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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中國製造的廢墟」京都光華寮拆除 謝長廷:別再留給後代一個50年訴訟
 位於日本京都左京區,台灣與中國纏訟半世紀的「光華寮」建物外觀。現已拆除。(圖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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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7 19:54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台灣與中國纏訟半世紀的京都廢墟「光華寮」6月底由親中僑團「京都華僑總會」拆除完畢。光華寮是我國國有財產,但遭中國留學生霸佔,政府於1967年提起訴訟,迄未定讞。此次建物拆除事先未通知我方,外交部強烈譴責並重申,兩岸互不隸屬,我國政府將持續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駐日代表謝長廷則坦言,對光華樓安全問題的擔憂隨著建物拆除而放下,雖有人提議改打損害賠償,但他認為要謹慎考慮,不要再留給後代一個50年的訴訟。
 駐日代表謝長廷在臉書發文指出,光華寮的訴訟逾50年,互有勝負,中華民國主張該建物所有權,但斷交後中方主張訴訟適格的問題,還有所有權是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等問題,政治和法律上對我方很不利,但放棄或是撤回都會引起政治效應,所以一直拖到現在。
 謝長廷表示,我方雖然不滿親中僑團未通知我方即拆除,也提出譴責,但其實他這幾年一直擔心萬一該建物倒塌、造成損害,我方作為所有權人仍不能迴避,這種擔心隨著建物被拆除,也隨之放下。謝長廷也透露,有人提議建物滅失可改打損害賠償,但他認為要謹慎考慮,「不要再留給後代一個五十年的訴訟」。
 外交部發言人劉永健今天表示,京都市政府要求親中僑團「京都華僑總會」採取改善措施,詎料該會拆除建物。外交部第一時間指示駐本代表處及駐大阪辦事處對於「京都華僑總會」未經我方同意即擅自拆除光華寮,表達強烈譴責,並就京都市政府未就本案適時知會我方,表示遺憾。
 劉永健強調,光華寮所有權案目前仍在日本法院審理中,尚未定讞。外交部重申,中華民國(台灣)主權國家的地位不容質疑,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台灣,雙方自始互不隸屬。有關光華寮的所有權爭議,我國政府仍將持續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我國權益。
 光華寮位於日本京都市左京區,原本是日本政府建設,二戰後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館為提供留學生宿舍,於1952年購入光華寮土地及建物,並於1962年完成產權登記。後來該宿舍被親中共的學生長期佔領,因此我國政府於1967年提起訴訟,至今懸而未決。
 該宿舍由親中僑團「京都華僑總會」管理,實際上年久失修,早成大型危樓,日媒報導有「牆壁崩落」、「停車場的屋頂凹陷」、「玻璃窗戶掉落」、「粉塵飛散」等問題,引起當地住民不安,並有「兩個中國製造的廢墟」之稱。京都市政府至少自9年前開始,就多次對「京都華僑總會」給予行政指導。該僑團於今年4月下旬開始逕自進行拆除工程,並於6月底拆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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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寮位於日本京都府京都市左京區北白川西町,是供就讀於京都大學的留學生所住的宿舍,1931年落成,佔地1,000平方公尺,為地上5層、地下1層之建築[1]。1967年,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留學生為了此宿舍的產權在日本對簿公堂,2007年最終判決認定中華民國政府不具有訴訟權。
簡史
光華寮銜牌
光華寮自1945年起由中華民國政府向京都大學租用,以供中國留學生居住。1950年由中華民國政府買下,並於1952年與屋主簽定買賣合約,1961年起登記成為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由國有財產局管理。[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建交之後,光華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大阪總領事館委託京都華僑總會代為管理。2014年6月時,由於建築物老舊有安全風險,已無人居住並圍起圍籬。
所有權訴訟歷程[1]
1931年,光華寮由民間業者洛東公寓(洛東アパート)興建,興建時就設計用作學生宿舍。
二戰後期,京都帝國大學委日本大東亞省管理,供汪精衛政府所派赴日本之留學生住宿之用。
戰後,日政府撤銷大東亞省,京都大學經費亦無著落,遂將該屋交還原屋主藤居莊次郎。
1950年5月27日,因留學生支付不起房租,屋主將該屋與土地以250萬日元售予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
1952年11月8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屋主協議過戶,該屋主又覺售價過低,欲毀約。大使館另加出50萬日圓完成協議,但於二次付款簽約時,屋主又企圖毀約,隨後屋主過世。
1953年,中華民國控訴該屋繼承人。
1960年,中華民國勝訴。
1961年6月8日,完成過戶手續,確定產權歸屬為中華民國政府。
1965年5、6月間,中國大陸留學生王炳寰等8人組織 『光華寮自治委員會』,不接受所有權人中華民國之監督與管理。
1966年,中華民國委旅日華僑張有忠律師,以存證信函要求該8人遷出未果。
1967年,時任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訴訟要求王炳寰等8人遷出宿舍。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中華民國政府)敗訴,確認光華寮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華寮為中華民國所有。王炳寰等人再度上訴大阪高等法院。
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兩國對於此案表達立場。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華寮訴訟案作出判決,依據日中共同聲明,認定中華民國政府在光華寮問題上不具有訴訟權。[3]
爭議
中華民國方面說法
