒有寫出來,裏面很多問題還需要研究。有機會到復旦凱發國際首頁入口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我把我想到的問題匯報一下,歡迎老師和同學們指正。
琱生尊的發現及相關研究
這三件器物最近引起很多討論,主要是因為一對琱生尊的發現。2006年11月在陜西扶風五郡村北的臺地上,幾位農民在修渠的時候發現了一批青銅器。這幾位農民做了很好的保護,並匯報了文物部門。文物工作者及時趕到,做了正式的發掘。當時媒體就作了報道,如《華商報》、《西安晚報》、《光明日報》等。
其後,一些資料陸續發表出來。兩件尊的拓片最早是在先秦史研究室網站發佈的。資料公開後,很快就有了一系列關於此器物的研究文章。例如:
王輝《彬彬有禮之中土地糾紛圓滿解決》2006/11/22(西安日報11/23)
逸空《陝西寶雞市扶風縣新出土西周青銅器及其銘文釋讀》11/22(先秦史研究室網站11/24)
袁金平《新見西周琱生尊銘文考釋》(先秦史研究室網站12/9)
徐義華《新出土〈五年琱生尊〉及琱生器銘試釋》《中國史研究》2007/5(2007/1/29以前)
陳昭容、內田純子、林宛蓉、劉彥彬《新出土青銅器〈琱生尊〉及傳世〈琱生簋〉對讀——西周時期大宅門土地糾紛協調事件始末》《古今論衡》第16期(2007/6)(2007/2)
何景成《從新出琱生鍑論琱生簋的人物關係》(2007/3/27)
陳英傑《新出琱生尊補釋》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07/4/24《考古與文物》2007/5(2007/4/20)
王輝《讀扶風縣五郡村窖藏銅器銘文小記》《考古與文物》2007/4
李學勤《琱生諸器銘文聯讀研究》《文物》2007/8
辛怡華、劉棟《五年琱生尊銘文考釋》《文物》2007/8
吳鎮烽《琱生尊銘文的幾點考釋》《考古與文物》2007/5
王占奎《琱生三器銘文考釋》《考古與文物》2007/5
其中最詳細的是陳昭容等幾位合寫的文章《新出土青銅器〈琱生尊〉及傳世〈琱生簋〉對讀──西周時期大宅門土地糾紛協調事件始末》一文。
《琱生簋新釋》一文的四點意見
由於新發現了這兩件琱生尊,引發了學界對以前兩件簋的討論。這兩件簋,一件是五年琱生簋,現藏美國耶魯凱發國際首頁入口博物館,另一件是六年琱生簋,現藏國博。我在1964年還是研究生的時候寫過一篇文章,即《琱生簋新釋》。1978年冬,我在古文字研究會的會議上將此文提出。1979年,把此文作了修改,1980年在《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上發表。
我當時論文提出的,主要有四點意見。
已為學界認可的兩點意見
第一,這兩件簋是成對的,因此兩件簋的銘文是可以連讀的。為什麼說是成對的呢?因為這兩件簋形制大體是一樣的。當然也略有不同,這是因為其中一件簋兩邊垂下的珥斷掉了。
第二,兩簋的器主都是琱生。在我的文章發表之前,古文字學界比較普遍將六年琱生簋稱為“召伯虎簋”。如郭沫若先生在《兩周金文辭大系》中就持此意見。但1992年《郭沫若全集》在此條上加了眉批,引用了我文章的說法,認為應該改“召伯虎簋”為“琱生簋”。
我的這兩個主要觀點現已被古文字學界普遍接受。所以這次琱生尊出現,大家沒有懷疑地都將他們叫做“琱生尊”。
第三點:兩篇銘文的人物關係
我的第三個主要觀點是,兩篇篇銘文及相關諸器中出現的人物的關係如下:
兩篇銘文中出現的人物,主要是四個:君氏、婦氏、琱生、召伯虎。我認為君氏和婦氏是召伯虎的父母,同時也就是銘文中提到的幽伯、幽姜。這裏面還提到宗君,我認為就是幽伯。還有琱生,我認為和召伯虎一樣都是召公的後代。琱生為什麼稱某生,張亞初先生已有詳論,這裏就不多說了。琱生的父親,從其他器銘上可以知道,是仲。如琱生鬲銘文就說“琱生作文考仲尊。”
琱生的母親是琱氏的女子,在青銅器中又作周氏,是妘姓。這從週棘生簋和函皇父簋可以看出。週棘生簋是琱氏女子嫁給楷氏所作媵器,從器銘可以看出該女子是妘姓的。函皇父簋是函皇父為妻子作的器,其妻稱琱妘。女子的氏,可以是婆家的那個氏,也可以是娘家的那個氏。
我的這個意見,學界是有人同意但也有人反對的。我認為我的觀點可以說得通。
第四點:琱生簋是說獄訟之事
我的第四個主要觀點是,我主張兩件琱生簋說的是獄訟之事。因為第一件琱生簋說“琱生有事”。有人認為“有事”是祭祀,我認為不合理。因為後文所述事情與祭祀無關。而且如果順著這種思路,“有事”還可以理解成戰爭之事,為什麼一定要是“祭祀”呢?把兩件器連讀,後段銘文有“獄刺”一詞,應當就是前面的“有事”。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不變,仍主張兩器是說獄訟之事。
“獄”是打官司。“刺”,應該是與獄訟有關的。孫詒讓就執此說,他引下面兩段文字來證明:
《週禮•小司寇》:“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週禮•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
我同意這種說法。“刺”,正確的解釋應該是“調查”。我現在還是堅持此說。簋文中提到負責案件處理的召伯虎“訊”,而且提到好幾次。“訊”和“刺”應該是對應的,應該是和《週禮》的解釋一致的。
簋和尊的銘文都還提到“許”。好幾位古文字學家提出“許” 和獄訟有關。大家引的一般是:
1 、攸從鼎。該銘文中“攸衛牧”不能“許”告狀的人,因此告狀者才把他告上去。
2 、曶鼎。銘文說在處理過程中,讓當事人分別“許”。
3 、五祀衛鼎。該器銘文中案件處理者對案件當事人“厲”有所要求,“厲”就“許”。這裏銘文中“許”和“訊”還有關係。李學勤先生認為這裏的“許”是“訴”,不妥。
我認為“許”是當事人主動作出的承諾。如果是被動的承諾,就是“誓”。
由上面提到的這些關鍵詞看,琱生器的確應該是說獄訟的事情。
