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若領大陸護照 陸委會:喪失台籍身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人民不得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如違反規定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www.epochtimes.com查看原始檔七月 31日, 2017
台灣陸委會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民不得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圖為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中央社檔案照片)
【大紀元2017年07月31日訊】針對港媒指北京考慮籌組「台灣特區委員會」及試行「台灣特區護照」,中華民國行政院陸委會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人民不得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如違反規定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相關權益。
台灣陸委會7月30日強調,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有關媒體報導的謬誤倡議,顯示中國大陸(中共)內部對台「寧左勿右」的氛圍存在嚴重風險;部分人士藉由倡議將台灣矮化、屈辱化的對立思維與挑釁作法,試圖激化雙方衝突,「我方絕不會接受,也正告中共當局注意此一潛在危機」。
台灣陸委會也提醒,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中國大陸(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或為其成員。如違反規定,視身分為公務員或一般人民,將有刑事責任或行政罰鍰。
此外,台灣兩名大學生日前赴印度旅遊,在近克什米爾的西姆拉(Shimla)申請進入許可證時,遭當地官員以護照有「China」字眼拒絕。印度與中共部隊在邊境對峙迄今已超過1個月,印度民間和官方都對中共不滿,可能因此對在印度的中國大陸民眾嚴加查核,而波及台灣旅客。雖然兩名台灣大學生指著護照封面上載明「Taiwan」,解釋台灣與中國大陸的不同,但仍遭當地官員拒絕。
他們只好撥打緊急急難救助電話給中華民國駐印度代表處求助。代表處官員於是打電話給當地官員溝通,但這位官員仍弄不懂台灣與中國大陸的不同,把電話轉給上級。在電話不斷轉往更上層官員時,駐印度代表處官員費盡唇舌,同時印度內政部發文傳真給各關卡和海關,指有關台灣人不在限制前往克什米爾、東北部七省等地區範圍內,當地印度官員終於了解自己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意核發進入許可給兩名台灣大學生。#


茶工券是台灣日治時期,發給雇用自中國的製茶職工渡航台灣的再入境證明書,亦是台灣總督府所核發之旅券之ㄧ種。其方式是由僱主提出被雇者身分證明的申請書,經核准後發給茶工券,僱主將茶工券送給該茶工,茶工即依此向所在地的日本領事館申請渡航台灣,由領事館於茶工券上登記渡台證明並蓋印後,茶工攜此茶工券方准入台。1898年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府令第九十八號公布《清國茶工券規則》,將貼有照片的茶工券正式法制化。
緣由
大清國在甲午戰爭戰敗後,與戰勝國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割讓給日本。根據《馬關條約》,換文後的兩年內,臺灣住民可自由選擇是否成為日本國臣民;決定期限為1897年5月8日,之後尚未離去或未登記為清國人轉讓在台資產者,視為日本國臣民;但為臺灣總督所否認者不在此限。在這兩年的過渡期間,臺灣總督府除了在淡水處理清兵的送還工作外,為了治安之考量,於1895年頒布《清國人臺灣上陸條例》以控制清國勞工及沒有特定職業者進入臺灣。
