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貧即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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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莊/范氏義莊能存在八九百年,是其他任何義莊所無法比擬的/由北宋范仲淹首創要學習范仲淹設立義莊,照顧同宗族的人。范仲淹(1050年)創設義莊,成為後世崇信宗族制度者的楷模,范氏義莊有八九百年的漫長歷史,在中國歷史上是獨一無二的/義莊是一種由宗族維護的民間慈善機構,最早為范仲淹在蘇州設立的范氏義莊/明代276年間大約設置了200個,清代義莊的設置更是數以千計。義莊的慈善活動具體言之,有贍貧、恤病、助婚喪、養老、勸學、救急等。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6dCKCS

常平倉、義倉,社倉/古代的「保險交易中心」儲糧備荒社倉法規定,借國家常平倉米為谷本,初期貸放收息,即“每石量收米二斗”/倉廒分為兩類:一類為官辦,稱「常平倉」,預備倉、軍儲倉、均貯倉皆屬於這一類;另一類為民辦,稱「義倉」和「社倉」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NKZ8l4
社樹/社日/社壇/義倉為社倉-糧食的周轉則是藉貸的形式,一般春放秋收,利息為十分之二向知府借常平米600石賑貸饑民。貸米在冬天歸還,收息20%-倉儲行業奉朱熹為“紫陽倉祖”(朱熹號紫陽)/社公/香港聚星樓好似台灣惜字亭(敬字亭)/有逾600年歷史,為香港現存最古老的塔,具有珍貴的歷史價值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X0ldpx 


得人最難善任尤難喜事者未必堪充堪充者未必喜事凡賢良先達及孝㢘庠序中忠厚㢘潔之士或鄉里有德望誠信謹愿好義之人有司察其行實以禮敦請既舉之後即須實心任事虛公博訪務求盡善盡美倘里中有敏智博達議論平實可用者不妨延請同事或他里有良法足採者不妨改絃易轍若局中之人惟知執抝事外之人徒行腹誹不惟有失同井友愛之風亦何以令社事可大而可久耶

荒政叢書 : 卷十下 -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 - https://goo.gl/les3BQ


 

社倉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是she cang,是指舊時中國各地儲糧備荒的一種社會習俗
中文名 社倉 讀 音 she cang 性 質 社會習俗 概 念 民辦糧倉的一種
社倉是舊時中國各地儲糧備荒的一種社會習俗。隋唐已有。民辦糧倉的一種,由南宋朱熹首創,社倉不特指某個糧倉,而是一種儲糧制度。一般沒有專門的倉庫而在祠堂廟宇儲藏糧食,糧食的來源是勸捐或募捐,存豐補欠。糧食的周轉則是藉貸的形式,一般春放秋收,利息為十分之二。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建寧府(治今福建建甌)大饑。當時在崇安(今武夷山)開耀鄉的朱熹,同鄉紳劉如愚向知府借常平米600石賑貸饑民。貸米在冬天歸還,收息20%,小歉利息減半,大饑全免。計劃待息米相當於原本10倍時不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3升。後來歸還了政府的常平米,至淳熙八年(1181年)已積有社倉米3100石。這一年朱熹將《社倉事目》上奏,孝宗“頒其法於四方”,予以推廣。為此倉儲行業奉朱熹為“紫陽倉祖”(朱熹號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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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濟是社會保障的內容之一。社倉是倉儲制度的一種,古代中國實施荒政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歷史上最悠久的社會保障項目之一。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是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佔主導地位,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緩慢,國家財政主要來源於實物稅賦(包括谷物與織物)。
倉儲制度既是古代中國的財政基礎之一,也是古代中國政府實施社會保障有關政策的物質基礎。在現代工業社會裡,社會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佔主要地位,但是社會救濟(包括倉儲措施)在社會保障中,它具有其他社會保障項目所不能替代的地位和功能,任何國家在發展自己的社會保障事業中,若不注重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就有可能誤入歧途或付出沉重的代價。
社會救濟作為當代社會保障的體系──基礎性保障措施,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存在著並行發展,分工合作關係,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落後而自然災害頻繁的地區,它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為重要。
本文擬通過對朱熹“社倉法”的考察和研究,借鑒歷史的經驗,做到古為今用,對完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是頗有益的。
一、社倉制度的產生
朱熹社倉法,始於南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熹居福建崇安縣開耀鄉五夫裡,時逢建寧府一帶鬧水災,災情嚴重,正如朱熹在《杉木長澗四首》詩中曰:“阡陌縱橫不可尋,死傷狼藉正悲吟”。朱熹為了救災濟貧,上書建寧知府,乞得粟六百斛。是年冬抗災取得豐年,百姓如數歸還縣倉。熹欲以粟留藏民家,以備飢歉,又恐久貯必有腐爛,乃許民家每年貸借一次,實行借谷還谷,息率二分,歉收息減半,大荒年免除,並仿古制設倉於社。後經建寧知府沈度的允許,撥錢六萬創建社倉,自乾道七年(1171年)五月動工至八月完成,僅四個月崇安縣開耀鄉已建成社倉三所。
五夫在朱熹的精心策劃下以常平倉賑濟為社倉賑濟,淳熙八年(1181年)十一月朱熹奏請孝宗,各地普遍實施“社倉法”。是年十二月孝宗皇帝將朱熹的“社倉法”頒詔於諸州。並奉準就婺越、鎮江、建昌、袁潭諸邑設立。朱子社倉法就此產生,它是社會救濟項目中以實物形式救濟災民的社會保障制度辦法之一,不但在中國古代社會保障方面起了積極作用,而在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中仍有它的現實意義。
“社倉前賢創立,後人固之,皆惠政也”(民國《建甌縣志》)。《社倉法》是朱熹極力倡行的利物愛民的惠政
二、社倉法的主要內容
社倉制度並不是朱熹自創,據記載由隋代長孫平首創,《隋書?長孫平傳》:“開皇三年征拜度尚書……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一石已下,貧富差等,儲之裡巷,以備兇年,名曰義倉。”開元五年(558年)義倉因設在當地裡社,故名曰“社倉”,其後唐之戴冑在設置義倉的奏牘中,也明白稱之為社倉(《舊唐書?食貨》)。自此之後,社倉又改為縣倉,郡倉,就失去了原來社會的本義。有些年代也互用,社在古代是行政的單位,以二十五家共立一社以奉祭祀。《左傳》載有“齊候唁魯公曰:自莒疆以西請致於社,二十五家為一社”(《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又顧炎武曰:“古人以鄉為社,後世所謂鄉,即古之所謂社”(《日知錄》)社者即社稷之社也。社倉即倉也。
在宋朝首先提出“社倉制度”應歸於陳留縣知事蘇涓。他於北宋神宗熙寧二年曾上書皇上曰:彼於所頒畿邑內,每社置一倉,由一等戶出栗二石;第二等戶一石;第三戶五斗;第四等戶二斗;第五等戶一斗;夏亦如之。每倉一守吏,舉鄉中耆志管理輸納,由縣調制表冊。此法可防備兇歉,又可創立借貸通融制度。蘇涓的建議曾得到神宗的稱許,將付諸實施,後為王安石所阻而未推行。
建社倉於鄉裡乃朱熹開其先河。乾道七年(1171年)朱熹在崇安開耀鄉創辦的“五夫裡社倉”,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了一個《社倉事目》。南宋孝宗淳熙八年(1187年)社倉奏請皇帝批准“行下諸路州軍”,普遍行施其法。這就是後人稱之為“朱子社倉法”(包括“社倉事目”和“五夫社倉”經管辦法等)。其主要要點:
第一:創辦時社倉的資金來源或籌集。設社倉的州縣首先要借常平倉之谷米作谷本,鄉紳富豪願出來作谷本者所任之,一般民家自動輸供聽其自願之,有鄉不願設置社倉者政府亦不強之;
第二:社倉谷米的借貸辦法:實行借谷還谷,並收取利息。利息的計算是:“每石量收息米二斗或過小歉,即蠲其息之米(減半之意),大飢即盡蠲之”(全免之意)。
第三:社倉的谷本及息米管理:選鄉中品行端正與縣府所派官員管理出納事項,即官督民辦,按《社倉事目》規定:社米的貸放,收回,事先報經州縣批准;貸放和收回時,縣府順派“清官”到現場監視,並攜帶倉子,斗子,用官斗平量,出納完畢,社倉主持人須將收支數額報州縣備案
