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指對古代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行政區劃)。起源於周朝,起初是封建制的補充[1],後經過秦漢發展,取代封建制成為主要體制。亞洲其他國家也從中國學習了該體制,如日本、朝鮮。
中國的郡縣制
起源
縣
唐德剛先生稱早期的縣為「封建的渣滓」[1]。周武王分封諸侯之時,由於不願意給諸侯過大的封地,又不願分封太多的異姓諸侯,導致「有許多地方既非王畿又無適當的人可封」,這些土地「懸而未決」,只能暫時派人管理,等待有合適的人來封,稱為「懸之」,後來就演化成了「縣」。[1]
春秋時期諸侯兼并,大國滅掉小國之後如不願將該地分封給大夫,也會設置為縣。如楚國就先後將權國、陳國、蔡國滅掉立縣。晉國也曾將大夫的封地劃分出一塊設置為縣以加強中央集權。設縣主要原因是國土日益變大,如不能分封,中央直接管理也麻煩,所以設置縣,交給縣尹、縣令、縣公、縣大夫管轄,「使其成為獨立的地方政治單位而直屬於中央」。所以春秋時期的縣只有「晉、楚、秦、齊、吳等大國」有,而小國不需要設縣。[1]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採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
郡
秦始皇之前的郡與國防軍事有關。郡多設在邊境,為防止鄰國侵襲則需有大將戍邊,集財政大權與一身,直接聽命於中央,這樣靈活而有戰鬥力。相當於「軍事特別區」[1]。如「秦有隴西北地上郡,築長城以拒胡。」(《史記·匈奴列傳》)「魏有河西上郡,以與戎界邊。」(《史記·匈奴列傳》)「趙武靈王北破林胡樓煩,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闕為塞而置雲中雁門代郡。」(《史記·匈奴列傳》)「燕亦築長城自造陽至襄平,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史記·匈奴列傳》)
早期縣和郡的關係
縣和郡是兩種不同的地方政治單位。周朝時縣大於郡,《逸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左傳》哀四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但因為郡經常參與戰爭,郡守比縣令有更大的權力,而且新征服的土地設縣後往往也要受郡的節制。同時郡守需要有經驗有能力的大將擔任,普遍比縣令能力強。因此郡的地位後來就比縣高了[1]。
秦帝國以後的郡縣制
中國歷史地方行政一向推崇漢朝,所謂兩漢吏治。[2]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一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
漢代承襲這個制度。西漢建立之初,但也分封了一些諸侯國,郡縣制與分封制並行,所以又稱為郡國制。吳、楚七國之亂後諸侯國的權力被極大削弱,郡縣製成為主體。大體漢代有一百多個郡,以一個郡有十多個縣計,縣總數有一千一百到一千四百多個。漢代郡長官為太守,秩二千石。和當時九卿秩中二千石,地位大致平等。漢代郡太守表現的好,可以調到中央朝廷可以做九卿(類似今日各部會的部長),算是升級,但名義上好像差別不大(名義上都是二千石的官);若九卿再晉升,就是三公,是萬石。九卿,也可以外調出來也做郡太守或國相,這一定程度而言也算是降調,但級別落差不像唐朝的六部尚書被流放到地方上的州刺史,兩者職等差別那麼大。而漢朝時代,儘管中央政府大一統,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得小,當時郡太守名位和九卿,比起唐代是較為相近的。所以郡縣制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基礎。唐代柳宗元寫有政論文章《封建論》,認為中國封建制度是百害而無一利,並闡發了郡縣制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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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的政治制度在戰國時期已經基本形成,滅六國之後,秦朝建立了以皇帝為首的高度集中的秦朝官制,這些體系與之前的秦國制度有所不同,也為後世的漢魏等朝延襲,其監察官制度與九卿制度甚至延續到中國的最後一個朝代清朝。
