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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公司治理新亂源
By 中時電子報,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十二月 28日, 2017
近來金管會一連拋出「金金分離」及「法人董事改派自然人董事或獨董」等多項新主張,在金融圈投下震憾彈,這些主張,本意是強化公司治理、大步改革,然而,在執行這些改革時,若未同步有配套措施,恐將矯枉過正,未受其利,反先受其害。
其中,法人董事改派為自然人或獨立董事,固然是怕有「背後靈」存在,意即,法人董事的代表人最後僅淪為法人的「橡皮圖章」,無法真正獨立行使職權,但即使是把法人董事席次減少,另增加自然人董事,或獨立董事,同樣會有這類問題。
首先,有資格提名獨立董事的,仍為在該公司有一定股權的大股東,這些大股東本身也是法人董事的提名人,儘管理論上,這些獨董的確有獨立行使職權的空間,但追本溯源,他們之所以被提名,仍要靠這些大股東提名者的加持,因此某種程度上來說,多多少少都要對這些提名者「買帳」,以台灣的實務運作現況來看,甚至可說絕大部分的獨董,仍只是大股東的「橡皮圖章」而已,就連近來幾個受到金融圈高度關注的大案為例,試問有哪些獨董對這些高度爭議的決策,事先有投下反對票?
再者,若是獨立董事或是自然人董事辭職,那麼就直接形成董事的「缺額」,不像法人董事可隨時遞補新的代表人,若是未來增加自然人或獨董的席次,以日前公布的獨董請辭概況為例,連獨董的請辭都越來越頻繁了,更不用說未來增加獨董或自然人代表之後,這種「董事流動」的不確定性恐怕會更高。
再者,董事請辭頻仍,也會導致董事會必須全面改選,強推「法人董事改派自然人董事或獨董」,若未有配套,恐反成為公司治理的「亂源」。
(工商時報)
公司法「股王條款」 掀論戰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八月 26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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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6 03:16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公司法》修法出現插曲,修法鬆綁配息,由一年配息一次提高為可配兩次,而有「股王業者」反映,應避免「期中」與「期末」的配息期太近,失去配兩次的意義,建議股息分配無須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即可。
台股不少高股息公司,例如大立光、台積電,成長動能強勁,每每派發股息,便能拉抬一波股價。這些公司營運績效奇佳,但一年只能配息一次,缺乏彈性,經濟部因此在本次《公司法》修法鬆綁,所有公司一年可配息二次。這條修法俗稱「股王條款」。
不過,《公司法》規定,「期中」盈餘分配要經「董事會決議」;「期末」盈餘分配除了「董事會決議」,還需要「股東會決議」。
因為「期末」的盈餘分配要等到隔年6月開完股東會後才能發放,如此程序會讓「期中」與「期末」二次股息分配的時間相隔太近,對股價缺乏激勵效果,因此某「股王業者」積極透過多方管道表達修法不要只做半套。
經濟部為此草擬解套方案,在240條第5項進行文字修正,將公發公司的股息及紅利分派,變成股東會的「報告案」而不是「決議案」;也就是只要公司章程明訂,要發多少股利,將來只要董事會決定即可,讓公司的股利政策更具彈性。
該修法方向原本經濟部與「股王業者」都已皆大歡喜,但是在召開專家學者會議的時候,卻因盈餘分派到底是「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而掀起一番論戰。
大陸法系學者主張,為保障股東權益,股利分派不能只經過董事會;但英美法系學者認為,應充分授與公司彈性,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且實務上也是董事會主導,例如今年鴻海股東會上,儘管小股東高喊股利加碼,但董事長郭台銘仍表示尊重董事會。
據了解,修法涉及全台灣上千家上市櫃公司的股利政策,經濟部已探詢金管會態度,因變動範圍極大,金管會目前持保留意見。
但是,「股王業者」仍表達既要「興利」就應該做全套的想法;經濟部不排除為此議題再次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公司法怎麼修 官民相對論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七月 4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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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04:27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張為竣/專題報導
