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逆轉!史上最大醫界集體逃漏稅案 25醫師無罪變有罪2021/12/29 
超大逆轉!史上最大醫界集體逃漏稅案 25醫師無罪變有罪 https://bit.ly/3ED0wvh
三軍總醫院院長王智弘等27人遭起訴逃稅 ,台北地方法院判無罪,檢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依不正當方法逃漏各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 三軍總醫院院長王智弘等27人遭起訴逃稅 ,台北地方法院判無罪,檢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依不正當方法逃漏各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2005年間國稅局稽核綜合所得稅,發現多名醫師捐款給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成漢教育基金會藉此逃稅,三軍總醫院院長王智弘等27人遭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判無罪,檢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依不正當方法逃漏各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
高院將王智弘判刑5月,曾在在八仙塵爆事件積極救治傷患的戴念梓判刑4月,呂慶祥及林石化各判刑1年,李瑞華判刑10月,吳佳駿判刑3月等,各依犯罪次數及情節,判處不等的刑度且定應執行刑。
本案爆發2005年間,國稅局稽核綜合所得稅,發現多名醫師捐款給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成漢教育基金會,藉此降低稅率,但基金會事後卻以獎助研究計畫為名,回流9成捐贈金額給這些醫師。
國稅局清查自2005年至2009年間,共有253名醫師、醫學院教授透過這2個基金會逃稅,捐贈金額總計2.6億多元,逃稅金額為7840萬多元。其中國防醫學院院長、中央研究院院士蔡作雍等225人因認罪獲緩起訴,另有27人不認罪遭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中有些人捐款金額遠超過實際領得的補助額,無法構成「真捐贈、真逃稅」,且基金會相關成員在法院審理作證時,未證述基金會將捐款金額以95%退回給原捐款人的經過,被告也否認犯案,因此27人全獲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
高院認為,依相關證據資料,李瑞華及王智強等25人犯行明確,考量25人都是醫師身分,社會、經濟地位均遠優於一般民眾,卻以上開基金會提供「假捐贈、真逃稅」之模式逃漏稅捐,損及國家稅收,違反稅賦之公平性。
高院指出,25名醫師不正視己非之犯罪後態度,本應予問責,但念及其等並無構成累犯之刑事前案,且在遭查處後,大部分也已補繳漏稅額,各判處有期徒刑、依法定應執行刑,並就逃漏之稅額未補繳部分,在所犯項下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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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淪家族控股機構!5%持股上限規定「不溯及既往」,法務部發函幫財團解套 | 新聞 - Yahoo奇摩行動版
長榮集團旗下的控股公司長榮國際,最近爆發股權之爭,張榮發在世時捐贈成立之「張榮發基金會」與「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竟成為張家兄弟股權角力的戰場。由於長榮國際是長榮海運第三大股東(持股比率6.23%),長榮航空第二大股東(持股比率12.17%),外界赫然發現,持有長榮國際34%股權的「張榮發基金會」與「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儼然為長榮集團的控股機構。張榮發家族把基金會經營權鬧上法院,和去年新光紡織股東會,新光人壽疑似規避《保險法》壽險業不得參與被投資公司董監事改選之規定,利用盤後鉅額交易,將新紡股票轉手給新光醫院,由新光醫院「白手套」參與新紡董監事改選投票。
國內企業財團透過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將財團法人成為集團控股機構,長期以來,已遭到外界諸多詬病,沒想到,今年2月正式上路的《財團法人法》,法務部竟然還為財團法人廣開善門,逕行將《財團法人法》第19條「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規定,逕行解釋為「不溯及既往」。
不溯及既往!財團法人控股「馬照跑,舞照跳」