為預防谷米貯藏久之發生腐爛現象,規定:“半年如遇人戶請貸,即開兩倉,存留一倉,若遇飢歉,則開第三倉;專賑貸深山窮谷耕田之民,庶幾豐荒賑貸有節。”息米收取歸還之後,其數額超過谷本十倍時,將谷本歸還官府,乃專供貸放,再減其息,每石只取三升,作為耗米。
朱熹在崇安開耀鄉(今武夷山市五夫鎮)籍溪坊之鳳凰巷內所建成的三亭一門屋宅廒捨,即朱子社倉,歷經修葺,至今保存完整。明清時代建寧知府和崇安縣令上任之際,必須前往視察遺制以示惠政。近代國際友人,國內名人學者,閩學研究人員,相繼瞻仰社倉,以懷念先儒的德行。社倉自宋置至民國,閩北各地社倉一直起解救百姓於水旱災,消除百姓災憂的巨大作用。
三、朱子社倉法取得成效,可以從實踐與理論兩方面分析
(一)從實踐分析:“朱子社倉法”是南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之後提出的,經歷14年後,以崇安縣開耀鄉五夫裡實踐所取得的成效看,共建倉房三間,借縣府的常平倉糧600石全部歸還,尚有餘糧3100石。二十年後,五夫社倉已積累糧食五千斛作為基金,以當時只有3000人的五夫裡來講,是一個可觀的數字。(《朱文公文集》卷13)
(二)從理論分析,社倉法起到以下作用:
第一,繼承與發展了倉儲制度在國家宏觀運用價格機制穩定的物價政策所起的作用,即運用平餘理論:五谷的價格應由國家掌握,把它的波動局限在有利於生產和流通的一幅度內,聽其自由波動。否則,“餘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見漢書?食貸志》上),要做到“民無傷而農益勸”。《管子?輕重》還提到國家可以運用貨幣,按年歲來歉收貯或發售糧食,通過調節市場谷物的供求關係以平衡谷物輕重,即所謂“制其通貨,以御其司命”,就可以使農民固守於土地,人民生活安定,並增加國家財源和力量,社倉制度就貫徹了這一政策。
第二,設社倉於鄉裡,官督民辦,能就近賑濟農民,減少救濟的環節,有利於節約救濟成本支出,做到及時保障災民的生活。正如朱熹曰:社倉建於鄉裡,“既以舒民之急,又得易新之藏。”與常平倉(官倉)建立於州、縣、郡比,它的優越性在於可以避免農村離州、縣城市遠,救濟時要由城市運向農村,不僅勞民傷財,而且不能達到及時救災和提高救災的效力。社倉救濟管理建立在基層,體現了一定程度的群眾管理,依靠群策群力,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障互助互濟的作用,體現了社會問題回到社會去解決。
朱熹曰:“惠治鰥寡,塞禍亂源”。“卜結人心,消其乘時作亂意”(《宋史,朱熹傳》),達到緩和階級矛盾,防止社會動亂及維護社會穩定。
第三,社倉法規定了救災基金的增值辦法,減輕了國家財政的負擔,增強了抗災救災的能力,使基金處於良性循環。社倉法規定,借國家常平倉米為谷本,初期貸放收息,即“每石量收米二斗”,遇小歉,即蠲其息之米,大飢即盡蠲之,等息米過谷本十倍時,將谷本還歸官府,剩餘谷米再供貸放,不再收息,每石只收取三升作為耗本。其一:社會保障是國家責任,朱熹採取社倉借國家的谷米作為救濟基金,通過放貸收息,自行積累資金後又還給國家,除了把“死米”變成“活米”之外,大大減少了國家財政的負擔;其二:改變了受災群眾單純依靠國家撥谷撥物的辦法,有效地培養了農民自我保障意識和以民間力量為主興辦的一種互助性質備荒倉儲辦法;其三:平年貸放利息,不斷積累了資金,增強抗災自救能力。
明朝鍾化民在《康濟靈》中對社倉法的評價中曰:“唯以本鄉所出積於本鄉;以百姓所餘,散於百姓,則村村有儲,緩急有賴,固濟無窮矣”。
第四,社倉法有效地把救災與扶貧相結合,常平倉一般只著重實物救濟,而沒有著眼於從根本上幫助農民擺脫貧困;朱熹創辦的社倉法則採取無論是災年或平年均實行貸放,原因在於恐怕糧食久貯而產生腐爛,所以平常也允許農家借貸一次,即實行借谷還谷,計以利息(二分息),歉收年收息減半,大災免息。這是運用救濟與扶貧相結合的辦法,對救災款採取有償使用和部分有償使用的方式,扶持受災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開展生產自救,以迅速恢復生產,擺脫貧困;相反,倉谷(米)年年可以更新,不致霉爛變質。
四、社倉法中可以借鑒的幾點舉措
社倉法是朱熹社會保障的主要政策,在中國救災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影響深遠。但在封建統治時代,其辦法損害了地主、官僚、豪坤的利益,往往遭到他們的反對,或者由他們把持作為搾取老百姓的手段,而出現屢興屢廢。從根本上說,它是無法改變農民的貧困悲慘境況。但也有許多保障措施值得借鑒。
第一,原來中央集權制時社會保障權力過於集中,應當增加地方責任,明確國、地自主權。特別是當前國家財政體制改革採取分級負責制之後,社會救濟不應再由中央財政大包大攬,應區別具體情況採取建立分級負責的社會救濟體制,即給地方更多的自治權,發揮積極性。
第二,徹底貫徹社會救濟與扶持生產相結合方針,改變過去單純的救濟辦法,把解決災民生活與扶持(包括信貸扶持,無息、減息或延期償還,智力扶貧,信息扶貧,科學技術扶貧等)生產結合起來,由“輸血”改為“造血”,把有償救濟與無償救濟相結合起來,採用救災款作救災基金或開展救災合作保險等等。這些辦法有利於社會救濟基金的良性循環,從根本上解決貧困災民的生活出路問題。
第三,把財政每年撥給的救濟資金,除了緊急搶救災民所需的費用外一次報銷不再回收,其餘的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如無息有償,有息有償等方式定期收回,已收回的基金不再上繳,由地方作為救災,扶貧週轉金,用以開展籌資備荒活動。
第四,農村可以以鄉為單位開展社倉存儲制度,實行低起點,低糧額,在每年夏秋兩季徵收,積累到一定水平後,每年對貧困戶區別不同情況給予借貸,以解決每年青黃不接時,農民貧困戶的春夏荒的困難,發揮民間互助作用等。
中國社會救災抗災經驗豐富,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對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
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的今天,工農業生產有了極大的發展,科學技術飛躍發達,生產關係有了顯著的改善與進步。但在科學技術還不能完全控制自然災害的情況下,社會保障又肩負著組織經濟補償和支持經濟建設的重要任務,也是為經濟改革配套服務的必要手段;加上西方的某些敵對勢力,利用某些學者的所謂預測,胡說什麼下個世紀中國將面臨巨大的糧食供給缺口,並將越來越依賴進口糧食,乃至由此發出“下個世紀誰來養活中國”的疑問。朱子社倉法的精神仍然啟迪著我們怎樣日臻完善的建立一個系統協調、高效、安全的糧食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第五,建立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和宏觀調控系統。
諸如以中央地方的二級糧食批發市場為骨乾,以期貿易中心為導向,以零售點,貿易市場,農村集市為網絡,形成有明確分工,物暢其流的糧食貿易體系;以國家儲備為中心的四級糧食儲備體系,實行糧食最高限價與保護價,限制價格波動的幅度,保護生產者和勞動者;採用經濟手段,實現對糧食的調控外,還要輔之必要的法律手段,制定糧食的企業法,市場法,監督合同履約,防止地方壟斷,封鎖,囤積居奇,維護市場秩序,實現糧食市場規範化。
第六,完善糧食儲備制度和進行糧食儲備的現代化建設。
諸如必須增加糧食儲備的投資;擴大糧食儲備的總數量;建立糧食儲備種類;建立健全糧食儲備層次;統籌規劃安排糧食庫存布局;擴大糧食倉容;發展糧食機械化現代儲糧的高新技術與傳統儲糧技術相結合,確保儲糧的安全;全盤考慮糧食供需平衡;建立全國糧食儲備信息控制網絡等。這些工作都是我們刻不容緩的。
朱熹為了匡救南宋社會積貧積弱的現實問題,主張開源節流,以農為本,貧富合理,在賦稅、貨幣、農耕、土地、消費、救荒、賑恤等方面都有許多論述和舉措。《朱子社倉法》便表達了一個封建社會的經濟學家是怎樣匡時濟世,博學慎思的一個方面。這對我們今天“廣積糧”,“備荒為人民”,確有益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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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3603/5/53014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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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五夫社倉”,初建於南宋乾道七年(1171年),為朱熹首創並命名的一個民辦社倉,因社倉之址坐落在崇安縣五夫里而得名。邑人為了紀念先賢朱熹這個惠民善政,遂改稱“五夫社倉”為“朱子社倉”。社倉坐落在崇安縣五夫里籍溪坊(今五夫鄉興賢街)之鳳凰巷內。
創建過程
乾道四年(1168年)春夏之交,閩北建陽、崇安、浦城一帶因災情十分嚴重,年成荒饉,饑民騷動。朱熹
是時在五夫屏山居里祠祿養親。崇安知縣諸葛廷瑞知朱熹之賢,誠邀他會同鄉耆劉如愚共商鄉里之救災賑糶善舉。朱熹力功里中豪富,發家中存粟,以平價賑濟災民;同時上書建寧知府徐嘉,請求發放常平糧倉(官倉)的存糧以應救災急需,災情遂得緩解。