反對獄訟說的,現在仍有影響力的是王玉哲先生的觀點。王先生的主要觀點如下:
在《琱生簋》考釋中……,幾乎都一致認為本銘是記述有關土田的訴訟糾紛。但是,我卻覺得此說極為可疑。……諸家之所以定為訴訟的惟一根據,是由於六年簋中有一“獄”字,說成是獄訟的“獄”。但“獄”據字書詮釋,其義甚多。作為訟解僅是其中之一。《說文》和《釋名》(“釋宮室”條)釋“獄”均以“確”為第一義,而“訟”義可能是較後才引申出來。本銘中的“獄”字是否含有訴訟之義,是不能輕易作出肯定的答覆的。(王玉哲《〈琱生簋銘新探〉跋》,《中華文史論叢》1989年第1期)
我完全不同意王先生的說法,因為王先生對《說文》的理解有誤。《說文》“獄,確也。從㹜從言,二犬所以守也。”二犬所守,不可能是守“確”的,守的應該是“獄”。那為什麼說“確”呢?《說文》中多用聲訓。“獄”是疑母屋部,“確”也是匣母屋部。用“確”來解釋“獄”,應該是因為它也有堅固的意思。我的說法可以用《急就篇》來證明。《急就篇》“皋陶造獄法律存”一句,顏師古注:“獄之言埆也,取其堅牢也。字從二犬,所以守備也。”《釋名》“獄,確也。言實確人情偽也。又謂之牢,又謂之圜土,又謂之囹圄。” “確”是沒法“又謂之牢”的。《釋名》、《說文》應該說的是一回事。而且,在早期的古籍中找不到“獄”不解釋為“獄訟”而只解釋為“確”的例子。
王玉哲先生認為與獄訟無關,還牽扯到“刺”的解釋問題。王先生認為刺字讀為責(積),多積說的是族田出產的大批糧食。但是“獄刺”怎麼解釋呢?王先生也不好解釋,於是說:
“公厥稟貝用獄刺,……”這段話如何詮釋,頗費解。……似乎是說,族田的田產得到公正確實的處理,……”
我認為,這樣的解釋不是很確切。因為釋文中多出來一個詞“ 處理”,這有點“增字解經”,是不妥的。
新出的琱生尊,銘文裏面也有“刺”。但是尊銘中的“刺”不從“言”。
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
琱生尊A琱生尊B
有人就認為這個字不讀為“刺”而讀為“柔”。我找了一些字形,如下所示。分析這些字形,我仍覺得讀“柔”不妥。
這些字的主要部分“矛”形,比較原始的形態是左右不對稱的。、、、這幾個字形均是如此,包括較晚的 也是不對稱的。上舉例子中,只有、這兩個是對稱的。假如說琱生尊的這兩個字,有一個是左右不對稱的,那說是“柔”還可信。可琱生器裏的這幾個字,都是對稱的。這樣看,釋為“柔”有點站不住。我認為這個字還應該是“刺”。
看“刺”的寫法,既可以從言,也可以不從言,而且兩邊是對稱的。所以可以寫成尊銘中的那個樣子的。
假如我們將此字改釋為“柔”,那麼疏通文義時就會遇到困難了。
袁金平認為,“柔”當讀為“務”,解釋為“事也”。
陳英傑認為,在銘文中當為嘉善之義。
李學勤認為,當讀為擾,意思是亂,指的是僕庸土田歸屬不定多有疏於管理,釀成獄訟的事。“公厥廩貝,用獄擾為伯”,是將有關米粟、貨幣沒為公有,清理種種爭執案件。
袁金平的解釋,跳躍性過大,不可信從。陳英傑的解釋“嘉善”,不好解釋“獄刺”的意思,也不好。李先生雖然釋為柔,但仍主獄訟之事。李先生對“獄刺”也有個解釋,但字與意義也不能完全對應。
下面看釋此字為“刺”的學者的新的解釋。
王輝認為是擁有太多土地遭人諷刺。召伯虎給予琱生錢,按周朝典律辦理與堂兄生爭執。
徐義華認為“剌”指記載土地、人口的文書,如地契、戶冊之類。“多刺”是詳細登記土地、人口為分家作準備。“公厥稟貝用獄刺”是言“公留下財物用以落實各項文書和約定。
陳昭容認為“剌”是怨恨、不滿。“獄剌”是“審明僕庸土田的不滿”
這些解釋也都不妥。比如徐義華,他這樣解釋是因為他把銘文敘述事件解釋為分家。其實這是不對的,因為從銘文看他們已經分家了,不可能分家後再次登記作冊。
所以我仍保持我原來的觀點,主張銘文是說“獄訟”的事情。
三種琱生器的關係
現在已發現的三種琱生器,關係是怎樣的呢?
原來的兩件簋,五年琱生簋開頭是“五年正月”。六年琱生簋開頭是“六年四月”。而新出琱生尊開頭是“五年九月”。所以現在有些的文章,而且不止一篇,反對將兩件琱生簋的銘文連讀,而提出三器連讀——他們認為五年琱生簋接琱生尊再接六年琱生簋。這就否定了兩器連讀說。我認為是不妥的。
首先,因為兩件簋的形制是相同的。前面我也說過,僅一件器的珥斷掉,其餘部分均相同。有人說五年琱生簋高20.8釐米,六年琱生簋高19.7釐米,相差了一釐米。但西周的銅器沒有完全相同的。比如新出的兩件尊,形態尺寸也沒有完全相同。我們看下圖,其中一件肩要稍短,尺寸也略有差異。從鑄造上說,成對的青銅器不可能完全一樣。
五年琱生簋
六年琱生簋
琱生尊A通高32CM口徑32.4CM底徑13.8CM
琱生尊B通高31CM口徑31.8CM底徑13.6CM
我認為,尊是五年九月的時候先鑄造的。到了六年四月,器主又鑄造了一對簋。不能說其中一件簋是五年正月,就不是一起鑄造的。器主為了敘事的完整,肯定要將事情從頭說起,因此要從五年正月開始敘述。
琱生尊中記載的事情,主要是“君氏之命”。這與五年琱生簋中的“君氏之命”應該是同一回事情。這從兩套器物的銘文也能看出。因為婦氏贈送的都是壺,回報婦氏的東西也一樣。文字的主要內容都相同。琱生尊與六年琱生簋的最後都是頌揚宗君的好處。都是給“召公”鑄造祭祀禮器。
為什麼同一件事情要鑄造兩次銅器呢?因為“君氏之命”是解決事件的關鍵因素。在事件還沒有解決,但有了“君氏之命”時,琱生已經覺得肯定可以得到好處了,就先鑄造了尊。後來事件徹底解決了,又造了一對簋。得到順利解決,是因為宗君幫助了自己,所以器物銘文一再頌揚他。
《琱生簋新釋》一文的三點錯誤
琱生尊出來後,也證明我原來的考釋有三點是不對的,現在需要把它們糾正。
第一點,原考釋文章中,我一直認為有一個人物叫“止公”,但是這個人與其他人是什麼關係,我自己也不清楚,只好說“必與琱生有極密切關係”。琱生尊出來後,證明這個人根本就不存在。“止子”在尊銘中換成了“之”,“公”換成了“我”。
