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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唐詩‧七德舞‧白居易/明《南生魯四樂圖》畫中表現白居易作詩通俗,老嫗可解。白居易(西元772-846年),字樂天,是繼李白之後的一位中唐偉大詩人,他的詩平易近人、明白流暢,有「老嫗能解」一說/《七德舞》起源於《秦王破陣樂》,是唐代最著名的一部集歌、舞、樂於一體的大型綜合性宮廷樂舞。是基於原唐初軍歌《破陣樂》發展而來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白居易(進士)兩道出妻之判


白居易兩道出妻之判
「七出」「義絕」與「和離」,共同構成中國古代法上的離婚制度,以《唐律》最為為完備。
「七出」,是古代男子休掉妻子的法定理由,其基本站在男權角度,規定妻子犯「七」之一就可以「出」。「出」,也稱「去」,顧名思義,就是休掉趕出去。
「七」就是針對妻子的7條禁令: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竊盜。第一條是「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女性結了婚,屬於夫家人,這裡的「父母」指的是公婆,縱使遇到「惡婆婆」,也得順著;第二條是「無子,為其絕世也」,古代把能不能生孩子的責任歸結到女人身上,無後為大,斷子絕孫的不行;第三條是「淫,為其亂族也」,妻子不守丈夫,性關係隨意,容易造成家族血緣混亂;第四條是「妒,為其亂家也」,妻子不能過於嫉妒,否則把家搞得雞飛狗跳的;第五條是「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zīchéng,祭祀的穀物)也」,娶一媳婦得了惡病重症,不便家族共同祭祀先祖;第六條是「口多言,為其離親也」,多言是閒話,喜歡說閒話的媳婦容易挑撥離間,扯老婆舌頭就這麼來的;第七條是「竊盜,為其反義也」,媳婦如果喜歡偷東西,也挺煩人的,違反起碼的規矩嘛。
如果妻子沒有犯「七」而被丈夫拋棄,官府要追究問罪,判有期徒刑18個月。《唐律·戶婚》「妻無七出而出之」的完整規定是:「諸妻無七出及 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所謂「義絕」,是指夫妻間「毆、罵、殺、傷、奸」等家庭暴力行為,視為夫妻恩斷義絕,無論雙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審斷,強制離異。
此外,「七出」之外還有個補充規定「三不去」,即「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三種情況。一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於讓女方無家可歸;二是和丈夫一起為父母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後來富貴了不能被休。然而「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另外,如果有「義絕」發生,「三不去」也沒有保障,法律規定必須離婚。《唐律》規定,違反「七出三不去」的,也要受罰,挨板子,打屁屁:「若於七出無犯則無應出之條,及無 義絕之狀 ,則無當出之罪而無故擅出之者,其夫杖八十。雖犯七出而於三不去之中有一屬,則亦無可出之理,而逕情以出之者,減二等杖六十,並追還完聚。若犯義絕之事,法在必離,義無可合,而不離異者亦杖八十。」
從唐代開始,「和離」之法入典,《唐律·戶婚》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以法律的形式將「和離」固定下來,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男子隨意「休妻」「出妻」的情況。夫妻不和無法存續婚姻可以協議離婚,被後世法律所沿用,宋元明清法律中均有「和離不坐」的規定。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裡,保護婚姻是大原則,畢竟繁衍生息,增殖人口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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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白居易《甲乙判》語言的價值及其法文化精神
唐代判詞處於我國古代判詞的發展時期,由於製作判詞總是同科舉考試有關,因此,“制判者力求文詞簡練、表達準確、說理充分,因而又形成了駢體判詞。駢判在中國古代判詞的語言風格方面,影響至深。唐代駢判的重要成就之一,即是形成了語言莊重、凝練,表達準確、鏗鏘有力等中國古代判詞的重要風格”。保存下來的唐代判詞,篇目不少,有張鷟的《龍筋鳳髓判》、白居易的《百道判》等專集,在《全唐文》、《文苑英華》中也收集有大量判詞;敦煌吐魯番出土的《文明判集殘卷》和《麟德安西判集殘卷》也是重要的唐代判詞。在唐代判詞中,白居易的《百道判》(又稱《甲乙判》)不僅數量可觀,計有一百零一道;而且,在裁判結果適用法律的具體準確上,也是獨樹一幟;同時,判詞語言運用技巧與風格,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在中國古代判詞語言史上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可以這樣說:白居易的駢判語言藝術是中國古代判詞語言的一個階段性標誌,是討論判詞語言繞不過去一座大山。
   駢判即駢體判詞,它在中國古代判詞語言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有著深遠的影響。駢體文是我國漢代以後出現的特殊文體。駢體文初興於魏晉時期,盛行於六朝時代,當時並沒有一個正式和固定的名稱,魏晉六朝時,稱作“今文”或“今體”;唐代一般稱其為“時文”,與“古文”相對;晚唐以後,又被稱作“四六”或“四六文”;直到清代才稱作“駢體文”。梁代劉勰的《文心雕龍》中有《麗辭》一篇,專門論述文章中的駢偶問題。但因他主要是從修辭的角度論述的,所以,“儷辭”並非文體的名稱。清朝李兆洛在他的《駢體文鈔序》中說:“自秦迄隋,其體遞變,而文無異名;自唐以來,如有'古文'之目,而目六朝之文為'駢儷',而其為學者,亦自以為與'古文'殊途。'兩匹馬並駕叫作駢,夫妻成雙叫作儷','駢儷'的名稱,正是概括了這種文體的主要特點——語句結構的平行、對偶而來的”。駢體文出現並非偶然,主要是由於漢語固有的單音節詞語較多,易於配對成雙而產生的對偶修辭手法;加之,漢民族歷來注重兩兩相對、平行對稱的“耦”思維方式和追求語言優美、含蓄的審美情趣等,都是駢體文產生的良好土壤。