教育部官員表示,根據《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教育財團法人得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2分之1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但該監督要點原本的法源依據為《民法》,在《財團法人法》今年2月正式上路後,教育財團法人投資的相關規定,必須配合《財團法人法》的上路,重新訂定監督要點,因此教育部已對原監督要點,進行公告廢止程序。換言之,未來新設立之財團法人,已經無法將財產總額2分之1額度內進行投資。
不過,教育部官員表示,由於法務部日前已正式發函解釋,《財團法人法》第19條「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規定,將「不溯及既往」,因此,對於已經完成股權投資,投資單一企業持股逾5%、持股比率「超標」之財團法人,新的監督要點僅要求「不得增加持股比率」。官員表示,之所以發布「不溯及既往」解釋,主要係因為持股比率「超標」的財團法人反彈導致。
法務部將《財團法人法》第19條,逕行解釋為「不溯及既往」,等於讓過去幾十年,藉由醫院、私校、教育公益慈善財團法人控股的家族企業,鬆了一口氣,財團法人控股在新法上路後「馬照跑,舞照跳」。
張榮發基金會爆發經營權之爭 教育部看新聞才知道
財團法人控股現象,不僅在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長庚醫院董事會成為台塑王家二房、三房所角逐標的,同樣的情況,最近又在張榮發基金會再度重演。根據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張榮發基金會與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持有長榮國際近34%股權,長榮國際除了持有長榮海運與長榮航空股權外,也持有長榮國際儲運(榮運)8.45%股權,以及長榮鋼鐵逾3成股權。2家基金會儼然成為張榮發家族最大控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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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戰爆發,圖為長榮位於美國的貨櫃。(AP)
長榮國際除了持有長榮海運與長榮航空股權外,也持有長榮國際儲運(榮運)8.45%股權,以及長榮鋼鐵逾3成股權。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不過,微妙的是,長榮國際股東會爆發兄弟鬩牆之爭,張國明、張國政主張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未依據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規定,在未獲得該基金會董事會的同意下,參加長榮國際之股東會。張國明、張國政反制做法,並不是向張榮發基金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解除鍾德美之董事長資格,而是直接向台北地院聲請解除鍾德美職務,由法院指派管理人接管基金會,教育部一直等到新聞露出後,才知道張榮發基金會爆發經營權之爭。
新光人壽與新光醫院股權「左手換右手」遭開罰!
企業捐助之財團法人,捲入企業董監事改選,除了張榮發基金會之外,去年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與新光紡織董事長吳昕恩,為了爭奪新紡經營權的「叔姪之爭」,新光吳家所捐助財團法人新光醫院,同樣在董監事改選過程「選邊站」。新光金疑似為了規避《保險法》壽險業不得參與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改選規定,於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間,透過盤後鉅額交易,將新壽持有的新紡股票,轉給新光醫院,由新光醫院持有其推派董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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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左閃右躲的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陳明仁攝)
去年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見圖)與新光紡織董事長吳昕恩,為了爭奪新紡經營權的「叔姪之爭」,新光吳家所捐助財團法人新光醫院,同樣在董監事改選過程「選邊站」。(資料照,陳明仁攝)
新光人壽與新光醫院股權「左手換右手」的行為,今年1月底遭到政府開罰,但開罰的單位不是衛福部,而是金管會。