秦朝政權機構的構成:
最高權力者為皇帝,皇帝下設三公(即:太尉,丞相,御史大夫)。
丞相下設中尉,九卿(即:衛尉,郎中令,太僕,廷尉,典客,奉常,宗正,少府,治粟內史)並管理下屬各郡。
郡設郡尉,郡守,監御史。
郡守管理下屬各縣,縣設縣尉,縣令。
縣令管理下屬各鄉,鄉下設游徼,三老,嗇夫(管理小鄉),有秩(管理大鄉)。
三老管理下屬各亭,亭設亭長。亭長管理下屬各里,里設里長。
中央官制
秦朝中央官制的最大特徵是皇權的至高無上。強大的君權以及對舊公族的特權的不斷削弱,也是秦國最後滅亡山東各國而統一中國的一個重要的原因。
秦王嬴政稱始皇帝後,建立了由丞相、御史大夫、國尉、九卿等組成的中央政府,輔佐皇帝管理全國軍政事務。
丞相
丞相是最高的行政官,上承皇帝詔命,下統百官,總攬政務。掌金印紫綬。(《漢書·百官公卿表》:「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國丞相之設始於秦武王二年,是年設左、右丞相,秦昭王三十二年,改相國,秦王嬴政未親政時,以呂不韋為相邦,並置丞相昌平君,期間或左右二相併置、或設獨相、或稱相國。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定製置丞相一人,以李斯為之,秦二世誅李斯後,以趙高為相,因其為閹人而稱中丞相。秦制,出任丞相的人均受封侯爵。
御史大夫
秦創置御史大夫,掌監察百官,為副丞相。掌銀印青綬。(《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通典·職官典二》:「秦無司空,置御史大夫以貳於相。」)與戰國時列國普遍設置的負責記錄與檔案管理的御史不同,秦國的御史專掌糾察百官,是中國古代專門監察官制度的發端。
御史大夫屬官有兩丞,一為御史丞,為大夫之副;一為御史中丞。其中御史中丞因為統領侍御史和諸郡監御史,可以命令御史按章糾彈百官,權力尤重。....
九卿
九卿仰丞相政令,分掌國事。掌銀印青綬。九卿之屬有負責皇室事務的如奉常,有負責國家政務的如廷尉。
奉常
奉常,掌宗廟祭祀禮儀(《通典·職官七》:「奉常,周為春官宗伯,掌邦禮,秦改奉常。」),銀印青綬、秩中二千石(九卿皆同)。屬官有負責宮廷音樂的太樂;負責太廟祭祀事務的太祝;負責皇帝飲食以及祭祀用食物供奉的太宰(與周朝的太宰不同);負責管理巫醫的太醫;負責觀察天時星象、兼皇家史官的太史;負責應皇帝詔命進行卜筮太卜。
郎中令
郎中令,掌殿中議論、賓贊、受奏事、宮廷宿衛之事(《秦會要》:及主諸郎之在殿中侍衛,故曰郎中令)。郎中令的屬官有負責議論的大夫;負責賓客迎送、接受群臣奏事的謁者;供奉宮廷、等待受職的諸郎;以及期門、羽林等禁衛軍。
大夫
大夫,為專門的諫議官,無定員,有諫議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諫大夫等各類官稱(《齊職儀》:秦置諫議大夫,掌議論,無常員,多至數十人,屬郎中令)
郎
郎,為待選之官,有評議國事的議郎、有陪侍皇帝車駕的中郎、侍郎等,無定員,除授常達千人之多。案《漢書·百官公卿表》,議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秩比四百石,郎中秩比三百石。中郎分統於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郎中分統於車郎中將、戶郎中將、騎郎中將。郎一般取自公卿等官僚子弟,一方面作為皇帝的扈從,一方面學習政務,是秦漢之際出仕的重要途徑。
謁者
