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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縱貫公路 - Google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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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縱貫公路 - Google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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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城鄉仕紳轉換的範式─以新竹市湳雅吳家與新竹縣貓兒錠曾家為例
湳雅吳家原居福建,進而移居今日廈門市經商各地,其子吳嗣振大膽渡海,至竹塹城販售各式雜貨致富,成為台閩兩地的船頭行。清代,湳雅吳家由國內貿易轉向國際貿易,經濟上採多角化經營,郊商、地主、債主,再參與墾隘、收購水圳和土地等。貓兒錠是現在鳳岡路沿線到海邊,是曾氏家族集居地。開台祖曾廷最早落腳於竹塹城,後移居貓兒錠進行拓墾,後由勞動階級轉變成地主階級。曾家是最早移居貓兒錠地區的家族,主要從事兩岸貿易。當時女性商品化的現象具體成現在家族間的聯婚上,吳曾兩間聯婚在日治時期有紀錄,後來吳家後期的經濟力逐漸消退。俗話說滄海桑田物換星移,清代台灣社會提供移民相當自由的空間,只要努力加上智慧機緣,社會階層是會流動的,是充滿希望的機會。

新竹湳雅吳家原籍福建省廈門石兜村,清乾隆年間,吳嗣振經商臺海兩岸成立「吳振利」商號,隨著家族事業推廣婚姻圈亦隨之擴大,逐漸成為當地的望族或士紳階級。清時頭前溪水位較高,河口的竹塹港一直是新竹地區與大陸東南沿海各地貿易往來主要的港口,船隻可溯溪到金門厝渡、舊社渡,湳雅吳家基於地利之便設立「吳振利」商號,並加入塹郊「金長和」商人組織,參與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活動。吳家由郊商、墾戶變成士紳階級,且是塹城郊商中士紳化最徹底的世家之一,被認為是竹塹郊商中鳳毛麟角者.....漢人移民開墾新竹以王...

HCCAB-CCHM-10287329-067-0025-0032清代城鄉仕紳轉換的範式.pdf (hicloud.net.tw)


八十四年初,新竹市吳氏宗親會會長吳O欽宗長的邀請,參加了宗親會;為了籌辦全台吳氏宗親第十九屆懇親聯誼大會,指派我負責特刊的出版。因為個人學疏才淺,不足以堪此大任,由現任省立竹東高中校長吳O國宗長主持,科學園區管理局秘書兼儲運服務中心主任吳O福宗長協理,本人驥尾附隨;終於出版與眾不同的刊物,也參加了盛會,計四-五千位宗親之多,這是個大手筆,因為菲律賓吳氏宗親會組團回國祭祖。翌年,在宜蘭舉行也沒有這次來得壯觀。
今年 二月十六日 農曆正月十日 、新竹市吳氏宗親假石兜真德堂舉行祭祖,有幸第一次參加新竹的祭典。在此次祭典手冊中登刊拙作:「菲律賓訪問團記遊」外,並要我講述吳氏源由;雖然與會的宗長非常的熱心和發言,但仍然有掛一漏萬之慮,因此寫了這篇文章,希望留下記憶,也可以引發我人之追思孺慕之情及緬懷祖德。
貳、宗法制度及祠堂
一般說及祠堂,又有別稱為宗祠、家廟、祖祠等等,都源發自殷周時代封建制度的形成,殷周王朝由於領域的擴大,藉助封建制度,大封子弟及功臣,到各地鎮撫開拓,便利王室的統治與監控。為了維持這個制度的堅固性及持續性,避免日久產生疏離,失去親密關係,因此建立了人類史上最嚴密的宗法制度;將國與家,緊密結連成一體。使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賓盡皆王臣,而周天子既是 國 君,亦是統治者的大家長;因此,宗法制度是維護封建制度之靈魂,也是維持八百多年之周王朝代穩固持久的基石。
宗法制度原是殷周王朝王室貴族之社會組織,由於世襲分封而演變成中國傳統社會之結構;周禮記載:周王室設宗伯小史掌典世系,辨別昭穆。因王室世族繁衍而土地相對日縮,依據周禮規則,嫡長系外的旁系之別庶子,五世之後則遷廢。其組織體系如左:
一、周之宗法系統:
 周天子-太子(嫡長子)-太子(嫡長子)--------(繼國體之君)
       -封君(別  子)-世子(嫡長子)--------(繼封君為宗)
                      -支子之無封土者-----(五世而遷之小宗)
二、宗法之原則:
 宗祖-嫡長子(大宗宗子)
     -別  子(小  宗)    -嫡長子(繼別子之大宗)-嫡長子
     -別子(繼別子之小宗)-嫡長子
    這些沒落的別庶世系,因無對土,生活方式及身份與平民同,但文化涵養上,仍保有宗法制度之社會習慣及儀禮,帶入民間繁衍而擴大,遂成中國傳統的社會結構。「殷尚鬼」即殷朝時代之人相信人死之後,魂魄依然縈繞於家;因此崇拜祖先,供奉祖先牌位,都在家庭民宅之中心位置設一個祖廳。這個祖廳即是殷周時代以後的宗法社會的重心;當家庭不斷的擴大為家族宗族,並散居日廣,原有祖廳已不復容納,則必須設法擴建一個專門容納祖先牌位的空間,以為供奉之所,是謂宗祠。
參、姓氏及堂號
    宗祠仍尊祖敬宗的神聖殿堂,也是依據昭穆定尊卑,別身份講倫常秩序的禮教之所在;宗祠為各姓氏聚族、祭祀其共同祖先的殿堂,故與姓氏的起源流變,自有密切之關係。我國姓氏的演變,上古之世只有氏無姓,例如有巢氏,指一群構木為巢的人;燧人氏,教人鑽木取火,以熟食生活的人;而人類進入部落時代,氏成為該部落及首長的名稱,例如黃帝稱有熊氏;氏為男子之稱謂的開始。而姓係女子之稱謂,以別婚姻,統其祖考所自出。依據通鑑外記:「上古男女無別,太昊始制嫁娶,以儷皮為禮;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倫 之本,而民始不瀆」。
    原初之姓,在未被用為別婚姻的工具以前,係近親血緣團體的代表標幟,與母系社會的圖騰符號有關,及至各部落統歸於封建制度下,於是原有的圖騰符號遂稱為姓,而表示與異族系間可通婚姻,是族外婚姻制度的開始。三代以前的女子稱姓,如伯姬、季姬、孟姜、叔姜等之姬、姜都是姓,故說文謂:「姓,人所生也,因生以為姓,從女生」。姓示女系表示血統,以別婚姻,統其祖考所自出;氏示男系表示功勳,以貴功德,別其子孫所自分。同姓不婚的理論,大概是由於母系社會時代長期間的體認,而至周代始確立為制度,故禮記大傳:「繫之以姓而弗別,------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三代以前的男子稱氏,乃至封建社會替代氏族社會之初,將舊時的姓與氏加以改革,周初分封諸侯,胙土命氏,封其同姓於魯晉蔡曹鄭吳魏等國,這些國名與周乃同姓姬,所以自分高貴的諸侯,才有氏,使姓氏漸漸演變為貴賤之分,是貴族階級的徽幟,故鄭樵說:「氏所以別貴賤,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姓氏原來的功能,歷經了戰國至秦漢,因封建制度的瓦解,貴族已不存在,氏不復代表特權。秦漢時代又以父系為中心,因此人人平等,每人一姓,姓氏混而為一,姓與氏根本無有差別,已無「男子貴有氏,婦生稱謂姓」之說。
    然而得姓氏之始源或居住,有以郡名、國名、府州縣名做為堂號,例如王姓堂號為「太原」,陳姓堂號為「潁川」等,或有自發祥地遠遷他郡成為巨室,或日久蕃衍茂盛,支派之間自立堂號,或以先祖德望、功業、科甲、文學著有名聲者,或吉利祥瑞之意而命名之;故吳氏宗祠 之堂號有渤海、延陵、至德、真德等堂號。
肆、吳氏之祖始及世系
    從姓氏及堂號的介紹,現世之姓氏,已混淆不分,然而吳氏之淵源,原為胙土命氏之屬,故宜曰:「吳氏」才是正論,詳細如次:
    急就篇:「周太王之子,太伯始封於吳;吳氏即其後也」。
    姓纂:「周太王子泰伯、仲雍封吳,後為越所滅,子孫以國為氏;季札之後,居齊魯間」。
    姓解:「周太伯始封於吳,因以命氏姓,起自季札」。
    通志氏族略云:「太伯與弟仲雍皆周太王之子----相攜而奔荊蠻----武王克商----追封太伯為吳伯,勾踐滅吳,子孫以國為氏」。
路史:「炎臣吳權,黃帝母吳樞國,紂時亦有吳伯」。
山海經:「顓頊時有吳權」。
史記索隱:「舜後封虞,虞音近吳,故舜後亦有吳氏」。
帝王世紀:「少康時吳賀與羿期射」。
根據上列記載,則不但夏代已有吳氏,即五帝時亦有吳氏,可見吳氏不全自泰伯始。
泰伯吳氏之後,又分出若干氏,如吳王周章之弟虞仲封於虞為虞氏,虞仲之支孫封於樊為樊氏,泰伯之曾孫封於閻鄉為閻氏。延陵季札分出者有:延陵氏、延州氏、州來氏、延丘氏、延氏等。吳王夫概分出者有:夫餘氏、堂谿氏、既氏或概氏等。吳王夢壽之後為壽氏,吳王慶忌之後為慶氏,吳公子柯盧之後為柯氏等等,其分歧派衍詳見於路史、姓氏考略、風俗通、尚友錄等書可稽。
茲錄吳氏歷代世系圖如次: 
一、    吳氏以前(姬姓)世系圖:(略)
二、    姬周各氏淵源系統圖:(略)
三、    泰伯公開氏世系圖:(略)
伍、泰伯公及仲雍公年鑑