金管會在1月底,以新光人壽辦理關係人交易、採購作業、資金運用、金融資產評價、電話行銷及收費作業,共發現7大缺失,依違反《保險法》規定,對新壽裁罰600萬元、並限制2年內不能以盤後定價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進行利害關係人交易。金管會方面認定,新壽將股權轉手新光醫院做法,「疑似」規避《保險法》規定,介入新紡經營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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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集團的創辦人吳火獅的妻子吳桂蘭30日清晨於新光醫院辭世,享壽96歲。(取自維基百科,Solomon203攝/C.C BY 3.0)
金管會方面認定,新光人壽將股權轉手新光醫院做法,「疑似」規避《保險法》規定,介入新紡經營權的嫌疑。示意圖為新光醫院。(資料照,取自Solomon203@wikipedia/CC BY 3.0)
交大財經系教授葉銀華表示,新壽在這個案子被金管會處罰,主要的關鍵在於新壽將新紡的股票,透過盤後交易賣給了新光醫院,在新紡董監改選結束後,又將原本賣給新光醫院的股票買回來,股票一買一賣之間,被金管會方面認定是規避《保險法》,有礙壽險業健全經營的嫌疑。
葉銀華表示,《財團法人法》第19條「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規定,在今年2月上路以前,很多企業認為5%的持股上限規定過於嚴格,法務部因此才會另外發布函釋,將該項規定解釋為「不溯及既往」。由於目前社會各界,對於5%持股上限的規定,到底太過嚴格或寬鬆,沒有一致的看法,舉例來說,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就認為,5%的規定太過嚴格,因此,短期內要再透過修法,調整5%的規定,目前看來機會不大。


財團法人法上路》公益團體哀鴻遍野!財團法人監理大限縮 受贈捐助名單全都露
By Storm.mg, www.storm.mg查看原始檔三月 4日, 2019
醞釀十幾年的《財團法人法》,去年搭著轉型正義與洗錢防制的列車,完成三讀立法,為了處理郵政、電信協會等接收日產,以及政府捐助成立之「公辦財團法人」的監理問題,5000多家全國性財團法人,在這次立法過程「陪榜」,一下子拉高了監理管制的強度,今年2月正式上路後,最高200萬元的罰則,已經讓社福團體哀鴻遍野,尤其是一些長期「休眠」,基金孳息交代不清的團體,在修法後更是緊張,相關規定包括「前一年度受贈捐助名單」強制揭露,以及個別捐贈金額不得逾50萬元規定,已經讓公益團體為之跳腳。
去年年中,《財團法人法》正式完成立法,這項法案立法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日產以及戒嚴時期政府捐贈之財團法人,經營權遭到民間「稀釋」的問題,為了溯及既往,因此,「立法從嚴」的心態貫穿整部法律,尤其是該法第19條嚴格規定「財團法人僅能在財產總額的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規定,立法過程沒有考慮到航發會、中技社等財團法人,持有股票部位「超標」問題,最後只能靠法務部發函解套。
據了解,該法除了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1億元或年度收入1000萬元以上),要求訂定內稽內控機制、誠信經營原則,並強制揭露財報;為了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同時還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與個人之捐贈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或100萬元,「立法從嚴」的結果,一下子拉高了財團法人的監理管制強度,今年2月《財團法人法》正式上路後,全台社福與文教財團法人哀鴻遍野。
捐證名單 發票、小額發票身分難確認 
根據社福團體透露,《財團法人法》執行上最困難的部分,在於第25條強制揭露前一年度受贈與捐助名單,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坪表示,目前公益團體的小額勸募方式非常多元,包括小額捐款或捐贈發票,都是財團法人能夠持續推動公益活動的重要力量,然而,ATM小額捐款或捐贈「發票」,在客觀上根本無從確認捐贈人的真實身分。
除了小額捐款難以辨認捐款人的情形外,今年二月上路的《財團法人法》,要求財團法人必須揭露「前一年度」贈與捐助名單,同樣讓社福團體措手不及,一家社福團體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規定,公益財團法人之捐贈人,對於姓名之揭露,若「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雖然可以排除揭露之列,但本法今年2月實施以前之捐贈,根本來不及跟捐贈人要求同意或反對之聲明書。