謁者,掌殿廷朝會禮儀、接受臣民章奏。置七十人,秩六百石。秦朝的謁者也常常作為朝廷的專使出外處理臨時公事。
僕射
僕射,原為戰車上的射手。秦朝則侍中、尚書、謁者、博士等官署皆置,為本署副長官,長官為令。《太平御覽》卷二百零一:「秦漢之世,委政公卿,尚書之職,掌封奏,令贊文書,僕射主開閉,令不在,則僕射奏下其事。」
衛尉
衛尉,掌皇宮諸門屯兵。屬官一公車司馬令,凡吏民上書、四方貢獻、朝廷徵召等,按法律要使用公家的車馬,公車司馬令即掌其事;屬官二衛士令,統領諸宮門衛兵。
太僕
太僕,本周朝官職,秦朝沿置,掌皇家車馬。趙高出任郎中令之前任此職。
廷尉
廷尉,最高司法官。屬官有廷尉丞。廷尉署有獄,稱廷尉獄,大臣有罪則下廷尉獄。
典客
典客,掌諸侯與少數民族部族首領朝覲事務、接待諸郡縣上計吏。屬官有行人,備臨時差遣遠方。
宗正
宗正,又稱宗令,掌皇族親屬及登記宗室譜牒。皇族宗室有罪,則絕其屬籍。屬官有宗正丞。
治粟內史
治粟內史,掌諸穀物、金玉之貯,相當於國庫司庫。屬官有太倉令、太倉丞,掌國庫中糧食的貯存;有平準令、平準丞,掌京師及諸郡物價。(《通典·職官八》)
少府
少府,掌皇帝私產,照料皇帝日常生活起居。屬官有:
御府令、御府丞,掌皇帝服飾織造與保管;
尚冠令、尚冠丞,掌皇帝各種禮服所需的皇冠;
尚衣令、尚衣丞,掌服侍皇帝更衣;
尚食令、尚食丞,掌服侍皇帝飲食;
尚沐令、尚沐丞,掌皇帝洗浴;
尚席令、尚席丞,掌皇帝就寢用具;
尚書令、尚書丞、尚書僕射,掌宮中文書發啟、呈送皇帝;
太官令、太官丞,掌烹調皇帝飲食;主御膳食;
宦者令,掌宮中諸宦官;
中書謁者令、中書謁者丞,掌內宮導引、接待、典儀等,以宦官充;
太醫令、太醫丞,掌皇帝與後宮醫藥;
都水長、都水丞,掌諸郡縣水利事務,在各重要水系都派駐官署;
樂府令、樂府丞,掌宮廷音樂的排練、演奏、整理,以及音樂藝人的管理;
永巷令,掌後宮宦官、宮女的生活,以及宮人犯罪的懲處。
少府的這些屬官中,尚書、中書謁者兩個官署對後世各個朝代的政制發展有深遠的影響,其餘諸「尚」後轉為女官。
警衛、侍從與宮官
中尉、將作少府、典屬國、內史、主爵中尉、詹事、將行屬於列卿,掌銀印青綬。
中尉
中尉,掌京師治安、兼管消防,是京城的衛戍長官。中尉署有丞、左右中侯、千牛等官佐。屬官有武庫令、武庫丞,掌軍器製造、貯存;有靜室令,皇帝出巡時負責擔任清道夫。
將作少府
將作少府,掌皇宮等公共建築事務,本署有兩丞,左右中侯。屬官有石室令、東園主章令、主章長、左校令、右校令、前校令、後校令、中校令。石室掌建築石料、東園主章令掌木匠、主章長掌伐大木、五校掌營建。五校所屬多為刑徒。
典屬國
典屬國,專掌召撫西南諸夷。
主爵中尉
主爵中尉,掌諸侯以下諸爵的封贈及賓客祭祀饗食等事務。
中常侍
中常侍,侍從皇帝左右,備皇帝顧問,可以經常出入皇宮禁地,漢朝為宦官職務。
給事中
給事中,職掌同中常侍,位次之。
詹事
詹事,太子卿,掌太子家,統領太子宮臣,秩二千石,詹事丞副之。屬官有:
太子家令,掌太子家刑罰、飲食、倉儲、奴婢等事;
太子率更令,掌漏刻、禮樂等;
衛率,掌太子侍衛;
中庶子,侍從太子;
太子舍人,掌太子文書;
太子洗馬,太子出,則洗馬為前驅;
少庶子,掌太子諸庶務;
太子仆,掌太子家車馬。
秦朝雖然詳細設置了太子宮官,但確未正式冊立過太子。
皇后諸卿
將行,掌皇后禮儀。
皇后衛尉,掌皇后衛隊。
皇后少府,掌皇后私人事務。
皇后少仆,掌皇后車馬。
武將官制
國尉
國尉為最高武職,統領諸軍,負責各級軍官的任免與考核。國尉在戰國時期的晉、趙等國也有設置,職掌相類。秦朝的國尉職務與漢朝的太尉相當,但不列於三公,地位較低,與卿相若。
護軍都尉
護軍都尉,執掌軍政,統領諸將。屬官有中護軍,領軍史,掌禁軍,參預武將的選補事務,遇將軍率軍出征時,則駐該軍監督軍政。
將軍
秦朝仿周朝制度,設置前將軍、後將軍、左將軍、右將軍,位上卿,率軍鎮守邊郡。掌金印紫綬。
另置上將軍、將軍,為臨時職務,有大征伐時選武將出任,軍還即撤任。
地方官制
戰國時期諸侯國普遍施行郡縣制度,秦國設縣始自秦孝公十二年商鞅變法。秦始皇二十六年,正式劃分天下為三十六郡,後來陸續增設至四十餘郡。
咸陽是國都所在地,不設郡守而由朝廷直轄,其長官為內史(《漢書·百官公卿表》: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位同九卿,得參預朝政。內史屬官有:
