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以公證遺囑將未來遺產規劃完成,再加上公證的意定監護人,確保未來失能時,生活能有妥善照護。其次就是先將遺囑立好,再逐年透過贈與、主張買賣等方式,逐步過戶完成,當往生時遺囑上的遺產已全部移轉登記完畢,就可避免特留分的爭議。
此外,浪子回頭金不換,鄭文在說,若不孝的子女變乖了,還是可以隨時撤銷公證遺囑及公證意定監護人,不用擔心會影響未來家庭和諧。
鄭文在也提醒,早期養兒防老的概念已經式微,現在的老人家要懂得未雨綢繆,善用法律,特別是未來失能時或是遺產繼承權。此外,若不孝子孫以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是可能會喪失繼承權的。
新竹輪胎店惡火啟示 三招破解不孝子女分家產 - 地產天下 - 自由電子報 https://bit.ly/3NoNypd
贈與房產給子女,記得做「這件事」替自己留後路:防止隨意出售,也不用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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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財產給子女,記得做「這件事」,不用繳贈與稅、子女也無法隨意變賣
2020/07/08 08:00
專欄作家 廖義榮
常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新聞:老一輩的把房產贈與給子女,結果子女卻對父母不理不睬、沒盡到奉養的責任,讓父母失望至極。還曾看過一則報導是: 老翁把房子贈與給兒子,結果他卻沒對父親盡到奉養的義務,於是老翁有天就雇用怪手,把他送給兒子的透天厝整個鏟平。如果你要照顧兒女,確實是不要這樣直接贈與,要留點後路先照顧好自己,把退休、老年安養都安排好了,再來把部分財產贈與給小孩,這一部分贈與出去的財產是不會影響你的退休安養計畫的。
如果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應該要怎麼做,可以讓你贈與完還保有控制權?雖然民法有不孝條款贈與撤銷權,民法第416條有這樣的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但是這個要經過訴訟,律師費將是一筆不小的開銷,而且你還不一定會贏。如果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形:
1.房子給子女後辦設定抵押權
房子給子女後,為了怕子女以後不盡到扶養的責任,有些父母會去做一個動作: 辦設定抵押權。舉例父親贈與1,200萬的房子給兒子,設定抵押權額度800萬,變成是兒子對父親負債800萬。
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確保債權, 如果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抵押權人就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民法第873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權是指債務人將財產做債權擔保,如果逾期不還款,債權人則享有法拍該財產後的優先受償權。
這樣設定抵押權的目的是:對子女產生一牽制效用,子女可能不敢不盡孝道,或是私下把房子賣了。不過這其中也陷阱存在,如果父母設定抵押權額度設定太高,萬一父母過世抵押權額度會變遺產,列入遺產總額中計算遺產稅。抵押權額度設定太低,子女可能再去去辦二胎貸款,欠下負債等。
2.不動產贈與子女要避免被追贈與稅
有些人贈與房子,是直接買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因為無資金來源證明,無法證明子女是有能力買房的,這樣子就要小心國稅局會認定是贈與,追你贈與稅。
國稅局曾公告一案子,父親購買預售屋,完工交屋時登記兒子名下,房屋及土地之買賣總價款3,500萬元,父親繳了自備款1,100萬元,剩下金額是銀行貸款繳付,再由兒子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國稅局認為其子剛退伍,收入不高,並無相當資力購置該等不動產,而且也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最後被國稅局核定以贈與論,被課徵贈與稅近100萬元。
另外,如果房子給子女是採用附有負擔的贈與,亦即父母將房子辦貸款後,再連同房貸一併贈與過戶給子女。這樣做的好處是可省下贈與稅,也可一次移轉省下稅務規費。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所以兒子承接的房貸是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的,以降低贈與總額,亦即該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及評定課稅價值的總和,扣除房貸金額後再據以計算應繳納的贈與稅。
舉例:如果你要贈與給子女的房子,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課稅現值總計8,900萬,貸款3,500萬,土地增值稅與契稅280萬。這時你要繳的贈與稅是:(8,900萬-220萬贈與免稅額-3,500萬貸款-280萬土地增值稅及契稅)×15%-125萬=610萬(應納贈與稅額),贈與的淨額是已經扣除貸款金額,所以要繳的贈與稅降低了。
