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禁用中華民國、一中各表 政權名稱皆改為「台灣當局」
By Fb, www.ettoday.net查看原始檔
▲中華民國國旗。(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楊絡懸/台北報導
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近日發布「新華社新聞信息報導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與2015年11月發布的「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相比,在45條禁用詞語基礎上更新增了57條內容,其中內容包括台灣與港澳有關領土、主權類的表述規定,如「中華民國」與「福爾摩莎」不能使用,只能陳述「台灣地區」。
禁用詞與慎用詞中,新增包括「九二共識」明訂「不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也就是媒體只能提及「九二共識」,而與「一中各表」完全無關;國際場合涉及中國當局不能自稱「大陸」,而涉及台灣時應稱「中國台灣」,且台灣不能與其他國家並列,並列時須標記國家與地區。
▲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圖/路透社)
針對1949年10月1日後的台灣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而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對「總統府秘書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對「台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為「台灣地區民意代表」。
「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也不得將港澳台居民來內地(大陸)稱為來「中國」或「國內」。不得說「港澳台遊客來華(國內)旅遊」,應稱為「港澳台遊客來內地(大陸)旅遊」。
另外像是台灣的學校名稱,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台灣大學」,應稱為「台灣大學」;而「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XX初中」。
針對台灣與中國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在前面加上台灣、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灣清華大學」、「台灣交通大學」、「台北故宮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宮」。
而像「總統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改為「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台北中山紀念館」等。
▲中華民國總統府。(圖/記者陳家祥攝)
至於政黨名稱,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時代力量」因主張「台獨」,需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而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並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於國共兩黨交流,不使用「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台灣」字眼。
另外,新聞報導中禁止使用「哇賽」、「媽的」等髒話與黑話,也針對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禁用的38個不文明用語,內容也有:裝逼、草泥馬、特麼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達菲雞、裝13、逼格、蛋疼、傻逼、綠茶婊、你媽的、表砸、屌爆了、買了個婊、已擼、吉跋貓、媽蛋、逗比、我靠、碧蓮、碧池、然並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屍國、滾粗等。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資料照/記者翁嫆琄攝)
對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席發言人邱垂正表示,中國規範媒體的禁用語,凸顯北京當局對新聞自由的壓制與管控,嚴重限縮中國人民知的權利,其中涉及兩岸關係的禁用語彙,仍反映出中國未務實客觀看待兩岸現況的對立、僵化思維,只會造成兩岸之間認知的隔閡,無助於相互理解。
邱垂正表示,中國媒體對於兩岸關係的報導應充分反映現況,並尊重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讓兩岸人民都能透過媒體資訊,增進對彼此的認識與了解。他期盼中國能以理性、開放的思維,看待兩岸各項交流合作,讓新聞報導回歸新聞專業,尊重事實的用語,忠實呈現兩岸互動相關的議題,才有利於促進兩岸真正的認識與了解。


 

劉曉波2008年《零八憲章》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全世界唯一一個把一名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關在獄中的國家。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9sr9qN


 

 2017-07-10_1029462017-07-10_1027142017-07-10_102032  

中華聯邦共和國在當今是行不同的
2016-07-22 00:00:00
導讀:前一陣子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關於中國的名稱問題的,我當時的大體意思是中國應該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西方華人所倡導的中華聯邦共和國在當今的中國是行不通的!我在網上也經常的看到關於中華聯邦共和國的闡述,大體主旨是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聯合在一起組成一個新政府----中華聯邦共和國。
☆軍營影音休閒吧☆:(原標題: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聯邦共和國在當今是行不同的!!!
前一陣子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關於中國的名稱問題的,我當時的大體意思是中國應該叫中華人民共和國,西方華人所倡導的中華聯邦共和國在當今的中國是行不通的!我在網上也經常的看到關於中華聯邦共和國的闡述,大體主旨是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聯合在一起組成一個新政府----中華聯邦共和國,另外還有一張新國旗映入眼帘,見下:
文章中關於中華聯邦共和國的陳述是這個樣子的:
中華聯邦共和國是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的"中華民國"(九二共識)統一後之國家。從此,中華民族的國家發展歷史將翻開新的一頁。
根據《聯邦憲法》規定,中華聯邦共和國,是由中華民族全體人民組成,其主權歸全體國民。中華聯邦共和國,無種族、階級、宗教區別,法律上均為平等。
國家承認宗教的重要性;在政治或社會改革的過程中不應該侵犯個人權利;維護等級和地位的差別,反對鬥爭的平等觀念;私有制神聖不可侵犯,健全的私人經濟和個人進取心乃是贏得繁榮和進步的條件;變革應是逐步推進,注意保持社會發展的連續性,不能破壞原有的正常秩序。
中國地域廣大,人口眾多,少數民族和風俗方言也不少,地方自治而用民主方式組成聯邦政府,分層負責,促進人們的基本權利,自由發展、普及教育,建立合情合理的政治、經濟制度,龐大的中國,自然會以同文字、同文化、同歷史、同種族的因素而保持一個統一國家的民族傳統。
在聯邦制國家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是對等的,地方政府的權力源於地方人民公意之授權,而非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因此,地方上的重大決策,由當地民意機關決定,不必呈請中央政府批准。也就是根據"剩餘權力"理論,劃分聯邦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範圍。根據憲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省(區)行使的權力,皆由各省(區)或人民保留之。
為了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和實施爆政,保障公民個人和弱勢群體的權利,《聯邦憲法》在國家中央政府中建立了平等而彼此獨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分別將立法權授予國會、行政權授予總統、司法權授予各級聯邦法院,確立了三權分立而又相互平衡制約的政府結構。
根據《聯邦憲法》規定,一般軍事、國防、外交、全國性的財政經濟、交通屬於聯邦政府的職權範圍,由聯邦國會及司法機構決定。其他地方性的教育、治安、經濟、工業發展、商業活動等聯邦政府均不直接過問,而由民眾選舉產生的地方政府自治自理。
在中央政府的三個部門中,國會居於首要地位。國會實行兩院制,由參議員和眾議員組成。參議院代表各省(區),個省(區)不論大小,都配置2個參議員席位,以體現各省(區)在聯邦中的平等地位。參議員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則代表人民,按各省(區)人口占全國人口的比例分配到各省(區),但各省(區)至少應有一個眾議院席位。眾議員任期2年,任期屆滿全部改選,因此,國會以每兩年為一屆。
《聯邦憲法》規定了人民主權與共和制政體,確立了限權政府、三權分立與制衡、實行法制、代議制、聯邦制、文官控制軍隊等基本原則,標誌著一個統一的民主的多民族的中華聯邦共和國的正式形成。
目前,全國劃分為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國家統一後,作為新誕生的中華聯邦共和國仍按原行政區劃分,但台灣省改3特別行政區,由此23省改為22省。
上面的陳述說的很有道理,把台灣納入國家的框架,成為一個中國,這個想法很好。但是在當今中國,我們能在中國剛剛起步的時候,就把中國的名字給改掉嗎?要知道我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才剛剛發展了不到60年,我們現在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的改革開放,我們的國家建設才剛剛走了一個很小的階段,在這樣的一個時代的背景下,我們就匆匆的把我們的中國給改了一個名字,我們的母親,我們的祖國能承受的住這種大的變化嗎?
從上面的國旗上看,我們的五星紅旗在外面包圍著台灣旗,這就可以成為我們的國旗了?要知道我們的領土還不完整,我們收回了台灣之後,我們還有其他的領土問題,像西藏問題,蒙古問題,還有新疆問題,現在蔵獨和**鬧騰的厲害,我們都做了一些什麼?
我們現在身上肩負的膽子是很重的,我們要積極的投入到國家的建設中,為了捍衛我們的領土完整,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儘自己的一份責任。我們心裡要有一個大局觀念,我們現在心裡要知道我們的領土還不完整,就好像我們的心還不夠健全一樣。我們要堅決的和台獨,和**勢力鬥爭到底!最終實現我們的領土完整,實現我們國家的真正的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聯邦共和國是有本質不同的,不同的地方在四個字,人民和聯邦,這四個字是不一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意義是中國人民在黨中央的領導下,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走向共和,走向共同富裕!她的意義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著中國人民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中國的歷史進入了一個新的紀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著中國從此走上了獨立、民主、統一的道路; 一個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國衝破了帝國主義的東方戰線,走上了社會主義的道路,壯大了國際和平、民主和社會主義的力量。同時,極大地鼓舞了世界被壓迫民族和人民的反抗與革命鬥爭.。我們現在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在認同我們的偉大的領袖---毛澤東,我們最尊敬的世紀偉人,毛澤東思想將永遠的記在我們每個中華兒女的心間!我們會繼承他老人家的脈搏,堅定不移的走社會主義道路!走向共產主義社會!走向共和!走向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富裕!
我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我們人民的共和國,是我們大眾的共和國!
現在台灣領導人馬英九勝出後,還在拉大台灣同胞和大陸人民的心,他還拿著中華台北這張牌為台灣人民爭取一個大的空間,他現在還在推動以中華台北的名義加入世界衛生組織,這對於每一個中國人是都不能容忍的!他的這個舉動最終會是一個失敗的結局,全中華兒女包括台灣同胞在內是不會答應的!
我很喜歡哲學,也曾經接觸過西方哲學,在西方哲學史裡面出現過共產主義聯邦這個概念,我在想西方的這些華人們是不是有點烏托邦的味道?要是這樣的話,是個好事情,我們最終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共產主義社會,實現真正的烏托邦!但是現在,當今的中國,我們的國民人均GDP和西方已開發國家還不能比。不錯,我們的綜合國力是強大了,但是放眼大中國我們不難看出,還有好多的貧苦農民,貧困山區還沒有擺脫貧窮,我們的道路還任重而道遠!我們要穩重求進!要實現真正的共同富裕還很難達到,我們每走一步,都應該是腳踏實地的!我們要實現共產主義,真正的共產主義,我們還要付出好多好多,我們還要繼續努力奮鬥!
共產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不同的地方在於我們的分配方式,在社會主義社會裡我們實行的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而在共產主義社會裡我們要實現以按需分配為主,我們怎麼樣才能實現這個理想?我們現在要做的就是專心的投入到國家的建設,使我們的國家變的越來越強大,只有我們的國家富強了,我們的宏觀調控力度加大了,對於資源調配也能達到一定的程度,通過計劃和市場的雙重的作用,建設好公共服務設施,讓我們的人民慢慢的感受到「富裕」的樂趣,我們在穩中求進的基礎上一定能實現我們的理想----社會主義的高級階段共產主義社會!
到那個時候,不僅僅我們中華,還有世界上的一些同盟國,也會贊同我們的觀點,那個時候我們說話也會有很大的分量!到那時我們的全民意識也會在時間的洗禮中,逐漸的加強,只要全民的意識加強了,我們在推動共產主義,就不會是一個空空的幻想,它會變為現實!實實在在的呈現在我們的眼前的。到那時,我們把人民變成聯邦,大家也會接受的。
我們現在要努力加油!為實現我們的共產主義遠大理想而努力奮鬥!
結合現在的中國國情,我們要一步一個腳印,走一步就讓它實一步!慢慢的推進,慢慢的發展,在通向我們遠大理想的路上,我們也許會碰到荊棘叢生,我們要發揚我們的艱苦奮鬥精神,在前進中找到問題,解決問題!使我們的中國發展的又好又快!
在現在,在當今,在現在或者以後的某個時期內我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符合中國的國情,也符合中國的發展道路!中華聯邦共和國在當今是行不通的!也是走不動的!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E7AKnJ.html
-------------------------
眾所周知,領土是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生存立足之本,而領土的大小,所處環境又將更影響到這個國家和民族的可持續發展。對於我們中國每一個關心領土問題的人都知道,近代以來,因為多種原因,中國失去了幾百萬平方公里的領土,這讓中國本來就相對人均很少的生存空間進步縮小,嚴重惡化了中華民族的生存環境,對此任何一個真正愛國的中國人都有使故土適當時候重新回到祖國懷抱,回歸祖國版圖的神聖職責。
  關於中華復興版圖的說明,首先要說明的是這張圖既不是中國現在的實際控製版圖,也不是中國歷史上任何王朝的版圖簡單複制。這張圖是筆者參考了大量關於邊疆領土問題的資料,根據中國和周邊國家地理.民族.歷史等多方面實際情況,結合對中國和周邊國家現在和將來的綜合國力發展研究,本著比較可行性,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即對於影響到中華民族的長期可持續性發展的絕大多數被佔領土必須收復,這大致要佔被佔領土的總體九成以上,而對於得不償失,甚至會因小失大,根本就不可能收復的小部分地方,才可以考慮維持現狀的原則繪製的。
首先會看到,華北地區:歷史上屬於我國的外蒙古回歸我國了,不同的是關於唐奴山南部地區和葉尼塞河河源地區從歷史和地理角度作了有利於中俄雙方公平合理的調整。其中外蒙古西北地區在唐奴山地區的邊界線恢復歷史上唐奴烏梁海和科布多的傳統習慣線了,即以唐奴山為界,中國收回包括葉爾津城在內的唐奴山南領土,而在葉尼塞河河源地區給予俄方一定讓步。而在其它地區,則完全恢復1727年《中俄布連斯奇條約》規定的邊界了,現在滿洲里以北地區被沙俄通過1911年《中俄滿洲里界約》和前蘇聯越境佔領的包括阿巴該圖洲渚在內的原中國領土也全部劃歸我國了。
  西北地區:相對於1840年前的傳統習慣邊界線,根據這裡目前的複雜實際情況,這裡作了一定的有利的戰略收縮讓步,但收回了被佔領土便於中國控制的大部分地區。把歷史上長期屬於我國的阿爾泰山以南,巴爾克什湖以東轉向南,根據當地河流山脈把包括唐朝詩人李白故里碎葉城的地方劃歸我國了。而對於阿爾泰山以北地區和巴爾克什湖西南兩個突出三角地帶,則維持現狀。對於新疆喀喇崑崙山分水嶺中國一側葉爾羌河上游克里滿河和克勒青河河源地帶約一千平方公里原中國傳統領土,雖然現在已經劃入巴控克什米爾地區,但是從中華民族的長期發展看,把歷來屬於自己國家內陸河流的河源地帶讓予鄰國不管從什麼方面看,還是不利的,所以權衡利弊,還是劃在圖上。
  東北地區:大陸部分恢復歷史上的平等條約《中俄尼布楚條約》規定的邊界線了,條約中的未定待議地區以完全應該的烏第河主流為界了。另外,對於庫葉島沒有劃在圖上,對此,筆者當初也想把它劃在圖上,但作了很多研究,說句實話,不想騙自己也不想騙大家,就是在將來不管什麼時候,中國綜合國力就是超過俄羅斯了,即使不管以什麼方式能收復俄佔大陸領土,卻多數不能收回庫葉島,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為庫葉島從地理上屬於日本列島一部分,處於列島北端,早在清朝中期,劃時代的1840年前幾十年,就已經實際被日俄分佔南北,日本在歷史上對此曾經作為本土控制開發。從現在的各種信息看,日本的實際北方領土問題是整個庫葉島[日稱樺太島]和整個千島群島,這已經不是什麼秘密。中國既然可以收復外東北大陸領土,而一直盯著北方且人多地少的日本也必先於中國占領庫葉島和千島群島,以傾國之力死保。而中國即使發展起來了,也不具備同時和俄羅斯日本,實際上可能還有美國同時交惡並戰勝的力量,更何況是大規模跨海進攻型的戰爭。這時中國不是去鞏固剛收復的大片故土,而是再跨海和日本血戰,兩敗俱傷後,俄羅斯將輕鬆地重新控制外東北領土,我們幾代人的收復故土的夢想將毀於一旦。不管日本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友好也罷,敵對也罷,在這點大家不能帶有任何感情色彩看待這個問題,而要實事求是。這在同地區是和俄日等國同時交惡,還是實事求看待處理這個問題,將是明顯不同的兩個結局,這點稍微有點戰略眼光的人都可以明顯看出來。在這種情況下,是鞏固已經收復的領土,還是想前功盡棄再和日本幹,任何一個理智負責的政府都不會這樣做,任何真正愛國理智的人民也不會要求政府這麼做。那種要把庫葉島和外東北大陸領土一起收歸我國的想法是不合實際的想法,目標定得太大有時會連什麼都得不到,這屬於極端自大。相對於極端自大,對於可以收復的外東北大陸地區故土也麻木不仁的極端自卑思想也是完全錯誤的。
  對此,筆者堅決反對極端自大和極端自卑兩種極端思想,提倡中間方案思想。還是那句話,在有關收復故土問題上,根據實際情況,對影響到中華民族長期發展的大多數領土,必須收復,而對於小部分根本就不可能爭到的,會因小失大的,為了大局,當不爭應該有所不爭,局部利益必須服從整體利益。另外對於中國和朝鮮半島國家的邊界問題,應該完全以鴨綠江和圖們江主航道為界,兩江上的島嶼同樣也應該以此原則劃分,鴨綠江口中國一側的薪島和綢緞島等島嶼理所當然地劃在我國版圖上。只有這樣,對雙方才是最合理公正的,才能利於長治久安,和平安寧。
  西南地區:除了現在的印佔藏南領土,還把原屬於我國的印佔克什米爾咯喇崑崙山脈分水嶺以東以南,包括班公湖全部和什約克、默西亞兩個要點在內的約二萬平方公里原中國領土劃歸我國了。這些領土原屬藏屬拉達克地區,是在清朝末年被當時的英印殖民軍侵占的,居民屬於藏族血統,講藏族方言,信仰藏傳喇嘛教,應該劃歸中國,我們在適當的時候完全可以收復。收復這段領土,我們的新藏公路就可以改道走咯喇崑崙山口,更加便利。
  對於錫金不丹兩國,因為其歷史上曾長期為我國西藏地方政府管轄,且屬於喇嘛教影響地區,不同於印度的印度教,且錫金實際上已經被印度直接吞併,不丹實際上被印度丹特克旅級等部隊軍事控制,已經成為威脅中國的基地,我國可以在未來的適當時候,應其廣大人民的願望,收復兩地區,改成我國西藏自治區兩個民族自治州。對於原屬於錫金的大吉嶺噶倫堡兩地,也應該收復,全部劃歸錫金州。
  我們在控制這些山地咽喉要塞地區可以在未來的反侵略戰爭中更加有利,基於以上原因,這些地方也劃歸我國了。緬甸從還是盡量維護兩國關係,但又要適當收回原來一直屬於我國的果敢和南覽河北地區以增強發展我國國防等工業緊缺的橡膠種植業,把這個地方劃歸我國,作為補償,現在我國的緬甸伊洛瓦底江河源地區的整個獨龍江流域和高黎貢山分水嶺以西的片馬地區則沒有劃在我國地圖上,在這裡,中緬兩國是都有好處的,中國更是不上當的。對於中越邊界問題,則把歷史上一直長期屬於我國的雲南金平縣南的越南封土縣北突出部分地方劃歸我國了。
  華東地區:不光目前沒有統一的台灣島,就是連現在沒有明確劃在我國海疆線內的釣魚島,也劃在我國海疆線內了,在這點上,是自己的,就是自己的,特別又是自己保護能力以內的,最忌舉棋不定。曾經為中國藩屬的琉球群島被日本吞併已經使中國各方面損害巨大,今天對於東海大陸架邊緣的釣魚島再也不能退讓了。
  中南地區:中越陸地邊界起點以北崙河南河口為界,河口中國一側的茶古島等地也全部劃歸我國了;另外把歷史上曾經屬於我國的廣西靖西縣西南,現在越南廣淵縣城東北河流以東突出地帶的中國故土劃歸我國了。南海方面,歷史上一直長期屬於我國的南海諸島全部劃在我國海疆線內了,歷史上屬於我國的南海諸島一個都不能少,只要我們下決心,收復目前被東南亞幾個過去的進貢小國霸占的島礁是不成問題的。
  據筆者計算,此中華復興版圖領土面積共約為1250萬平方公里,在現在的960萬平方公里領土的基礎上,共增加了約290萬平方公里原中國領土。對於可能有些人喜歡以這樣那樣的口號反對此文觀點,既什麼不放棄一寸領土,最可悲的是你真的沒有放棄一寸領土嗎?
  實際上你在唱高調,假設按照你的觀點操作,實際將放棄的更多。實際上你對於國家領土問題很少關心研究,或者根本就沒有做認真可行性研究,沒有做過好的積極宣傳,沒有為國家提出什麼好方案。別人在研究後,提出什麼好的方案見解,你這時卻出來亂反對,似乎只有你愛國,不知道你這樣,其實在誤國。另外對於有些國內漢奸低能兒軟骨頭喜歡跟著叫什麼“中國威脅論”,筆者不知道什麼叫“中國威脅論”,只知道中華民族失去而應該收回的東西太多太多,這個方案已經夠理智保守的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中國韜光養晦十幾年,夾起尾巴做人,得到了什麼?