次年,朱熹慈母仙逝。在家守制的二三年內,他又先後上書給繼任建寧知府的王淮、沈度,請予五夫建倉,他寫給王淮的信中說:“天有不測之風雲,今災解,不可不料後復有前之事。粟償之後,山民無益存之積,青黃不接之時,又要加倍息借貸於豪富。況官粟存倉,為法甚密,遠水解不得近火,請予五夫建倉留賑,每年一賑一償,又能易新以藏,實為一舉二得之舉。”給沈度的信中寫道:“請仿古法為社倉以儲之,不過出捐一歲之息,宜可辦”。朱熹的惠政之舉得到官府的支持。朱熹在《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中追述道:“沈公從之,且命以錢六萬助其役。於是得籍坂黃氏廢地而鳩工度材焉。經始於七年(指乾道七年)五月,而成於八月。為倉三亭一,門牆宇舍無一不備。”(《朱文公文集》卷七七)
社倉竣工之後,朱熹又舉薦里中較有德望之人劉復、劉德輿、劉琦、劉玶四人共同管理,制訂了《倉規》,並取得了知福州府陳俊卿(前丞相)的支持。朱熹追述道:“方且相與講求倉之利病,且為條約,會丞相清源公出鎮茲土,入境問俗。予與諸君因得具以所為條約者,迎白於公。公以為便,則為出教,俾歸揭之楣間,以視來者。”乾道七年(1171年)八月社倉建成後,倉廒貯存盈滿。從此,春夏青黃不接之時賑放,冬秋償清存放,變官倉(常平倉)賑糶為民倉(社倉)賑濟,大利於民。
朱熹在寫了《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之後還勒碑以誌之。據《康熙崇安縣志》還記載,竣工之日,朱熹還在倉壁上題了一首警詩:“度質無私本是公,寸心貪得意何窮。若教老子莊周見,剖鬥除衡付一空。”藉以勸戒管理人員。
社倉的推廣
五夫社倉建成受益後,建寧府爭相仿效,相繼建倉的有建陽長灘、大闡社倉。光澤、建寧、順昌等地也先後建倉儲糧。明嘉靖《建寧府志》載:“社倉,前賢創之,後人因之,皆惠政也。”五夫社倉建成十年之後,即淳熙八年(1181年)十二月,朱熹在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任期內,因逢荒年,饑民遍野,餓殍遍地,遂奏事延和殿,向孝宗獻策救災。他列舉在崇安五夫創辦社倉之利,痛陳官倉之弊。孝宗褒獎他敢於直言,立即派他回浙東趕辦救荒大事。朱熹不負上望,當年盡緩災情,使饑民無斷炊之憂。第二年,南宋朝廷將朱熹呈請施行的《社倉法》“頒詔行於諸府各州”。自此,五夫社倉因為開救荒之先河,被譽為“先儒經濟盛跡”,歷代重修不輟,因而保存完好。
修建後的社倉
朱子社倉最後一次修建於光緒十五年(1889年),由朱熹裔孫、鄉紳朱敬熙主其事。社倉大門外的匾額為“五夫社倉”四個磚雕大字,上款為“光緒已醜仲夏吉立”,下款為“花翎郎中朱敬熙建”。大門內為院落,供挑糧者歇息,約30餘平方米。二門匾額為“朱子社倉”四個磚雕大字,上下款分別為“光緒己丑仲夏”和“裔孫朱敬熙建”。二門內即為糧倉,左右並列倉廒,可供存糧六七十萬斤,倉廒兩側有寬敞通道,便於農民糴糶糧穀時過秤記帳。倉廒後面設有倉管人員宿舍。社倉面積約1400平方米。社倉的廒廩現仍為五夫鎮糧站存糧之用。
社會保障作用
社倉法的實施, 不僅減輕了封建國家財政的負擔, 而且改變了受災民眾單純依靠國家撥谷救濟的思想, 有效地培養了農民自我保障意識。它還找到了一種以民間力量為主, 興辦一種互助性質備荒倉儲的辦法。開耀鄉實行社倉法十餘年, 除建倉房三間和歸還所借常平米外, 尚有餘糧3100 石。當時, 開耀鄉有人口約2000 多人, 而能有3000 多石糧食作為社倉基金, 就當時而言, 應該說水平是相當高了。朱熹在《常州宜興縣社倉記》中說: 始予居建之崇安, 嘗以民飢, 請於郡守徐公嚞, 得米六百斛以貸, 而因以為社倉。今幾三十年矣,其積至五千斛, 而歲斂散之里中, 遂無凶年。30 年不到, 開耀鄉五夫社倉有基金五千斛糧食。這已充分說明, 開耀鄉五夫社倉已經超過常規賑恤範圍, 向全面社會保障前進了一步, 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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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倉(she cang)
民辦糧倉的一種,由南宋朱熹首創,社倉不特指某個糧倉,而是一種儲糧制度。一般沒有專門的倉庫而在祠堂廟宇儲藏糧食,糧食的來源是勸捐或募捐,存豐補欠。糧食的周轉則是借貸的形式,一般春放秋收,利息為十分之二。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建寧府(治今福建建甌)大飢。當時在崇安(今武夷山)開耀鄉的朱熹,同鄉紳劉如愚向知府借常平米600石賑貸饑民。貸米在冬天歸還,收息20%,小歉利息減半,大飢全免。計劃待息米相當於原本10倍時不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3升。後來歸還了政府的常平米,至淳熙八年(1181年)已積有社倉米3100石。這一年朱熹將《社倉事目》上奏,孝宗「頒其法於四方」,予以推廣。為此倉儲行業奉朱熹為「紫陽倉祖」(朱熹號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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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推行朱熹社倉法給人的啟示
畢玉姣 汪聖鐸
  【摘要】歷史上的社倉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本文著重討論的是朱熹倡導的社倉。朱熹為倡導社倉付出了很大精力,留下了不少有關文字。在他和他的弟子的倡導下,南宋時期各地社倉有顯著的發展。歷來史家對此多有讚揚。人們對朱熹社倉的歷史作用往往評價過高,更忽略了南宋各地社倉發展中出現的嚴重問題。事實上,嚴格意義上的朱熹社倉,在南宋數量很少。大量存在的,是打著朱熹社倉的旗號,實際並未依照朱熹的設想運行的社倉。本文通過分析朱熹在倡導、建立社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分析南宋社倉的實際運行狀況,指明:朱熹關於社倉的構想與當時社會嚴重脫節,不具備普遍推行的資質,南宋官方強制推行,造成了不良的後果。
  【關鍵詞】宋代;社倉;朱熹社倉;推廣社倉;社倉弊病
  【作者簡介】汪聖鐸,畢玉姣,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
  【原文出處】《宋史研究論叢》(保定),2011.第12輯.285—308
  關於南宋社倉,前人研究已多,涉及社倉的著作不下十幾種,以社倉為題的論文不下幾十篇。對於社倉在救災、社會保障中的作用,南宋社倉的分佈、朱熹社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反映的荒政思想,南宋社倉與士大夫群體等問題的研究,尤有深度。其中梁庚堯先生、張全明先生、張文先生等所作的貢獻尤令人矚目。【1】但是,對於南宋推行朱熹社倉中遇到的問題,學術界似乎關注不夠。筆者近期反复閱讀相關史料,在這方面似有心得,現擬與同好共享。
一、社倉、朱熹社倉與朱熹對青苗法的批評
  關於社倉的創始,歷來有多種說法。其中主要是三種,一是說社倉是隋代創立的,二是說社倉是南宋紹興年間魏挾之創建的,三是說社倉是乾道四年朱熹創建的。之所以會出現不同說法,主要是因為人們對社倉的定義不同。
  確實,“社倉”一語首見於隋代,因其建於村社而得名,功能是賑災。有關記載較簡略,未能說明隋代社倉是否出貸收息。我們如果將社倉定義為建在鄉村、以賑災為目的的糧倉,那麼這種社倉就始於隋。唐、北宋又有人把義倉也稱為社倉,因為這些義倉是建於村社的,這就是唐、北宋社倉也時時見於記載的原因。紹興年間佈衣魏挾之創建了一種社倉,它是民辦的,與官府無直接關係,它以出貸糧食的方式賑災,而出貸是無息的。魏掞之是朱熹的好友、同學,朱熹講社倉時往往也講到魏挾之。如果我們把社倉定義為建於村社、以出貸糧食為主要賑災方式的糧倉,則魏掞之就是創始人。關於朱熹社倉的特點,前人已多有分析,我把這些分析歸納為三點:一、官方履行監督職能但不直接干預管理,以防止官方移用,防止抑配。二、出貸糧且收息(宋代賑災主要有三種方式:一、常平糴糶,二、賑貸,三、無償賑濟)。三、限定借貸者範圍,借貸者結保,確保歸還。如果以這三點作標準,則這種特殊意義上的社倉,就是朱熹於乾道四年創建的。在本文中,我們稱之為朱熹社倉。
  朱熹創建社倉後,包括其好友張拭在內的人曾批評朱熹這樣做是重新推行青苗法。朱熹本人曾作如下說明:“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為不善也,但其給之也以金而不以穀,其處之也以縣而不以鄉,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斂亟疾之意而不以慘怛忠利之心。”【2】換言之,二法差別主要有四:一是社倉貸給農民的是糧而不是錢,二是社倉地點是在鄉村而不是在城鎮,三是社倉管理者不是官吏而是鄉人士君子,四是辦社倉的宗旨是救濟窮困而不是給國家創收。應該說,朱熹在推行社倉法時,確實看到了青苗法弊病的要害。貸給農民錢或糧,表面看沒有什麼區別,實際卻不然。貸給農民錢是在春季糧價最高時,農民還貸款時卻是秋收糧價最低時,這樣,規定貸息是十分之二,實際上遠遠超過此數。一些糊塗農民也容易將到手的錢移作他用,而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貸錢地點在城鎮,離農民居住地遠達數十里,農民為藉款要跑一天路,增加了貸款成本。官吏管理難免仗勢欺人,【3】敲詐勒索,收受賄賂,防不勝防。官吏管理還有一個弊病,就是宋朝地方財政困窘,各種名目的儲備糧(例如常平糧)常常被移作他用。至於王安石變法的目的是增收,這是眾所周知的。朱熹提到了青苗法的病根,他有針對性地作了新規定,他親自動手,擬定了數千言的詳細的社倉實施細則。朱熹又上奏宋孝宗,宋孝宗專門下詔推廣朱熹社倉。那麼,朱熹社倉是否真正得到順利推行、推廣呢?