贈與稅速算公式
這時要注意的是貸款的額度多少,如果以貸款3,500萬,貸款利率2%、貸款年期20年計算,1個月房貸是17萬6,765元,1年是212萬,還沒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因此父母可以每年贈與子女212萬讓子女來繳房貸。如此就能讓父母贈與房子後,每年分次贈與現金給子女,幫子女繳房貸,可合法節稅。
不過要注意的是: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不能在短期內出售,否則會面臨高額的稅負。現在房地合一稅的稅率認定,以其持有房屋、土地期間長短,會適用不同的稅率: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35%。
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20%。
4.持有期間超過10年:15%。
而如果符合「戶籍登記自住」、「居住滿6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這些條件,則以後出售可適用10%優惠稅率,並享有免稅額400萬元。
要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又怕子女不孝,或亂處分不動產,其實你贈與房子後可以這麼做:
父母贈屋給子女後以不動產做「自益民事信託」:以父母為受託人,子女為房屋的委託人與受益人,這時候受託人為房屋所有權人,能全權管理處分房產。辦理信託後房子會被註記為信託財產,如果子女要用房子去辦貸款,銀行一看登記簿謄本房子是信託財產,銀行將不願意借款。而信託專簿謄本中如果已註明: 信託契約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則委託人已經失去自行出售(或處分)之權利,因此無法買賣。
信託可分為2種,一是自益型信託,也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是他益型信託,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如果是他益型,委託人在生前就成立信託、把財產轉入信託時,屬於贈與行為。這時因為我們做的是自益信託,不用繳增值稅贈與稅,但是如果你做他益型信託(例如委託人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 ,這樣是算贈與,信託成立、移轉財產就要繳贈與稅增值稅。
做自益信託的好處是什麼?
1.不用繳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相關法規如下: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意思是說他益型信託,例如委託人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受益人跟委託人不同人,是要課贈與稅的。
因此如果我們成立的是: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的自益型信託,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子女,所以不用繳贈與稅。而受託人是父母,這時因為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所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不動產註明為信託財產,子女無法買賣處分
如果你把不動產贈與給子女,不想讓他們隨便買賣處分的話,註記為信託財產就有這樣的作用。當你要買房子時,你一定要先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查看產權是否清楚。這時如果發現該產權尚有註記「信託財產內容詳信託專簿」、「委託人XXX」時,應向登記機關申請影印信託專簿,才能知道賣方是現登記名義人(即受託人)或原所有權人(即委託人)。
若賣方是受託人,他是否獲有出售該房地的授權,看信託契約書信託目的欄就可以知道;若賣方是委託人,而信託契約已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則委託人已經失去自行出售(或處分)之權利。換句話說以父母當受託人,子女為委託人的自益信託,信託契約也有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或處分)時,子女就無法出售或處分該不動產了。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31條信託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應於書狀記明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第132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