原本支持有“止公”的人很多:郭沫若(1935)認為是君氏(王后)之父;陳夢家(1964-1966)認為是伯氏(召伯虎)之父;林澐(1979)認為必與琱生有極密切關係;杜正勝(1985)認為琱生是止公的家臣;陳漢平(1993)認為是君氏(周公之母)對召伯虎的稱呼。甚至尊出土之後,辛怡華(2007)仍疑是琱生之父(宮仲)的別稱。(我們剛才看到,止公根本沒有。辛文認為“公”竄入另一行去了。)
原來主張這個“止公”不存在的也有不少:
李學勤(1981)子屬下讀,作只、僅解。
朱鳳翰(1987)認為止為句末虛詞。
斯維至(1989)止屬下讀,止公即告老。
方述鑫(1997)止屬下讀,致送也。
連劭名(2000)老止猶言耄荒。
李學勤先生最早就指出沒有“止公”,他主張將止屬下讀,作只、僅解。將“止”與上文連讀的,我認為到現在為止對此解釋最好的是朱鳳瀚先生。
琱生尊出來後,一般認為“止”從上,讀為“余老止”,“止”是虛詞,意思就是“我老了”。
“公”,大家都覺得是指公家,召氏的公族。也有人說是指具體的人,這個人可以代表公室的。如:
王輝——召族公家
徐義華——指君氏(大宗的族長)
陳昭容——君氏,可代表公族
李學勤——召氏公室
吳鎮烽——公家、公族
第二點不對的地方,我原來認為君氏之命是對召伯虎發表的。這是因為五年、六年琱生簋都說“我考我母命”,於是我推測這“命”應該是對召伯虎說的。而琱生尊根本沒有出現“召伯虎”,但“君氏之命”仍存在。這“命”就肯定不是對“召伯虎”發表的了。這樣看,五年簋的也不會是對召伯虎發表的。在場的只有琱生,因此這個命令是對琱生發表的。
過去有人即持此說,認為君氏之命是對琱生說的。如李學勤(1981)認為是周公之妻向琱生(周公之從弟)傳達了周公之母的話。連劭名(2000)認為是婦氏(召伯虎之妻)把君氏(召伯虎之母)的意見婉轉告知琱生。
現在新出琱生尊之後,有新的考釋認為第一次傳達君氏命時琱生和召伯虎都在場,第二次傳達時僅琱生在場,如徐義華(2007)和李學勤(2007)。
我認為,這些銘文敘述的是同一件事情,所以兩器中的“君氏之命”當然都是對琱生說的。
第三點不對的地方,原來我認為五年琱生簋說到的“伯氏”是召伯虎。其實當時我就有一個很大的疑問——君氏既然是召伯虎的父親,母親轉達父親的命令,怎麼可以叫自己的兒子“伯氏”呢?我原來為了說通這個問題,就說“君氏之命” 不是君氏直接發佈的,而是琱生預先擬好的。這種解釋很迂曲,雖然僥幸有人同意,但我現在放棄。現在再看,其實這個“伯氏”根本就不是召伯虎,而是指琱生。王占奎《琱生三器銘文考釋》(《考古與文物》2007/5)引用王輝先生的觀點說:“前人曾經認為伯指召伯虎,而伯氏指琱生,似未達一間。導師王輝先生根掘新出之大口尊及相關內容指出,伯也是琱生,這使三篇銘文的人物關係豁然明瞭。”我現在同意王輝的意見。
召伯虎的父親是處於宗君的地位。他可不可以叫琱生伯氏?我認為是可能的。我們看原來的人物關係圖:
我們發現,其實不能肯定琱生和召伯虎的父親是什麼輩分的關係。因為琱生既可以是召伯虎的兄弟,也可以是召伯虎父親的兄弟,甚至可以輩分再高— —只是琱生不是宗君而已。只要琱生排行老大,就可以稱“伯氏”。何況還有可能,琱生歲數比較大,或者官位比較高,所以說稱琱生為“伯氏”是可能的。
以上是我要糾正的三點。
[1]本文是根據林澐教授12月21日在復旦凱發國際首頁入口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演講的錄音整理的。林教授同意本網站將他的講座內容整理發佈,我們十分感謝!整理後的文章未經林教授審閱,如有曲解林教授原意之處,責任由整理者承擔。
林澐:琱生三器新釋(上)-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https://bit.ly/3i1irCJ
-------------------------------------
林澐:琱生三器新釋(下)-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https://bit.ly/3vUH8JA
琱生簋銘前段新釋
隹五年正月己丑,琱生又(有)
事,召來合事,余獻。婦氏以
壺告曰:“以君氏令(命)曰:余老
止。公僕庸土田多刺,弋伯
氏從許。公宕其三,汝則宕
其貳,公宕其貳,汝則宕其
一。”余熏於君氏大章(璋)報婦
氏帛束、璜。召伯虎曰:“余既
訊,我考我母令(命),余弗敢
治。余或至我考我母令(命)。”琱
生則堇(覲)圭。
琱生簋前段銘文中沒有解決的就是,又寫作。這個字有很多種說法。
第一種是孫詒讓的,他認為是㿙字之省,讀為服。《詩 •蕩》:“內奰于中國,覃及鬼方。”毛傳:不醉而怒曰奰。從字形上看,不大可信。但讀為“服”是他的優點。
第二種,楊樹達《六年琱生簋跋》(《積徽居金文說》)解釋為侯。
“今余既訊,有司曰侯命”者… …《漢書•禮樂志》注雲:“侯,惟也。”惟命猶今言“如命”、“從命”也。《左傳•隱西元年》雲:“他邑唯命”,是也。
楊樹達用的是林義光的說法。林義光說“侯”是像箭射到箭靶子上之形,中間就是靶心。
李學勤、斯維至、方述鑫、劉桓、徐義華等從之。但這也沒什麼實際證據。
第三種是我的解釋,我認為是“亡斁”之“斁”。
疑為從聲之形聲字。金文中“亡”亦作“亡”(如詢簋),即典籍之“亡斁”,斁典籍多訓厭,厭有伏義,亦有順從之義,故“我考我母命”可釋為“服從我父母親之命”。
我的解釋有很多錯。比如提出詢簋,是不規范的,其實應該是師詢簋。我認為“斁”典籍多訓為“厭”,“厭”有順從之義——“亡斁”雖然有辭例,但這種過渡是很危險的。而且我所說的“順從”之意義是從“厭厭”來的。複音詞這樣拆開,是非常不妥的。
也有人覺得可以。朱鳳瀚認為楊樹達和我的說法都對。日本學者木村秀海比較相信我的說法。但我現在自己覺得是沒有道理的。
第四種說法是陳漢平的。他在《金文編訂補》中說:
金文字見於傳世字書。《裴光遠集綴》有 字,《古文四聲韻》和《汗簡》以為昊字。《六書通》以為昦字。本銘讀為告。