二、朱熹社倉在宋代並沒有真正得到推廣
  由於人們過分相信了一些南宋人的說法,同時由於概念的混亂(人們往往誤認為南宋的社倉都是朱熹社倉),便誤認為朱熹社倉在南宋得到廣泛推廣。例如,梁庚堯先生在他的《南宋社倉分佈及資本來源》表後寫道:“表中所列社倉,廣佈於福建、兩浙、江東、湖南、湖北、淮南、廣南各地,可以說幾乎遍布南宋各區。”(北京版P243)又說:“至南宋晚期,社倉遍布全國。”又徵引南宋劉宰的話:“今社倉落落布天下,皆本於文公。”(北京版P244)這很容易給人造成一種印象、一種誤解:朱熹社倉在南宋得到普遍推廣。其實這是不符合實際的。【4】
  1.朱熹社倉在慶元黨禁以前推行成效不大
  首先,在朱熹生前,儘管朱熹本人積極宣傳並身體力行地親自興辦,而且宋孝宗親自下詔,要求各地興辦,但是,實際上響應者寥寥無幾。朱熹在紹熙年間自己也講到了這一情況,他在去世前不久不無淒涼地說:
  [朱熹興辦社倉後]蒙恩召對,輒以上聞,詔施行之,而諸道莫有應者,獨閩帥趙公汝愚、使者宋公若水為能廣其法於數縣。然亦不能遠也。……慶元元年(1197)5–B庚午既望,具位朱熹記。【5】
  淳熙辛丑(1181),熹以使事入奏,因得條上其說,而孝宗皇帝……頒其法於四方,且詔民有慕從者聽,而官府毋或與焉……而吏惰不恭,不能奉承以佈於下。是以至今幾二十年,而江浙近郡田野之民猶有不與知者,其能慕而從者,僅可以一二數也。……慶元丙辰(二年,1196)正月己酉,朱熹記。【6】
  可知從宋孝宗下詔以後,十五年過去了,響應者很少,興辦的社倉數量很有限。隨後即發生了慶元黨禁,朱熹及積極支持朱熹興辦社倉的趙汝愚等都被列入偽黨黑名單,社倉的推廣自然更提不上日程了。此事又被擱了十幾年。真德秀於嘉定末年知潭州任上奏擬增建社倉,也曾感嘆當時社倉並未普遍建立。【7】
  2.南宋後期社倉雖然增加但仍未普及
  嘉定年以後,朱熹及理學的地位發生根本性改變,逐漸由被壓制、打擊的對像變為佔統治地位的學術,朱熹社倉推廣也隨之出現轉機。同時,由於蒙元的壓迫,軍事形勢趨緊,社會矛盾激化,社會保障問題受到重視,也給社倉的推廣提供了條件。於是宋理宗在位時期,社倉在數量上明顯增加。儘管如此.此時期社倉仍遠沒有達到普及的程度。
  筆者曾查閱了能找到的宋元地方志,如《咸淳臨安志》、《景定建康志》、《寶慶四明志》、《淳熙三山志》、《嘉定鎮江志》、《咸淳毗陵志》、《嘉泰吳興志》、《景定嚴州續志》、《至正嘉禾志》、《大德南海志》等,發現這些地方志都不載宋代社倉事。只有《嘉泰會稽志》有社倉一目,其載:
  [孝宗下詔推廣朱熹社倉後]諸路既不能皆如詔,而府外之六縣亦止報府,言一面措置,竟不以已立社倉為言。惟會稽、山陰二縣至今為小民之利。【8】
  可知在朱熹任提舉常平的浙東紹興府,也只有附郭會稽、山陰二縣建了社倉,而六個外縣都沒有建。筆者又查閱了南宋全國性地方志《輿地紀勝》,結果只找到一則關於廣西橫州社倉的記載。【9】梁庚堯先生《南宋社倉分佈及資本來源表》收集資料基本完備,也只涉及南宋33個州郡,其中行都臨安府地區全無一例。又南宋後期人林希逸講:“餘閩人也,恨文公之法不及於吾郡。”【10】知當時福州全無社倉。在南宋人的文集中,找到的關於社倉的記載也很稀少。記載的稀少說明了當時社倉並不普遍。
  3.南宋後期社倉中有相當多社倉不是朱熹社倉
  還應指出,從南宋文獻關於社倉的有限記載中,我們看到,有些雖名為社倉,實際卻不是朱熹提倡的那種社倉,其中包括朱熹為之撰寫記文者,也並不都是朱熹社倉,其中就有類似常平倉的糴糶倉,即不是災年放貸的那種倉。如朱熹為之作記的邵武軍光澤縣社倉,“夏則損價而糶以平市估,冬則增價而糴以備來歲”,【11】即是糴糶倉。南宋理宗時劉宰講:“姑以文公所行與所聞於他郡者論之……或糶而不貸,或​​貸而不糶。吾邑貸於鄉,糶於市,其事亦各異。”【12】如慶元府昌國縣的社倉系“淳祐十二年,縣令費詡建”,雖稱“祖朱文公遺意”,但卻只是“遇青黃不接艱食之時,則平價以糶,歲以為常”。【13】理學家袁燮記洪都府社倉,也是“時乎價貴,亟下其估與民為市,賤复糴之如環斯循”。“官無遠運之勞,民有近糴之便”。“不惟減價而糶,而直以糴價糶之純,於為民無利心焉”。【14】理學家魏了翁記瀘州社倉也是“以時糶糴”,“糶以元直,將以製物低昂”。【15】他所撰《端平元年勞農文》內言:“廼循社倉之法,官樁本錢,秋糴春糶以平物價。”【16】所言社倉也是糴糶倉。時人度正記巴州社倉,“登熟則以價糴之”,“期月穀價暴貴,細民不易,則收二分之息而糴之,以濟貧弱,以平市價”, “歲以為常”。“於先生(朱熹)條目雖若稍異,然其所以惠利窮困之意大抵同也。”【17】可知這種糴糶倉在南宋社倉中佔有不小的比例。
  這種糴糶倉雖往往也自稱仿效朱熹社倉法建立,但與得糧者是現錢交易關係,大大減少了出貸後收不回的風險,而窮人無錢即不得救濟,大大縮小了受眾面,與朱熹社倉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
  另有些社倉很可能也不是朱熹社倉,如魏了翁記:
  [許奕]嘗欲行古社倉法,捐錢五百萬,命弟契買善田試之一鄉,自為規約,貧者月有廩,歲晚有衣褐財粟,而藥疾槽死舉生隨求而應者又不與也,於遂、於潼复推行之。【18】
  此事發生在嘉定年間,言“古社倉法”,不言“朱子”法,當非偶然。又下言“買田”等情節,均為朱熹社倉規約所無,故很可能所建社倉也非朱熹社倉。見於記載的南宋社倉有相當一部分是情況不明的,恐怕其中有一部分都不是依照朱熹構想建的社倉。又朱熹再傳弟子黃震整頓廣德軍社倉,他自己講:“窮年餘之力,經理更革,以其收息實由六百畝承代人戶認息,且使常年不貸,惟荒年則貸之而不復收息。凡費皆取辦於六百畝官田之租。”【19】經他一整頓,廣德軍的社倉與標準的朱熹社倉也有兩方面的差異:一是全不收息,二是常年不貸唯荒年貸,只救災不救困。嚴格說,也已不是朱熹社倉了。至於下文所言數量可觀地打著“朱熹社倉”的旗號,卻乾著坑害百姓勾當者,就更是冒牌貨了。
  所以,南宋時期真正的朱熹社倉數量是很少的。
三、南宋後期社倉出現嚴重問題
  真德秀在嘉定末年,就言及社倉“歲久法壞,每為之太息”,“近歲士大夫以其蠹弊多端,往往歸尤於法,欲舉而廢之”。【20】馬端臨於真德秀增建潭州社倉後記:“然事久而弊。或主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無可給,或拘納息米而未嘗除免,甚者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21】”遲於真德秀,時人林希逸說:
  古人為惠於民,未有不自均田始者。田不可得而均,民無以自濟,於是有貴賤斂散之法。然耿司農請於漢,官為斂散也。故曰常平。長孫度支請於隋,民自斂散也,故曰義倉。後人失其意,皆歸之公家。於是考亭先生本其初以復之,此社倉所由作也。其慮甚遠而惠甚溥矣。曾未百年,此法亦敝,非蠹於官吏,則蠹於豪家。民之無仰自若也。【22】
  他說得較為抽象,只是說社倉法遭到官吏、豪家的破壞。時人俞文豹講得較具體,他講當時社倉“本息之米官悉移用,荒年未嘗給散,而每年照元借名籍拘納息米如故”。“年年白納,永無除放之期。學職並緣苛取,乘勢作威,拘催鞭撻無異正賦。”“若惠出官司,經由吏手,則利未及民,先肆其擾”。【23】據此,一是當時將社倉糧全部移作他用,不用於出貸濟貧;二是年年強暴催徵,如同新增賦稅。另一時人劉宰也說:“姑以文公所行與所聞於他郡者論之……未久輒弊,有因其弊而廢者。”他概括地說,當時社倉的情況是:“狡者欺之,頑者負之,強者奪之,吏之無識者侵漁之。”【24】
  黃震號稱朱熹再傳弟子,他詳細分析了廣德軍社倉的弊病。指出:“所使主倉之上戶,即前日倍稱取息之舊人”。“陽借貸斂濟人之權,陰肆為富不仁之術。”他又說:“以巨室之不仁,迫小民之不願,又壓以官司之勢,而塞其赴恕之門。”即講主管有假借官方勢力欺壓百姓。“其貸而給谷也,十僅得七八,而斂也反倍之”。有時竟造成“社倉一年富於一年,鄉民一年窮於一年”。官員強迫百姓必須藉貸“小民畏貸谷,甚於畏科敷,而貧者竟貸之而流亡。上戶避倉職甚於避差役,而黠者反攘之以侵蠹”。“鄉民群訴”,“以為社倉不除,皆當逃避他郡”。【25】他又說:“餘前歲負丞廣德,見社倉元息二分,而倉官至取倍稱之息。州縣展轉侵漁,而社倉或無鱖石之儲。其法以十戶為甲,一戶逃亡九戶賠補,逃者愈眾,賠者愈苦。久則防其逃也,或坐倉展息而竟不貸本,或臨秋貸錢而白取其息。民不堪命,或至自經。僉謂此文公法也,無敢議變。”【26】社倉完全成為當地一害。他又講:“及來撫州,社倉幸皆鄉曲之自置,有如文公初立之本法。然亦間有名​​雖文公而人不文公,其初雖文公而其後不文公,倚美名以侔厚利者亦已不少。”【27】撫州的情況也不容樂觀。於是,他認為當時的社倉普遍存在問題:“今行之以官者果或倚之以虐民,文公記社倉已預防其流弊;今行之以私者,果或借之以豐已。”【28】
  王柏也是朱熹再傳弟子,他說:“昔文公朱先生創社倉之法,猶可以補王政之缺。一時則效者多,而皆不能得全其始終者,蓋不知守其兩言。其奏請固曰:以鄉之有行義者主之,官司不得與。後人忽此語,而二病交相攻。及至於壞,嘩然詆訾,無敢扶持。”【29】又說:“社倉、廣惠有名無實、有害無利。”【30】他也分析了當時社倉的弊端,指出:朱熹社倉法被改變:“昔之法也,先給以米,貸以米,斂亦以米。今也不然,斂以錢,科以糴,若能薄增厥直,亦何患民之不樂輸哉。價既不平,穀不時至,勢必至於敷擾以抑勒,人情之所不堪,小民未受其利,中產先被其害。”有時雖用鄉人主管,但“甘心任責者,率是豪霸之人,實時移易私用,空其封鎘,及至撿核,不過旋賂官吏”。糴糧時“例行敷抑,或增會價,或添斛面,或責以上色之米,或有數十里擔夯之費,猶云可也,有產者惴惴然恐後日之不給錢而白敷米,如和買羅絹之類”。【31】
  顯然,南宋後期,社倉普遍出現了嚴重問題。相當一部分社倉之名雖存,社倉之實全無,官方仍然打著朱熹的旗號,實際全不按朱熹的設想從事,甚至淪為害民之具。
四、社倉與官方的關係
  朱熹社倉在推行過程中為什麼會出現如此多、如此嚴重的問題?我認為應當從朱熹社倉法本身找原因。朱熹社倉法的主要特點之一,是社倉不由地方官直接管理,這當中可能寄託了朱熹想避免社倉糧被官府移作他用的企圖,可能寄託了想讓社倉擺脫成為貪官污吏盤剝百姓工具命運的用意。這些能成為現實嗎?