信託專簿又是什麼呢?信託專簿是信託登記案件影本,地政事務所除了有「登記簿謄本」外,還有「信託專簿謄本」也是公開的資訊,任何人也都可以申請調閱。信託專簿謄本就像一般的土地建物謄本一樣;只要有地號(建號)等基本資訊,就可以申請信託專簿謄本。藉由信託專簿,你就可以知道如果該不動產是信託財產時,與你做交易的賣方是否有權利可以出售該不動產,以避免掉買賣糾紛。
雖然天下父母心可能都想照顧子女,讓他們過較好的生活,因此會贈與子女財產等。不過最好是有個完整的規畫,要預留後路,先把自己退休養老顧好,再來談照顧子女。不要像這些報導中的例子,把房產贈與給子女後,結果子女不奉養盡孝,自己的生活就會出問題,無法安心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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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子女 3方法課稅 這種最划算!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1.07.27
不動產移轉子女 3方法課稅 這種最划算! - 工商時報 https://bit.ly/3kxKkUN
買賣、贈與或繼承分別課徵土增稅、贈與稅、遺產稅。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26日指出,父母將不動產移轉給子女可適用實際買賣、贈與或繼承等三種方式,課稅制度也不同,如贈與、買賣都要課徵土增稅10%~40%、契稅6%,贈與需另課贈與稅,而繼承僅課遺產稅 。
官員表示,若是父母要贈與或賣給子女不動產涵蓋土地部分,在訂定契約後,父母(出售或贈與人)需依前一次取得與出售的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與持有時間累進稅率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父母贈與子女土地,必須先按一般稅率20%~40%核課土增稅,若為父母實際出售土地給子女,則可適用一生一次(90.75坪以下都市土地或211.75坪以下的非都市土地)或一生一屋(45.37坪以下都市土地或105.87坪以下非都市土地)優惠土增稅率10%,其餘買賣情況土增稅率則為20%~40%。至於繼承則免課土增稅。
而父母若為贈與或買賣移轉不動產給子女,則子女(買方或受贈人)必須額外負擔契稅,也就是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6%課稅,以J雙北市而言,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多在300萬元~1千萬元。
除此之外,贈與還要另外課徵贈與稅,減除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若贈與財產價值為2,500萬元以下者適用10%贈與稅率,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部分為15%贈與稅率、超過5千萬元部分皆為20%贈與稅率。
官員也指出,若採用繼承方式僅需課徵遺產稅,免課土增稅、契稅等,遺產稅免稅額為單件1,200萬元另有六大扣除額,逐項減除後,遺產淨額在5千萬元以下適用10%遺產稅率,超過5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為15%贈與稅率,超過1億元部分皆為20%稅率。
舉例來說,父母傳承不動產給子女,契稅皆相同,惟買賣可另外使用土增稅優惠,而贈與還要另課贈與稅,因此贈與較划算。但如果以繼承遺產方式,因繼承人免課土增稅、契稅,僅需減除遺產免稅額與扣除額後,課徵遺產稅率10%~20%,為三種課稅方式最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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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贈2子女各220萬以為免稅,卻被自己害慘!國稅局當場抓包,總損失金額曝光-風傳媒 https://bit.ly/3D5kgHT
民眾誤以為「每1位受贈人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才須申報贈與稅,慘遭國稅局罰鍰。(示意圖 / 取自Pexels)
國稅局日前查獲一起贈與稅漏報案例,一位民眾今年5月贈與長子220萬元,6月又接著贈與長女220萬元,因誤以為「每1位受贈人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才須申報贈與稅,故未在贈與長女現金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結果遭國稅局要求補稅並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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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這金額是以每1位贈與人每1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才可免納贈與稅。