當時臺灣製茶業所需的人力,包括揀茶女工、製茶工、茶箱製造工、茶師等約一萬三千二百人左右,大多數依賴來自中國的季節性勞工及師傅,《上陸條例》的施行,將使台灣茶業蒙受損失,進而影響西方列強在台灣之利益,尤其是與製茶業關係密切的英國洋行及獨佔台灣及廈門之間運輸的英國海運公司之利益。在英國領事的抗議下,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同意由僱主之商館經所在地領事提出證明書之茶工,可准許入臺,使《上陸條例》得以順利在1896年1月1日施行,同年,製茶業受到打擊。1897年,在台北製茶業者陳情下,台灣總督乃木希典以訓令第一二八號規定,「欲顧用清國之製茶職工者,須於被雇者渡海之前將詳載有被雇者之原籍、住所、姓名、年齡及僱用期間,做為其身分保證之申請書提出,如無不適情況者,得許可之。」以確保勞動力之來源。之後,臺北縣依此訓令,首次發給美國人商會經美國領事館申請僱用茶工的再入境證明書。但駐廈門等地之日本領事館,對於無法完全確認茶工申請人是否為其本人感到疑慮,因為此發給清國勞工的往返旅券沒有貼照片,造成在當時廈門,此臺灣旅券買賣價約五至十圓(當時自廈門搭船至台灣需八圓),於製茶季節,亦出現大批偷渡者。於是,1898年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公布《清國茶工券規則》,將貼有照片並蓋戳印的茶工券正式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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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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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工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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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工券是台灣日治時期,發給雇用自中國的製茶職工渡航台灣的再入境證明書,亦是台灣總督府所核發之旅券之ㄧ種。其方式是由僱主提出被雇者身分證明的申請書,經核准後發給茶工券,僱主將茶工券送給該茶工,茶工即依此向所在地的日本領事館申請渡航台灣,由領事館於茶工券上登記渡台證明並蓋印後,茶工攜此茶工券方准入台。1898年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府令第九十八號公布《清國茶工券規則》,將貼有照片的茶工券正式法制化。
緣由
大清國在甲午戰爭戰敗後,與戰勝國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割讓給日本。根據馬關條約,條約簽訂換文後的兩年內,臺灣住民可自由選擇是否成為日本國臣民。大限為1897年5月8日,之後尚未離去或未登記為清國人轉讓在台資產者,視為日本國臣民,但為臺灣總督所否認者不在此限。在這兩年的過渡期間,臺灣總督府除了在淡水處理清兵的送還工作外,為了治安之考量,於1895年頒布《清國人臺灣上陸條例》以控制清國勞工及沒有特定職業者進入臺灣
當時臺灣製茶業所需的人力,包括揀茶女工、製茶工、茶箱製造工、茶師等約一萬三千二百人左右,大多數依賴來自中國的季節性勞工及師傅,《上陸條例》的施行,將使台灣茶業蒙受損失,進而影響西方列強在台灣之利益,尤其是與製茶業關係密切的英國洋行及獨佔台灣及廈門之間運輸的英國海運公司之利益。在英國領事的抗議下,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同意由僱主之商館經所在地領事提出證明書之茶工,可准許入臺,使《上陸條例》得以順利在1896年1月1日施行,同年,製茶業受到打擊。1897年,在台北製茶業者陳情下,台灣總督乃木希典以訓令第一二八號規定,「欲顧用清國之製茶職工者,須於被雇者渡海之前將詳載有被雇者之原籍、住所、姓名、年齡及僱用期間,做為其身分保證之申請書提出,如無不適情況者,得許可之。」以確保勞動力之來源。之後,臺北縣依此訓令,首次發給美國人商會經美國領事館申請僱用茶工的再入境證明書。但駐廈門等地之日本領事館,對於無法完全確認茶工申請人是否為其本人感到疑慮,因為此發給清國勞工的往返旅券沒有貼照片,造成在當時廈門,此臺灣旅券買賣價約五至十圓(當時自廈門搭船至台灣需八圓),於製茶季節,亦出現大批偷渡者。於是,1898年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公布《清國茶工券規則》,將貼有照片並蓋戳印的茶工券正式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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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渡台許可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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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眷屬到自主—身份證件中臺灣女性地位的轉變 -- 中央研究院數位典藏資源網 - https://goo.gl/icac92

