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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萬興:要有更多傻子 台灣民主才能更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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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一〇〇行動聯盟運動」要求廢除刑法100條,選在10月10日國慶閲兵當天,跟保守勢力領導者、行政院長郝柏村當面對決;攝影工作者邱萬興參與了那次的Cl與T恤文宣設計,這場運動打破了國民黨獨裁統治的最後一道堡壘,從此台灣真正邁入言論自由的年代。
攝影工作者邱萬興。圖/邱萬興臉書
在這場爭取言論自由的過程中,邱萬興像當時的每個參與者一樣,做了自己該做的事,他記錄下了抗爭活動的每一瞬間。
邱萬興出生於桃園,從小喜歡繪畫,高中時期到了台北報考復興美工的美工科。1980年代,黨外運動興起,邱萬興與美工科的同學也投入黨外雜誌編輯工作,不過在黨禁報禁的限制下,黨外雜誌往往沒有出刊幾期便被查禁停刊,邱萬興也陸續擔任過數家雜誌的美編。
邱萬興提到在當年擔任雜誌美編的時候,擔心警總搜查,往往都熬夜趕工,完稿送到印刷廠後都會把整本手寫稿燒毀,這個動作還被戲稱為「燒銀紙」。
1986年,邱萬興受黨外公政會理事長顏錦福之邀,開始在《黨外公報》周刊擔任攝影與美編,白天幫忙拍攝黨外活動、組黨的說明會,晚上則是在雜誌社擔任美編。
同年9月28日,民進黨成立時,邱萬興一手包辦創黨黨證、場地布置;當日早上黨外人士開會時,更只有邱萬興在開會現場拍攝活動照片,留下了見證歷史的珍貴資料照片。
30年來,從黨外到民進黨、從「野百合」到「318」,許多街頭運動中都可以看見邱萬興的身影,他也用手中的相機記錄下了這些抗爭運動影像與史料傳單。
邱萬興無償提供中央研究院使用,台大自由之愛、野百合學運、野草莓學運、太陽花學運以及學生參與社會運動的數百張照片,舉辦二場學動運生特展。圖/邱萬興臉書
2015年初,邱萬興在好友張富忠的介紹下,得知中研院研究所吳介民與負責策展的陳威庭想辦一個「台灣戰後學運回顧特展」,展出1945~2015年,台灣70年的學生抗爭史。邱萬興二話不說,當場表示將全力、無條件地把壓箱寶的照片給中研院,也把台大511自由之愛、野百合學運、野草莓學運等活動的底片,自掏腰包拿去數位化,完全無償提供中央研究院使用。
今年他又陸續完成三檔重要的特展,包括二二八平反運動30年特展、407「100%言論自由」—政論雜誌與反對運動特展、硬頸精神-客家守護臺灣的故事。不過在4月7日「言論自由日」,景美人權園區舉辦了「100%言論自由特展」開幕式當天,邱萬興卻收到法院的訴狀,扯上智慧財產權的糾紛。
鬼門關前走一圈 邱萬興只想做好値得做的事
邱萬興五十歲時開過心臟大手術,胸口有一條長長的拉鍊傷口。他自己形容,從鬼門關走一圈、在加護病房躺了三天,活生生出來後,就會真正懂得豁達與捨棄。現在對他來說,名利與身份無所求,都不是他想要的,在有限的生命裡,做好自己値得做的事。
他在陳永興創辦的「民報」寫「街頭人生」台灣民主運動故事,二年多來,每周都提供十張左右照片,近五六十萬元的相片,從來都沒請過一張相片稿酬,因為他認為陳永興創辦民報一直在虧錢,更應該全力支援。他也無償提供二二八平反、要求解嚴、新國家運動各種歷史照片給鄭南榕基金會收藏。前彰化縣長翁金珠今年出版「基層奉獻兄弟」影像集,他也義務提供相片。
邱萬興表示,他的牽手常笑自己是「傻子」。但是,面對這些付出,邱萬興則是感謝各方給他機會,「能為台灣盡一點心力,內心也充滿了喜悅,台灣只有更多『傻子』,台灣的民主才能更向前」
宣布6月結婚 林飛帆︰感謝大家祝福和關心
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與女友林雅萍交往多年,今年六月即將完婚。(翻攝林飛帆臉書)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時代力量喜事不斷!學運領袖林飛帆將在今年6月與愛情長跑多年的女友林雅萍結婚,婚宴席開30桌。他稍早在臉書發文證實「感謝大家的祝福與關心」,婚宴將邀請至親好友;他也說,如果還有什麼要說,就是盼他在6月結婚時,所有彼此相愛的人們,也都已有了成婚的同等權利,「Love is love. 再次謝謝大家的祝福和關心。」
林飛帆說,對他們而言,結婚是很個人且單純的決定,不太值得佔據應屬公共事務討論的媒體版面,「希望大家容許我們不多作回應和說明,也諒解我們希望低調的心情。」
林飛帆說,兩人相愛,彼此疼惜,分享諸多喜悅,也共同經歷許多艱難,因而決定在人生的下一段旅程也持續陪伴彼此,「結婚,其實就是這樣單純的決定。」如果還有什麼要說,他想就是:「希望在6月我們結婚時,所有彼此相愛的人們,也都已有了成婚的同等權利,都能和我們一樣,擁有如此純粹分享幸福的機會。」
太陽花學運22人通通無罪 台北地院判決理由全文
▲318太陽花學運宣判,黃國昌等22名被告及辯護律師在台北地方法院外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楊佩琪攝、下同)
記者楊佩琪、張曼蘋/台北報導
318太陽花學運屆滿3週年,包括現任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等一共22人,被控5項罪名「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聚眾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署」通通無罪。台北地方法院分三大部分說明無罪判決理由,煽惑群眾佔領立院部分;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前衝突;對議場執行驅離勤務員妨害公務部分,整理如下。