   駢文發展到了唐朝,雖然受到擯斥,尤其是韓愈、柳宗元倡導的“古文運動”,更是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推倒了駢體文的聲勢和地位。但是,駢體文作為一種文體,它沒有也不可能銷聲匿跡,唐宋以後,以至明清之世,駢體文一直有人在寫作,特別是在應酬文體、公牘文體等領域,依然流行不輟。
  從目前我們掌握的史料看,駢體判詞出現在唐代,決非偶然。自漢代以來,社會上評價文人的才能高下,其主要標準便是其寫作辭賦的水平,清代學者劉天惠在《文筆考》中說:“漢尚辭賦,所稱能文,必工於賦頌者也”。這種風氣,到了唐朝沒有絲毫的減弱。而唐代的科舉取士制度,又對這種風氣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從唐代開始,科舉取士,除進士、明經外,又增設了明法、明字、明算、俊士、秀才諸科,其中明法科是專門考查對國家現行法律掌握運用情況的考試科目。《新唐書·選舉志》規定:“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唐代無論是禮部選官,還是吏部考課和製舉考試,都要考核判詞的製作。吏部考試,有宏辭、拔萃兩科,宏辭試文,拔萃試判。杜佑《通典·選舉》雲:“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只要判詞文筆優美,就可以不拘格限而授官。這種促使文人們在判詞的語言運用上下大功夫的做法,就必然水漲船高,造成了拔萃取人的標準很嚴苛,錄取人數又極少的現象。王勳成先生對唐朝各式考試中,制判所佔的分量作比較後說:“唯有書判拔萃科是三條,其難度、水平當然超過以上各類試判了”。唐代舉子,如不應宏辭、拔萃之試,還可以通過吏部的“身、言、書、判”考選,取得六品以下官位。可以說,在唐代入仕之途上,制判,是無論如何也逾越不過去的一道坎。所以,對唐朝的知識分子而言,不通於判詞製作,就不容易過關登第;不精於判詞的製作,更難以在仕途上有大作為,正如洪邁所說:“故唐人無不工楷法,以判為貴,故無不習熟。而判語必駢儷,今所傳《龍筋鳳髓判》及《白樂天集甲乙判》是也。自朝廷至縣邑,莫不皆然,非讀書善文不可也”。這就在客觀、整體上,推動了駢體判詞的製作,將判詞的製作水平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白居易作為中唐詩壇傑出的現實主義詩人,其文學成就主要表現在詩歌方面。他發起並倡導的新樂府運動,為中唐詩歌打開了新的局面,建立了新的風格,即“詩到元和體變新”(白居易《余思未盡加為六韻重答微之》)。其詩富有情味,聲調優美,語言通俗易懂、雅俗共賞,對後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除此之外,白居易還為後世留有不少的類別齊全的、各有特色的應用文,正如他的好友元稹所評價:“大凡人之文,各有所長。樂天之長,可以為多矣。夫以諷喻之詩長於激,閒適之詩長於遣,感傷之詩長於切,五字律詩、百言而上長於贍,五字七字、百言而下長於情,賦贊箴戒之類長於當,碑記、敘事、制詔長於實,啟奏、表狀長於直,書檄、詞策、剖判長於盡”。《甲乙判》載於《白氏長慶集》第六十六卷、六十七卷。判詞中當事人的姓名都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代替,故名為《甲乙判》。又因為判詞共有一百道,又稱為《百道判》。《百道判》實際上收錄了一百零一道判詞,其中所多一判,系白居易將他貞元十八年'書判拔萃'考試的答卷收入的緣故,該判便是《百道判》中第八十九道《得太學博士教冑子毀方瓦合司業以非訓導之本不許》。
   古代判詞從不同的角度劃分,可以有不同的類別。若從功能運用角度劃分,判詞又可分為科判和案判;若從制判主體角度劃分,判詞可分為擬判和實判;若從語體角度劃分,可分為駢判和散判。“科判”是指應試舉人為了應對科考的練筆之作,“案判”是指司法行政官決獄斷案的判詞;“擬判”是指以假定的擬判事實為依據製作的判詞,它不具備真正的司法功能,“實判”是指司法機關針對具體案件作出的判決文書;駢判即駢體文的判詞,“散判”則是以散文語體為主的判詞。白氏判詞屬於駢判、擬判和科判。筆者主要從駢判角度來探析它在判詞語言中的歷史地位及其所體現的法文化精神的現代意義。
   白居易在貞元十八年參加了書判拔萃科考試,十九年成功登第。充分顯示了他在製判方面的才能。元稹曾這樣說:“貞元末,進士尚馳競,不尚文,就中六籍尤擯落。禮部侍郎高郢始用經藝為進退,樂天一舉擢上第。明年,拔萃甲科。由是《性習相近遠》、《求玄珠》、《斬白蛇》等賦及百道判,新進士競相傳於京師矣”。就連白居易本人也對這種現象感到驚訝,他說:“日者,又聞親友間說,禮、吏部舉選人,多以公僕私試賦判,傳為準的。”一個應試舉子的習作,竟然在當時就成為“範文”,白居易判詞所具有的藝術魅力,可見一斑。
   一、引經據典博雅暢曉切合法意
   用典是駢體文語言表達上的一個顯著特點。《文心雕龍·事類》說:“事類者,蓋文章之外,據事以類義,援古以證今者也”。雖然,歷來的駢體文都以數典為工,以博雅見長,用典的目的並不在於援古證今,而在於追求文章語言風格的典雅委婉。但是,作為歷代被人稱讚的白氏駢判,白居易在判詞中用典引事,卻是為了多方說明事理,證明自己判斷的合情合理與合法,並不單純是為了文風的雅緻。因此,他的判詞用事使典,自然而不雕鑿,恰切而不堆砌,曉明而不晦澀。正如明代人蔣一葵在《堯山堂偶雋》卷三所說:“白樂天甲乙判凡數十條,按經引史,比喻甚明,此洪景廬所謂其非青錢學士所能及也”,使他的判詞語言呈現出既雍容博雅,又通曉明暢、切合法意的風格特點。例如,卷六十六第一道判詞,通過典故的引用,勸誡甲及其子應該答應為其前妻、生母庇蔭其罪。多方引文用典,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千方百計地告誡他們要做出明智地選擇。制判事實:“得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
   判詞:
   “二姓好合,義有時絕;三年生育,恩不可遺。鳳雖阻於和鳴,鳥豈忘於返哺?旋觀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斷弦未續;孔氏出母,疏綱將加。誠鞠育之可思,何患難之不救?況不安爾室,盡孝猶慰母心;薄送我畿,贖罪寧辭子蔭?縱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無情?想芣苢之歌,且聞樂有其子;念葛藟之義,豈不忍庇於根?難抑其辭,請敦不匱”。
   這道約有107字的判詞引文用典故,至少有以下幾個:
   “鳳雖阻於和鳴”,涉及兩個出處:其一,《詩經·大雅·卷阿》有“鳳凰鳴矣,於彼高崗”之句;其二,《左傳·莊公二十二年》有“鳳凰於飛,和鳴鏘鏘”一句,都是比喻夫妻和諧的意思。判詞在用此典故時,巧妙地用了一個“雖”字和“阻”字,意在說明甲與妻子現在雖然沒有夫妻關係,但是甲子與其母的母子關係卻天經地義地存續著。
   “鳥豈忘於返哺”一句,《初學記》中有“鳥者猶有反哺,況人而無孝心者乎?”之說;唐人駱賓王的《靈泉頌》有“俯就微班之列,將由返哺之情”之句,判詞融二者之語義,是為了告誡當事人:甲子要有作為人的孝心,必須善待其母。
   “王吉去妻,斷弦未續”,王吉漢朝人官至諫議大夫,《漢書·王吉傳》雲:“東家有樹,王楊婦去;東家棗完,去婦復還”。“去婦(妻)”即棄婦。這里以王吉“去婦復還”,隱含甲妻還有可能返還其家之意。