除了依照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就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說明,該案例民眾當年度累計贈與金額已達440萬元,超過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且那筆贈與財產不屬可免稅的項目,經國稅局查獲核定今(110)年度贈與總額為44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22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2萬元,並因未依限申報遭處罰鍰。
除此之外,許多民眾以為「提領現金轉存」就可以逃過國稅局查稅,但現金存提仍會留下紀錄,國稅局仍可以依照金流查出逃漏稅案例,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日前國稅局就追到一起逃稅案件,是民眾將5,000萬元存款領出,再將現金轉存到2名子女的銀行帳戶,以為可以逃過國稅局課稅,結果仍遭要求補稅並裁處1倍罰鍰,痛失將近1,200萬元。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對贈與稅免稅額誤解情事,在未經檢舉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想將資產無痛移轉給子女,除了可以每年在220萬元額度內逐年規劃贈與之外,還可以將資產轉換為投保壽險保單。只要要保人、被保險皆為自己,並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子女、配偶等想要傳承的家人,不僅不用擔憂贈與免稅額度,這筆身故保險金也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用保單規劃傳承還要小心,不能踩到「實質課稅原則」紅線,如有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等情況,將認定為有避稅之嫌,反而節稅不成還被罰。因此最好掌握趁早投保、定期繳費、指定受益人等訣竅,才能避免被國稅局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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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東南亞 】該大呼幸運嗎? 台灣子女沒印、馬啃老|天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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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兒防老,在很多國家已經很難成立,更貼切的形容,應該是「養老防兒」。為人父母者,能不能過上安穩的退休生活,除了退休金足不足夠之外,很大程度要看子女是不是能夠經濟獨立不啃老。「別想子女會養我們,別啃我們的退休金就不錯了,」是很多父母的心聲。
在這一點上,台灣的父母在被成年子女「啃老」的排名上,竟比印尼和馬來西亞幸運一些。
匯豐銀行在全球各地區選擇13個國家針對1萬3122名家有成年子女的父母進行調查,東南亞選擇的是新加坡、印尼和馬來西亞,東亞選擇的是大陸、台灣和香港。
甘願被啃也好,不得已被啃也好,在地區分佈上,父母被成年子女啃老的狀況,是中東〉東南亞〉兩岸〉歐美。(見表)
在麻坡擔任助理技工,25歲的Shahril Mohd ,一個月薪水只有1200馬幣(折合台幣約9700元),他59歲的母親,退休前是護士,現在一個月有2500馬幣(折合台幣約20000元)的退休金。母親不時接濟Shahril Mohd,毫無怨言,只有心疼。「我騎機車上下班,有的時候機車壞了,還得向我媽借錢修車,」Shahril Mohd說,「我很討厭人家說我們這一代是尿布世代,不是我們被寵壞,我們是真的連一常生活都負擔不起,父母以前也很困難,但以前物價沒那麼高。」
「想想20年前我們那時候的物價,再看看今天年輕一代的負擔,他們是真的無法自食其力,」Shahril的母親說。
當面臨顧孩子還是奉養父母,兩者只能擇一的艱難選擇時,印尼和馬來西亞也很明顯比台灣父母要疼孩子。
再細一些分析,匯豐的調查裡,這13個國家,有半數父母還在金錢上資助年齡在30歲以上的成年子女,這些子女出門渡假,旅遊費用有四分之一是老爸老媽付的。
另外,家有18歲以上的成年子女,一半父母還在給子女生活費。在教育支出上,全球高達74%的父母,現在正在用自己的日常收入負擔成年孩子的教育費, 70%的父母有心理準備將來還必須用自己的退休金讓成年子女接受更高等的教育。
資助成年子女受教育,勉強還可以算投資,但子女超過30歲還靠父母養,絕對是啃老無誤,無論甘願還是無奈。這個比率,在匯豐銀行的調查當中,全球平均數竟然將近一半,高達48%。
還在幫子女分擔日常開銷,比方水電費、日常採買費用的父母,比率也高達49%,幫成年子女付房屋租金的比率則為27%,同樣有27%比率的父母,幫年齡超過30歲的子女付渡假費。
讓成年子女啃老,父母生了病了怎辦呢?
調查顯示,有19%的父母表示,他們很清楚,哪天自己得了慢性病或生活無法自理,孩子是完全無法依靠的。更令人擔心的是,這些還在負擔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母,萬一自己生了重病或發生意外無法繼續工作,有高達67%的比率是沒有保險能夠讓他們維持現有的開銷的,其中60%的父母甚至連人壽保險都沒有。