「為善不欲人知」恐成捐贈阻力
「2月1日施行的前一年度,我們怎麼有辦法事先拿到前一年度的捐贈人書面反對?」該負責人強調,台灣很多民眾捐贈公益團體,都是抱著為善不欲人知心態出發,捐贈人姓名公開,第一會增加公益團體成本,第二,對於捐贈人與受贈對象,都會增加阻力,尤其是議題敏感的基金會,例如同志團體、政治外圍團體或犯罪與毒品防制相關團體,揭露捐贈人與受贈人都有可能有立場「曝光」的危險。
排除利益輸送 捐贈上限門檻仍太窄
《財團法人法》立法過程跟轉型正義、洗錢防制等議題掛鉤,也讓財團法人的財務監理明顯趨嚴。第21條「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10%」就是最好的例子。
某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立法過程,因為發生長庚醫院急診室事件,引發外界對於企業捐贈之財團法人「控股化」、關係人交易「五鬼搬運」的疑慮,立委為了防止財團法人,透過捐贈與關係人交易等方式,對個別團體與個人進行「利益輸送」,特別訂定了個別團體與個人的「捐贈上限」。
據了解,《財團法人法》第21條雖然授權各部會,訂定一定金額以下之捐贈可以排除10%「捐贈上限」之規定,但各部會目前公告之金額門檻,要觸碰到並不困難。
以環保署訂定的50萬元為例,環保署在說明欄中,明白表示50萬元的「門檻」,係參考《洗錢防制法》規定,50萬元以上之大額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規定。其他部會包括文化部、衛福部、經濟部等,訂定的「門檻」則是100萬元,
10%上限難把握 特定對象排除仍造成行政困難
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對個別團體與個人年度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10%」,對公益團體實務運作,有很大的困難,首先,一般社福團體每年的收入,隨著當年度募款與經營狀況,有很大的差異,很多企業大老闆都會等到第三季、第四季股利收入進帳後,才會捐款給公益團體,「當年度收入與支出,通常要等到12月底關帳時才知道10%上限是多少,在此之前,公益團體對個別團體與個人之捐贈金額,要怎麼去抓10%上限?」
該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針對10%的捐贈上限,雖然允許以「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方式排除,但是很多教育財團法人主要支出為「獎學金」,很多獎項金額動輒上百萬元,唐獎之獎金甚至在千萬、上億之譜,如何透過章程排除,難度頗高,其次,很多公益團體對於個別扶助對象之支出金額,達到百萬以上,或是年度支出10%以上之門檻,其實並不困難,這樣的個案如果都要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恐將增加財團法人之行政成本。
法部坦言執行不易 揭露名單研以「無名氏」解套 
針對公益團體質疑《財團法人法》之相關監理規定過於嚴格,法務部官員坦言,該法2月1日上路,要求財團法人必須揭露「前一年度」贈與、捐助名單,對公益財團法人而言,的確有可能發生,無法取得去年度捐贈人同意或拒絕姓名揭露之同意書的問題,有鑒於該法施行以前,財團法人之捐贈人與受贈人,並沒有表達不同意的機會,因此,法務部近期將召集相關部會研商解決機制,對於選擇不公開之捐贈人與受贈人,公益團體可以以「無名氏」方式揭露。
至於《財團法人法》第21條所訂定之捐贈單一團體與個人10%以下之金額上限,法務部官員解釋,上述規定係為避免企業捐贈之財團法人,「回贈」母企業之利益輸送行為。
針對有公益團體反映,10%之捐贈上限,在年度尚未結算以前,很難概估,法務部官員強調,各部會針對財產總額達1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要求建立內稽內控機制,上述機制包含在每年年初,編制年度工作計畫與預算書,公益財團法人本來就可以依據年度預算書,概略估算對單一團體與個人之捐贈上限,「即便公益團體突然在年度結束以前,接受一筆大額捐款,在此之前的個別捐贈,也不會因此發生超過10%上限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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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上路》「校長兼撞鐘」平均員工僅3、4人 公益團體法遵成本大增
By Storm.mg, www.storm.mg查看原始檔三月 4日, 2019