考文垂中國學聯論壇談天說地學習娛樂歷史上的護照:大清護照,民國護照,中華民國護照- Powered by Discuz! - https://goo.gl/SLsn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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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國無照片護照--女性有姓無名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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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國無照片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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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國照片護照

日本國照片護照

中華民國無照片護照

中華民國照片護照

撰文 / 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
圖 / 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

身份識別、資格認定的憑證以及代表文件,皆屬於證件的範疇,例如身份證、護照、戶籍謄本、會員證、學生證、畢業證書、執業證照等。然而,傳統中國女性在身份證件中均未記載名字,僅列出姓氏,已嫁婦女需冠夫姓,顯示女性地位依附於男性,女性只作為男性的眷屬而存在。
〈在留清國人民籍牌規則〉之籍牌式樣(右、中)及申請書式樣(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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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在留清國人民籍牌規則〉之籍牌式樣(右、中)及申請書式樣(左)。(圖像來源:戰前東京府藏清國及臺灣相關公文書,原藏於日本東京公文書館,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女性有姓無名時代

由戰前日本東京府藏清國及臺灣相關公文書來觀察,1874年4月10日通過的〈在留清國人民籍牌規則〉中,因日本政府將對國內各港口越漸增加的中國民眾實施管理,採行登錄制度。從中國來到日本的民眾,必須在抵達港口的三日內提出籍牌申請,依據職業而區分為上、下兩等,買辦商人等家業豐厚者為上等,雇傭工人等收入微薄者為下等。從圖1所揭示的申請書式樣來看,是以男性為主要申請人,妻、子、奴、婢等皆附屬於男性之下,中間的家眷牌圖示也顯示女性的眷屬身份,而非個人自身。另外,申請籍牌需要繳付一定金額的手續費,籍牌規則中並規定未滿16歲之男女及已婚婦女,僅需繳納一半的手續費,同樣顯示了女性依從男性存在的地位。
中研院台史所藏:1896年大清國給陳吳氏赴臺護照(天字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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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896年大清國福建泉州廈門海防分府張給陳吳氏赴臺護照(天字第267號)。(圖像來源:臺南文峰茶莊陳家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再從臺南文峰茶莊陳家文書來看,陳家先祖於清同治年間,由福建泉州府移民來臺,定居於枋橋頭(今臺南市)。開基祖陳錦雲經營文峰茶莊,初創業時經常往返廈門採辦買貨。圖2為1896年陳吳氏作為陳家第二代陳登志的眷屬回鄉祭祖,從廈門搭乘英國爹利士輪船前往臺灣安平,持此護照作為臺灣地方官廳驗照放行的憑據。當時臺灣已由日本政府治理,往來臺、廈之間必須繳驗身份及出入境原因,方能順利往返。畫面右側的騎縫字,即是海關查驗身份時的憑證,陳吳氏回到廈門之後,護照上的騎縫字需與廈門海關留存的護照能夠相契合,以驗證其身份無誤。文件中並未記載陳吳氏之姓名,僅以眷屬身份而存在。

直至日治中期以後,政府為了更有效利用臺灣的人力資源,大力推廣解纏足、興女學,並鼓勵女性進入社會、從事工作,不但致使女性接受教育者漸多,許多需要具備專業技能方能從事的職業,也有許多女性參與其中。從看護婦(護士)、產婆、電話交換手(接線生)等需經一定學習時數與許可執照,方能從事該職業的證照中,已可看到女性作為自身本體而存在(如圖3)。即使已婚婦女仍冠有夫姓,間接顯示其從屬於夫家的象徵意義,但女性已出現個人姓名,不再以某人之妻或某氏作為代稱,是女性展現自我地位的一大進步。
中研院台史所藏:1930年黃陳氏幼良取得產婆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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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930年黃陳氏幼良取得臺北州知事頒發之產婆執業許可證。(圖像來源: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檔案,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二次大戰後,男女平等的概念漸為普世所接受,世界各國憲法也都高舉著男女平等的標語。在此之上,中華民國政府將在大陸施行的民法推展到臺灣,使法律上的女性地位有所提升。即便臺灣社會中,仍然加諸女性許多傳統父權社會的觀念,但隨著現代法律的明確規定與時代的演變,女性逐漸取得投票權、參政權、繼承權,甚至選擇是否冠夫姓的權力。現代女性相對過去的無名、無聲,有著更多自我發聲的機會與能力,更能展現自我才華與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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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海證明單】 

1683年,清廷攻滅東寧王國後,由於對鄭氏遺民仍存有戒心,乃頒布「台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規定台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產業者,即逐回大陸;有妻室產業願繼續住在台灣者,申報台廈道稽查,仍報明督、撫存案。

  次年,清廷一度考慮開放海禁,惟施琅認為若大開海禁,貧窮遊手好閒之徒「恐至海外誘結黨類,蓄毒釀禍」。而反對開放政策。並且施琅對廣東省潮、惠二州府的居民(大部分為客家人)頗有成見,認為兩地向來為海盜之淵藪,又請清廷嚴禁潮、惠二州之民渡台。

  施琅的意見,都得到了朝廷的採納,於是又頒布渡台禁令三條:

欲渡船台灣者,先給原籍地方照單,經分巡台廈兵備道稽查,依台灣海防同知審驗批准,潛渡者嚴處。
渡台者不准攜帶家眷,業經渡台者,亦不得招致。
粵地屢為海盜淵藪,以積習未脫,禁其民渡台。
【渡海證明單】
   清廷厲行這種海禁政策時間相當長,其間僅有短暫的數次弛禁。大致說來,清朝統治台灣的211年當中,從1684年到1790年之間是採取一種較嚴格的禁止與限制;1790年以後,才較放鬆,到了1875年以後,才真正開放移民。

  移民政策雖多門檻,然而,閩粵移民卻不斷湧入台灣。因為中國閩、粵沿海省份在人口多耕地少的經濟壓力下,社會產生「推擠」的作用,而台灣當時還是地廣人稀、有待開發的地方,自然對他們產生「吸納」的作用,台灣提供了閩、粵難民一個新生存活的天地。「台灣錢淹腳目」、「台灣好討賺」的觀念,吸引了閩、粵難民陸續來台。有的人正式持有照單入台,有的人通不過申請關卡,只好買通「船頭」(又稱「客頭」﹐專營私載人民出海偷渡的人),偷渡來台。偷渡者搭乘簡陋船隻要橫渡台灣海峽,須冒「黑水溝」的波濤之險,他們不計九死一生,往往「六死,三留,一回頭」,誠如台灣諺語所謂「唐山過台灣,心肝結歸丸」。