  1.社倉糧被移用情況發生
  如前所述,朱熹批評青苗法“其處之也以縣而不以鄉,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因而,朱熹社倉的重要特點就是設在鄉間,由鄉人士君子管理,而不讓州縣官吏管理。對於朱熹的良苦用心,後人也頗有體察、頗為重視,如王柏講:“其(朱熹)奏請固曰:以鄉之有行義者主之,官司不得與。後人忽此語,而二病交相攻,及至於壞。”【32】又說:“恭靚淳熙八年,朱先生申請社倉指揮若曰:其斂散之事與本鄉耆老公共措置,州縣並不須干預抑勒。至哉言乎此。行法者所當共守也。今也不然,領以縣官,主以案吏……”【33】黃震也講:“朱文公社倉法主於減息以濟民,王荊公青苗法亦主於減息以濟民,而利害相反者,青苗行之以官司,社倉主之以鄉曲耳。故我孝宗皇帝頒文公法於天下,令民間願從者聽,官司不得與。廣德社倉創於官,故其弊不一。”【34】社倉設於鄉、由鄉人士君子管理,是否就可以擺脫官府的控制,可以避免社倉糧被移作他用?可以避免國家強力的濫用啣貸強徵)?可以避免貪官污吏的營私舞弊、敲詐勒索呢?
  首先,必須指出,在宋代,興辦社倉、推廣社倉這種事沒有官方的支持是不能想像的。朱熹本人在創辦崇安社倉時,他的身份是賦閒官員,但本糧是由官方提供的,他是受知縣諸葛廷瑞的委託,得到知府徐嘉的支持。【35】最後,是由宋孝宗下詔推廣的。其次,朱熹也清楚辦社倉離不開各級官府,關於社倉與官府、地方官的關係,朱熹作瞭如下設計:首先​​,官府不直接派員管理社倉。其次,宮府要積極支持興辦社倉,必要時提供本谷或本錢。再次,官府履行監督職能,特別是每年要派員監貸、監納。最後,懲處嚴重違規者,包括查處貪污、營私舞弊、故意欠賬不還等。
  實際推行過程中情況是怎樣呢?我們看到,多數社倉都是由地方官(提舉、知縣最多)主持興辦的,由鄉紳自發地挑頭興辦的相對較少(梁庚堯《南宋社倉分佈及資本來源》表中倡辦人為地方官的31項,倡辦人為賦閒官員和鄉紳的26項,其餘為身份不明者。而地方官往往同時興辦多所,如真德秀在潭州各縣共興辦百所,而地方鄉紳一般只興辦一所)。那些地方官一手操辦的社倉,往往都是官出本糧,地方官是否能依照朱熹設想,不直接干預社倉管理,就很難講了。因為資金、糧食既是地方官籌來的,主管社倉的人必定是他指定的,這樣,他們就不大可能不直接干預管理(例如黃震批評的康知軍)。
  朱熹曾對人講起不讓地方官直接管理社倉,引起一些地方官的反感和不合作,他說:“因民戶計較沮撓社倉倉官,而知縣不恤,曰:此事從來是官吏,見這些米不歸於官吏,所以皆欲沮壞其事。今若不存官倉,數年之間,立便敗壞,雖二十來年之功俱為無益。”【36】朱熹或許講的過於嚴重,大約想沮壞社倉的,主要是那些平時經常魚肉百姓的官吏,不一定所有的官吏都這樣壞,但多數地方官對興建無利可圖的社倉熱情不高,卻應是事實。另外,地方財政既很困窘,對社倉糧心存覬覦似是難以避免的。《宋史》在記載朱熹、真德秀倡導社倉並產生了積極效果之後,即謂“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37】南宋後期俞文豹也講:朱熹倡建社倉,“久之,本息之米官悉移用”。【38】可知朱熹原先擔心社倉米被移用,結果這種事還是發生了。
  2.禁移用詔令引出的嚴重後果
  由於出現了地方官非法移用社倉糧的情況,同時又由於南宋後期統治者深感緩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為防止已有社倉因移用而垮廢,頒行了考核地方官社倉業績的規定,在殘存的《淳祐吏部條法》中,保存有這方面的敕令:
  《尚書左選考功通用申明》:紹定三年(1230)七月五日,尚書省劄子:安吉州長興縣申,本縣創立社倉,專為歉歲濟民之備。慮將來官吏巧作名色,妄有借兌移易,乞札下吏部,自今為始,應本縣知縣遇考,及滿替,批書印紙,先次取會社倉,有無支移借兌移易社倉錢米壹項。札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
  《尚書侍郎左選考功通用申明》:淳祐六年(1246)八月空日,尚書省劄子:權發遣廣德軍康植申,創置社倉,立定規約,申欲令兩縣知縣,以兼檢察社倉系銜。若當代日。取新官抱足狀,方許批書離任。一、每縣選差佐官,為措置社倉官,侯任滿,契勘社倉委無虧欠,批書離任。戶部申,檢準紹定三年正月三日,新知婺州王夢龍奏,建立杜倉,措置賑貸平糴。乞自今後應管下金華、東陽、義烏、永康、蘭溪、浦江、武義七邑知縣、縣丞,赴部注擬,令於本銜各帶提單義役社倉事務,考理課其勞書之印紙。及至滿罷,令知通考核,委無疏虞,保明具申本路提舉司行下,方許放行批書。本部勘當,證常平法比附叉倉施行。八月九日,奉聖旨:下吏部,自後廣德軍兩縣令佐滿替,照婺州七邑體例,考核社倉,如無遺闕,方許批書離任。右札付吏部。
  此處所引應不是有關敕令的全部,但已能說明,宋廷為防止社倉因倉糧被移用而垮掉,將“提舉社倉”加入地方官的官銜,規定知縣等離任辦交接時。要考核“社倉有無支移借兌移易”,必須在“無遺闕”時,方可離任。由此類硬性規定引出了新問題,那就是知縣為保證順利升遷,就要設法創造社倉業績,至少要使本縣社倉充實。而要有社倉業績,要使社倉充實,就必須保證社倉糧足量出貸,貸出的糧連本帶息按時還納,如果還納或存留的不是糧而是錢,還必須轉變成糧。於是,就出現了強迫出貸、強制還貸還息、硬性低價派糴等情況。時人劉宰說:“某鄉間社倉稍稍整齊,聞朝路中時有議者,今見在米本不能數千石,而論者已謂其多,深恐小遇水旱,必有科擾之患。”【39】所謂“科擾”,無疑就是指強迫出貸、強制還貸還息,低價硬性糴買等。時人王柏細緻地講了社倉強制糴糧事,他說:“所可大慮者……當其再糴而償之價不逮時,例行敷抑,或增會價,或添斛面,或責以上色之米,或有數十里擔夯之費,猶云可也,有產者惴惴然恐後日之不給錢而白敷米,如和買羅絹之類,此亦不得不慮及此……今若重敷,民不堪命,故當一番敷糴之時,吏持其柄以為乞取之資,其害尤不小,是豈治世之良法哉。”【 40】時人黃震講廣德軍情況,顯與前引《淳祐吏部條法》中的敕令直接相關,他說:廣德軍規定,社倉“必使盡數均貸,且令計息未足縣官不許批書。於是奉行者不待其願貸,類追迫而使之貸矣。是窘於力之不迨”。又說:“以巨室之不仁,迫小民之不願,又壓以官司之勢,而塞其赴恕之門,此初意雖本於文公之社倉,而流弊幾類於荊公之青苗,勢有必然,事無足怪。”【41】他又講:“餘前歲負丞廣德,見社倉元息二分,而倉官至取倍稱之息。州縣展轉侵漁,而社倉或無甑石之儲。其法以十戶為甲,一戶逃亡九戶賠補,逃者愈眾,賠者愈苦。久則防其逃也,或坐倉展息而竟不貸本,或臨秋貸錢而白取其息。民不堪命,或至自經。僉謂此文公法也,無敢議變。”【42】他又講了強制追徵的情況:“旌孝一都[貸首]沈子亨等稱,逃亡五十三戶,積欠穀五千八百四十斤,盡抑令代納。”“葛下三都潘四五等稱祖父充貸首,子孫不得脫免,甚至孤寡亦不得免焉。”“永岳十八都倪五四等稱逃亡並要甲內填還,鄉民枉被逼勒。”“桐油一都曾千七等稱逃戶貸谷,穀不出倉,只就倉展息,息上又生息,展轉抑陪。”【43】總之,朝廷對地方官作了社倉考核的硬性規定,就導致縣官對百姓的一系列硬性措施,最終導致強制借貸、強制徵收、強制糴糧等情況發生。
  於是,宋廷又有禁止科配之令:
  [癸卯淳祐三年八月]壬申,詔申嚴郡國社倉科配之禁。【44】
  可惜此詔原文遺失,我們無法得知“科配”具體指什麼,但應即是強制借貸、強制徵收、強制糴糧。然而黃震等人所言情況大部分是在淳祐三年以後的,可知朝廷此令並沒有得到認真執行。
  以上情況說明,在當時歷史背景下,興辦社倉、推廣社倉、維持社倉運轉都是離不開官府的,官方的政治強力不可避免地會滲透到社倉管理中來,政治強力不但會體現在官吏身上,也必定會體現在社倉管理者(包括主持者和參與管理的貸糧人和受納糧人等)身上。那種認為官府不直接管理社倉,就可以避免社倉糧被移用、社倉管理者就不敢仗勢欺人、向百姓亂施淫威的想法,其實是不現實的。
  3.官吏與管理人員的盤剝