攸關全國5、6千家財團法人監理的《財團法人法》,2月1日正式上路,讓原本財務相對不透明的財團法人,將面臨更大的外界壓力,在此同時,各部會是否有能力,落實財團法人之監理,其實也頗令人擔心,以目前監理財團法人家數最多的教育部為例,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負責財團法人監理之科員僅5名,卻得監理全國700多家教育財團法人,其中包括國語日報、蔣經國文教基金會、凱達格蘭基金會等指標性團體,類似情況也發生在衛福部社家署、醫事司等單位,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未來即便要求財團法人訂定內稽內控機制與誠信經營原則,讓然很難杜絕財團法人避稅等利益輸送爭議。
2016年,台灣醫學界爆出最大的集體逃漏稅案,前國防醫學院院長、中央研究院院士蔡作雍創辦的「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涉嫌協助253名醫師、校友等人「假捐贈、真逃稅」許可,當時,教育部對於下轄財團法人,發生逃漏稅案件,曾經一度揚言將撤銷其財團法人,其中,有27名醫師今年一審宣判,因為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前國防醫學院院長、中央研究院院士蔡作雍創辦的「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曾爆發大規模的集體逃漏稅案。圖為國防醫學院。(資料照,取自AjaxSmack@wikipedia/CC BY-SA 3.0)
監督機制不足 不少財團法人長期「休眠」
據了解,教育部在思源基金會一案,其實頗為委屈,一名知情的官員透露,思源基金會在爆發協助逃漏稅事件以前,教育部其實已經「輔導」多年,由於該基金會始終不願意繳交財務報表,教育部方面不僅連續5年主動拜訪,還透過電話輔導,甚至協助聘請工讀生記帳,該基金會配合態度仍然不佳,結果最後被國稅局盯上,爆發該基金會買賣假捐款收據,協助國防醫學院醫師免稅,「這對長期協助輔導的主管機關情何以堪?」
由於國內數千家財團法人,有不少係由企業主捐贈,表面上雖然打著文教、社福基金會名義,但實際上卻是藉由關係人交易,協助企業節稅,由於政府長期以來對財團法人缺乏監督機制,不少財團法人長期以來處於「休眠狀態」。
最重恐遭撤銷法人登記 財團法人心慌慌
不過,今年2月《財團法人法》大棒揮下後,國內的財團法人赫然發現,未來將面臨政府監理的強度將大幅增強,一時之間也慌了手腳。尤其是財產總額達1億元以上,或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依據該法,必須訂定內稽內控制度、誠信經營原則,相關的財務揭露規定,若未能達政府要求,最重將面臨政府撤銷法人登記的嚴重處分,因此,現在很多法人都在打聽,內稽內控制度、誠信經營原則「有沒有範本」。
一位不具名的公益財團法人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通過後,並非所有的機構的財務報表,都必須送會計師簽證,不過,各部會訂定財務報表強制簽證的門檻並不相同,教育部訂定的是年度收入1000萬元,衛福部、經濟部等單位所訂定下限則是3000萬元,由於目前全國性財團法人年度收入的平均眾數,大約落在500萬元左右,因此,實際上財報需要經會計師簽核的機構,家數相對較少。
規定嚴格 機構人事精簡難應付
儘管如此,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各部會仍要求訂定內稽內控機制與誠信經營規範。根據《財團法人法》,一定規模以上之財團法人,其內稽內控制度包含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與財務報表等四項。至於誠信經營規範,各部會更是直接參考上市櫃公司誠信經營規範,由於規定相關嚴格,不少公益團體都為之恐慌。
一位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台灣公益財團法人,扣除掉伊甸、勵馨等大型社福機構後,其餘的機構人事都非常精簡,根據社工學者研究,台灣公益財團法人平均聘僱員工僅3-4人,「校長兼撞鐘」的比率非常普遍,很多機構根本沒有專職會計人員,更何況是內稽與內控人員,未來如果要因應《財團法人法》,增聘會計與法遵稽核人員,對公益團體來說,都是成本的增加。
該名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上路後,目前各部會都在訂定相關子法,包括財團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不過,現在公布的幾個版本,包括金管會、經濟部的版本,都是抄襲「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以環保署為例,其公告版本就強調,係參採各行業中最為嚴謹之銀行、金控及票券公司之公司治理原則,作為環境財團法人之準繩。
根據該守則,「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該守則明確要求上市櫃公司,遵守「誠信經營商業活動」、「禁止行賄與收賄」、「禁止非法提供政治獻金」、「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