都水長、都水丞,掌水利;
鐵官長、鐵官丞,掌冶金、製造農器;
廩犧令、廩犧丞,掌糧食倉庫和牧養祭祀用牲畜。
郡制
郡作為一級行政地方,軍民兼治。郡設郡守、監御史、郡尉三個互不隸屬的主要官員。
郡守
郡守,郡的長官,邊地多為武將,內地多以郎官出任,銀印青綬、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權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縣令縣長、負責監察郡治的監御史、負責統領駐軍與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員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監御史
監御史,隸屬御史中丞,負責監察郡守與其他官員。
郡尉
郡尉,掌郡駐軍,主管治安、偵緝盜賊,銀印青綬、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轄於朝廷,與郡守相抗禮。郡尉屬官有丞,內地諸郡設丞一人、大郡則設兩人。邊塞諸郡則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轄士史、尉史各二,掌邊塞衛戍;關隘之處置關都尉,均隸屬本郡郡尉。
郡丞
郡丞,郡的次官,輔佐郡守綜理郡政,銅印黑綬、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時,郡丞代行郡守職務。屬官有卒史、主簿、牧師令等。邊塞諸郡另置長史,管理兵馬軍政,與郡丞同秩。
縣制
縣為秦朝最低一級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職也僅僅設在縣一級。一些部族地區設道。
縣令、縣長
秦朝按縣的人口多寡,萬人以上的縣置縣令、以下的縣置縣長。縣令銅印黑綬、秩千石至六百石,縣長銅印黃綬、秩六百石至五百石。縣令與縣長都是縣的行政長官。
縣丞
縣丞為縣的次官,職比郡丞,銅印黃綬、秩四百石。
縣尉
縣尉掌治安、捕盜之事,職比郡丞、唯不掌兵,秩同縣丞。
功曹
功曹,掌縣吏的考績等第升降。
令史
令史,管理文書檔案。
獄掾
獄掾,縣獄的典獄長。
文無害
文無害,所謂公平吏,掌巡查監獄,複查案卷,以防止冤獄。
廄騶
廄騶,掌一縣車馬之政。
倉吏
倉吏,縣庫的長官。
治獄吏
獄吏,縣獄的獄卒。
鄉亭
縣以下置鄉,鄉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這些都是以宗族為核心的人民自治組織。
三老
三老,一鄉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謂孝悌仁義之家可以申報郡縣予以表彰,並可以推薦優良子弟出任郡縣吏。
有秩,嗇夫
人口達五千人的鄉,由郡指派一人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鄉,由縣指派一人為嗇夫。兩者職責相同,都是調解鄰里糾紛、幫助政府收取賦稅、安排徭役。
游徼
游徼,為徭役的一種,掌巡察地方、緝捕盜賊。
亭長
亭長,吏職,也是徭役的一種,漢高祖在秦朝曾任此職。掌同嗇夫。亭長之屬為亭父、求盜兩卒,前者負責本亭保潔、後者負責追逐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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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三公九卿制
拼音:Qíncháo sāngōngjiǔqīng zhì (Qinchao sangongjiuqing zhi)
同义词条:秦朝三公九卿,秦三公九卿,秦朝三公九卿制度,秦三公九卿制
目錄[ 隱藏 ]
1歷史背景
2三公
2.1丞相
2.2御史大夫
2.3太尉
3九卿
4歷史評價
秦朝三公九卿制
秦朝三公九卿制