泰伯公為周太王古公亶父之長子,生於商高宗武丁40年(西元前1284年)4月4日 (台中市版以無錫相傳公生於 農曆正月初九 ,卒于 三月初五 )。當祖甲18年(西元前1241年)公四十五歲時,因三弟季歷子昌,又名西伯昌,有聖瑞,察知父太王欲傳國於季歷公以及昌,及乘太王病,偕二弟仲雍公託詞赴衡山採藥,遂居荊蠻而不返,斷髮紋身示不可用;自號勾吳於渤海郡梅里村一帶,開基創業,宣揚德化,即今之蘇州無錫地帶。卒于商帝乙4年(西元前1188年),在位47年,周武王追封吳伯,晉明帝追封三讓王,明太祖敕封神;無嗣,仲雍公襲兄王位。仲雍公生於武丁44年(西元1280年),卒于帝乙9年,(西元前1183年)在位6年,生二子,長曰季簡,次曰居簡。
    太王薨,泰伯公與弟相偕歸國赴喪,哭於門而不入,乃傳位季歷公,再傳文王昌而武王發,復得周召一公之匡扶,弔民伐罪,滅商紂而統一天下,國號周;制禮作樂,開中華文化之丕基,國祚八百餘載,武王崇德報功,追封泰伯公為吳國公,嗣後子孫即以吳為姓。論語泰伯篇,孔子述泰伯公之盛德曰:「泰伯其可謂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讓,民無得而稱焉」。故吳氏宗親有以「渤海」「至德」為堂號,而菲律賓華僑吳氏宗親會名以「讓德堂」尤為貼切,來之有自。茲附年鑑如次:(略)
陸、延陵季子年鑑
    泰伯公之後封為吳伯,由是開國,後世子孫以國為姓,蕃衍渤海之濱,散於齊魯楚鄭等諸國。傳至十八世壽夢公,壽夢公生四子,長子諸樊公,次子餘祭公,三子夷昧公,少子季札公;季札公有賢才,三十歲受對於延陵,故曰延陵季子又封於州來。受命入魯觀風,聘使齊晉鄭衛,路過徐國,徐君好公佩劍,口不敢言,公心知之,因為使上國而未獻;及返徐君已死,乃解其劍掛於徐君塚樹而去,風流倜儻,志氣豪邁。兄弟三人承父志,三次傳國於季札,季札公固讓不受,避居延陵,與始祖泰伯公讓天下之美德,前後輝映。公生於周簡王十年(西元前576年),至敬王35年(西元前485年),卒於丹徙縣(今屬江蘇);享壽九十二歲,生二子,長曰徵生,次曰重道,孔子題其墓曰:「嗚呼!有吳延陵季子之墓」,淮南子亦謂:「公子札不以有國為尊,故讓位」。因此延陵一系,乃指季札公之系出,亦自渤海;然而渤海延陵兩郡同屬今之江蘇省境內,為東海之濱海地帶,因封地之不同,而溯源則一。茲附季札公之年鑑如次:(略)   
柒、冕弁辨疑
    周禮春官司服:「王之吉服,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冕者大夫以上之冠也,現代簡稱禮帽;即是古代天子,諸侯及卿大夫之禮冠。冕其制表玄(黑色)裡朱(赤色),覆在頂上者謂之延;以五采繅繩,貫五采玉,垂於延之前謂之旒,天子之旒十二斿,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詳見周禮夏宮弁師)。旒.斿.同義,皆飾冕之延前的垂玉,禮玉藻:「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因此筆者認為三讓王泰伯公及恭孝王仲雍公之遺像,服袞冕,而冕之定制,延前有旒,延後無旒;但二公遺像,延後有旒,疑義一也。三讓王泰伯公受周武王追封為吳伯,晉明帝追封為三讓王,遺像僅七斿,而恭孝王仲雍公則九斿,疑義二也,因此在此討論之。
    禮王制:「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疏:「公侯伯子男五等,謂虞夏及周制;殷(商)則三等:公侯伯也」。由上述得知,三讓王之冕旒應有九斿。因此筆者建議:嗣後對二公冕旒宜為九斿,而延之後不宜再有旒,其圖樣請參照辭海之圖示。
    季札公受封延陵季子,為子爵諸侯,遺像如服袞冕,其冕旒應有九斿,如未受封,也未在朝或為諸侯之下大夫之職位以下者,則無旒或與庶民同。季札公遺像之冠稱為弁,儀禮士冠禮:「周弁,殷帽,夏收」。冠弁者乃天子田獵之服,周禮春官司服:「凡甸冠弁服」,禮書通故衣服門:「冠弁者,冠而如弁也,其去延板而大委武,與玄冠同;其施笄設紘,又同皮弁,故經謂之冠弁」。弁有爵弁與皮弁之分;爵弁文冠,與冕大同,惟無旒。皮弁為武冠,皮弁於頂上者謂笄,繫笄於頷下者謂紘,垂餘者為纓,天子朱,諸侯青,大夫、士緇(帛黑色)。笄者簪也,按笄有二;安髮之笄,男女皆有之,固弁之笄,惟男子有之,即皮弁笄、爵弁笄,此乃冕弁之笄。因此筆者認為季札公之遺像無有疑義,特此辨識之。
捌、第一世家
    泰伯公斷髮紋身,開發江南之功德,孔子讚其至德:「三以天下讓」,而史記謂:「世家第一」,傳為渤海吳氏之子孫。逮至十九代季札公,與始祖讓天下之美德相輝映,避居延陵,即是後世延陵世系,其後居齊魯間。渤海世系出之諸樊餘祭、夷昧之後,至二十一世吳王夫差為越所滅,夫差長子友分衍各地,次子地避難達至日本南部,其地因名為吳市,今日人之姓吳者為其後裔。
    吳氏分支開基,如福建之莆田、福州、漳州、泉州、汀州,廣東之潮州、嘉應川、廣州附近,河南之固始、澄塘、遼陽、上尾、復街、耕霸,浙江之坑井、杭州、奉谷、溫州、臨海、平陽、臨安,江西之寧國、鐵場江、逕縣、渤海、石坑,廣西之梧州、南雄、南恩等地,以閩粵兩省分佈最廣,繁衍最多。而本省由粵或閩人於順治年間渡台居多,來台墾殖之文獻在永曆年間有吳天花、吳天來、吳燕山等記載。
    渤海郡梅里村乃泰伯公攜弟仲雍公假托為父採藥治病,千里迢迢來到江南定居之地,以成全父意,讓天下而開吳氏之始基於此。即是今之無錫縣梅村鎮一帶;無錫位于風景優美之太湖 之濱,物阜民豐,人文薈萃,文化發達,交通方便,素有太湖 明珠之稱的江南名城。有泰伯廟又名至德祠、俗稱讓王廟,泰伯墓又名吳王墩、古皇山、至德墓、皇陵,伯瀆又名泰伯河、俗稱伯瀆港,仲雍墓及周章墓,闔閭城及峰火台,無錫民俗村又名吳文化公園等景點;可為我吳氏宗親溯源追思憑弔之處。
    筆者年前隨團訪問菲律賓吳氏宗親會,宿霧分會讓德堂的門聯:「吳邦讓國開宗派,氏族流芳冠世家」;而馬尼拉總會的中堂對聯:「魯論稱三讓德,史記第一世家」最為貼切。新竹市吳氏宗親會會長吳O欽宗長題贈石兜真德堂對聯:「位世家第一,讓天下以三」,亦不專美於前。秉筆至此,就以84年新竹市吳氏宗親會主辦全台第19屆懇親聯誼大會暨其特刊之聯對來完成本文之作。曰:
系承泰伯,千枝萬葉根盤旺;
              祖始仲雍,百子億孫世代昌。
【註】本文刊載於 中華民國86年12月7日 新竹市吳氏宗親會第三屆第一次大會手冊;嗣後並承其他縣市之宗親會採用部分或引用等轉載之。上圖為1998. 09.30-10. 04旅次菲律賓,參加菲律賓讓德堂吳氏宗親總會慶祝成立九十週年暨戊寅年祭祀第十八次宗親聯誼大會,於10月2日 在大會會場拍攝留念。
吳氏源考及辨正 - Xuite - BrickView https://bit.ly/3n5J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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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湳雅吳家的女性(一七五五---二○○○)新竹湳雅吳家的女性(一七五五---二○○○)__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https://bit.ly/38K4412


新竹湳雅吳家原籍福建省廈門石兜村,清乾隆年間,吳嗣振經商臺海兩岸成立「吳振利」商號,
隨著家族事業推廣婚姻圈亦隨之擴大,逐漸成為當地的望族或士紳階級。
清時頭前溪水位較高,河口的竹塹港一直是新竹地區與大陸東南沿 海各地貿易往來主要的港口,
船隻可溯溪到金門厝渡、舊社渡,湳雅吳家 基於地利之便設立「吳振利」商號,並加入塹郊「金長和」
商人組織,參與 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活動。
吳家由郊商、墾戶變成士紳階 級,且是塹城郊商中士 紳化最徹底的世家之一,
被認為是竹塹郊商中鳳毛麟角者.....
漢人移民開墾新竹以王世傑為首。
王世傑是泉州同安縣人,明鄭時期以督運糧有功,准其拓墾。
到了康熙五十年(1711), 清廷在竹塹地區設塘增兵,開始了竹塹地區的開墾。
王世傑自大陸率其族親及鄉人一百八十餘人到竹塹,以今新竹市東門街、暗街仔為中 心,逐次
展開拓墾工作。漢人在台灣初期從事農業的拓殖,而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仍仰賴大陸進口,
吳振利兄弟適時到竹塹北門街銷售商品,後來分別在湳雅庄與北門街設立商號「吳振利」。
振利號在臺海貿易有三個據點,一是湳雅庄的公館,二 是新竹北門街的店面,三是福建廈門
中山路的本舖,這應是湳雅吳家在 清代發展郊商貿易的主線所在。
王世傑在今新竹市區城隍廟附近展開拓墾,漸往北、西方向擴大拓墾 範圍,「而於康熙末年,
在今東勢以西,頭前溪以南,客雅溪以北的新竹 平原地區,建南莊二十四個聚落和北莊十三個聚落。
湳雅庄即是北莊十三個聚落之一......
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吳學德派下第十二世子孫吳嗣振兄 弟,在清廷第三次詔許移民搬眷之際,
由福建同安邑石兜村渡台 遷居新竹湳雅庄,吳嗣振開設船頭行經商台閩兩地,貨物由頭前溪 金門厝
上岸,以牛車送至「公館」吳振利號所在地,之後再將商品置於北門 大街各商號出售。
後來族人日多, 設置的商號分支漸多,較著名的商號尚有「吳萬裕」「吳振鎰」「王益三」
「金福隆」「吳萬德」「吳萬吉」「吳順記」等,
日治 時期則有「吳合益」「吳瑞昌」等商號......