【清代泉、漳、粵三籍移民來台比例】

【戎克船】
  海禁政策沒有堵住中國難民的入台,卻造成台灣社會的許多特殊情況。由於第二條渡台禁令的限制,當時申請來台的都是單身一人,偷渡來台的也多為單身男子,這些單身漢不斷入台,使得早期台灣的移民社會,產生「陰衰陽盛」的特殊狀況。

  例如1721年大埔(今嘉義附近)的257個漢人開拓者當中,只有一名女性。漢人移民當中女子非常稀少,這些一、二十歲的單身漢,渴求配偶而難得,因此有「一個某(妻),恰(較)贏三仙天公祖」、「一個某,較贏三個佛祖」的俗語。找不到漢家女子為妻,只好就地取材---找本地平埔族的女子為對象。加以渡台禁令中又有入台者不得招致家眷的規定,因此許多單身漢也以入贅於平埔族家庭的方法,甚至假冒成土著,來規避這項禁令。

  恰好當時台灣平埔族的許多部落是母系社會,由女人繼承產業,而且招男子入贅於家。特別像西拉雅族,他們的俗話說生女子是「有賺」---繼承產業,生男子叫「無賺」---入贅到別人家去了。十七、八世紀間,從中國大陸來到台灣的這許多單身漢,就這樣入贅於平埔族家庭,這真是「天作之合」,這種「天作之合」的後代,出現這樣的諺語----「有唐山公,無唐山媽」。所謂「公媽」泛指祖先,「公」即「祖公」,意指男性祖先,「媽」即「祖媽」,意指女性祖先。這句諺語意思是說,有來自唐山
(中國大陸) 的男祖先,沒有來自唐山的女祖先。這句諺語雖不能涵蓋現今全台灣人,但的確說明台灣人當中有許多人是漢人與原住民平埔族的混血。高雄醫學院陳順勝教授曾以
HLA(人類淋巴球組織抗原)的交叉比對研究,解出現今台灣住民的88﹪混有平埔族血統,這是相當高的比例。

   然而,並非每個來台的單身漢都能入贅平埔族家庭,仍然有一些人「無某(妻)無猴」、「有路無厝」,後來還被稱為「羅漢腳」,因為晚上睡在廟裡十八羅漢神像的腳下,因而得名。「羅漢腳」成為清代台灣社會的流民,有一些俗諺﹐如「乞丐伴羅漢」、「紅柿出樹頭,羅漢腳目屎(眼淚)流」等,都說明了這些流民的可憐處境。許多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甚至投入了一波波的民變之中。

  羅漢腳既舉目無親,流離失所,死後更無子嗣送終,往往遺骨暴露,聽任風吹雨打,於是正是民間善士為之收屍,立廟祭祀。這便是「有應公」的由來。這些有應公廟,常出現在以前的村落邊緣,或田園路旁,或墓地附近。廟裡堆放著一層層的「金斗甕」,金斗甕內藏的就是這些客死異鄉的「好兄弟」的骨骸。故有些「有應公廟」又叫做「金斗廟」。台灣俗話說「少年若無一遍戇,路邊哪有有應公」,意謂若不是那些「戇少年」離開原鄉,流浪到台灣,客死異鄉,路邊哪來這麼多的「有應公」供人膜拜?「羅漢腳」是清代台灣社會的特殊角色;「有應公」是清代台灣社會的特殊神明。這種現象,都與清朝政府對台的移民三禁政策有著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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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國人到台灣工作家屬的上陸許可(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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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味香鴨肉羹〉傳承七十年的正宗美味~ @ 兩天捕魚、五天曬網 - 漁夫週誌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IeZu3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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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珍集(四十) @ 阿利泥塑工作室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u9zsKv

民國25年日本總領事館所發的渡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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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台打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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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旅展 - https://goo.gl/KucbKt