蔡總統去年宣布為挺新創要修《公司法》,經濟部也將此列為重點業務之一。但修法啟動一年,經濟部與民間修法委員會在「E化平台」及其相關配套的意見相左,民間學者並發聲明宣布結束與經濟部合作。本報特製作專題,採訪雙方陣營核心人物--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民間修法委員會副執行長方嘉麟,讓各界了解雙方在爭什麼。
公司法民間修法委員會為了公司登記「E化平台」與經濟部僵持不下,經濟部次長王美花為此特別強調,「經濟部絕對沒有反對E化」,E化與修法無關,即便沒修法,都要設法讓E化更友善。
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則表示,支持經濟部修法主軸「新創先行」,但新創事業遇到最大的困難是高度管制,最大原因是經濟部對公司登記事項採人工事前審查。
王美花表示,本次公司法修法牽動百餘條,修法幅度是十年之最。經濟部希望本次修法能提供公司一些鬆綁,包括提供籌資彈性;解決惡意不召開董事會、惡意不開股東會的問題;增加員工獎酬彈性;導入企業社會責任;提高效率化、電子化等;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也可以登記英文名字。
事實上,經濟部端出的修法草案,多數修法方向都已參酌民間修法委員會的建言,但雙方仍為了「E化平台」僵持不下。王美花表示,「E化平台」並不是四個字那麼簡單,像是股份轉讓要登記才生效,恐怕成為經營權爭奪戰爭議;公司要設登記專責人員,且負有刑責反而沒人敢當。方嘉麟則說,以E化平台讓公司自行登記,經電腦事前審查,解決人工審查無效果、人力有限的問題。
在經過幾次公眾溝通後,經濟部向學者遞出橄欖枝,包括迄今爭議仍大的公司秘書,王美花決定放入修法,但正名為「公司治理專職人員」,證券主管機關得看公司規模、股東人數、結構及必要情形,命公司設置公司治理專職人員。
而學者原本主張公司要設登記專責人員,且向經濟部申報。方嘉麟也表示,登記人員最初的構想,是E化平台的配套,可強化真實性,但經過社會多次討論,現在主張公司若無特別指定,仍可維持現狀,由公司負責人登記,但也賦予公司設置登記人員的選擇。
以下是本報就公司法整體修法訴求、E化平台及其相關內容、非公發公司能否以章程限制股份自由轉讓等,請雙方提出論點。
爭點1 E化平台該不該設立?
王美花:採自行登記 正確性堪慮
民間修法團隊常質疑,為什麼「香港能、新加坡能,但台灣不能」?做為執法機關,還是得考量國情不同,港、星企業集中在金融業,但台灣有眾多的中小企業,且行業多元,一時間要求67萬家公司自行上網登記、自行對資料正確性負責,登記資料正確性堪慮。
經濟部絕對沒有反對E化,即便不修法,都要讓E化更友善。經濟部也在檢討公司登記,是否必要要求公司檢送這麼多文件;但同時也有很多公司表示,對維持一些「形式審查」表示歡迎,如檢查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是否合規,以免不合乎規定。
方嘉麟:智慧管理 強化監理力道
新創事業遇到最大的困難是高度管制,最大原因是經濟部對公司登記事項採人工事前審查,鬆綁幅度愈高,公司彈性大、設計多元,人工審查難度也隨之增加。提出E化平台,是要透過智慧管理,強化監理能力並落實法規鬆綁。
人工審查無法保證資訊正確,例如多年前SOGO增資案,有經過經濟部審查,但從股東會會議紀錄上,看不出會議程序有何問題、甚至到底有沒有開會。
人工審查也遏殺法規鬆綁,2015年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放寬部分管制,但人工審查導致登記要花更多時間,反而阻礙開放。
爭點2 公司財報要不要公開?
王美花:財報全都露 資訊不對等
公司資產、營業額、員工人數等三指標中,符合一定條件之非公發公司財報要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經簽證後的財報要公開嗎?各方有很大疑慮。
疑慮一,非公發公司並未向大眾募資,若資訊要揭露給不相干的公眾知曉,這是「不對等」的。疑慮二,公開財報等於將公司經營策略、財務狀況洩漏給競爭對手。專業人士、業界向經濟部表達的意見,都是「強烈反對」。
經濟部粗估,約有4.6萬家非公發公司要因此公開財報;企業憂心,財報給大家看光了,卻無法知道來查閱公司財報者的意圖。
方嘉麟:透明公開 才能取信大眾
目前國際潮流,公司不只要對股東利益負責,其責任還包括員工、消費者、往來廠商等利害關係人,大型非公開發行公司,規模不一定比上市公司小,若出現狀況,對社會衝擊影響非常大,財報應要公開、才能昭信天下。
曾經全數公司的財報都要向經濟部申報,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更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申報規定多年前取消,卻保留了簽證規定。
簽證是為了證明財報有公信力,現在財報已不須申報,但又規定大公司的財報要簽證,若不公開財報,簽證的意義為何?