  與各種強制相伴,官吏和管理人員的盤剝也隨之發生。前引文已言及“州縣展轉侵漁”,“社倉元息二分,而倉官至取倍稱之息”等。俞文豹又講:“荒年未嘗給散,而每年照元借名籍拘納息米如故……餘兄文龍為會稽尉,見府學職事移文,委催社倉米。究其所以,則皆是息米,年年白納,永無除放之期。學職並緣苛取,秉勢作威,拘催鞭撻無異正賦”。【45】即講學職並緣苛取。黃震則講:“官司督促倉職,但欲取足本息,而不知倉職之並緣擾民。倉職陰剝小民,但期倍稱取息,而不恤小民之痛苦無告。”有“倉職有折錢人己及穀不入倉”之事。也有“倉職苛取地盤谷”之事,還有“出入各秤,高下異守,其貸而給谷也,十僅得七八,而斂也反倍之,故有訴所出不足以了陪納,又復取之私債者”。他又歸納說:“社倉之不免於弊者,正因取息,而倉職得以並緣耳。【46】”可知,設想社倉不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就可以使百姓免受盤剝、敲詐勒索等,是不現實的。
五、關於社倉主持管理者
  前文述及,朱熹批評青苗法“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據此,朱熹社倉的一個主要特點,即是要“職之以鄉人士君子”,即以“鄉人士君子”為社倉的主持者、管理者。然而,或許是由於朱熹在親自興辦社倉過程中,自己就是社倉主持者,朱熹在他參與擬定的社倉條例中,關於主持者的文字並不多。他只是講,社倉要讓“本都土居或寄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與本都上富等人戶(一作“本鄉出等人戶”)主執斂散”。【47】卻又講:“倉中事務並委鄉官掌管”,“鄉官從本軍給帖及木朱記。”(清江縣)他還言及社倉由社首、保甲正長參加管理。土居或寄居官員、士人有行義者與鄉官、社首等是什麼關係,朱熹未作說明。可知,朱熹對社倉主持人問題想得還不是特別清楚。
  然而,在社倉推行過程中,出問題最多的就是社倉的主持者。
  陸九淵是讚同朱熹社倉的,他講到家鄉地方官趙某倡行時遇到的問題:
  向來社倉趙丈欲行之,移文郡縣,揭示衢要,累月無應之者。趙丈往往以詢所善,或告之以此事全在得人,苟非其人,不如勿為之愈。建寧社倉始於朱元晦、魏元履,今誠得如陸梭山為之,乃可久耳。【48】
  趙某下公文召募社倉主持者,“累月”無人響應,結果是他的哥哥陸九韶(梭山)成了本鄉社倉的主持者。之所以少有響應者,主要是社倉主持者難作,人們知難而退。
  朱熹本人曾講:“麻沙常平社倉曾被一新登第人詭名借去一百餘石,次年適值大赦,遂計會倉司人吏直行蠲放,緣此鄉俗視效,全無忌憚,【49】此官米便同己物,歲久月深,其弊愈甚。”曲此處冒借糧不還者雖不是社倉的主持者,但冒借糧不還事之所以會出現,無疑與社倉主持者直接相關,或則主持者畏懼這位“新登第人”,或者是主持者與借貸者通同作弊。朱熹晚年曾感嘆“有治人無治法”,【50】朱熹嫡傳弟子黃乾也講了類似情況,他說:“數年以來,主其事者多非其人,故有鄉里大家詭立名字,貸而不輸,有至數十百石者。然細民之貸者則毫髮不敢有負。去冬少歉,使趙公行部,豪猾詭名之徒所逋甚多,恐無以償,遂鼓率陳詞乞權免催。趙公遂從其請,而細民善良者亦觀望而不輸矣。所在社倉索然一空。”【51】主持人不能堅持原則,社倉就會垮掉。朱熹、黃乾都沒有直接講主持人作弊,下引《會要》一則記載卻是專講主持人(此稱之為倉官)作弊的:
  [嘉定]七年三月九日,臣僚言:“福建地狹人稠,歲一不登,民便艱食……比年以來,社倉之米不貸於貧民下戶,而土人倉官乃得專之,以為謀利豐殖之具,所貸者非其親戚,即其家佃火與附近形勢、豪民之家。冬則不盡輸,其可得而斂者又為倉官私有。……乞下提單司每歲擇一清強官,核實見在米數,其欠折則監倉官填還,責之保司,同共管掌。歲委令、丞收支,修復舊法,樁管儲蓄,斂貸以時。”從之。【52】
  引文將主持者營私舞弊的情況描述得頗具體。值得注意的是,朝廷針對此種情況採取的措施,又等於將社倉直接置於地方官的掌控之中,偏離了朱熹對社倉的構想。
  朱熹再傳弟子真德秀也講到主持人問題,他說:
  某考之諸處社倉敗壞之由,蓋緣其始多是勸諭士民出本,因令管幹,往往視為己物,官司亦一切付之,不加考察,且無更替之期,安得不滋弊幸。某今來所置諸縣社倉百餘所,一切從官司出本,選擇佐官分任出納,鄉士之主執者不得獨專其權,兼令二年一替。【53】
  他認為主要問題出在一些地方的社倉是私人出的本糧,又委託這些人作主持者,社倉就成了這些人的私產,任所欲為。於是他在潭州推廣社倉,就一律由官府出資,同時對主持者實行任期制。這樣一來,無疑同樣是增加了地方官府控制社倉的能力,貪官污吏藉此謀私恐怕是難以避免的。
  朱熹的三傳弟子王柏很生動地描述了好人不願作社倉主持人而壞人卻爭著作社倉主持人的緣由,他說:
  其未發之時,主者謹視封鑰,不敢以新易陳,或差官檢視盤量,既有酒食徵需之供,又有人從偷竊之耗,主之者凜凜度日,有破家蕩產之懼。此所以鄉之善士不願委請,而多方脫免,詞訟反至紛紛。其甘心任責者,率是豪霸之人,實時移易私用,空其封鐍,及至撿核,不過旋賂官吏。當連年旱傷,米價頓踴,慮其賑給,見底反巧為說辭以蔽當路,寧科抑而不敢盡發也。【54】
  王柏還講了朱熹曾熱情表彰過的婺州金華潘氏社倉的情況,說:“予每誦朱子《金華社倉記》而有感焉。彼以婺之甲戶止輸谷五百石,以貸十保之民,其惠固以甚狹。不數十年,其富自若,而此倉已廢者何哉?詩書之澤不流於子孫,而仁義之心已亡烏識。”【55】潘氏兄弟一死,後代對社倉不再感興趣,社倉隨之廢棄。黃震批評知廣德軍康某委任失當,說:“其所使主倉之上戶,即前日倍稱取息之舊人,為善不出於本心,臨財寧免於故態。於是陽借貸斂濟人之權,陰肆為富不仁之術矣。”【56】據他所言,康知軍委任的社倉主持者,大抵就是以前放高利貸的人,結果打著社倉的旗號,作著放高利貸的勾當。照理一軍有許多鄉,即有多處社倉,這樣多的社倉不應都是如此,黃震或許有些誇大。但廣德軍社倉有一部分是由以前放高利貸的人掌控,這是可以肯定的,這些人使社倉變了質,也是可以肯定的。
  黃震在撫州又遇到了一例利用社倉謀私的典型:
  照對本州今歲米貴,民多餓死,極救無具​​言之痛心,所藉者惟勸糶耳。而勸糶亦有難行者,寄居前轂城縣尉饒立積米累巨萬,而性吝嗇,其餘中戶尚從勸糶,惟此第一出等戶,獨不從勸糶,凡其回報,皆是相欺。某自揣人微,固難以必巨室之聽,最是饒縣尉遍撫州諸邑鄉落積租皆有社倉。豐年樂歲多取貸息,及今荒年算計,目今米貴,將來得息,而或價傾,恐反失利,遂一粒不貸,惟深其扃鋪以待客販,以此民怨入骨,哀訴滿庭。某謂社倉正為荒年設也。今乃豐年民不願貸,反抑貸以取其息。荒年民正仰貸,忍負賴以視其死……分項差官四出監貸,而所差同官以及州縣吏卒乃蹙額相吊,謂饒宅威制一州。今若行此,禍且立至,或叩頭乞免,至於垂泣。某竊念此事某實自為之,萬一果累同官,於心何忍。所合先次申聞,乞賜照應,或將來饒縣尉果有詞訴,及或買人遊說中傷,某願身坐其罪,無以及同官,不勝願幸。【57】
  這位饒縣尉建的社倉竟然遍布撫州各縣,他用倉糧豐年放高利貸,災年囤積居奇拒不出貸。作為知州的黃震想派官吏查處,所派之人竟“叩頭乞免,至於垂泣”,連黃震本人也感到受到威脅。黃震又言,他派人下各縣鄉強制性監督饒氏社倉貸糧,饒縣尉此種情況下,仍然頑抗,至少先後兩次以金錢收買監貸官,並設法轉移倉糧。【58】這當然應屬最極端的事例,但由此可知,利用社倉謀取私利的社倉主持人在當時也不會太少。
  通過朱熹社倉的推廣,通過以上分析實例,參照朱熹的原始構想,我們可以對朱熹社倉主持人的必備條件作如下歸納:一、他們必須是沒有正式差遣的鄉紳或賦閒官員。二是要能爭取到地方官支持,三是能抵制地方官不正當乾預。四是還要能對付本地豪強包括賦閒官員破壞行為。五是有管理社倉的精力和能力(出貸和追償,變通利率,查處違規者,管理名冊,防霉壞防偷盜,維護糧倉)。六是有一定的經濟條件(至少自身衣食不愁)。七是不想通過社倉謀取物質利益且熱心於社倉事業。合乎這七項條件者,實在是為數不多。
  朱熹本人倡辦並主持社倉,是因為他是位理學家,有替天行道的信念,他又有官,可以通過“奉祠”獲得俸祿而衣食無憂。但是,如果社倉推廣,全國應有成千上萬的社倉,應有成千上萬的主持者,他們不可能都是理學家,也不可能都有官階。那麼,我們就應考慮到這些主持者的精神報酬和物質報酬問題,這個問題恰恰又是朱熹構想中所忽略的問題。試想當時能有多少一不為名二不為利、又有能力的人來承擔起社倉的重任?