   “孔氏出母,疏綱將加”,“出母”意為被父休棄的生母。出自《禮記·喪服小記》“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作為繼承者,嫡長子對已被父親休棄的母親,不服喪;但是“疏綱將加”,即法律對其母將會寬宥,希望甲子明白這個道理,蔭蔽母親。
   “鞠育之可思”,出自《詩經·小雅·蓼莪》。主要抒寫孩子對父母的懷念,以及自己不能終養父母的痛心之情。其中有:“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長我育我”詩句。作者在這裡勸誡甲子:母親的養育之恩不能忘。
   “薄送我畿”一句,出自《詩經·邶風·谷風》,這是一首棄婦哀怨自己不幸、控訴丈夫無情的詩歌。其中有“不遠伊邇,薄送我畿”句,意思是說路很近,可你只送到門內,太無情義了。喻指甲不同意其前妻提出“子蔭”其罪要求的行為,是“無恩之甚”。
   “曷陟屺之無情”,出自《詩經·魏風·陟岵》。這是一首抒寫役人登高臨遠思念親人的詩。第二章有“陟彼屺兮,瞻望母兮”之句,作者藉詩人懷念母親的深情實感,告訴甲子,即使你的父親為此而生氣,作為人子,你不能忘卻母親的養育之恩,而對母親的要求無動於衷、無所作為。
   “芣苢之歌”,“芣苢”是車前子的別名。《詩經·周南·芣苢》是歌詠採摘車前子的一首詩,每章都以“采采芣苢”開始,判詞用來說明不要寡恩薄待有罪之母。
   “葛藟之義”出自《詩經·周南·樛木》。該詩有“南有樛木,葛藟累之”,《左傳·文公七年》記載:“公族,王室之枝葉也,若去之,則本根無所庇蔭矣。葛藟猶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為比”,判詞藉這個意思,勸誡甲父子要明白:蔭庇其母就是庇蔭其根,情之所至,理所當然。
   《唐律疏議》卷二《名例》二,有“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以子蔭(雖出亦同)”的規定;《疏議》雲:“婦人犯夫及與夫家一絕,並夫在被出,並得以子蔭者,為母子無絕道故也”。從法律上看,甲被出之妻有以“子蔭”庇其罪的權利。因為“庇蔭其親”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判詞正是抓住了這個要害問題,多方引文用典,反复訴說“母兮鞠我”大義,兒子自當回報;母親的“子蔭”之請,兒子應義不容辭,甲不應也沒資格予以反對與阻攔。理正據足,說服性極強。“難抑其辭,情敦不匱”的裁決語,正是白居易支持母親之請、敦促兒子盡孝的鮮明態度體現。這道判詞寫得合情合理合法,語言乾淨利落,正如蔣一葵所言:“'不安爾室,盡孝猶慰母心,薄送我畿,贖罪寧辭子蔭。縱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無情。'若此之類,皆不背人情,合於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餘事耳”。
   又如:卷六十六最後一道判詞。其製判事實為:“得乙在田,妻餉不至,路逢父告飢,以餉饋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判詞共有114個字,卻有十處引文用典。其中,出自:
   《論語·為政》有兩處,其中:“饌宜進於先生”引自“有酒食,先生饌,曾是以為孝乎?”,“犬馬猶能有養”出自“至於犬馬,皆能有養”句;
   《詩經》有四處:其一,“盍嘉陟岵之仁”,出自《魏風·陟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其二,“翻肆送畿之怒”合用《邶風·谷風》“黽勉同心,不宜有怒”和“不遠伊邇,薄送我畿”兩句意思;其三,“不爽可徵,無效士二其行”,出自《衛風·氓》“女也不爽,士貳其行”句;其四,“鳳凰欲阻於飛”,出自《大雅·卷阿》“鳳凰於飛,翽翽其羽”句;
   《左傳》有兩處,其一,“夫也望深饁彼,方期相敬如賓”一句,出自《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過冀,見冀缺耨,其妻饁之,敬,相待如賓”;其二,“鳳凰欲阻於飛”,出自《莊公二十二年》:“鳳凰於飛,和鳴鏘鏘”。
   《漢書》一處“旋聞受哺於子”,一句,化用了《賈誼傳》中“抱哺其子”句;《後漢書》一處:“義雖乖於齊體”,出自《梁鴻傳》:“為人賃舂,每歸,妻為具食,不敢於鴻前仰視,舉案齊眉”。
   再如,卷六十七道判詞,其製判事實為:“得丁喪親,賣宅以奉葬,或責其無廟,雲:貧,無以為禮”的判詞,有110字,有六處引文用典。其中“顧家徒之屢空”,出自《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裡有“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與馳歸。家徒四壁立”句以及《論語·先進》中的“回也其庶乎,屢空”句;“將鬻五畝”引自《孟子·梁惠王上》中的“五畝之田,樹之以桑”句;“念顏氏之貧,豈宜厚葬”出自《論語·雍也》:“顏淵死,門人欲厚葬之,子曰:'不可'句;“覽子遊之問,固合稱家”,引自《論語·子張》中的“子遊曰:'喪致乎哀而止'”句;“禮所貴於從宜,孝不在於益侈”,化用《論語·八佾》中的“禮,與其奢也,寧儉。喪,與其易也,甯戚”句而來。
   以上兩道判詞所述,雖然沒有具體的法條律例所本,但是,制判者的用意、判詞的內容、典故的選擇使用,都符合唐朝法律的宏旨意向:“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因此我們說,白居易的判詞雖係虛擬之作,卻處處緊扣法令律條,句句合乎禮法旨意。
   作者引文用典雖然不少,但由於他用典精巧貼切,合於事理法意,則更顯得文意曲折、細緻,風格典雅暢明。正如洪邁所言:“不背人情,合於法意,援經引史,比喻甚明”。
   二、句式相對駢中有散注重實用
   駢體文一般是用四字句和六字句,兩兩相對,直到文末。《文心雕龍·章句》雲:“四字密而不促,六字格而非緩;或變之以三五,蓋應機之權節也”。柳宗元在《乞巧文》中也有“駢四儷六,錦心繡口”之說。劉柳之言都是對駢體文這一特點的說明。白居易《百道判》的句式,基本遵循著駢體文的格式要求:平行對偶,四六成句。我們說他“基本”上,就是因為《百道判》雖有意多用四六句式,但依然有不少判詞因受限於內容的製約,間雜著散體式句子,可以說它駢中帶有散句,使判詞語言風格雍容典雅又不失疏宕之氣。由此也可以看出,《百道判》很注重判詞的法律實用性,並不片面追求“對仗和藻飾”的形式美。試舉兩列,以資說明:
   卷六十六第四十二道判詞,是一道語句結構很工整的駢判。
   制判事實為:“得丁母乙妻俱為命婦。每朝參,丁母雲:母尊婦卑,請在婦上;乙妻雲:夫官高,不合在下。未知孰是”。
判詞為:
   “肅恭成德,卑則敬尊;著定辯儀,賤無加貴。眷彼母妻之品,視其夫子之官。敬將展於君前,禮且殊於門內。閨閫垂訓,長幼雖合有倫;朝廷正名,等列其宜無別?婦道雖云守順,國章未可易班。母則失言,妻唯得禮。且子兮位下,尚欲宗予;而夫也官崇,如何卑我?請依序守,無使名愆。