▲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太陽花學運無罪判決說明。(圖/記者楊佩琪攝)
有關被告黃國昌等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妨害公務等案件新聞稿
主文
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賴品妤、林楷翔、李惠仁均無罪。
事實
緣立法委員張慶忠於民國103年3月1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服貿協議時,逕自宣布「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一事,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賴品妤、林楷翔、李惠仁等人遂分別於同年3月18、19日進入立法院抗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2月6日就: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部分、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前衝突部分、對議場執行驅離勤務員警妨害公務部分提起公訴(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部分、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故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本院經審理及評議後,於106年3月31日判決被告等人均無罪。
理由摘要
一、被訴事實之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煽惑他人犯罪部分
就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客觀上有無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部分:
所謂「煽惑」,係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之時,將因行為人之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生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更堅定其本有之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又該條文所指煽惑之對象既係「他人」,即為自己(包含共同正犯)以外之人,自屬當然之文義解釋。
起訴書所指被告陳廷豪、林飛帆、陳為廷所為之言論,本院勘驗光碟結果,當時民眾既已進入立法院區而往立法院議場方向前進,顯已侵入立法院內附連圍繞土地,而已實行侵入行為。自難認其等此部分所言合於煽惑要件。
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之言論內容,俱屬其等個人意見之表達,尚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客觀煽惑情事。
被告魏揚、曾柏瑜雖有在場召民眾加入佔領立法院之言語。然在此之前,被告黃國昌等人即有透過相關公民團體找人共同參與佔領立法院以表達抗議訴求之意,且當天在場之公投盟成員知悉此一行動訊息後,也有一同參與佔領立法院之行為,則被告魏揚、曾柏瑜為前揭號召內容之對象,在別無積極證據下,實在無法排除係已經決議共同參與本件佔領立法院行動之人,此舉究與煽惑「他人」之要件有別。
依卷附檢察官所指當天進入立法院之民眾所述,或係經由朋友告知,或係看到臉書訊息、新聞報導,均本於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及關心國家公共事務之立場,而自發性前往立法院,究與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之行為無涉,自難率認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有何煽動或蠱惑之客觀行為。
就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主觀上有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部分
依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魏揚、陳為廷、林飛帆、周馥儀、黃郁芬等人所述,其等係決議找尋有意願之人一起加入佔領行動,是僅足認定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為此部分佔領行為時,係基於與其他民眾一起進入立法院之共同正犯犯意而為,尚難認其等主觀上有煽惑「他人」進入立法院之犯意。
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之行為對象既係針對立法權而為,且當時立法審議程序確有重大瑕疵爭議,此等抗議行為緣由並非恣意毫無所本,而此等行為舉措客觀上足以使一般智識之人得知其等所欲表達之意涵,係屬象徵性言論,屬於言論自由之保障範疇,則其等行為時之主觀上認知,當係基於對公共事務之政治性意見表達,亦難認主觀上有煽惑他人犯罪之故意。