爭點3 股東名簿過戶才生效?
王美花:頻繁更新名單 增加成本
「股票轉讓」和「股票過戶」一定會有時間落差,改成過戶生效,若遇到經營權之爭,公司派故意刁難,問題只會更大,這也是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故為了民間修法團隊主張的公司登記E化平台,打破原本法理,這是不可行的。
至於民間修法團隊要求上傳股東名簿但不公開,以及揭露實質受益人,以利洗錢防制。但公司股東名簿會經常變動,如果為了洗錢防制而頻繁更新名單,是增加企業遵法成本、是擾民。洗錢防制就是有洗錢嫌疑才要調查,如今反而要求所有公司都要上傳股東名簿及揭露實質受益人,不符比例原則。
方嘉麟:分階實施 杜絕隱藏身分
現行公司法,非公發公司股東只在股東會、發股利前,才會登記過戶,一年內多數時間,公司無法掌握股東身分。
為防制洗錢,公司須隨時掌握股東身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股份轉讓沒過戶就不生效力。同時,配套取消股東會、分配股利前的交易閉鎖期。
現行公司法須備置股東名簿,但違反最高罰5萬元,股東還是拿不到;規定上傳至E化平台,即可解決問題。
揭露股東名簿可分階段實施,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司規模標準;另,為遏止不肖人士隱藏身分、換個公司繼續經營,也賦予主管機關要求特別產業揭露。
爭點4 公司秘書或登記專責人員是否須設立?
王美花:疊床架屋 未必公正獨立
如果公司要設專責人員,這代表全台67萬家企業,都要向經濟部申報登記專責人員,遵法成本非常高。
此外,所謂登記專責人員和公司現有的會計師、律師工作如何區分;此外,誰是合格的登記專責人員也是另一個爭議,包括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都來爭取,增加問題複雜度。
再者,登記專責人員可以是公司內部人員,也能是董事長,所謂專責人員與民間修法學者強調的公正、獨立、客觀恐怕沒有必然關係。至於公司秘書可能跟現有法遵長、治理長功能疊床架屋,但既然是好制度,會納入本次修法。
方嘉麟:接軌國際 有助洗錢防制
今年8月,聯合國就會把公司秘書比照律師、會計師列為專門職業,將會出現公司秘書國際組織,公司秘書入法,台灣將可名正言順申請加入該國際組織,獲得國際第一手公司治理、洗錢防制資訊。
公司秘書是英美法系獨立董事的配套,我國引進獨立董事,但獨立董事無兵無將,要獲得公司資訊行使專業判斷,就須仰賴公司秘書。國外公司秘書的工作,是協助獨立董事行使職權,工作涵蓋了法遵、內控、股東關係;台灣現在上市櫃公司將這三個項目分散在不同的職務上。
爭點5 非公發公司股份該限制轉讓嗎?
