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值軍械室安全士官勤務時,趴著打瞌睡半小時,遭查哨軍官抓包並向上通報,軍方因此將李姓士官函送法辦。屏東地院依《廢弛職務罪》判2月徒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2萬元。可上訴 國軍最強案例宣導!步兵旅下士值安官打瞌睡 遭查哨官舉發被判刑 https://bit.ly/49VVyt9
國軍最強案例宣導!步兵旅下士值安官打瞌睡 遭查哨官舉發被判刑
三立新聞網2024年4月28日 週日 下午2:30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陸軍機械化步兵三三三旅一名李姓志願役下士,日前因休假照顧小孩太累,回部隊輪值軍械室安全士官勤務時,趴著打瞌睡半小時,遭查哨軍官抓包並向上通報,軍方因此將李姓士官函送法辦。屏東地院依《廢弛職務罪》判2月徒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2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3月23日,陸軍機械化步兵三三三旅李姓志願役下士輪值擔任108兵舍聯合軍械室6時至8時安全士官勤務,負責監管兵舍樓梯口兩旁軍械室安全的警戒。李男因前一天休假照顧小孩熬夜,導致精神不濟,在安全士官桌上趴著打瞌睡,時間長達半小時,該旅上尉後勤官執行查哨時,發現李姓士官在打瞌睡,當場向上通報處理。
軍方認為李姓士官執勤時睡覺,無法警戒四周,顯已廢弛職務,更可能遭到有心人士趁隙侵入軍械室,竊取或破壞重要軍事裝備,事後依《陸海空軍刑法》將李男移送法辦。
屏東地院審理時,李男稱執勤前一天要照顧孩子,睡眠不足才因此打瞌睡,法官審酌李男無前科,素行均尚稱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服志願役、生活家庭等情狀,依《陸海空軍刑法廢弛職務罪》,判處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
國軍最強案例宣導!步兵旅下士值安官打瞌睡 遭查哨官舉發被判刑 https://bit.ly/49VVyt9
下士,在安全士官衛哨時,躺在椅子上睡覺,直接軍法處理,台南地院法官也認為,羅建凱真的違反軍法,依據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一項廢弛職務罪,判處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衛哨勤務守則」安官有8項工作,分別是負責單位內部安全、械彈清查管制、嚴密水電管制、檢查就寢人數、巡視衛哨勤務、注意可疑人物、接聽戰情電話、反應緊急事故。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衛哨軍人不管站著睡、坐著睡還是靠著東西睡,連假寐都不行-衛哨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廢弛職務,足以產生軍事上的不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屬於抽象危險犯的概念,所以不用有具體危害,也會構成犯罪要件-衛哨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廢弛職務,足以產生軍事上的不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屬於抽象危險犯的概念,所以不用有具體危害,也會構成犯罪要件 http://tinyw.in/FtmS
韓國瑜嗆:「沒軍法」 他衛哨「度辜」判軍法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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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06:0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韓國瑜公開聲稱台灣軍法廢了,國防預算再高也沒用,就像「太監穿西裝」,雖然總統蔡英文要求韓國瑜收回這句話,但沒等韓國瑜道歉,一項判決直接讓韓國瑜「臉很腫」,以精兵著稱的海軍陸戰隊,一位下士羅建凱,在安全士官衛哨時,躺在椅子上睡覺,直接軍法處理,台南地院法官也認為,羅建凱真的違反軍法,依據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一項廢弛職務罪,判處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通常安全士官值勤處所,是在單位營舍的勤值台,並因有椅子坐,依據「衛哨勤務守則」安官有8項工作,分別是負責單位內部安全、械彈清查管制、嚴密水電管制、檢查就寢人數、巡視衛哨勤務、注意可疑人物、接聽戰情電話、反應緊急事故。
不過海陸99旅戰車營反甲連的22歲下士羅建凱,卻在值勤安官衛哨時,直接躺在椅子上睡著。羅建凱去年11月16日凌晨,他在台南白河區的陸軍南區聯合測考中心,擔任凌晨2到6時的安官衛哨,他靠在椅子上「坐睡」時,被督導的女上尉王蓉甄發現,因此循線上報。