  還有一個成千上萬的主持人由誰來選、誰來定的問題。如前所述,由地方官來選、來定,就可能出現地方官過度干預社倉的情況,就可能出現地方官與豪強勾結作弊的情況,如何來防範和解決?由百姓來選,似乎中國古代又少有先例。由賢者自薦,又存在一個地方官、本鄉人能否認可的問題。
  社倉主持人是社倉的核心、關鍵,而朱熹對社倉的構想中,這又恰恰是考慮不周不細的,在推行過程中社倉出問題就是勢所必然的。
六、小結
  王柏曾對如何辦好社倉發表瞭如下議論:
  逮其(朱熹)晚年,又自憂其無守法之人,故曰:有治人無治法。此雖老生常談,然其實不可易之至論也。蓋無人以守之,則法為徒法,而不能以自行。況於所謂社倉者,苟非常得聰明仁愛之令、忠信明察之士,相與並心一力,以謹其出入,而杜其奸欺,則其法之難守不待已日而見之矣。此又予之所身試者。【59】
  他在這裡提出,辦好社倉需要三方面的必要條件(他說這是源於他的親見親歷):一是“常得聰明仁愛之令”,二是有“忠信明察之士”作社倉主持者,三是“相與並心一力,以謹其出入,而杜其奸欺”。他講的正是我們上文所討論所涉及的:辦好社倉要有官方的真誠扶助,要有德才兼備的主持人,要有二者之間有效的合作。滿足這樣的要求,實在太難。所以,儘管有少數基本滿足上述要求的朱熹社倉的成功範例,這些成功社倉的興辦確實給百姓造了福,但是,在宋代的歷史背景下,社倉不可能擺脫官府的過度干預,不可能擺脫與政治強力相伴的貪污受賄、敲詐勒索、濫用暴力等。社倉也不可能給自己找到那麼多合格的主持人。朱熹社倉不可能普遍推廣,一旦強行普遍推廣,不可能不出變利民為害民的大問題。
註釋:
【1】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鄧雲特:《中國救荒史》,上海書店出版社影印本1984年版;王德毅:<宋代災荒的救濟政策),商務印書館1970版;葉世昌:(中國經濟思想簡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文:《宋朝民間慈善活動研究》,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12月版。還有數量眾多的學術論文,最具代表性者例如梁庚堯:《南宋的社倉》,載《史學評論》1982年第4期,《宋史研究集》第二十二輯,國立編譯館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1992年;張全明:《試論朱熹的社倉制》,載於華中師範大學《研究生學報》1987年1期;《社倉制與青苗法比較芻議》,載《史學月刊》1994年第1期;許秀文:《淺議南宋社倉制度》,載《河北學刊》2007年第4期;賈玉英、趙文東:《略論朱熹的荒政思想與實踐》,載《河南大學學報》2001年第5期;田浩:《所謂朱子的社倉與當代道學社群和政府裡的士大夫的關係》,載《黃山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張品端:《朱熹社倉法的基本內容及社會保障作用》,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9年第3期;吳定安:《朱子社倉之法及其影響》,載《江西社會科學》2000年第12期;柴勇:《論朱熹對社倉制
度的探索與實踐》,載《燕山大學學報》2007年增刊等。在上引著作論文中,絕大多數都對朱熹社倉持讚揚態度,只有胡寄窗先生認為:“只不過是給農村豪猾增加一種侵漁貪污的機會,對貧困農民並無多大實際利益。 ”(《中國經濟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11頁)又似乎有受到“文革”影響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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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社倉原名五夫社倉初建於南宋乾道七年1171年為朱熹首創並命名的一個民辦社倉因社倉之址坐落在崇安縣五夫里而得名邑人為了紀念先賢朱熹這個惠民善政遂改稱五夫社倉為朱子社倉社倉坐落在崇安縣五夫里籍溪坊今五夫鄉興賢街之鳳凰巷內
乾道四年1168年春夏之交閩北建陽崇安浦城一帶因災情十分嚴重年成荒饉饑民騷動朱熹是時在五夫屏山居里祠祿養親崇安知縣諸葛廷瑞知朱熹之賢誠邀他會同鄉耆劉如愚共商鄉里之救災賑糶善舉朱熹力功里中豪富發家中存粟以平價賑濟災民同時上書建寧知府徐嘉請求發放常平糧倉官倉的存糧以應救災急需災情遂得緩解
次年朱熹慈母仙逝在家守制的二三年內他又先後上書給繼任建寧知府的王淮沈度請予五夫建倉他寫給王淮的信中說天有不測之風雲今災解不可不料后復有前之事粟償之後山民無益存之積青黃不接之時又要加倍息借貸于豪富況官粟存倉為法甚密遠水解不得近火請予五夫建倉留賑每年一賑一償又能易新以藏實為一舉二得之舉給沈度的信中寫道請仿古法為社倉以儲之不過出捐一歲之息宜可辦朱熹的惠政之舉得到官府的支持朱熹在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中追述道沈公從之且命以錢六萬助其役於是得籍坂黃氏廢地而鳩工度材焉經始於七年指乾道七年五月而成於八月為倉三亭一門牆宇舍無一不備朱文公文集卷七七
社倉竣工之後朱熹又舉薦里中較有德望之人劉復劉德輿劉琦劉玶四人共同管理制訂了倉規並取得了知福州府陳俊卿前丞相的支持朱熹追述道方且相與講求倉之利病且為條約會丞相清源公出鎮茲土入境問俗予與諸君因得具以所為條約者迎白于公公以為便則為出教俾歸揭之楣間以視來者乾道七年1171年八月社倉建成后倉廒貯存盈滿從此春夏青黃不接之時賑放冬秋償清存放變官倉常平倉賑糶為民倉社倉賑濟大利於民
朱熹在寫了建寧府崇安縣五夫社倉記之後還勒碑以志之據康熙崇安縣誌還記載竣工之日朱熹還在倉壁上題了一首警詩度質無私本是公寸心貪得意何窮若教老子莊周見剖斗除衡付一空借以勸戒管理人員
五夫社倉建成受益后建寧府爭相仿效相繼建倉的有建陽長灘大闡社倉光澤建寧順昌等地也先後建倉儲糧明嘉靖建寧府志載社倉前賢創之後人因之皆惠政也五夫社倉建成十年之後即淳熙八年1181年十二月朱熹在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任期內因逢荒年饑民遍野餓殍遍地遂奏事延和殿向孝宗獻策救災他列舉在崇安五夫創辦社倉之利痛陳官倉之弊孝宗褒獎他敢於直言立即派他回浙東趕辦救荒大事朱熹不負上望當年盡緩災情使饑民無斷炊之憂第二年南宋朝廷將朱熹呈請施行的社倉法頒詔行於諸府各州 自此五夫社倉因為開救荒之先河被譽為先儒經濟盛跡歷代重修不輟因而保存完好
朱子社倉最後一次修建於光緒十五年1889年由朱熹裔孫鄉紳朱敬熙主其事社倉大門外的匾額為五夫社倉四個磚雕大字上款為光緒已丑仲夏吉立下款為花翎郎中朱敬熙建大門內為院落供挑糧者歇息約30余平方米二門匾額為朱子社倉四個磚雕大字上下款分別為光緒己丑仲夏和裔孫朱敬熙建二門內即為糧倉左右並列倉廒可供存糧六七十萬斤倉廒兩側有寬敞通道便於農民糴糶糧谷時過秤記帳倉廒後面設有倉管人員宿舍社倉面積約1400平方米社倉的廒廩現仍為五夫鎮糧站存糧之用
社倉法的實施, 不僅減輕了封建國 家財政的負擔, 而且改變了受災民眾單純依靠國家撥穀救濟的思想, 有效地培養了農民自我保障意識它還找到了一種以民間力 量為主, 興辦一種互助性質備荒倉儲 的辦法開耀鄉實行社倉法十余年, 除建倉房三間和 歸還所借常平米外, 尚有餘 糧 3100 石當 時, 開耀鄉有人口約 2000 多人, 而能有 3000 多石糧食作為社倉基金, 就當時而言, 應該說水平是相當高了朱熹在常州宜興縣社倉記中說: 始予居建之崇安, 嘗以民飢, 請于郡守徐公嚞, 得米六百斛以貸, 而因以為社倉今幾 三十年矣,其積至五千斛, 而歲斂散之里中, 遂無凶年30 年不到, 開耀鄉五夫社倉有基金五千斛糧食這已充分說明, 開耀鄉五夫 社倉已經超過常規賑恤範圍, 向全面社會保障前進了一步, 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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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倉事目 (晦庵集卷九十九)
宣教郎、直祕閣、新提舉兩浙東路常平茶鹽公事,朱熹,今具社倉事目如後:
一、逐年十二月,分委諸部社首、保正副,將舊保簿重行編排。其間有停藏逃軍及作過無行止之人隠匿在内,仰社首、隊長覺察申報尉司,追捉解縣根究,其引致之家,亦乞一例斷罪。次年三月内,將所排保簿赴鄉官交納,鄉官點檢,如有漏落及妄有増添一戶一口不實,即許入告,審實申縣,乞行根治。如無欺弊,即將其簿紐算人口,指定米數,大人若干,小兒減半,候支貸日,將人戶請米狀拖對批填,監官依狀支散。
(依每年的十二月,分任委派各部的社首、保正、保副,將舊《保簿》重行編排。其間有停藏逃軍、作過行蹤不定的人隠匿在裡面的,希望社首、隊長覺察申報尉司,追捕、捉拿、解送縣府追根究柢,其引發招致戶家,也請求同案例斷罪。次年三月内,將所排《保簿》,往赴鄉官交納,鄉官點檢,如有漏落及妄有増添一戶一口不實,即准許接受告發,審判定實申報縣府,請求執行根本治理。如無欺弊,即將其《保簿》結算人口,指定米數, 大人若干,小兒減半,等候支貸日,將人戶《請米狀》拖對批填,監官依狀支散。)
(逐:依次、按照順序。如:「逐年增加」、「逐條說明」。)
(無行止:謂行蹤不定;行跡可疑。《新編五代史平話·漢史上》:「您莫是奸細的人?今官司緝捉無行止目生異色人,可依直向咱説來!」 )