就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及民眾進入立法院是否「無故」部分
本件檢察官所指煽惑他人犯刑法第306條之罪,所稱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而言,而所謂「有無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即習慣上、道德上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中需依違法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斷,是所謂「無故」,乃本條犯罪之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是否該當此要素,自應為實質違法性之審查。
本件佔領立法院之行為,被告黃國昌等人既主張並非無故侵入,按前說明,自應就其等所抗辯公民不符從之概念,據以審酌本件佔領立法院之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而有正當理由。參酌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概認公民不服從之要件為: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本件張慶忠所為「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之行為,已違反先前黨團協商之決議,非無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之情事,且此舉確實引發各界批評抗議,則此等審酌與公共事務相關服務貿易協議之立法行為,客觀上非無重大瑕疵。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因認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遂以佔領立法院之方式進行抗議,為達到阻止立法院院會草率通過服貿協議之目的而為之象徵性暨政治性言論,且因服貿協議影響之行業及領域甚廣,與個人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足認其等前開動機及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又其等抗議對象係立法院及立法委員,抗議地點在立法院,依照一般智識人民之生活經驗,客觀上可明顯得知其等之抗議訴求與抗議對象之關聯性。再其等之行為及言語均係在現場已有許多民眾聚集之情況下,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係屬公開行為,且其等並未積極對警方施以攻擊或破壞立法院之公物及設備,所為尚屬平和,究非惡意暴力攻擊行為。本件為抗議張慶忠前揭逕自將服貿協議宣布送院會存查之舉,且為避免服貿協議於3日後之103年3月21日在立法院院會中草率表決通過,而以佔領立法院之方式表達訴求,實際上亦造成立法院院會於103年3月21日無法順利開會,其等前開抗議手段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復依照立法院向來審查議案之慣例,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用行政命令審查之議案,若視為已審查並送院會存查,嗣後均未經院會實質審查,即全部生效,即使院會交回委員會,委員會亦不會將議案排入審查議程,經過3個月後,即依照前開規定視為已審查而自動生效,是張慶忠宣布將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後,服貿協議即送到院會存查,並依照過往慣例而自動生效,實際上已無再經過院會或送回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或議決之可能。而在立法院即將於3日後之103年3月21日召開院會之急迫情形下,以當時之客觀情狀,實際上已無期待可能即時可資救濟之有效管道。再立法院議場縱經民眾佔領,立法委員仍可在院區內之其他地點召開會議,並無重大影響或遲滯議事程序之進行,是本件佔領立法院議場所造成之危害,與其等反對服貿協議輕率送院會存查通過,並主張立法院重新實質審查服貿協議之訴求,二者相較衡量,其等行為所造成之損害顯然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是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前開行為已符合上述公民不服從之要件。佐以本件佔領立法院行為持續近1個月期間,立法院不僅並未主動執行驅離,且試圖進行溝通對話,以瞭解此等行為目的訴求,甚至其後也未就此表示要進行訴追之意,更可證明立法院對此等公共事務政治意見表達予以容認尊重,而此正為立法院係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本即應廣為傾聽並接納各種民意,不應對反對意見有差別待遇或抗拒不同意見聲音之本質所使然。是就整體法規範之價值體系觀之,尚與一般社會倫理規範無違,具有社會相當性,自無予以非難之必要,本件縱有如公訴意旨所指號召他人進入立法院之行為,惟此等意見表達既不具實質違法性,屬有正當理由之情形,而與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件有間,則此等號召行為,自與煽惑他人「犯罪」之要件有別。