  還不是得到了“中國威脅論”這個帽子,讓他們盡情地叫吧,有些國家就不喜歡中國強大,希望像他們希望的那樣軟弱,以供他們隨意宰割,對不起,那個時代已經一去不返了,讓他們做美夢吧。中國就應該做生機勃勃的中國虎,而不是做什麼人都可以咬一口的什麼雄雞,其實在別人眼裡是肉雞還差不多,要知道喜歡把自己稱為雄雞的人本意是想給人一種愛好和平的象徵,不知道適得其反,雄雞才是既好鬥而又無能的。
-------------------------------------
烏孫:哈斯克斯坦之巴爾喀什湖以東、俄羅斯阿爾泰邊疆區
堅昆:吉爾吉斯斯坦
疏勒:塔吉克斯坦
剡賓:克什米爾
泥婆羅:尼泊爾
哲孟雄:錫金
秘得:不丹
榜葛剌:孟加拉、印度的曼尼普爾邦、阿薩姆邦、米佐姆拉邦、那加蘭邦、梅加拉亞邦、特里普拉邦、西孟加拉邦東北部
蒲甘:緬甸
寮:老撾
越南
唐努烏梁海:俄羅斯圖瓦共和國
外蒙古:蒙古
尼布楚:俄羅斯貝加爾湖以東,額爾古納河以西
嶺北: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
鯨海:烏蘇里江以東、庫頁島
征東:韓國、朝鮮
琉球:琉球群島
九州:日本九州島、對馬島


2017-07-10_0943342017-07-10_100043  

中華聯邦共和國08憲章的五族共和旗
【作者:草蝦】
20090726
【08憲章】2008年12月08日的主張“18、聯邦共和:維護香港、澳門的自由制度。平等談判尋求海峽兩岸和解。各民族共同繁榮,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這個“中華聯邦共和國”的模板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它清算了納粹德國和共產德國的暴行,促動了德意志民族的重生與統合,成為歐洲聯盟的強大和平力量。我們能否為“中華聯邦共和國”設想一個旗族方案,作為華人民主運動的標誌呢?筆者提出“朱黃藍白綠”的五族共和旗,並陳述其歷史淵源如次:
【1,五族共和的歷史淵源】
現代'中國'的版圖,形成於滿洲人建立的大清朝。西元1642年,遊牧於回胡斯坦的西蒙古固始汗進軍拉薩,支持建立了吐蕃佛教格魯派的達賴喇嘛五世名下的噶丹頗章政權,並遣使送信去給與蒙古通婚的滿洲大清皇帝皇太極。皇太極及滿洲人決心信奉吐蕃佛教格魯派,表明藏蒙滿三族同盟的形成。其後,滿清八旗軍進入中原,取代了漢人的朱明皇朝,幷於1759年征服了回胡斯坦的和卓部。1907年,改良派首領康有為先生建立了“中華帝國憲政會”,革命派首領孫中山先生則提出“恢復中華,創建民國”。
【2,五族共和的華文含義】
'共和'源自華人紀年確切開端的'國人暴動、週召共和',人民有權武裝起義清除暴君、兩群政治家共同協商政治事務。'族'是旗幟,'民族'是'一群居民認同的旗幟'或者'一方旗幟下的居民'。'五族共和'即漢滿蒙藏回五大邦域的自治聯邦。古代的華人旗幟:色彩使用單色的根據五行五色理論,例如秦朝尚黑漢朝尚黃;圖案使用華文單字,因為華文是像形文字;形狀和裝飾則都複雜。現代的旗幟文化,起源於滿州八旗,紅黃藍白四色,以及每色旗分為有否鑲邊。然後再有西洋人傳來的的船用旗號。清末的海軍旗,紅黃藍白四色,再加黑色,成為上下疊壓的五色旗。1911辛亥年,五色旗被南洋新軍用於江南革命及歡迎孫中山先生,幷於1912年經過國會一致表決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旗,表達五族共和的思想。
【3,秦嬴政漢劉邦以來的專政亂國】
華文之'皇''帝'本意是華夏民族神話中的祖先,具有不可褻瀆的宗教神聖性,但是被外族入侵者秦嬴政盜用為自稱'始皇帝',於是人間的暴君也就成了神聖不可侵犯的崇拜權力教的教主。爲了避諱秦嬴政,人民就不可論政,只能由君主專政;爲了避諱漢劉邦,人民賴以豐衣足食的地方本來叫做'邦'卻要改說'國'。由此,導致了'專政''亂國'。這個'國'字,本意是統治者居住的圍城,但是由於統治者的惡意灌輸渲染,成了神聖不可侵犯的種族標記。一個人的社會屬性,不再是出生居住於某個地方並用該地語言的人,而是一個政權的附屬品,強行把豐富多彩的人類劃分為'這國人''那國人'。'專政''亂國'的歷史積累,使得華人一直是在私家政權的更迭中惡性循環,特別是近代的皇權專政變為黨權專政,不論國家興亡,都是百姓苦難。
【4,黨旗與國旗的混亂】
孫中山先生逝世以後,1927年成立於南京的國民黨的國民政府,1949年成立於北京的共產黨的人民政府,都是一黨專政的政府,都是把黨旗稍作變形作為政府旗幟,再規定為國家的旗幟。共同特點是,血紅色作為大面積的底色,表達了狂熱屠殺的思想,圖形的意思都是'一個核心',背離了'五族共和'的思想,不能表達和平與平等的人權思想。筆者建議,爲了廢除一黨專政、實現五族共和,有必要使用另一面旗幟,作為華人民主運動的標誌;爲了繼承歷史傳統、倡導人權平等,可以把五色旗加以變形。
【5,五色旗的變形】
筆者建議的圖形,紅黃藍白綠的橫向五色,各個色塊自立,聯合起來,寬高比為6:4。回顧中華民國之初的五色旗,旗形為紅黃藍白黑的上下疊壓,最上面是血紅色的政權輝煌,最下面是黑暗中的屍骨埋沒。即使國共兩黨共處的抗日時期,依附日本皇軍而建立的政權都用五色旗,也沒消除壓迫與屠殺的苦難。因此,五色旗既要繼承又要轉換:五色的縱向相壓轉為橫向相聯;黑色換為綠色,因為黑色被蒙古人視為最不吉祥的顏色,秦漢以來的華人歷史都是各種理論包裹的壓迫與屠殺,只有赤化沒有綠化。
【6,橫聯五色的意義】
橫聯五色的紅黃藍白綠,可以賦予廣泛的意義。紅色:生命、正義;黃色:溫和、富足;藍色:博愛、寬容;白色:純淨、明慧;綠色:和平、自然。其它的政治包含:使用紅黃兩色的,有共產黨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吐蕃佛教的僧人衣裝;使用藍白兩色的,有國民黨及其中華民國、回胡斯坦的藍天白月;使用綠色的,有蒙古人的綠色哈達、臺灣為綠色寶島。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北的中華民國完成徹底民主化之前,橫聯五色旗可以用於這兩個政府之外的多種場合,可以作為【中華聯邦08憲章】的學術標誌、國共兩黨以外的華人民主運動的行動標誌、華人與其他民族的聯盟標誌。
朱黃藍白綠,寬6高4
謹此不揣淺陋,懇望同好共商。
附:色彩說明
紅黃藍白的順序,沿襲原五色旗的順序。
綠色是黃色藍色的過渡色,與紅色對比效果不好,所以綠色置於最邊。
紅藍綠為深色,黃白為淺色,效果為三深夾兩淺。
制旗時,先定每個色塊的寬度,取數為3的倍數,乘5為旗寬數字,寬度數的3/2即為旗高數字。


高智晟《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草案全文下載


中華聯邦共和國
中華聯邦主義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本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或未查證內容。(2014年5月8日)
請協助添加參考資料以改善這篇條目。詳細情況請參見討論頁。
Tango-nosources.svg
本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2014年5月8日)
請協助添加多方面可靠來源以改善這篇條目,無法查證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移除。
部分支持中華聯邦主義之人常使用鐵血十九星旗。
部分支持中華聯邦主義之人常使用鐵血十八星旗。
中華聯邦主義是指中國自近代以來各種主張聯邦制的政治思想,現今主要目的則是實現中國統一,甚至改變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使中國成為如美國或德國般實施聯邦制的國家。
此概念最先出現於民國初年,主要針對當時的軍閥割據問題。今有部分學者認為中華聯邦制能在維持國家統一的前提下,使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得到完善保障、能作為解決台灣海峽兩岸問題的一種方案。各方所提出的名稱有大中華聯邦共和國[1]、中華聯邦[2]、中華聯合共和國[3][4]、中華聯邦共和國[5]等。
歷史
辛亥革命時期
辛亥革命期間,共計14省對清廷宣告獨立,惟當時對未來中國國號尚無一致意見,其中四川、廣西、貴州等省於獨立時,均以「大漢」為國號;貴州省諮議局在宣布獨立時,主事的張百麟與任可澄宣言將聯合各省成立「大漢聯邦民主共和國」[6]。後來各省雖採孫中山所擬「中華民國」國號,惟對其英文譯名仍未統一,其中陳其美主導之滬軍都督府,曾使用過「United Provinces of China」(意為「中華聯合省」)的譯名。[7][8][9]
聯省自治
主條目:聯省自治
中共態度
1922年7月,中國共產黨在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主張用自由聯邦制,統一中國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10]
國共談判時期
更多資訊:國共談判
1945年底到1946年底的國共談判時期,中國共產黨要求在未來的中華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聯邦制,各省可以制定省憲法。並要求中華民國總統由各省議會聯合選舉產生。這是中國共產黨提出的聯邦制方案[11]。最終國共分家之後由中國國民黨主持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了省縣自治,各省制定自治法實行自治,但並不實行聯邦制。1947年初,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周恩來在延安指出這部憲法限制地方自治,是獨裁憲法[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在1949年建國之後,中國大陸採用單一制的國家政體,反對民族地區實行聯邦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並主張達賴喇嘛的西藏自治方案意在分裂國家。在香港和澳門問題上,中國政府提出設立特別行政區,以一國兩制的方式解決。
當代聯邦制構想
中華聯邦共和國
中華聯邦共和國是早在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就提出來「用自由聯邦制,統一中國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13],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黨章又重申「為建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與富強的各革命階級聯盟與各民族自由聯合的新民主主義聯邦共和國而奮鬥」的官方主張。[14]
1991年3月1日,臺灣立法委員朱高正成立以其為首的「中華社會民主黨」,主張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實行責任內閣制。1994年,中國大陸流亡人士嚴家其等人撰寫了《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建議性草案)》[15]。1998年2月,部分中國大陸人士成立「中國民主正義黨」,並提議建立大中華聯邦共和國。[1]中國異議人士劉曉波也曾在《零八憲章》中聲稱要「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中華聯合共和國
這個名稱緣於United Republic of China ,由前中華民國國防部次長林中斌提出。他在2004年說,這是中國大陸智庫人員提出的想法,當時雖未說明細節,然概念可能來自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由大陸部分的坦噶尼喀和海島部分的桑給巴爾兩個共和國聯合為一個類聯邦(但實際上單一制)國家,後者繼續保有政府、議會,民選總統;用此國號可以代表兩岸平等共組新國家。[16]
2011年1月,澳洲雪梨南天寺舉行之「南天會談」中,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國際政治系主任李義虎亦提及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中坦噶尼喀和桑給巴爾之間「一國兩憲」的關係,可做「一中兩憲」的參考。[17]
2011年2月,香港《中國評論》轉載吉林大學哲學系碩士生王貞威文章,以學術論文形式討論坦尚尼亞模式的可行性。[18][19]
當代邦聯制構想
中華國聯/中華國協
此為1982年由臺灣學者張旭成(後曾任立法委員)提出,主張在一個國聯內部,兩個政權實體能夠並存、分離,在經濟和外交上可以建立關係。此模式的實質,是在「中華國聯」的名義下,承認兩岸彼此分別為主權地區,且加入或退出國聯均依自由原則,沒有法律約束。之後,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於1996年到上海會見海協會會長汪道涵時,曾向汪道涵建議,未來追求統一時,臺灣以臺灣自治邦(dominion or free state)的身分加入;林洋港認為,臺灣與中國大陸在這樣的安排下,「彼此是自治的地區,地位平等,無論是內政還是外交上,不相互從屬,然以中國名號下統一,各為國協的成員。中國國家主席是國協的領袖。」[20]
中華邦聯
此案最初為1984年10月12日,臺灣立法委員費希平提出「大中國邦聯(Confederation States of China)」模式,該構想基本特徵有三:⑴各邦有其獨立的內政和外交、國防,在各邦之上沒有最高權力機構;⑵邦聯盟約的制定與修正,必須經各邦同意;⑶各邦有權退出邦聯。費希平說:「臺灣與大陸在邦聯盟約之下和平競爭,經過十年、二十年、也許五十年,人民在生活體驗中自然會比較出來究竟是哪種制度適合中國,然後以公投解決中國統一問題。這才是『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最佳途徑。」[21]
1998年,彭明在北京成立「中國發展聯合會」,主張以「中華邦聯」實現兩岸和平統一[22]。2001年,國民黨主席連戰再次提出以「邦聯制」實現兩岸統一的模式,並列為國民黨16大政綱草案。[23]
學術界方面,2001年6月,朝陽科技大學廖顯謨於《朝陽學報》第6期發表〈「大中華邦聯」: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的妥協〉建議兩岸先同意成立「大中華邦聯」完成形式上的統一;[24]2003年,石齊平在大前研一《中華聯邦》第四章之後,以評論文章方式發表之〈中華邦聯:臺灣的出路?〉一文則認為,「中華聯邦」短期內可能性不高,「中華邦聯」倒還有討論與思考的空間。[25]
中華聯盟
這個名稱經周陽山在〈統合論的幾種抉擇〉整理,參考蘇聯成立初期或歐盟之設計,提出以「一個主權,兩岸共享」、「一個中國,多元體制」的原則,混合單一制省份、民族自治區、國防外交由中央掌握的港澳特區、保留自主國防及部分外交空間的臺灣,建立「四重聯盟」。[26]
華夏共同體
這個名稱本為史學上對先秦時期中國文化的用語,2002年美國奧克拉荷馬大學王蒼黎在清華大學及北京大學擔任訪問學者時,提出建立以漢字文化為基礎之「華夏共同體」,具體三個步驟為:首先實現臺灣與大陸的統一;然後在大陸、臺灣、香港、澳門實現自由貿易及統一貨幣;最後在大陸、臺灣、香港、澳門和新加坡、越南、南韓、朝鮮、日本和蒙古十個國家和地區建立自由貿易區與統一貨幣。[27]
中華聯邦
這個名稱起於日本管理學家大前研一2003年在《中華聯邦》一書中提出的「中華聯邦論」,該論主要根基於經濟與文化的統合,模糊政治上的對立,其英文對應譯名為United States of Chunghwa或Commonwealth of Chunghwa[28]。由於此概念著重於經濟與文化之共同性,故並不排斥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國融入之可能性。「日圓先生」榊原英資所提「漢字東亞經濟體」之說,亦為此類之變體[29]。
華夏邦聯
參見:香港城邦論
這個名稱由香港著名學者陳雲提出,主張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與日本、韓國、朝鮮、越南、新加坡、琉球群島等漢字文化圈國家以至南洋諸國締結成華夏邦聯[30]。
質疑
孫中山在中國處於軍閥時代的分裂期時,被主張聯邦制及南北議和和平統一全中國的陳炯明打敗後,指出中國不能實行美國的聯邦制,因為中美國情和歷史發展不同。孫中山在其著作於《民權主義第四講》有言:「將本來統一的中國變成二十幾個獨立的單位,像一百年以前的美國十幾個獨立的邦一樣,然後再來聯合起來。這種見解和思想,真是謬誤到極點,可謂人云亦云,習而不察。像這樣只看見美國行聯邦制度便成世界頂富強的國家,我們現在要中國富強也要去學美國的聯邦制度,就是象前次所講的歐美人民爭民權,不說要爭民權,只說要爭自由平等,我們中國人此時來革命也要學歐美人的口號說去爭自由平等,都是一樣的盲從!都是一樣的莫名其妙!……我們現在東亞處於此時的潮流,要把「聯邦」二個字用得是恰當,便應該說中國和日本要聯合起來,或者中國和安南、緬甸、印度、波斯、阿富汗都聯合起來。因為這些國家向來都不是統一的,此刻要亞洲富強,可以抵抗歐洲,要聯成一個大邦,那才可以說得通。至於中國的十八省和東三省以及各特別區,在清朝時候已經是統一的,已經是聯屬的。我們推翻清朝,承繼清朝的領土,才有今日的共和國,為什麼要把向來統一的國家再來分裂呢?」。因此主張「聯俄容共,團結工農」,希望能統一已經分裂的中國。
-----------------------------

中華聯邦主義
部分支持中華聯邦主義之人常使用鐵血十八星旗或十九星旗。
中華聯邦主義是指中國自近代以來各種主張聯邦制的政治思想,現今主要目的則是中國統一實現後同時改變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使中國成為如美國般實施聯邦制的國家。此概念借自英語的「Federalism in China」或「Chinese federalism」。
此概念最先出現於民國初年,主要針對當時的軍閥割據問題。今有部分學者認為中華聯邦制能在維持國家統一的前提下,使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得到完善保障、能作為解決台灣海峽兩岸問題的一種方案。各方所提出的名稱有大中華聯邦共和國[1]、中華聯邦[2]、中華聯合共和國[3][4]、中華聯邦共和國[5]等。
歷史
辛亥革命時期
辛亥革命期間,共計14省對清廷宣告獨立,惟當時對未來中國國號尚無一致意見,其中四川、廣西、貴州等省於獨立時,均以「大漢」為國號;貴州省諮議局在宣布獨立時,主事的張百麟與任可澄並宣言將聯合各省成立「大漢聯邦民主共和國」[6]。後來各省雖採章炳麟所擬「中華民國」國號,惟對其英文譯名仍未統一,其中陳其美主導之滬軍都督府,曾使用過「United Provinces of China」(意為「中華聯合省」)的譯名。[7][8][9]
聯省自治
中共態度
1922年7月,中國共產黨在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主張用自由聯邦制,統一中國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10]
國共談判時期
關於此主題的更多細節,請見國共談判。
1945年底到1946年底的國共談判時期,中國共產黨要求在未來的中華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聯邦制,各省可以制定省憲法。並要求中華民國總統由各省議會聯合選舉產生。這是中國共產黨提出的聯邦制方案[11]。最終國共分家之後由中國國民黨主持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了省縣自治,各省制定自治法實行自治,但並不實行聯邦制。1947年初,周恩來在延安指出這部憲法限制地方自治,是獨裁憲法[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在1949年建國之後,中國大陸採用單一制的國家政體,反對民族地區實行聯邦制,並主張達賴喇嘛的西藏自治方案意在分裂國家。
當代的幾種聯邦制構想
中華聯邦共和國
中華聯邦共和國是早在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就提出來「用自由聯邦制,統一中國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13],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黨章又重申「為建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與富強的各革命階級聯盟與各民族自由聯合的新民主主義聯邦共和國而奮鬥」的官方主張。[14]
1991年3月1日,臺灣立法委員朱高正成立以其為首的「中華社會民主黨」,主張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實行責任內閣制。1994年,中國大陸流亡人士嚴家其等人撰寫了《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建議性草案)》[15]。1998年2月,部分中國大陸人士成立「中國民主正義黨」,並提議建立大中華聯邦共和國。[1]中國異議人士劉曉波也曾在《零八憲章》中聲稱要「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中華國聯/中華國協
此為1982年由臺灣學者張旭成(後曾任立法委員)提出,主張在一個國聯內部,兩個政權實體能夠並存、分離,在經濟和外交上可以建立關係。此模式的實質,是在「中華國聯」的名義下,承認兩岸彼此分別為主權地區,且加入或退出國聯均依自由原則,沒有法律約束。之後,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於1996年到上海會見海協會會長汪道涵時,曾向汪道涵建議,未來追求統一時,臺灣以臺灣自治邦(dominion or free state)的身分加入;林洋港認為,臺灣與中國大陸在這樣的安排下,「彼此是自治的地區,地位平等,無論是內政還是外交上,不相互從屬,然以中國名號下統一,各為國協的成員。中國國家主席是國協的領袖。」[16]
中華邦聯
此案最初為1984年10月12日,臺灣立法委員費希平提出「大中國邦聯(Confederation States of China)」模式,該構想基本特徵有三:⑴各邦有其獨立的內政和外交、國防,在各邦之上沒有最高權力機構;⑵邦聯盟約的制定與修正,必須經各邦同意;⑶各邦有權退出邦聯。費希平說:「臺灣與大陸在邦聯盟約之下和平競爭,經過十年、二十年、也許五十年,人民在生活體驗中自然會比較出來究竟是哪種制度適合中國,然後以公投解決中國統一問題。這才是『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最佳途徑。」[17]
1998年,彭明在北京成立「中國發展聯合會」,主張以「中華邦聯」實現兩岸和平統一[18]。2001年,國民黨主席連戰再次提出以「邦聯制」實現兩岸統一的模式,並列為國民黨16大政綱草案。[19]
學術界方面,2001年6月,朝陽科技大學廖顯謨於《朝陽學報》第6期發表〈「大中華邦聯」: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的妥協〉建議兩岸先同意成立「大中華邦聯」完成形式上的統一;[20]2003年,石齊平在大前研一《中華聯邦》第四章之後,以評論文章方式發表之〈中華邦聯:臺灣的出路?〉一文則認為,「中華聯邦」短期內可能性不高,「中華邦聯」倒還有討論與思考的空間。[21]
中華聯盟
這個名稱經周陽山在〈統合論的幾種抉擇〉整理,參考蘇聯成立初期或歐盟之設計,提出以「一個主權,兩岸共享」、「一個中國,多元體制」的原則,混合單一制省份、民族自治區、國防外交由中央掌握的港澳特區、保留自主國防及部分外交空間的臺灣,建立「四重聯盟」。[22]
華夏共同體
這個名稱本為史學上對先秦時期中國文化的用語,2002年美國奧克拉荷馬大學王蒼黎在清華大學及北京大學擔任訪問學者時,提出建立以漢字文化為基礎之「華夏共同體」,具體三個步驟為:首先實現臺灣與大陸的統一;然後在大陸、臺灣、香港、澳門實現自由貿易及統一貨幣;最後在大陸、臺灣、香港、澳門和新加坡、越南、南韓、朝鮮、日本和蒙古十個國家和地區建立自由貿易區與統一貨幣。[23]
中華聯邦
這個名稱起於日本管理學家大前研一2003年在《中華聯邦》一書中提出的「中華聯邦論」,該論主要根基於經濟與文化的統合,模糊政治上的對立,其英文對應譯名為United States of Chunghwa或Commonwealth of Chunghwa[24]。由於此概念著重於經濟與文化之共同性,故並不排斥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國融入之可能性。「日圓先生」榊原英資所提「漢字東亞經濟體」之說,亦為此類之變體[25]。
中華聯合共和國
這個名稱緣於United Republic of China ,由前中華民國國防部次長林中斌提出。他在2004年說,這是中國大陸智庫人員提出的想法,當時雖未說明細節,然概念可能來自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由大陸部分的坦噶尼喀和海島部分的桑給巴爾兩個共和國聯合為一個類聯邦(但實際上單一制)國家,後者繼續保有政府、議會,民選總統;用此國號可以代表兩岸平等共組新國家。[26]
2011年1月,澳洲雪梨南天寺舉行之「南天會談」中,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國際政治系主任李義虎亦提及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中坦噶尼喀和桑給巴爾之間「一國兩憲」的關係,可做「一中兩憲」的參考。[27]
2011年2月,香港《中國評論》轉載吉林大學哲學系碩士生王貞威文章,以學術論文形式討論坦尚尼亞模式的可行性。[28][29]
華夏邦聯
參見:香港城邦論
這個名稱由香港著名學者陳雲提出,主張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與日本、韓國、朝鮮、越南、新加坡、琉球群島等漢字文化圈國家以至南洋諸國締結成華夏邦聯[30]。
質疑
孫中山在中國處於軍閥時代的分裂期時,被主張聯邦制及南北議和和平統一全中國的陳炯明打敗後, 指出中國不能實行美國的聯邦制,因為中美國情和歷史發展不同。孫中山在其著作於《民權主義第四講》有言:「將本來統一的中國變成二十幾個獨立的單位,像一百年以前的美國十幾個獨立的邦一樣,然後再來聯合起來。這種見解和思想,真是謬誤到極點,可謂人云亦云,習而不察。像這樣只看見美國行聯邦制度便成世界頂富強的國家,我們現在要中國富強也要去學美國的聯邦制度,就是象前次所講的歐美人民爭民權,不說要爭民權,只說要爭自由平等,我們中國人此時來革命也要學歐美人的口號說去爭自由平等,都是一樣的盲從!都是一樣的莫名其妙!……我們現在東亞處於此時的潮流,要把「聯邦」二個字用得是恰當,便應該說中國和日本要聯合起來,或者中國和安南、緬甸、印度、波斯、阿富汗都聯合起來。因為這些國家向來都不是統一的,此刻要亞洲富強,可以抵抗歐洲,要聯成一個大邦,那才可以說得通。至於中國的十八省和東三省以及各特別區,在清朝時候已經是統一的,已經是聯屬的。我們推翻清朝,承繼清朝的領土,才有今日的共和國,為什麼要把向來統一的國家再來分裂呢?」。因此主張「聯俄容共,團結工農」,希望能統一已經分裂的中國。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建議性草案)
中華聯邦共和黨
為了結束中國歷史上的專制政治,改變中央集權制,建立法治,保障國民的自由與權利,增進全民福祉,維護各民族各地區的和平與安寧,特製定本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聯邦共和國為自由、民主、法治的聯邦制共和國。
第二條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第三條具有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者為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
第四條中華聯邦共和國由自治邦、自治省、自治市及特別區(以下簡稱:邦、省、市、區)組成。
第五條中華聯邦共和國各民族有保持與發展其文化、宗教及語言的權利。
第二章國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別、出身、語言、民族、宗教、財產、黨派、政治見解有所差別。