傳統商人家族提升社會地位的途徑有二:經商致富,捐納為官;其次則是以龐大的財力為
後盾,鼓勵家人參加科舉考試。
湳雅吳家大致按照如此的 型式來發展,其家族成員參加科舉考試的成果計有:
武進士一: 吳士邦(禎弼) (十四世)。武舉二人: 吳奠邦(禎燁)、吳興邦(禎赫)(十四世);
文舉人則有 一人, 即吳士敬(以讓)(十五世)者也。其他如國學生十二人,太學生六人,新竹邑庠生四人,
同安邑 庠生三人,新竹縣邑武生六人,臺灣邑武生十一人。
在族人的世代中,以十四世有參加科舉考試的人員最多,且達到頂 峰。
打進官場,是為了鞏固家族的經濟利益,經營家族事業才是主職。
嘉慶元年(1796)高中武進士的吳士邦,雖被封為琉球福寧總鎮府,但往官 場上的發展似乎
不是最愛,最終仍在台灣的新竹市落腳,享受優渥的家 居生活與清高的社會地位。
同治庚午科中式文舉人的吳士敬,在商場表現 也勝過官場。
吳士梅即吳友信、吳士敬即吳讓記,兄弟倆人的祖居地「內翰第」正 廳依然存在,
整個房屋的面向長安街後接北門街 。
從嘉慶到道光年間, 吳家曾參與捐建文廟、以及淡水廳城牆等公共事務。
吳家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甚為熱心,曾為佃農購置墓地、捐款大眾廟中 元普渡費用,
道光年間捐獻義塚,收葬無名屍骨。同治六年,捐建義倉並 設立明善堂,附設義塾,
捐榖四千石是所有新竹士紳中捐獻最多者。
此 外,參與地方經理、保甲長、挑夫首的選舉,顯見在地方事務的影響力。
吳家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多以公號「吳振利」掛名,較著名的人員 有吳國步、吳國治兩兄弟,
以及吳國步的三子---吳士敬。
吳國步(1778-1827),淡水廳儒士、例贈文林郎、武翼都尉,壽年五十。
在淡水廳築磚城時曾出錢出力,為嘉慶、道光年間新竹地區的士紳名人,元配楊氏在
大陸居住,生子有來,在新竹地區娶一妾蘇氏,生兩子友信(士梅)、以禮(士敬)。
文獻記載:「蘇氏,竹塹吳國步妻,年二十六守寡,七十歲卒。」
蘇進治為典型的商人婦,係吳國步的「簉室」,丈夫過世時,兩個兒子,當時處於幼年。
這個年輕而幹練的寡婦,平日除主持家政外,並參與家族商業經營,做的有聲有色。
由於善於經營家業,獲利甚豐,因而為家族購入許多土地,守節多年之後,晚年有腳疾,
不良於行, 吳士敬親侍湯藥,十分孝順。
去世之後,兒子為她呈請旌表節孝,隨即奉准建立石坊,並入祀貞孝節烈祠。
目前(蘇氏)節孝坊仍立於今湳雅街邊,亦即席日吳家祖厝所在地之附近。
吳國治(1788-1854) 名禎道,字爾志,官章國治,國學生,享年六十七歲。
其妻許氏吉,享壽一百零三歲。
台灣巡撫劉銘傳曾題請建坊,旌表給與貞壽之門字樣。光緒十六年九月初五日,禮部具題。
初七日奉旨,許氏吉再加恩賞,給上用緞一疋、銀十兩餘。
長子吳士梅為新竹縣邑武秀才,在捐納一個「藍翎都閫府職」的官銜之後,
似乎全心在家族事業的發展,由於前後有五個老婆、六個兒子,食指浩繁之下後來投注
極大的心思在家族產業的爭奪。
次子吳士敬,是湳雅吳家唯一的文舉人。
吳士敬 (1826-1886 )譜名儀禮,字以讓,號謹齋。
同治庚午科舉人,同治元年戴萬生(潮春)亂起,帶領團練收副大甲土城,事平後以
軍功奏保為「候選訓導」。光緒二年,加捐為「候選內閣中書」,其在北門街的宅第
因而名為「內翰第」, 舖中仍懸掛有吳士敬高中文魁時所立之匾額。
日治之後, 吳家以吳迺持表現最積極,曾出 任新竹連庄保甲局評議員,族人中擔任
湳雅庄保正、客雅庄保正,多少應 與他有關。
吳信榮,曾是前清欽加的五品官,乙未時年僅三十二歲,隔年擔任日本司令部委員,
及憲兵通譯,三十四歲擔任新竹地方法院雇員,三十八歲擔任新竹聯庄保甲局評議員。
吳信教也是乙未割台之後,另一個迅速擠入士紳階層的少數成員之一。
明治三十四年(1900) 二十四歲時擔任新竹廳苦苓腳 外三十四庄保甲聯庄副團長,
二十七歲擔任湳雅庄保 正。二十九歲開始接受日語教育,同一年被選 上第五區土地
整理委員,明治四十至大正二年擔任樹林頭公學校 學務委員職務,並為地方稅調查委員。
昭和五年(1930) 五十四歲時,結束了長達約二十八年保正工作。
隨著家族事業推廣婚姻圈亦隨之擴大,其婚配對象之社經地位大抵相當,
都是各地的望族或士紳階級。
湳雅吳家與鄭用錫的弟弟即掌明志書院三十多年的鄭用鑑家庭,
在道光到光緒初年曾有密集聯婚的現象,
除了吳家女性表現優秀外,家族之間利益的聯結是主因。
直至今日, 湳雅吳家仍舊是新竹地區重要的家族......百大家族(004) 新竹 湳雅 吳家 - Xuite - BrickView https://bit.ly/3DNV8WW
部分資料引用自:
清代新竹湳雅吳家的女性 楊 婉 伶 (竹塹文獻雜誌第41期)
百大家族(004) 新竹 湳雅 吳家 - Xuite - BrickView https://bit.ly/3DNV8WW


祭祀公業吳合興93年間在竹市經國路,公業土地興建宗祠,前任主委吳榮堂與從事營造業的祭祀公業前管理委員吳其昌簽訂合建契約,吃定監造代表是外行人,犧牲祭祀公業建築容積權益,讓合建的商辦大樓蓋出最大樓地板面積。接任主委發現祠堂1樓原規劃4個店面變4個停車位,揭穿2人惡行,新竹地院依背信罪,判吳榮堂2年徒刑,吳其昌1年10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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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吳金興 | Facebook


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作者:林玉茹
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 - 林玉茹 - Google 圖書 https://bit.ly/38IIWIF
進香.醮.祭與社會文化變遷(台灣史論叢 民間信仰篇) - 謝國興, 李豐楙, 林美容, 張珣, 呂玫鍰, 三尾裕子, 丁仁傑, 陳緯華, 吳學明 - Google 圖書 https://bit.ly/3yMw3YJ
清代民間地權習慣與基層財稅困局——以閩台地區一田多主制為例
清代民間地權習慣與基層財稅困局——以閩台地區一田多主制為例 - 嗶哩嗶哩 https://bit.ly/3jL5fne
賴駿楠,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歷史與社會高等研究所研究成員。 本文原載於《法學家》2019年第2期,轉載自"法學家雜誌"公眾號。 為方便閱讀,編輯過程中省略註釋和參考文獻,如需引用,請參照原文。
文 | 賴駿楠
摘要:以一田多主制為代表的清代民間複雜地權習慣,對清帝國的基層治理和財稅收入構成了長期的困擾。 代表精英官僚視角的《福建省例》,對一田多主制在名義上持徹底的否定態度,但在田賦徵收中卻允許根據地權現狀進行變通操作。 清代臺灣地區的淡新檔案顯示,基層官府完全承認一田多主的事實,並對田面主/小租主的習慣性利益予以保護。 由大小租制引發的複雜的抗租糾紛,導致基層官員疲於應付相關詞訟,並面臨來自田底主/大租主的抗繳田賦壓力。 作為官有土地的屯田,也援用民間的大小租制,進而導致官方在面對屯田小租權頻繁流轉的局面時,難以徵收作為大租的屯租。 19世紀80年代後期劉銘傳在台灣開啟的財政整頓運動,並未改變大小租制這一根本的地權格局,反而令租佃、租稅關係更為複雜。 中國民法近代化運動中「物權法定」原則的確立,實際上有助於化約民間地權的複雜性,便於政府的管理與徵稅,從而服務於國家建設這一歷史任務。
關鍵詞:一田多主;民間地權;田賦;劉銘傳;國家建設
以地權為核心制度的中國傳統私法秩序,是中國社會經濟史與法律史學者長期關注的焦點之一。 在經歷了數代學者的耕耘後,晚近的研究已能夠表明,即使不存在近代歐陸意義上的民法典及相應的法解釋學,但自宋代以來不可扭轉的土地私有趨勢,使得以地權習慣為核心內容的民事習慣不斷繁榮滋長,並在明清時期達到其成長高峰。 在國家立法幾乎完全缺位的情況下,該時期的基層民眾在長期實踐中發展出極為豐富多樣的地權類型和交易方式,並催生出雖錯綜複雜但井然有序的"活的"私法秩序與地權市場,從而使中國農業經濟發展至前工業社會所能容許的最大成就。
然而,這一秩序並非盡善盡美。 從「私法/經濟/社會」這一維度出發,埃裡克森(Robert C.Ellickson)和張泰蘇探討過此種複雜地權對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步德茂(Thomas M.Buoye)則描述過因地權糾紛引發的清代中國鄉村各類暴力事件。 與之相比,本文側重於結合「公法/政治/國家」這一維度,來審視清代的複雜地權。 部分現有研究曾附帶地論及明清官方對於民間地權習慣的態度。 但是,結合各類地方傳世文獻和基層衙門檔案,對如下議題進行系統思考的研究,迄今仍屬少見:民間複雜地權對於國家機器——尤其是基層機器——的日常運作究竟會造成何種影響? 官方對這些地權習慣的態度能否轉化為具體的政策和措施? 這些政策和措施在現實中的貫徹情形如何? 麥柯麗(Melissa Macauley)曾經從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的視角出發,考察過清代福建省官方在面對因複雜地權問題而導致的訴訟爆炸和稅收困境時所採取過的應對措施及其實際效果。 但由於該文側重於對清季中國和奧斯曼帝國土地法改革的宏觀比較,所以並未結合更為豐富的一、二手文獻對清季福建(或閩台地區)的地權、訴訟與稅收間關係議題予以更加細緻的探討。
本文將嘗試從「國家」與「社會」互動的視角,來考察明清地權習慣對基層財政汲取乃至國家建設的影響。 本文研究物件的時空範圍將限定在清代福建省(自光緒十四年[1888年]之後則是福建、臺灣兩省)。 在清代,閩台地區以其發展至爛熟的一田多主地權模式,給各級官員和各層政府機構製造了長期的困擾,而閩台官方也數度嘗試對這種複雜地權予以規制。 此一個案,或許是展現明清地權與國家間關係的絕佳例證。
一、「國家的視角」
與歐洲中世紀和日本中古時期君主收入主要源自王室領地的情形不同,明清中國的財政來源基本上依賴於全國範圍內相對統一的、直接面對皇權機器的、涉及全體臣民的賦役體系。 因此,徵收賦稅,尤其是田賦,便成為明清中國官僚機器的核心任務之一。 在機構和人員配置方面,中央的戶部、省級的按察使司、地方的州縣官及其幕友都直接服務於這一財政目的。 各種官方及半官方的土地、人口和財稅統計冊簿,也都構成對此賦役體系之運行的定量監督。 鑒於田賦這種"正項錢糧"對於帝國運行的根本作用,徵收田賦的成績,也成為州縣官的核心考核指標。 清代的《吏部則例》和《六部處分則例》均對未完成徵稅任務的基層官員有著極為詳細和複雜的懲罰性規定。 相反,州縣官若能在每年的財政報告上交之前徵足錢糧,就有望得到記功、加級、升職等獎勵。 因此,至少對於地方官員而言,他們有充分的動機去足額完成每年的田賦徵收任務。