綜上所述,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所為,客觀上並非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主觀上亦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且此等對公共事務之政治性意見表達,合於社會相當性,自無法以煽惑他人犯罪之刑責相繩。
二、被訴事實之被告林飛帆妨害公務部分
經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被告林飛帆係於欲進入立法院而走上臺階時,經員警謝裕凱進行阻擋,被告林飛帆為掙脫阻擋而與謝裕凱發生推擠,乃係單純為脫免執勤員警之攔阻,並非積極攻擊謝裕凱身體之有形暴力行為,縱謝裕凱因此之故而跌倒,尚難認被告林飛帆係故意施以強暴方式之妨害公務行為所致,自無法論以妨害公務罪責。
三、被訴事實之被告蔡丁貴煽惑他人犯罪部分
被告蔡丁貴客觀上有無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部分經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被告蔡丁貴之言論僅係表達其與民眾共同進入立法院時,民眾須遵守秩序,嚴守非暴力抗爭之紀律,並尊重民眾參與行動之自由意識,是就該言論內容客觀上而言,堪認僅屬個人意見之表達,自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情事。又依卷附檢察官所指當天進入立法院之民眾所述,或係經由朋友告知,或係看到臉書訊息或新聞報導,本於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及關心國家公共事務之立場,而自發性前往立法院,益徵民眾並非受到被告蔡丁貴此舉而萌生或強化進入立法院之意思甚明,自難率認被告蔡丁貴有對現場民眾為煽動或蠱惑行為。
被告蔡丁貴主觀上有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部分
經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被告蔡丁貴所發表之言論係其於同日進入立法院前之密接時間內所為,且係表達其與民眾共同進入立法院時,民眾須遵守秩序,嚴守非暴力抗爭之紀律,是其為前開言論時,已決意進入立法院,並以維持現場秩序之目的而為之,足認其為前開言論時,係基於與其他民眾一起進入立法院之共同正犯犯意,更何況其也一再向在場民眾陳述此舉目的是象徵性政治意見表達,以抗議立法院議事程序重大瑕疵,尚難認其有煽惑不特定第三人進入立法院之主觀犯意。
被告蔡丁貴及民眾進入立法院是否「無故」部分
本件佔領立法院行為合於公民不服從之要件,就整體法規範之價值體系觀之,尚與一般社會倫理規範無違,具有社會相當性,並無施以刑罰之必要,自不具實質違法性,而有正當理由,已如前論述,核與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亦與煽惑「犯罪」之要件有別。
綜上所述,被告蔡丁貴所為,客觀上並非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主觀上亦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且其及民眾進入立法院合於社會相當性,自無法論以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責。
四、被訴事實之被告蔡丁貴違反集會遊行法部分
1.就被告蔡丁貴是否為本件集會之首謀部分
經本院勘驗現場光碟結果,當時除被告蔡丁貴曾手持麥克風發表演說、呼喊口號、合唱歌曲外,亦有不明人士手持麥克風發表言論、帶領群眾呼喊口號。被告蔡丁貴固於經核准之公投靜坐集會遊行結束後仍滯留在現場對民眾發表言論,惟本件既無積極證據顯示當時在場民眾係該集會遊行之參與者或與該集會遊行有何關連,且當天在立法院之民眾,或係經由朋友告知,或係看到臉書訊息、新聞報導,本於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及關心國家公共事務之立場,而自發性前往立法院,自無法認定在場群眾係由被告蔡丁貴所號召而來。故縱被告蔡丁貴於現場表示其係行動總指揮,因被告蔡丁貴係公投盟之負集人,長期關注國家重大議題,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在民眾各自前往立法院,並無組織紀律之情形下,其為避免民眾與警察發生衝突及維持秩序,而帶領民眾呼喊口號、合唱歌曲,並以演說要求民眾遵守紀律、進行非暴力抗爭、按照分配位置行動,以約束群眾之舉止,為其當時之訴求目的使然,實難僅以其有持麥克風發表演說、呼喊口號、合唱歌曲等舉措,即逕認現場群眾係受其指揮而聚集於該處。
就本件解散命令是否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6條之比例原則部分
被告蔡丁貴及在場民眾因不滿服貿協議未經逐條逐項實質審查,即由張慶忠逕自宣布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遂在立法院圍牆內外聚集以表達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之意,係屬表現自由之行使,而對此等攸關公共事務重大爭議所為之意見表述,在集會秩序尚屬和平,現場並無口角衝突或暴力事件發生,且警方尚非不能以其優勢警力掌控現場秩序及維護安全,被告蔡丁貴及現場群眾之集會活動既無明顯而立即之急迫危險情形下,主管機關自應尊重其等表現自由,國家更應予以尊重,給予其等最大限度表達意見之自由空間。然則警方每次舉牌時間僅間隔10、20分鐘左右,且於45分鐘內內密集舉牌4次,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未讓被告蔡丁貴及在場民眾充分表達前開與公共利益及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訴求。