   這道判詞開首為四個四字句,結尾為兩個四字句;中間部分除有六四(或四六)對句外,還雜間有或六言或五言,或四五言。具體結構為:四字句(4)——六字句(4)——六四句(2)— —六字句(2)——四字句(2)——五四句(2)——四字句(2)。句式駢偶四六,對仗工整,應該屬於白氏駢體判詞的典型代表。
   卷六十七卷第九十五道判詞,就是白氏判詞中雜有散句的一例。
   制判事實為:“得甲為郡守,部下漁色,御史將責之,雲:未授官以前納 ”。判詞為:
   “諸侯不下,用戒淫風;君子好求,未乖婚義。甲既榮為郡,且念宜家。禮未及於結褵,責已加於執憲。求娶於本部之內,雖處嫌疑;定婚於授官之前,未為縱慾。況禮先納采,足明嬿婉之求。娉則為妻,殊非強暴之政。宜聽隼蜮(?)之訴,難科漁色之辜”。
   這道判詞語句結構顯然沒有上一道那樣齊整,兩個四字句後,就變成了:五字句(1)——四字句(1)——六字句(2)——七四句(2) ——五六句(1)——四六句(1)——六六句(2)。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在平行對稱的偶句式中,雜現了四個不相對稱的奇句式,即散體句式。據付興林先生統計,《百道判》的一百零一道判詞,“除四六句式外,還有17種其他句式,它們分別為二二、四四、四五、四七、五四、五五、五六、五七、六四、六五、六六、六七、七四、七六、七七、八四、八六句”。這些散奇句式,形成了白氏判詞語言駢中間散特點。這說明,作者制判始終以內容的需要為重,能駢則駢,該散便散,不片面追求句式的整煉。這種整飭之中有參差,常規之中見變式,反而使人覺得詞意豐厚,語句錯落,避免了嚴格意義上的“駢儷”句式的呆板之弊,具有極強的藝術表現力,更顯白居易駢判寫作的高水平。
   三、體式固定句式靈活斷語明確
   白居易《百道判》雖是應考之習作,但作為判詞,其格式已成熟固定,每道判詞均有製判事實和判詞兩部分,判詞的製判事實都以“得”為引發詞,使擬判事實成為判詞有機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這個“得”就成為白居易判詞的外在形式特色。他的每道判詞都是先引經據典對製判事實的事由,做出全面的論證和分析,然後則用一兩話簡明扼要作出裁決,但是句式卻並不如此固定劃一。從《百道判》的內容看,大部分案件涉及的是民事糾紛關係,白居易嚴格地自覺地本著“一準乎禮”的儒家法文化觀念,嫻熟的處置是非曲直。這種內容上的製約,便使得判詞的體式易於固定,而作為詩人的他,又不可能完全拘泥於既定的規式,
   他便巧妙地採用了一些文學手段,比如在句子長短的搭配上,在關聯詞語的運用上,在陳述句、疑問句和感嘆句的交錯使用上,都頗具匠心,極富變化。文勢跌宕,文意委婉,以滿足判詞內容的需要,這就形成了具體判詞句式的靈活多樣的風格特點。
   “據《文獻通考》記載,唐代科舉選官考察制判的目的是為了檢驗士子'通曉事情,諳練法律,明辨是非,發摘引伏'的水平,從而保證這樣遴選的官員不僅精通詩詞歌賦,而且具有處理行政司法問題的能力。然而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對於判詞優劣判斷的重心卻又放在判詞的文采之上,講究文辭的華美,對仗的工整,用典的精當。如此以來判詞寫作的文學價值得到提升,實踐意義和實用價值反倒被貶抑”;然而,白居易卻沒有被這些所圈拘,而是在有限的條件、狹小的空間下,極力提升判詞的司法實用性,特別值得肯定的是,他在裁判結果的斷語上,較之唐代其他作者的判詞,“具有明確、具體的特點” 。譬如,在以“得丁私發製書,法司斷,依漏洩坐,丁訴雲:非密事,請當本罪”為製判事實的判詞結尾,明確指出:“請驗跡於紫泥,方定刑於丹筆”,必須證據充分,方能嚴格依法論罪。在製判事實為:“得甲牛抵乙馬死,請償馬價。甲雲:在放牧處相抵,請賠半價。乙不伏”的判詞中,作者依照法律,結語斷然明確,毫不含糊:“當賠半價,勿聽過求”。由於作者諗悉律令法條,還由於作者對擬判案件事實要害、訴訟焦點把握準確到位,因此,才敢於明下斷語,做出正確裁決。這是《百道判》在法律界被重視看好的重要原因,也是當時舉子、官員們認作楷模的原由之一。
   綜上,我們不難看出,白居易的《百道判》具有很濃郁的文學審美價值,昭顯出白氏深厚的文學功底和高超的語言駕馭能力。駢四儷六、兩兩相對,並不是簡單的對偶句,它有一定的規式和要求。劉勰在《文心雕龍·麗辭》篇中說:“故麗辭之體,凡有四對:言對為易,事對為難,反對為優,正對為劣。言對者,雙比空辭者也;事對者,並舉人驗者也;反對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對者,事異義同者也。……凡偶辭胸臆,言對所以為易也;徵人之學,事對所以為難也;幽顯同志,反對所以為優也;並貴共心,正對所以為劣也。又以事對,各有反對”。白居易《百道判》,每道開首或四句或兩句,採用的是言對,接著就使用事對,或正對或反對,精當工整(前面所舉第一道判詞)。充分展示出白居易的博學多識和文典語美的語言藝術。白氏及唐代其他駢判的這種文學化取向,對於後世判詞的發展具有很深刻的影響,宋明清各朝代流傳下來的著名判詞,文學味的濃烈,便是明證。
   同時,我們也不能不承認《百道判》所體現的法文化精神,也是頗具現代價值的。唐代的法律制度,是我國封建法律制度發展的頂峰。它集前代法律發展之大成,為後代封建法律之楷模,不僅是中國,也是世界歷史上封建專制法典的代表。而唐律的主要特點,就在於它的更加完善的“以禮入法,禮法結合”的法律文化精神。唐律中認定的最嚴重的十惡大罪懲罰的都是直接觸犯或危及封建倫理綱常的行為,《唐律疏議》中不少律條就是直接把“禮”的內容上升為法律。有學者認為:“唐律以人們之間的親疏、尊卑關係有別作為同罪異刑的一個重要依據,這直接來源於禮的喪服制度,其關係之密切,適用範圍之廣,簡直可以說唐律是喪服禮的法典化。僅因違反'喪禮'而引起的罪名,除入十惡外,還有不少。依據禮的精神而製定的其他律文,更是隨處可見”;“唐律借助《疏議》,引用儒家經典充分闡發封建禮教的'義理'” 。白居易的法律思想,是同這樣的封建正統儒家法律思想一脈相承,他既精熟於這種法律,又以儒家倫理綱常為行為道德準繩,因此,他透過判詞來宣揚封建禮法文化中德仁教化,是一種必然的自覺行為。這種彰顯儒家倫理綱常的主觀作為,在客觀上卻體現出富有現代價值的法文化精神。大致梳理起來,主要有下面三點。
   第一,對婦女處境的關切。在封建宗法制社會裡,以夫權、父權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唐代國家製度的重要基礎,是社會等級關係的重要標誌,也是古代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重要方面。唐律是維護以夫權、父權為基礎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夫妻之間在法律上具有明顯的不平等地位,男子在婚姻關係中處於主宰地位,婦女沒有獨立人格,妻子完全依附於丈夫。白居易雖然是一個封建禮教的維護者,但是,他的悲天憫人之情懷,卻使他對處於弱勢的婦女,表現出難得的同情和關切。比如,在“得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判詞裡,引經據典,多角度述說儒家倫理綱常,不厭其煩,極力的宣揚孝道倫理從而有力地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又比如“得景娶妻三年無子,舅姑將出之,訴雲:歸無所從”判,雖然唐律有所規定,但白居易卻在判詞的字裡行間,透出儒家禮法的人文關懷,言詞委婉,態度堅決,措辭毋庸置疑:“雖配無生育,誠合比於斷弦;而歸靡適從,庶可同於束蘊……無抑有辭,請從不去”,引用了“斷弦”、“束蘊”兩個典故,採用了“雖……誠”表示讓步轉折的句子,感情色彩鮮明,是非觀念分明,表現了他對弱勢女子的不幸遭遇的深切同情。