據了解,召開士官評議委員會後,羅建凱坦承睡著,但這不是羅建凱第一次犯錯,去年7月也觸犯職役罪判拘役30天,沒過半年又在衛哨中睡覺觸犯同罪,讓主官認為羅建凱此舉茲事體大,懲處不能草率,在衛哨時睡覺,不但影響營舍安全,也影響軍紀,最後移送南檢。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衛哨軍人不管站著睡、坐著睡還是靠著東西睡,連假寐都不行,因為這足以影響單位安全,依據同法同條規定,雖然明文衛哨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廢弛職務,足以產生軍事上的不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屬於抽象危險犯的概念,所以不用有具體危害,也會構成犯罪要件。
但是,法官考慮羅建凱高職畢業,是最基層的下士士官,犯案後坦承自己精神恍惚、衛哨時睡著。因此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判處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軍法是特別法,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一般軍法規定,多半與軍人執行的職務有關,但也有少部份與刑事法重疊。
軍法為特別法,當某軍人的犯罪行為分別適用普通法(如刑法)與軍法時,優先適用軍法。
軍法是對軍人的
法律則是較大的範圍,有包含軍法及一般法律(民法,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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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當兵時所犯的罪,退役後被發現
此時你已經沒有軍人身分,依照刑事訴訟法來追訴、審判
第二,你當兵犯的罪,看罪名是否為陸海空軍刑法規定之罪名,若是
則依照你行為時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若不是,則還是一般刑法或其他刑罰的法律,簡
單的說,程序照一般審判程序,實體法則依照你當時犯的罪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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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軍法有二,一個是程序法,指的是軍事審判法,一個是實體法,指的是陸海空軍刑法。實體法一直都在,只是在非戰時,對現役軍人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處理犯陸海空軍刑法的犯罪;軍事審判法也在,只是在平常不會用。沒有什麼軍法被廢這種事。軍法現在還是在啊?只是從軍事法庭改成由一般法院審理,哪裡沒有軍法了?他也反問「我86年當兵時,就是『軍法』+『軍事法庭』,那時候國軍就比較有戰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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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軍法,跟斯斯一樣有兩種,一個是實體部份的《陸海空軍刑法》,另一個則是程序部份的《軍事審判法》。
翻開《陸海空軍刑法》共有79條,宣達了現役軍人各種應作為或不應作為的規定,包含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第14-25條)、違反職役職責罪(第26-41條)、違反長官職責罪(第42-46條)、違反部屬職責罪(第47-52條)、其他軍事犯罪(第53-75條)。
從洪仲丘事件爆發後,立法院在2013年迅速修法,將「非戰時」之軍事案件全數移轉給普通法院審理,而「戰時」之軍事案件,仍然由軍事法院管轄、審理,所以軍法以及軍事法庭都存在。而非戰時的軍法官去了哪裡?這個問題要請教國防部了。林志潔教授曾於洪案事件後指出:
在戰時面對戰事多變性與戰場急迫性,軍事案件偵審專屬於直屬國防部管轄的軍事法院進行軍事審判毫無疑問,然而「非戰時」國家既無急迫危急情況,軍事案件雖有其特殊性,但並無獨立於普通審判權外的必要。1
至於普通法院又如何處理軍事案件呢?普通法院在刑事庭中成立「軍事專業法庭」,軍事案件就會分到軍事專庭,例如所謂的「不假離營」、「軍人酒駕」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或許有民眾會質疑,法官在軍事案件的專業程度為何?法官又不在軍營,如何審理軍事案件?
其實每年司法院刑事廳都會委由法官學院開設軍事案件實務研習會,邀請最高軍事法院院長來說明部隊管理的實務,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相關規範,另請國防部推薦講師來與會,一同針對軍事案件的特殊性及其他相關法律問題做研討。此外,尚會安排實地教學,觀摩參訪國軍士官兵生活、設備、訓練及操演概況,地點則由國防部推薦。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你的軍法不是你的軍法:從「國軍是太監」到不假離營重判7年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http://bit.ly/2L7Foa0
不假離營判7年?重判還是恐龍軍法官?