許炳煌(1901-1967),臺南市人,臺南三郊(北郊、南郊與糖郊)組合長景祥號許藏春之孫。清代臺灣的商業團體臺南三郊面對政權更迭,1895年起成員陸續內渡中國,直到局勢穩定後,才紛紛回到臺灣重新經營生意。大正年間,籍貫福建省泉州府晉江縣12歲的許炳煌,持臺南廳所發上陸許可證,以菓子工身分於安平港上陸,顯示其從中國來到臺灣的足跡。(圖1)1926年9月,許炳煌創設益泰商行,經營山產雜貨買賣貿易,如益泰商行就曾代理發售香港廣其昌的各式紙料。(圖2)依1930年5月「臺灣總督府旅券發行簿」中臺南州的紀錄,得以窺見許炳煌為從事「雜貨仕入」,就曾前往廈門和香港兩地。戰後,益泰商行轉型,改為專營焦炭事業,約1991年正式結束營業。
圖1 大正年間許炳煌上陸許可證
圖1 大正年間許炳煌上陸許可證
圖1 大正年間許炳煌上陸許可證
(檔案來源:許炳煌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圖2 益泰行註冊商標
圖2 益泰行註冊商標
(檔案來源:許炳煌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日治時期,許炳煌除經營商貿事業有成,同時亦被委派參與地方公共事務,1927年11月起,陸續擔任臺南市永樂町町委員、臺南州方面委員、臺南市永樂第一區長、臺南市防衛委員、報國勤勞奉仕隊永樂第一區奉仕隊長、愛國婦人會臺灣本部臺南州支部永樂第一分區顧問以及臺南警察署永樂町第四保保正、臺南警察署永樂保甲聯合會長等職。(圖3)1940年,許炳煌便隨臺南州保甲團員至日本遊歷與視察。(圖4)戰後,許炳煌則出任救濟院秘書一職。
圖3 1934年許炳煌保正認可狀
圖3 1934年許炳煌保正認可狀
(檔案來源:許炳煌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圖4 1940年臺南州保甲團員內地視察紀念照
圖4 1940年臺南州保甲團員內地視察紀念照
圖4 1940年臺南州保甲團員內地視察紀念照
圖4 1940年臺南州保甲團員內地視察紀念照
(檔案來源:許炳煌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許炳煌以其人生經歷,產生了個人履歷、證書、契約書、領收單據與照片等各式個人文書,內容多為商業往來文件、任保甲聯合會會長及赴日考察期間的影像。藉由這些文書,得以描繪旅人許炳煌於日治時期因從事商業貿易,曾遊走臺灣和中國兩地,並因參與地方公共事務,而將足跡延伸至日本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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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人在台四百年
台灣所在滅人山
針對施琅以廣東多出海盜,禁止粵客來台,范振乾認為,這是施琅為圖一己之私的藉口。當時清朝疲於三藩之亂,加上施琅收復台灣居功厥偉,因此台灣政事全交由施琅處理,許多客 家人因此被原船「遣返」大陸,有些人逃進山區。直到乾隆末年,渡台禁令正式解除,一百年裡,客家人與所有台灣早期移民一樣,除面對地理屏障「黑水溝」,必須與「六死三生一 回頭」的命運一賭,官方禁令的落井下石,讓客家人渡台倍加艱困。
「勸君切莫過台灣,台灣恰似鬼門關。千個人去無人轉,知生知死都是難,就是窖場(墳場)也敢去,台灣所在滅人山(必死無疑)……」長期從事客家民俗採集的黃榮洛,在民國七 十五年發現客家人移墾台灣的山歌詩「渡台悲歌」。
今天鹿港民俗文物館 展示的一塊碑文上,記載當時航運由閩南人操控,港口抽收規費,由於海關人員多索紅包,加上省籍歧視,常故意刁難廣東籍客家人,於是乾隆五十五年客家籍醫 生徐道、廖霖等人聯名呈請台灣兵備道,嚴禁對客家籍人加索規費。
台灣最早的「民間組織」?
渡台禁令加深客家移民渡台的辛酸,但客家在台灣分佈圖的形成,原因複雜,一紙禁令尚不足以說明。
最早從事著述台灣客家史的陳運棟指出,渡台禁令雖阻礙惠、潮客家人來台,但廣東北部嘉應州蕉嶺、梅縣的客家人卻轉道福建,登陸台灣南部,成為早期客家遷台的主要族群。