第七條國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現行犯之逮捕有法律另定外,任何人非司法或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受訊問刑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訊問、刑罰得拒絕並依法追究之。
  國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親友。並在法律規定之期限內移送該主管法院處理。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請該管法院,於法律規定期限內向拘禁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此項申請,不得拒絕。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拖延。
  嫌疑犯之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有接受公正之法庭獨立公開之審判,並進行辯護的權利。不得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第八條國民之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經法律程序不得強行進入或進行搜查。
第九條國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法審判。
第十條國民有居住遷移之自由,自治邦與特別區得依據各邦或各區情況,管理本邦或本區之人出境。
第十一條國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及經營新聞媒體之自由。
第十二條國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國民有集會、結社、設計、旅遊、示威之自由。
第十四條國民有組織政黨,開展政治活動的自由。政黨須合法註冊,政黨的經費來源和財務開支須依法呈報。
第十五條國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第十六條國民有選擇職業之權利。
第十七條國民有組織工會,參加工會及罷工之權利與自由。
第十八條國民有依法獲取資訊之權利。
第十九條國民有請願、申訴之權利,有訴訟之權利。
第二十條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年滿二十歲有被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國民的財產權應予以保障。除非為公共目的,依法定程序,並予以合理之補償,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財產。財產權之行使應無損於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條國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國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國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凡國民之其它權利及自由,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第二十六條以上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了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七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罰外,應依法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國民可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三章聯邦結構
第二十八條中華聯邦共和國包括:
  內蒙古自治邦、台灣自治邦、西藏自治邦、新疆自治邦、寧夏自治邦、廣西自治邦;山西自治省、山東自治省、四川自治省、甘肅自治省、江西自治省、江蘇自治省、吉林自治省、安徽自治省、河北自治省、河南自治省、青海自治省、陝西自治省、海南自治省、浙江自治省、湖北自治省、湖南自治省、貴州自治省、雲南自治省、黑龍江自治省、福建自治省、廣東自治省、遼寧自治省;上海自治市、天津自治市、北京自治市;香港特別區、澳門特別區。
第二十九條凡聯邦憲法未規定由聯邦行使之權力,保留各邦、省、市、區和全體國民行使。
第三十條各邦自行製定憲法。各省、市、區自行製定基本法,邦憲法及省、市、區基本法均不得抵觸聯邦憲法或侵犯各邦、省、市、區的合法權利。
第三十一條下列事項由聯邦立法並執行之:
  (1)外交、宣戰和媾和;
  (2)國籍;
  (3)國防與軍事;
  (4)聯邦財政與稅務;
  (5)聯邦法律及司法制度;
  (6)國民院議員選舉;
  (7)聯邦公務員制度;
  (8)聯邦公安警察制度;
  (9)聯邦海關與出入境管理;
  (10)航天、航空、海運、跨邦、省、市、區之內河航運、國道、國有鐵路的管理;
  (11)聯邦中央銀行之設立和全國貨幣之發行;
  (12)郵政、電訊之管理;
  (13)度量衡及全國性調查統計之監管;
  (14)著作權、專利、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之保護;
  (15)其它規邦、省、市、區關係之事項;
第三十二條下列事項由各邦、省、市自行立法並執行:
  (1)法律及司法制度;
  (2)教育制度;
  (3)聯邦院議員產生辦法;
  (4)農、林、牧、漁業、礦業、工業、商業和服務業之管理;
  (5)財政與稅賦;
  (6)土地制度與自然保護;
  (7)勞工、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之管理;
   (8)醫療衛生、體育、康樂事業之管理;
  (9)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之鼓勵和保護;
  (10)銀行及金融管理;
  (11)公用事業及合作事業之管理;
  (12)慈善及公益事業之管理;
  (13)宗教組織及社會團體之註冊和活動;
  (14)公安警察制度;
  (15)公務員制度;
  (16)域內地方自治制度;
  (17)其他不屬於本憲法規定由聯邦管轄之事項。
第三十三條自治邦有權以“中國某自治邦”名義與外國締結非軍事性協定,有權自行決定參加各種國際組織,設立駐外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聯邦政府可在邦、省、市、區派駐代表和設立機構。
第三十五條各邦、省、市、區之間不能締結軍事性同盟或協定。
第三十六條各邦、省、市、區之設置須獲聯邦院四分之三議員同意通過,各邦、省、市、區之變更,須獲得有關邦、省、市、區之立法機關通過,並獲得聯邦院三分之二議員批准。
第三十七條香港特別區和澳門特別區在公元2050年之前,有權發行本區貨幣,簽發本區護照,旅行證件及簽證,設立終審法院,管理郵政電訊,保護著作權,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並得以中華聯邦共和國特別區名義與外國締結非政治性、非軍事性協定,參加非政治性、非軍事性國家組織,設置駐外經貿辦事機關。
  香港特別區和澳門特別區財政獨立,免徵聯邦稅。
  香港特別區和澳門特別區經聯邦國會授權管理民航、海運。
  香港特別區和澳門特別區之地位於公元月2050由聯邦院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檢討之。
第三十八條台灣自治邦有權發行本邦貨幣,簽發本邦護照,旅行證件和簽證,設立本邦終審法庭,管理本邦航天、航空、海運、郵政、電訊,保護著作權、專利、商標及知識產權。
  台灣自治邦財政獨立,免徵聯邦稅。
台灣自治邦有權維持武裝部隊,並有權拒絕聯邦駐軍。
第三十九條西藏自治邦為國家自然保護區,禁止在其域內進行核子化學和生物武器的試驗及核廢料的儲存。
  西藏自治邦財政獨立,免徵聯邦稅。
  西藏自治邦有權設立本邦終審法庭。
  西藏自治邦之地位,在本憲法實施二十五年之後,由其域內公民以投票公決檢討之,不受本憲法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第四章國會
第四十條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會為聯邦最高立法機關。
  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會由國民院和聯邦院二院組成,共同行使立法權。
第四十一條國民院議員總數五百零一人,按人口比例分配於各邦、省、市、區,但每邦、省、市、區至少應有一人,國民院議員任期四年,得連任。議員名額分配、選區劃分和議員選舉辦法以法律規定之。
第四十二條聯邦院由代表各、省、市、區的議員組成,自治邦各四人,自治省、市各三人,特別區各兩人。產生辦法由各邦、省、市、區自行決定之。
  聯邦院議員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選二分之一。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年滿三十歲始得擔任聯邦院議員。
第四十條國民院和聯邦院各設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
  聯邦國會每年自行集會兩次,第一次會期於每年三月第一個星期一開始;第二次會期於每年九月第一個星期一開始。到會議員過半數即構成議會開會之法定人數。
第四十四條國民院或聯邦院得依總理之要求,須召開臨時會。國民院或聯邦院各自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請求,須召開臨時會。
第四十五條聯邦國會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本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議員在國會發表的言論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條國會兩院共同行使下列職權:
  (1)憲法第三十一條所列事項之立法權;
  (2)審查聯邦預算及決算;
  (3)批准聯邦對外條約,決定宣戰、媾和、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
  (4)決定全國或局部戒嚴;
  (5)決定大赦;
  (6)依總理請求審查自治邦和特別區對外協定是否違反聯邦憲法;
  (7)憲法認可的其他權力。
第四十七條聯邦院單獨行使下列職權:
  (1)依第三十六條批准邦、省、市、區之設置與變更;
  (2)批准邦、省、市、區的邊界變動;
  (3)彈劾聯邦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及聯邦法官;
  (4)同意任命總理提名之聯邦法官。
第四十八條聯邦預算提交國會審議時國會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議。
  聯邦預算案須先經由國民院通過後提交聯邦院審議,如兩院在預算案提出後三個月內無法以同一形式通過,須立即回國民院复議,如經國民院半數以上議員支持再次通過後,該項預算案即時通過。
  法律案及其他議案均須由兩院以同一形式通過,始完成立法程序。有必要時,兩院議長均得提議,分別指派代表,組織兩院協調委員會,委員會之決議須分別送回各院進行全案表決。
第四十九條國會議案通過後由總統公佈。總統應於收到國會議案十日之內公佈。
第五十條國民院與聯邦院之組織以法律規定之。
第五章總統
第五十一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聯邦共和國。
  中華聯邦共和國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或以國會兩院議員及各邦、省、市、區行政首長組成之選舉人團選舉產生)。
  總統候選人須為中國出生,年滿四十歲以上之國民。
  總統(選舉由國民院議長召集),選舉於聯邦總統任期屆滿前六十日或缺位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
  (總統候選人由聯邦議員五分之一提名,經選舉人團投票得過半數支持者當選,若兩次投票無人得半數支持,第三次投票獲最高者當選。總統當選人須在宣誓就職前退出政黨。)
第五十二條總統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簽署頒布國會通過之法律;
  (2)依國民院之決定,任命總理;
  (3)依總理之請,任免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
  (4)依第五十六條和五十九條之規定,解散國民院;
  (5)依國會之決定,簽署和廢除對外條約;
  (6)依國會之決定,對外宣戰與媾和;
  (7)接受外國使節,依總理之請派遣和召回駐外使節;
  (8)依總理之請,授予國家榮典;
  (9)依國會之決定,發布大赦令;依總理之請發布特赦令、減刑和復權命令;
  (10)依國會之決定或總理之請,發布全國總動員令或局部動員令,宣布戒嚴和解嚴。
  總統頒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國務院總理之附署。
第五十三條總統如有違法或失職行為,經兩院聯席會議三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通過得彈劾之,被彈劾之總統立即免職。
第五十四條總統缺位時由聯邦院議長代行職權,代理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在此期間,由國民院議長主持新總統選舉。
第六章國務院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為聯邦最高行政機關。
  國務院設總理一人,副總理一人,國務委員若干人,部長若干人,共同組成聯邦國務會議。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總理在國務院改選後,或國務院通過對總理不信任案時,或總理因故去職或缺位時,由國民院自行選舉,獲全體議員過半數支持者當選;如無人獲過半數,應就得票最高之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得全體議員過半數支持者當選;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則繼續投票選舉;如十日內仍無人獲選,總統應即解散國民院,重新選舉。
第五十七條國民院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由總理提請國民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任免之。
第五十八條國務院總理行下列職權:
  (1)主持國務院會議;
  (2)依聯邦憲法和法律之規定,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3)向國會提出議案;
  (4)統帥並指揮聯邦軍隊;
  (5)依法任免聯邦官員;
  (6)依法向聯邦院提名聯邦法官候選人。
第五十九條國務院總理依下列規定對國民院負責:
  (1)總理定期向國民院提出施政報告,總理和國務會議成員在國民院開會期間,有回答議員質問的義務。
  (2)由總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預算案,經國民院否決或作出總理無法接受之修改,得經國務會議作修改,再移請國民院复議。如復議時,有全體議員二分之一議員通過維持國民院原案,總理應提出總辭職或提請總統解散國民院;
  (3)國民院向國務院總理提出不信任案,須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一的聯署全體議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國民院在通過不信任案後應立即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選舉新總理。原任總理在新總理選出後,應立即提出總辭。若國民院無法在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選出新總理,總統應立即解散國民院,重新選舉。
第六十條國務院議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向聯邦國會提出之法規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總動員案、局面動員案。
  (2)決定向聯邦國會提出之宣戰、媾和、條約;
  (3)決定特赦、減刑、復權;
  (4)決定涉及跨部委之事項;
  (5)決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部長提議之事項;
  (6)制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事項之有關政策;
  (7)審議其他涉及全國利益的事項。
第六十一條在聯邦國會閉會期間,國家如遇有武裝入侵,自然災害或突然發生重大事故,須急速處理時,由總理髮布緊急命令處置,並在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國會追認,如遇國會否決,該緊急命令即告失效。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之組織以法律規定之。
第七章司法制度
第六十三條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和各邦、省、市、區法院。
  聯邦設置普通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其組織以法律規定之。
第六十四條聯邦法院法官依據本憲法和聯邦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五條各邦、省、市、區自行立法組織司法機關行使本邦、省、市、區之司法權。
  各邦、省、市、區應互相尊重司法管理權。
第六十六條聯邦法院為最高審級。
  聯邦國民在各邦、省、市、區除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另有規定外,均有依法提起訴訟之權利,各邦、省、市、區法院不得對非邦、省、市、區居民加以歧視。
第六十七條聯邦最高法院在案件中或依下列適格者之申請,解釋聯邦憲法,統一解釋聯邦法律和法令:
  (1)聯邦院或國民院四分之一議員聯署;
  (2)聯邦總理;
  (3)各邦、省、市、區行政首長,最高司法機關;
  (4)聯邦上訴法院及聯邦普通法院。
第六十八條聯邦法院行使下列司法權:
  (1)審判聯邦國會選舉,總統選舉和總理選舉之訴訟;
  (2)審判聯邦與邦、省、市、區之間的訴訟;
  (3)審判各邦、省、市、區之間的訴訟;
  (4)審判涉及聯邦法律及國際條約的訴訟;
  (5)受理從各邦、省、市、區法院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的案件;
  (6)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權人員之案件;
  (7)以聯邦為當事人之案件;
  (8)裁定邦、省、市、區之間涉及司法管轄權之爭議;
  (9)涉及海上和空中管轄權之案件。
第六十九條聯邦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各邦、省、市、區之司法機關有協助執行之義務。
第七十條聯邦法院法官由聯邦總理提名,經聯邦院同意後任命。
  聯邦法院法官終身任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職、或免職。其退休年齡以法律規定之。
第七十一條聯邦法院法官任職期間不得擔任行政機關之職務或國會議員;不得從事營利事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七十二條聯邦司法機關之經費,由聯邦總預算中專項列支。
第七十三條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公開進行。判決必須公佈。
第七十四條國民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提起訴訟之權利。民族聚居區的司法文件必須同時使用全國通用和當地通行的文字。
第八章憲法的實施和修改
第七十五條本憲法於製憲會議批准之日生效。
  憲法條文之修改須經國民院或聯邦院三分之一議員提出,經兩院各自四分之三議員同意,過半數邦、省、市、區立法機關通過;涉及自治邦和特別區的憲法特定條文之修改,需有關自邦和特別區的立法機關通過。



高智晟:《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草案
高智晟律師 (大紀元)
高智晟律師 (大紀元)
人氣: 36046 【字號】 大 中 小
更新: 2017-01-18 10:23 AM 標籤: 憲法, 高智晟
【大紀元2017年01月18日訊】編者按:此為高智晟律師在中共嚴密監控下所起草的《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輾轉交付大紀元發表。以下為高律師自序及憲法草案全文下載鏈接。其憂國憂民之心、愛國愛民之情溢於言表。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高智晟自序
當憲法起草進入一個階段後,終於發現是進入一種困難,一種從未經驗過的、總置自己於力不從心境地的困難。這才始意識到起草一部好的憲法不單是個技術問題,不單是個苦己一番後便能實現的成績。局面是騎虎難下了,而個性中固有的不肯輕易讓步習性終於占了上風,堅持下去又是終於的局面了。而給這部憲法生成許多先天性缺陷是絕不能避免了,這在於我是很抱歉的,好在究竟它還是個草創的產物。期望與外面有才華而又於好中國的將來抱有愛情的朋友心們,合力使之得了完善的命運,在此先謝過了。
228年前,制定美國憲法的是具有彼時北美十三個州最優秀大腦的一群人──55人,耗時127天而成。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參加制定者、美國建國國父之一的富蘭克林先生稱之為「一次實驗」,於人類憲政史具有開天闢地的意義。從體例、內容及技術安排等諸多方面論,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一部極粗糙的憲法。這卻是在所難免的。於成文憲法論,這是於洪荒地帶的初發軔,無例可循的。於今天看來,美國憲法大略是世界上唯一一部無章、無條、而只有款和項的憲法(後來的憲法修正案中增置了條)。但沒有任何人會否認,美國憲法是迄今人類最偉大的憲法——不是之一。它的偉大的全部意義就在於它對人民的有用,對人權保護的實在價值,它的偉大價值還在於它開啟了人類成文憲法先例,締造了一個人類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全新類型的國家,更開啟了人類歷史上最具活力及偉大妥協精神等諸多價值在內的更其偉大的憲政實踐。
戴維斯認為:「無論是戰時還是和平時期,美國憲法對統治者和人民來說它都是法律。它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時候,為所有不同類別的美國人提供保護。」
一定意義而言,美國憲法制定時間是200年而不是127天。在過去200年裡,這部憲法又經歷了27次的完善,構築成了今日美國憲法價值的全貌。在我個人看來,美國憲法還有一次極重要的「修正」即是1803年馬歇爾大法官在馬伯里案判決中建立起來的、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於美國三權分立國家體制完善及憲政實踐歷史而言,此舉的偉大意義絕不在「憲法第一修正案」即《權利法案》意義之下。它不僅在技術上結構性地彌足補綴了美國憲法關於憲法審查權之設計缺漏,對原始的三權分立作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修正,更為最高法院構築了制衡國會和總統的永久性機制,為聯邦司法體系配備了強大而永久的司法工具,使司法生成了鉗制立法和行政的能力,建立了一道不得逾越的、防止國會和政府侵犯公民權利的法律屏障。我常歎服偉大的馬歇爾法官穿透時空的價值認識能力。正是由於憲法審查機制的缺失,致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在其任期通過了《外僑與懲治煽動叛亂法》《歸化法》等,四部侵蝕民權的法律。一定意義上論,在技術上,可以說是馬歇爾大法官發明了人類世界的憲法審查機制,完成了三權分立而戰略制衡之實質性內涵,成了人類憲政史上最偉大的標誌性事件之一。
關於未來中國憲法的制定,我有過一段時間的感情準備及思想準備,但只是作為一種可能的預備,無外乎是研究些憲政思想或具體的憲政實踐過程標本。毫無疑問,對於憲政實踐運動及其現實意義,無論從怎樣的角度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於我們制憲的鏡鑒價值可與美國憲法相匹比,而我的手頭也就只擁有著數量頗可觀的美國憲政價值論述文獻。但對於具體制定憲法而言,我一直心存一種緣著懶惰而生成的依賴,期望由境外的同道們來完成。於《2017年,起來中國》書中,我確實生出過現在看來是不甚現實的期望。這種期望遲滯了這部憲法的面世,這是我於這個階段歷史的一個罪錯。是看到了耿和之《我的不吐不快》文字後,我立即意識到無論如何必須自己動手的意義,便於(2016年)8月22日當天便動開手來,凡61天而成。
從精神耗費量而言,這次憲法起草工作是超過了寫《2017年,起來中國》一書的。因為那究竟只是一個盤活記憶的過程,而起草憲法是需要可觀規模的構思與沉思默想以及關聯知識儲積、準備的。它本應是一大群人的既分工又合作的系統工程。中途是感到了困難。最感到無助和缺失的就是與內行必要的辯論與討論,間或還生出過絕望感情來,深感個人能力的局限和力不從心。讀者諸君看到的不過是170個條文而已。在於制定過程,毫不誇張,於每個條文,尤以第一章、第二章為甚,都蘊藉著個人感情中之歷史的、現實的、人文的乃至人性的、人倫的、宗教的和哲學的思索。是第二稿完成時,我思想裡生出一個概念即:「每個條款就是一個我」,方深切體驗到了憲法制定者個體之人文、人道情懷及品行修養於憲法起草的意義。
在過去的61天裡,伴隨著不同章節、不同條文內容及意義之思想和感情激盪過程,我的面前總要擺著兩沓稿紙,一沓是記錄逐次成型條款的,而另一沓則是記錄構思過程中的感情,更多的是思想的活動情形,憲法條文凡四易其稿而成。關於制憲思想記錄,起初無有過發表想法的,今日回覽後覺得有按原樣附隨《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發表的意義。
美國制憲會議究竟排場,而留下了偉大的詹姆斯.麥迪遜先生的《美國制憲會議記錄》之人類憲政史上最有價值的文獻。中國的憲政命運多艱。《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卻生成於一個僻壤山村的、總關門閉窗窯洞裡的、一個形單影孤的被軟禁者之手——「總關門閉窗」倒是與美國制憲過程的一個共同點。有制憲而無「會議」,「制憲會議記錄」則更是無從生成了。但這些記錄形成於不同時日之不同條文、內容、價值的構思過程中,有時是跳躍式思想或靈感滴滴點點之記錄,橫向聯繫則有而體系不成,縱向看讀亦很難連綴成一種完整的思想,更別說價值。但終於還是認為究竟是伴這部憲法而生的一些思想和感情背景,一併發表出來,願於大家了解、理解這部憲法有益。
若欲系統整理這些滴點記錄頗得費去些功夫,如是亦未必能使之增益,終於決定了還是循依懶人之道:按原始生成的面孔面世(略有增刪),不當之處請讀者諸君原諒。
中國民間既已蘊蓄了變革力量的幅面及其深厚現狀被許多人忽視,這正是絕望及人的心性普遍而無底線下墮的所在。於《2017年,起來中國》書稿祕密轉出情形一樣,有無聲裡為好中國的將來奮力的朋友們利用了陝北山村黑夜的實在,接力使憲法條文及「制憲思想記錄」手稿得了穿越黑暗「奔向」自由、光明的幸運!據悉,憲法文本打字工作在中國完成,而「制憲思想記錄」是由在泰國罹戴難民身的哎烏女士勳勞,在這裡,我當特別捧上我的欽佩和謝忱——於哎烏女士和那些在險風裡、孤寂中為這民族好明天奔突卻尚不能提及姓名的同胞們,感恩你們,向你們致敬!