審酌被告蔡丁貴、民眾表現自由權利及政府機關辦公處所穩定性之均衡維護,難認警方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等行政處分,合於必要限度,其處分非無瑕疵可指。是警方逕為警告、命令解散、制止等行為,其執法時並未衡酌集會遊行法第26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未予衡量限制人民集會自由之利益及當時影響之損害,則被告蔡丁貴及現場民眾並未遵守此等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繼續集會並持續表達抗議訴求,自不構成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罪。
綜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蔡丁貴係該佔領立法院集會之首謀,且本件解散命令亦難認合於集會遊行法第26條之比例原則,自難論被告蔡丁貴以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罪。
五、被訴事實之被告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侮辱公署部分
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結果,僅可見被告蔡丁貴有要求民眾拆下立法院銜牌之行為,暨被告吳灃洪、賴富榮有拆卸立法院銜牌及將所拆下之銜牌交給其他民眾之行為,尚無從認定其等主觀上知悉銜牌卸下後會被置放於地上之「中國黨」、「賣台院」布條中間,及其後遭到其他民眾踩踏並潑灑液體之事實,亦無從認定周維理踩踏立法院銜牌一事與被告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事。
被告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係以拆下立法院銜牌之方式,對立法院之重大議事瑕疵,表達象徵性言論,自難僅憑其等單純拆下銜牌之行為遽認此舉有貶低、減損立法院之權力地位,或有輕蔑、鄙視立法院之情事,其等所為已與「侮辱」之構成要件有間。又此舉係為表達對於張慶忠逕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一事之不滿,彰顯立法院之議事功能不彰,其等言論與公眾事務及公共利益有重大攸關,且其等對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及立法院議事功能不滿所為之意見表達行為,係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且非專以毀損立法院之權力地位為唯一目的,自無侮辱公署之犯意,尚不得課以侮辱公署罪責。
六、被訴事實之被告蔡丁貴、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妨害公務部分
經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被告蔡丁貴、黃國陽、許順治、陳建斌並無起訴書被訴事實之妨害公務行為,被告蔡丁貴、莊程洋、黃國陽並無起訴書被訴事實之妨害公務行為,此部分自無從逕論以妨害公務罪責。
至於起訴書其餘所指之推擠員警客觀行為,本院勘驗光碟結果,認為被告蔡丁貴、李夙儒於指揮過程中數度安撫群眾情緒,試圖維持現場秩序及安全,且其等於民眾情緒高張時,俱要求群眾在場休息及注意身體狀況,又其等係因警方在議場內對學生執行驅離勤務,為避免雙方產生流血衝突,遂要求警方離開現場,惟因警方堅不退守,被告蔡丁貴始數度指揮民眾往警察方向前進,以促使警察自動退守,嗣因無法達成目的,乃指示民眾將警察拉開現場。至被告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莊程洋、余能生、黃國陽拉扯推擠警員之行為,係受到被告蔡丁貴之指示而為之,且其等將警察推拉下臺階或離開現場,均係徒手為之,並未使用工具或器械,手段尚非猛烈,亦無主動攻擊警員之行為,堪認其等行動之目的與被告蔡丁貴相同,僅為避免警方執行驅離中產生流血衝突,而非惡意妨害警方執行勤務。又被告蔡丁貴、李夙儒在佔領立法院之表意行為未幾,即遭警驅離,為了表彰所參與該行動之理念,才會以推擠行為要求警方離開現場,更遑論本件佔領行為時,均未見立法院有何主動要求員警協助驅離之舉,被告蔡丁貴等人在表意行為未幾,卻突遭警執行驅離,主觀上認為政治性意見表達遭警不當阻擾,亦非毫無可能,是難認其等所為係出於妨害警員執行勤務之惡意,自無妨害公務之犯意甚明,此部分尚無法以妨害公務罪嫌相繩。
七、被訴事實之被告賴品妤、林楷翔妨害公務部分
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雖可見被告林楷翔有丟擲黑色物品之行為,惟無法看出其丟擲之對象為何人,亦無法認定是否有丟到在場警員,復未見被告賴品妤有丟擲物品之舉動,是被告賴品妤、林楷翔並無檢察官所指對黃俊雄或其他在場員警丟擲包包、睡袋或其他物品之妨害公務行為。
八、被訴事實之被告林飛帆妨害公務部分
起訴書僅空泛記載被告林飛帆向議場外員警喊話,並未記載被告林飛帆為前開言論時之特定對象為何人。且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尚無從判斷被告林飛帆為前開言論時之對象,因而無從傳訊以查明在場值勤員警有無因被告林飛帆之前開言論而產生畏懼之意。又起訴書並未敘述被告林飛帆就前揭言論有何具體惡害之告知,且勘驗內容中亦未見被告林飛帆之前開言論有何惡害告知之意。而被告林飛帆為言論後,在場員警仍繼續在該處執行職務,並無撤退或暫停執行勤務之情形,足徵在場員警並無因被告林飛帆之前開言論而心生畏怖,其等所執行之職務亦未因而受到影響,尚難僅以被告林飛帆為前開言論即逕認其有脅迫員警之妨害公務犯行,自無從論以妨害公務罪責。