養兒不防老,財產過戶給小孩卻遭棄養? 別怕,「防不孝條款」給你靠!
王進祥│理財周刊908期│2018-01-19
中國式的父母,在年輕時努力打拚,總想給下一代過上好日子,甚至還準備房產,要留給小孩,讓他們少受點苦,而另一個想法也是希望「養兒防老」。
但現今社會出現不少「啃老族」,不出外工作賺錢,只是「宅」在家,讓父母養;甚至有些小孩在父母過戶財產前,極盡孝道,每天噓寒問暖,但一旦房子過戶到其名下,則原先承諾父母「要盡心奉養」,或「每個月給多少生活金」等支票紛紛跳票。
拿到財產 不孝的案例不少
更可惡的是,小孩在拿到房產後沒多久,就棄父母於不顧,有些還把老人家趕出門,令人髮指的「不孝」行徑,最終被法院判決,應歸還財產給父母的判決案例還不少。
對於不孝子女的懲罰,現行的《民法》訂有所謂的「防不孝條款」,就「生前贈與」的部分,事後有可救濟的以下規定:
民法第四一二條(附有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四一六條(贈與人之撤銷權):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一般來說,父母贈與財產給小孩,大都存有「盼望」,如希望其事業有成、長大成材、幾歲以前結婚、生子,或幾歲前要拿到博士學位,有點像是「附條件」的贈與,但此種贈與卻不管條件會否「成就」,只假設一切如意,且在贈與財產同時,即將財產歸屬為受贈人(子女)所有。
另有關「附有負擔之贈與」,舉例來說,父母幫小孩付房子的頭期款,約定之後的房貸都由小孩自己負責,若小孩繳了幾期就不繳,不履行其負擔時,父母(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否則即得撤銷贈與。
贈與條件未成就時的撤銷
一般來說,如果小孩有達到父母的各種「期望」,都不會有問題,但雙方因贈與財產而「反目成仇」或是「對簿公堂」,通常是為人子女者,讓父母「大失所望」所衍生之後續爭端。此時贈與人(父母),得主張贈與財產之撤銷,就變為最能嚇阻子女不孝的「防不孝」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定有「除斥期間」,即一定期間內非提出撤銷權主張不可之「限期」。
根據民法第四一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也就是說,當父母發覺小孩「不孝」時,得在一年以內主張撤銷,若是超過一年,則失去撤銷權了。
但小孩可別以為,從父母那邊拿到財產後,乖乖地孝順父母,等一年後再我行我素,不再把父母的話奉為聖旨,這是不對的。
因為,撤銷權的行使可能是贈與行為七、八年以後,因為小孩對父母有民法第四一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事項,如「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或是「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讓父母忍無可忍,進而在「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才行使撤銷權;亦即,父母若發覺子女不孝了,超過一年不行使撤銷贈與的動作,之後,也就不能撤銷了。
基本上,我個人不太贊成「生前贈與」,並將財產(大多是不動產)先過戶給小孩,雖然「防不孝條款」,讓贈與人可在某種情況下撤銷贈與,但多數仍得大費周章的透過司法訴訟處理,難免會傷透腦筋。
只是,「天下父母心」,有太多的父母太愛孩子了,或者,就是相信自己的孩子不會「騙他們」,但有些情況就是「事與願違」,而只能事後才來唉聲嘆氣。
一般來說,當贈與所附帶的條件不成就時,就要有解除的動作,而除了「撤銷贈與」,要求或打官司判決受贈人(子女)返還財產外,還有何辦法呢?書立「遺囑」載明為「歸扣財產」或信託管理該受贈財產,可能也是另外有效之控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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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期望落空的事後救濟
也許很多人不願在生前立遺囑,怕觸霉頭,但財產過戶後,發現子女不孝了,「事後」透過「寫遺囑」,載明某年某月某日送給小孩的某一筆財產,是為了給他「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三種用途所贈與的,其所贈與的款項或不動產,在未來要辦繼承,也就是「分財產」時,會從其應得的「應繼分」中扣除,或許也能間接達到懲罰不孝子的「效果」。
民法第一一七三條(贈與之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依據上述規定,只要是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父母處先受贈財產者,除非父母在贈與時就言明,將來不列入歸扣項目,否則,都是要歸扣的。
假設,小孩因賭博而輸了一千萬元,老父拿出錢來幫他還賭債,並言明事後不能再賭了,沒想到,小孩轉過身仍依然故我,讓老父氣得要命,此時,透過寫遺囑的方式,載明某年某月某日拿給誰的一千萬元是為了給他「分居」之用的,也都能起嚇阻之效果。
用法制面補情感面的漏洞
此外,很多人都會說「親兄弟、明算帳」,父母與子女間也要「明算帳」嗎?那不是就失去「親人」的意義嗎?