 第二,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儘管傳統的禮法文化充滿了人治的色彩,儘管白居易只是在做練習,但是,他在判詞中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正確把握處置分寸,不折不扣依律例法條進行裁判。在“得丁冒名事發,法司準法科罪。節度使奏丁在官有美聲,請免罪真授,以勸能者。法司以亂法,不許”的判詞結語中,明確指出對觸犯冒名罪的丁:要“盍懲行詐,勿許拜真”,不能遷就枉法,法律應當至高無上,必須嚴格依法論罪。雖然丁為官口碑不錯,有“美聲”,但是,作者認為不能用所謂“政績”來減免罪責,因為“宥則利淫,誅則傷善,失人猶可,懷法實難”,這也是為了防止出現“逾大防而不禁”的後果。在判詞中白居易進一步說明,任何人都應該遵守法律,不能因為為官濟世有所作為,違法犯罪,便可以不受法律的製裁:'濟時不在於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
   第三,重官德,追求崇高。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非常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白居易作為虔誠的儒學後人,很注重個人的道德修養,同時也看重同僚們的為官之德。他和中國許多知識分子一樣,當出現社會風氣不正、吏治腐敗之時,他們就很自然訴諸道德教化,企望提升官吏們的道德水準,因此,他在判詞中充分運用這一法寶。如,在“得景為縣官,判事案成。後,自覺有失,請舉牒追改,刺史不許,欲科罪,景雲:令式有文”的判詞中,白居易高度讚揚了景“先迷後覺”、“牒舉明無二過”勇於糾錯的責任感和崇高的官德。“得乙為大夫,請致仕。有司詰其未七十,乙稱:羸病不任事”判詞,就是對乙的褒揚。唐朝規定七十歲是辭官歸居年限。判詞中的乙雖還未到退休的年齡期限,但自覺“疾疹所加,固難陳力”,不能勝任工作,不願意空享君祿,提出辭職。這種遵循古訓:“陳力就列,不能者止”的高尚官德,值得肯定和推崇。因為在當時,與此形成明顯對照的是,有少數官員戀官貪祿,年老體衰依然據職佔位不去,空享俸祿。白居易也曾在他的著名諷喻詩《不致仕》中,對此種弊政進行了直接揭露。
   通覽白居易的《百道判》,一股高揚禮法、推崇道德、憫天憐人的人文精神貫注其中,這是他的人生觀、處世觀一個體現。白居易認為:“治理國家有三個基本的憑藉,即刑、禮、道。三者性質不同,用途各異;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他說:'人之性情,君之土田也。其荒也,則薙(tì剃)之以刑;其嗣也,則蒔(shì勢)之以禮;其植也,則獲之以道。故刑行而後禮立,禮立而後道生。始則失道而後禮,中則失禮而後刑,終則修刑以復禮,修禮以復道。'刑的作用,雖然是在喪失了道和禮的情況下才顯示出來,但只要修其刑,即刑罰的製定和運用得乎其當,便可以達到恢復禮和道的目的。所謂'刑者禮之門,禮者道之根;知其門,守其根,則王化成矣'。它們對於治理國家的重要性都是極其明顯的”。白居易所處的中唐時期,藩鎮擁兵割據,宦官專政弄權,政治日益腐敗,他站在同情百姓的立場,運用現實主義的創作方法,寫出了大量揭露弊政、抨擊權貴、反映人民疾苦的詩歌,他的諷喻詩使“權豪貴近者相目而變色”、使“執政者扼腕”、使“握軍要者切齒”,產生了深刻的社會影響。他在《輕肥》一詩中,運用對比的方法,寫出了在宦官們食山珍、飽海味之際,正逢江南因旱情而“人食人”的慘象發生之時:“食飽心自若,酒酣氣益振。是歲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在《杜陵叟》中,他竟然痛斥那些不顧農民死活只求自己升官發財的官吏們,是“虐人害物”的“豺狼”,能如此激烈地為農民鳴不平,表現出一個封建官吏難能可貴的膽識和不凡的勇氣。因此,我們說,他在判詞裡所流露、所體現的鮮明的禮法文化精神,不是封建文人居高臨下的一種姿態,也不是封建官吏的一種虛偽做秀,它是白居易一貫的人生態度的顯現。這種打上封建禮教印記的法文化精神,依然具有現代意義——嚴格執法,作官為民,關心百姓疾苦
論白居易《甲乙判》語言的價值及其法文化精神_法律論證_民間法與法律方法網 http://bit.ly/36w57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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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百道判
所謂「判」,是唐人取士考試項目之一,取其「文理優長」。通常是以地方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使應試者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白居易為考「書判拔萃科」而模擬「百道判」,讓我們有機會瞭解唐代判詞的世界。本文選擇其中「居喪」、「婚姻」、「蔭贖與襲爵」、「朝儀」、「居官」、「復仇」等涉及儒家禮教秩序的判題,分析白居易判詞世界中的禮教秩序,從而瞭解白居易的禮教思想。整體而言,白居易模擬與儒家禮教秩序有關的判題和判詞,大致都反映他深受儒家思想影響。即使遇到已經以禮入律的事例,白居易依然僅論禮而不說法,可見他更在意的是禮教的意義,而不是法律上的違法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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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官員任用實行舉、選分途,即登第後的資格授予與考察任用各行其是。舉子通過禮部試“放榜”後,並不意味著“考試”的結束,而是進入新一輪的“才學”比拼。經過“試判兩節”的關試,籍屬吏部,“守選”三年,方“冬集銓選”,開始“官人”生涯。《通典·選舉三》:“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文官屬吏部……謂之銓選。”吏部銓選,要經過頒格發解、磨勘檢核、三銓三注、送省過官等程序。