秦王朝在確立“皇帝”尊號的同時,還總結了戰國以來各國的官僚制度,建立起了一套適應封建統一國家需要的中央政府機構,以協助皇帝領導全國,並處理庶政,這就是“三公九卿”制度。是秦始皇接受李斯建議而制定的,以皇帝爲尊,下設三公九卿。
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丞相是“百官之長”,承受皇帝之命,輔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秦朝設左、右丞相,以右爲尊。太尉掌管軍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其地位相當於副丞相,主要職責是管理圖籍、奏章,監察文武百官。三公之下設九卿,九卿是指奉常、郎中令、衛尉、太僕、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作爲中央行政機關分掌具體行政事務,如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之外,還有列卿,如中尉、將作少府等。三公和九卿以及列卿等,都各有自己的府寺,以處理日常事務。大事總匯於丞相,或最後請皇帝裁決。
秦始皇設立三公九卿制度,爲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制度的建立創造了雛形,對以後的曆代封建王朝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響。
編輯本段歷史背景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秦王朝成爲中國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帝國。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封建的政治制度也向前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這時期,封建地主階級爲了加強中央集權和君主專制的統治,在職官制度上確立了中央朝廷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九卿制在秦朝隻是初具規模,由於秦王朝的短命,這一制度在西漢時得到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
編輯本段三公
秦朝的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設三公,三公爲:
丞相
1.“丞”起源於封建時代的宰,替天子諸侯及一切貴族公卿管家的都稱宰。到了秦代統一全國,化家爲國,一切貴族廷都下,隻有一個家卻變成了國家,於是他家里的家宰,也就變成了國家政治領袖,是皇帝的副官,故丞相也就是宰相。
2.“相”另一外起源於封建時代相,專出外作官,也是諸侯朝聘宴享時輔導行禮的官。相因職掌重要,受國君親任,有時會預聞國家的政事,於是漸由相禮儀的官變爲總理國政的官。
3.秦國丞相始置於秦悼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並分爲左右,昭襄王三十二年(公元前275年)曾以魏冉爲相國,名義較丞相更爲尊崇。秦王政時,呂不韋也曾受過這種殊榮,至秦二世時李斯被殺,趙高以宦官拜爲丞相,稱中丞相。因趙高是宦官,所以“中”是指内廷。
4.秦統一後,皇帝是國家的唯一領袖,是國家的元首,象徵國家的統一,丞相是政府的領袖,負責政治上一切實際的責任,實際政權不在皇室而在丞相。丞相有總領百官奏事,總理地方上計考課,封駁諫諍,任官署吏以及主持朝議的權力。
御史大夫
1.御史原是君主近臣,本同記事之職,戰國時益爲君主所親信,用以監察百官,爲人主耳目,漸至變成糾彈官邪的官。
2.御史大夫的地位次於丞相,作爲丞相之副,其職掌有二:一爲掌管天下文書圖籍、呈遞公卿奏章,頒布皇帝詔令等,類似皇帝的機要祕書長;二是掌管朝廷内外監察,爲全國最高的監察長官。