這種說法也不可靠。因為傳抄古文中的這個字下面是從火的。
第五種說法是連劭名《周生簋銘文所見史實考述》(《考古與文物》2000/6)中的:
銘文原字從廠從天,讀為忝。《爾雅·釋言》云:“忝,辱也。”《國語·周語》云:“不忝前人。”韋昭注:“忝,辱也。”
目前也就是有這些說法,但是沒有好的解釋,沒有解決問題。這是個很關鍵的字,大家有什么好的解釋,歡迎提出來。
琱生簋銘後段新釋
隹六年四月甲子,王在旁。
召伯虎告曰:“余告慶。”曰:“公
厥稟貝,用獄剌為伯,又(有)祇
又(有)成。亦我考幽伯幽姜令(命)。
余告慶。余以邑訊有司,余
典勿敢封。今余既訊,有司
曰:‘命。’今余既一名典,獻
伯氏。”則報璧。琱生奉揚朕
宗君其休,用作朕剌(烈)祖召
公嘗簋,其萬年子子孫寶用
享于宗。
後段銘文主要就是字。這個字的解釋有點混亂。這個字我覺得應該念作“稟”。這個字下面是從禾的,和“(廩)”不是一個字。《說文》中它們就是分開的。常有人把這兩個字混起來,是不對的。字典上把這兩個字也混了,是因為漢代時候這兩個字有了糾結。楷書發展過程中,“稟”有“禾”訛為“示”的情況。有的工具書把從禾的作為正體,有的卻把從示的作為正體。我覺得,從古文字的角度看,稟和廩還是應該分開看比較好。
還有個意見我要說一下。琱生為什麼可以作召公的簋?這個簋應該放在哪里?陳昭容根據裘錫圭先生的說法,說這對簋要送到大宗的廟裏面去。我覺得不一定,放在小宗的廟裏面,我覺得是可以的。裘先生引的例子有陳逆簠,銘文裏面說的是少子陳逆給元配作器。如果是給妻子作器,獻到大宗的廟,是不妥的。可能這件器還是放在小宗的廟裏的。本來小宗的廟可能是可以祭祀始祖的。戰國時候說小宗不能祭祀始祖,這可能與西周的實際情況不一樣的。
平頂山應國墓出的器物,有一件應公鼎,銘文有 “武帝日丁”,一般認為是祭祀周武王。應國國君是周武王之後,祭祀武帝日丁,這樣看來似乎應國這樣的小宗也能祭祀周武王。這件鼎是不是祭器呢?朱鳳瀚先生將 讀為一個字,認為是祭名。綜上,西周禮制可能不像《禮記》所記載的那樣,說不定小宗也是可以祭祀始祖的。
琱生器的斷代
最後說一說器物的斷代問題。過去,有人認為是這些器物是宣王器,也有說是厲王器的。
郭沫若將簋列為宣王時器,理由是召伯虎即《大雅·江漢》之召虎。詩序以為《江漢》美宣王也。另外,《史記·周本紀》載厲王時有召公,曾就專利和監謗事諫王,又輔立宣王。
說是厲王器的,主要是根據《呂氏春秋·適威》“厲王天子也……微召公虎而絕無後嗣。”
純粹從器形學上斷代的,將器的時代定得要早一些。主要有陳夢家的意見。陳夢家將簋列為孝王時器,理由是師嫠簋有宰琱生和本器琱生是一人,又屬伯龢父組,故列為孝王時。師嫠簋有十一年,則本器五年、六年在孝王初年。又云“二器作解散了的大獸面。與共懿時代的吳方彝、師遽方彝相近,早于師嫠簋上的小獸面帶。此器的兩耳形制同于長安1·14方彝。”(《西周銅器斷代》)
“夏商周斷代工程報告集”的張長壽、陳公柔、王世民《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一書中對兩件琱生簋的斷代意見是“……從器形和紋飾考察,它們不能晚至宣王時期,從雙耳的鳥頭造型,分解獸面紋以及銘文涉及的內容而論,宜定為西周中期器。他們和陳夢家持同一意見。
下圖就是上文所說幾件帶有解散了的獸面紋的器物。解散了的獸面紋是把原來的饕餮面分解為線條狀,其實就是後來竊曲紋的起源。
解散了的獸面紋——吳方彝蓋
解散了的獸面紋——師遽方彝
六年琱生簋
器耳上有鳥頭的,已知是見於西周早中期,不見於西周晚期。如下面一些圖:
六年琱生簋
琉璃河燕國墓地出土簋

接簋
師 簋
如琉璃河燕國墓地出土的器物,肯定是西周早期的東西。 所以,將琱生器 定為宣王、厲王時期的器物,從器形上說是有矛盾的,是需要慎重考慮的。李學勤先生說,琱生器按斷代工程的曆譜可以排入宣王器,我覺得這不一定可信,因為這個曆譜本身就是不一定可信的。
這就是我今天要講的內容,謝謝大家!
本文是根據林澐教授12月21日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演講的錄音整理的。林教授同意本網站將他的講座內容整理發佈,我們十分感謝!整理後的文章未經林教授審閱,如有曲解林教授原意之處,責任由整理者承擔。
林澐:琱生三器新釋(下)-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https://bit.ly/3vUH8JA


本文通過對新發現的《五年琱生尊》與已著錄的其他兩件琱生器一起考察,認為這三件銅器記錄的是同一件事情的三個環節,完整記錄了西周時期召族的分家過程。三器內容並不涉及訴訟事件。
徐義華:新出土《五年琱生尊》與琱生器銘試析 https://bit.ly/369rsHv
關鍵詞:西周琱生召伯虎
2006年11月,陝西扶風縣五郡西村發現了一個青銅器窖藏,出土青銅器27件(組),其中有兩件銅器,發掘者稱琱生尊,鑄有長篇銘文,[1 ]與已經著錄的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記錄的事件相聯,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
五年琱生簋和六年琱生簋是西周末年十分重要的器物,學者很早就認識到“兩器所記情事似相牽連”,[2 ]陳夢家先生將琱生五年簋和琱生六年簋二器聯讀,認為二者“可能是同時所鑄的一個銘文而分載於二器者”,[3 ]林澐先生也認為兩器原是一對,其銘文為同一篇銘文的前後相接兩大段。[4 ]新出五年琱生尊銘則在五年琱生簋銘和六年琱生簋銘之間增加了一篇,形成了一個銘文系列。將三篇銘文聯讀,有助於我們進一步弄清銘文的原意。可以說,新出琱生尊銘為琱生器銘的研究提供了寶貴資料。關於這兩件新出有銘銅器的命名,學者有不同意見, [5 ]但為了研究方便,我們還是使用發掘者的命名,並依原有兩器的命名方式,稱之為“五年琱生尊”。