  通過解狀審查的選人,就進入銓試程序,其內容是所謂“四才”:“一曰身,取其體貌豐偉;二曰言,取其言詞辯證;三曰書,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優長。”(《通典·選舉三》)銓試之後,對合格的選人擬定職位,是為註官,其標準是“校功以三實”:德行、才用、勞績,“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勞必考其實而進退之”(《舊唐書·職官志》)。“四才”和“三實”,考試與考核結合,是對選人為官從政素質的綜合考察。
  銓試“四才”,身、言是主選者憑感覺的“印象分”,書、判尤其是判才是考察的重點。銓選試判,“務為駢四儷六,引援必故事,而組織皆浮詞”,實則“與禮部所試詩賦雜文無以異”,“所得不過學問精通、文章美麗之士耳”。不難看出,在所體現的考試原則和才學標準中,“文學”扮演了重要角色。
  吏部銓選,涉及數量龐大的新進士人和六品以下官員的選任,實際操作中面臨兩大難題,一是如何掌握選官標準,二是如何解決官闕少而選人多的矛盾。唐初,天下兵革方息,“士大夫以亂離之後,不樂仕進,官員不充”,“僧多粥少”的問題尚未突出,隨著獲得出仕資格者增多,“九流繁總,人隨歲積” ,到開元時期“大率八、九人爭官一員”(《通典·選舉三》)。開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以“限年躡級,不得逾越”為原則,制定“循資格”的銓選規則:“凡官罷滿,以若干選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選,高官少選,賢愚一貫,必合乎格者乃得銓授。”在資格範圍、官資標準、資格定量、停替年限、實施對象、實施程序等方面做出嚴格規定。這有效地保障了銓選的正常秩序,然而亦限制了優異者脫穎而出,出現“公幹強白者拘以考淺,廢疾耄瞶者得在選中”的賢愚混雜局面。於是,平判入等和科目選等補充措施隨之出台。所謂“平判入等”,就是對選人所試判,分出等第,“佳者登於科第,謂之入等;其甚拙者謂之藍縷,各有升降”(《通典·選舉三》)。“判入高等”者所授官職多為秘書省、弘文館、左春坊司經局之校書、正字等“望秩常班”。平判入等屬正常銓選程序,參選者仍須受到選數和考數限制,為使卓異之才脫穎而出,就有了科目選的設置。《通典·選舉三》:“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參選者“不須以選數,聽集”,使“格限未至”者可以不受選格限制。科目選所試科目眾多,為人所重者惟博學宏詞和書判拔萃兩科。博學宏詞科因“人尤謂之才,且得美仕”而為人矚目,“所試文章,亦禮部之類”,“試文三篇”,亦即詩、賦、論各一篇,書判拔萃科試判由平選常調的兩條增至三條,難度亦相應增加。

  吏部銓試“四才”,書判遠比身言重要。這首先體現在銓選程序上。《通典·選舉三》:“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其次具體操作過程中,體貌、言辭的考察流於形式,事實上吏部銓選並不以貌取人,為官者中不乏身、言不佳者。“書”通過判文的墨跡考核,所謂“吏部選人,必限書判”,實則僅限於“判”。
  “判者,斷決百事,真為吏所切,故觀其判,則才可知矣。”(趙匡《選舉議》)由於判文與仕途攸關,以判文水平高低評價“官人”能力大小,成為一種時尚。《舊唐書·杜審言傳》:“乾封中,蘇味道為天官侍郎,審言預選。試判訖,謂人曰:蘇味道必死。人問其故,審言曰:見吾判,即自當羞死矣!……其矜誕如此。”杜審言“侍才謇傲”,所“矜誕”者即為判文。
  判文不僅在銓選中舉足輕重,也是行政活動中影響“官人”能力與政績的重要因素。《大唐新語》卷八:“裴琰之,弱冠為同州司戶,但以行樂為事,略不視案牘。刺史李崇儀怪之。……他日,崇儀召入,勵而責之。琰之出問戶佐曰:'文案幾何?'對曰:'急者二百餘道。'琰之曰:'有何多,如此逼人!'命每案後連紙十張,令五六人供研墨點筆。琰之不上廳,語主案者略言其事意,倚柱而斷之,詞理縱橫,文筆燦爛,手不停輟,落紙如飛。傾州官僚,觀者如堵牆,驚嘆之聲不已也。……崇儀悚怍,召琰之,降階謝曰:'公詞翰若此,何忍藏鋒,以成鄙夫之過?'由此名動一州。數日,聞於京邑,除雍州判司。”裴氏欲揚先抑,不判則已,一判驚人,眾僚稱奇,得以名揚遐邇,升級除官。也有因判文拙劣而受到嘲弄者。《朝野僉載》卷六:吏部侍郎李安期“性好機警”,“一選人引銓,安期看判曰:弟書稍弱。對曰:昨墜馬損足。安期曰:損足何廢好書?為讀判曰:向看賢判,非但傷足,兼似內損。其人慚而去”。書判不佳,辭以損足,迂拙可笑;安期嘲諷,機警幽默,可見判文在銓選中的重要性。

  判文作為裁訣獄案的文書,古已有之,大盛當在唐代。“唐制選士,判居其一,則其用彌重矣。”(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文苑英華》卷503至卷552,收錄唐判1200餘則,分乾象、律曆、歲時、雨雪、水旱、災荒、禮樂等70餘類。徐師曾認為:“今所傳如稱某某有姓名者,則斷獄之詞也;稱甲乙無姓名者,則選士之詞也。”從其功用劃分為“案判”和“選判”兩類。但其類屬可分為擬判、案判和雜判三類。擬判是為準備銓試的“練筆”之作,所涉案例用天干分別代表當事雙方,故又稱“甲乙判”;案判是官員在處理案件或公務時所作;雜判是公務之餘,就日常生活事件的有感而發。
  吏部銓選試判,意在考核選人“臨政治民”的吏事能力,然而唐人判詞大多辭藻華麗,試判要求“文理優長”,實則“文”顯而“理”隱,乃至“與禮部所試詩賦雜文,無以殊異”,故有“不切於從政”的指責。實際上,唐代判文的這些特徵,既是文體自身發展規律與文學風尚的表現,也與唐代官員“高雅”的品格有關。“唐人無不工楷法,以判為貴,故無不習熟。而判語必駢儷……自朝廷至縣邑,莫不皆然,非讀書善文不可也。”(洪邁《容齋隨筆》卷十)制度的“指揮棒”下,朝野上下“讀書善文”,塑造了一個“學習型”的社會。
  隨著文化積累的豐厚和人文素質的提升,試判也“水漲船高”,難度愈來愈大。吏部試判由“理”而“文”到“文理”兼優,經歷大致三個階段:試判之初,“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日月浸久,選人應試技巧提高,暴露出“案牘淺近”之弊,於是“採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經籍為選人所長,“通經正籍”又顯淺近,於是“徵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判目愈來愈難,案例亦由真實變為虛擬。
  現存唐人判文,多為擬判,未著者姓氏,僅有張鷟《龍筋鳳髓判》和白居易《百道判》(一名《甲乙判》)留存。張鷟先後四次參選,判為銓府之最,才名遠播,無賢不肖,皆誦其文,萬簡萬中,有“青錢學士”之譽;白居易“百道判”為應書判拔萃科的備考之作,白氏嘗云:“日者又聞親友間說禮、吏部舉選人,多以僕私試賦判傳為準的。”(《與元九書》)洪邁《容齋隨筆》卷十二:“百判(《龍筋鳳髓判》)純是當時文格,全類俳體,但知堆垛故事,而於蔽罪議法處不能深切。……白樂天《甲乙判》則讀之愈多,使人不厭。……不背人情,合於法意,援經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錢學士'所能及也。 ”張判中有人名、官稱、法司等,判目多出自真實案例,判文內容與律令相關。白判則“假設甲乙”,判目多出經籍,案例多為虛擬。實際上,二判均為“取備程式之用,則本為隸事而作,不為定律而作”的擬判。從文體和文辭特徵而言,同為四六駢體,辭藻華麗,對仗工整,用典賅洽。張判典實繁縟,極力鋪陳,白判用典較為淺切,文辭簡要。其間異同,自是唐代“文學”演進階段特徵之表現,所謂“居易判主流利,此(張判)則縟麗,各一時之文體耳”(《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銓選試判強調“文理優長”,實則“文”的講究超過“法”的運用和“事”的分析,成為無異於“詩賦”的“文學”。