十一年來,每在困厄隘口總能適時而至的他們才是這國的真英雄!無論於怎樣的感情、怎樣彰揚這種無聲裡的偉大亦不為過。
我依然要說,他們是這民族血脈裡流動的鐵,是凝企在我們民族骨骼中的金!於默默無聲裡成就著這民族尚可有的光榮,是這民族尚可有為、尚可高貴的實證,是這民族的最後力量,構成這偉大民族終於站起來的、有保障的基礎!更成就著我自己強大信念及力量的實在基礎,同樣的要特別感謝的是暫時身寄海外的、總在無聲裡為好中國的將來奮力的、我的「法輪功」學員同胞加同道們,是他們的熱情及個人具體的擔當,成就著憲法得以面世的後續所有條件,感謝你們!予你們致敬!#
----------------------------------------------
中華聯邦主義粵拼:zung1 waa4 lyun4 bong1 zyu2 ji6 或者中國聯邦主義(英文:Federalism in China或者Chinese federalism),泛指近代以來主張中國、台灣、香港、澳門甚至漢字文化圈實行聯邦制嘅思想,提出地方政權應有自治權利,改變一向以來華人普遍相信「大一統」嘅觀念,反對「中央集權」嘅制度,認為每個地區可以因應本地嘅差異,實施唔同嘅法律同政策,變成一個近似美國嘅聯邦國家,又或者係類似歐盟,由好多獨立國家組成嘅邦聯同盟。
封建制度
中華聯邦可以追溯到遠古商朝、周朝嘅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係由遠古嘅部落文明演變而來,因為遠古交通重未發達,黃河、長江、珠江流域等地各自發展出唔同嘅文明。後來各族交流漸多,比較強勢嘅商殷壓服其它周邊嘅部落,成為天下嘅共主,稱為天子。商朝統治近五百年,之後周武帝打敗商紂王成為新嘅共主。天子分封同姓或異姓嘅貴族為諸侯鎮守四方,各諸侯國擁有自己嘅軍隊,亦有權力控制地方嘅政治同法律。當天子有事,例如遭受外族入侵嘅時候,各諸侯國會出兵勤王。春秋時代諸侯國開始壯大,而周天子逐漸失去影響力,只係象徵式嘅共主,有如家陣君主立憲制嘅「虛君」。各諸侯例如齊桓公打出「專王攘夷」嘅旗號,實際上係建立以自己為首嘅諸侯國聯盟。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基本上已經係獨立國家。
秦始皇統一中國,廢除封建制度,改為郡縣制,自此中國成為由一個皇帝控制嘅中央集權帝國。之後楚霸王項羽、漢高祖劉邦都曾經嘗試恢復封建制度,但無法解決中央政權同地方政權之間嘅軍事矛盾,喺諸呂之亂平定之後,漢朝完全承繼秦朝嘅郡縣制,自此皇帝中央集權成為中國歷史嘅主流政治體系。
近代學者,例如香港嘅陳雲,將周朝嘅封建制度,同希臘嘅城邦政治,以及歐洲中世紀嘅封建制度比較,指出中華自古以來有地方自治嘅傳統,各地語言、文化、經濟模式都有差異,確實適宜各地自治,建立聯邦制度。
帝制時期
秦漢以後,大一統成為中國歷史嘅主流,但正所謂「山高皇帝遠」,當中央權力積弱嘅時候,好多時地方政權都會違背中央號令,實質上行使地方自治。例子有東漢末年嘅軍閥割據、西晉嘅八王之亂、隋末群雄割據,晚唐嘅藩鎮割據等等。
清朝後期發生太平天國動亂,各地漢人為咗自保,自行發展團練,例如曾國藩嘅湘軍同李鴻章嘅淮軍。1900年義和團暴亂,滿清朝廷向八國聯軍宣戰,兩廣總督李鴻章提出東南互保,向八國聯軍發表聲明,指東南各省不奉清廷嘅號令,維持同列強和平共處,藉以自保,甚至暗中計劃假若清廷出事,就由李鴻章擔任臨時總統,係地方政府脫離中央控制嘅先聲。之後袁世凱帶領小站練兵,發展北洋陸軍,埋下後來軍閥割據嘅種子。
喺辛亥革命之前,孫中山首先提出中華聯邦嘅構想。孫中山喺1894年創立中國近代第一個反清革命團體——興中會,亦可能係中國近代第一次提出聯邦制嘅主張。興中會口號為「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建立合眾政府」。此「合眾」概念顯然來自美利堅合眾國。章太炎1899年寫《藩鎮論》、《分鎮論》,提出加強地方權力。1898年戊戌變法失敗後,康有為、梁啟超流亡於外,兩人嘅政見開始出現分歧。梁啟超喺1901年寫《盧梭學案》,以瑞士為例,提倡地方自治。1902年康有為《答同學諸子梁啟超等論印度亡國由于各省自立書》,認為各省自立只會令國家混亂,列強會乘機殖民中國,有如印度大陸,故此康有為仍然寄望清廷能夠實行君主立憲。
民國初期
辛亥革命期間,共計有十四個省對清宣告獨立,但當時對未來中國國號未有一致意見,其中四川、廣西、貴州等省份喺獨立時,都以「大漢」為國號;貴州省諮議局喺宣布獨立時,主事嘅張百麟同任可澄宣言將聯合各省成立「大漢聯邦民主共和國」[1]。後來各省雖採章炳麟所擬「中華民國」國號,惟對佢嘅英文譯名仍未統一,其中陳其美主導嘅滬軍都督府,用過「United Provinces of China」(「中華聯合省」)嘅譯名[2][3][4]。
1913年,中華民國國會選舉之前,宋教仁積極主張施行內閣制,並支持地方擁有一定嘅自治權力,但冇耐宋教仁被刺殺身亡,以內閣制達成憲政嘅理想無從實現。
吾人主張高級地方自治團體,當畀以自治權力,使地方自治發達,而為政治之中心。……如立法權,自應屬之中央議會,而地方亦當有列舉之立法權。如此,則既非聯邦制,又非完全集權制矣。如行政權之軍政、外交二者,純為對外關係,當然集於中央。司法宜有劃一制度,交通、財政其權均中央所有者多,而餘則可分諸地方者也。此皆關於政體之組織也。
– 宋教仁, http://history.sina.com.cn/zl/2013-03-14/16443092.shtml
聯省自治
1919年,梁啟超喺佢所寫嘅《解放與改造發刊詞》中,提出「聯省自治」嘅政治主張,佢認為:「一、同人確信舊式的代議政治,不宜於中國,故主張國民總須在法律上取得最後之自決權。二、同人確信國家之組織,全以地方為基礎,故主張中央權限,當減到對外維持統一之必要點為止。三、同人確信地方自治,當由自動,故主張各省乃至各縣各市,皆宜自動地制定根本法而自守之,國家須加以承認。」[5]
聯省自治運動嘅策動者係熊希齡,湖南督軍譚延闓第一個響應喱個學說。1920年7月22號,譚延闓發表「還政於民」、「湘人自治」嘅通電,表示要「順應民情」,實行民治,「採民選省長制,以維湘局」,並獲得浙江軍閥盧永祥、廣東軍閥陳炯明等人響應。同年10月,章太炎應邀訪問長沙,鼓勵譚延闓實行聯省自治。11月2號譚延闓發表通電,提出聯省自治,比一省自治更進一步。11月9號,章太炎喺北京《益世報》上發表《聯省自治虛置政府議》[6],表示支持。同年,喺北京出現兩個聯合組織,「各省區自治聯合會」以及「自治運動同志會」。天津成立「五省一區自治運動」嘅聯合辦事處。上海成立「旅滬各省區自治聯合會」。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憲法草案》,1922年1月實施《湖南省憲法》,省長為趙恆惕,省務院院長為李劍農,成為第一個具有自治形式嘅省份。之後浙江、雲南、四川、廣東都制定省憲,湖北、廣西、福建、陝西、山西、貴州、江西、江蘇等省亦都積極醞釀製憲自治。章炳麟將呢場聯邦主義運動稱為「聯省自治」。1922年9月,胡適亦主張「建立在省自治上面的聯邦的統一國家」。其它曾經發表文章支持聯邦制嘅有:張東蓀、丁世嶧、章士釗、潘力山、李其荃。
但係孫中山就認為聯省自治並唔能夠推進民主,主張分權制、以縣為單位實施地方自治,故此反對聯省自治,更認為聯邦制乃倒果為因之舉。孫中山於《民權主義第四講》指出,「提倡分裂中國的人一定是野心家,想把各省的地方自己去割據。像唐繼堯割據雲南、趙恆惕割據湖南、陸榮廷割據廣西、陳炯明割據廣東,這種割據式的聯省,是軍閥的聯省,不是人民自治的聯省;這種聯省不是有利於中國的,是有利於個人的,我們應該要分別清楚。」
1922年夏天,孫中山喺廣東韶關建立北伐大本營,組成聯軍欲進攻江西,開始統一中國嘅行動。廣東軍閥陳炯明認為應該「暫緩軍事」,「先立省憲」,於是兩人發生激烈衝突。最後孫中山返廣州,陳炯明喺1922年6月16號砲轟孫中山觀音山總統府,史稱六一六事變。孫中山喺蔣中正、陳策等護衞之下,搭永豐艦離開廣州,退居上海。1925年孫中山得到蘇聯軍事援助,徹底擊潰陳炯明部隊,重奪廣東省。孫中山冇幾耐之後逝世,1926年發生中山艦事件,蔣中正奪得國民黨嘅軍政大權,之後發動北伐戰爭,喺1928年形式上統一中國,聯省自治嘅主張於是不了了之。
陳炯明嘅聯省自治構思
將廣東省建立為模範省
喺1920至1925年期間,陳炯明曾經構思建立十二省聯省政府嘅初步計劃。佢嘅最初目標係將廣東建設為模範省,實施免費教育、扶助民間企業、並且推行禁煙、裁兵等等德政。
縣級自治
陳炯明政府頒佈「暫行縣自治條例」,「暫行縣長選舉條例」同埋「暫行縣議會議員選舉條例」。條例規定,縣級政府具有地方部分事務嘅決策權,而條例未規定者歸省政府管理。縣議會議員有限期,縣政府受省政府監督[7]。
民選縣長由縣民直接選舉縣長侯選人三名,再由省長擇一委任,以避免部分地方惡勢力干擾選舉。舞弊違法嘅問題就交由省法院處理。縣級議員方面,每個縣嘅議員名額由本縣居民數量計算。議員本身只係人民嘅代表,並冇薪酬,只有一啲公務費用報銷[7]。
地方司法獨立
陳炯明將地方法院分為數級,分別為地方審檢廳、一等地方法庭、二等地方法庭、三等地方法庭,令地方法院可以保持司法獨立。同時佢嚴禁自己嘅部隊未經司令部允許將犯人就地槍決[7]。
制定省憲
1921年初,廣東省議會選出省憲起草委員會進行起草省憲。同年12月19號,正式通過「廣東省憲法草案」,比湖南與浙江兩省嘅省憲遲幾個月。
但係因為陳炯明執政時間短,而且同國民黨多次開戰,好多政策並未得到落實。無論係國民黨主導嘅國民政府,定係共產黨主導嘅中共政權,喺教科書上描述陳炯明,都將佢稱呼做「逆黨」、「叛軍」、「叛徒」。1990年代以後,部分學者開始對此進行考證,尤其係陳炯明個仔陳定炎考查大量當年嘅報刊資料,先至令世人重新認識陳炯明同佢嘅「聯省自治」構想。
中國共產黨初期由省建國嘅主張
內文: 湖南省獨立運動
1920年代,陳獨秀參與過陳炯明嘅廣東省自治政府,主管教育,但係後來反對聯省自治。佢主張組織一個強大嘅政黨,以武力來統一中國。
而同期湖南省嘅共產黨黨員,以毛澤東、彭璜、張文亮為首,曾經提出湖南省獨立,再由省建國嘅主張。同聯省自治嘅理想唔同,聯省自治主要希望各省自行改革後,共組一個新中國;由省建國則採分離主義,主張建立湖南共和國,徹底否定中華民國存在嘅必要。佢哋受到俄國布什域(Bolshevik)革命成功嘅影響,認為「大國分裂為達到世界大同的一個必然過程」,而「湖南共和國的建立是實現……世界大同的一種手段」,因此主張湖南同其餘各省應由「中華民國」嘅版圖完全分離獨立出來。為達成獨立建國嘅目的,佢哋倡言民族自決嘅原則,以創造湖南人獨立嘅民族性,形成適合自行建國嘅理論(省民自決主義)。
毛澤東1920年10月喺大公報發表:「我們主張『湖南國』的人,並不是一定要從字面上將湖南省的『省』字改成『國』字,只是要得到一種『全自治』,而不以僅僅得到『半自治』為滿足……」
1921年代喺蘇聯背後支持下,外蒙古獨立,當時中國共產黨亦表示支持,後來毛澤東更曾發表言論支持新疆、西藏獨立。但當中共以武力奪取全國統一之後,就唔再提起以省建國嘅主張,亦唔再提起民主憲政[8]。
國民黨統治下嘅地方自治
1928年東北易幟,張學良接受國民黨統治,全國名義上統一。然而各地軍閥依然擁有軍政大權,並非完全聽命於國民黨政府。蔣中正為咗裁軍,引發中原大戰,之後又以追剿共產黨為由,收回西南各省軍閥嘅權力。抗日戰爭至國共內戰期間,各地軍政理論上受中央管轄,但各系軍閥經常唔聽號令,經常有為咗保存實力,對友軍見死不救嘅情況。喺西安事變之後,共產黨軍隊新四軍同八路軍理論上亦聽命於國民黨政府,但經常暗中攻擊國民黨軍。
1946年,喺美國嘅催促下,中華民國宣佈將會行憲,1947年頒佈憲法,1948年舉行大選。當時共產黨為咗保持「解放區」嘅割據局面,提倡「聯邦省憲」,各省可以制定省憲法。並要求中華民國總統由各省議會聯合選舉產生[9]。但國民黨同共產黨無法達成協議,共產黨杯葛國民黨主導嘅憲政選舉。民國政府嘅國會於是自行制訂中華民國憲法,僅支持「省縣自治」。依據憲法,中華民國係非聯邦國家。憲法嘅第十、十一章係中央及地方制度,憲法對國家同省縣專屬權限列舉陳述,規定對於剩餘權,即係凡屬於國家嘅事務,由國家處理,凡屬於省縣嘅事務則由省縣處理。中央集權、地方分權、中央對地方監督,即係孫中山嘅均權主義[10]。地方採取省縣自治,各省制定自治法實行自治,但並唔實行聯邦制。而蒙古西藏嘅地方自治權就另有法律規定自治嘅權限。1947年初,周恩來喺延安發表聲明,指呢部憲法限制地方自治,係獨裁憲法[11]。
中共建國後
中共以武力奪得政權後,實行中央集權,全國由一黨專政。內蒙古、新疆、西藏被稱為自治區,但係自治權力非常有限。1950年解放軍進入西藏,因無法完全掌控空氣稀薄嘅高原地區,於是誘使十四世達賴喇嘛政府同北京喺1951年簽訂十七條協議,畀達賴喇嘛政府繼續管理西藏內部事務,中央只接管西藏嘅外交國防事務。但係中共只不過將呢個體制當係臨時措施,好快就違反協議,1956年反右運動整肅咗唔少重要藏族幹部,激起四川藏區嘅武裝起義。藏族起義軍逃走到拉薩。中共極左路線令北京同拉薩嘅強硬派主導局勢,最終導致1959年3月10號拉薩起義。起義之後,中共武力鎮壓藏人,達賴喇嘛出走印度。西藏嘅自治權被完全剝奪。達賴喇嘛喺印度成立流亡政府,聲稱自己支持嘅係藏區自治,而非獨立。但係中共將西藏自治運動定性為「藏獨」。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鄧小平提出以一國兩制收回香港,保證五十年內香港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由中共委任嘅代表草擬後,成為香港嘅憲法,但係原有香港英治時期嘅法律予以保留。1997年收回香港,特區行政首長由小圈子選舉產生,中共唔容許原本嘅立法會議員繼續任期,另行建立臨時立法會,並廢除民選嘅市政局同區域市政局,另行設立區議會。立法會仍然有一半係民選議席,但因為功能組別分組點票,商人及親中份子實際上掌握香港施政。1999年亦以一國兩制方式收回澳門,但同樣只容許有限度嘅自治。2011年香港民間出現「香港自治運動」,中共媒體稱之為港獨,予以打壓。
近代嘅聯邦思想
近年來,中華聯邦思想再次出現,可以話係民國聯省自治思想嘅延續。民國時期嘅政客同學者提出嘅聯邦制主張,主要係針對當時嘅軍閥割據情況。而喺今日,中國、臺灣、香港以及海外華人嘅一啲學者,認為中華聯邦制能夠喺維持地方政府嘅自治權得到完善保障,並可以作為解決台灣海峽兩岸問題嘅一種方案,達成以聯邦制嘅一個國家,又或者由多個國家組成邦聯。所提出嘅名稱有大中華聯邦共和國[12]、中華聯邦[13]、中華聯合共和國[14][15]、中華聯邦共和國[16]、中華聯邦民主共和國等。
中華聯邦共和國
中華聯邦共和國最早喺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就已經提出,「用自由聯邦制,統一中國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17],七大黨章又重申「為建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與富強的各革命階級聯盟與各民族自由聯合的新民主主義聯邦共和國而奮鬥」嘅官方主張[18] [19]。流亡民主人士嚴家其等人喺1994年撰寫咗《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建議性草案)》[20]。部分中國大陸民主人士成立咗「中國民主正義黨」,並提議建立大中華聯邦共和國[12]。中國異議人士劉曉波亦曾經喺《零八憲章》入面提出「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中華國聯/中華國協
呢個係1982年由臺灣學者張旭成(後來曾任立法委員)提出,主張喺一個國聯內部,兩個政權實體能夠並存、分離,喺經濟同外交上可以建立關係。呢個模式嘅實質,係喺所謂「中華國聯」嘅名義底下,承認兩岸彼此分別為主權地區,而且加入或者退出國聯都係依照自由原則。之後,前司法院長林洋港喺1996年到上海會見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嘅時候,曾經向汪道涵建議,未來尋求統一時,臺灣可以以臺灣自治邦(dominion or free state)嘅身分加入;林洋港認為,臺灣同中國大陸喺咁嘅安排下,「彼此是自治的地區,地位平等,無論是內政還是外交上,不相互從屬,然以中國名號下統一,各為國協的成員。中國國家主席是國協的領袖。」[21]
中華邦聯
呢個方案最初係1984年10月12號,由臺灣立法委員費希平提出嘅「大中國邦聯」模式,該構想基本特徵有三樣:
各邦有佢獨立嘅內政同外交、國防,喺各邦之上,並冇最高權力機構;
邦聯盟約嘅制定同修正,必須經各邦同意;
各盟邦有權自由退出邦聯。
費希平話:「臺灣同大陸在邦聯盟約之下,從事和平競爭,經過十年、二十年、也許五十年,人民在生活體驗中自然會比較出來究竟是哪種制度適合中國,然後以公民投票解決中國統一問題。這才是『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最佳途徑。」[22]
1998年,彭明喺北京成立「中國發展聯合會」,主張以「中華邦聯」實現兩岸和平統一[23]。2001年,國民黨主席連戰再次提出以「邦聯制」實現兩岸統一嘅模式,並列為國民黨16大政綱草案[24]。
學術界方面,2001年6月,朝陽科技大學廖顯謨喺《朝陽學報》第6期發表〈「大中華邦聯」: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的妥協〉建議兩岸先同意成立「大中華邦聯」完成形式上嘅統一[25];2003年,石齊平喺大前研一《中華聯邦》第四章之後,以評論文章方式發表咗〈中華邦聯:臺灣的出路?〉一文認為,「中華聯邦」短期內可能性唔高,「中華邦聯」就重有討論同思考嘅空間。[26]
中華聯盟
呢個名係經周陽山喺〈統合論的幾種抉擇〉整理,參考蘇聯成立初期或者歐盟嘅設計,提出以「一個主權,兩岸共享」、「一個中國,多元體制」嘅原則,混合單一制省份、民族自治區、國防外交由中央掌握嘅港澳特區、保留自主國防同部分外交空間嘅臺灣,建立「四重聯盟」[27]。
華夏共同體
呢個名本來係史學上對先秦時期中國文化嘅用語,2002年美國奧克拉荷馬大學王蒼黎喺清華大學同北京大學擔任訪問學者時,提出建立以漢字文化為基礎嘅「華夏共同體」,具體三個步驟為:首先實現臺灣同大陸嘅統一;然後喺大陸、臺灣、香港、澳門實現自由貿易同埋統一貨幣;最後喺大陸、臺灣、香港、澳門同新加坡、越南、南韓、朝鮮、蒙古九個國家同地區建立自由貿易區以及統一貨幣[28]。
中華聯邦
呢個名起源於日本管理學家大前研一2003年喺《中華聯邦》一書入面提出嘅「中華聯邦論」,該論主要根基於經濟同文化嘅統合,模糊政治上嘅對立,呢個諗法嘅英文對應譯名為United States of Chunghwa 又或者 Commonwealth of Chunghwa[29]。由於呢個概念着重於經濟同文化嘅共同性,故此並唔排斥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國融入嘅可能性。「日圓先生」榊原英資所提「漢字東亞經濟體」一說,亦係呢個理論嘅變體[30]。
中華聯合共和國
呢個名緣於United Republic of China,由前中華民國國防部次長林中斌提出。佢喺2004年話,呢個係北京中國智庫人員提出嘅想法,當時雖然未講明細節,但係概念可能來自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由大陸部分嘅坦噶尼喀同海島部分嘅桑給巴爾兩個共和國聯合為一個聯邦國家,後者繼續保有政府、議會,民選總統;用呢個國號可以代表兩岸平等共組新國家[31]。
2011年1月,澳洲悉尼「南天寺」舉行嘅「南天會談」中,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國際政治系主任李義虎亦提及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同桑給巴爾之間「一國兩憲」嘅關係,可以作為「一中兩憲」嘅參考[32]。
2011年2月,香港《中國評論》轉載吉林大學哲學系碩士生王貞威文章,以學術論文形式公開討論坦桑尼亞模式嘅可行性[33][34]。
香港城邦論與中華聯邦論
香港近年出現香港自治運動。2011年香港學者陳雲嘅著作《香港城邦論》,比較香港同希臘城邦以及一啲現代城邦作為比較,認為香港係一個城邦嘅格局,有良好嘅三權分立、法治同人權等等嘅核心價值。陳雲繼而寫成《香港遺民論》,指出喺歷史上人口嘅主要成份係由南來嘅華人組成,宋朝皇室為逃避蒙古征服逃難到九龍一帶,好多新界圍村人亦係宋代遺民。之後好多次移民潮,香港喺殖民地政府統治下,反而保存倒華夏文化,例如廣東話漢音同正體字,文雅嘅公共用語等等。佢反對香港獨立運動,認為香港應該保持自治,直到有朝一日帶領中國及其它華夏文化地區共同建立中華聯邦或者邦聯嘅體制。陳雲稱下一部著作將會係《中華聯邦論》。
質疑
一直有聲音質疑,若果大中華地區採用中華聯邦主義,會否加劇各地嘅民族分離主義情緒。西藏地區藏族佔總人口嘅96.4%,新疆地區漢族佔總人口的40.6%[35],但係現時中共不停透過大量漢人移民去殖民新疆、西藏地區。有人認為若果中央政府權力過於分散到地方,可能會導致中國西藏、新疆、內蒙古等地方產生民族分離主義,最後走向類似南斯拉夫內戰嘅情形。
孫中山亦曾有言中國唔能夠實行美國嘅聯邦制,因為中美國情同歷史發展唔同。孫中山喺《民權主義第四講》有言:「將本來統一嘅中國變成二十幾個獨立嘅單位,好似一百年以前嘅美國十幾個獨立嘅邦一樣,然後再來聯合起來。呢種見解同思想,真係謬誤到極點,可謂人云亦云,習而不察。好似咁樣只睇見美國行聯邦制度就成為世界頂富強嘅國家,我哋而家要中國富強都要去學美國嘅聯邦制度,就係好似前次所講嘅歐美人民爭民權,唔好話爭民權,就算講嘅係自由平等,我哋中國人此時來革命都要學歐美人嘅口號話去爭取自由平等,都係一樣嘅盲從!都係一樣嘅莫名其妙!……我哋而家喺東亞處於此時嘅潮流,要將「聯邦」兩個字用得恰當,就應該講中國同日本要聯合起來,或者中國同安南、緬甸、印度、波斯、阿富汗都聯合起來。因為呢啲國家向來都唔係統一嘅,此刻要亞洲富強,可以抵抗歐洲,要聯成一個大邦,咁先至可以講得通。至於中國嘅十八省同東三省以及各特別區,喺清朝時候已經係統一嘅,已經係聯屬嘅。我哋推翻清朝,承繼清朝嘅領土,先有今日嘅共和國,點解要將向來統一嘅國家再來分裂呢?」但畢竟當時情勢唔同現今兩岸問題,未可蓋棺論定。


高智晟:《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草案
1/23/2017上午11:16 |
分享:
Share
高智晟自序
當憲法起草進入一個階段後,終於發現是進入一種困難,一種從未經驗過的、總置自己於力不從心境地的困難。這才始意識到起草一部好的憲法不單是個技術問題,不單是個苦己一番後便能實現的成績。局面是騎虎難下了,而個性中固有的不肯輕易讓步習性終於佔了上風,堅持下去又是終於的局面了。而給這部憲法生成許多先天性缺陷是絕不能避免了,這在於我是很抱歉的,好在究竟它還是個草創的產物。期望與外面有才華而又於好中國的將來抱有愛情的朋友心們,合力使之得了完善的命運,在此先謝過了。
228年前,制定美國憲法的是具有彼時北美十三個州最優秀大腦的一群人──55人,耗時127天而成。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參加製定者、美國建國國父之一的富蘭克林先生稱之為“一次實驗”,於人類憲政史具有開天闢地的意義。從體例、內容及技術安排等諸多方面論,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一部極粗糙的憲法。這卻是在所難免的。於成文憲法論,這是於洪荒地帶的初發軔,無例可循的。於今天看來,美國憲法大略是世界上唯一一部無章、無條、而只有款和項的憲法(後來的憲法修正案中增置了條)。但沒有任何人會否認,美國憲法是迄今人類最偉大的憲法——不是之一。它的偉大的全部意義就在於它對人民的有用,對人權保護的實在價值,它的偉大價值還在於它開啟了人類成文憲法先例,締造了一個人類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全新類型的國家,更開啟了人類歷史上最具活力及偉大妥協精神等諸多價值在內的更其偉大的憲政實踐。
戴維斯認為:“無論是戰時還是和平時期,美國憲法對統治者和人民來說它都是法律。它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時候,為所有不同類別的美國人提供保護。”
一定意義而言,美國憲法制定時間是200年而不是127天。在過去200年裡,這部憲法又經歷了27次的完善,構築成了今日美國憲法價值的全貌。在我個人看來,美國憲法還有一次極重要的“修正”即是1803年馬歇爾大法官在馬伯里案判決中建立起來的、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於美國三權分立國家體製完善及憲政實踐歷史而言,此舉的偉大意義絕不在“憲法第一修正案”即《權利法案》意義之下。它不僅在技術上結構性地彌足補綴了美國憲法關於憲法審查權之設計缺漏,對原始的三權分立作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修正,更為最高法院構築了製衡國會和總統的永久性機制,為聯邦司法體系配備了強大而永久的司法工具,使司法生成了箝制立法和行政的能力,建立了一道不得逾越的、防止國會和政府侵犯公民權利的法律屏障。我常嘆服偉大的馬歇爾法官穿透時空的價值認識能力。正是由於憲法審查機制的缺失,緻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在其任期通過了《外僑與懲治煽動叛亂法》《歸化法》等,四部侵蝕民權的法律。一定意義上論,在技術上,可以說是馬歇爾大法官發明了人類世界的憲法審查機制,完成了三權分立而戰略制衡之實質性內涵,成了人類憲政史上最偉大的標誌性事件之一。
關於未來中國憲法的製定,我有過一段時間的感情準備及思想準備,但只是作為一種可能的預備,無外乎是研究些憲政思想或具體的憲政實踐過程標本。毫無疑問,對於憲政實踐運動及其現實意義,無論從怎樣的角度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於我們制憲的鏡鑑價值可與美國憲法相匹比,而我的手頭也就只擁有著數量頗可觀的美國憲政價值論述文獻。但對於具體制定憲法而言,我一直心存一種緣著懶惰而生成的依賴,期望由境外的同道們來完成。於《2017年,起來中國》書中,我確實生出過現在看來是不甚現實的期望。這種期望遲滯了這部憲法的面世,這是我於這個階段歷史的一個罪錯。是看到了耿和之《我的不吐不快》文字後,我立即意識到無論如何必須自己動手的意義,便於(2016年)8月22日當天便動開手來,凡61天而成。
從精神耗費量而言,這次憲法起草工作是超過了寫《2017年,起來中國》一書的。因為那究竟只是一個盤活記憶的過程,而起草憲法是需要可觀規模的構思與沈思默想以及關聯知識儲積、準備的。它本應是一大群人的既分工又合作的系統工程。中途是感到了困難。最感到無助和缺失的就是與內行必要的辯論與討論,間或還生出過絕望感情來,深感個人能力的局限和力不從心。讀者諸君看到的不過是170個條文而已。在於製定過程,毫不誇張,於每個條文,尤以第一章、第二章為甚,都蘊藉著個人感情中之歷史的、現實的、人文的乃至人性的、人倫的、宗教的和哲學的思索。是第二稿完成時,我思想裡生出一個概念即:“每個條款就是一個我”,方深切體驗到了憲法制定者個體之人文、人道情懷及品行修養於憲法起草的意義。
在過去的61天裡,伴隨著不同章節、不同條文內容及意義之思想和感情激盪過程,我的面前總要擺著兩沓稿紙,一沓是記錄逐次成型條款的,而另一沓則是記錄構思過程中的感情,更多的是思想的活動情形,憲法條文凡四易其稿而成。關於製憲思想記錄,起初無有過發表想法的,今日回覽後覺得有按原樣附隨《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發表的意義。
美國製憲會議究竟排場,而留下了偉大的詹姆斯.麥迪遜先生的《美國製憲會議記錄》之人類憲政史上最有價值的文獻。中國的憲政命運多艱。《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卻生成於一個僻壤山村的、總關門閉窗窯洞裡的、一個形單影孤的被軟禁者之手——“總關門閉窗”倒是與美國製憲過程的一個共同點。有製憲而無“會議”,“制憲會議記錄”則更是無從生成了。但這些記錄形成於不同時日之不同條文、內容、價值的構思過程中,有時是跳躍式思想或靈感滴滴點點之記錄,橫向聯繫則有而體係不成,縱向看讀亦很難連綴成一種完整的思想,更別說價值。但終於還是認為究竟是伴這部憲法而生的一些思想和感情背景,一併發表出來,願於大家了解、理解這部憲法有益。
若欲系統整理這些滴點記錄頗得費去些功夫,如是亦未必能使之增益,終於決定了還是循依懶人之道:按原始生成的面孔面世(略有增刪),不當之處請讀者諸君原諒。
中國民間既已蘊蓄了變革力量的幅面及其深厚現狀被許多人忽視,這正是絕望及人的心性普遍而無底線下墮的所在。於《2017年,起來中國》書稿秘密轉出情形一樣,有無聲里為好中國的將來奮力的朋友們利用了陝北山村黑夜的實在,接力使憲法條文及“制憲思想記錄”手稿得了穿越黑暗“奔向”自由、光明的幸運!據悉,憲法文本打字工作在中國完成,而“制憲思想記錄”是由在泰國罹戴難民身的哎烏女士勳勞,在這裡,我當特別捧上我的欽佩和謝忱——於哎烏女士和那些在險風裡、孤寂中為這民族好明天奔突卻尚不能提及姓名的同胞們,感恩你們,向你們致敬!