那麼,明清帝國的賦稅體系面對的主要「徵收物件」——民間土地及其收益——又處於何種狀態呢? 此處將以清代福建地區的"一田多主制"這一地權習慣為例,來展現清代國家所面對的"社會"的複雜性。 一田多主,是指在同一塊土地上存在多個"業主"的情形。 這種制度最常見的形態,就是田底主與田面主並存的局面。 其中,田底主是清代法律上認可的「業主」(在較模糊的意義上,也可被認為是擁有權人),他負責繳納田賦,其姓名被登記在官府的地籍冊上,其收益來自田面主每年繳納的地租;田面主則是受到習慣認可的「業主」,他對於土地的權利未經過官府 登記,也無須完糧(繳納田賦),但在現實中他往往實際控制著土地,既可將土地自耕,又可將土地租佃給他人(後者更為常見),其負擔則是每年向田底主繳納一定的地租(但田底主無權撤佃)。 在最成熟的情形下,田底與田面是兩種相互間完全獨立的權利或"物",它們在地權市場中的流轉完全不受對方的牽制:"有一田而賣與兩戶,一田骨一田皮者。 有骨皮俱買者。 田皮買賣,並不與問骨主。 骨系管業,皮亦系管業。 骨有祖遺,皮亦有祖遺。 "由於田面主與田底主對各自享有的土地收益都有完整處分權,所以他們也就能將自己收益的全部或部分,以絕賣、活賣、典、抵押貸款、租佃等交易形式,投入到地權市場之中。 可以想見,在田面與田底相分離的基礎上,同一塊土地會產生多種類型的、複數的收益人(即田底主、田面主、典權人、放貸人、佃耕戶)。 在某種意義上,他們皆可被認為是這塊土地的"業主"。 根據楊國楨對明清福建契約文書的整理,建立在田面與田底相分離基礎上的一田多主制,幾乎遍及福建各縣。
關於"一田多主"的歷史成因,學界已有成熟的研究,在此不再贅述。 此處關心的問題在於,一田多主對於國家財政——尤其是對於基層政權的財政汲取——會造成何種影響? 可以想見,由於一田多主制中同時存在著數個土地收益人,且土地收益的分配必須經歷多重且複雜的收益流動過程,故而一旦收益流動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生糾紛,都可能影響理論上的最終收益人——田底主——的收益狀況,並影響其繳納田賦。 即使是在最為經典和簡潔的一田多主模式——"佃耕戶—田面主—田底主"——當中,土地產出或收益的分配,也歷經了兩次流轉和三個主體。 不論是在佃耕戶與田面主之間,還是在田面主與田底主之間,若發生欠租糾紛,則田底主最終的完糧能力都可能受到影響。 更何況,現實中的一田多主大多比這一經典形態更為複雜。
儘管《大清律例》完全沒有關注一田多主現象,但福建省級精英官僚卻不得不應對本地的這種棘手情形。 在《福建省例》這一省級行政規章文件的彙編中,我們能夠發現當地歷任督撫、按察使和布政使對於一田多主的態度及應對措施。 至遲在雍正年間,福建省高層便已經認識到一田多主現象的普遍存在,及其所帶來的社會與財政問題。 該地省級官員發現,田面主在現實中的地位,遠不限於他們在表面上的佃戶身份:「一經買契,即據為世業,公然抗欠田主租谷,田主即欲起田召佃而不可得。 "由於田面可以自由轉賣,欠租的田面主有時利用這一手段逃避歷年欠租:"甚有私相田皮轉賣他人,竟行逃匿者。 "最終的結果,必然是"田主歷年租欠無著,蜦糧累比,陷身家而誤考成"(著重號為引者所加)。 從省級官員的視角來看,正是一田多主導致抗租糾紛(尤其是田面主抗欠田底主)頻發,進而不僅導致"獄訟繁興",而且還耽誤國課,所以這種地權習慣無疑是必須禁革的"惡俗"。 在雍正八年(1730年)、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和乾隆三十年(1765年),福建省當局先後明確下令禁止田面習俗,並規定"以田皮、田根等名色私相售頂、承賣即到官控告者,務即按法重究,追價入官,田歸業主另行召佃"。 其規定不可不謂嚴厲。 福建省當局還下令將這一決定刊刻告示,甚至樹立石碑,"以垂久遠"。
清代福建省級精英官僚的上述立場,正符合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Scott)所說的"國家的視角"(seeing like a state)。 斯科特曾指出,官僚制國家在面對其難以理解的、變動不居且錯綜複雜的各種地方性實踐時,總是傾向於對後者加以簡化(simplification)的改造,而這種簡化嘗試是出於行政管理和財政收入上的便利考量,"從而可以集中地從上到下加以記錄和監測"。 在土地法方面,官僚制國家傾向於讓一塊土地只存在一個明確的擁有者,該所有者的權利受到司法與員警制度的保障,其義務則是定期向國家納稅。 從"國家的視角"來看,這種做法"比過去要破解複雜的公共產權和各種各樣土地制度的混合物不知容易多少"。 同樣地,從清代福建省級精英官僚的視角來看,民間地權當然是越簡單越好,最好能簡單到即便是一位到此任官的外省籍官員也能一目了然的地步,因為這將極大地便利基層官員的行政管理,減少因地權糾紛引發的詞訟審理負擔,並最終確保徵稅工作的順利進行。 在面對複雜的"地方性知識"時,所有的官僚制國家都有著一種"反熵"的衝動。
《福建省例》還記載了一件「國家的視角」與「基層的視角」相遭遇的事件。 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福建閩清知縣萬友正向閩浙總督富勒渾報稱,鑒於一田兩主現象在該縣"相沿已久,勢難禁革",故而請求准許該縣的田面買賣當事人赴官繳納契稅以增加歲入;另外,鑒於省城民人多有在該縣購買田產(實際上是購買田底)者,而閩清知縣每年赴省向此類人等徵收田賦殊為不便,且耽誤本縣公事,故而請求允許改變徵糧方式,即改為" 省戶到縣收租,即令籴價易銀,將本戶應完糧賦全行完納,其有不完者,就種田之佃(實為田面主——引者注)催其代完"。 很顯然,身處縣級衙門的萬友正,對於一田多主制及其催生的不在地主制(田底主因不是田產的實際控制人,所以多居住於遠離田地的城市)在基層的普及狀況更熟悉,也更了解省級官僚的"單一業主"政策和圍繞"法定業主"而設計的田賦徵收制度在現實中的貫徹難度。 不論他本人是否對此有清醒的認識,萬友正看似語氣緩和的改革建議,客觀上卻具有重大的革新意味:這一建議實際上是以允許繳納交易稅的方式,來承認和保護田面主獨立於田底主的合法地位,而且以(在部分情形下)向田面主徵收田賦的方式(雖然名義上僅稱作"催其代完"),來承認其對土地的實際控制權乃至其真正或最強"業主"的地位。 閩浙總督在收到上述建議后,批示布政使與按察使兩司合議此事。
福建省級官員合議之後的結論,是對萬友正上述方案的部分肯定和部分否定。 針對萬友正有關對田面交易徵收契稅的建議,福建省級官員重申了雍正八年以來的一系列禁令,明確強調田面交易的非法性。 而且,福建省級官員指出,如果田底和田面的交易都可以投稅,那麼就會導致"一田兩稅",將有違仁政宗旨。 因此,將田面權合法化並對其交易徵稅的做法,實際上是"徒知禁其流,而不思所以清其源"。 不過,福建省級官員卻贊同萬友正提出的當在外地田底主欠糧時由本地田面主代為完納糧賦的建議,因為這種操作"事屬簡便"。 由於萬友正在這後一項建議中始終將田面主稱為"佃戶",所以至少在名義上並沒有觸犯禁革田面的省級禁令,福建省級官員在接受該建議時,也就不會有面子上的為難。 閩清知縣與福建省級精英官僚間的這次政策博弈表明,儘管官僚制國家擁有簡化民間地權類型的本能衝動,但在缺少足夠力量改造基層地權結構的情況下,也不得不在徵稅操作中順應複雜地權的現實(儘管在法律"表達"層面,他們仍舊不願將這些事實予以合法化)。
不過,「國家的視角」要想得到徹底貫徹,就需要足夠的國家能力予以支撐。 儘管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布政使、按察使都不缺乏改造基層地權的意願,但他們的確缺乏充足的行政力量來實現其意願。 對於基層官員而言,他們不僅缺少足夠的資源去貫徹省級禁令,甚至也缺少充足的動機去執行此禁令。 由於任期短暫、更調頻繁,州縣官常常不願在地方治理中投入過多的精力。 對於一田多主這一上級眼中的"惡俗",州縣官更有可能在衡量財稅的暫時穩定、具體訴訟中的息事寧人、地方在短期內的安靖等目標后,在司法和行政中採取機會主義的處理態度,甚至是默認的態度。 也正因為如此,萬友正才在前述乾隆四十九年(此時距禁革田面禁令的頒布至少已54年)的稟報中表示,田面習俗在現實中難以禁止。 福建省級官員自身也清楚地意識到,由於這一習俗的普遍存在以及州縣官的不作為,即使下令"立碑永禁",甚至在"窮鄉僻壤"嘗試"刊刻木榜,一體示禁",最終仍難以逃脫"日久廢弛,愚民無所儆畏"的結局。 在乾隆朝之後,儘管在名義上原有禁令仍然有效,但福建省當局似乎再沒有就一田多主問題發佈過新的禁令。
二、陷入地權叢林的基層司法與財政
01
抗租案件与田赋困境
本部分将暂时离开省级精英官僚的视野,而转移到“国家”与“社会”的日常相遇之处上去。而这必然涉及对基层衙门档案的考察。由于清代福建省内地部分的各县衙档案现今几乎未有存世,此处的考察将依赖清代台湾地区淡水厅—新竹县档案(学界通常称之为“淡新档案”)。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从郑氏政权手中收复台湾并在此设府,直至光绪十四年(1888年)台湾完成建省,台湾都是福建省的一部分。来自内地的汉族移民(多为闽、粤两地人群)在岛内不断垦殖土地,同时将内地的地权习惯也一并带至台湾。
与福建内地部分类似,一田多主制是清代台湾的地权常态。田底与田面的分离,在岛内以大小租制这种三层地权体系的形态呈现。在18世纪,汉族移民开始大规模赴台开垦荒地时,持有官方执照的“垦户”往往承包下大片土地,然后将土地细分,以招佃形式招揽佃户进行真正的开垦。由于此类佃户以自己的人力和财力对荒地进行了开垦,作为习惯上的回报,他们就对土地拥有了超出一般佃户的更多权利,亦即田面权。这类佃户随后也多将土地耕作权出租给他人,从而自己也晋升为食租者。结果,最初的“垦户”就成为法律上的“业主”或“业户”,被称为“大租主”的他们负责缴纳田赋,其权利则是从下一级食租者或直接从佃耕户那里收取俗称“大租”的地租。而第二级食租者则俗称“小租主”,他们将土地租给真正的佃耕户,并向后者收取“小租”(但也存在小租主自耕的情形,以及将土地部分出租、部分自耕的情形)。这一地权体系的最下一级收益人则是真正的佃耕户,他们在缴纳全部大小租后,可以保留剩余的土地收益。一般而言,大租占土地总收成的10%20%,而小租则占40%左右。大租权和小租权都是相对独立且可自由处分的“物权”,因此可被投入到地权市场中自由流转,从而造成更为错综复杂的地权格局。