九、被訴事實之被告李惠仁妨害公務及傷害部分
經本院勘驗光碟及訊問證人結果,被告李惠仁係於欲進入立法院鐵柵門時,遭員警章乃剛及其他警員架離,右手被警員抓住,嗣後警員走到被告李惠仁左側時,被告李惠仁因外力牽引而往左前方轉,堪認係警員先推拉被告李惠仁往左前方向,欲帶動被告李惠仁出去鐵柵門外,被告李惠仁為掙脫警員拉扯而以手抓住警員之帽子,乃係單純脫免執勤員警所為強制力之肢體動作,尚難認被告李惠仁主觀上有積極攻擊之強暴行為或傷害章乃剛頭部之意。且被告李惠仁係為脫免章乃剛以強制力架離而以手扯下章乃剛之帽子,造成章乃剛受有頭部外傷,尚難認章乃剛所受頭部外傷係遭到被告李惠仁刻意強暴揮打所致,縱其為脫免警員架離而撥去章乃剛帽子時出手過重,導致章乃剛受有頭部外傷,仍難認其有積極攻擊之強暴或傷害章乃剛頭部之有形暴力行為,自無法率認被告李惠仁有何施以強暴方式之妨害公務及傷害犯行,而不能逕以妨害公務及傷害罪責相繩。
十、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合議庭: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張少威、受命法官文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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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看到煽動罪是美麗島案」 陳為廷結辯丟考題給法官
▲太陽花學運今上午11時宣判,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在場外開記者會。(圖/記者楊佩琪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3年前爆發的太陽花學運,陳為廷、林飛帆、黃國昌、魏揚等22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上午11時一審宣判,22人均無罪。判決結束後,陳為廷在場外記者會表示,感謝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為下一世代的台灣民主做出準備,也提醒所有人要繼續替攻占行政院案、411圍中正一分局案件聲援。
陳為廷指出,自己被判的罪名為煽動罪,第一次看到這罪名是在40年前美麗島大審的紀錄裡面,無法想像直到今天還有可能因為這罪名被起訴,還有可能被論罪。
陳為廷表示,「在最後一次的法庭詰辯,我請法官重新思考,當20年後跟我們一樣年紀的年輕人,看到2017年的這個判決時,是要讓他們覺得法官沿用40年前的判決定罪年輕人,還是認為這時代的法官願意與時俱進,去完善憲政民主。」
對於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的判決,陳為廷感謝法官為了台灣下一個世代的民主做出這樣的判決。另外,他還呼籲,雖然太陽花學運22人被判無罪,不過行政院案、411圍中正一分局案件都還在法院審理當中,希望社會大眾也一樣要繼續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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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符合「公民不服從」要件 北院:抗爭有理
▲太陽花學運強打「公民不服從」,台北地院參酌國內外學說,整理7項要點。(圖/資料照)
記者楊佩琪、張曼蘋/台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一共22人被告妨礙公務、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台北地方法院首度針對「公民不服從」部分作出解釋,分為7項要件。而該解釋影響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素。
台北地方法院參酌國內外學說,整理7項「公民不服從」要件如下:
1.抗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有可認識之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6.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7.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法官認為,時任國民黨立委張慶忠的「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的行為,已經違反黨團協商決議,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此舉確實引發各界批評、抗議,但因為審酌予公共事務相關之服務協議立法行為,因此並無重大瑕疵。
另外,黃國昌等人因認為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髓已佔領立法院之方式進行抗議,且因服貿協議影響之行業即領域甚廣,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抗議動機與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服貿協議攸關國家未來,抗議動機、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圖/資料照)