3.御史大夫下設御史中丞,駐在皇宮,掌管圖書祕籍,同時監察文武官吏。如皇帝有事,交代御史中丞報告御史大夫,再轉報宰相。還設有侍御史,掌管文書;監御史,中央派到地方各郡負責監督郡守的御史。
太尉
1.太尉起源於戰國時的尉,是封建制度破壞後繼貴族而掌兵事的官。他們最初隻是君主的侍衛,其後漸變爲國家的武官。
2.秦時太尉掌理全國軍事,也就是皇帝的最高軍事參謀,其本身不能發兵領兵,須有皇帝的符節命令始得行使職權。除軍事外,不得預聞其他政事。
編輯本段九卿
三公之下設九卿,作爲中央行政機關分掌具體行政事務,如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包括:
(1)奉常,掌管宗廟禮儀,地位很高,屬九卿之首;
(2)郎中令,掌管宮殿警衛;
(3)衛尉,掌管宮門警衛;
(4)太僕,掌管宮廷禦馬和國家馬政;
(5)廷尉,掌管司法審判;
(6)典客,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務;
(7)宗正,掌管皇族、宗室事務;
(8)治粟内史,掌管租税錢穀和財政收支;
(9)少府,掌管專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澤之税。
編輯本段歷史評價
1.秦朝一切官僚都由皇帝任免或調動,分工明確,行政效率高。丞相位高權重,食國家俸祿,按時考課,職位不世襲,流動昇降極爲靈活,是新的較完備的官僚制度。
2.這樣構成了嚴密的中央統治體系,開後世二千年中央官制之先河,秦代中央乃至地方官吏全由政府選拔賢才任用,在政治上更無世襲特權存在,於是整個中國隻有一個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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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指對古代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行政區劃)。起源於周朝,起初是封建制的補充[1],後經過秦漢發展,取代封建制成為主要體制。亞洲其他國家也從中國學習了該體制,如日本、朝鮮。
中國的郡縣制
起源
縣
唐德剛先生稱早期的縣為「封建的渣滓」[1]。周武王分封諸侯之時,由於不願意給諸侯過大的封地,又不願分封太多的異姓諸侯,導致「有許多地方既非王畿又無適當的人可封」,這些土地「懸而未決」,只能暫時派人管理,等待有合適的人來封,稱為「懸之」,後來就演化成了「縣」。[1]
春秋時期諸侯兼并,大國滅掉小國之後如不願將該地分封給大夫,也會設置為縣。如楚國就先後將權國、陳國、蔡國滅掉立縣。晉國也曾將大夫的封地劃分出一塊設置為縣以加強中央集權。設縣主要原因是國土日益變大,如不能分封,中央直接管理也麻煩,所以設置縣,交給縣尹、縣令、縣公、縣大夫管轄,「使其成為獨立的地方政治單位而直屬於中央」。所以春秋時期的縣只有「晉、楚、秦、齊、吳等大國」有,而小國不需要設縣。[1]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採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
郡
秦始皇之前的郡與國防軍事有關。郡多設在邊境,為防止鄰國侵襲則需有大將戍邊,集財政大權與一身,直接聽命於中央,這樣靈活而有戰鬥力。相當於「軍事特別區」[1]。如「秦有隴西北地上郡,築長城以拒胡。」(《史記·匈奴列傳》)「魏有河西上郡,以與戎界邊。」(《史記·匈奴列傳》)「趙武靈王北破林胡樓煩,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闕為塞而置雲中雁門代郡。」(《史記·匈奴列傳》)「燕亦築長城自造陽至襄平,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史記·匈奴列傳》)
早期縣和郡的關係