中華民國政府表示,在1967年時,中國大陸的留學生與台灣的留學生起衝突,並且強佔了宿舍。[4]而在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前即已取得此建築的產權,且此建築並非外交財產,並不因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而需移轉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一直有效治理台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且於一審及二審方面皆勝訴,證明中華民國仍可以當事者身份進行訴訟。[5]
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二次大戰後,該宿舍一直由中國留學生管理,且有投入經費維護,台灣並未參與。1972年與日本恢復國交後,兩國的《日中共同聲明》提到日本理解並尊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因此原有在海外的資產需移轉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不應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可做為當事者身份進行訴訟。[6]
類似事件的建物
雙橡園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交,同時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美國政府請求把當時的中華民國在美國的大使官邸「雙橡園」過渡,不過中華民國政府以十美元象徵性出售給自由中國之友協會,之後再購回,事件才告段落。
駐韓大使館
1992年大韓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請求,韓國政府直接將位於漢城(今首爾)明洞的中華民國駐韓大使館館舍,逕自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使用。


纏訟四十年 光華寮案 日最高法院判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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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過去四次判決 違法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記者王平宇/東京、台北綜合報導〕日本最高法院二十七日對纏訟四十年的光華寮(見圖,法新社)訟案做出判決,指「過去的四次以台灣為原告的判決均屬違法」,本案發回京都地方法院,事實上是判決台灣敗訴,判決的最大理由是,「中華民國對中國的代表權已經消滅」。
日本最高法院審判長藤田宙靖昨天在判決書中指出,一九七二年在日中共同聲明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代表中國的國家,本案的原告為「代表中國的國家」,因此「中華民國」並不能做為本訟案的原告,過去的四次下級法院之判決均屬違法。
外交部昨對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表達深感遺憾與失望。外交部指出,日本是崇尚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家,其司法獨立應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本案台灣政府已獲一、二審勝訴,足見法理上已經具有充分依據並受到相當肯定;本案在日本最高法院懸宕二十年後,該院竟認定本案訴訟代表權在一九七二年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此一判決僅注重形式,忽視現實,我政府對此完全無法理解且至感遺憾。
外交部強調,光華寮是中華民國一九五二年在日本所購作為留學生宿舍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一九四九年成立後,未曾管轄台灣,雖然日本於一九七二年與中國建交,但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存在不容否定,中華民國所取得的財產,在法理上絕無「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並由該國成為有權續行訴訟者」之理。
外交部重申,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起即有效管轄台灣,一九四九以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岸分治,此一事實迄今毫無改變。
中華民國消滅 凸顯正名必要性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特稿
與中國官派留學生纏訟四十年的日本光華寮訟案終於落幕,在中國總理溫家寶來訪之前,日本最高法院送上一個特大號的禮物,由光華寮案的判決進一步顯示在國際上「中華民國已經消滅」的事實。
光華寮訟案的判決說明兩個重點,首先是,日本最高法院選在溫家寶到訪之前對已經「存封」二十年的光華寮做出判決,否定台灣的訴訟資格,這顯然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博取溫家寶歡心的做法非常明白。
其次是,七二年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時,雖然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但是認定「中華民國已經消滅」,而光華寮訟案最早的京都地方法院判決是在七七年,以後包括大阪高等法院發回更審等的四次判決原告都是「中華民國國有財產局」,被告雖為中國留學生,但是全為中國政府的「代打」,上訴到最高法院,中方的理由是「原告沒有訴訟能力」,而被日本最高法院認定。
從光華寮訟案,再一次說明台灣正名的必要性,台灣繼續以「中華民國」在國際上進出,可能已面臨極限,因為「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都涵蓋中國大陸,威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如以「台灣」為名,顯然不與中國的利益衝突,承認「中華民國」的訴訟資格同時也違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邦交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承諾,這也是這次日本最高法院在光華寮訟案判決上,認為過去的四次各級法院判決認定「中華民國」的訴訟能力「屬於違法」的最大依據。
光華寮案的判決不但告訴台灣人正名的重要性,也暴露出一向標榜獨立的日本司法也不過如此而已,一些人還是懂得配合政治季節,博取中國的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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