  唐代“官人”於官場內外有感而發的雜判,駢詞儷句,筆致靈動,詼諧幽默,頗似美文小品。元稹有雜判18道,如《對蕃客求魚判》《對養雞豬判》《千年龜判》《對宴客鱉小判》等,顯然是公餘宴飲之際的遊戲之筆,調笑而不失優雅,諧謔而不浮蕩,以見於端謹勤恪的朝堂官衙之外,唐代“官人”休沐閒暇之際清曠飄逸、瀟灑
閒適,呈現出儀態優雅的“文官”風采。
  判文伴隨唐代“官人”為官生涯的始終,集學問識見、分析能力與語言表達於一體,熔“立功”與“立言”、實用性與文學性於一爐。銓選試判的製度導向,判詞進入“官人”的精神生活,與禮部科舉“以詩賦取士”相呼應,造就盛世發達的政治文化,成就了優雅的人文環境與人文生活。
    (作者:聶永華 系天津師範大學文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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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金鳳髓判+百道判
《龍筋鳳髓判》一書,以唐時駢體文寫就,並且徵引大量文獻掌故。全書按照《唐六典》“官領其屬,事歸於職”的原則編排,形成獨特的編撰體例,給後世以重要影響。書中共分為四卷:第一卷共收集中書省、門下省等十二個中央部門的22條判例案由;第二卷共收集修史館、金吾衛等十個中央與地方部門的18條判例案由;第三卷共收集禮部、祠部等十一個中央部門的21條判例案由;第四卷共收集左右衛率府、太廟等十七個中央與地方部門的18條判例案由。總計4卷79條判例案由。
張鷟為盛唐時期享譽國內外的著名法律學家,因他編撰《龍筋鳳髓判》,才使唐朝編例得以傳世,並為宋元明清各代奉為圭臬;其影響所及,又遍於日本、朝鮮諸國,從而豐富了中華法系的內容。張鷟在封建法制建設上能夠取得顯著成就,絕非偶然。這與他幼小聰敏好學,長成後勇於任事,並善於研究律學有直接關係。
張鷟其人
張鷟,字文成,深州陸澤(今河北省深縣)人,幼年“聰警絕倫,書無不覽”。唐初貞觀年間生人,高宗李治調露初年,即公元680年,考取進士及第。後因“對策尤工”,首選考功員外郎。 [1]  據《新唐書·百官志》載:考功員外郎從六品上,為唐朝尚書省吏部考功司副職長官。輔佐正職長官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掌握外官課考,課考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進等有賞退等有罰。至開元二十四年科舉考試移屬禮部前,考功員外郎一直成為科舉主考官員。由於張鷟博採群書,學識淵博,才思敏捷,一入仕途,便顯現出傑出的行政司法方面的才能。以至謇味道稱之為“如此生,天下無雙矣!” [2] 
以后,张鷟调任岐王府参军,凡应对“下笔成章”,“词高文苑等科”,他“凡应八举,皆登甲科”,因工作成绩显著,先授长安尉,又迁鸿胪丞,在参加吏部对在职官吏的铨试时,张鷟“凡四恭选判,荣为铨府(吏部)之最”。成为当时律学精湛而又出类拔萃的官员。主持铨试的吏部员外郎员半千曾对人说:“张子之文,如青钱,万简万中,未闻退时”。而当时各界名流都非常倚重,称为“青钱学士”。以其字值千金,下笔如有神。
值得一提的是,張鷟具有豐富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實踐經驗。他在任南陽縣尉時,還智斷失驢案,並為倉督馮忱洗冤,將盜賣官粟呂元繩之以法。 [3] 
正因張鷟才高遭忌,加之他本人性格“偏躁”,得罪權臣,又被御史彈劾,坐貶嶺南。後因刑部尚書李日知據理奏論,使張鷟得以移於近處。開元中期,入為刑部司門員外郎主持審判复核工作,後卒於任上。
《龍筋鳳髓判》其書
由上可知,張鷟成就《龍筋鳳髓判》,得益他博學多才,律師學功底深厚。同時他又有豐富的閱歷和司法實踐經驗,從封建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深切的體驗,故能對書中的每一條判例內容,都能引經據典,從律學的高度加以闡釋,對每一案例所包含的刑罰適用原則都能明晰地加以說明;對每項案件的裁決,都提出“ 持之有故 ”,“言之成理”的判決意見。當然,他站在封建士大夫的角度,從對封建綱常禮教的原則出發,來審視每一個案例,難免有偏頗之處。但這畢竟是歷史的局限。並不妨礙人們從他編撰的《龍筋鳳髓判》中,看到它完善唐朝法律制度,豐富中華法系內容的光彩奪目的一面。並不妨礙後世人民對這位距今一千一百多年前的才華橫溢的律學家所擁有的崇敬之情。
其次,書後附有(1)《張鷟傳》,(2)左右衛將軍,(3) 軍器監,(4)《陳情表》,(5)《滄州弓高縣實性寺釋迦像碑文》等,使人能了解書的原貌。從全書內容看,每卷的每條判例都由兩個部分構成。第一,為盛行一時的典型判例案由;第二,為張鷟等針對此案例所撰寫的判詞批語,以及適用律條與司法解釋等。每條判例都具名具姓,記載所犯罪名,以及審判的簡略過程。
譬如:卷一、《中書省》第一條載有:
“中書舍人王秀洩露機密,斷絞,秀不服,款於掌事張會處傳得語,秀合是從,會款所傳是實,亦非大事,不伏科”。
針對王秀不服判決,請以從犯減輕處罰的訴訟要求,張鷟作瞭如下批語與解釋:
“張會過言出,駟馬無追。王秀轉漏於人,三章莫舍。若潛謀討襲,理實不容,漏彼諸蕃,情更難恕。非密既非大事,法許準法勿論,待得指歸,方可裁決”。
唐朝張鷟這種用解釋判例的方法,同秦漢乃至於魏晉南北朝均有明顯不同。
秦《睡虎地竹簡》中的“廷行事”,是當時依例審案的重要根據,但只規定比附方法,沒有引徵法律規定和便於適用的司法解釋。諸如:凡罪人格殺捕盜官,按“廷行事”,作為賊盜兇殺重犯從嚴懲處。毆打曾祖父母的罪犯,一律按照毆打祖父母的成例,黥為城旦舂。漢朝首開封建法律儒家化之先河,引經決獄之例盛行開來。如:1981年9月甘肅武威縣出土的《王杖詔書令》中規定:凡欺凌由君主授予王杖的高年老人,不分官民,一律依例判棄市死刑。如過誤傷父,非出本心,則可比照董仲舒引經決獄的成例減輕處罰,不再依律梟首示眾。
通過與秦漢以例斷案比較,可以明顯看出,伴隨唐朝步入封建社會鼎盛時期,當時的封建罪刑法定主義有了明顯加強。以《貞觀律》為基礎的唐律,以《永徽律》為基礎的司法解釋,構建了唐代法制的基本框架,在初唐時期發揮了實質性的法律依據作用。而判例的發展則受到相應的限制,特別是在唐高宗李治當政的永徽年間,曾經以“條章備舉”為由,將刑部少卿趙仁恕上奏的《法例》三卷,“廢而不用”, (《新唐書 · 刑法志》)。但至中唐時期,由於百年來唐朝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的明顯變化,使得唐初制定的律文有些不適應。這不僅要求開元時期的當政者對律文疏議進行重新刊定,同時也要求有成熟的判例與司法解釋來解決《唐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各類案件,彌補法典審案的不足,以及靈活解決個案的要求。
