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李妍瑾和運將肢體衝突案 運將仍判拘役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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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12:2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女藝人李妍瑾去年與友人劉謙柔搭計程車,與小黃運將賀業輝爆發肢體衝突,從車內打到車外,雙方互控傷害、公然侮辱,偵、審期間調解破局,台北地院判李妍瑾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運將賀業輝被判拘役70日,可易科罰金7萬元,賀上訴,高等法院今駁回賀上訴案定讞。李女因未上訴高院,稍早已確定。
藝人李妍瑾(見圖)去年10月與小黃運將賀業輝爆發肢體衝突,兩人互相提告,賀姓司機不滿一審判決提告,高等法院今駁回賀上訴案定讞。(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藝人李妍瑾(見圖)去年10月與小黃運將賀業輝爆發肢體衝突,兩人互相提告,賀姓司機不滿一審判決提告,高等法院今駁回賀上訴案定讞。(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賀業輝今未出庭聆判,無法得知他對判決看法。
李妍瑾去年10月30日凌晨,在台北市東區和劉謙柔搭乘賀業輝的排班計程車,因不滿賀業輝緊急煞車後又大踩油門,雙方發生衝突,事後2人互告公然侮辱罪、傷害罪,劉謙柔也對賀提告傷害,但一審審判中撤回告訴案。
一審審理時,李妍瑾數度重申有誠心和解,但因賀業輝開價50萬元,後來下修至15萬元,她認為雙方都有錯,應當無條件和解,調解才會破局,而賀男當時的行車速度與方式,已使她和劉女感到不適,賀還三番兩次要把她拖下車,她是基於防衛才用高跟鞋反擊。
賀業輝則堅稱起因是李妍瑾一直踹駕駛座椅背,他警告要告她毀損,李女卻嗆他,「(車子)很乾淨嗎?」,辱罵且用鞋丟他,他才出手自我防衛,他才是被害人;至於罵髒話,賀辯說是自言自語,不是在罵李女。
台北地院今年7月判李妍瑾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運將賀業輝涉傷害、公然侮辱罪共判拘役70日,可易科罰金7萬元。賀不服上訴高院。
高院審理時,賀撤回公然侮辱罪部分已確定,高院今再駁回賀涉傷害部份,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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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打輸記恨2年...惡嫌湯景華縱火害6命 一審判死刑 | 社會 | ETtoday東森新聞雲 - https://goo.gl/IFru2t
2017年03月03日15:09
(更新:動新聞)
男子湯景華2014年曾在餐廳跟男子翁祥智起衝突,他不滿控告翁男傷害卻判無罪並確定,去年3月23日凌晨前去翁家縱火,造成翁家6死慘劇,翁男當兵在外才逃過一劫,全案經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新北地院開庭時湯男仍全盤否認,翁男則透過律師表達非常氣憤,希望判處湯男死刑,合議庭下午兩點半宣判,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尚可上訴。
湯景華今天出庭時,表情呆滯、略帶驚惶,聽到法官判他死刑後,嚇到驚呆兩眼直視法官,最後僅說要法院將判決書寄給家裡、律師。
被告湯景華(50歲)2014年4月晚間,在下雨天和李姓友人到三重某餐廳用餐,正好翁祥智(24歲)及女友也在吃飯,李男將傘帶進店內,遭江姓老闆勸告,李男、湯男卻開始抱怨店家態度不佳,引爆口角肢體衝突。
事後湯男宣稱遭江男、翁男毆打,害他摔落階梯2次受傷,控告兩人傷害,但新北地院審理時,找來江男妻兒、翁男女友以及湯男的李姓友人作證、對質,卻發現湯、李對發生過程交代不清且矛盾,因此以沒證據顯示江、翁有動手,判無罪確定。
不料湯男卻懷恨在心,從法院判決得知翁男住處後,在去年3月22日買了汽油,再刻意變裝掩人耳目,戴上黑色安全帽、白色口罩,穿上黑色雨衣,趁凌晨跑去翁家,先移動原本對準翁家騎樓的監視器,再「三進三出」縱火燒翁家透天厝,造成翁男父母及姊,以及叔叔、嫂嫂及堂妹均死亡,僅表哥獲救,翁祥智則因服役不在家,幸免於難。
檢警追查,發現湯男跟翁祥智有舊怨,曾出現翁家失火現場,將湯男逮捕到案。檢方偵訊時,湯男一度坦承,稱只是想給翁祥智教訓,卻不知會燒死人,後改口吃了安眠藥,不知做了什麼事,卻提不出任何吃藥事證,也未通過測謊。
新北地檢署認為湯男所言全屬卸責之詞,認為他明知翁家附近人口稠密,停放機車眾多,仍在深夜縱火造成6人無法逃生喪命,更波及13輛汽機車,依殺人等罪起訴,並請法院重判。(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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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4:31
更新時間:15:09
【可惡】縱火奪1家6命 惡男遭判死刑當場驚呆(動畫) | 即時新聞 | 20170303 | 蘋果日報 - https://goo.gl/4XXVmp
湯景華(左圖)為報復翁祥智(右圖)縱火燒死翁的六名家人。 資料照片
當判決書成為尋仇工具,聯絡資訊還要這麼公開嗎?
因為書類揭露地址而導致當事人遭受不必要困擾的,並不只這一件。不論這些現象是否只是個案,如果能有方法避免,為什麼不做呢?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聞報導,今年3月23日新北市三重區,翁氏兄弟兩家發生六死火災,經警方追查發現,原因是翁兄的兒子翁祥智與一名男子湯景華曾有官司糾紛。湯景華控告翁祥智涉嫌傷害,翁獲判無罪,湯男因而懷恨在心。湯男從法院寄達的判決書上得知翁男的戶籍住址,縱火報復。而判決書竟成尋仇的工具,也引發熱議。
刑事與民事的判決書依法都會記載地址,法條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51條以及民事訴訟法226條。
刑事訴訟法51條:裁判書之記載事項及簽名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推事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推事附記其事由;推事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民事訴訟法226條(判決書之內容)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其實一般在開庭的時候,法官為了確定沒弄錯人,進行人別訊問的時候,就會再次確認身分證字號、電話、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資料,也都會直接秀在螢幕上,兩造雙方都看的到。
人別訊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弄錯人,但若只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那應該就提供得以特定人別的資料即可,比方說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就足夠。開庭時會確認地址,也只是為了能順利將開庭通知或判決書等書類順利送達,如此一來,確認地址或是電話等聯絡所需的資料是不是沒有必要「公開」進行了呢?
判決書上需記載的事項也是如此,記載能夠特定當事人的資料就夠了。而且,對當事人來說,更重要的是判決書的內容怎麼判。
根據新聞所報導的資料,因為書類揭露地址而導致當事人遭受不必要困擾的,並不只這一件。不論這些現象是否只是個案,如果能有方法避免,為什麼不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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