又抗議行為和語言,均係在場已有民眾聚集狀況下,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情形,屬公開行為,且未積極對警方施以攻擊或破壞立法院之公務設備,尚屬平和,非惡意暴力攻擊行為。
法官也認為,以佔領立法院方式表達訴求,實際上亦造成立法院院會無法順利開會,抗議手段有助目的之達成。而按立法院審查議案之慣例,視為已審查並送交存查案,事後未經院會實質審查者,即全部生效,實際上也無再送經院會或送回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或議決可能,即為已無期待可能即時可資救濟之有效管道。
加上即便議場遭佔領,立法委員仍可在院區內其他地點召開會議,未影響或遲滯議事程序進行,所造成之危害與反服貿訴求兩者相較衡量,損害顯然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
且立法院不僅未主動驅離,還試圖進行溝通對話,了解訴求,其後也未就此表示要進行追訴之意,更可證明,立法院對此等公共事務政治意見表達予以容認尊重。立法院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本應廣為傾聽、接納各種民意,不應對反對意見有差別待遇或抗拒不同意見聲音。
因此,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就整體法規規範之價值體系觀之,尚與一般社會倫理規範無違,具有社會相當性,自無予以非難之必要。而此等意見表達既不具實質違法性,屬有正當理由,與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件、與煽惑他人「犯罪」之要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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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夥伴請命? 林飛帆:攻佔行政院及路過分局也該無罪
▲林飛帆等人聽判後在地院外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楊佩琪、張曼蘋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針對318反服貿學生佔領立院部分,當時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等罪起訴陳為廷、林飛帆、黃國昌、魏揚等22人。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一審宣判,22人均無罪。陳為廷等人聽判後召開記者會,林飛帆表示,接下來323行政院事件、411路過中正一警局事件也都有結果,參與者也都在等待獲無罪判決,「如果我們無罪,他們也該無罪!」
林飛帆指出,在當初運動過程中可以看到,不論是社會輿論、國民黨的立委,或是某些媒體操作,都企圖將這些事件妖魔化、塑造成暴力行為,接下來323行政院事件、411路過中正一警局事件在4月份也都陸續會有結果,許多參與者也都在等待獲得無罪判決。
「如果我們無罪,他們也該無罪!」林飛帆認為,如果318獲判無罪的理由是此案子具有憲政的高度,那323行政院事件、411路過中正一警局事件也該一樣被放在同樣框架下檢視、判決,「我很感謝這一路下來的律師、辯護人、所有幫助過我們的人,甚至所有參與的人,謝謝你們到現在還關心這個案子,希望你們接下來還是會關心其他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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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運3年後...痛批民進黨 林飛帆:這場運動尚未結束
▲林飛帆等人今天獲判無罪。(圖/記者楊佩琪、張曼蘋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針對318反服貿學生佔領立院部分,當時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等罪起訴陳為廷、林飛帆、黃國昌、魏揚等22人。台北地院今天上午宣判22人均無罪。林飛帆表示,3年過去他每天都自問「這場運動後台灣到底進步多少?」,目前該做的是完整建立台灣的民主防衛機制,「這場運動尚未結束,仍在持續進行。」
太陽花學運滿3週年,林飛帆指出,他們當初要求種種改革,包括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希望能夠解決台灣憲政制度的缺陷,讓台灣朝向建立一個有效的防衛機制的方向前進,但這訴求過了3年完成多少?他還呼籲執政黨,「你們是否應該繼續思考要如何達成這些訴求?達成民眾期待?」
林飛帆坦言,台灣接下來將面對更艱難的困境,半年後的19大,習近平如果繼續連任,台灣就會被迫面臨談判的壓力,以及面對國際上動盪局勢,在這之前該做的就是完整建立台灣的民主防衛機制,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就是為防止無論是民進黨、國民黨或其他政黨執政,都有一套法規能約束執政者的權利,保障台灣人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這樣的訴求我們到現在仍未放棄,我必須說這場運動尚未結束,仍在持續進行,在未來道路上我們一樣會繼續堅守當初的理念。」