茲在前人基礎上,將琱生三器的銘文整理如下:
《五年琱生簋》(《集成》 4292 ):
隹五年正月己丑,琱生有事,召來合事。餘獻,婦氏以壺告曰: “以君氏命曰:'余老,止。公僕庸土田多言朿。弋伯氏從許,公宕其叁,女則宕其貳;公宕其貳,女則宕其一。 '”余惠於君氏大璋,報婦氏帛束、璜(一)。召伯虎曰:“余既訊,侯我考我母命,餘弗敢,餘或至我考我母命。 ”琱生則堇(覲)圭。
《五年琱生尊》(參《西安日報》 11月23日拓本):
隹五年九月初吉,召姜以琱生五、(一)、壺兩,以君氏之命曰:“余老,之(止)。我僕庸土田多,弋許,勿使散亡。餘宕其叁,女宕其貳。其兄公,其弟乃。”餘鼄()大璋,報婦氏帛束璜一。有司眔,兩屖。琱生拜揚朕宗君休,用乍召公,用祈通祿,得純靈終,子孫永寶用世享。“其有敢亂茲命,曰女使召人,公則明亟(殛)。”
《六年琱生簋》(《集成》 4293 ):
隹六年三月甲子,王在。召伯虎曰:“餘告慶。”曰:“公氒稟貝用獄言朿。為伯有有成,亦我考幽伯幽姜令。餘告慶。餘以邑訊有司,餘典勿敢對,今余既訊有司曰:'侯命。'今余既一名典,獻。”伯氏則報璧。琱生對揚朕宗君其休,用乍朕剌祖召公簋,其萬年子子孫孫永寶用,享於宗。
一、琱生三器的人物關係
《五年琱生簋》內容顯得雜亂,十分難讀,孫詒讓即言: “此文字奇古,不能盡曉。《續古文苑》錄此銘,綴以句讀,然諦審之,其仍難通”,[6 ]朱鳳瀚先生也認為,“其文字雖不像孫詒讓所言是'奇古',但內容特殊,所用詞語可能鄰近於當時的俗語,使即使熟諳西周金文詞語的人也會感到費解”。[7 ]實際上,琱生諸器銘文字清晰,並沒有多少怪字,林澐先生即言“這兩件簋銘文中的識字問題倒並不大”。[8 ]真正導致銘文難懂的,是其中復雜的稱呼和人物關係以及多處引用語的歸屬,但引用語歸屬的癥結也在於其中“餘”、“我”等代詞的確指,所以實際也是在人物關係的範圍內。由於琱生三器的人物、稱呼複雜,所以很容易混淆,致使許多學者在解讀的過程中產生了誤解。要讀懂琱生三器,首要的是弄清三器中的人物及其關係。
在分析人物及其關係之前,我們首先大致綜述一下三器所記載的事件,以助於理解銘中的人物關係。琱生三器記載的是同一件事情的三個環節,是關於召氏家族進行財產分配和爵位繼承的記錄,記載了召公年老(或死去)後,把財產與爵位傳承給召伯虎和琱生的事情。事情的大致經過是:(《五年琱生簋》)王五年正月,召姜與召伯虎到琱生家議事,傳達召公關於分家的命令,並把召公與召伯虎初步擬定的按三比二或二比一分配的意見告訴他。琱生行禮並送上禮物,召伯虎對琱生承諾要遵從父母的命令;(《五年琱生尊》)到了王五年九月,召姜又向琱生傳達召公的命令,要求琱生承諾不使分得的財產散失,並按三比二的比例分給召伯虎和琱生,公的爵位由召伯虎繼承,要求身為弟弟的琱生要服從召伯虎。琱生送禮致謝。相關官吏記錄了約定,召薑和琱生審核後確認。雙方相約不可違背命令,否則召公就會施以懲罰;(《六年琱生簋》)至王六年三月,召伯虎完成了財產分配的交割,向琱生道賀,並說明相關的財產和文書已經交給管理的官吏審核過,自己也在文書上簽了字,把文書交付給琱生。琱生送給召伯虎璧以謝。這就是三件器所記載事情的大略。
文中出現的稱呼很多,計有:琱生、婦氏、君氏、公、伯氏、召伯虎、我考我母、召姜、宗君、召公、幽伯、幽薑等,且又有“餘”、“我”、“女(汝)”等代詞夾陳其間,十分複雜。通過考察三器,我們認為參與事件的人物實際只有四個:
琱生——召氏分族之長,與召伯虎為兄弟行。
妇氏(召姜、我母、幽姜) ——召氏族長之妻,召伯虎之母。
君氏(公、我考、幽伯) ——召氏族長,召伯虎之父。
召伯虎(伯氏) ——召氏之嫡長子。
琱生,《六年琱生簋》有“琱生對揚朕宗君其休,用乍朕剌祖召公簋,其萬年子子孫孫永寶用,享於宗”,所以琱生應該屬召氏之族。[9 ]琱生是作器者,在器銘中有時以第一人稱出現,稱“餘”,如《五年琱生簋》之“餘獻”、“余惠於君氏大章”、《五年琱生尊》之“餘鼄大璋”,皆是琱生自稱。
婦氏,《五年琱生簋》之婦氏、即《五年琱生尊》之召姜,應該是召氏家族中一位重要的女性。婦氏的身份有兩種可能,一是君氏之妻,召伯虎之母;一是召伯虎之妻。我們看到婦氏的地位很高,可以代傳君氏命令、可獨議事行禮,在接受禮物時又與君氏並稱, “余惠於君氏大璋,報婦氏帛束、璜(一)”、“餘鼄大璋,報婦氏帛束璜一”,同時婦氏又稱召姜,而召伯虎之母為“幽姜”,所以兩者應是同一人。另外,在涉及召伯虎為當事人的分配財產事務中,召伯虎之妻顯然不能代替召公獨自行禮議事,而召伯虎也屢次申明“我考我母命”、“幽伯幽姜命”。所以,婦氏即君氏之妻、召伯虎之母為宜。
君氏,即是公,是召族之族長。《五年琱生簋》與《五年琱生尊》中“公僕庸土田多言朿”與“我僕庸土田多”對言,則君氏即是公,召族的族長,召伯虎之父。召伯虎稱之為“我考”、“我考幽伯”。另外,宗君有時也是對君氏的一種稱呼。《五年琱生簋》中“余老,止”、《五年琱生尊》中“余老,之(止)。我僕庸土田多,弋許,勿使散亡。餘宕其叁,女宕其貳。其兄公,其弟乃”是引用君之言,其中的“餘”、“我”皆指君氏。
(五年簋:余惠於君氏大璋,報婦氏帛束、璜(一)。是則君氏與婦氏顯然不是同一人。)
召伯虎,是召公的長子,也稱伯氏,《五年琱生簋》 “弋與伯氏許”中的伯氏即指召伯虎。伯在這裡是伯、仲之伯,表明其長子地位,同時也說明這件器記錄的是家族內部事務。《五年琱生簋》中“余既訊,侯我考我母命,餘弗敢,餘或至我考我母命”、《六年琱生簋》中“餘告慶”、“為伯有有成,亦我考幽伯幽姜令。餘告慶。餘以邑訊有司,餘典勿敢對,今余既訊有司曰:'侯命。'今余既一名典,獻”是召伯虎所言,其中的“餘”、“我”是召伯虎自指。