規模差異大 外部監理強度拉高恐有隱憂
不過,社福機構負責人強調,上市櫃公司員工動輒數百甚至上千人,公益財團法人規模遠不及上市櫃公司,各部會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竟然直接把「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原封不動地抄過來,很多公益財團法人都擔心,誠信經營規範訂下去以後,未來財團法人董監事與經理人將動輒得咎。
理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坪表示,國內財團法人依據其類型的不同,規模差異非常大,有些法人例如醫院、私校等,因為有《醫療法》、《私校法》等特別法長期規範其財務揭露,《財團法人法》上路對他們影響不大,不過,有些規模較小的機構,在《財團法人法》上路後,外部監理強度一下子拉高,由於該法有訂定相關罰則,有些機構可能因為怕被罰不敢做事,這部分需要政府機關重視。
避免「萬年董事」 法規訂定換血新制
另外,立法院在審查《財團法人法》過程,為避免企業捐助財團法人,長期把持董事會,所導致的「萬年董事」問題,特別訂定董事會換血規定,要求3年一度的董監事改選,至少要有1/5的董事席次必須更換,這項規定,目前在業界也有反對的聲音。
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要求董事會1/5席次必須更動,那剩下的4/5席次維持不變,難道就不是『萬年董事』了嗎?」
該負責人強調,社福機構要找董監事已經很困難,現在《財團法人法》還要求每3年要更換1/5席次董事,還要求董事必須具備「相關領域專長」,這些都將增加公益團體的法遵成本。
更能取信於民 公益團體仍肯定其意義
然而,儘管《財團法人法》提高公益團體的法遵成本,但《財團法人法》的立法仍有其正面積極意義。
該名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財團法人法》要求財務報表簽證並建立內稽內控機制,將可以提高財團法人財務透明度,讓透明度較高的財團法人,更能取信於人民,財務強制揭露的結果,也將使少數借「財團法人」外殼進行利益輸送的機構「現形」,「有些『休眠』的法人,過去幾十年來拒絕繳交財務資料,對於這些『要死不活』的法人,主管機關終於可以祭出公權力,撤銷法人登記。」
另外,本次《財團法人法》立法,也開啟了財團法人整併與跨界的空間,公益團體負責人表示,目前很多企業為推動跨領域公益事業,被迫成立教育、文化、慈善等不同類型基金會,在《財團法人法》修法後,公益財團法人若因階段任務已達成,希望跨到其他領域,可以不必再另外成立基金會,只需要改隸主管機關即可,財團法人也可以透過整併擴大規模


檢舉函曝光! 高虹安男友被爆年領永齡600萬
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資料照)
檢舉函曝光! 高虹安男友被爆年領永齡600萬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Uz9aDm
2022/11/08 11:4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人高虹安被國民黨新竹市長候選人林耕仁指控疑似例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事件持續延燒中,不斷有新的事證被爆出,PTT網路名人「四叉貓」(劉宇)在臉書PO出檢舉高虹安、李忠庭的檢舉函全文,並質問「李忠庭在永齡基金會是掛什麼職位?在立法院每個月辛苦加班到46小時,還能在永齡兼職,月領50萬元(年薪六百萬)」。
對此,永齡基金會表示還在了解狀況中,暫無法回應。
劉宇在臉書PO出檢舉函全文,高虹安、李忠庭被檢舉犯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違反政治獻金法、背信、業務上登載不實等罪名,檢舉事由則是高虹安透過男友李忠庭當人頭助理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但費用卻沒使用在立委公務上,李忠庭雖然擔任高虹安的公費助理,但未進出辦公室與進行任何實質工作。
李忠庭每個月於永齡基金會收取50萬元,年收入達6百萬元,與基金會的其他雇員薪水落差極大,未替永齡基金會從事健康、文教等方面公益事業,該等薪資收入顯然非正常薪資,疑似充作高虹安政治獻金。
李忠庭與高虹安兩人金錢往來密切,不論在高虹安新竹市長選舉期間或擔任新竹縣市、台中黨部主委期間,大到活動經費,小到辦公室零用都李忠庭統一管轄,新竹縣市、台中黨部資金運用除李忠庭、高虹安2人知悉外,並無第三人可以置喙,李忠庭可說是高虹安的實質大掌櫃。檢舉函曝光! 高虹安男友被爆年領永齡600萬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Uz9a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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