陳為廷也說,現在對台灣是個關鍵的時期,下周美國總統川普和習近平要進行會面,就連民進黨智庫學者都預測台灣會面臨更進一步促統的壓力,「未來半年是非常關鍵時期,我們希望民進黨不要再退縮,建立一個符合我們民間要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不要辜負3年前參與這場行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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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學運佔立院22人均無罪 義務律師團聲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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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飛帆等人聽判後,在地院外召開記者會。(圖/記者楊佩琪、張曼蘋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318反服貿學生佔領立院部分,當時檢方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等罪起訴陳為廷、林飛帆、黃國昌、魏揚等22人,台北地院今天上午一審宣判,22人均無罪。義務辯護律師也發聲明表示,台北地院面對執政者毀憲亂政,行政權專擅與立法權失能之際,展現司法機關身為人民權利守護者之風範。
聲明全文如下: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就「318佔領立法院行動」中,被以「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侮辱公署」、「首謀集遊不解散」起訴的22名運動參與者,進行一審宣判。判決22人無罪,義務律師團對此表示高度的肯定。
2014年3月17日,時任立委的張慶忠,無視過去一年裡公民團體無數次以投書、靜坐、參與公聽會之方式表示反對,更不顧社會大眾強烈的賣台質疑,在黨意高於民意的形勢下,竟以30秒不到的時間通過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強硬將服貿協議送出委員會。
張慶忠的行為不僅顯現出執政者的專擅獨斷,更不符合憲政架構下,對於立法院所要求的民主審議精神,黨國體制的復辟已呼之欲出。為了挽救台灣當時已經瀕臨危急存亡之秋的民主憲政,許多公民在3月18日自主進入立法院議場中並持續佔領立法院長達24天。這些奮起的公民行動不僅是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更是在行使基於國民主權原則而生之抵抗權,企圖挽救瀕臨崩潰邊緣的台灣民主,重整遭受踐踏的憲政秩序。
台北地方法院在面對執政者毀憲亂政,行政權專擅與立法權失能之際,無懼地展現司法機關身為人民權利守護者之風範,肯認了抵抗權的行使,與覺醒公民們共同捍衛、守護民主價值,不僅樹立了司法的威信和尊嚴,挽救了岌岌可危的憲政秩序,也進一步彰顯了公民意志的可貴。
我們期許新的政府,能夠記取過去人民奮勇抵抗不義的教訓,不再恣意擴大行政威權,落實權力分立的基本秩序,尊重人民集體意志,並勿妄以司法箝制發聲,尊重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基本人權,珍惜我國先傑烈士們以鮮血、以自由爭取而來的民主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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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太陽花不違法? 「公民不服從」理由有這些
▲太陽花學運今上午11時宣判,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在場外開記者會。(圖/記者楊佩琪、張曼蘋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4年3月18日,為抗議黑箱服貿,多位學生闖入立法院,引爆長達24天的「太陽花學運」。事後,北檢起訴林飛帆、陳為廷及立委黃國昌等22人,今一審宣判「全部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北院行政庭長廖建瑜指出,此次判決的主要依據為「公民不服從」。
廖建瑜表示,被告人抗辯時提出「公民不服從」,北院審酌後,認為本案符合此概念,因此不具實質的違法性。
廖建瑜進一步解釋,認定本案「公民不服從」有以下要件: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目的、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且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原則。
廖建瑜說明,上訴要件是依被告黃國昌等人與法官的資料、國內外學說而認定,這也是國內刑事判決首次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
針對北院一審判決太陽花22人全部無罪,北檢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太陽花學運。(資料照/記者陳明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