在淡新档案中,大小租制是一种可在官员面前公开存在的事物。由此可见,《福建省例》中的禁令在基层衙门几乎完全不起作用(或许当事人根本就没意识到禁令的存在)。当小租主卷入诉讼,并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他们往往毫无顾忌地摆明自己的小租主身份,并向衙门提交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小租权的契约或者分家书。而官府也未曾质疑过小租权本身的合法性。光绪七年(1881年),新竹知县在一份提交给福建省当局的案件汇报中,甚至毫无贬义地介绍起该地的大小租制:“惟查台地俗例,佃户向有完纳大小租者,大租归于业户,小租则归田主。”借用埃利希(Eugen Ehrlich)的术语来说,大小租制不仅是当时淡水新竹地区民众们的“行为规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官府处理纠纷时的“裁判规范”。
可以想见,与福建内地的情况类似,清代台湾的大小租制也将导致各类复杂的地权纠纷,尤其是抗租纠纷。一旦这些纠纷在民间难以得到化解,就有可能闹至官府。而官府一旦不能有效解决这些纠纷,就有可能导致作为纳税人的大租主无力完粮或声称无力完粮。清代淡水新竹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大小租主“一体保护”的倾向,也更有可能加剧抗租纠纷中双方立场(尤其小租主的立场)的“硬度”。尽管现存的淡新档案可能并未完整保留该地区全部抗租案件的卷宗,但笔者还是识别出了20件以上其主要案情为抗租的案件。
在光绪十四年(1888年)之前发生的20件抗租案件(该年份之后的案件留待后文讨论)中,多数涉及大小租主之间的纠纷(15件),只有6起涉及小租主与佃耕户之间的纠纷,涉及大租主与佃耕户间纠纷的则更是少数(5件)。大租主与佃耕户间的纠纷之所以较少被提交给官府处理,是因为大租主与佃耕户之间的直接联系本来就少。而小租主与佃耕户之间的纠纷之所以较少闹至官府,则是因为当佃耕户抗租时,小租主依据习惯有撤佃的权利,且小租主多属在乡地主,对土地的控制力强,所以也拥有撤佃的实际能力。结果,小租主在面对佃耕户时拥有的习惯上的撤佃权和事实上的撤佃能力,使得前者在抗租纠纷中更容易迫使后者就范,从而不会令民间纠纷轻易演化成司法案件。相比之下,由于小租权对于小租主而言已是独立的“己业”,一旦在大小租主之间发生抗租纠纷,大租主就缺少撤佃权(或者说撤销小租的权利)这种“自力救济”手段,并且也很难直接要求佃耕户缴纳大租(因佃耕户多受小租主的直接控制)。在这种局面下,大租主只能将纠纷提交给官府裁断,以寻求权益保护。这些现象,也表明小租主在整个地权结构中的强势地位。
让我们来关注这20起抗租案件中的财税面向。由于官方规定完粮责任由大租主承担,所以在大部分抗租案件(15件)中,大租主都会在诉状中声称由于小租主或佃耕户的欠租,自己已经无力完粮,或可能在今后无力完粮。这种套路性的说辞实际上是一种对官府的威胁,以迫使后者做出对大租主有利的判决。在5起抗租案件中,淡水同知或新竹知县曾在批示中表明自己对完粮问题的关切。一般而言,如果案件涉及的抗租额度较小,那么与此相关的田赋额度也就较小,基层官员所面临的考成压力也就不大,于是官府便不会在案件中直接表达对完粮的关切。但一旦抗欠租额较大(例如在1000石以上),导致严重威胁财政安全时,官府便会对田赋问题表达严正的关切(“吴顺记控徐阿千等”“徐熙拱控彭阿赐”两案便属此种情形)。若案件中大小租主的大量田产未经报官登记,由于涉及“欺隐田粮”这一须由清律治罪的情形,且直接威胁官府的财政收入,则官府也会在案件中对田赋问题表达关切(“吴顺记控徐阿千等”“刘清福控刘万寿等”两案属于这种情形)。换句话说,虽然官府不会在全部抗租案件中表达财政关切,但一旦案件涉及的是某些拥有大片田产的“缴粮大户”(他们在官府眼中的地位,颇类似于今天各地的龙头企业等“纳税大户”)的利益,或者涉及向官府欺隐大量田产,官府便会毫不掩饰自己对完粮问题的关切。在最极端的情形下,官府甚至会派出兵丁协助大租主收租,以便确保田赋进账。这充分体现出重大抗租案件对基层衙门财政事务造成的困扰和压力。而且,即使官府尝试认真处理欠粮问题,但在一些抗租纠纷中,淡新档案显示仍有大量田赋(或其他形式的税费)未能及时完清。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司法档案难以完整和精确地呈现出当事人的纳税情况,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现实中的拖欠赋税行为,很有可能未曾被记录在这些司法卷宗内。
以下将以“吴顺记控徐阿千等”这一典型的大小租主间纠纷案为例,来展现大小租制导致的复杂抗租纠纷及其对基层司法和财税的影响。该案属于极为典型的长期缠讼:案件在时段上跨越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四朝总计三十余年(淡新档案中残留下的该案卷宗,始于咸丰年间),并历经至少14任淡水同知的审理,甚至惊动了闽浙总督。在该案发展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为维护利益,均不惜使用或扬言使用武力,甚至一度迫使淡水厅派兵干预。根据林文凯的研究,导致此案发生的最关键背景,乃是淡水厅竹北二保大溪墘庄东畔田产的大租主吴顺记(系家族名号)与众小租主间就大租缴纳是否应由分成租(抽的租)改为定额租而发生争议。该地自雍正年间给垦以来,大小租主间长期维持“一九五抽的租”模式,即小租主依据每年的丰歉状况,将15%的土地收益作为大租交给“业户”。在开垦早期,由于土地高亢,缺乏水源,收成少且不稳定,分成租模式对小租主更有利。但至道光中期,经小租主长期自投工本修筑水塘,土地产出逐年升高。在此种情形下,若仍维持原有的分成租模式,则将意味着大租主在改良土壤上未做任何投资的情况下,却坐享小租主对土地投资所形成的不断上升的收益。此时的小租主有着强烈的动机以定额租的方式将大租主的收益固定化,从而“保护”或独享自己的土地投资收益。而大租主则自然倾向于维持分成租模式,以便分享新增的土地收益。正是这种“土地收益分配结构的内在紧张性”,导致小租主开始长达数十年的集体抗租行为,并迫使大租主不断将前者控告至淡水官方。
由此可见,一田多主制下的两方(甚至两方以上)的“业主”对土地收益分配的根本性冲突,是构成此案纠纷的结构性因素。与这种结构性冲突相匹配,大小租主也对应着两种不同的“财产权”观念。对于大租主吴顺记家族来说,要求小租主恪守“契约精神”、严格按租佃契约规定的分成租模式缴纳大租,便是其在本案中祭出的法宝。在吴顺记提交的诉状中,抗纳大租的佃户被描述成“狡猾奸诈”的“玩佃”“奸佃”“虎佃”,其违约行为既导致大租主“业租无收”,又“贻害国课”。而小租主所持的有关财产分配的正义观念,则是一种有关“劳动创造价值”的朴素认识。正如黄宗智所言(尽管并非针对此案),“生地只有通过种田人的努力种‘熟’后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因此一个佃户把一块几乎一文不值的土地变成一件有价值的东西,他应该从他的辛劳中受益,似乎是适当的和公正的。”所以,大溪墘庄的众小租主,才在呈文中恳请淡水同知判处“业户按甲吐课,佃人亦按甲定抽”,其目的正在于以定额租的形式,将大租主的收益予以限制和固定化,从而尽可能独享自己对土地改良后的收益回报。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此案中,将小租主所持的这种财产观念清晰展示出来的,并非小租主本人,而是大租主。在咸丰十一年(1861年)的一纸诉状中,吴顺记家族代表吴国英声称:“且英父(祖)承(买大)溪墘一带租谷,价已数仟,不(过)荒埔草壤之田耕耨,矧当年生番猛烈,四处□出,务多设隘丁,(时多任务)食、铅条、火药,兼以开(埤筑)圳,借备银本,又复不计数仟……亏英父祖披荆辟棘,百倍艰辛,方成沃土,受其抗欠,心谁得甘?”
但是,吴国英对这种财产观念的盗用,立即惨遭官府打脸。淡水同知秋曰觐在批示中写道:“至于埤圳等事,系佃户抛本,与尔何干?”
除了抗租这一主要案情,此案中尚有另一问题同样引起官府的严正关切,亦即小租主一方所控告的大租主“匿甲吞课”举动。根据小租主在咸丰七年(1857年)递交的诉状中的说法,大溪墘庄一带土地在乾隆年间开垦之初,仅在官府登记了25甲(约282.5亩)垦熟田地。随着小租主们在该庄的不断开垦,到此案发生的年代,垦熟土地至少已经达到了小租主们声称的440余甲(近5000亩),但作为“法定业户”的大租主一直没有就这些新垦熟的土地赴官报丈陞科,从而逃脱了大量的田赋义务。在咸丰十年递交(1860)的一纸诉状中,小租主们更是指出垦熟土地现已达“壹仟甲有奇”(11300亩以上)。鉴于欺隐田粮是明确受到《大清律例》禁止的行为,且直接威胁地方官府的财政收入,数任淡水同知均对此事颇为重视,并不断声称要“亲临勘丈,照则陞科”,甚至扬言要将大租主治罪。但以当时的技术能力和行政人员配备,要想在不耽误其他公事的前提下及时丈量完万余亩以上的土地,显然并非易事。而吴顺记一方也曾向淡水同知提醒过勘丈的难度:“况该处硗瘠不堪,或数百步仅恳[垦]一区,或千余步祇有数亩,加以地势高下,奇零不齐。如欲逐一勘丈,非数十天不能蒇事。”结果,勘丈一事只能不了了之,而淡水同知扬言按欺隐田粮律对吴顺记治罪,也只是停留在迫使吴家服从官方判决之手段的层面。
在此案的卷宗中,我們還可發現由此案牽扯出的幾件影響較小的"案中案",而這些"案中案"也與一田多主的地權結構高度相關。 例如,在鹹豐三年年底(1854年年初)的一次堂訊中,小租主羅阿錫聲稱其父在道光年間已將小租權賣與他人,雙方約定所有積欠大租皆由買家代為完納。 但新小租主顯然沒有繳納新舊欠租。 而吳順記一方則不知這份小租權已被轉賣,所以仍將舊小租主羅阿錫私自捉拿並交給官府。 這是由小租權自由轉賣引發的欠租糾紛。 又例如,鹹豐四年(1854年),因欠租被官府關押在案的小租主姜雙年、姜雙全兄弟,在一份訴呈中聲稱:其父親一房在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間已經與其叔各房分家,姜雙年兄弟兩人所擁有的小租權僅系從其父處繼承而來,因此兩兄弟僅 需繳納與該部分小租權相對應的大租;吳順記一方先前由於不知上述分家一事,遂以私力救濟的方式將其所認定的姜家代表——長房的姜雙年、姜雙全兩兄弟——捉拿交給官府;吳順記在知悉以上事實后,同意姜雙年兄弟兩人僅須繳納部分大租,其餘大租則"另行向討"。 這屬於因小租權已成為一種可以繼承的「世業」、從而在分家析產後導致納租責任不清的情形。