十一年來,每在困厄隘口總能適時而至的他們才是這國的真英雄!無論於怎樣的感情、怎樣彰揚這種無聲裡的偉大亦不為過。
我依然要說,他們是這民族血脈裡流動的鐵,是凝企在我們民族骨骼中的金!於默默無聲裡成就著這民族尚可有的光榮,是這民族尚可有為、尚可高貴的實證,是這民族的最後力量,構成這偉大民族終於站起來的、有保障的基礎!更成就著我自己強大信念及力量的實在基礎,同樣的要特別感謝的是暫時身寄海外的、總在無聲里為好中國的將來奮力的、我的“法輪功”學員同胞加同道們,是他們的熱情及個人具體的擔當,成就著憲法得以面世的後續所有條件,感謝你們!予你們致敬!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草)
序言
我們,生活在歷史形成的共同國家裡的有著共同命運的全體人民共同製定憲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護人的人格和尊嚴;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就是要確認本既屬於人民的一切權利,保證一切權力的行使得由人民認可;保障人權和全體公民的人身權和住宅權、財產權和自由神聖不得侵犯;建立我們共同的、普遍而永久的福利。立下保證我們、我們子孫後代的自由和福祉的憲法;保證本憲法賦予的國家權力永為普遍而神聖的人權價值、人民的幸福和自由、有價值的人類生活條件,以及建設國內外和平安寧的環境的服務機制。我們堅信,各民族繁榮、和平、和諧與平等合作是人類的高價值。
過去六十多年的民族命運記憶讓我們深切認識到,宗教信仰對永續我們人民長遠福祉的無可替代的偉大意義,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們賦予本憲法的主要使命之一。是我們、全體人民,以我們作為人的固有權利:賦予憲法構築規制權力,以及權力必得永為我們權利服務的機制。
我們,全體人民,堅定確認共產主義制度的恐怖本質,在我們的祖國大地上要永遠根絕共產主義恐怖思想及其組織禍患,我們全體人民立誓:要世世代代永葆政治多元化、多黨自由、和平競爭、人民選舉政府的政治制度在這個國土上的生命力。
為了保持對我們的祖國歷來的侵犯基本自由和人權走過的心酸歷程的警覺,我們共同認識的,在我們民族歷史悠久的傳統中,於普通人民而言,國家權力從未生出過公共性價值。國家權力活動的全部意義在於保衛權力本身及防範和壓迫人民。我們祖國的歷史上從未有過民意在和平過程裡真正影響或產生或製約國家權力的記錄;祖國歷史上的所有有記錄的社會運動都是圍繞著對國家權力的搶奪和對搶奪的對抗。人權、個人權利,即使是作為有專門意義的名詞亦從未在漢語言語境下生成過。幾千年裡不變化的畸形權力生態裡生成與之相匹配的思想、感情和行為習慣是顯明了的現實,我們全體人民意識到這種思想、感情和行為的改變與我們未來福祉及文明發展的影響意義。
我們堅信民主的政府和正義的製度定能夠造福社會和平共處。我們共同確信,維護歷史形成的祖國的統一,致力於促進和保障人民的幸福、
國家的繁榮和富強的意義;確信努力促進自由、民主、正義、和平、寬容及和睦、人道主義和社會文明進步的價值,使我們的祖國成為一個公民享有自由和平等且能自覺承擔對他人及社會義務的、基於人權和公民社會諸原則之上的自由民主的國度。
我們,全體人民共同認同,以聯合國憲章為宗旨和行為準則、忠於國際人權公約和全人類普適文明價值、以及同世界各國平等和睦合作實現人類大家庭福祉的意義。國家只有在此共識基礎上才有存在的必要,才有統一、發展、和平與繁榮。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是由聯邦式自治各省組成的統一的國家。
第二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是法治國家;依據憲法和法律進行國家治理。國家憲法在中華聯邦共和國全部領土範圍內具有高法律地位,任何法律均不得於憲法相抵觸。
2,憲法序言以外的條款可以直接適用。
3,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準則及國家批准生效的條約是國內法的組成部分,它們的效力優於任何與之相抵觸的國內法。
4,凡涉及人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法律,均得由國會制定。
5,凡法律,必須在公共媒體上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適用。
第三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及於其全部領土。
2,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及領土完整不得侵犯,現有國界內的領陸、領水、領空是統一不可分割的整體。
3,中華聯邦共和國的領土區劃為自治省、自治縣、自治城市及首都特區和鄉鎮、村、社區自治區域。
第四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全體人民是國家主權的基礎和國家權力的唯一來源。
2,決定和改變憲法秩序的權力只能屬於人民,任何團體和個人不能篡奪天然屬於人民的這項權力。
3,公民通過由自己選舉的代表組成的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直接行使權力。
4,國家權力的行使以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為基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各自獨立,國家權力由總統、國會和法院來行使。
5,所有的選舉、全民公決、地方公決均需建立在普遍、自願平等和直接投票的基礎上,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
第五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承認和保障少數民族的生存權、發展權、自治權;以及種族、文化、語言的表達和宗教認同的權利。
2,任何少數民族聚居區域或城市,有權經所在區域或城市居民公決基礎上建立區域或城市的民族自治政府。
3,少數民族公民有接受本民族母語教育的權利。4,少數民族與族群成員之身份不得用於損害他人。
5,本憲法保障的少數民族及其成員的權利與自由的行使不得有損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造成對民族自治區域內其他民族成員的歧視。
第六條
1,國家確認,人,和人的權利與自由,正義和政治多元化神聖而代表了高價值,承認、尊重並保護這些價值是國家的高義務。
2,人權和自由及其保障決定著國家權力活動的內容和方向。國家對於個人、人身不可侵犯性和安全性負有高責任,保障人權應該是國家的日常義務。
第七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重視維護國際和平,反對一切侵略戰爭,並將為此承擔相應義務。
2,國家將依據國際法原則及公認的國際規則,建立和發展同各國平等互利的良好關係。
第八條
1,國家不承認任何宗教為國教,實行政教分離的國家製度。
2,所有宗教組織一律平等。
3,國家和宗教團體應當相互尊重各自的獨立性,並為各自和共同的目標而努力。
4,禁止宗教組織以任何形式或名義參與國家政治活動或推舉政治參選人;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義干預宗教事務或推舉宗教組織領導人。
第九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公民可以自由組織政黨、工會、雇主協會以及其他社團。
2,多黨制受國家法律保障:
任何政黨及其宗旨、組織和活動必須符合民主和多元化政治制度的要求且得有必要的組織機制來保障其成員的自由參與和民主表達;
任何政黨或意識形態永不得被宣告或確認為國家的政黨或意識形態;
3,禁止以民族、種族或宗教為基礎建立政黨;
政黨的宗旨或行為有危害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得依法解散;
只有中華聯邦共和國公民才能成為本國政黨的成員;
政黨的資金來源和支出必須向社會公開;
政黨不得直接行使公共權力;
組織以專制集權為宗旨,以鼓吹和支持國家和民族分裂,種族、宗教、區域、民族仇恨或以暴力攫取國家政權為活動綱領的;侵犯人權、公民的自由和健康,以及帶有秘密性質的政黨和其他組織的,應當予以依法禁止,負有責任的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3,憲法法院法官、國家武裝部隊現役人員、監察部監察委員、國家審計署審計員、基本權利專員不得加入政黨。
4,禁止秘密社結。
5,任何政黨和團體均不得擁有軍事性組織。
6,對政黨及工會組織成員資格的限制是憲法和法律的專屬權力。
7,禁止在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機構或地方自治機關內部、武裝部隊、國有企業、教育機構及其他機構或組織中設立政黨的組織機構並進行活動。
8,對政黨、社團或公民協會組織的禁止、解散只能通過司法程序進行。
9,社團組織實行法院登記制度,不是審批制度。
第十條
1,國家武裝力量承擔保衛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任務,同時在國內保持政治中立並受文官政府權轄。
2,現役軍人不得被任命或選任國家其他職務,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3,國家應當重視軍人的社會貢獻,對其退役後的就學、就醫及基本生活予以保障。
4.公民由於信仰原因拒絕在使用武器的武裝部隊履行義務時,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履行替代義務。
第十一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將建立土地及天然資源的私有製、公有製、所在縣、市、鄉鎮、村、社區所有權制度。
2,私有財產和公有財產得受國家法律的平等保護。
3,國家應當保障土地制度建立過程及建立結果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條
國家應當盡到應有的注意和重視義務,全面地消除性別歧視,懲戒對女性人身、人格尊嚴以及其他正當權益的侵犯,促進男女兩性地位的實質性平等。
第十三條
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人身權益予以特別保護,盡力創造、維護他們身心、思想能力健康發展的社會環境。
第十四條
國家應當重視社會福利事業,將製度性鼓勵和扶持社會慈善性事業。對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國民就業等關乎社會福利的救濟性支出在國家支付中優先編列。
第十五條
1,國家應當不遲延地、有計劃地推行全民醫療保險和健康保險,至下而上地逐步建立全民免費醫療制度;鼓勵、扶持對現代醫學和傳統醫學的研究和發展事業及醫療保健事業。
2,國家將對一切醫療設施及其藥品、醫療設備、生物活性物質的生產與交易實施嚴格監督。
第十六條
1,國家應當保障身心障礙公民的保險與就醫,保障無障礙環境的構建,保障他們的教育、訓練和就業輔導,保障他們的生活維持和救助,鼓勵扶持他們的自立與發展。
2,國家應當保障每個人在年老、疾病、殘障、供養人亡故或喪失供養能力、為撫養子女、多子女家庭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困難情形時獲得幫助。
第十七條
重視國民教育事業應當為國家永久國策,保障國內外辦學者在國內經辦教育事業環境的自由、公平、公正。國家支付中對國民教育經費優先編列。
第十八條
國家應當重視保護意識形態的多樣性,不得將任何意識形態確立為國家的或必須遵守的意識形態,扶持文化事業的發展,保障多元文化的自由發展和交流環境。
第十九條
1,國家應當將鼓勵對科學技術發展及其投資、促進科技事業的發展及產業升級、保護知識產權確立為長期基本國策。
2,國家不得對有關科學真理的問題作出決定,保障科研自由。
第二十條
水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農業、漁業現代化建設及其效率應當得到國家扶持與重視。
第二十一條
1,國家應當確保其環境的保護和再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國家的自然及其它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2,加強國際環保合作,履行國際環保義務,重視經濟及科技發展與環境生態技術保護的兼籌並顧。
3,不得以處置廢料為目的向國內輸入污染性廢料。
第二十二條
1,國家禁止任何領域的經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保障自由競爭及公平、公正的經營環境。
2,國家和政府機構不得以經營者身份參與市場競爭;在私有化改製完成前,公營經濟得以民營形態存在,具體由法律規定之。
3,國家和政府任何機構不得為非公有經營者之商業貸款擔保人。
4,私有化改製完成前的公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得為非公有經營者的商業貸款擔保人。
5,國家公職人員的企業經營活動受法律限制,具體由法律規定。
6,國家保護消費者權益,實行嚴格的產品、工程質量終生責任制和服務安全責任制,支持公眾消費者協會的保護權益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對人民興辦小型事業的鼓勵和扶持,保護促進其健康發展應當成為國家的長期基本國策。
第二十四條
1,國家承認並保障鄉鎮、村、社區自治權,保障他們在各自的自治範圍內自主地。行使自主權。
2,鄉鎮、村、社區自治機關不屬於國家體系。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1,公民是具有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的人;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公民同時得為一個自治省的公民。
2,父母一方為中華聯邦共和國公民的兒童有權根據出生選擇取得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
3,任何曾經具有中國國籍者均有權恢復自己的國籍。
4,中華聯邦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5,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是統一的、平等的,所有本國公民在本國境內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並平等地履行義務。
6,國家不得通過剝奪或改變中華聯邦共和國公民國籍的立法。
7,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等諸條件悉由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全體公民都享有追求個人價值,維護個人尊嚴、追求個人幸福的權利和自由,國家有義務保障這些權利和自由的不可侵犯性。
第二十七條
1,人權、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價值本身既具有至高而直接的約束力,這種價值的意義定義著法律的意向、內容及適應,並約束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活動,應當受到國家司法的實質性保護。
2,國家應當依據本憲法及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保護人權、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3,國家確認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生與俱來且不可讓予,人人有權以一切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與自由。
4,任何人當其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時有權及時獲得司法救濟。
5,本憲法確認的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應當履行的義務對法人同樣有效。
第二十八條
1,人人都有生命權。
2,死刑制度廢止以前只能由法律規定作為特殊的懲罰方式,且僅適用於特別嚴重的侵犯生命權的犯罪,並應當予以公正審判。
3,胎兒生命受法律保護。
4,不得對任何人進行違背或欺騙其本人意願的醫學或科學試驗。
5,禁止針對優生學的實踐、以盈利為目的的使用人體或人體組織、克隆人類。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護人的人格尊嚴,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貶損人格尊嚴,不得對任何人施以刑訊、暴力和其他殘酷或有損人格尊嚴的對待和懲罰。
第三十條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任何人不得因為其性別、民族、種族、語言、政治見解、宗教信仰和哲學觀念、學歷、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或出身而受到不公正對待或歧視。
第三十一條
1,除現行犯或其他不予立即措施即會發生現實危害後果的情形外,未經法院批准不得對公民實行逮捕;不得對公民的身體、住宅或隨身物品進行搜查;不得對其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拘捕時除必須的情形外不得使用暴力,不得在其未成年子女面前暴力拘捕公民,未經法院批准的拘禁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2,在急需預防和阻止犯罪之情形下,法律授權的機關可以先行拘留作為臨時性的預防措施,這樣的措施的合理性由法院在48小時內核實,在拘留開始後的48小時內法院未作出准許拘禁裁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拘禁人。
3,本條第一款所指之“或其他不予立即措施即會發生現實危害後果”的情形是:
違抗法庭的命令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的;
正在實施犯罪的;
有合理理由懷疑其實施了犯罪或為防止其實施犯罪或實施犯罪後潛逃的;
基於對未成年人的管教、保護而護送至有關機關處理的;
屬於傳染性病疫、精神失常、醉酒或毒癮發作者或其他對社會有嚴重現實危險者。
第三十二條
被拘捕公民有權立即以其通曉的語言獲得逮捕原因、罪名、逮捕機關名稱、拘禁場所的書面告知以及24小時內通知其親屬、並遲至48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1,被拘捕的公民享有沉默權、及時獲得律師幫助權,以及拘捕執行人對這些權利的明確告知權。
2,被拘禁的任何人有權利得到人道對待,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
3,對被拘捕公民的監禁只能在法定的場所和設施中進行。
4,公民為任何機關非法拘禁時,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均得有權向法院申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當在24小時內向拘禁機關追究。依法處理結果應當書面通告本人或其他申請追究之人。
第三十四條
1,被拘禁的公民享有請求保釋、與律師秘密交流及通信的權利。
2,獲得充分的時間和條件準備辯護的權利。3,與證人質證及申請證人、專家或其他能澄清案件事實之人到庭的權利。
4,享有案決前與親友通信及案決後與親人通信、親人會見的權利。
5,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重的罰金,不得採取酷刑和異常懲罰。
6,只有依據法院的書面命令,方得對被控犯罪者的精神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1,凡未經法定的程序予以證明並且以法院生效的判決確認其有罪前,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推定無罪。
2,應當保障疑罪從無原則。
3,犯罪嫌疑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1,因同一罪名,任何公民不得面臨兩次拘禁、起訴、或審判。
2,應當禁止在審判活動中使用違反法律獲得的證據;
刑訊、暴力、脅迫、不人道逼迫和有辱人格、過分延長拘禁、欺瞞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承認有罪
有罪證詞是唯一證據的;
其他違法程序獲得的證據;
3,近親屬有免予作證的義務,近親屬範圍及免予作證的情形由法律規定。
4,任何公民不得因其親屬的行為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第三十七條
1,任何人在其行為實施時法律不認為有罪的,不得被控告或宣判有罪。但其行為實施時依據國際法構成戰爭罪或反人權罪的除外。
2,本憲法對被拘捕公民的拘禁、起訴、審判之限制性規定不適用於戰爭罪和反人權罪。
第三十八條
1,人人有權就他人的非法侵害行為獲得精神和物質賠償。
2,任何公民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致人身侵害或死亡的,其本人或親人有權獲得賠償。
3,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中,本人或親人不能獲得賠償、或所得賠償與損失嚴重不相適應時,有權得到國家相應的經濟幫助,具體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民對公職機關及其人員的違法侵害行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應當含精神和物質兩個方面。
第四十條
1,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將案件從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轄。
2,法院的審理應當公開,但下列情形除外:
涉及國家或商業秘密;
為維護社會風尚之必需;
個人家庭生活中隱私以及保護未成年人、受害人合法權益;
公認的正義需要。
3,判決應當公開,但涉及未成年人或當事人配偶的合法權益以及受害人申請不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凡增加或加重法律責任的法律都無溯及力。
第四十二條
公民有權拒絕任何公職人員在公共場所盤問、要求出示身份證、搜查身體或隨身物品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法律或法院都不得對公民行使訴權予以任何限制。
2,保障每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受到司法的嚴格保護。
3,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人員的決定、作為或不作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在窮盡國內法上的接濟途徑後,人人都有權根據中華聯邦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向國際人權保護機構提出訴願。
第四十四條
1,除執行經批准的逮捕、搜查或法院的生效判決外,未經住戶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進入公民住宅或類似住宅的住所。
2,除了現行犯罪外,不得在夜間進行搜查或執行。
第四十五條
1,以繼承、贈與、買賣、勞動和合法經營所得、合法偶然所得以及普遍公認的傳統方式取得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2,人人都有財產所有權,有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佔有、收益、使用或處分財產。
3,非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私有財產。
4,公民享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
5,財產所有權的行使不得損害他人的權利、自由和尊嚴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十六條
1,在達成公平補償協議以前不得將公民財產徵作公用。
2,在達成公平補償協議之前,任何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拆毀他人的建築物,不得佔有所有權人的土地。
3,公民或法人對其享有所有權的土地、地上、地下建築物、以及它們的上空及其地底享有財產權。
4,不動產所有權共有人,對其不動產上空或地底、和地上公用面積的上空及其地底享有財產權。
5,本條第3款、第4款之“上空”和“地底”的具體量屬範圍由法律規定。
6,公民對無意發現的地上或地下無主物享有財產權,具體由法律規定。
7,戰爭或突發災變中的緊急避險造成所有權人損失的應當予公平補償。
第四十七條
1,公民或法人可以擁有私人土地所有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下,所有權人自由行使所有權,土地使用的條件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2,行使土地使用權不得損害他人、社會或公共利益,不得惡化生態環境和土地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八條
1,人人享有健康保護和醫療幫助的權利,國家和自治地方的醫療機構為公民免費提供醫療幫助所需的資金應當從政府預算、保險費和其他經費中列支。2,國家為保護和增強居民健康的政府計劃提供財政撥款;採取措施,保護和增強國家、自治地方和私人的衛生保健體系,鼓勵開展增強人的健康、發展文化和體育活動、有益於生態環境和衛生防疫的活動。
3,隱瞞對人的生命和健康產生威脅的事實和情況的公職人員應當受到嚴懲。
第四十九條
1,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2,基礎教育是義務教育。父母或監護人應當保障孩子或被監護人接受基礎教育。
3,公立普通高中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對所有人開放。
4,義務教育和公立學校的高中、職業高中教育是免費教育。
5,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強制性學校教育。
6,人人都有通過競爭方式,在國家、自治地方或企業獲得獎學金幫助下接受高等教育。
7,國家對高等教育機構的自治及學術自由予以保障。
8,國家對教育機構的獨立性、專業性和政治中立予以依法監督和保障。
9,教育制度、學校教育及其管理,財政及教師的地位等相關事項得由法律規定。
第五十條
國家保障創立私立學校的自由,創辦私立學校的主體不受國籍限制。私立學校的教育目的、設施,以及專職教師等各方麵條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國家將對學校教育進行監督。私立學校教學工作人員的經濟和法律地位若得不到保障,私立學校將被撤銷。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將在公立學校教學課程中設立不帶任何教派傾向的宗教教育部分,父母或監護人有權決定孩子是否接受宗派宗教教育。
第五十二條
宗派宗教學校之宗教教育不受國家監督權的約束,但須依照相關宗教組織公開的教義進行。
不得違背教師意志強迫他們從事宗教教育。
第五十三條
1,人人享有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2,國會不得立法建立國教。
3,國會不得立法禁止宗教自由、禁止或限制境外宗教團體或個人在中華聯邦共和國境內的宗教活動。
4,政府不得操縱、干擾宗教活動。
5,任何宗教團體均享有管理自身事務,有擁有、取得和管理各種動產和不動產、擁有宗教和慈善目的的機構和權利;建立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獨立機構、任命教職人員、組織傳教、發布宗教命令、設立宗教制度的權利。
6,人人有自由選擇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或單獨或同他人一起參加宗教活動的權利,但不得危害公共秩序、健康、公認的社會風尚和道德。
7,任何人不得因其信仰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8,任何宗教都不得成為任何人或團體非法行為的藉口和理由。
9,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不得出於政治目的而利用宗教機構、宗教團體或宗教信仰。
10,禁止宗教之間一切形式或手段的宗教敵對行為。
11,宗教自由受法律保護,包括軍隊、監獄、福利院、企業等一切團體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提供方便。
第五十四條
1,公民享有思想、言論和出版及傳播自由的權利。
2,國會不得通過限制思想、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通過對媒體進行審查和審批的法律。
3,政府不得乾擾和操縱公民、法人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4,國家、政府、司法機關、軍隊以及他們的任何下屬機構不得設辦信息發布功能以外的報紙、刊物、網絡或其他形式的視聽媒體。
5,無論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製表達自己的思想或放棄自己的思想或信仰。
6,禁止對國家和民族進行誹謗,禁止挑起社會、民族、種族、宗教之間產生敵意的宣傳或鼓動;禁止宣傳某種社會、民族、種族、宗教、語言和文化的優越性;禁止煽動領土分裂、民族分裂、侵略戰爭、公共暴力、淫穢以及一切與道德相悖的行為。
7,大眾傳媒必須每年向社會公開其資金來源。
第五十五條
1,公民享有自由遷徙、選擇停留或居住及居住地的權利。
2,人人有自由離開中華聯邦共和國的權利。
3,公民享有不受阻撓返回國內的權利。
4,不得將本國公民驅逐出境或引渡到國外。
5,對於公民遷徙自由予以適當限制的例外:
為保護他人的權力和自由,維護公共利益;
防止自然災害和意外災難、阻止疫病傳播、保護生態環境;
防止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流動;
保障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及法院生效判決之執行;
對公民遷徙自由的任何限制均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十六條
1,國家有義務對僑居外國的本國公民提供保護,依法保障他們對國內政治的自由及平等參與,但須得履行他們作為公民的義務,他們身在國外的事實致不能履行的義務除外。
2,國家應當對境外華人的人權予以關注和重視並儘力提供幫助和保護。
第五十七條
1,除了法律及國家簽署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與本國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並平等地履行義務,但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專屬於本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除外。
2,國家依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為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員提供政治避難。