王美花:轉讓設限 傷小股東權益
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性(資本結合)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不注重股東個人的條件。且「公司經營與所有權分離」原則為現代公司經營趨勢,如果股東不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則可藉由股份轉讓收回其投資。
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與所有權分離」的原則須有「股份自由轉讓」的配套,才能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
如果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章程規定股份轉讓限制,形同三分之二的多數股東可透過章程修正來限制少數股東轉讓其股份,不僅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保護不足,也打破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
方嘉麟:實務已認同 快化暗為明
非公開發行公司限制股份轉讓,是公司營運的常態,這在法院判決,以及經濟部主管的其他法規,都已經有相關規定。在現行公司法架構下,最高法院就有判決,允許以契約限制股份轉讓。
但契約只存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其他人並不知情,開放用章程限制股份轉讓,讓其他股東知道,其實是化暗為明。
另外,契約不能對抗第三人,若股東違反契約賣掉股份,買受人不受限制,仍然取得股權,另一方只能向違約方求償,徒增契約紛爭。況且,企業併購法已規定,併購時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用章程限制股份轉讓。
王美花 我挺你…林伯豐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
公司法的修正,企業樂觀看待,但由學者提出的修正案跟實務上有差距,希望政府多辦公聽會,邀請工商團體、會計師、律師共同討論,這樣修正後的公司法才能符合公司的需求。
方嘉麟 我挺你…龔天行(富邦金控高級顧問)
現行公司設立登記,將人力浪費於無謂的形式審查,E化平台可用電腦做詳盡的形式審查,釋出的人力則可針對電腦分析出可能違規的公司進行實質審查。公司股東名簿更是國際洗錢防制的必須。
日本已經看到微型企業的競爭力 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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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夫/任職金融業,畢業於日本早稻田商學所MBA國家是否具有長期經濟發展之活力,不只仰賴大型、中型企業,其實很大一部分的成長動能,必須仰賴微型企業的貢獻。根據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我國中小企業為133.1萬家,其中微型企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人之企業)為最多,共94.5萬家,佔我國中小企業總家數的7成以上。另外,微型企業員工人數高達181萬人、利潤率達11.84%,中小企業全體僅8.28%,大型企業更少,僅5.25%,由此可見,微型企業對我國經濟發展貢獻與就業僱用穩定之影響甚鉅。妥善經營微型企業,是我國為政當局或立法機構絕對不可忽視之國家根本的,其重要性不亞於國防重大建設。以日本施政經驗為例,在經營微型企業的議題上,已進行兩項重大的措施,其一為日本立法機構於2014年通過的《小規模企業振興基本法》,行政部門因此法已通過而有所依據,可更明確地來挹注相關資源給微型企業,有效整合產、官、學能量,進行長期策略性投資與輔導規劃。在該法中,很明確的定義政府為微型企業所扮演的三個角色──法治面(持續完備適合微型企業成長的法律環境)、財政面(補助信託制度、列為特別預算對象,例如遇到不可抗力的天災政府會支援微型企業)與金融面(明示各銀行應提供專屬微型企業的相關產品,促成後來出現大量電商貸款、企業個人事業主貸款)。其二為安定微型從業人員就業面,成立「小規模企業共濟信託」,這是基於《小規模企業振興基本法》第十條的法源依據而成立的特別信託,目的為提高微型企業的就業者福利至一定水準,並保障微型企業員工離職或遇到天災人禍時,能從信託獲得救濟金的互助信託制度。該信託制度是由日本中小機構所提供(類似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集結眾多微型企業所有員工們的力量,全員定期提撥部分薪資作為信託基金,當發生意外或離職時,整筆原始信託費加上信託投資收益連本帶利還給該名微型企業員工(當然政府會用法律+財政+金融等諸多手段,例如發債券同步協助) 不會讓這個信託虧損,達到確保微型企業人才供給面的安定與地方經濟的長期進步動力。此制度也有效提升日本微型企業員工的服務時間(因為該信託制度設計:待在同一個微型企業越久拿回越多錢)與減輕待業壓力(離職時也給付)。目前日本微型企業信託人數已高達166萬人,對於穩定日本地方就業有莫大貢獻。目前台灣對於微小型企業的支援,仍是歸屬於中小企業的範疇,但事實上,日本政府智庫發現:微型企業的特性與已經上軌道的中型企業有很大的差異。另外,由於規模不大與提供擔保不足,在與金融機構往來時,所需的各項資源更是難以獲得。未來,台灣經濟要更好,微型企業的全面經營絕對不能放掉。只有用多管齊下的方式,從立法到金融支援一體規劃,確保全國各地方上的創意能夠在足夠的養分下,能擁有更發光發熱的舞台與空間。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2562080