但是,判例與司法解釋的運用,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即“待得指歸,方可裁決”。反對司法官吏以例為奸,破壞法律的正常運作。
再次,如按現代法學分類標準,《龍筋鳳髓判》的內容,可以分為如下方面:第一,處理職務犯罪方面的判例;第二,處理民事糾紛方面的判例;第三,處理涉外經留糾紛方面的判例;第四,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判例;另外,誕生於盛唐時期的《龍筋鳳髓判》,既有同現今比較接近之處,同時又有古代中國特有的一些特色,在其內容當中,還有涉及其它方面的判例。譬如:第一,處理違反封建綱常禮教方面的判例;第二,處理不應言而上言方面的判例;第三,處理科舉考試方面的判例等;因此,我們有必要綜合以上內容,對《龍筋鳳髓判》作一比較全面的分析研究。
傳統法律語言特色
(一)語言精練
古代中國自春秋戰國興起封建法典化運動以來,經歷了秦朝的進一步發展,到漢代,其法律體係日益龐大,就法律形式而言,已有律、令、格、式四種。從律文來看,共有四類,即《九章律》、《傍章律》、《越宮律》、《朝律》,總計有六十篇之多。據《漢書·刑法志》載,當時共有律令359章,大辟(死刑)409條182事,死刑決事比13472事。因此,“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與前相比,法典化的進步是顯而易見的,但同時,也帶來了體系龐雜、內容重複、語焉不詳的缺陷。自魏晉南北朝到隋唐,經過四百多年的改革,法典化運動有了新的發展,其總趨勢是精簡或合併律文,變漢律六十篇為唐律的十二篇;變律令359章為唐律的502條。無論從律文本身,以及法律內容、法律語言,都進行了改革,法律語言也變得更加精練。
《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作為唐朝最著名的法典,也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反映了唐朝立法司法的成熟化與定型化。《龍筋鳳髓判》則是唐朝成功運用判例審案的集中體現,法典化的語言和判例化的語言兩者相輔相成,集中體現了唐代乃至古代中國法律語言的特色,其中,比較突出的特色是語言的精練。七世紀的唐王朝,是開放性的盛世王朝,其首都長安是國際性的大都市。各國使節、留學生、商人云集於此。外國僑民之間發生民事與刑事爭端在所難免。為合理解決這些爭端,《唐律·名例律·化外人有犯》做了明確的規定,即“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段文字加上標點共總二十九個字符,但它卻高度概括了處理外國僑民在華涉及民事或者刑事案件時的處理原則,即同屬一個國家的外國僑民,發生爭端時,按照唐律的規定,由唐朝司法機關,按照外僑本國法律加以裁判,適用法律的原則是屬人主義。當不同國家僑民發生爭端時,則由唐朝司法機關按照唐律的規定加以裁判,適用法律的原則是屬地主義。應當指出,外國僑民在華髮生的爭端問題是非常複雜的訴訟問題,既要考慮到國內法律的運用問題,又要考慮到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問題。從唐律上述規定中,人們會驚奇地發現,涉及外國僑民,不論是一國的,還是不同國家的複雜爭端問題,唐律則用極其精練的語言,表達了屬人與屬地主義相結合,妥善處理外國僑民在華的爭端問題,用於構建和諧的國內法律秩序與國際法律秩序的意境。使人們感受到唐朝法律學家運用法律語言的高超水平,以及唐朝法律文字經過反复斟酌,已達到如此凝練的地步,使人感嘆不已。
不僅如此,唐律語言精練還表現在其它方面。例如《唐律疏議》卷十八《賊盜律·夜無故入人家》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死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鬥殺傷二等”。該條共四十個字符,就將無故入室的情況下,主人有權正當防衛,及防衛過當和不當防衛都做了精確的規定。首先,唐律規定故意殺人者,處斬。這項規定排除了正當防衛的特例。凡是夜半無緣無故闖入人家,要處以笞四十的處罰,同時允許主人行使正當防衛。這種權利的行使,又有嚴格的界定,即必須是當場格鬥而將入室者殺死的。超過這個限度就是防衛過當。此外,如果明知入室者並沒有盜竊、搶劫等侵犯意圖,而將入室者殺傷,該室主人應當承擔不當防衛的責任,即按照鬥殺傷罪,減二等處罰。從而用極其精練的語言,把刑法中各種防衛現像做了精確的描述,既讓讀者感到一目了然,又使執法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使人充分認識到,唐律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法律語言如此精妙與簡練,確實值得後人在立法與司法方面加以藉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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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總目中的介紹
四卷(浙江鄭大節家藏本)
唐张鷟撰。鷟字文成,自号浮休子,深州陆梁人。甘露初登进士第。授襄阳尉,累官四门员外郎,终於龚州长史。事迹具莫休符《桂林风土记》,《唐书》附其孙张荐传中。称其儿时梦紫文大鸟止其庭。大父曰:吾闻紫文,鸑鷟也。若壮,当以文章瑞朝廷乎?遂命以名。员半千称其文词犹青钱,万选万中,时号青钱学士。日本新罗使至,必出金帛购其文。然所著作不?见,存於今者惟《朝野佥载》及此书。《佥载》已窜乱失真,惟此书尚为原帙。其文胪比官曹,条分件系,组织颇工。盖唐制以身、言、书、判诠诗选人,今见於《文苑英华》者颇多,大抵不著名氏。惟白居易编入文集,与鷟此编之自为一书者,最传於世。居易判主流利,此则缛丽,各一时之文体耳。洪迈《容斋随笔》尝讥其堆垛故事,不切於蔽罪议法。然鷟作是编,取傋程试之用,则本为隶事而作,不为定律而作,自以徵引赅洽为主。言各有当,固不得指为鷟病也。原本附有注文,为明刘允鹏所辑。采撮颇详,而稍伤冗漫。以别无他注,姑仍其旧录之。允鹏本名继先,字敬虚,武定人。嘉靖辛卯举人。尝著有《续事类赋》,今未见传本。惟此注附鷟之书,尚存於世云。
龍筋鳳髓判的歷史地位
張鷟為盛唐時期享譽國內外的著名法律學家,因他編撰《龍筋鳳髓判》,才使唐朝編例得以傳世,並為宋元明清各代奉為圭臬;其影響所及,又遍於日本、朝鮮諸國,從而豐富了中華法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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