其實站在「防患未然」的角度,我建議每位父母在情感面之外,也需了解法制面的規定,以補不足。
也就是有贈與行為時,於「贈與契約」載明受贈人應履行之條件與要求,若沒達到時,得撤銷贈與或變更受贈人為女兒之類的。
舉例來說,父母把房產贈與給哥哥,要求哥哥日後要盡扶養之責,萬一沒做到的話,則房產要移轉給指定的人(例如妹妹)。
代辦不動產移轉登記的地政士,得在公定贈與契約書內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記載贈與人的要求與條件(當然要書寫明確),一旦受贈的哥哥違反時,妹妹對哥哥就可憑該約定事項,向哥哥提起「移轉」物權登記的訴訟。
此外,贈與時最好有「見證人」在場,因為很多長者會老去,或記憶力不好,口說無憑,不孝子若不認帳或對附條件之文字認定,產生爭執時,因為有「見證人」,在其不得已走至爭產訴訟時,也能多一項保障。
針對已過戶房產的事後救濟,父母對子女還有一道緊箍咒,那就是房子雖然已移轉登記了,但可以把已過戶的房產再「信託」回來給父母管理,指定父母取得房屋的孳息(若房子有出租,則租金算是房屋的孳息),而只要載明信託的原本受益人是其子女即可,另也可載明父母死亡時,信託關係就消滅,此時,對子女來說,依然還是房產的產權所有人。
在從事地政士業務三十多年,服務不少贈與案及繼承案,在此也不得不說,有些長者把房子送給小孩,又怕小孩轉手賣掉,因此,產生一些錯誤觀念,如「保管權狀」,以為把權狀扣在自己手裡,小孩就沒辦法賣,殊不知,房產一旦移轉登記給小孩後,產權所有人就換小孩的名字了,只要他去辦遺失,重新補發權狀,照樣可處分房產。
另外,有些長者常以為「保管印章」也能防止小孩賣房,但其不了解,辦土地或房屋買賣所需要的是「印鑑章」及「印鑑證明」,買賣行為時,需檢附一年以內的「印鑑證明」,故小孩只要向戶政機關另申請「印鑑證明」,照樣能賣房。
這種長者愛小孩,但又擔心小孩不珍惜,想加以掌控的矛盾作法,實在是不忍苛責。另有些長者雖然也擔心,房產若移轉給子女,會有不孝情況,但他們又會覺得,沒過戶的話,就無法「了心願」,即便告訴他,贈與的免稅額,一年才二百二十萬元,還不如未來再讓小孩繼承,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繼遺產的免稅額至少有定額的一千二百萬元;但有些長者寧願繳贈與稅,就是想「了了心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遺產免稅額)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贈與免稅額)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除了遺產免稅額及贈與免稅額的「額度」差很多外,其實,在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的稅率也因去年(民國一○六年)有修法而變化很大。
遺產可扣除及免稅額較贈與高
早先,遺贈稅法的課稅稅率依金額不同而採級距課徵,最高可課徵至五○%,此造成有錢人紛紛把錢移轉至海外的避稅天堂,讓政府課不到稅。而民國九十七年發生美國二房事件所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政府為提振經濟,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法,大幅調降遺贈稅率為單一稅率的一○%,以引導滯留海外的資金回台。
不過,因大多數資金回台後卻投資房地產,造成過去房市長達十年的大多頭,房價飆漲,引發政府再打房,此時,有人再度要求調高遺贈稅率,因此,去年五月十日修法,再分成一○%、一五%及二○%等三個級距,其課稅級距及稅率卻有很大的不同(如附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遺產稅率)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贈與稅率)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繼承土地免徵土增稅
以遺贈稅的一○%來看,贈與淨額為二千五百萬元,但遺產淨額為五千萬元,兩者的淨額足足差了一倍。
此對一些家財萬貫的有錢父母來說,以遺囑的方式來讓小孩繼承房產,在課稅淨額上,至少比生前贈與來的好些。
此外,就房地產的贈與來說,除了要繳贈與稅,也要繳土地增值稅,但若是遺產繼承的話,除遺產稅外,依法以繼承方式移轉之土地免課土地增值稅。
遺產總額中另有相當多的免徵項目可以扣除,如遺產稅法第十八條的免稅額有一千二百萬元,另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的財產,以及第十七條的扣除額,如依民國一○七年的規定,喪葬費一百二十三萬元,遺有配偶者有四百九十三萬元的扣除額,算一算至少有一千八百多萬元以上的遺產是課不到稅的。
此外,子女繼承後再將土地賣掉,要課土地增值稅時,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也會以繼承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屆時,土地增值稅負更會降低。
從父母以移轉房產來照顧子女的心意來看,以繼承或遺屬繼承方式,顯然會比贈與來得好,子女只是「晚一點」拿到房產罷了,但對長者來說,走完人生的道路,遺留給子女的家產,即便子女間偶有爭產紛爭,但此時,子女孝與不孝,也就「眼不見為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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