公司法怎麼修 官民相對論
By 聯合財經網, money.udn.com查看原始檔七月 4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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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00:05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張為竣/專題報導
蔡總統去年宣布為挺新創要修《公司法》,經濟部也將此列為重點業務之一。但修法啟動一年,經濟部與民間修法委員會在「E化平台」及其相關配套的意見相左,民間學者並發聲明宣布結束與經濟部合作。本報特製作專題,採訪雙方陣營核心人物--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民間修法委員會副執行長方嘉麟,讓各界了解雙方在爭什麼。
公司法民間修法委員會為了公司登記「E化平台」與經濟部僵持不下,經濟部次長王美花為此特別強調,「經濟部絕對沒有反對E化」,E化與修法無關,即便沒修法,都要設法讓E化更友善。
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則表示,支持經濟部修法主軸「新創先行」,但新創事業遇到最大的困難是高度管制,最大原因是經濟部對公司登記事項採人工事前審查。
王美花表示,本次公司法修法牽動百餘條,修法幅度是十年之最。經濟部希望本次修法能提供公司一些鬆綁,包括提供籌資彈性;解決惡意不召開董事會、惡意不開股東會的問題;增加員工獎酬彈性;導入企業社會責任;提高效率化、電子化等;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也可以登記英文名字。
事實上,經濟部端出的修法草案,多數修法方向都已參酌民間修法委員會的建言,但雙方仍為了「E化平台」僵持不下。王美花表示,「E化平台」並不是四個字那麼簡單,像是股份轉讓要登記才生效,恐怕成為經營權爭奪戰爭議;公司要設登記專責人員,且負有刑責反而沒人敢當。方嘉麟則說,以E化平台讓公司自行登記,經電腦事前審查,解決人工審查無效果、人力有限的問題。
在經過幾次公眾溝通後,經濟部向學者遞出橄欖枝,包括迄今爭議仍大的公司秘書,王美花決定放入修法,但正名為「公司治理專職人員」,證券主管機關得看公司規模、股東人數、結構及必要情形,命公司設置公司治理專職人員。
而學者原本主張公司要設登記專責人員,且向經濟部申報。方嘉麟也表示,登記人員最初的構想,是E化平台的配套,可強化真實性,但經過社會多次討論,現在主張公司若無特別指定,仍可維持現狀,由公司負責人登記,但也賦予公司設置登記人員的選擇。
以下是本報就公司法整體修法訴求、E化平台及其相關內容、非公發公司能否以章程限制股份自由轉讓等,請雙方提出論點。
爭點1 E化平台該不該設立?
王美花:採自行登記 正確性堪慮
民間修法團隊常質疑,為什麼「香港能、新加坡能,但台灣不能」?做為執法機關,還是得考量國情不同,港、星企業集中在金融業,但台灣有眾多的中小企業,且行業多元,一時間要求67萬家公司自行上網登記、自行對資料正確性負責,登記資料正確性堪慮。
經濟部絕對沒有反對E化,即便不修法,都要讓E化更友善。經濟部也在檢討公司登記,是否必要要求公司檢送這麼多文件;但同時也有很多公司表示,對維持一些「形式審查」表示歡迎,如檢查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是否合規,以免不合乎規定。
方嘉麟:智慧管理 強化監理力道
新創事業遇到最大的困難是高度管制,最大原因是經濟部對公司登記事項採人工事前審查,鬆綁幅度愈高,公司彈性大、設計多元,人工審查難度也隨之增加。提出E化平台,是要透過智慧管理,強化監理能力並落實法規鬆綁。
人工審查無法保證資訊正確,例如多年前SOGO增資案,有經過經濟部審查,但從股東會會議紀錄上,看不出會議程序有何問題、甚至到底有沒有開會。
人工審查也遏殺法規鬆綁,2015年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放寬部分管制,但人工審查導致登記要花更多時間,反而阻礙開放。
爭點2 公司財報要不要公開?
王美花:財報全都露 資訊不對等
公司資產、營業額、員工人數等三指標中,符合一定條件之非公發公司財報要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經簽證後的財報要公開嗎?各方有很大疑慮。
疑慮一,非公發公司並未向大眾募資,若資訊要揭露給不相干的公眾知曉,這是「不對等」的。疑慮二,公開財報等於將公司經營策略、財務狀況洩漏給競爭對手。專業人士、業界向經濟部表達的意見,都是「強烈反對」。
經濟部粗估,約有4.6萬家非公發公司要因此公開財報;企業憂心,財報給大家看光了,卻無法知道來查閱公司財報者的意圖。
方嘉麟:透明公開 才能取信大眾
目前國際潮流,公司不只要對股東利益負責,其責任還包括員工、消費者、往來廠商等利害關係人,大型非公開發行公司,規模不一定比上市公司小,若出現狀況,對社會衝擊影響非常大,財報應要公開、才能昭信天下。
曾經全數公司的財報都要向經濟部申報,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更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申報規定多年前取消,卻保留了簽證規定。
簽證是為了證明財報有公信力,現在財報已不須申報,但又規定大公司的財報要簽證,若不公開財報,簽證的意義為何?
爭點3 股東名簿過戶才生效?