3,國家將禁止引渡因政治、宗教信仰、種族、民族而受到追究或實施了中華聯邦共和國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包括不作為)的外國公民。
4,任何人不得被驅逐或引渡到可能被判處死刑、遭受酷刑或被非人道處罰或對待的國家。
5,只有依據法律規定的情形方可將外國人驅逐出境。
6,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被判有罪的服刑人員、以及依法驅逐外國人到國外的,必須依據法律或國家簽署的國際條約由法院決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1,保障人人都有從事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創作和教學的自由。
2,著作權受法律嚴格保護。
3,人人都有參與文化生活、使用文化設施和被許可利用文化珍品的權利。
4,人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珍惜歷史文物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
人人都有私生活、個人或家庭秘密、名譽和聲譽不受侵犯的權利。
人人有通信、電話交流、郵件、和其他通信的自由和秘密的權利。只有在防止犯罪或刑事偵查中,為了查明事實而又不能通過其它方式獲得所要信息的情況下,才能由法院依據法律作出例外的決定。
3,未經得本人同意,禁止蒐集、保存、使用和傳播其私生活信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國家和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必須保障人人都能夠知悉直接涉及其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文件和材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任何人均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獲得有關國家機關的活動、以及履行國家公職的人員含個人財產信息在內的相關信息。
6,公民享有要求政府公開消息的權利。但為了保護他人的自由和權利、保護兒童出生隱私、刑事訴訟需要時除外。
7,人人有免費從政府職能機構及經營者處獲得有關環境狀況、食品、消費品真實質量信息及傳播這些信息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隱瞞這些信息。
8,國家應當保障使每個人都能獲知其權利和義務的信息。
第六十條
1,人民享有告申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批評、檢舉、及控告權。
2,公民享有以個人或群體和平集會、請願、個人或聯名遞交請願書,以及以遊行和示威方式向政府表達不滿的權利。遊行或示威須得事先通告時間、地點及路線,室內集會無需事先通告。
3,只有在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制止混亂和犯罪、保護全體公民的健康、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才能在法院的決定下對本條第 2 款規定的權利行使採取限制措施。
4,對於公民的請願,政府機構及其人員必須予以接觸,並於十日內進行實質性答复。
第六十一條
1,公民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參加全民公決的權利。
2,公民有自己或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參加國家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事務的管理權;平等地獲得公職機會的權利。
3,凡選舉日年滿 18 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被法院生效判決宣告為無行為能力者喪失投票權。
5,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只有投票的權利。
6,選舉權是個人的、自主的、平等的和自由的。
7,在中華聯邦共和國有永久居所,且居住滿五年以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具有投票權,並可在地方自治機關當選任職。8,對政治權利及自由的法律規定、解釋、使用必須是有利於保護民主社會中各政治力量的自由競爭。
第六十二條
1,婚姻和家庭受國家特別保護。
2,男女之間自由的、以民事法律締結的婚姻是合法婚姻。
3,照顧和撫養子女是父母天生而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將監督他們行使。
4,國家給母親予特殊保護,保障其產前產後的休假、提供免費接生、合適的工作條件或其他社會幫助。
5,只有父母和監護人不履行他們的監護責任,或因其他原因使兒童處於被嚴重棄養的危險中,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違背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使兒童從家中分離出來。
6,國家要保障兒童免受暴力、恐懼、虐待或剝削,禁止僱傭十五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有償勞動,特別保護避免他們從事損害其健康、道德、或危害其生命或正常成長的勞動。
7,任何人對孩子的任何暴力或剝削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8,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權利平等。
9,被遺棄的孩子受國家的特別保護。國家監護及撫育孤兒和失去父母照顧的兒童。國家鼓勵和支持有關兒童的慈善事業或活動。
10,家庭成員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1,貧窮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有權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從國家、自治地方或其它基金獲得免費或廉價住宅。
2,國家與自治地方應當致力於為無家可歸人士提供合適的居所。
3,基於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及文化價值的考量,法律或地方法令可將佔用特定公共空間區域作為居所的行為認定為非法。
第六十四條
1,人人都有從政府獲得困難、失業及就業幫助的權利。國家應盡力確保工人就業並保障他們得到合理的工資。
2,勞動者有為了其工作或社會保障的利益組建或參加工會組織的自由。
3,有在加班、節日、假期獲得法定或約定報酬及每年帶薪休假的權利。
4,國家將規定低工資制。
5,每個公民都負有勞動義務,國家應根據民主的原則並依據法律規定決定勞動義務。6,工作環境、勞動安全保護標準應由法律在保障勞動者尊嚴和健康的前提下確定。
7,女性勞動者應受到特別保護,不應受到工種、工資及工作條件的歧視待遇。
8,青少年的勞動應當受到特別保護。
9,罷工的權利受法律保障,但法官、檢察官、軍人、消防員、救援隊員不享此項權利。不得非法解僱僱員,不得強迫任何人參加或者不參加罷工。
10,工作機會應當依法規定特別賦予為國家作出特別貢獻的公民、傷殘軍、警、烈屬或他們的親屬。
11,禁止強迫勞動,但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及根據戒嚴法或緊急狀態法執行的工作或服刑除外。
12,國家將依據社會需要設立職業教育、培訓和再培訓活動,為公民就業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職業和勞動類型過程中的平等機會。
13, 長工作時間、 短的休息時間和帶薪休假期、假日、假期以及行使權利的條件和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五條
1,居民享有良好生活環境及保護生活環境的權利,享有獲得環境可靠狀況信息的權利。
2,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導致健康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3,國家負責自然資源的慎重使用、生態平衡、有效的環境保護,並保護特定種類的野生動植物,具體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六條
1,本憲法對基本權利與自由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縮減其他公認的人權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2,國會不得通過取消或縮減人權及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法律。
第六十七條
1,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只有在維護憲法制度基礎、人民健康、道德風尚及其他人的權利及合法權益、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所必要時,才能由聯邦法律予以限制。此種限制得為民主社會健康發展所必須,而不應當是對被限制的權利與自由的曲解。
2,本憲法未具列到的公民的其他自由及權利,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均受本憲法保護。
第六十八條
1,公民在行使人權、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時負有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與自由的義務。
2 依據法律規定服兵役的義務。3,與憲法及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相對應的是,公民負有必須嚴格履行遵守法律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而免除法律責任。
4,未成年公民有接受學校教育的義務。
5,必須誠實履行契約的義務。
6,保護環境的義務。
7,每個公民都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納稅的義務。所有公民及其家庭每年都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居住地以全年消費單據為憑,以文件說明的形式參與稅收檢查,包括自己及家庭的財產狀況,和上一年度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隱瞞實情者予以處罰。
8,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九條
在緊急狀態下,為保障公民安全和憲法秩序,經法定的程序,中華聯邦共和國全境或部分地區可以進入緊急狀態,但必須明確界定效力範圍和期限,盡力保障關聯地區居民的正常生活、自由並儘力減少緊張氛圍。
第三章 立法
第七十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會是國家的代表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七十一條
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
第七十二條
1,國會眾議院議員由各自治省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2,國會眾議院議員選舉條件:
具有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和所在省公民資格,而在當選時定居該省一年以上;
年滿二十一周歲;
屬無故意犯罪和無非誠信記錄者;
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十三條
1,眾議院議員一屆任期三年,連選的連任,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選舉。
2,眾議院議員按各自治省人口額比例選取,每一百五十萬人選出眾議員一名,但每省得保有不低於五名的眾議院議員。
3,眾議院議員員額總數高為933 人,不再增加,只改變眾議院議員每人所代表的人口數。
4,任何省的眾議院議員出缺時,由該省行政當局下令選舉補齊。
第七十四條
1,眾議院議決各自治省之間的邊界事宜。
2,獨享對總統彈劾程序起動權。
3,對憲法規定的屬於其管轄事宜通過決議。
第七十五條
國會兩院議員分別選出各院議長、副議長及各自內部機構負責人。
第七十六條
1,國會參議院由各省議會選出的五名參議員組成。
2,國會參議員議員的選舉條件:
具有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和所在省公民資格而當選時定居該省一年以上;
年滿三十周歲;
無故意犯罪和無非誠信記錄;
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十七條
1,參議員任期六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選舉。
2,參議員席位應每年改選三分之一,具體由法律規定。
3,任何一省的聯邦參議院參議員出缺時,由該省議會選舉補齊,若出缺發生在省議會休會期間,則由該省行政長官任命臨時參議員代理至該省議會選出補缺員額為止。
第七十八條:
1,參議院對眾議院議決的彈劾案獨享審訊權力。聯邦總統受審時,得由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定罪須得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議員之三分之二同意議決。
2,對彈劾案的議決,不得超出罷免職務、取消擔任或享受聯邦榮譽職務、受託職務、受薪職務資格;但對確證有罪者,可以依法提起起訴、審訊並處罰。
3,對本憲法規定的總統相關任命的批准權;
第七十九條
1,在國家進入戒嚴或緊急狀態情況下,不管會期如何,國會必須在三日內召開會議。
2,如果國會兩院任期屆滿而戒嚴或緊急狀態仍在繼續,它們的任期應當延伸至戒嚴或緊急狀態解除後選出的新屆議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時止。
第八十條
1,國會兩院分別審查本院議員的選舉程序、結果和當選資格;各院議事的法定人數不得低於該院議員的半數;不足法定人數得逐日休會;各院均得規定敦促議員到會的辦法和處罰規則。
2,各院制定本院的議事規則,以處罰議員不守規則行為;罷免議員的決議須得一院三分之二議員同意。
3,國會兩院不得在各院會堂以外的地方開會。聯邦議會開會期間,未經另一院同意,任一院中途休會不得超過三天。
4,國會兩院得定期向公民公開議會開會記錄,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外,應當將全體議員對任何問題投贊成票或反對派的記錄在冊並定期向社會公佈。5,國會各院的法定人數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各院會議議員以半數表示同意決議通過,憲法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十一條
1,法律議案向眾議院提出並由該院決議。
2,總統、議員、議員集體、自治省議會及百萬以上選民聯名可以提出議案。
3,國家預算及決算案只得由政府提出。
第八十二條
1,聯邦法律由參議院通過。
2,眾議院應當將其通過的法律議案於十日內提交參議院。
3,參議院於議案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審議決定。
4,參議院決定包括: (1)通過法律議案; (2)否決通過法律議案;
發回眾議院並附加修改意見;
明示不處理議案;
5,如果參議院在三十日內沒有對議案明示不處理,則視為通過該議案。
6,如果參議院明示不處理法律議案,則該議案基於此明示決定而獲得通過。
第八十三條
1,對參議院否決的法律議案,眾議院應當再就該議案進行表決,若獲得眾議院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則議案通過。
2,若參議院將法律議案發回並附加了修改意見,眾議院應當就參議院通過的議案版本進行表決決定是否通過。
3,若眾議院未能通過參議院通過的議案版本,則應就其所提交於參議院的議案再次進行表決,獲得議員三分之二同意,則議案通過。
4,對於被否決或發回的法律議案,眾議院不得在審議過程中提議修改。
第八十四條
1,國會任一院的提案成為法律之前得提交總統,若總統同意,則應當簽署使之成為法律;若不同意,則應當寫出書面反對理由,連同議案一併退回提交該議案的一院,該院應該將總統反對的理由全文記錄在案並開會再議,若三分之二之議員再次通過,則將該案及總統反對理由一併提交另一院以相同的方式再議,若另一院三分之二議員再次通過,該案即成為法律。
2,再議時,各院均得採取點票式決定,逐一問明每名議員贊成還是反對。
3,總統收到提案十日內(週日除外),若不將提案退回,則視同總統已經簽名,該案即成為法律。
4,國會休會期間,總統無法退還提案時,該法案不能成為法律。
5,每項需要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議案、命令、決議的表決呈交總統後的處理與本條第1、
2、3、4 款規定的方法相同,總統批准即成為法律,若不批准,則兩院复議,三分之二議員再次通過才能生效。
第八十五條
1,國會主席副主席由兩院議長、副議長輪流擔任,滿一年輪換一次。
2,第一屆國會主席、副主席由眾議院議長、副議長擔任。
3,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事:
代表國會;
提出每次會議的議事日程;
召集、主持和結束國會會議及維持會議秩序;
宣布國會通過的所有決議、宣言和聲明;
簽字確認國會通過的議案內容;
組織國會參與國際交往活動;
4,國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於主席出缺時代行其權事。
第八十六條
1,下列事項由國會兩院聯席會議議決:
憲法或憲法性文件的修改;
批准、修改或廢除法律或立法決定;
設立或撤銷行政區域、確定或改變行政區域和城市的界線、升級居民點為城市、對行政區域或城市進行命名或重新命名;
指定自治機關的特別選舉;
接受總統咨文;
批准國家經濟、社會、文化和科技發展規劃;
通過國家和社會保障預算案;
議決進入全國性緊急狀態;
議決是否進入戰爭狀態;
暫停或終止武裝軍事行動;
議決國土防衛的國家戰略;
任命情報部門負責人;
確認國會議員的法律地位、薪金或其他權利;
批准或廢止國際條約或協議、加入或退出國際組織;
批准向國外使用武裝力量或外國向本國境內進駐武裝力量,但聯合軍事演習除外;
參加需要特別撥款的國際行動;
批准國家向外國、國際組織提供貸款或經濟援助,以及從外國、外國銀行、國際金融組織獲得國家預算外貸款的決定,並決定對貸款使用予專門監督事宜;
政府發行國債或締結導致國家預算外負擔合同的;
議決國有企業私有化規劃;
高法院以下的法院或專門法院的設立;
2,憲法性法律文件規定應當由國會聯席會議議決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七條
國會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須得是兩院全體議員半數以上出席會議;
以出席會議議員之多數票通過;
本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1,下列事項須得由半數以上議員出席的國會兩院聯席會議到會議員五分之三議決:
有關依照憲法設立的機構的組織和活動的法律;
有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及增加公民義務的法律;
國籍法;
普選、全民公決或地方選舉的法律;
戒嚴、國家緊急狀態的法律;
法典;
確定公務員身份的法律;
大赦、特赦的法律;
涉及國家行政區劃的法律;
具有普遍經濟性質的法律。
涉及戰爭、結盟、和平條約或其他具有政治性質的條約、使中華聯邦共和國成為一個國際組織成員的條約事項。
2,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件規定的,需以本條第一款規定或議決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
1,國會兩院內部各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就議會管理事項舉行聽證會。
2,為了質詢案或調查事項可設立臨時特別委員會。
第九十條 1,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從公曆每年三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三上午法定工作時間開始始。2,國會議員任期終止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公曆三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三上午法定工作時間開始時,繼任議員的任期同時開始。
第九十一條
1,國會會議期間,關聯部長、首長得以國會要求接受質詢、陳述意見。
2,國會議員有權隨時就其職權範圍內事項向聯邦政府、自治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其他政府公職人員提出質詢被質詢的政府或人員應當在接受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复。
3,國會有權向中華聯邦共和國境內的任何企業、機構和組織的首席執行官提出質詢案,而不管它們隸屬關係和所有製形式。
4,國會對本條第 1 款、第 2 及第3 款所涉的機構及其人員的質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要求有關人士直接到國會接受質詢。
第九十二條國會在下列情形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緊急情況下的總統諮請;
兩院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之請求;(3)憲法性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
未經國會法定撥款程序,不得從國庫支付一分錢,一切公款往來的緣由、詳細說明和往來的詳細賬目,必須定期向公眾公開。
第九十四條
僑居國外的中華聯邦共和國公民之議員選舉事宜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五條
1,當選議員須得在國會主席、副主席面前宣誓就職。
2,國會議員的誓詞是“我宣誓效忠於中華聯邦共和國,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我必須以自己佳的品行和能力捍衛人民的和國家的利益,為促進人民的福利和國家的美好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九十六條
1,國會議員在開會期間或赴開會途中除叛國罪外不受逮捕。
2,議員在議會的發言或辯論言論不受追究。
3,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兩院議員;不得同時擔任國會議員和自治地方議員。
4,議員不得擔任公職,不得從事其他有償活動,但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創造性活動除外。
5 國會議員的薪俸由國庫支給,具體由法律規定。
6,除年度通案調整外,單獨增加國會議員報酬或待遇的規定,得在次屆起實施。
7,國會議員及任何联邦受薪僱員不得接受外國議會、政府和國家元首授予的官職、爵位和俸祿,不得接受任何歸於個人所有的禮物,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8,聯邦官員在任職內不得擔任議員,不得擔任其他兼薪職務,更不得兼任任何其他行政官職。
9,議員代表人民,不受任何強制命令約束。
10,議員不得從事任何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資的營利性的活動。
11,議員每年的收人及納稅信息須得向公民公開。
第九十七條
國會議員任期在下列情形下終止或無效;
未宣誓的;
自動放棄任期的;
任期結束或死亡的;
無理由連續缺席議會會議超過四個月的;
終止國籍或離開國內長期居住國外的;
經生效法院判決確定有罪或無行為能力的;
經查明出現本憲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或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的不適格或不兼容情形的。
第九十八條
1,在辭職前下列人員不得成為議員候選人或當選議員:
法官、檢察官、國家審計署審計員和基本權利專員;
軍職人員、警察或國家安全部門人員;
總統及國家行政機關高級職務者;
國會各院選舉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違法本條第1 款規定的候選人當選無效。
第九十九條
1,國會議員候選人由政黨、政黨選舉聯盟或選民在選區內推薦。
2,同一選區的同一候選人只能由本條第1 款規定的一個團體提名。
3,候選人名單上的候選人之順序在該名單提交相應的選舉委員會後不得更改。
4,選舉的組織和舉行、候選人的登記、選民註冊、競選行為的管理、選舉的效力、選舉結果等必要標準和規則由選舉法規定。
第一百條
1,任一省議會之與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立法歸於無效。
2,任一省均不得制定減少其義務或廢止或減少其合同義務的立法。
3,由國會制定對外貿易規則和全國性貿易規則,任一省不得制定有礙普遍的自由貿易習慣的立法。
4,各省不得結成政治聯盟、無權與外國結盟、締結政治性條約或加入非經濟性聯盟。
第四章 行政
第一百零一條
1,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內、對外代表中華聯邦共和國。
2,總統是國家高行政首腦。
3,總統是國家武裝力量統帥。
4,總統是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憲法、人權、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保證人,負責各項國家法律的貫徹執行。
第一百零二條
1,總統依法簽署法律、發布命令。
2,總統有權將國會通過的法律發回。
3,總統定期提交國情咨文,向國會推薦他認為必要可行的措施供國會討論。4,總統行使國家榮典權。
第一百零三條
總統行使國家外交權,經國會同意對外締結條約,有權派遣或召回駐外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代表,代表國家接受外國大使、公使。第一百零四條
1,總統經參議院同意:
任命高法院和憲法法院法官;
任命聯邦中央銀行行長;
任命國家審計署署長;
憲法未做規定,將由聯邦設立的其他官職由總統任命。
2,任命文武官員,行使向國家軍官授銜和擢升將領之權。
3,國會可將他們認為合適的其他下級官員通過立法授予總統或其他部門首長任命。
4,總統有權填補參議院休會期間的出缺職務,任期至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止。
第一百零五條
1,總統依據憲法規定行使:
宣戰和媾和的權力;
戒嚴權,但須經國會批准或追認。國會認為必要時,決議移請總統解除戒嚴。
經國會批准或追認發布國家全境或局域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大赦、特赦的權力;
批准在國內的政治避難決定。
2,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疫情、或國家政治、財政、經濟上發生重大變故,必須緊急處分時,總統於議會休會期間,依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處置,但須得在發布命令一個月內提交眾議院追認。若眾議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失效。
3,發布終止刑事程序的命令,進入刑事程序的可發布中止令。
第一百零六條
1,為國家安全計得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2,總統為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召集人和負責人。
3,國家安全委員會置總統國家安全委員會顧問職。
第一百零七條
總統認為必要時,可就重要的國家對外政策、國防、國家統一或其他事涉國家命運的事項提請全民公決。
第一百零八條
1,總統得由公民於選舉年之公曆十月十七日直接選舉。
2,中華聯邦共和國公民年滿四十歲者可被選為總統。
3,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適應於副總統之選舉。
4,總統、副總統任期五年,連選的連任。
5,任何人當選總統不得超過兩次。在當選總統任期內接任總統兩年以上者,再次當選不得超過一次。
第一百零九條
1,總統候選人採用政黨或團體的方式產生。
2,總統、副總統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領導人。
第一百一十條
1,總統應當於就職時宣誓。
2,總統就職宣誓誓詞為:“我謹此向全國人民莊嚴宣誓,我誓將遵守憲法,忠實履行總統職責,儘自己佳的思想、能力和品行,為人民的幸福,為國家安寧、為憲法秩序盡力。”
第一百一十一條
1,總統領取立法確定的薪俸。
2,在任期內不得從國家或其中任何一省領取其他報酬。
第一百一十二條
1,總統選舉以多數得票勝出。
2,若得票數多的數人得票相等時,立即由眾議院過半數議員出席的會議投票選出其中一人為總統。
3,相同情形下的副總統在參議院的選舉方法同於本條第二款。
4,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合法性的質疑,由憲法法院於選舉後一個月內作出裁決。5,總統權力因下列事項終止:
辭職或任期結束;
死亡或因健康原因不能行使權力;
經彈劾程序被免職。
第一百一十三條
1,總統出缺時由副總統繼任,任期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2,副總統出缺時,由總統提名副總統,經參議院過半數議員出席的會議過半數同意後任職。3,總統和副總統均出缺時,由眾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參議院議長代行副總統職。國會應當立即召集會議或臨時會議議決選民對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事宜,被選出的總統任期至所餘任期屆滿止。
4,總統因故暫時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總統、副總統均因故暫時不能視事時,由眾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參議院議長代行副總統職。
5,總統任期屆滿去職之日,若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的總統、副總統均去世或不符合條件未能就職時,由眾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參議院議長代行副總統職,至產生合格的總統、副總統時止。
6,代行總統、副總統職期不得逾三個月時。
第一百一十四條
1,總統因犯罪未經法定程序去職,不受刑事追究。
2,總統、副總統及其他高職官員因犯罪彈劾後被確認有罪的應當予以罷免。
第一百一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任期至任期屆滿之年之公曆一月份之第二個星期一正午結束。