據《自由時報》報導,宣布投入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選舉的國民黨籍「前陸軍542旅旅長」于北辰對軍法議題認為:
軍法還在,但普通檢察署、法院不了解軍中文化,偵審時容易誤判,過去就出現過荒謬判決,像「不假離營」以前在軍事法庭要判7年徒刑,修法後,曾有軍人半夜站衛兵落跑到營外慶生,竟只判6個月還可緩刑,種種情況也引發軍紀渙散問題。
看到這裡,或許會有讀者覺得重判7年真是大快人心啊!但是,不假離營判7年是真有所本?還是另種軍威大如山下的嚴懲?而于前旅長指出的,回歸普通法院管轄後不假離營只判6個月,軍紀渙散,法官不用負責嗎?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6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縱使是第39條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也才5年,重判7年又是怎麼來的?
另外,旅長對於「曾有軍人半夜站衛兵落跑到營外慶生」案件法院判6個月感到不平,但是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依法上開案情最高只能判處1年,前旅長能不能好好的跟民眾說明一下,7年是有所本的重判?還是恐龍軍法官判出來的?亦或是前旅長在指責軍法官,擅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法亂紀?正所謂是「恐龍軍法官」還是「軍法官擅斷」?
令人憂心的是,軍法官的判決正不正確,有沒有依照法律授權的範圍審判,根本沒人在乎,只在乎是否有嚴懲——縱使判錯也無所謂,只要有嚴懲就好。按照前旅長這樣的說詞,看來洪仲丘案件也許不是個案,是否有更多未依法審判的軍中冤獄案件公理不彰?或許冤獄平反協會可以主動關心瞭解。
另外,就是關於判決書公開的部分,目前軍事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審理,審理結束後,除了特殊機密案件之外,判決書仍會依法上網公開。然而,在2013年修法前,軍事法院的判決書在網路上似乎查不到,只有國防部偶爾且片段發布的新聞稿作為資訊來源,這樣又如何供大眾檢視及監督呢?
透過本文簡單介紹,相信讀者對於我國軍法現狀應有所瞭解,也推薦給那些堅稱自己國家的軍隊沒軍法的政客與支持者們參考。同時,期望將投入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選舉的退役陸軍少將于北辰,也該熟悉攸關軍人弟兄權益的《陸海空軍刑法》。切記,莫為選舉,消費司法
你的軍法不是你的軍法:從「國軍是太監」到不假離營重判7年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http://bit.ly/2L7Fo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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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18人 全移一般法院
洪案引發外界關注軍審法修法,二十五萬白衫軍上凱道發出怒吼後,洪仲丘的姊姊洪慈庸昨到立法院拜會朝野黨團,盼儘速完成修法。包括國防部和立院國民黨團,原本對軍事審判法的修法內容,特別是哪些犯罪可以移轉至一般司法機關,和民進黨爭議不下,但最終敵不過全民要求改革的呼聲,修法「一次到位」。
根據朝野共識,立法院這次臨時會今天最後一天院會,將三讀處理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安全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相關特別法,原本均由軍法機關審理,修法後,若非戰爭的承平時期觸犯上述法令,將全部移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判。
朝野修法共識 參考綠營版本
朝野修法共識主要參考民進黨團的修法版本,但民進黨團版本不僅承平時期全部回歸一般司法機關,戰時現役軍人也只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及軍事相關特別法時,才適用軍審,未來這部分是否進一步修法,仍待觀察。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修法將「一次到位,分二階段實施」,與洪案相關部分,將在修法公佈後,全部立即挪出軍事審判,改由一般法院審理;其他與陸海空軍刑法相關者,因為涉及軍事法院與一般法院銜接,希望能有六個月的日出條款、配套措施慢慢消化。
依朝野修法共識,未來發生於非戰時的凌虐部屬、不當懲罰、阻撓部屬陳情、殺人、傷害、妨害性自主等罪,還有涉及軍事機密、軍事勤務及影響社會重大治安的相關罪名(如酒後駕車、毒品等),也全將移由司法機關處理。
昨朝野協商並決定,軍事審判法修正後,相關配套修法由立院各黨團及行政院另行研提,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並於下會期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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