縣和郡是兩種不同的地方政治單位。周朝時縣大於郡,《逸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左傳》哀四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但因為郡經常參與戰爭,郡守比縣令有更大的權力,而且新征服的土地設縣後往往也要受郡的節制。同時郡守需要有經驗有能力的大將擔任,普遍比縣令能力強。因此郡的地位後來就比縣高了[1]。
秦帝國以後的郡縣制
中國歷史地方行政一向推崇漢朝,所謂兩漢吏治。[2]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一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
漢代承襲這個制度。西漢建立之初,但也分封了一些諸侯國,郡縣制與分封制並行,所以又稱為郡國制。吳、楚七國之亂後諸侯國的權力被極大削弱,郡縣製成為主體。大體漢代有一百多個郡,以一個郡有十多個縣計,縣總數有一千一百到一千四百多個。漢代郡長官為太守,秩二千石。和當時九卿秩中二千石,地位大致平等。漢代郡太守表現的好,可以調到中央朝廷可以做九卿(類似今日各部會的部長),算是升級,但名義上好像差別不大(名義上都是二千石的官);若九卿再晉升,就是三公,是萬石。九卿,也可以外調出來也做郡太守或國相,這一定程度而言也算是降調,但級別落差不像唐朝的六部尚書被流放到地方上的州刺史,兩者職等差別那麼大。而漢朝時代,儘管中央政府大一統,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得小,當時郡太守名位和九卿,比起唐代是較為相近的。所以郡縣制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基礎。唐代柳宗元寫有政論文章《封建論》,認為中國封建制度是百害而無一利,並闡發了郡縣制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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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對封建制度與郡縣制度的爭論
秦朝推行郡縣制度的原因,是防止類似春秋戰國時代的列國爭戰,而天子毫無控制列國的力量。《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丞相建議實行封建,李斯持反對的意見,其議論為:
「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是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
秦始皇接受李斯看法,認為天下爭戰不休,就是有封建的緣故,而下結論:
「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
於是分天下為三十六郡。
漢朝實行「郡國並行」制度,一方面承認少數的封國,其他方面又想辦法控制封國。直至七國之亂以後,天子以「眾建諸侯而少其力」政策,以及派官員至封國的手段,才完全實行郡縣制度。
郡縣制度雖然是歷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主流,但是有些朝代也實行封建。於是「封建」與「郡縣」的爭論,成為歷朝學者的話題,分述如下:
1﹒晉朝陸機
他認為再好的制度都不可能沒有弊端,在封建與郡縣兩種制度中,封建制度是比較可取的。因為封建制度可以使國家的崩潰滅亡較為緩慢;而實行郡縣制度的帝國可能遭到民亂而突然崩潰,也可能由內部篡奪中央的政權。
至於理論上,封建的統治者也許會更關心他的行政職責,因為他所統治的封國等於他的一種財產;反而言之,郡縣長官卻可能比較關心自己的升遷與私利,並且把百姓的褔利問題放在其次。
2﹒唐朝杜佑
杜佑指出夏朝實行封建制度,漢朝實行郡縣制度,兩者都享國四百年,朝代的長短都相當。若由漢、隋、唐諸朝的人口激增來看,證明郡縣制度是優於封建制度。一般人認為郡縣制度較易使帝國崩潰,但是杜佑卻說郡縣制度也容易在短時期內促使帝國統一,根據他的統計,兩漢、唐朝在統一前的混亂時期分別只有八年、十三年和十年。