在這些人物關係中,最難以理清的是公的身份的確認。從《五年琱生簋》 “公附庸土田多言朿”與《五年琱生尊》“我僕庸土田多”的對應關係看,公顯然是指君氏。但在隨後的分配安排中又出現“公宕其叁,女則宕其貳,公宕其貳,女則宕其一”(《五年琱生簋》)、“餘宕其三,女宕其二”(《五年琱生尊》),則是公與琱生分配財產,顯然不合於情理。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被分配的不僅是財產,而且還有公的爵位,《五年琱生尊》在分配財產後,緊接著就是爵位的繼承,“其兄公,其弟乃”,意思是其兄繼承公爵,其弟要擁護其兄。《五年琱生簋》和《五年琱生尊》記錄只是一種分配計劃的協商情況,而不是實際的分配,所以公與琱生的這種分配是並不是實際的分配,這時召伯虎還只是繼承者,還不是真正的公,當這種分配實現時,公的頭銜才落到召伯虎的頭上。這時召伯虎尚未得到公爵和召氏族長的地位,君氏依然被看作是召族的最高首領,擁有公的頭銜,還是召族名義上的主人。所以,召伯虎在召族中還沒有獨立的身份,不能直接佔有家族財產,分給召伯虎的那部分只能置於公的名義下。可見財產和爵位是聯繫在一起的,未獲得公的爵位的召伯虎,還不能擁有獨立的佔有權。所以這裡“公”不僅指個人,而且暗含著公爵地位的內涵,在名義上分給公的財產會隨著公的爵位轉移而轉移。
還有一個稱呼是“宗君”,顯然是指召族的族長而言。《五年琱生尊》:“琱生拜揚朕宗君休”,這裡的宗君顯然是指召公——召伯虎的父親,而《六年琱生簋》:“琱生對揚朕宗君其休”中的宗君則不能確定是指召伯虎之父或召伯虎,因為這時召伯虎可能已經繼承了召公之位,成為了召氏的宗君。但不論謂誰,已經不影響對整篇銘文的解讀。
由此,我們看出四個人物皆是召族中的重要人物,是長輩的召公、召姜與其子輩的召伯虎、琱生。君氏雖然是決策者,但沒有直接出場,而是作為幕後主使出現。在分家這樣隆重的事務上,君氏沒有出場,而且《五年琱生簋》中召伯虎稱“我考”,大概是君氏由於某種特殊原因未來得及完成財產分配即去世,所以由其寡妻婦氏主持其遺命的實現。如是,則一個家族的財產和爵位分配完畢之前,本族繼任族長在名義上還沒有繼承公的名位和財產。這大約是西周的通例,如“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10 ]即是相類的例子。
在理清琱生三器的人物關係之後,我們可以進一步考釋各器銘文的具體內容。
二、《五年琱生簋》
隹五年正月己丑,琱生有事,召來合事。餘獻,婦氏以壺告曰: “以君氏命曰:'余老,止。公附庸土田多言朿。弋伯氏從許。公宕其叁,女則宕其貳,公宕其貳,女則宕其一。 '”余惠於君氏大璋,報婦氏帛束、璜(一)。召伯虎曰:“余既訊,侯我考我母命,餘弗敢,餘或至我考我母命。 ”琱生則堇(覲)圭。
(一)、隹五年正月己丑,琱生有事,召來合事。
“有事”,指祭祀。從相關記載看,先秦文獻中的“有事”主要指祭祀和戰爭,更多用指祭祀。如《左傳·僖公九年》:“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賜伯舅胙”,《左傳·僖公十九年》:“卜有事於山川”,《左傳·宣公八年》:“辛巳,有事於大廟”,《左傳·哀公十三年》:“有事於上帝先王”,《周禮·大祝》:“國將有事於四望,及軍歸獻於社,則前祝”,皆是指祭祀而言。
“召”,指召氏之人,從後文看,當是指婦氏與召伯虎。
“合事”,即議事。《國語·魯語下》:“天子及諸侯,合民事於外朝。”韋昭注:“言與百官考合民事於外朝也。”《列女傳·魯季敬姜》:“自卿大夫以下,合官職於外朝,合家事於內朝。”
此句是言宣王五年正月己丑,琱生舉行祭祀,召氏來參與,並與琱生議事。
(二)、餘獻,婦氏以壺告曰: “以君氏命曰:'余老,止。公附庸土田多言朿,弋(式)伯氏從許,公宕其叁,女則宕其貳;公宕其貳,女則宕其一。 '”
“婦氏以壺告曰”:婦氏,《五年琱生尊》有“召姜”,當即此婦氏,婦氏指的是召伯虎之母。
本節中“餘獻,婦氏以壺告曰”,有學者句讀為“餘獻婦氏以壺,告曰”,譚戒甫先生讀為“餘獻,婦氏以壺告曰”,[11 ]參以《五年琱生尊》 “召姜以琱生五、(一)、壺兩”,譚讀為是。
“以君氏命曰”:君氏,是宗君的變稱,召氏的族長,是召伯虎之父。林澐先生已論之甚明。[12 ]這裡是傳達君氏的命令,後面是君氏之語。
“余老,止”:老,告老,致仕。《左傳·隱公三年》:“桓公立,乃老。” 杜預注:“老,致仕也”;止,停止,停止視事,即君氏要告老不復視事之意。同樣的記載見於《叔父卣》(《集成》 5428 ),“叔父曰:余老,不克禦事。”
“公附庸土田多言朿”:公,與《五年琱生尊》“我僕庸土田多”對應,可知公即是君氏,召族之長;附庸,學者多解,[13 ]其中郭沫若認為是指“附屬於土田的農民”,[14 ]可信;言朿,作“ ”形,《六年琱生簋》作“ ”。《廣雅·釋詁》:“言朿,書也”,王念孫疏證:“言朿,通作刺。《釋名》:'書稱刺書,以筆刺紙簡上也”,“言朿,《說文》:'數諫也',一曰書也,通作刺”,宋葉適《梁父吟》:“集后土之雍容兮,刺百聖禮文。” 。[15 ]此字《五年琱生尊》寫作“ ”,即朿,小篆作“ ”,《說文》:“朿,木芒也”,段注:“朿,今字作刺,刺行而朿廢矣”。是則言朿、朿皆通刺,指文書。這里當為記載土地、人口的文書,如地契、戶冊之類。周代貴族的土地經過王朝的統計和記錄,《克盨》:“王令尹氏友史,典善夫克田人”,《倗生簋》:“用典格伯田”,典意“如今言記錄或登錄”,[16 ]“貴族所有的田、人要由王委派大臣'典',即登錄於冊”。[17 ]言朿,當指記錄土地、人口的書冊。誎可以指地契、戶冊,與土地、人口一同被視為可分配的財產;誎也可以用作動詞,指登記土地、人口,那麼原文應作“公多言朿僕庸土田”,即詳細登記土地、人口,為分家做準備。
“弋伯氏從許”:弋,即式,句首助詞;[18 ]伯氏,指召伯虎, “是琱生對召伯虎的敬稱”;[19 ]許,《說文》: “許,聽言也”,段注:“聽從之言也也。耳與聲相與曰聽,引伸之,凡順從曰聽”,當是聽從、許諾之意。這裡“從許”當是指君氏與召伯虎有所協商,召伯虎聽從了君氏的意見並有所承諾。
“公宕其叁,女則宕其貳,公宕其貳,女則宕其一”:公,從《五年琱生尊》“餘宕其叁,女宕其貳”可知,公是指君氏;宕,從朱鳳瀚先生釋,為當,[20 ]承當、取得之意。本句即是君氏與召伯虎協商的內容,是關於財產分配的比例。由於公尚是召族之長,召伯虎尚不能作為一家之主佔有財產,所以以公的名義分予。