康熙前後在台灣西部平原上與漳泉人士扮演同等份量的客家人,也並未就此銷聲匿跡,高屏「六堆」客家人組織就是重要例證。但過去人們對歷史的認知不足,誤以為客家人因禁令完 全退出台灣西部平原的開發舞台。若非近年美濃水庫的興建在台灣社會形成極大爭議,「六堆」是什麼?大部份人是很陌生的。
在尹章義眼中,台灣史上應重重記下一筆的客家事件很多,而「六堆」與「義民」,至今仍是客家最顯著的正字標記,「也是早期台灣開發史上兩個最大規模的社會組織。」
借問「六堆客」從何處來?
康熙六十年,被視為清朝台灣三大反官叛亂之一的「朱一貴事件」,催發了六堆客家的形成。原籍漳州的朱一貴與客家人杜君英,在台灣南部舉旗反官,兩人一路攻下台南府城、諸羅 縣治,眾奉朱一貴為「中興王」,但不久朱一貴與杜君英內訌,閩、客分裂,勢成水火,互相砍殺。
為保衛自己家園不被戰火波及,包括今天內埔、美濃等在內的「大莊十三、小莊六十四」,組成「六堆 義軍」,分為前、中、後堆,最後朱一貴的閩軍在萬丹鄉四維村 遭六堆民兵力 抗,加上清朝調來大軍反攻,朱一貴腹背受敵,最後敗於嘉義縣。
在北部客家人陳運棟眼中,六堆是「戰鬥團體」的組合,團結精神遠勝自己所屬的北部客家人。六堆客家精神一路延續,日據時代,抗日名將劉永福力抗日本接收軍隊只是較知名的一 個例子。六堆精神如今更已化為抗拒美濃水庫、保衛客鄉文化的動力。 朱一貴事件之後,清朝官員藍廷珍奏請解除粵籍人來台限制,潮州、惠州客家人紛紛渡台。但客家族群也因此背負起「支持官方打擊義軍」的罵名,甚至至今仍普遍流傳「客家人愛拍 權貴馬屁」的刻板印象,成為客家人莫須有的「原罪」;連同前年新版教科書引發的「義民爺事件」,都反應了客家在台立足的歷程,比漳、泉客更為曲折滄桑。
在強調多元、尊重少數文化的今天,前年國中教科書「認識台灣」試教版出爐,卻沒有提到任何 與客家相關的文化活動,因此引起客家文化工作者的抗議。編輯小組為此重新修訂,加 入客家人的義民爺信仰,但卻草率說義民爺是一群「孤魂野鬼」,再度造成群情譁然。為此教科書二度修改,義民爺由孤魂野鬼更正為「忠義英勇」的神明。范振乾認為,「義民爺事 件」凸顯的,正是人們對台灣客家歷史的無知與對客家文化的偏見。
孤魂野鬼?英勇義士?
究竟誰是義民爺?為何義民爺成為台灣客家人的獨特信仰?
乾隆五十一年,在官方貪腐、民生困乏的情況下,林爽文由彰化起事,南部延及嘉義、鳳山,北路在 竹塹地區遭到客家人反攻。一百多位客家人死於此役,地方將他們一起埋葬,設立 義民塚,後有義民廟 的建立。
林爽文之亂平息後,客家人最後被官方視為剿匪有功,特頒發褒忠義民匾額。義民爺也因此被曲解為清朝官方的統治幫手,客家人再度蒙上支持權貴、打擊忠良的不白之冤。
直到褒忠義民廟 兩百週年,新竹縣長林光華還提及一位高姓議員質疑義民爺精神:林爽文是反清復明的民族英雄,義民爺不幫他,反倒幫清廷,這樣的義民爺何忠何義之有?
放回歷史框架來看,渡台禁令之後,客家人逐漸成為少數,在漳、泉環繞之下,需要更 大的凝聚力與強而有力的依靠以捍衛家園。而類似朱一貴、林爽文事件的發生,雖是官逼民反, 但在複雜不安的先期移民環境中,對客家人而言,往往成為其他族群作亂、掠奪的藉口。
范振乾認為,義民精神乃是二百多年前,台灣的客家先民在當時時空背景下,因為身家財產受威脅,乃至為了語言文化的繼續存在,奮起自力救濟所展現的精神。
義民爺受清政府賜匾,至今仍受質疑,但是正如台灣香火鼎盛的媽祖信仰,形成過程也曾受官方加封四十幾次,並無任何不妥。兩百年來,義民信仰無可否認已成為凝聚北部客家人精 神的重心。每年農曆七月二十日,桃、竹十五大庄輪流舉辦大拜拜,「全省二十五所義民分廟主神回朝,三萬多信徒一波波蜂擁趕到……,」一篇文章如此描述義民廟 創建週年紀念活 動。黃榮洛認為,編教材的人只要打一通電話到義民廟 問一問,就可以瞭解,義民爺在客家聚落絕非「孤魂野鬼」!范振乾則以「落地生根、保衛家園、自力救濟、認同本土」十六 字,總結今天的義民爺信仰。
夾縫中求生存