第一百一十六條
1,總統行使國家高行政權。
2,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內閣部門負責人。
3,次級內閣負責人由內閣負責人提請總統任命。
4,由內閣成員管理內閣各部門或其他機構。
第一百一十七條
1,內閣成員應當向總統宣誓就職。
2,內閣成員就職誓詞如下“我宣誓忠於中華聯邦共和國,遵守並執行憲法和法律。我以我自己的名譽宣誓:我必盡我所能,為全體人民的福利履行職責不濫用權力。”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內閣在總統領導下實現以下職責,具體分工由法律規定:
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的行使;
維護公共秩序,並於良好的社會風尚、良好民情的培育、生長、制定長遠規劃和具體有效的措施;
制定並實施國家、社會、文化、科技、民情發展規劃和國家預算,執行議會批准的規劃和預算;
確保金融、價格、投資和稅收政策以及全體居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文化、科技與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利用和生態安全方面的規劃和政策的實施;
規範經濟部門和社會主體行為,具體引導國家的經濟部門和社會部門,為實現本條第二第三、第四款確立的國家和社會的長遠目標予以確實不間的努力;
具體的引導勞動就業和主導社會保障政策;
協助總統制定和實施對內對外政策,執行總統的命令或決定;
保護私有財產所有權、鼓勵和支持私營企業的原創精神,扶持家庭生產;
保障國家的公有土地、公有財產的安全和統一,確保各種所有製形式在同等條件下的發展繁榮;
採取具體的措施和必要的安排,促進經濟、文化、社會的良性發展,滿足人民的需要;
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國會開會期間,內閣各部長有到會接受質詢的義務。
第一百二十條
內閣財政部門得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當將下年度的預算案提交眾議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將上一年度的決算案提交參議院。
第一百二十一條
由內閣司法部行使國家檢察職能、監獄管理職能、國家看守場所管事職能和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職能,具體事宜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內閣設立總統直接監管之下的廉政監察部,對於政府公職人員、政府機構的收支使用情況、國家及法律規定社會團體的支出賬目、行政機關以及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獨立的糾督監察,具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1,廉政監察部包括由部長在內的、超出黨派的總數為單數的監察委員組成。
2,廉政監察部長由總統經參議院批准後任命,任期五年,可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3,監察委員由總統經部長提名後任命,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廉政監察部部長每年應當將監察工作結果向總統和參議院提交報告。
第一百二十五條
廉政監察部的組織、職責、監察委員資格、受監察公共官員的範圍、糾督及處理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項由法律規定。
第五章 國家審計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審計署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是獨立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權。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國家審計署對下列事項行使審計監督權:
國家機構、自治省、自治城市自治機構、改製完成前的國有企業及其他國家組織的經濟活動;
國有資產的使用和保護情況;
移交自治地方管理的國有資產使用和處分情況;
改製完成前國有股佔一半以上的國有控股企業的經濟活動;
法律規定的其它應當由其審計監督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1,審計署署長負責國家審計署的工作,經參議院同意後由總統任命,審計署署長任期五年,可連任一屆。
2,根據審計署署長提名由總統任命審計員,審計員任期五年,可連任。
3,經由眾議院批准可以追究審計署署長和審計員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新的預算年度開始前,在當年預算執行情況提交國會審議的同時,國家審計署署長應當向國會報告當年度國有資產的利用和保護情況。
第一百三十條
1,審計署署長可以出席聯邦政府舉行的與其職責相關的會議並有發言權。
2,審計署署長領導國家審計署,行使根據法律賦予部長在本部門同樣的權力。
3,國家審計署的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六章 司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司法權只能由法院的法官行使。
2,國家司法的體現形式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對此三類訴訟判決的有效執行和憲法審查。
3,法院經費預算獨立,以足以保障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全部與獨立地行使司法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法院體係由初審法院、高等法院和高法院組成。
2,實行三審終審制。
3,專門法院的設立由法律規定。
4,不得設立特別法庭,但戰爭罪、反人類罪審理除外。
第一百三十三條
1,聯邦法官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2,由總統任命一名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3, 高法院法官向總統宣誓就職。
第一百三十四條
1,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於憲法和法律。
2,審理案件的法官如發現國家機關發布的命令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作出裁決。
第一百三十五條
1,法官一經任命便為終身的全職法官。
2,法官審理案件擁有豁免權。
3,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和程序才能終止或暫停法官的職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追究法官刑事責任。
4,法官的資格由法律規定。
5, 高法院大法官違反憲法、犯罪、精神或身體殘疾,言行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和聲譽的,經眾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多數贊同予以免職。眾議院的決議應當由憲法法院复核,若憲法法院確認免職事由成立,則應當宣告免除該法官職務。
6, 高法院對大法官結束任期的事實應當向全社會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法官的任期在下列情形下終止:
生效的法院判決確認其有罪或確定其無行為能力;
無故缺席職位達四個月之久;
年滿七十五歲或辭職;
違背誓言的;
國籍終止的或死亡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所有案件均由自治縣、自治城市及其轄區之初審法院審理,本憲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條
1,不服初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案由省高等法院審理。
2,省高等法院審理下列刑事案件:
國際法上的戰爭罪、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
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
其他企圖或正在妨礙國家和平秩序的犯罪;
3,經國會批准,省高等法院可以根據便於當事人訴訟之需要在自治城市設立省高等法院地方分院,具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1, 高法院享有初審管轄權。
2,審理不服省高等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
3,死刑案件複決。
4,當事人以判決所依據的行政命令、規則或行為有違憲性或違反法律規定而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上訴至高法院。
第一百四十條
1,除本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所有法院均得公開審理案件,任何人有權依法在法院旁聽。
2,禁止法院缺席審理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訴訟程序的進行以當事人辯論和權利平等為原則。
4,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訴訟程序的進行須有陪審員參加。
5,除本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所有司法裁判一律公開宣判。
第一百四十一條
1,司法判決、裁定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具名。
2,司法判決應當陳述理由。
3,法院應當公佈其判決內容以及對判決持贊成或反對的法官的陳述意見,實行一案一公佈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國家機構應當依法及時執行司法判決,不得有任何例外。
5,任何干涉法官審判活動的信息必須向社會公開,對法官隱瞞被干涉事實的情形一併公開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具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1, 高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監督普通法院的工作,並且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進行解釋,解釋的結果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
2, 高法院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製定司法程序、法院內部規範和法院行政事務規則並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四十三條
1,法律的合法性在審判中受到質疑,則法院應當提交憲法法院並根據其決定作出判決。2,若審判中被質疑的是本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情形的,則高法院享有對其終審查的權力。
第一百四十四條
1,軍事法院管轄軍事審判。
2, 高法院享有軍事審判終審權。
3,軍事法院的組織、權限、法官資格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1,憲法法院行使對法律或行為合憲性審查權,並對憲法具有終解釋權。
2,憲法法院法官只服從憲法。
3,憲法法院由37 名法官組成,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第一百四十六條
憲法法院對於總統、國會任一院、 高法院請求之下列文件的合憲性予以裁決。
法律以及總統、國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國家機關、自治省之決定、命令以及國家機關與自治省、各自治省之間的協議文件;
國家簽署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國際條約;
2,對政黨或團體的合憲性進行裁決;
3,對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選舉的合憲性進行裁決。
4,下列權限爭議由憲法法院裁決:
國家機關之間;
國家機關與自治省之間;
自治省的高國家機構之間;
屬國家體系中的其它自治地方之間。
5,根據公民對其憲法權利與自由受到侵犯的控告,審查公民控告行為或法律文件的合憲性。6,根據審理案件法院的請求,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查已經適用或者必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法律是否合憲。
7,應總統、國會及自治省的請求解釋憲法。
8,被憲法法院裁決違憲的行為、法律文件或其他部分條款喪失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本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之關於法院和法官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憲法法院及其法官。
第七章 基本權利專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條
1,基本權利專員保護基本權利。任何人向基本權利專員提出保護基本權利請求的,基本權利專員均得及時採取行動,並採取一般或特別措施予被侵害的基本權利以實質性救濟。
2,基本權利專員獨立行使保護基本權利職責,只服從憲法,不得成為任何政治政黨成員,不得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3,基本權利專員應當由選民直接選舉、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基本權利專員員額及選舉辦法與眾議院員額及選舉辦法相同。
5,基本權利專員保護憲法規定的人、公民、團體、少數民族基本權利之具體規則由法律規定。
6,基本權利專員權事向眾議院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八章 聯邦政府與自治省的權轄關係
第一百四十九條
1,任何自治地方所在的領土、領水、領海和領水、領海底土及其領空當然地屬於聯邦國家的領土範圍。2,由聯邦政府依據國際公法原則及國內法確立的程序,對屬於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大陸架、專屬經濟區行使主權權力和司法官轄權。
3,自治省之間可以根據協議並經國會同意後變更邊界。
第一百五十條
1,漢語是中華聯邦共和國全境範圍內的國語。
2,少數民族聚居區有確立和使用民族母語的權利,所在區域內的國家機關、自治機關得使該民族語言與國語共同使用。
3,國家保障各民族保護使用本民族母語的權利,為研究和發展本民族語言創造條件。
4,國家將依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保障土著少數民族的權益。
第一百五十一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旗是:
2,中華聯邦共和國國徽是: 3,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歌是:
4,國旗、國徽、國歌各自的含義及官方使用程序由憲法性法律文件規定。
5,中華聯邦共和國的首都是——–,首都的地位應由法律規定。
6,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國慶日是國家—日即公曆每年-月-日。
第一百五十二條
聯邦政府的權轄範圍有:
憲法、法律的修改和監督實施;
國家的基本製度和領土管轄權事;
在全境範圍內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保障憲法秩序;
國籍事務權轄及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組建國家機構、確立國家立法、行政、司法體系及其組織與活動程序;
A.刑事、刑事訴訟、刑事執行立法;
B.民事、民事訴訟及民事執行立法;
C.行政、行政訴訟及行政執行立法;
D.憲法審查立法;
E.仲裁立法;
F.特赦和大赦規則;
G.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領海、領空、海床、洋底,包括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法律地位及其保護;確立國家邊境及其邊境管理規則;
國家的財產及其管理制度;對外經濟關係制度;確立統一的市場法則;調整財政、金融、外匯、信貸、關稅、貨幣發行、價格政策原則;中央銀行等國家經濟部門、國家預算和稅費、發展基金、徵稅和徵收的基本原則;
國際關係及國家對外政策、國土保衛及國家安全、國防工業;確定武器及軍事技術、軍事財產採購和出售的規則;
制定國家教育、文化、經濟、生態保護、衛生保健以及社會、民族發展的政策規劃;制定有毒有害物質及麻醉品的使用規則。
制定國家交通、道路、運輸、信息網絡、氣象服務、計時計量規則、標準制度,大地測繪與製圖、地理的標誌及名稱、官方統計和會計核算制度;
確定國家能源體系、核能、可裂變物質安全及宇宙空間活動規則;
國家的勳章、榮譽稱號、聯邦公職職事權轄;
聯邦衝突法;
本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件確立的其它權事。
第一百五十三條
1,下列事項由自治省權轄:
具體保障轄區內憲法和法律秩序;
保障自治省自治條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命令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的一致性;
地方治安秩序;
具體保障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少數民族的權利、社會安全、邊境地帶管理;
權事教育、文化、科技、體育、行政管理、公證事宜等具體的公共秩序;
身心殘障者、父母、兒童、老人、婚姻家庭保護;醫療衛生保健、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在內的社會保護;社會風尚、道德、誠實守信、公民互助、契約意識、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公民意識、信仰意義等良好民情目標之具體建設;
所有權保護;
管理、保護劃分後的國有資產;
土地、礦藏、森林、水和其他自然資源的依法利用和具體保護,自然環境、特殊自然保護區、歷史與文化古蹟的具體保護;(10)維護經濟安全,保障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經營環境;協調本省對外經濟關係、執行國家簽署的國際條約;
徵稅管理;
預防和減少災難、自然災害和流行病疫;
具體保護少數民族共同體的古民居和傳統性生活方式;
規定自治區機關組織體系及其活動的基本規則;
法律規定的其它應當由自治省權事的事宜。
第一百五十四條
凡憲法未予界定的公共權力,得予自治省保留。
第一百五十五條
除下列事項外聯邦政府不得權轄自治地方事務:
事涉國防和外交的;
發生了憲法秩序嚴重危險,自治地方長官向聯邦政府提出幫助請求的;
出現了特權勢力,嚴重危害人及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和人民的福利,人民窮盡了一切合法途徑不能改變,群體性向聯邦政府提出幫助請求的;
履行本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職責行為的;
發生了特大疫情、災禍需要聯邦政府幫助的;
刑事訴訟法及聯邦法院生效判決或聯邦仲裁的執行行為;
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六條
1,全國任何地區不得出現關稅邊界,禁止任何的妨害徵稅、徵收和其他經營自由、商品及金融資產自由流通的障礙。
2,只有為了人的生命健康、公共安全、自然和文化珍品的保護目的時,才可依據國家法律,對商品或服務的流轉施加相應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1,國家的貨幣單位是 。聯邦中央銀行獨享貨幣發行權,禁止在境內採用和發行其它貨幣。
2,維護和確保國家的貨幣穩定既是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責,也是它的基本權力,其獨立於其它國家機關行使這種權力。3,聯邦預算內的徵稅制度,以及徵稅和徵收的一般原則由聯邦法律規定。
4,依法發行的國債以自願原則出售。
第九章 鄉鎮、村和社區自治
第一百五十八條
1,由居民自主地決定地方性事務是中華聯邦共和國地方分權自治的主要內容之一。
2,由居民自主決定管理、使用和處分屬於鄉鎮、村和社區的土地和財產的模式。
3,鄉鎮、村和社區的自治由各自的公民通過公決、選舉或其他直接表達意願的方式實現。
4,自治形式是由所在地居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自治組織。
第一百五十九條
1,由所在地居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自治組織以民主為原則,編制、批准和執行實現自治所需的預算,規定所在區域的稅收和收費。
2,由自治組織以民主的原則自主地管理本區域的土地和財產。
3,由自治組織維護所在地區的公共秩序和決定其他地方性問題。
4,本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事務由聯邦政府權轄。
第一百六十條
鄉鎮、村、社區自治組織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行使部分國家職能,國家必須提供履行這些授權職能所必須的物資或經費,自治組織行使這些職能時須受國家的監督。
第一百六十一條
鄉鎮、村、社區的自治權受司法保護,有權要求支付因國家機關的決定而增加的開支;對妨害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自治權利的限製文件、命令或行為有權拒絕執行,有權要求國家相應機關予以禁止。
第十章 全民公決
第一百六十二條
1,任何提交全民公決的法案,如得到全體選民過半數贊成投票的,即視為法案獲得人民批准。2,任何提交全民公決的法案,多數選民投票反對該法案成為法律的,且反對票達到所有登記選民比例的三分之一,則產生該法案被否決的法律後果。但本項規定不適用於修改憲法的提案。
3,凡有選舉權的選民都有參加全民公決投票的權利。
4,除上述幾款規定外,全民公決不受法律的規制。
5,下列事項不得進行全民公決:
憲法修正案;
聯邦政府預算、預算執行、聯邦稅收、徵收、保險金、關稅以及法律規定地方稅收的主要條款;
由國際條約產生的義務;
有關軍事行動事項;
決定大赦;
宣戰、戒嚴和進入緊急狀態。
第十一章 憲法修改
第一百六十三條
1,總統、國會任一院、自治省立法機關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
2,五分之一以上的國會議員或三分之二之自治省立法機關的五分之一以上議員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
第一百六十四條
1,國會不得修改憲法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十一章的條款。
2,若三分之二以上的國會議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自治省立法機關提出對憲法第一章、第二章、第十一章條款的修正案時,由全民公決議決。
3,對於憲法第一章、第二章、第十一章以外部分的修改須得國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後,經得三分之二以上自治省立法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十二章 過渡條款
第一百六十五條
1,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自全民公決獲得通過公佈之日起生效。
2,2019 年 10 月 28 日是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全民公決日,是為憲法生效日。
第一百六十六條
1,本憲法生效後,所有國家機構由過渡時期使用的名稱改為與本憲法相適應。首次總統大選應當在本憲法生效後一年內舉行。
2,過渡政府負責人及過渡內閣負責人的稱謂延用至第一屆總統任職時止。
3,國會職事仍由臨時眾議院和臨時參議院履行,直至依據本憲法選出新屆國會兩院止。4,本憲法生效前履職的聯邦法官繼續任職至第一屆總統任職後新任命的法官履職時止。
5,本憲法生效前適用的臨時性法律和其它規範性法律文件,未經廢止的繼續適用,至替代法律或替代規範性法律文件產生止。
第一百六十七條
1,本憲法生效兩年內,憲法法院應當對此前國家已加入或簽署的國家間條約、國家間協定是否與本憲法第七條和憲法第一章、第二章確立的人權、公民權利與自由之規定內容相衝突作出裁決,存在衝突的終止其效力。
2,內閣各相關部門得在各自的職轄範圍內應就與本憲法相衝突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向憲法法院報告。
3,本憲法生效二至三年內,國會應當依據本憲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制定關於公正處理本憲法生效以前有關沒收、徵收的各種事務的法律。
4,本憲法生效以前批准的有關沒收、徵收的法律或其它規範性法律文件,與本憲法不衝突的視為依照本憲法制定的法律及規範性法律文件。
5,本憲法生效以前已生效並已履行完畢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承認其履行完畢的後果,但暴力、脅迫、欺瞞等方法導致顯失公平的除外。
6,首次國會議員選舉結果公佈後三十日內召開新屆國會第一次會議;新屆國會第一次會議由年長的國會議員主持召開。
7,所有前非法政權的法律及規範性文件一律廢止,廢止的效力及其溯及力問題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對於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以及曾為它們服務的、以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為指導思想的政治組
織、依附並聽命於它們的行或會組織均為犯罪組織。它們對人類生命、人性、人道及道德文明的毀壞後果人類文明史上空前絕後;是人類有記錄史上無底線毀壞人類名譽、 為邪惡、 為恐怖的犯罪勢力。作為拯救中國文明命運及人類基本聲譽措施的一部分,作為重造人民正義感情的必要步驟,應當對它們的領導人及其追隨者的犯罪行為予以刑事終究,這種終究不受任何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條
對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領導人及其追隨者犯罪追究範圍如下:
組織、維持、指揮、實施以恐怖方法搶奪國家政權、控制國家政權;背叛人類人性、人道和人類文明傳統、背叛人類法治感情、背叛民族利益及毀壞人類有價值的生存條件;
建立、維持、指揮並實施基於恐怖政權與日常犯罪行為之上的法律秩序;
始終以恐怖犯罪方法扼殺多黨民主憲政政體的建立;
始終系統地殘殺人民、控制人民、剝奪和嚴酷限制人民的基本人權,非法拘禁人民,將無以數計的無辜人民關押於勞改場所;對人民任意綁架、秘密囚禁、施加酷刑、使無以量算的無辜人民遭到毫無尊嚴的非人道對待。
為了外國人的利益恣意出賣國土、國家經濟利益,出賣國防和外交利益以及不同歷史階段的人力資源;
始終系統摧毀自由產權經濟,公開搶劫人民財產、搶劫人民辛勞成果、限制人民的財產權;
建立、維持、指揮、實施並始終系統摧毀人類人性文明、傳統文明和傳統價值觀的、摧毀人類天性思想能力的、公開背叛人類普適文明價值的恐怖教育制度;長期以恐怖暴力迫使人民的政治意願和觀點的表達完全屈從於共產主義恐怖組織的高壓政治之下;人民因出身、世界觀、政治信仰不同見解而被殺害、被虐待、被失踪、被非法監禁者尚連前恐怖政權自己也不能確算;
長期系統地以恐怖殺害、酷刑、非法囚禁、暴力綁架、株連親族等殘酷方法箝制人民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始終系統地、有組織地以原始血腥的恐怖方式阻撓人民的信仰和良心自由的發展;
“六、四”屠殺、暴虐強拆以及以文書形式為共產主義恐怖思想掩罪;
基於政治動機將正義行為判為有罪,基於政治動機對反人類的犯罪暴行不予追究;
組建並維持恐怖的秘密警察制度,指揮秘密警察以恐怖方法綁架、囚禁、虐待、殺害異見人士,公開監控、干擾人民的私生活;
公開系統地以犯罪方式控制、干擾人民的通信及信息傳播自由;
搶劫、搶奪、私吞、侵占國家和人民的財產為己有;
長期系統地維持高收費就學、就醫、及高房價制度,拒絕建立具有普遍而實質意義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制度,致大量生活中無能為力的人民以長期的人道痛苦中;
(16) 維持近半個世紀的、人類歷史獨有的“計劃生育”罪行;
(17)其他為受害人民具體具告申的罪行。
第一百七十條
1,基於本憲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內容,國家將系統地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的反人類罪行及其組織運作予以認真完整的揭露,以重造這片國土上人民的正義感情和重生的信念。
2,為了使人民及歷史保留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禍害意義的真實記憶,國家應當組建“真相記憶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當以當時政治權力狀態、個人及組織對該恐怖政權所起的作用予以真實記錄、揭開共產主義及其恐怖政權的組織和運作,形成綜合報告結論、向全世界公佈,以為人類文明鏡鑑。
3,曾在共產主義恐怖組織及其附庸行會組織中擁有權力的人,必須公開坦白其個人擔任的角色以及所做過的行為,不得提供虛假陳述,他們個人的罪行及其相關個人資料向公眾公開,他們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用以撫卹前非法政權的受害者。
4,對因前非法政權原因而損失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受害人,國家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與受害人或其親人一起探尋撫卹與解決之道,不再製定支持以金錢或物質損失賠償訴訟的法律。
5,對於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以及服務其或受其影響、控制的各類社會組織之政治、經濟、組織等類文件均屬國家所有。“真相記憶委員會”使命結束後,所有這類文件作為檔案存留,以為後人鏡鑑實證。
6,對於前共產主義恐怖組織及其附庸組織、行會中擁有權力或骨干人員,或專以美化前非法政權為其主營收入來源者中不構成犯罪的,將予終身或確定期限的競業限禁,具體由法律規定。
(本憲法共十二章一百七十條四百九十七款一百四十四項另若干點28610字。凡四易其稿,耗時61天成。
常有譏已意出:乃當下無條件成之大舉者,缺漏則孺子想見矣!)


