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逃逸罪均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肇事」定義不清,大法官日前宣告違憲。行政院8日討論修法,除將「肇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外,也區分傷害程度、行為人有無過失等情形並規定不同刑度,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肇事」定義不清 法務部修法:交通事故肇逃仍處7年有期徒刑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d7lNmp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之意旨,其「肇事」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輕微之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因而擬具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將「肇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仍應留在事故現場協助救護,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另外,也將本條處罰之刑度,依其有無過失及死傷情形等情節予以修正區分,於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於第2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再於本條第1項及第2項,依所造成之危害或結果,分別以「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之不同情況,予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以符罪刑相當,並兼顧民眾法情感,以貫徹法治國之合憲性。
草案內容規定,若發生交通事故,就算是無過失造成傷害,且故意逃逸者,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20萬元以下罰金;若無過失,但造成致死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30萬元以下罰金。
但法務部提醒,未來立法通過修法後,肇事逃逸行為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故再次呼籲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傷之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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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車禍詐財新招!騎士緊貼汽車哀號 控駕駛「輾到腳」
2016/02/04 20:26:00 新聞台
假車禍詐財新招!騎士緊貼汽車哀號 控駕駛「輾到腳」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s29JHk
記者葛柔、李仙棋/新北報導
「假車禍、真詐騙」又出現新招?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日前在蘆洲集賢路上停等紅燈時,轎車才剛起步,旁邊的機車竟說他被車輪輾過、腳趾很痛,還要求駕駛帶他去看醫生,蔡姓駕駛才開口問,要不要報警叫救護車,騎士立刻回絕並騎車走人,駕駛越想越奇怪,回家反覆看了幾次行車紀錄器,發現他根本沒撞到他,是騎士自己伸手拍他的車子,還好當時機警說要報警,不然恐怕被敲詐一筆醫藥費。
綠燈一亮,駕駛輕踩油門,竟然「碰」的一聲,駕駛:「怎麼了?」駕駛友人:「是怎樣呀?」再看一次畫面,轎車起步瞬間,好似撞到一旁機車騎士,只見騎士不停摸著左腳趾,讓駕駛和友人滿頭霧水。
駕駛友人:「不知道,是不是撞到?」駕駛:「我不知道他是怎樣呀!我連動都還沒動。」以為撞到人,駕駛趕緊下車詢問,對方一開始說腳被輾過很痛、要去看醫生,沒想到駕駛一說要報警、叫救護車,他便摸摸鼻子自行離開。
假車禍詐財新招!騎士「貼身」控車輪輾腳│三立新聞台 ID-442649
蔡姓駕駛:「我是覺得這樣怪怪的,因為我覺得這樣子,很不合乎常理啦,我認為他只是想要利用我的同情心,然後去獲得我賠他一點錢,看醫生這樣。」懷疑自己遇上的,就是「假車禍、真詐騙」佯稱被車輪壓到腳,進而要求賠償,駕駛反覆看了幾次行車紀錄器,這才恍然大悟。
假車禍詐財新招!騎士「貼身」控車輪輾腳│三立新聞台 ID-442651
蔡姓駕駛:「他是在我一啟動的時候,然後他是用手拍我的車子,後來看行車紀錄器我發現,我根本就沒有撞到他,因為不可能,除非他腳伸到我的輪胎下面去,可是,合理的狀況是,你任何一個騎摩托車的人,不可能腳會伸到人家輪胎下面去。」
幸好駕駛機警才沒被詐財,只是車輪下是行車紀錄器拍不到的地方,很難求證,還好駕駛打算報警,才嚇走詐騙騎士,否則恐怕被獅子大開口,敲詐一筆醫藥費。(整理:實習編輯許普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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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X5帥停路邊「壓到屍體」!他嚇傻還挨告過失致死 結局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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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姓業務員被控臨停時壓死陌生男子,檢警查出是男子自己跳樓尋短死亡,與賀男無關。(圖/翻攝google地圖)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賀姓業務員去年11月間,開著跑車準備要臨停台北市信義區路邊時,覺得似乎壓到什麼奇怪的東西,下車查看竟然有名男子被壓在自己的車子底盤下方,男子的父親指控賀男涉嫌肇事過失致死,但檢警調查,原來是男子跳樓尋短,當場頸椎斷裂死亡,賀男雖不用對男子死亡負責,仍給了家屬10萬元白包致意,台北地檢署12日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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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賀男是汽車銷售員,他在2020年11月7日晚上9點左右,開著馬自達MX5行經松高路段時,突然接到客戶電話,他準備倒車臨停路邊時,感覺好像撞到了什麼東西,趕緊下車查看,赫然發現自己壓到了陌生男子,此時另名自稱是男子父親的人剛好到場,崩潰指控賀男撞死了自己兒子。
▲▼法官,司法,法槌,法律。(圖/pixabay)
▲檢察官勘驗監視器,認為死亡男子墜樓沒有外力因素。(示意圖/pixabay)
死者父親表示,當時他在家裡忙自己的事情,20多歲的兒子說要出去走一走透透氣,他不以為意,沒多久聽到窗外有聲響,他直覺有點不對勁,所以出門查看,沒想到好好的兒子,竟然就躺在路邊,身上還有賀男的跑車底盤印痕,懷疑是賀男倒車沒注意壓死了兒子。
但檢警勘驗相關監視器發現,不久前才因精神狀況就醫的死者,當天晚上是獨自上到住處8樓,沒有其他人跟著,之後疑似一躍而下,墜落在人行道外的馬路上,經法醫相驗,因頸椎斷裂當場死亡,緊接著賀男就倒車準備臨停而壓到男子,但與男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賀男得知自己不用為這場意外負刑事責任後,仍基於道義,給了死者家屬10萬元致意,希望家屬能節哀走過悲痛,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最後對賀男被控過失致死罪,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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