台灣移民歷程中,因語言、省分的隔閡,加上水資源爭奪,與清朝以漢制漢的政策,造成閩粵客間緊張關係與對峙不斷,當朱一貴、林爽文、戴潮春等幾次重大民亂發生,各族群間的 關係往往因此一觸即發,釀成許多大型械鬥。這樣的大環境,為康熙以來逐漸屈居下風的客家族群,帶來更大的生存壓力,除深化了今天人們解讀歷史的複雜與困難,分類械鬥也成為 北部客家人「遁入」山區的原因。
黃榮洛在〈客家人的台灣史〉文中寫道,雍正年間,客家人張達朝,早已入墾整個台中大平原的西北部,到乾隆五十年左右,張家所築獨霧揀圳的灌溉面積已有三千甲。根據《彰化縣 志》記載:「彰邑庠分閩、粵二籍,讀書各操土音,各有師承。城市鄉村,隨處皆有家塾……,」黃榮洛認為,客家顯然與閩南鼎足而立,其後嘉慶、道光初年還不斷有客家人入墾, 「至道光六年發生閩、客大械鬥之後,入墾者明顯減少了。」
根據日人伊能嘉矩的記載,道光六年,就因某一粵客偷了閩人一隻豬,閩、客間前嫌舊隙一併爆發,成為一場大械鬥的導火線。「閩、粵交界處焚殺不知所止,員林一帶粵人不得不避 入大埔心 庄與關帝廟街防禦堅守。以致北及大甲溪北淡水廳下,南迄虎尾溪嘉義縣界,亦為之動搖。」
黃榮洛認為,這一場長達十幾年的械鬥,造成今天客家人往山區遷移。「台北縣有一些地方的開發與客家人有關,不過後來因為械鬥的關係,而往南遷移到桃園縣或新竹縣的很多,」 《客家人尋根》一書也指出。
事實上,台灣早期械鬥並非僅只閩、客之爭。《台灣通史》指出,台灣開墾初期,開墾集團或以同旅,或以同鄉相援引,如遇爭地、爭水糾紛,往往釀成集團間的砍殺,演成械鬥。而 械鬥有不同地緣集團之鬥,如閩粵之間和漳泉之間的械鬥,也有宗姓之鬥,甚至有職業團體之間的互鬥,形式不一而足,統稱為「分類械鬥」。清康熙到同治年間,台灣大大小小分類 械鬥不下百餘次,同是客家族群,也曾為水源大打出手。
客家獨唱採茶歌?
過去客觀因素造成台灣史的研究過於粗糙,認為泉州人原來在大陸多居港口,因此到台灣也多落腳河口,漳州人多務農,因此遷居台灣內陸平原河谷從事農耕,客家人晚到台灣,因此 只能定居淺山地區。這種依台灣開墾後族群分佈的現況,加以合理化解釋的說法顯然過於簡略。
今天台灣史的研究日多,撥開雲霧,客家族群在台灣開發史的情境令人欷噓,但中研院民族所研究員莊英章也指出,不需為了凸顯悲情,特別放大某一階段的歷史,因為不同階段、情 況呈現的歷史面貌會有不同。
以客家人向來自我標榜的硬頸、剽悍看來,支持客家爭取歷史「詮釋權」的尹章義,針對客家人是否因為道光年間的械鬥就退出西部平原、遠走桃竹苗?他提出另一思考 點。
他指出,北部平原上的客家人是在乾隆四十八年後陸續離開,這一時段,正是茶葉與樟腦成為台灣產業的出口大宗,「由於樟腦與茶葉的新利源開發,許多客家人遷徙到丘陵淺山地 區,這是茶葉產區與客家人分佈區約略重疊的歷史原因,」尹章義認為,台灣的「採茶歌」也多為客家歌謠,幾乎沒聽過閩南人唱採茶歌的!「許多客家遷離平原,並非他們『打輸』 閩客,而是被新興產業吸引離去。」
今天由都會發展的角度往山區看,認為淺山「落後」,因此客家人一定是因為不得已原因遷離西部平原。從早期開發角度來看,卻有不同的面貌,由於水源往往不在平地、而在中游, 也是早期客家人選擇山區的原因。師大地理系教授施添福曾提出客家人「深耕」淺山,因為他們在原鄉就擁有開墾梯田的技術,很自然選擇山區紮根。雖然由客家人一度開發北部平原 的歷史看來,此說不夠嚴謹,卻有不少客家人接受施添福的說法。
認識台灣
對客家歷史的不瞭解,其實只是過去台灣人對整個台灣史不瞭解的反應。中研院民族所所長徐正光表示,過去台灣史的研究多在「綜述」,今天則需要更多地方、區域性的實地採訪調查。
近十年來,客家人從「還我母語」運動開始,不斷要求「現身」,但現身之後更重要的,對自己文化的認 知、與其他文化的交流,「則要依賴更多有關客家的研究,增加對客家族群、 與客家和其他族群互動歷史的知識,才可能找到客家未來的新途徑,」尹章義認為,而這是台灣土地上,不分哪一族群都需要努力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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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時子孫分家罰杖一百