王美花:頻繁更新名單 增加成本
「股票轉讓」和「股票過戶」一定會有時間落差,改成過戶生效,若遇到經營權之爭,公司派故意刁難,問題只會更大,這也是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故為了民間修法團隊主張的公司登記E化平台,打破原本法理,這是不可行的。
至於民間修法團隊要求上傳股東名簿但不公開,以及揭露實質受益人,以利洗錢防制。但公司股東名簿會經常變動,如果為了洗錢防制而頻繁更新名單,是增加企業遵法成本、是擾民。洗錢防制就是有洗錢嫌疑才要調查,如今反而要求所有公司都要上傳股東名簿及揭露實質受益人,不符比例原則。
方嘉麟:分階實施 杜絕隱藏身分
現行公司法,非公發公司股東只在股東會、發股利前,才會登記過戶,一年內多數時間,公司無法掌握股東身分。
為防制洗錢,公司須隨時掌握股東身分。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股份轉讓沒過戶就不生效力。同時,配套取消股東會、分配股利前的交易閉鎖期。
現行公司法須備置股東名簿,但違反最高罰5萬元,股東還是拿不到;規定上傳至E化平台,即可解決問題。
揭露股東名簿可分階段實施,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司規模標準;另,為遏止不肖人士隱藏身分、換個公司繼續經營,也賦予主管機關要求特別產業揭露。
爭點4 公司秘書或登記專責人員是否須設立?
王美花:疊床架屋 未必公正獨立
如果公司要設專責人員,這代表全台67萬家企業,都要向經濟部申報登記專責人員,遵法成本非常高。
此外,所謂登記專責人員和公司現有的會計師、律師工作如何區分;此外,誰是合格的登記專責人員也是另一個爭議,包括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都來爭取,增加問題複雜度。
再者,登記專責人員可以是公司內部人員,也能是董事長,所謂專責人員與民間修法學者強調的公正、獨立、客觀恐怕沒有必然關係。至於公司秘書可能跟現有法遵長、治理長功能疊床架屋,但既然是好制度,會納入本次修法。
方嘉麟:接軌國際 有助洗錢防制
今年8月,聯合國就會把公司秘書比照律師、會計師列為專門職業,將會出現公司秘書國際組織,公司秘書入法,台灣將可名正言順申請加入該國際組織,獲得國際第一手公司治理、洗錢防制資訊。
公司秘書是英美法系獨立董事的配套,我國引進獨立董事,但獨立董事無兵無將,要獲得公司資訊行使專業判斷,就須仰賴公司秘書。國外公司秘書的工作,是協助獨立董事行使職權,工作涵蓋了法遵、內控、股東關係;台灣現在上市櫃公司將這三個項目分散在不同的職務上。
爭點5 非公發公司股份該限制轉讓嗎?
王美花:轉讓設限 傷小股東權益
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性(資本結合)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不注重股東個人的條件。且「公司經營與所有權分離」原則為現代公司經營趨勢,如果股東不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則可藉由股份轉讓收回其投資。
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與所有權分離」的原則須有「股份自由轉讓」的配套,才能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
如果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章程規定股份轉讓限制,形同三分之二的多數股東可透過章程修正來限制少數股東轉讓其股份,不僅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保護不足,也打破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
方嘉麟:實務已認同 快化暗為明
非公開發行公司限制股份轉讓,是公司營運的常態,這在法院判決,以及經濟部主管的其他法規,都已經有相關規定。在現行公司法架構下,最高法院就有判決,允許以契約限制股份轉讓。
但契約只存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其他人並不知情,開放用章程限制股份轉讓,讓其他股東知道,其實是化暗為明。
另外,契約不能對抗第三人,若股東違反契約賣掉股份,買受人不受限制,仍然取得股權,另一方只能向違約方求償,徒增契約紛爭。況且,企業併購法已規定,併購時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用章程限制股份轉讓。
王美花 我挺你
林伯豐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
公司法的修正,企業樂觀看待,但由學者提出的修正案跟實務上有差距,希望政府多辦公聽會,邀請工商團體、會計師、律師共同討論,這樣修正後的公司法才能符合公司的需求。
方嘉麟 我挺你
龔天行(富邦金控高級顧問)
現行公司設立登記,將人力浪費於無謂的形式審查,E化平台可用電腦做詳盡的形式審查,釋出的人力則可針對電腦分析出可能違規的公司進行實質審查。公司股東名簿更是國際洗錢防制的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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