可以想見,面對如此規模龐大、錯綜複雜、經年累月、案中有案的地權糾紛,負責主審此案的歷任淡水同知都會感受到巨大的困擾和壓力。 在其對清代房地交易習俗及相關糾紛之官方裁判的研究中,尤陳俊曾指出,相應裁判往往是"遊移於私契秩序和律例秩序兩極之間,通過地方官員原情執法式的個案化處理,不斷朝向最佳平衡點調整的一種動態"。 具體到此案中,歷任淡水同知也是不斷地在各方當事人具體利益、官府財政需求、契約規定、事實變遷、倫理道義等因素間不斷衡量,努力提供一份既能在各方當事人利益和情緒間予以折中、又能確保財政安全的判決。 但由於此案本身的高度複雜性,其相關判決似乎未能實現充分平息糾紛的效果。 此案中最關鍵的兩次判決,分別發生在鹹豐十年(1860年)和鹹豐十一年(1861年)。 在第一份判決中,淡水同知寧長敬在沒有實際丈量土地的情況下,直接將墾熟田地面積定為440餘甲(近5000畝),並斷令今後小租主以每甲五石(略高於一般情況下的四石)的定額租方式支付大租。 由於該判決免除了小租主所積欠的數千石大租,且強令大租主接受定額租模式,所以必定引起吳順記一方的不滿。 當新任淡水同知秋曰覲於次年上任后,吳順記一方立刻在新訴狀中控告徐阿千等小租主仍在"招集會匪數十",頑固抗欠大租。 是年九月(舊歷,以下同),秋曰覲做出新一輪判決。 在同樣未經實地土地丈量的情況下,秋曰覲將墾熟田地的面積評估為500甲整(約5650畝),規定今後每甲完納大租六石。 新的判決還斷令徐阿千等人繳完近四年所欠大租2800餘石(這意味著四年之前的大租被一概免除)。 此外,秋曰覲還下令,吳順記今後免於繳納原定田賦,但須每年承擔遠高於田賦負擔的500石"屯租"義務(屯租之性質有待下文討論)。 儘管這份判決將每年應納定額租的具體數額有所調高,且願意協助催繳部分被抗欠的大租,但仍然不符合大租主的期待。 最關鍵的是,該判決以下令年納500石屯租(約值500洋元)的方式,讓吳順記的稅費義務大為增加。 吳順記遂繼續抵制判決。 在此壓力下,秋曰覲在該年年底將吳順記每年應納屯租額度由500石改判為400石,但又同時規定此後15年內大租主不得再請求"升租"。 大小租主隨後都具結保證服從判決。 但直至同治年間,淡新檔案顯示小租主們仍在抗欠大租。
在此案中,除了大租主的收入長期未獲保障,淡水衙門本身的田賦或屯租收入,也由於捲入抗租糾紛而不斷受到困擾。 在其提交的幾乎所有訴狀中,作為「法定業戶」的吳順記一方都在聲稱他們因小租主的抗租行為而無力完糧,並以此暗示淡水同知應做出有利於己方的判決。 受限於司法檔案本身的性質,我們無法確知吳順記在這場官司所歷經的三十餘年時間中的抗糧次數及額度。 但淡新檔案顯示,他們的確長期以此為藉口拒繳錢糧。 當秋曰覲判令吳順記每年繳納數百石屯租后,出於對判決的抵制以及對新增財稅負擔的不滿,吳順記又開始使用相同的策略來抗納屯租,亦即推稱由於仍被小租主抗納大租,所以屯租無著。 為表達對官府的不滿,吳家甚至將與涉案田地無關的其他田產所應繳納的賦稅也一併抗欠。 直至光緒初年,儘管淡新檔案顯示大小租主間此時似乎沒有發生抗租糾紛,但吳順記一方仍在習慣性地拖欠屯租,以發泄他們對先前判決的不滿。
02
官有土地的收益流失
18世紀晚期以來,臺灣長期實行以官府所有土地之收益來支付本地軍事人員薪餉的制度。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臺灣設立屯制。 所謂「屯」,系指受官府指揮、由番社中部分男性成員(屯丁)構成的軍事組織,其職責是地方治安和剿匪事宜。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閩台當局將漢人在原本禁墾地帶開墾的地畝沒官,"作為屯田,由屯田收屯租,以給屯餉",又將禁墾界外部分未墾荒埔亦作為屯田向漢人招墾,官府收取屯租。 對屯田上的佃戶,地方官發給"易知丈單"。 在當時的財政體系中,屯租為外款,屬於地方收入。 但基層政府徵收完本地屯租后,須解往府庫,然後由府發給所屬各屯。 因此,屯租能否足額徵收,也成為基層官員每年考成評價的重要指標之一。
屯田的地權模式與臺灣民田一樣,都是大小租制,只不過官府自身取代民間"業戶"成為大租主。 與民間開墾土地一樣,屯田雖為官有,但仍須佃戶費力墾熟才可耕種,若不給予佃戶更多權利,則難以吸引其前來開墾。 此外,若屯田系沒收而來,則這些田地上原本即存在成熟的大小租制,官府雖然廢除了原大租主並取而代之,但卻難以廢除小租主。 因此,官屯在成立之初,即援用民間大小租制,承認佃戶的小租權,而官府自身則是大租主。 官府對小租權的轉賣不予干涉,甚至沒有要求屯田小租權在轉賣時須前往衙門登記。
如果說民田上的大租主經常面臨強勢的小租主以各種理由抗納大租的情形,那麼作為大租主的淡水衙門,其在徵收屯田大租方面的表現只能說是更糟。 儘管淡新檔案的行政類檔案中所保存的屯租徵收相關文件絕非完整,但至少可以從中看到,在道光、鹹豐、同治年間,淡水官方幾乎每年都要遭遇大範圍的小租主抗欠屯租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鹹豐、同治時期對臺灣而言也是"多事之秋"。 受內地太平天國運動的波及,該時期臺灣亦爆發各種叛亂。 鹹豐十一年(1861年),天地會領袖戴春潮一度率眾攻陷彰化縣城。 直到同治二年(1863年)九月,清軍(包括屯兵)才奪回該縣城。 因此,在這一時期,淡水同知有著足夠的動力和壓力去徵收足額屯租。
記載鹹豐七年(1857年)淡水廳屯租徵收過程的13701號卷宗,可以讓我們身臨其境地體會淡水同知在這件事情上遭遇的挫折。 是年六月二十二日,淡水同知馬慶釗發佈告示,宣佈將於該月二十八日開徵屯租,並命令各佃"踴躍輸將,即積欠各年分銀谷,亦應掃數完納"。 七月二十日,就至少有一名高級差役因徵收錢糧、屯租不力而遭到降級處分。 在稍後的一份檔中,我們可以發現該名差役因催征屯租不力"致蒙重比"(即被打板子)。 九月十二日,馬慶釗又發佈告示,聲稱自己要親自前往各莊監督徵收。 十月二十三日,他又發佈同樣的告示。 三天后,他在另一份告示中抱怨「各佃赴納者尚屬寥寥」,隨後向小租主們祭出他所能提供的「胡蘿蔔」:「如能先將本年完清,在賞給花紅、銀牌,有能新舊全完者,從優賞給頂戴、花紅以示鼓勵。 "又過了三天,他決定使出"大棒",亦即請求本地駐防綠營派出兵勇逮捕抗欠屯租者。 同一日,他向一戶「掃完新舊五年屯租」的「屯佃」賞給銀牌、花紅,併發佈告示表彰此事。 再過一日(即十月三十日),他繼續表示要"親臨催征"。 到了十一月二十二日,馬慶釗似乎異常憤怒地發出一張簽票,勒令將部分頭役和糧差"隨簽鎖帶赴轅,以憑比追供屯稅契各款項"。 可以想像,此時又要有人因催征不力而被體罰。 直到十一月底,該同知仍在請求綠營協助收繳屯租,並逮捕頑固抗延者。
在緊接13701號卷宗的另一個卷宗里,我們或許能夠找到馬慶釗所處困境的原因所在。 曾在該年十一月下旬遭到體罰的糧差陳樹,在十二月十八日的一份稟報中,道出了導致屯租征繳困難的一個原因,亦即他所稱的「古今異戶,確查未明」。。 陳樹表示,在他負責監督的拳山保八家欠租的"官莊佃戶"中,現在只查出四戶的正確姓名和身份,亦即"陳宗、高玉、高萬、陳揚"等四戶。 陳樹表示其餘四個佃戶仍然"未能一時查出",所以懇請淡水同知允許"再行細查"。 實際上,在一周之前,頭役蔡陞、壯勇謝賢、林朝等人提供了一份內容與此相似但明顯解釋得更為詳細的報告。 他們表示,在拳山保官莊中,"尚有八戶俱各匿欠八年,有戶名而無現佃可以趕催,履詢歷辦多年之糧差及該地協催鄉保長等,俱各推稱不知何人應納,以致無從趕催,罔知其中有無受賄弊匿情理,殊為不解"。 即便是陳樹之前提供的那份"正確"的四戶名單,也可能並非相應田地上真正的小租主。 儘管如此,淡水同知仍例行公事地發出簽票,命令曾貴、陳樹二差立刻前去追繳已"查明"之四戶的欠租,並將頑抗者帶至衙門接受審訊。 淡新檔案顯示,這種例行催繳的行為一直延續到了同治元年(1862年)。
差役們提到的「古今異戶」,實際上是由屯田小租權頻繁轉賣所造成。 屯田小租主可自由轉讓其權利,且小租權交易既無須登記,更無須投稅,這必然造成官方登記冊(即使它偶有更新)上的佃戶姓名在經歷一段時間后與現實中屯田上的小租主姓名不符。 若差役本人對散處在淡水各處鄉間官莊的地權流轉未能做到充分掌握(而實際情形也是如此),則他們在徵收屯租時很容易陷入既找不到登記冊上的舊小租主、又找不到當下的新小租主的困境。 當社區領袖人物(如鄉保長)拒絕與差役合作時(這正是頭役蔡陞那份報告中提到的情況),這種困境只會加劇。 結果,無論淡水同知如何在衙堂上笞打辦事不力的差役,他始終難以擺脫屯田小租權頻繁流轉導致的屯租徵收困境。
拳山保官莊的這種情形,絕非屯租徵收工作中的小插曲,而是其常態。 在一張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吞霄社各小租主未完屯租名單中,總計33家抗租戶中有17戶被查明系"承頂"(這是小租權購買的俗稱)而來(被記為"某某某頂某某"這一形式)。 當然,剩下的16家抗租戶中,很可能有一部分實際上也已將小租權轉頂他人,只是調查者尚未發現而已,所以只能將原小租主姓名寫上。 一份規模更大的樣本是同治七年(1868年)蛤仔市、大坑口、銅芎中、西山背、屯霄社各處的抗欠屯租名單。 在該名單涉及的全部437家抗租戶中,至少有348戶——佔抗租戶總數的79.6%——系從原小租戶處承頂而來。 轉頂后形成的新小租主之所以經常成為抗欠屯租的「主力」,很有可能是因為新舊小租主未能就繳納屯租事宜達成一致。 具體而言,尋求出售屯田上小租權的舊小租主為了讓自己的小租權顯得負擔較輕(從而吸引更多的買家,並抬高小租權的售價),在轉頂契約內可能不會寫明新小租主對官府的屯租義務(這明顯違反了官方的要求)。 此外,即使雙方在交易時可能就未來應如何繳納屯租達成一致,但他們也有可能就舊小租主在交易之前歷年欠下的屯租究竟應由誰來補繳一事發生爭議。
光緒十三年(1887年),臺灣首任巡撫劉銘傳向朝廷上奏揭露了該地區官有土地經營的大崩盤。 他表示,"迄今百餘年來,屯租則征不足額,屯餉則減半放支"。 由於臺灣各地屢遭兵變,屯田檔案多已散失,結果基層官府在每年催征時,"但知歲額"。 即使是原本負責督促各佃戶完納屯租的"佃首",也"並不知田在何所,戶租幾何"。 "佃棍"們甚至"竊占盜賣,上下相蒙","以致積欠歲增,額饷日绌"。 在頻繁的動亂、羸弱的監控能力、不受控制的地權流傳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官有土地經營事業被迫走向終結。 劉銘傳也不得不開啟土地「私有化」進程:與民田一樣,所有屯田都將接受官府的統一丈量和登記,原有的屯租將被廢除,而小租主們也轉變為擁有完整"擁有權"的"業戶",從此以後只須向官府繳納田賦。 自光緒十四年(1888年)以後,屯租在臺灣基本已成為一個歷史名詞。
三、与地权搏斗的刘铭传财政整顿运动
屯田整顿方案,实际上只是刘铭传在台湾开展的声势浩大的财政整顿运动中的一环。作为台湾首任巡抚,刘铭传需要为本省的各类“国家建设”事业——军工业、铁路、邮政、矿业——筹措资金。光绪十三年(1887年),决意励精图治的刘铭传开始了台湾地区的清赋事业。在大量地方士绅的配合下,台湾当局对全台范围内的田园实施了丈量,从而得以将大量之前未经报陞的田园纳入赋税体系之内。
除了扩大应征田赋的田亩面积,清赋运动也以“减四留六”的政策,将旧有征粮制度予以重大改动。该政策大约出台于清丈结束后的光绪十四年(1888年)三月底、四月初,其实质内容在于完粮义务改由小租户承担,以及大租户为此须将部分大租补偿给小租户。鉴于土地的实际控制人多为小租户而非远离土地的大租户,台湾当局决定将丈量土地后产生的单据即“丈单”发给小租户,并由小租户承粮。为了对小租户的纳粮负担进行补偿,台湾当局决定,从此以后小租户在缴纳大租时,可将原有大租额的四成扣留以便完粮,而只须向大租户缴纳剩下的六成。与百余年前闽清知县万友正那遮遮掩掩的政策建议相比,刘铭传的这一改革,意味着台湾当局以登记和征粮的方式,开始彻底承认田面主/小租主的事实地位与合法身份。从财税视角而言,刘铭传的改革意图在于,在不摧毁原有的多层地权体系这一前提下,将完粮义务加诸土地及其收益的实际控制人身上,从而便利基层政权的田赋征税工作。在官方的这一设想下,即使此后大小租主间仍会发生纠纷,但由于田赋是从实际握有土地收益的小租户处征得,故而这类纠纷并不会像之前那样对地方财政构成实质性威胁。