關於未來中國國名、國旗、國歌、首都、憲法的設想
李千里
中共政權覆沒後,未來中國的國名,有以下幾種選擇:中華共和國,中華聯邦共和國,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中華合眾國、中華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由於未來中國是否採取聯邦制尚有爭議,比如可考慮採用省自治的方式替代聯邦制,而西藏、新疆、台灣等問題的解決不排除採用邦聯的方式,因此中華聯邦共和國這一國名因涉及聯邦制這一可能引起爭議的概念而不宜採用。同樣道理,中華民主聯邦共和國、中華合眾國也不宜採用。至於中華民主共和國這一國名,與中共的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過於相似也不宜採用。現在台​​灣島上的政權仍稱中華民國,但現在看來該政權難以在未來民主中國的創建上發揮積極作用(民進黨傾向於“台獨”,而現在的國民黨已經背離了蔣介石國民黨的反共立場,越來越靠攏中共的統戰政策),且這一國名在大陸仍可能引發部分人士的反感,因此採用也應慎重。由此看來,未來中國的國名,最適宜的就是中華共和國,但繼續採用中華民國這一名稱也可以考慮。
未來中國的國旗,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五色旗或經修正的五色旗,二是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或經修正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三是基於中華共和國或新中華民國的立國精神設計新國旗。國旗不宜採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或經修正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的原因在於該旗與國民黨黨旗過於相近,可能給人以“黨國”的聯想。設計新國旗當然可以,但新設計出來的國旗是否能被普遍接受尚有疑問。我主張未來中國的國旗採用五色旗或經修正的五色旗(比如豎條五色旗)。五色旗由中華民國南京臨時參議院議定為國旗,在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也一直懸掛在神州大地上,因此選用該國旗可以說是尊重歷史與延續歷史。而且五色旗所揭示的五族共和理念仍有現實意義,尤其在未來西藏、新疆乃至內蒙問題都可能日趨棘手的情況下。但未來我們可以對五色旗含義進行新的詮釋,比如不將五色中某一色明確對應某一民族,而是用五色代表中國五方各民族(紅色代表南部各民族,黃色代表中部各民族,藍色代表東部各民族,白色代表西部各民族,黑色代表北部各民族)。除此之外,武昌起義時的十八星旗(或經修正的十八星旗,比如將底色改為藍色)在中國未來民主革命過程中可以作為軍旗。
未來中國的國歌,應該重新譜寫。國歌應反映中華共和國或新中華民國的立國精神,歌詞中應包含有中華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的國名。未來中國的國徽,可以採用五色徽,或另行設計其他國徽。
未來中國的首都,可以選擇北京、南京或其他城市,也可考慮採用雙首都制。我傾向於將北京主要作為文化中心、教育中心以及旅遊城市,可以作為陪都,而不適宜作為未來中國的唯一首都,但北京名稱不必改變。在民主革命過程中,還可考慮將某一城市作為臨時首都,臨時政府於此辦公,承認臨時政府的外國使節也將在此開設使領館。
在未來中國製憲國會通過新憲法前,臨時國會可以製定《臨時約法》。這一《臨時約法》可考慮以《天壇憲草》為藍本,參照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儘管該憲法曾受人非議,但其一些條文仍有參考價值)以及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元旦公佈)加以修改而完成,並可藉鑑外國憲法比如“魏瑪共和國憲法”的一些條文。以後,制憲國會制定新憲法時,仍應以《天壇憲草》及《臨時約法》為藍本。
按照《天壇憲草》,未來中國將採用三權分立制與責任內閣制,國會分為參議院與眾議院,總統對外代表國家。
未來中國的國慶日,當為中華共和國或新中華民國的成立日。但雙十節仍可作為法定節日,以紀念辛亥武昌首義的先烈。至於每年十月一日,可以定為國難日或中共大屠殺受害者紀念日。
附: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擬定)
中華民國憲法會議,為發揚國光,鞏固國圉,增進社會之福利,擁護人道之尊嚴,制茲憲法,宣布全國,永矢咸尊,垂之無極。
第一章國體
第一條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第二章國土
第二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國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得更變之。
第三章國民
第三條凡依法律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人民。
第四條中華民國人民於法律上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均為平等。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監禁、審問或處罰。
人民被羈押時,得依法律以保護狀請求提至法庭審查其理由。
第六條中華民國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八條中華民國人民有選擇住居及職業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九條中華民國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條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一條中華民國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二條中華民國人民之財產所有權,不可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處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三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訴訟於法院之權。
第十四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請願及陳訴之權。
第十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從事公職之權。
第十七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納租稅之義務。
第十八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十九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義務。
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
第四章國會
第二十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由國會行之。
第二十一條國會以參議院、眾議院構成之。
第二十二條參議院以法定最高級地方議會及其他選舉團體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第二十三條眾議院以各選舉區比例人口選舉之議員組織之。
第二十四條兩院議員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條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為兩院議員。
第二十六條兩院議員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國務員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兩院議員之資格,各院得自行審定之。
第二十八條參議院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眾議院議員任期三年。
第三十條兩院各設議長、副議長一人,由各院議員互選之。
第三十一條國會自行集會、開會及閉會,但臨時會由大總統息牒集之。
第三十二條國會常會會期為四個月,但得延長之。
第三十三條國會常會於每年三月一日開會。
第三十四條國會臨時會之召集,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之:
一、兩院議員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請求;
二、國會委員會之請求;
三、政府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五條國會之開會及閉會,兩院同時行之。
一院停會時,兩院同時休會。
眾議院解散時,參議院同時休會。
第三十六條國會之議事,兩院各別行之。
同一議案,不得同時提出於兩院。
第三十七條兩院非各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列席,不得開議。
第三十八條兩院之議事,以列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議長。
第三十九條國會之議定,以兩院之一致成之。
一院否決之議案,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條兩院之議事公開之,但得依政府之請或院議秘密之。
第四十一條眾議院認大總統、副總統有謀叛行為時,得以議員總額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彈劾之。
第四十二條眾議院認國務員有違法行為時,得以列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彈劾之。
第四十三條眾議院對於國務員,得為不信任之決議。
前項決議用投票法,以列席員過半數之同意成之。
第四十四條參議院審判被彈劾之大總統、副總統及國務員。
前項審判,非以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決為有罪或違法。
判決大總統、副總統有罪時,應黜其職,其罪之處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決國務員違法時,應黜其職,並褫奪其公權,如有餘罪時付法院審判之。
第四十五條兩院各得建議於政府。
第四十六條兩院各受理國民之請願。
第四十七條兩院議員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或請求其到院質問之。
第四十八條兩院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四十九條兩院議員除現行犯外,非得各本院或國會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逮捕或監視。
兩院議員,因現行犯被逮捕時,政府應將理由報告於各本院或國會委員會。
第五十條兩院議員之公費及其他公費,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國會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國會委員會,於每年國會常會閉會前,由兩院各於議員內選出二十名之委員組織之。
第五十二條國會委員會之議事,以會員總額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決之。
第五十三條國會委員會,於國會閉會期內,除行使各本條所定職權外,得受理請願並建議及質問。
第五十四條國會委員會,須將經過事由,於國會開會之始報告之。
第六章大總統
第五十五條中華民國之行政權,由大總統以國務員之贊襄行之。
第五十六條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並住居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統。
第五十七條大總統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之。
前項選舉,以選舉人總數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無記名投票行之,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三者為當選,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者二名決選之,以得票過投票人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五十八條大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
大總統任滿前三個月,國會議員須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五十九條大總統就職時,須為下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第六十條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任大總統期滿之日止。
大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總統代理之。
副總統同時缺位,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同時國會議員於三個月內,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六十一條大總統應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大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次任副總統亦不能代理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
第六十二條副總統之選舉,依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與大總統之選舉同時行之。但副總統缺位時,應補選之。
第六十三條大總統公佈法律,並監督確保其執行。
第六十四條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發布命令。
第六十五條大總統為維持公安或防禦非常災患,時機緊急,不能召集國會時,經國會委員會之議決,得以國務員連帶責任,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
前項教令,須於次期國會開會後七日內請求追認,國會否認時即失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大總統任免文武官吏,但憲法及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大總統為民國陸海軍大元帥,統率陸海軍。陸海軍隊之編制,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八條大總統對於外國,為民國之代表。
第六十九條大總統經國會之同意得宣戰。但防禦外國攻擊時,得於宣戰後請求國會追認。
第七十條大總統締結條約,但媾和條約及關係立法事項之條約,非經國會同意不生效力。
第七十一條大總統依法律,得宣告戒嚴。但國會或國會委員會認為無戒嚴之必要時,應即為解嚴之宣告。
第七十二條大總統頒予榮典。
第七十三條大總統經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減刑及復權。但對於彈劾事件之判決,非經國會同意,不得為複權之宣告。
第七十四條大總統得停止眾議院或參議院之會議。但每一會期,停會不得過二次;每次期間不得過十日。
第七十五條大總統經參議院列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眾議院。但同一會期,不得為第二次之解散。
大總統解散眾議院時,應即另行選舉,於五個月內定期繼續開會。
第七十六條大總統除叛逆罪外,非解職後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第七十七條大總統、副總統之歲俸,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國務院
第七十八條國務院以國務員組織之。
第七十九條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為國務員。
第八十條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眾議院之同意。
國務總理於國會閉會期內出缺時,大總統經國會委員會之同意,得為署理之任命。
第八十一條國務員贊襄大總統,對於眾議院負責任。
大總統所發命令及其他關係國務之文書,非經國務員之副署,不生效力。
第八十二條國務員受不信任之決議時,大總統非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解散眾議院,應即免國務員之職。
第八十三條國務員得了兩院列席及發言。但為說明政府提案時,得以委員代理。前項委員由大總統任命之。
第八章法院
第八十四條中華民國之司法權,由法院行之。
第八十五條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六條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但憲法及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七條法院之審判公開之。但認為妨害公安或有關風化者,得秘密之。
第八十八條法官獨立審判,無論何人不得乾涉之。
第八十九條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轉職。法官在任中,非受刑罰宣告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但改定法院編制及法官資格時不在此限。法官之懲戒處分,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法律
第九十條兩院議員及政府,各得提出法律案。但經一院否決者,於同一會期,不得再行提出。
第九十一條國會議定之法律案,大總統須於送達後十五日內公佈之。
第九十二條國會議定之法律案,大總統如否認時,得於公佈期內聲明理由,請求復議。如兩院各有議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應即公佈之。
未經請求復議之法律案,逾公佈期限,即成為法律,但公佈期滿在國會閉會或眾議院解散後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三條法律非以法律,不得變更或廢止之。
第九十四條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
第十章會計
第九十五條新科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六條現行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徵收。
第九十七條募集國債及締結增加國庫負擔之契約,須經國會議決。
第九十八條國家歲出歲入,每年由政府編成預算案,修正或否決時,須求眾議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時,原議決案即成為預算。
第九十九條政府因特別事業,得於預算內預定年限,設繼續費。
第一OO條政府為備預算不足或預算所未及,得於預算內設預備費。預備費之支出,須求眾議院追認。
第一O一條左列各款支出,非經政府同意,國會不得廢除或削減之:
一、法律上屬於國家之義務者;
二、履行條約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
四、繼續費。
第一O二條國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歲出之增加。
第一O三條會計年度開始,預算未成立時,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預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O四條為對外戰爭或戡定內亂,不能召集國會時,政府經國會委員會之議決,得為財政緊急處分。但須於國會開會後七日內,請求眾議院追認。
第一O五條國家歲出之支付命令,須先經審計院之核准。
第一O六條國家歲入歲出之決算案,每年經審計院審定,由政府報告於國會。
眾議院對於決算否認時,國務員應負其責。
第一O七條審計院以參議院選舉之審計員組織之。審計員任期九年,每屆三年,改選三分之一。審計員之選舉及職任,以法律定之。
第一O八條審計院設院長一人,由審計員互選之。審計院院長關於決算報告,得於兩院列席及發言。
第十一章憲法修正及解釋
第一O九條國會得為修正憲法之芻議。
前項芻議,非兩院各有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成立。
兩院議員,非有各本院議員總額四分一以上之連署,不得為修正憲法之提議。
第一一O條憲法之修正,由憲法會議行之。
第一一一條國體不得為修正之議題。
第一一二條憲法有疑義時,由憲法會議解釋之。
第一一三條憲法會議由國會議員組織之。
前項會議,非總員三分二以上之列席,不得開議;非列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不得議決。
(選自楊幼炯著《近代中國立法史》,1936年商務印書館版)


在一封公開信上簽名究竟有什麼價值?
www.peoplenews.tw查看原始檔
2008年《零八憲章》發表之後,除了官方的打壓、左派的詬罵之外,還有這樣一種頗具代表性的批評意見:這份檔並無可操作性,中共當局也根本不會接受,這只是少部分自由派知識份子的「作秀」而已,所以在這份檔上簽名是毫無價值的。
那麼,簽名究竟有沒有價值呢?簽名是否只是一種少數人「出風頭」的行為?某些標榜徹底反共的人認為,與其這樣「不痛不癢」地簽個名,不如直接拿起刀槍去「革命」。在他們看來,只有楊佳才算是真正的英雄,其他所有溫和的呼籲與努力都是「投降派」的作為;而某些虛無主義者則認為,簽名改變不了中國社會的現狀,「拯救」已無可能,還不如保持「逍遙」的姿態,好好過自己的小日子。
這些似是而非的看法,讓我想起了當年兩名頗具代表性的捷克知識份子——昆德拉與哈維爾——之間的一場爭論。
昆德拉與哈維爾之爭
捷克以及整個蘇聯東歐的歷史進程,已然證明當年發生在昆德拉與哈維爾之間的那場爭論,誰是正確的一方,誰是錯誤的一方。由一次次的簽名、請願匯集而成的《七七憲章》,以及在此基礎上展開的民主運動,終於在1989年達到一個臨界點,看似固若金湯的共產黨政權一夜之間便瓦解了,多次坐牢的哈維爾也成為民主之後捷克的第一任總統。
而昆德拉認為,所有的請願書都是那麼無望和荒誕,他用殘酷的玩笑來消解抗爭的意義。他於1975年移居法國,以法語寫作在西方文壇贏得一席之地,卻與祖國同胞日漸隔膜。1990年代之後,昆德拉有幾次悄然回到捷克,行程極為低調,在酒店中甚至以假名登記,從不公開露面,也從不接受媒體採訪——最近唯一的一次打破沉默,卻是因為被曝出當年他在念大學的時候曾經充當告密者的醜聞,他被迫在媒體上作軟弱無力的辯解。
昆德拉與哈維爾之間的那場論戰,雖然已經過去二十多年,若放在今天中國的背景下來考量,仍然極具現實意義。
昆德拉對那些不能立刻產生效果的公民行為持先驗的懷疑態度,並認為此類行為只是發動者為了顯示自己有多麼了不起,「讓正義者的品德光耀於世」。在昆德拉的代表作《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輕》中,有這樣一個讓人印象深刻的情節:主人公湯瑪斯的兒子要求父親在一份支援政治犯的請願書上簽名,父親拒絕簽名並說明不簽名的理由:請願書對政治犯們毫無幫助。「最重要的是,這是請願書起草者們的一種手法,要引起大眾對他們的注意,也使他們相信自己還能在歷史上產生一點影響。其實,他們已經處在一種已經失去一切而散發請願書不會冒任何風險的境地才這麼做的。他們沒有採用不太顯眼卻更為有效的幫助政治犯家屬的方法;相反的,他們實際上是寄生於政治犯們的痛苦中,並通過這些政治犯為自己樹碑,根本沒有考慮到這可能使政治犯們遭更大的殃。」
正如哈維爾指出的那樣,湯瑪斯在某種程度上是昆德拉表達其觀點的工具,湯瑪斯的觀點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昆德拉的觀點。湯瑪斯對簽名者的不屑與敵視,甚至不亞於對當權者的批判。他的某些看法似乎洞察人心,如同世外高人般看透人間萬象。然而,在此觀點背後,是一種徹底的虛無主義的人生觀,以及一種「絕對的相對主義」的世界觀。
昆德拉將一切追求民主自由的努力,都當作是彰顯個人的榮耀、滿足個人的虛榮心的「陰謀」。他認為,這些做法全都無助於改變糟糕的現實。當下糟糕的現實狀況(如共產黨的統治、蘇軍的佔領)是捷克歷史與傳統自身發展的必然結果,個人在這種歷史的必然性面前無能為力。
那麽,既然改變不了這個國家,便離開它吧。昆德拉認為自己比所有人都聰明,尤其比那些留在祖國與專制政權鬥爭的作家朋友們聰明——他們長期生活在沒有寫作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環境之下,其寫作和思維必然受到傷害,他們已經無法寫出像他那樣輕鬆自如、幽默睿智的作品。
昆德拉在海外觀察國內的情況,具有一種「識得廬山真面目,只緣不在廬山中」的距離感。他認為自己的作品是可以傳世的,那些留守國內的作家的作品是無法傳世的,前者足夠文學,後者不夠文學。然而,吊詭的是,力圖擺脫捷克的昆德拉,卻正是以「捷克風格」的寫作贏得在西方的崇高地位。
哈維爾不同意這種似乎很超然的態度。哈維爾參與了1960年代以來國內的多次簽名請願活動,並數次坐牢、長期受到監控和騷擾,但他拒絕官方讓他移居國外的建議,堅持「像釘子一樣釘在捷克的大地上」。昆德拉所嘲諷的那次簽名活動確有所指,哈維爾在自傳《來自遠方的拷問》中,回憶了起草簽名信並組織簽名的過程:「對那篇請願書我記得很清楚,我曾幫著徵集簽名,那篇請願書寫得很謹慎也很禮貌,沒有對(獄中作家)所宣佈的刑期提出疑問,而只是要總統在耶誕節大赦時也把那些政治犯人包括進去。」
那是捷克知識界第一次集合體制內外的作家和學者的簽名活動。後來,在當局的壓力之下,一些具有官方身分的作家收回簽名,其理由與昆德拉很相似:這樣做只能激怒政府,那些被禁的作家只是想利用還可以公開發表作品的作家的名聲,利用浮在水面上的人來「做慈善」。
對於此種充滿惡意的誅心之論,哈維爾反問說:「但是真實情況是這樣嗎?我說不是。」那麼,簽名有什麼正面的價值呢?
簽名信能夠幫助受難者嗎?
哈維爾從三個方面做了細緻而讓人信服的分析:首先,對獄中的作家來說,簽名信究竟有害還是有益呢?
哈維爾指出,據他的瞭解,當這些政治犯刑滿出獄之後,他們都說,那篇請願書使他們感到了巨大的滿足。由於這篇請願書,他們感到坐牢是有意義的:它有助於恢復信心。「他們比我們在外面的人更知道請願書的意義已超過了他們能否獲釋的問題,因為他們知道自己是不會獲釋的。但是,當得知在人們普遍表現為冷漠無情、聽之任之的時候,仍然有人瞭解他們、有人公開站在他們一邊並對他們毫不猶豫地表示支持,這本身就有著不可替代的價值。即使沒有別的理由,這種情感本身就使那篇請願書顯得非常重要。」
對於有著多次入獄經歷的哈維爾來說,他自己的親身經歷也真切表明:「外面的人對我表示聲援的消息,能夠説明一個人在獄中生存下去。」
而昆德拉從來沒有過入獄的經歷,他長期生活在言論自由、生活舒適、優雅浪漫的法國,自然無法理解獄中作家的真實想法,以及在國內的簽名者所要付出的代價。他輕率地認為此類呼籲活動會對獄中的當事人造成負面影響,這實在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臆想。
昆德拉當然有權不參加簽名活動——沒有人拿著槍逼他簽名,也沒有人指責他不簽名便是膽怯;但是,在海外「站著說話不腰疼」地指責國內的簽名活動,並自以為是地揣摩簽名者內心的「意圖」,既有失於做人的厚道,也對捷克的民主運動產生相當的負面作用。
簽名信確實能夠幫助陷入孤立的獄中作家。近年來,獨立中文筆會所從事的呼籲中共當局釋放獄中作家的工作,也是出於同樣的目的。我們清醒地知道,政府回應呼籲、釋放囚徒的可能性極小——我們從來不會天真和狂妄地認為我們的言行能對政府產生即刻的影響,但這不能成為束手無策、無所作為的理由。只要中國的監獄中還關押著一名無辜的作家,就要不斷地發布書面的呼籲。這些資訊至少可以讓獄中的良心犯們知道,他們沒有被外界所遺忘。許多服完刑後出獄的作家紛紛撰文說,他們從親屬那裡知道筆會為他們所做的各種呼籲和聲援之後,他們在孤獨與隔絕之中感受到人間的溫暖與安慰。這就是簽名信不可忽視的價值之一。
簽名信對官方能形成壓力嗎?
其次,對於當局來說,這些簽名信真的是廢紙一張、無足輕重嗎?如果真的是那樣的話,當局為什麼會對簽名信大動干戈,甚至採取種種卑鄙的手段彈壓簽名者呢?當局完全可以不聞不問,將其當作不存在。當局的「過度」反應,正表明簽名信觸動了他們敏感的神經。官方不會公開表示認同與接納這些檔,這些檔卻潛在地對官方造成壓力,並引導官方向開明的方向變化。
對捷克1970年代以來的歷史,哈維爾做了如下回顧:「從那時起,出現了許多請願書,儘管政府對這些請願書沒有做出反應,但對於這有限的要求所造成的局勢卻不得不做出反應。這些結果是間接的、不過分的和大範圍的,但是它們確實是存在著的。」
他還舉出一個具體例子來說明:「七十年代初期,犯人動不動就被判長期徒刑,而且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都幾乎沒有人去注意它,所以政府能不受到任何指責。經過十五年長期不懈的、常常被看作唐吉訶德式的努力之後,儘管有人不斷質疑那些請願者們是想出風頭、想照亮『世界之全部痛苦』和他們自己的善良品格,但七十年代初期的那種情況終於發生了變化。現在,官方因政治原因只能把某個人關押四十八小時,而且世界各地的報紙會刊登相關文章;換句話說,已引起國際上的關注,政府必須對這種關注予以考慮,對於過去所能逃脫的指責現在已難逃脫。它不能再期望人們對其所作所為視而不見或無人敢批評。它必須——儘管有些不情願——認真考慮徵集的不光彩行為了。」
在今天的中國也是如此:當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發生時,有或者沒有簽名信、呼籲書的出現,民間和知識界有或者沒有發生抗議的聲音,簽名的人是多還是少,絕對是有意義的,絕對是會被官方感受到的。如果整個社會沉默無聲,暴政就會洋洋得意地肆虐下去;如果反對的聲音一個接一個地出現,並通過各種管道進入公眾視野當中,官方一開始會本能地採取鎮壓的方式,繼而會仔細權衡鎮壓的成本,之後就不得不與民間力量展開對話和談判,社會的進步由此而發生。
我們從不奢望政府會自動變「好」、會「自改革」,但我們相信,政府僅僅為了緩解國內和國際的種種壓力,也會被動地調整其統治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做出某些讓步,至少讓自己顯得不那麼面目猙獰。這也是我們值得慶祝的勝利。
簽名信能形塑公民道德嗎?
第三,哈維爾指出,一封封簽名信,一個個關於人權的宣言,還有更深的意義:「這標誌著人們重整士氣,恢復公德心的過程的開始。這是七七憲章及憲章運動所做的一切的前奏,這個過程產生了不可否定的結果。」極權體制的目的,是讓每一個被統治者被孤立為原子狀態,每一個人都被恐懼所束縛。他們不知道別人在想些什麼,即便偶爾有「異端」的想法,也不敢公開表露。而簽名信以及簽名行為本身,是公開表達與當局不一樣的觀點,是讓「政治」重新回到公共生活中來,是以勇氣戰勝恐懼。
在一個社會中,僅有一個孩子冒冒失失地說出「皇帝什麼也沒有穿」的真相,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社會各階層的人士站出來說出各自心中的真實想法,並營造出「活在真實中」的氛圍。哈維爾一直參與並感受到二十多年來捷克社會發生的每一點變化,他描述說:「想一想,許許多多的人在做七十年代沒有一個人敢做的事情,我們現在生活在一個嶄新的和不同的環境中。這並不是因為政府變得容忍了,而是因為政府必須逐步適應新的環境,政府不得不向來自下面的壓力低頭,即向看起來似乎是自殺性或『為出風頭的政治行為的壓力』低頭。」這些變化雖然是緩慢的,卻朝著好的方向發展。
今天的中國,每天也都在發生各式各樣的變化。當局不得不承認民間力量的發展壯大,並以某種「慢半拍」的方式回應之。比如,對於「民主」,從將這個概念妖魔化,到將其貼上「西方概念」的標籤,再到官方學者撰文聲稱「民主是個好東西」,最後最高領導人也左一口民主右一口民主,從敵視到偽善地認同,也是進步。
毫無疑問,每一點變化都需要有公民付出相應的代價。例如,孫志剛以他悲慘的死亡換來收容遣送的制度被廢除,這是一種比較極端的狀況,大部分時候付出的代價是可以承受的。所以,每個社會都需要一群愛「出風頭」的公民,他們是社會的脊樑;而那些因為「過於聰明」便什麼也不去做的精英人士、沒有耐心也沒有責任感的人士,只是這個社會的「多餘人」而已——昆德拉是其中一個典型人物。
對此,哈維爾不無風趣地指出:「習慣於『從上面』看社會的人往往是沒有耐心的,對他們來說,任何不能立刻產生效果的行動都是愚蠢的。對於那些受到道義因素的激發並因此要冒一事無成的風險、其價值要待數年之後才能評價的行為,他們是不大同情的。不幸的是,我們現在生活的環境只有甘冒被認為像《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輕》中那篇請願書那種行為——不顧一切地想『出風頭』——的行為才能得到改善。」所以,每一次人數或多或少的簽名信的出現,都在改善整個社會的精神生態,都在鼓勵良知和勇氣的復甦。
當然,哈維爾對於人性的弱點自有其評估,他並沒有將每一個反抗者都看成是完人或聖人,他承認這樣一個事實:「自然,在每一篇請願書中,甚至每一個簽名都有那麼一點昆德拉所譏笑的那種成分。」但他對人性又有一種傾向於樂觀的認識,他在寬容人性弱點的同時,也承認自己身上的弱點,並願意與一群有弱點的人一起腳踏實地地走上光明之路。
在一個彎曲悖謬的時代,保持愛心和希望並非易事。聖經中說,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許多人的愛心才漸漸冷淡了。昆德拉冷眼看人世、自己也變成一塊堅冰。一個深陷懷疑主義的人,無法體驗到真正的幸福。哈維爾一針見血地指出昆德拉的病根所在:「我反對他,是因為他看不見,或故意拒絕去看事物的另一面,即那些不明顯但也更充滿希望的那一面,我指的是這些事物可能具有間接的和長遠的意義。昆德拉也許會成為他自己的懷疑主義的俘虜,因為這種懷疑主義不允許他承認冒著受人譏笑之風險而做出勇敢的行為可能更有意義。」與昆德拉自以為是的旁觀者姿態形成鮮明對比,哈維爾對唐吉訶德和薛西弗斯式的努力充滿同情和敬重——他們不是失敗者,他們以失敗積累了成功,正是這樣的人物參與並創造歷史。哈維爾也是此一序列之中的人物。
每個人都有選擇移居海外的權利,每個人都有不參加任何簽名的權利。但是,在海外安全的環境下,「過於聰明」地指責簽名活動,否定簽名的意義與價值,這是濫用言論自由,這是違背做人的基本良心。王蒙曾宣揚過「躲避崇高」,簽名的行為當然不必用「崇高」這個大詞來定位,但至少可以說是「盡責」吧。對於昆德拉們來說,你可以放棄責任、躲避責任,但不能居高臨下地去嘲諷和攻擊那些正在「盡責」的同胞。
在一個真與假、善與惡曖昧不明的世界,簽名當然有價值,每個名字背後對應著一個鮮活的生命。哈維爾不斷地參與和組織各種簽名活動,每一次的簽名活動,都是「良心共同體」的建構和拓展;每出現一個簽名者,便少了一個奴隸,多了一個公民。
《零八憲章》在今天中國的出現,如同當年捷克的《七七憲章》一樣,是一個古老國度走向公民社會的關鍵步伐。數千位署上自己真名的簽名者,大概都懷著這樣一份美好的憧憬與期盼。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