(三)余惠於君氏大璋,報婦氏帛束、璜(一)。
“余惠於君氏大璋”:餘,指琱生;惠,作“ ”形,“即蟲惠字,讀為惠”,[21 ]意為獻、致。報,回贈。是琱生接受壺和命令後,獻給君氏大璋,加贈給婦氏一束帛、一塊璜。
(四)、召伯虎曰: “余既訊,侯我考我母命,餘弗敢辭,餘或至我考我母命。”
“余既訊,侯我考我母命”:訊,當是詢問、徵求意見;[22 ]侯,當是遵從、順從之意, [23 ] 《叔多父盤》有“侯又父母”可證。
“餘弗敢,餘或至我考我母命”:“ ”,即亂,違背之意;至,執行、施行。《逸周書·度訓》:“罰多則困,賞少則乏。乏困無醜,教乃不至”,《禮記·樂記》:“樂至則無怨,禮至則不爭”,鄭玄注:“至,猶達也,行也”。
本段的意思是召伯虎表示知道父母之命,表示遵從其父母的命令,屆時會執行他們的命令。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譯為今文如下:
王五年正己丑,琱生在家舉行祭事的時候,婦氏和召伯虎來議事。琱生獻禮相見,婦氏給琱生一壺並傳達君氏的命令說: “我老了,要告退了。我已經詳細登記了土地、人口,分配之事我已經告知召伯虎,召伯虎也已經聽從了我的意見。公分得三份,你就分得二份;公分得二份,你就分得一份。”琱生獻給君氏一件大璋,送給婦氏一束帛、一塊玉璜。召伯虎說:“我已經詢問清楚了,我遵從我父母的命令,我不敢違背,到時候我會執行我父母的命令。”琱生獻給召伯虎圭。
三、《五年琱生尊》
隹五年九月初吉,召姜以琱生五、(一)、壺兩,以君氏之命曰:“余老,之(止)。我僕庸土田多,弋許,勿使散亡。餘宕其叁,女宕其貳。其兄公,其弟乃。”餘鼄()大璋,報婦氏帛束璜一。有司眔,兩屖。琱生拜揚朕宗君休,用乍召,用祈通祿,得純靈終,子孫永寶用世享。“其有敢亂茲命,曰女使召人,公則明亟(殛)。”
(一)、召姜以琱生五、(一)、壺兩
召姜,當即《五年琱生簋》之婦氏,召氏族長之妻,召伯虎之母; “ ”、“ ”,不識,當是金、帛類的禮器。“ ”,當是“一”的省略形式,與《五年琱生簋》“報婦氏帛束、璜”本為“報婦氏帛束、璜一”同。
(二)、弋許,勿使散亡。
許,聽從、許諾。這句是君氏與琱生的約定,分配給財產的前提是琱生要承諾不使這些財產散失。這裡的“弋許,勿使散亡”與《五年琱生簋》的“弋伯氏從許”相對應,可見在對召伯虎的“許”中,應該也有類似的要求。
(三)、其兄公,其弟乃。
公,指公爵, “其兄公”是說兄長召伯虎繼承公爵,成為召氏之族的公;乃,通仍,《國語·吳語》:“邊遽乃至”,汪遠孫:“乃讀為仍。《爾雅·釋詁》:'仍,乃也。'《説文》:'仍從乃聲。'二字古同聲通用”。仍的意思為跟從、擁護,《楚辭·九章·悲回風》:“觀炎氣之相仍兮,窺煙液之所積”, 王逸注:“相仍者,相從也”,“其弟乃”是指弟弟要擁護其兄。“其兄公,其弟乃”是在分配完財產之後,確定爵位的繼承,同時也強調兄弟團結。從此可以看出,琱生與召伯虎是兄弟關係。同時從《五年琱生簋》“琱生有事”看,琱生擁有獨立的祭祀權,所以琱生不是召伯虎的親兄弟,應該是召氏分族的族長。
(四)、有司眔。兩屖。
“有司眔”:眔,通及,參與之意。《左傳·襄公四年》:“《文王》,兩君相見之樂也,臣不敢及。” 杜預注:“及,與也”;“ ”,即盥,《慶叔匜》(《集成》10280 )、《夆叔匜》(《集成》10282 )、《齊侯匜》(《集成》10283 )等作“ ”形。盥在此處或是盥洗,或是盥祭。《禮記·少儀》:“凡洗必盥。”鄭注:“先盥乃洗爵,先自潔也”, 孔疏:“盥,洗手也。”盥是古代禮儀中常見的儀節。[24 ] 《易·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李鼎祚《集解》引馬融曰:“盥者,進爵灌地,以降神也。”從《易·觀》的爻辭與誠信相關看,“有司眔”應是盥祭,是請神靈見證雙方的協議,以維持誠信。此句表明相關官吏參與了協商過程,並舉行一定的儀式。
“兩屖”,兩,雙方,指召姜與琱生;屖,即闢,指闢法,《周禮·春官·大史》:“若約齊亂則闢法,不信者刑之。”賈公彥疏:“闢法者,闢,開也;法則約劑也。” 孫詒讓《正義》:“彼注云:'闢藏,開府視約書。'此闢法即彼闢藏,亦謂開府視其典法之書,考案讀之,以辨其然與不也。”這裡指召姜與琱生審核確認官吏記錄的文書。
此段是言:相關官吏記錄分家協議,並舉行盥祭。召薑和琱生審驗確認。
(五)、其有敢亂茲命,曰女事(使)召人,公則明亟(殛)。
這句是雙方盟誓中的一部分,被原文引用到器銘文中。
“曰女事(使)召人”,事,即使,是使用、役使之意,《國語·魯語下》:“大夫有貳車,備承事也”,韋昭注:“事,使也。”《史記·淮陰侯列傳》:“王必欲長王漢中,無所事信”,裴駰《集解》引張晏曰:“無事用信”,《漢書·高帝紀下》:“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終身勿事”, 顏師古注:“事,役使也”。
“公則明亟(殛)”,公指召氏之族長;殛,懲罰。《侯馬盟書》有:“吾君明殛視之,麻夷非是”,“明殛視之”等語,都是言對違背誓者加以懲罰。[25 ]
本句是說:如果敢有違背命令,說你是在役使召人(而反對你),公就會懲罰他。由是觀之,這次約定帶有盟誓的性質。前面的“有司眔”,可能與盟誓的環節有關。
(六)、琱生拜揚朕宗君休,用乍召公
“宗君”,指君氏;,作“ ”形,是本器的自名。
我們將本銘今譯如下:
五年九月初吉,召姜送給琱生五、一、兩壺,並傳達君氏的命令說:“我老了,要告退了。我已經詳細登記了土地、人口,分給你們。你要答應我,不要使你分得的財產散失。我分得三份,你分得二份。你的兄長繼承公位,作為弟弟,你要擁護他。”琱生獻給君氏大璋,送給婦氏帛束、璜一。執掌事務的官吏做了記錄,並舉行了盥祭,召薑和琱生核驗確認文書。琱生拜謝宗君的美意,製作了召公的祭器,用以祈求福祉,永遠保持,子孫世世享有。“如果有人敢違背這個命令,說你是役使召人(而反對你),公會懲罰他。”