但淡新档案中的部分案件显示,刘铭传此举似乎并没有带来一劳永逸的效果。发生于光绪十七年至二十年(1891年至1894年)的“陈源泰即陈明德诉张阿祥”一案,就是这方面一个最生动的例子。在该案中,原大租主曾金镕原本每年从小租主张阿祥处收取大租100石左右。光绪十二年(1886年),曾金镕将每年100石大租中的40石,以477洋元的价格典与陈源泰,亦即陈源泰出资购得了100大租中40石的收益权。在同年稍后时间,曾金镕又将剩余的60石大租作为每年应付利息,向张阿祥借银460洋元,亦即小租主张阿祥本人以“胎借”(即以土地为抵押的借贷)形式购得了60石大租的收益权。换句话说,原有的100石大租权,至此被张阿祥和陈源泰两个家庭分割完毕,小租主张阿祥从此以后每年只需向典权人陈源泰支付40石大租,剩余的60石大租,由于与张阿祥、曾金镕二人借贷关系中产生的每年应付利息相抵销,实际上无须支付。
光绪十四年(1888年)“减四留六”政策的出台,打破了这种土地收益的不稳定均衡。当典权人陈源泰在光绪十五年、十六年(1889年、1890年)向张阿祥收取大租时,后者却表示,尽管他在之前数年向陈源泰缴纳过40石大租,但依据“减四留六”的新规则,他有权留下100石大租中的四成——亦即本应支付陈源泰的40石——以便完粮。陈源泰在无奈之下,只得于光绪十七年(1891年)四月将张阿祥告上新竹县衙。此案的症结就在于,尽管各方当事人都未对“减四留六”政策本身表达异议,但他们却从各自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该政策在此案中的具体贯彻方案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理解或说辞。原告陈源泰在诉状中声称,在张阿祥原本应向其缴纳的40余石大租中,在清赋后仍有六成——即24石——须向其缴纳。而在被告张阿祥的说法中,在总共100石的大租中,他已经将“减四留六”中的六成支付给了曾金镕(尽管最终因其每年有权向曾金镕收取60石利息,从而将这60石大租支付抵销了),所以完全有权扣下剩余的全部四成以履行完粮义务,“(陈源)泰岂能以四成之中,再欲抽出六成,而强令以完纳?若此者,不啻一牛两皮、苟遂图噬之谋,使明明宪示诚将何用耶?”而原大租主曾金镕为了避免最终由自己承担陈源泰的典权损失,也支持陈源泰的说法:在张阿祥于清赋前应向陈源泰缴纳的40石大租中,仍应划出六成支付给陈源泰。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清赋运动后完粮责任人变为小租主,所以此案中张阿祥得以像清赋前发生的地权纠纷中的大租主那样,数次以威胁无力完粮这一手段,来促使知县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減四留六"的新政策,在此案中陷入了政策制定者或許未曾預料到的複雜、分化、多變的地權關係網路之中。 在最初制定該政策時,決策者或許想到的僅僅是一塊土地上的一個小租主每年定期向一個大租主繳納定額大租這一"理想型"。 但此案中的地權關係大大偏離了這一形態:曾金鎔原有的100石大租權,經過典賣和土地抵押借貸這兩種交易手段,分化成了陳源泰享有的典權(由於陳源泰無法實際上佔有和耕種土地,他在此案中典權的實際內容就是40石的大租權)和張阿祥享有的60石利谷收取權。 結果,在"減四留六"政策的"實施細則"缺位的情況下,各方當事人對於何為張阿祥小租權上附隨的"大租"、何為"大租"中的"六成"以及何為其中的"四成"等議題,主張著迥然不同但又都看似有理的解釋。 但是,倘若這類糾紛難以化解,則新竹知縣又有可能陷入清賦前時常面臨的因地權糾紛引發的財稅危機之中。
在歷時三年有餘的案件調查與審訊過程中,新竹縣衙的知縣和書吏們對此案事實與解決方案的看法亦數度搖擺。 這顯示出他們(尤其是作為外省人的知縣本人)不僅似乎無法或無意徹底釐清此案中的複雜地權關係,而且對能否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案也缺乏信心。 最初受理此案的知縣沈茂蔭似乎對支付過數百元典價但卻不能獲取大租的典權人陳源泰感到同情。 在收到張阿祥的反訴狀后,沈茂蔭在批示中又傾向於贊同張阿祥有關100石大租中的四成應全數留給其完糧的說法,並認為陳源泰的損失應由原出典人曾金鎔負責。 負責調查此案且對基層情形明顯更為熟悉的書吏吳宗,則在光緒十八年(1892年)閏六月提出了一種更為合理的"減四留六"演演算法:在大租總額100石不變的情形下,新的大租變為了分別由陳源泰和曾金鎔享有的兩個相對獨立的部分,而這兩個部分都必須適用"減四留六"規則。 具體而言,對於陳源泰因支付典價而獲得的40石大租,張阿祥仍應當支付其中的六成即24石,並扣留剩餘的16石;對於曾金鎔在名義上仍享有的60石大租,張阿祥也應當在名義上支付其中的六成即36石,並扣留24石。 然而,這一順應地權分化事實、在"法律關係"的梳理上頗為清楚的方案,在現實中執行起來卻無疑有著難度:由於張阿祥每年尚須從曾金鎔處收取借貸產生的利息60石,所以即使將新方案中張阿祥應繳納曾金鎔的36石租谷抵扣利息,曾金鎔仍應向張阿祥支付其餘的24石利息。 然而,在能否於現實中迫使身為大租主的曾金鎔每年向小租主額外支付24石利谷一事上,當地官府顯然缺乏信心(儘管這種做法有"法律"依據)。 當張阿祥在同年七月的訴狀中,堅持認為"一業"只能"一抽",反對"雙抽",且威脅說若自己的利益受損則將無從完糧時,沈茂蔭的批示又寫道此"似系實情"。 沈茂蔭的繼任者、新知縣葉意琛在光緒十九年十二月(1894年初)最終就本案作出判決。 他並未接受書吏吳宗提出的那個更順應此案中地權關係、但實際操作也更為複雜的方案,而是直接撤銷了此案中陳源泰一方的典權,並下令曾金鎔返還典價。
葉意琛開啟的顯然是本文前面描述過的"國家的視角":為減少糾紛、便利稅收,官僚傾向於對複雜的地權予以簡化。 但司法判決中"國家視角"的執行卻依賴於國家能力,而後者似乎恰恰正是新竹縣衙所缺乏的:直到光緒二十年(1894年)七月,陳源泰仍在向又一新任知縣范克承訴稱,一方面曾金鎔始終未能償還自己原本支付的477元典價,另一方面張阿祥也沒有向其支付自光緒十五年(1889年)以來的任何大租。 而張阿祥在稍後的反訴狀中仍然堅持他所理解的"一業一抽"原則。 新知縣范克承只能在該年十月發出簽票,下令開堂重審。 此案的卷宗檔就此打住。 我們亦難以知悉這起糾紛最終是否得以解決,以及解決方案為何。
正如李文良所言,「劉銘傳的清賦事業並沒有改變原本的租佃結構、租稅關係,反而是讓其複雜化」。。 通過"減四留六"政策,劉銘傳反而讓徵糧工作捲入更為複雜且變動不居的地權交易市場之中。 正如上述案件所顯示的,"減四留六"政策以直接干預土地收益分配的方式,引發了地權市場的新波動,而這些新波動又可能引起新的糾紛,並最終影響田賦的及時繳納。 淡新檔案中的其他卷宗還顯示,清賦后,部分強勢的小租主,一方面藉助新政策享受了原大租額度中的四成利益,另一方面又繼續打著自己要完糧的旗號,向真正的佃耕戶加收小租,亦即直接將田賦負擔轉嫁給了最為弱勢的佃農。 結果,新的地權糾紛仍在不斷發生,只是此時向地方官威脅不能及時完糧的主體,從以前的大租主變為了如今的小租主。 但這種糾紛以及由糾紛引發的納稅危機,註定要讓官府感到一如既往的頭疼。 清賦事業所遭遇的這些困局似乎在表明,如果不調整民間複雜的大小租地權體系本身,僅僅通過轉嫁完糧責任,是難以完成充分提高財政汲取能力這一任務的。 在展開"國家建設"的同時,尚須以"社會建設"(society-building)進行配套。 而這似乎超出了一個前近代帝制政權的能力。
四、結語
在羸弱的基層行政能力和複雜的民間地權結構這雙重阻力的作用下,清代閩政府不得不一次次正視並接受本省的田賦徵收困局。 在同治三年(1864年)、同治十二年(1873年)和光緒二年(1876年),閩浙總督都曾奏請豁免歷年民欠未完正雜錢糧。 光緒十一年(1885年),閩浙總督楊昌濬再次提出類似的奏請。 儘管此時正值臺灣籌備建省,但戶部仍同意將臺灣同時段內未完錢糧"奏請一體蠲免"。 面對歷經千百年茁壯成長起來的地權叢林,努力掙扎著邁向近代國家的這個古老帝國,仍舊被迫以仁政的旗號一次次地接受財稅挫折。
當日本殖民者在甲午戰爭後(1895年)佔領新竹縣城並清點縣衙中的殘存檔案時,他們發現這個被打敗的帝國權力機器的末梢之脈搏是何其微弱。 正是藉助於日本人的帳目清理和記錄,我們才得以知悉:儘管經歷了劉銘傳的大力整頓,但自光緒十四年份(1888年)直至光緒十九年份(1893年),新竹縣各年欠繳田賦分別佔據了每年應征總額度(51220兩)的49%、11%、17%、21%、29%、30%;儘管在名義上每年徵收錢糧的截止時限是十二月底,但由於各業戶不能如期起完, 新竹官方往往須至翌年四月底方奏銷造報。 儘管本文遠非精確的定量研究,但通過對淡新檔案中生動個案的展現,本文至少能夠表明,民間地權的複雜性,是此地區始終未能克服財稅困局的一個重要原因。
以一田多主為代表性制度的複雜地權秩序,也絕不僅是明清以降閩台的"區域特色"。 實際上,一田多主現象廣泛分佈於清代各省。 在民國時期,一田多主仍持續存在,以至於民國時期的基層法官和政府官員在處理抗欠土地稅案件時,也陷入了與昔年淡水同知和新竹知縣同樣的困境:由於土地被層層轉佃,業戶的收益無法得到穩固的保障,結果業戶抗欠田賦。 名義上的土地所有人與實際上的土地控制人相分離這一事實,迫使20世紀30年代的四川巴縣徵收局一度出臺與前述清代乾隆年間萬友正之建議和光緒年間劉銘傳之政策類似的規定,亦即令田面主分擔業主的糧款和攤派負擔。 然而,在對地權結構本身未做調整的情況下,這一改革能否充分獲得便利徵收的實效,仍是未定之數。
因此,在清末以來的中國私法近代化過程中,"物權法定"原則的出臺,就有了超出往常理解的、特殊的中國意義。 近代國家嘗試以民法典的形式,將物權/地權的類型予以固定化和法定化,明確規定各種物權的具體內容,要求以登記等手段對物權變動予以公示,且限制以契約手段自由創設新種類的物權。 所有這些舉措都將有利於適度化約地權的複雜性和風險性,從而在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全國範圍內市場流通的同時,也便利近代國家的管理和徵稅。 同時,中國近代民法典的編纂者們在將物權類型固定化的同時,也未曾忘記對本土資源示以尊重。 一方面,作為一種"土地的有保留出售",典的習俗被民國民法典的編纂者所繼承,以便保護經濟上的弱者,並尊重他們在觀念上對土地的依賴。 另一方面,儘管田面權習俗沒有被完整保留下來,但民法典中的永佃權制度,仍嘗試對在土地改良上作出實質貢獻的真正佃耕農予以權利保護,儘管其制度設計和實踐遠非完善。 如何在尊重本土習慣、促進經濟發展和完善國家建設等同等重要的目標間維持一種均衡,始終考驗著近代以來直至今日的中國法律人。