一、逐年五月下旬,新陳未接之際,預於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給貸,仍乞選差本縣清强官一員、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前來,與鄉官同共支貸。
(依每年的五月下旬,正當新舊不接的時候,預先於四月上旬申報州府,請求依例發貸,請求選派差遣本縣清強官員一名、人吏一名、斗子一名,與鄉官一起共同發貸。)
一、申府差官訖,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曉示人戶,各依日限,具狀結保,正身赴倉取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隊長、大保長,並各赴倉,識認面目,照對保簿,如無偽冒重疊,即與簽押保明。其日,監官同鄉官入倉,據狀依次支散。其保不實,別有情弊者,許人告首,隨事施行。其餘即不得妄加邀阻。如人戶不願請貸,亦不得妄加抑勒。
(申報州府差遣官員後,一面出榜排定支散日期,先遠後近,一日一村落。曉示人戶:各依排定日期的期限,提出《請米狀》、具結擔保,正本身赴倉請米。由社首、保正、保副,隊長、大保長,一同各赴倉廒,識明認清面目,照對《保簿》,如確無冒領重疊,就簽押保明。其日,監官同鄉官入倉,據狀依次支發。其保明不實者、別有情弊者,許人告發,隨事處置。其餘的人,不可以妄加邀阻。如人戶不願請貸,亦不得妄加抑勒。)
一、收支米用淳熙七年十二月本府給到新漆黒官桶及官斗,仰斗子依公平量。其監官、鄉官人從,逐廳只許兩人入中門,其餘並在門外,不得進前挨拶,攙奪人戶所請米斛。如違,許被擾人當廳告覆,重作施行。
(收支米時,用淳熙七年(1180年)十二月,發定給用的官定的黑漆官桶及官斗,由斗子依公平量。其監官、鄉官人等,只許兩人進入倉廒中門,其餘都站在門外,不得進前近靠迫壓;不得搶奪人戶所請的米糧。如有違背,准許被擾人當廳告發,重作施行。)
(挨:靠近、迫近。如:「挨近」。宋˙王安石˙和王微之登高齋詩三首之一:「衡門兼旬限泥潦,臥聽窾木鳴相挨。」)
(拶:ㄗㄚˊ,擠壓、逼迫。唐˙韓愈˙辛卯年雪詩:「崩騰相排拶,龍鳳交橫飛。」)
一、豐年如遇人戶請貸官米,即開兩倉,存留一倉。若遇饑饉,則開第三倉,専賑貸深山窮谷耕田之民,庶幾豐荒賑貸有節。
(在豐收年分,如遇有人戶請貸官米,就開兩倉,存留一倉。如遇饑饉年分,則開第三倉,専賑貸深、山窮谷耕田之民,差不多就這樣豐年、饑荒賑災發貸都有節制。)
一、人戶所貸官米,至冬納還。先於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將帶吏斗前來,公共受納,兩平交量。舊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慮倉廒折閲,無所從出,毎石量收三升,準備折閲及支吏斗等人飯米。其米正行附曆收支。
(人戶所請貸的官米,到了冬收後,交納奉還,要在十月上旬先行施辦。決定日期後,向州府申報,請求依例派遺官員,帶吏斗前來,公平受納,兩平交量。依舊例每石收耗米二斗,今更不收上件耗米。又考慮到倉廒修繕與折舊的需要,怕沒有地方支出,每石酌量收取三升耗米,準備折耗,及支給吏斗等人的飯米。這些供米都需記錄在印曆收支。)
一、申府差官訖,即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納。仰社首、隊長告報保頭,保頭告報人戶,遞相糾率,造一色乾硬糙米,具狀赴倉交納。監官、鄉官、吏斗等人至日赴倉受納,不得妄有阻節,及過數多取。其餘並依給米約束施行。
(申報州府差官後,即一面出榜告示,排定日期,分村落依次交納。希望社首、隊長告報保頭,保頭告報人戶,次遞相互糾集統率,分類一色乾硬糙米,備具請狀赴倉交納。監官、鄉官、吏、斗等人,在日子到了赴倉廒接受交納,不得妄有阻節,及過數多取;其餘並依「給米約束」施行。)
一、收支米訖,逐日轉上本縣所給印曆。事畢日,具總數申府縣照會。
(每天收支米終結,逐日轉記到本縣所給的印曆。完成任務時的那天,備具總數申報府縣,照會。)
一、每遇支散交納日,本縣差到人吏一名,斗子一名,社倉算交司一名,倉子兩名。每名日支飯米一斗,(約半月)發遣裹足米六斗,共計四石二斗。縣官人從七名,鄉官人從十一名,每名日支飯米五升,(十日)共計米八石五斗。以上共計米三十石二斗。一年收支兩次,共用米六十石四斗。逐年蓋牆、並買槁薦、修補倉廒,約米九石。通計米六十九石四斗。
一、排保式:某里第某都社首某人,今同本都大保長、隊長,編排到都內人口數下項:
  甲戶
  餘開
   「右某等今編排到都內人戶口數在前,即無漏落及增添一戶一口不實。如招人戶陳首,甘伏解縣斷罪。謹狀。年月日大保長姓名押狀  隊長姓名  保正副姓名  社首姓名  」
一、《請米狀式》:某都第、某保、隊長某人、大保長某人,下某處地名保頭某人第幾人,今遞相保委,就社倉借米,每大人若干,小兒減半,候冬收日,備乾硬糙米,每石量收號米三升,前來送納。「保內一名走失事故,保內人情願均備取足,不敢有違。謹狀。年月日大保長姓名押狀  隊長姓名  保正副姓名  社首姓名  」
一、社倉支貸交收米斛,合係社首、保正副告報隊長、保長,隊長、保長告報人戶。如闕隊長,許人戶就社倉陳説,告報社首,依公差補。如闕社首,即申尉司定差。
(社倉支貸交收米斛,合係社首、保正、保副告報隊長、保長,隊長、保長告報人戶。如缺隊長,准許人戶就社倉陳説,告報社首,依公派遣給補。如缺社首,即申報尉司定判派遣。)
一、簿書鎖鑰,鄉官公共分掌。其大項收支,須監管官簽押。其餘零碎出納,即委鄉官公共掌管,務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
(倉庫的簿書、鎖鑰,由鄉官公共同分掌。其大項收支,必須監官簽押。其餘零碎出納,就由鄉官公共掌管,務必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別生奸弊。)
一、如遇豐年,人戶不願請貸,至七八月而産戶願請者聽。
(假若遇到豐收的年分,人戶不願意請貸,到了七八月時分,讓産戶願請者處理。)
一、倉内屋宇什物仰守倉人常切照管,不得毁損及借出他用。如有損失鄉官點檢,勒守倉人備償。如些小損壞,逐時修整。大段改造,臨時具因依申府,乞撥米斛。
(倉厫内屋宇什物,希望守倉人員經常具切照管,不得毁損及借出他用。如有損失鄉官點檢,勒令守倉人員備齊代償。如有些小損壞,依時排序修整。大段改造,到了時間備具原因依次申報州府,請求撥發米斛。)
保甲制度,為中國自宋代開始帶有軍事管理的戶籍管理制度,之 後在各個朝代演變為農村基本政治制度。保甲製作為一種鄉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變法,商鞅在秦國開阡陌,編什伍,實現連坐制,但其本質上是將軍 事制度應用於民間。真正作為一種概念和基層政治制度則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變法,在社會基層實行保甲制度。此後,一直延續至20 世紀初。雖名稱、轄戶等常有變更,在不同時期又稱鄉里制度、村社制度以及里甲制度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 同於西方的以個人為單位,但其基本職能並無大的變化。
熙寧變法,又名王安石變法,指北宋時期,大臣王安石發動的改革。
保甲法:熙寧三年(1070 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北宋中期實行保甲法,保甲職責之一是「重行隱括逐縣現管鄉民的實戶口都數」。宋神宗七年(1074)「令州縣坊郭擇鄰戶三二十排比成甲,選為甲長,督輸稅賦苗役。」《文獻通考》卷12)南宋時,「令保甲催稅」。宋代鄉里分工比唐代更加明確,里正、戶長、大保長、甲頭主稅收。里正的職能是按此戶口,編製申報鄉里籍賬。
按保正副、隊長、保長都是南宋保甲組織中的職稱,社首當即是南宋保甲組織中的隅總或總首。尉司即指縣尉。
每一個縣級單位都同時有尉司和巡檢兩個獨立的地方治安武裝力量。尉司捕盜官員并兩個巡捕都頭。本縣尉司管下有兩個都頭:一個喚做步兵都頭,一個喚做馬兵都頭。這馬兵都頭管著二十匹坐馬弓手,二十個士兵;那步兵都頭管著二十個使鎗的頭目,一十個士兵。(水滸傳)
朱熹創設崇安社倉以來,便没有完全擺脱和政府的關係,例如運用保甲組織編排保簿、轉達貸放交纳時間、察覺偽冒,而保甲組織則由縣尉控制,又如貸斂和財務都請縣府派官員監察,而貸本也出自常平米。雖然如此,發動和主持之權仍然操在鄉里士人的手中。而朱熹在推廣社倉的奏疏中,請求政府以常平米支援社倉的貸本,同時申明「其不願置立去處,官司不得抑勒」,朝廷詔書中也强調「任從民便」。
朱熹住在福建建寧府崇安縣開耀鄉時,那兒有「社倉」一所,是乾道四年鬧災荒時,州府劃撥的常平米600擔,委派他和本鄉劉如愚負責賑貸而建的糧倉。到當年 冬季,他們又負責收回了原米數予以儲存。次年夏間,州府又令依舊貸與人戶,到冬間再收回。朱熹於是建議:每擔加收息米二斗,以後逐年依例發貸、收息。歉收 年成減半,大荒年成全免。這樣14年後,僅用「息米」,就造成了倉廒三間,本米600擔己上交給州府,倉裡還存著3100擔息米,如此循環下去,可保常年 貸放,再也不用收息了。遇貸放糧米時,府裡還差縣官一員來監視出納。這樣堅持下來,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遇上凶年,人人都不缺食。朱熹稱這叫「義倉」,認為這個辦法好,建議政府推廣到各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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