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誥,是明朝初期明太祖親自製定的一部刑法。
簡述    
明朝初年,明太祖認為元朝失敗的原因是朝廷無權威,導致下層官吏無所顧忌,引發動亂,因此主張以猛治國,刑用重典。在這種情況下,於洪武十八年(1385年)八月,十九年三月、十一月,二十年十二月,連續編制、頒布了《御製大誥》、《御製大誥續編》、《御製大誥三編》、《御製大誥武臣》,共236條,其中150個條目是懲治貪官污吏。
明大誥得名於尚書中的大誥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摘錄洪武年間的刑事案例;
結合陳述案例或另列專條頒布了不同於《大明律》的重刑法令,用以嚴懲吏民;
皇帝對吏民的訓導。
明大誥的法律地位高於《大明律》,量刑也遠重於《大明律》,其中恢復了肉刑,甚至包括許多法外酷刑,例如規定了貪污六十兩銀子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之刑,並將之掛於官府公座兩旁。明太祖以國家力量強行推行明大誥,印製了數千萬冊,要求全國臣民戶有一冊。在整個明朝一代中,如果家中收藏有明大誥,那麼在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時可以減輕一等處罰[1]。洪武二十四年下令:「今後科舉歲貢生員,俱以大誥出題試之」。這樣,明大誥就成為了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一部法律。
洪武三十年(1397年),明太祖廢除了一些法外酷刑,並將大誥中的大部分內容併入了《大明律》,是為《大明律誥》,「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實際上取消了大誥的法律效力。晚年的朱元璋表示懲貪手段「行之既久,犯者猶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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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大明律》與《明大誥》
原標題:明朝《大明律》與《明大誥》
明朝開國皇帝明太祖朱元璋登基後,開始編定《大明律》,歷經三十年完成並頒行天下。
它的制定經過了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1367年,即明建朝初年。朱元璋鑑於元末法制敗壞的教訓,提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充分體現其要加強中央集權的思想。因此,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等創草律令,編律285條,令145條,其律文按唐律編訂,體例以《元典章》為準,這些也就構成了《大明律》的雛形。第二個階段是在1368年,朱元璋“親加裁酌”,確定了《大明律》仿唐律12篇的體例設定,確定了“篇目一準之於唐……分為三十卷”的結構,使其更加完善。第三個階段是在1380年,朱元璋廢中書省和宰相,並以此為機“更定大明律”。這次修改將《大明律》按六部改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條,隋唐以來延至元代以前800餘年的法典結構至此一變。第四個階段是在1388年,在豐富完善了相關內容的情況下,朱元璋決定將《大明律》“刊佈中外,令天下所知遵守”。《大明律》從初創到定型,歷時三十多年,充分體現了朱元璋對立法的慎重態度。
從總體來看,《大明律》律文簡於唐律,但其立法技術上較之更為精細,體例更趨完善和科學,其立法精神也遠比唐律、宋律更加嚴格,成為影響後世深遠的封建大法。在此基礎上,朱元璋廣開言路,在午門外設立“鳴冤鼓”,百姓若有冤情可以直接向皇帝本人申訴。此外,他還親手編寫了《醒貪簡要錄》,教育官員要廉潔自律,而對於腐敗的官員則採用重刑加以嚴懲。因此在明朝初期,政治清明、百姓安居,一片盛世之局。
朱元璋為了加強中央集權統治,又編定了《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誥之名源於儒家經典《尚書•大誥》。朱元璋為防止“法外遺奸”,將其親自審理的案例加以整理彙編,並加上因案而發的“訓導”,作為訓誡臣民的特別法令頒佈天下。可以說《明大誥》與當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異曲同工之妙,具有一定的先進意義。但《明大誥》加重律中罪名,濫用法外之刑的特點卻使其成為了一部令人生畏的法典。自漢朝初期廢除肉刑以來,雖然各朝各代的刑罰種類變化繁多,但大多數都已擯棄了殘酷的肉刑。《明大誥》又將這些酷刑帶回刑典之中,四編大誥開列了如誅足、梟首、斷手、斬趾等刑罰。而朱元璋本人更是挖空心思,想出如:挑筋、斷舌、抽腸、凌遲等一些滅絕人性、令人髮指的手段來懲治犯罪。對於懲治貪官汙吏朱元璋更是態度堅決、手段殘酷,凡是查證屬實的貪官,都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近乎不近人情的處罰,流放、杖責是輕,重則梟首、絞刑甚至剝皮、凌遲。他對生命、對人的生存權利、人的自尊極度蔑視,活生生的人在他的眼中無異於豬狗,想如何處置便如何處置。使得當時的官吏噤若寒蟬、百姓終日惶恐不安,這種做法儘管一定程度上確保了集權統治,但也給日後明朝中後期的混亂局面埋下伏筆。在這點上,研究律法之士,不得不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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