來源:中國新聞網發表時間:2014-05-14 11:27
核心提示:比如清律對分家這麼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以現在的眼光看,國家未免管得太寬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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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 資料圖

本文摘自:中新網,作者:顧燕,原題為《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時子孫分家罰杖一百》

在如今的一般讀者看來,大清律例差不多是件博物館裡的陳列品,大概除了研究者,沒人會關注。影視作品展示各種稀奇古怪的古代肉刑,能夠吸引一些眼球,可帶著獵奇心態,像人類學家觀察西非的部落或太平洋小島的原始居民,不免有區隔。最近讀黃宗智關於清代、民國和共和國法律史的三卷本,雖是艱澀的學術專著,但頗有一些從塵封檔案中挖掘出來的案例,讀來有日常的真實感。隔著世紀變遷回頭看,大清律例其實也有不少有趣之處。

先說“父母官”。我們都知道古代州縣官員常常自詡“父母官”,但對普通百姓來說,“官”前面加個“父母”,對他們的生活到底意味著什麼?從大清律例來看,可以說這意味著百姓很不幸,有一個相當嚴厲的父母,動輒可能挨打。現在民法刑法分開,違反民法不會導致刑事懲罰,但在清代,民事有關的內容統統被放置在大清律例這樣一個刑法典中,結果是國家權力的大板,時時懸置在今日看來屬於“私”的領域。

比如清律對分家這麼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以現在的眼光看,國家未免管得太寬了一點。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內部的事,犯得著打屁股嗎?還不僅如此。在土地買賣、借貸利率、繼承規則甚至結婚程序方面,國家都有一套禁止規則,違者受笞杖刑。這部律例,或放大了說是國家意識形態,完全把人民當作不懂事、需要時時管束的孩子。

再來說說清律對律師的看法,也相當別緻。西方社會律師是受人尊敬的高薪職業。例如美國是一個相當健訟的社會,原則分明,稍有糾紛,一張傳票,法庭上一較高下。律師的三寸之舌,越能來事,越有用武之地。但大清律例不歡迎這樣的人,用一個特別難聽的詞來形容他們,叫做“訟棍”;稍微中立一點的,叫“訟師”。為什麼呢?因為國家政權受儒家思想影響,總怀揣著一個簡單的小農社會理想:民心淳樸,人人安靜守時,相互謙讓,根本不會去打官司。凡是打官司的,不是刁民,就是受訟師們煽動矇騙的無知百姓。

也就是說,在這樣一個概念結構裡,國家根本不承認有“良民”會為維護自己正當權利而上法庭。更進一步說,“權利”這個概念在國家的眼中根本是不存在的。人民就像是年幼無知的兒童,有什麼權利可言?有句俗語說“長大成人”,長大了方能成人麼,我國傳統素來是不怎麼尊重兒童的。

眾所周知,到了晚清,整個國家在理念層面——當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張。當改革者們試圖將結婚、土地買賣、贍養這種民事部分從刑法典中分離出來時,遭遇到了極強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對,並非來自引進陪審制度、使用律師這樣制度層面的“大”問題,而來自於婚姻、男女平等和性關係。1906年,沈家本等人呈遞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因包含男女平等繼承財產這一內容,引起張之洞的強烈不滿。張在奏摺中痛斥該條文“襲西俗財產之製、壞中國名教之際、啟男女平等之風、悖聖賢修齊之教”。

對非婚性關係是否量刑的爭議,更觸動禮教大防最敏感的神經。吵來吵去,大清王朝從風雨飄搖到最終覆滅,都沒有出台西方式的獨立的刑法典和民法典。而修訂過的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更是在民國繼續使用,經過20年的過渡,新的民法典才出台。

有意思的是,直到1935年,立法者還爭論未婚性行為是否該被認定為刑事犯罪。而台灣省循民國法律,至今保有通姦罪,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龍應台對這點痛心疾首,認為這是台灣法制不文明的體現。至於我呢,出自“女子小人”的促狹心理,倒很希望那些提倡“妻毆夫之罪,加等處罰”的大人老爺們藉著“清穿”之風穿越到現在,感受一下野蠻女友風行於世的潮流,該是何等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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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移民歷史的考察 - https://goo.gl/YG3qUI

戎克船/台灣船/台灣成功號/只靠風力前進的帆船有兩桅稈的商用大帆船.稱 junk "a junk full of trash!"「一艘滿載垃圾的帆船」。戎克的意涵不明,拐彎抹角,而且帶著輕蔑,日本人稱為 戎克船 現在台南人叫他 台灣船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RYzr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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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渡台證明
作  者鄭瑞樽
作品年代民國25年
作品類型史料(老照片/古文書)
媒體類型影像/照片
創作方式翻拍
摘要導言這是日本總領事館簽發的「渡台證明書」,證明書中不但載明持有人妻室,子女姓名、年歲,連身高都有,證明書持有人即照片中的大人鄭則武,他當時是到鹽水來接替哥哥理髮店,除了大哥、他自己,他們的三弟鄭瑞杰也是從事理髮的,現今坐落在鹽水鎮三福路的理髮老店,已有九十年的歷史。圖中被抱著的小孩就是照片提供人鄭瑞樽,今年也已六十五歲了。


移民、難民、無國籍 |台灣人權促進會

2020-11-17_0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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