本文通過對《福建省例》、淡新檔案等一系列史料的考察,展現了缺少立法調整和政府管控的清代複雜地權習慣對財政汲取乃至國家建設所造成的困擾。 "地方性知識"並不具有不證自明的正當性,它必須在具體的歷史進程中與其他同樣正義的價值訴求相相容。 以法治的手段,去化約地權習慣中的複雜性,同時對值得保護的正當權益予以充分保障,從而令"國家"與"社會"實現和解,並最終走向雙贏,或許是一條中國近代史本應走完卻未曾走完的道路。清代民間地權習慣與基層財稅困局——以閩台地區一田多主制為例 - 嗶哩嗶哩 https://bit.ly/3jL5fne


11-1-1曾建元-清代曾亮寅家族在桃園新竹地區的事蹟_抽印本電子檔.pdf (n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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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ntul-od-th22202_057
主要題名 大溪墘業戶吳順記為抗納累課懇恩准示諭封收順途提訊究追抵完公項俾免慘累事
來源 淡新檔案
全集/系列名稱 22202
文書形式類別 稟
內容主題 民事--田房
關鍵字1 抗租
藏品層次 合集
作品類型 史料--古文書
媒體類型 手稿
數量單位 1張
尺寸大小 23.2x62
色彩 彩色
裝訂 與本案其他各件依件號順序互相黏連
內容摘要 業戶吳順記為佃戶徐阿千等出首仍謀姜添賜等會眾抗繳租穀稟請同知唐均示諭封收順途嚴提訊追
朝代 清朝
內容地點 內容涵蓋地點:桃竹苗地區;竹北二保大溪墘莊
成文日期 咸豐6年7月6日(1856)
典藏單位國家 中華民國‧臺灣
典藏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
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人格權所有人/著作財產權所有人: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
人名註解 黃秀拔即黃辛桂;吳順記即吳士芬
印記種類-章 戳記一枚,文曰:「業戶吳順記憑」;私記一枚
備註 計粘:各佃積欠租單一紙
業戶吳順記為佃戶徐阿千等出首仍謀姜添賜等會眾抗繳租穀稟請同知唐均示諭封收順途嚴提訊追 @ 姜姓宗親 :: 隨意窩 Xuite日誌 https://bit.ly/3n62S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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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塹公號/李錫金/吳振利/姜勝本、吳順記、郭振岳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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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家族(004) 新竹 湳雅 吳家
2858百大家族百大家族(004) 新竹 湳雅 吳家 @ 微曦山房雜記 :: 隨意窩 Xuite日誌 https://bit.ly/3k3Qhsy
新竹湳雅吳家原籍福建省廈門石兜村,清乾隆年間,吳嗣振經商臺海兩岸成立「吳振利」商號,
隨著家族事業推廣婚姻圈亦隨之擴大,逐漸成為當地的望族或士紳階級。
清時頭前溪水位較高,河口的竹塹港一直是新竹地區與大陸東南沿 海各地貿易往來主要的港口,
船隻可溯溪到金門厝渡、舊社渡,湳雅吳家 基於地利之便設立「吳振利」商號,並加入塹郊「金長和」
商人組織,參與 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活動。
吳家由郊商、墾戶變成士紳階 級,且是塹城郊商中士 紳化最徹底的世家之一,
被認為是竹塹郊商中鳳毛麟角者.....
漢人移民開墾新竹以王世傑為首。
王世傑是泉州同安縣人,明鄭時期以督運糧有功,准其拓墾。
到了康熙五十年(1711), 清廷在竹塹地區設塘增兵,開始了竹塹地區的開墾。
王世傑自大陸率其族親及鄉人一百八十餘人到竹塹,以今新竹市東門街、暗街仔為中 心,逐次
展開拓墾工作。漢人在台灣初期從事農業的拓殖,而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仍仰賴大陸進口,
吳振利兄弟適時到竹塹北門街銷售商品,後來分別在湳雅庄與北門街設立商號「吳振利」。
振利號在臺海貿易有三個據點,一是湳雅庄的公館,二 是新竹北門街的店面,三是福建廈門
市中山路的本舖,這應是湳雅吳家在 清代發展郊商貿易的主線所在。
王世傑在今新竹市區城隍廟附近展開拓墾,漸往北、西方向擴大拓墾 範圍,「而於康熙末年,
在今東勢以西,頭前溪以南,客雅溪以北的新竹 平原地區,建南莊二十四個聚落和北莊十三個聚落。
湳雅庄即是北莊十三個聚落之一......
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吳學德派下第十二世子孫吳嗣振兄 弟,在清廷第三次詔許移民搬眷之際,
由福建同安邑石兜村渡台 遷居新竹湳雅庄,吳嗣振開設船頭行經商台閩兩地,貨物由頭前溪 金門厝
上岸,以牛車送至「公館」吳振利號所在地,之後再將商品置於北門 大街各商號出售。
後來族人日多, 設置的商號分支漸多,較著名的商號尚有「吳萬裕」「吳振鎰」「王益三」
「金福隆」「吳萬德」「吳萬吉」「吳順記」等,
日治 時期則有「吳合益」「吳瑞昌」等商號......
傳統商人家族提升社會地位的途徑有二:經商致富,捐納為官;其次則是以龐大的財力為
後盾,鼓勵家人參加科舉考試。
湳雅吳家大致按照如此的 型式來發展,其家族成員參加科舉考試的成果計有:
武進士一: 吳士邦(禎弼) (十四世)。武舉二人: 吳奠邦(禎燁)、吳興邦(禎赫)(十四世);
文舉人則有 一人, 即吳士敬(以讓)(十五世)者也。其他如國學生十二人,太學生六人,新竹邑庠生四人,
同安邑 庠生三人,新竹縣邑武生六人,臺灣邑武生十一人。
在族人的世代中,以十四世有參加科舉考試的人員最多,且達到頂 峰。
打進官場,是為了鞏固家族的經濟利益,經營家族事業才是主職。
嘉慶元年(1796)高中武進士的吳士邦,雖被封為琉球福寧總鎮府,但往官 場上的發展似乎
不是最愛,最終仍在台灣的新竹市落腳,享受優渥的家 居生活與清高的社會地位。
同治庚午科中式文舉人的吳士敬,在商場表現 也勝過官場。
吳士梅即吳友信、吳士敬即吳讓記,兄弟倆人的祖居地「內翰第」正 廳依然存在,
整個房屋的面向長安街後接北門街 。
從嘉慶到道光年間, 吳家曾參與捐建文廟、以及淡水廳城牆等公共事務。
吳家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甚為熱心,曾為佃農購置墓地、捐款大眾廟中 元普渡費用,
道光年間捐獻義塚,收葬無名屍骨。同治六年,捐建義倉並 設立明善堂,附設義塾,
捐榖四千石是所有新竹士紳中捐獻最多者。
此 外,參與地方經理、保甲長、挑夫首的選舉,顯見在地方事務的影響力。
吳家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多以公號「吳振利」掛名,較著名的人員 有吳國步、吳國治兩兄弟,
以及吳國步的三子---吳士敬。
吳國步(1778-1827),淡水廳儒士、例贈文林郎、武翼都尉,壽年五十。
在淡水廳築磚城時曾出錢出力,為嘉慶、道光年間新竹地區的士紳名人,元配楊氏在
大陸居住,生子有來,在新竹地區娶一妾蘇氏,生兩子友信(士梅)、以禮(士敬)。
文獻記載:「蘇氏,竹塹吳國步妻,年二十六守寡,七十歲卒。」
蘇進治為典型的商人婦,係吳國步的「簉室」,丈夫過世時,兩個兒子,當時處於幼年。
這個年輕而幹練的寡婦,平日除主持家政外,並參與家族商業經營,做的有聲有色。
由於善於經營家業,獲利甚豐,因而為家族購入許多土地,守節多年之後,晚年有腳疾,
不良於行, 吳士敬親侍湯藥,十分孝順。
去世之後,兒子為她呈請旌表節孝,隨即奉准建立石坊,並入祀貞孝節烈祠。
目前(蘇氏)節孝坊仍立於今湳雅街邊,亦即席日吳家祖厝所在地之附近。
吳國治(1788-1854) 名禎道,字爾志,官章國治,國學生,享年六十七歲。
其妻許氏吉,享壽一百零三歲。
台灣巡撫劉銘傳曾題請建坊,旌表給與貞壽之門字樣。光緒十六年九月初五日,禮部具題。
初七日奉旨,許氏吉再加恩賞,給上用緞一疋、銀十兩餘。
長子吳士梅為新竹縣邑武秀才,在捐納一個「藍翎都閫府職」的官銜之後,
似乎全心在家族事業的發展,由於前後有五個老婆、六個兒子,食指浩繁之下後來投注
極大的心思在家族產業的爭奪。
次子吳士敬,是湳雅吳家唯一的文舉人。
吳士敬 (1826-1886 )譜名儀禮,字以讓,號謹齋。
同治庚午科舉人,同治元年戴萬生(潮春)亂起,帶領團練收副大甲土城,事平後以
軍功奏保為「候選訓導」。光緒二年,加捐為「候選內閣中書」,其在北門街的宅第
因而名為「內翰第」, 舖中仍懸掛有吳士敬高中文魁時所立之匾額。
日治之後, 吳家以吳迺持表現最積極,曾出 任新竹連庄保甲局評議員,族人中擔任
湳雅庄保正、客雅庄保正,多少應 與他有關。
吳信榮,曾是前清欽加的五品官,乙未時年僅三十二歲,隔年擔任日本司令部委員,
及憲兵通譯,三十四歲擔任新竹地方法院雇員,三十八歲擔任新竹聯庄保甲局評議員。
吳信教也是乙未割台之後,另一個迅速擠入士紳階層的少數成員之一。
明治三十四年(1900) 二十四歲時擔任新竹廳苦苓腳 外三十四庄保甲聯庄副團長,
二十七歲擔任湳雅庄保 正。二十九歲開始接受日語教育,同一年被選 上第五區土地
整理委員,明治四十至大正二年擔任樹林頭公學校 學務委員職務,並為地方稅調查委員。
昭和五年(1930) 五十四歲時,結束了長達約二十八年保正工作。
隨著家族事業推廣婚姻圈亦隨之擴大,其婚配對象之社經地位大抵相當,
都是各地的望族或士紳階級。
湳雅吳家與鄭用錫的弟弟即掌明志書院三十多年的鄭用鑑家庭,
在道光到光緒初年曾有密集聯婚的現象,
除了吳家女性表現優秀外,家族之間利益的聯結是主因。
直至今日, 湳雅吳家仍舊是新竹地區重要的家族......
部分資料引用自:
清代新竹湳雅吳家的女性 楊 婉 伶 (竹塹文獻雜誌第41期)百大家族(004) 新竹 湳雅 吳家 @ 微曦山房雜記 :: 隨意窩 Xuite日誌 https://bit.ly/3k3Qh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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