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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男又在家「殺2隻雞」 這次被判罰9萬元!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林姓男子因在家違法殺雞販售,曾被罰錢及判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元,但他仍學不乖,去年5月又在自家違法殺2隻雞,再次被新竹市聯合查緝小組查獲,最後遭判刑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
林男則喊冤,一隻雞是自己要燉湯,另一隻是親戚要的。據《蘋果日報》報導,查緝人員發現現場有活雞,脫毛機有雞毛及地方有血跡,因此將他依違反畜牧法移送法辦。
林男雖向法官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他曾因非法屠宰雞隻遭裁罰及檢方追訴,應該知道警惕,但仍無視農委會的家禽屠宰衛生檢查,還在家裡殺雞,屬累犯,加上犯後態度不佳,最後將他依畜牧法第29條判刑3月,易科罰金9萬元。
而依畜牧法公告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情形,共有3種,分別是第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大多屬於小量之需求,其屠宰量不具經濟規模,且非供營業使用;第二,於山地原住民鄉(區)之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雞、鴨及鵝,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第三,於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雞、鴨及鵝,其屠宰場所為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集中屠宰處所並符合清潔衛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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