從本銘內容看,這次關於財產的分配比例已經確定, “餘宕其三,女宕其二”,而在《六年琱生簋》中尚只是“公宕其叁,女則宕其貳,公宕其貳,女則宕其一”的選擇性意見,所以期間可能還經過其他協商。另外這次會見召伯虎似乎沒有參加,只是由召薑來行禮議事,並且主持相關人員成記錄成文。從此可以看出,召姜當是召族的女主,是召伯虎之母,而非召伯虎之妻。
四、《六年琱生簋》
隹六年三月甲子,王在。召伯虎曰:“餘告慶。”曰:“公氒稟貝用獄言朿。為伯有有成,亦我考幽伯幽姜令。餘告慶,餘以邑訊有司,餘典勿敢對,今余既訊有司曰:'侯命。'今余既一名典,獻。”伯氏則報璧。琱生對揚朕宗君其休,用乍朕剌祖召公簋,其萬年子子孫孫永寶用,享於宗。
(一)、隹六年三月甲子,王在。
“王在”,是紀年的方式,以事紀年在金文中常見,“都只是進一步明確時代背景”。[26 ]
(二)、公氒稟貝用獄誎。
稟,《說文》: “稟,賜谷也”,《漢書·禮樂志》:“天稟其性”,顏注:“稟謂給授也”,楊樹達謂“稟貝猶言賜貝”。[27 ]
獄,《說文》: “獄,確也”,毛傳:“獄,埆也”,崔云:“埆者,埆正之義”,有確正之義。《墨子·親士》:“嶢埆者,其地不育”,畢注:“'嶢埆'當為'嶢確',石也”,當是以石之堅,表示確定、落實。
本句是言,公留下財物用以落實各項文書與約定。
(三)、為伯有有成,亦我考幽伯幽姜命。
伯在這裡是指長兄, “為伯”即是說“作為長兄”,是召伯虎的自稱之詞。
“ ”,魏《三體石經·群奭篇》以為祇字,[28 ] 《詩·小雅·何人斯》:“壹者之來,俾我祇也。”鄭箋:“祇,安也。一者之來見我,我則知之,是使我心安也。”林澐先生亦認為,讀作底,訓定。是則祇有安定、確定之義。“有祇”即是指確定、維護協議;“成”,完成、實現,指兌現約定。“有祇有成”,是說有確定協約,也有兌現約定。
此當是召伯虎履行諾言之記載:我作為兄長,即確立協議,也兌現承諾,這也是我父母幽伯和幽薑的命令。
(四)、餘以邑訊有司,餘典勿敢對,今余既訊有司,曰: '侯命。'今余既一名典,獻。
“餘以邑訊有司”,訊,審查;有司,指官吏。即召伯虎已經把要分配的田邑交給相關官吏審查。
“餘典勿敢對”:典,指記錄土地、人口的書冊。前已引《克盨》、《倗生簋》說明周代“貴族所有的田、人要由王委派大臣'典',即登錄於冊”,[29 ]這些記錄土地、人口的書冊,也可以稱典。對,校核。此句是倒裝句,本來語序應為“餘勿敢對典”,是召伯虎表示自己不敢私自校核相關典冊。
“一名典”:名,指簽名,“'一名典'即在記錄土田疆界的典冊上一一簽了名”,[30 ]
我們將本銘今譯如下:
王六年三月甲子,王在。召伯虎對琱生說: “向你道賀!”又說:“我把公賜予的貝用來落實相關文書與協議。作為兄長,我既要確立約定,也要兌現承諾,這也是我父母的命令。我向你道賀。我已經把要分配的田邑交給有關官吏審查,我不敢私自核對文書,現在我已經吩咐相關官吏:'遵從(我父母的)命令(去處理)。'我已經把相關文書一一籤上了名字,現在獻給你。”召伯虎又送給琱生一塊璧。琱生拜謝族長的美意,製作了召公的祭器,希望萬年子孫永保,用於宗廟祭祀。
五、結語
通過分析,我們看到,多年爭訟不已的《琱生簋》大體可以明了,其記錄的並不是訴訟,而是家族財產分配的問題。王玉哲先生曾提出, “我認為其中心內容蓋為琱生記述召氏宗族對其土田產品之分配問題,是本族內部的事務,並沒有擴大到訴訟上去”,[31 ]是正確的。
新出的《五年琱生尊》為同銘兩器,器形、銘文內容完全一樣,或者是一式兩份,以對協議進行審核校驗之用。
器主琱生與召伯虎是兄弟屬,關係非常密切,應該是召氏近族中一支的族長。另外西周銅器中有《琱生作文考宮仲鬲》(《集成》 744 ),可知琱生之父為宮仲,當是召氏分族之長,“所以琱生屬支系,奉幽伯為宗君”。[32 ]琱生是宣王時太宰, [33 ]在周王朝是位舉足輕重的人物,召氏家族分財產給他,可能與此有關。
關於“土田附庸”,學界一直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是土地和人口,[34 ]有學者認為是土地和附屬小國, [35 ]有學者則認為“附庸”是“土田”的修飾語,指靠近墉的土地。[36 ]新出的《五年琱生尊》中“其有敢亂茲命,曰女事(使)召人,公則明亟(殛)”,說明原先屬於召公的土地和“召人”都一同分給了琱生。這些人應該是與土地聯繫在一起的。所以,“土田附庸”是指土地和附屬的人口而言。這些人被稱為“召人”,是召族之人,而且如果被懷疑遭受奴役,還可以得到保護,有人會為之鳴不平,其地位當是召氏的本族。所以附庸只是指附著在土地上的人口,而不是指奴隸。
另外我們看到,琱生三器中存在許多同字異寫的情況如與、與等,或者同字異體、或者書寫有誤,具體原因尚不清楚。
琱生三器記錄了一次完整的分家過程,即有家族內部的協調,也有政府官吏的參與,並大量相關禮儀,對於研究周代家族形態、土地制度、法律制度、社會生活和相關禮制有重要的意義。
(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宋鎮豪師、王震中、劉源、王澤文、孫亞冰等先生的指導和幫助,尤其是宋鎮豪師和劉源先生提供了大量寶貴意見和資料,特志謝忱。)徐義華:新出土《五年琱生尊》與琱生器銘試析 https://bit.ly/369rsHv
------------------------
戰國「中山三器」銘文的生成及書寫性轉化 - 人人焦點 https://bit.ly/3KuNFyu

戰國「中山三器」銘文的生成及書寫性轉化 - 人人焦點

戰國中山王厝三器銘文的生成及其書寫性轉化


2022-03-10_123401

爆料商周: 上古史超譯筆記 - 野蠻小邦周 - Google 圖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