3﹒唐朝柳宗元
柳宗元認為封建制度並不是像許多學者所說,為古代聖君所創作而來,而是由社會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歷史需要。
原始社會之中,為了生存,自然會由小部落的群體,發展成大的群體;漸漸地游大的部落群體,構成一個封建國家。封建國家的領袖,為了酬謝在兼併過程的功臣,要實行封建制度。
因此封建制度的實行,主要是對貴族的親戚與朋友有利;相反的,郡縣制度也是基於獨裁者的私利,但是卻存在公平合理的精神,允許賢明才智之士進入仕途,而不是完全仰賴世襲的貴族。何況更換一位不良的郡縣長官很容易,廢除一位不良的貴族甚難。
柳宗元比較封建制度與郡縣制度的優劣,又提出一個看法。他說秦朝末年的百姓起而反抗,但是郡縣長官卻在中央控制下沒有叛亂,就是所謂有叛人而無叛吏;漢朝雖有諸侯國叛亂,卻無叛郡;唐朝有叛將,卻無叛州。因此,郡縣制度優於封建制度。
4﹒宋代蘇軾
他反對封建制度,認為為了爭奪世襲的爵位,常使貴族之間發生父子篡弒與兄弟殘殺的悲慘結局。
二、郡縣制度的建立
春秋初期已經出現「縣」的地方行政組織,當時秦、晉、楚等大國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增強邊地防守的力量,往往將新得的地方設「縣」。在「縣」內有不同於已往卿大夫封邑的組織,特別在徵收賦稅與調發車役方面,直接歸於國君掌控。
春秋後期,晉國的卿大夫也在他們的領地內推行縣制。
戰國時代,各國已經普遍設「縣」,幾乎有城市的都邑都建立為縣,所以在史書中往往「縣」與「城」互稱。至於兩者的區別,「城」只是指建有城郭的城市,而「縣」是指包括城市與城外的農村。縣的組織,在商鞅變法時,每縣設有縣令、丞、尉。縣之下有鄉、里的行政組織。
「郡」的組織最早出現於春秋末年的晉國。「郡」的長官為太守,而通常「郡」是設在新獲的邊地,以鞏固邊防。由於邊地較為荒僻,往往面積遠較「縣」大,但是地位較低,左傳記載趙簡子在作戰時宣誓說:
「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可知郡與縣分量的高下。到了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也就在那下分設若干縣,於是產生了郡、縣二級的行政體系。
《史記》〈秦本紀〉記載西元前328年,魏國納上郡十五縣給秦;戰國策記載趙國的上党有二十四縣,趙國的代郡有三十六縣,燕昭王時的上谷郡有三十六郡等等;可見一郡可分為許多縣。在戰國時代,只有齊國始終沒有設郡。
秦國陸續兼併六國的過程之中,每得新地,必定設郡,以利攻防,所以秦國統一天下之時,郡與縣也就遍布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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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統帝國的規制與運作
緒 論
一、大一統帝國的開創
1.建立:秦始皇26年(西元前221年)吞滅六國,建立第一個帝國
2.立國規模
A.政治上:議定帝號,自稱始皇帝,開創了皇帝制度與官僚體系
B.地方上:廢封建,行郡縣,建立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礎
C.思想上:箝制士人的言論,將道統置於政統之下
D.文化上:統一度量衡、錢幣、車軌等法度與文字
a.戰國時代的文字:六國-蝌蚪文(古文);秦國-大篆
b.秦代以李斯的小篆頒行全國,有助於國家的統一
二、大一統帝國的規制
1.經兩漢的變遷發展,奠定了政治、文化、社會、經濟、民族、疆域等各方面立國的基礎
2.秦漢是中國歷史發展上的關鍵,之後各朝代的政治社會結構,大致是維持其基本體制不變
第一節 封建與郡縣制度的演變
一、春秋戰國時代郡縣的出現
1.西周的封建體制
A.根據禮樂、宗法與井田制度,化整為零的分散統治
B.王朝由許多大小不一的獨立封國所組成,非真正統一的國家
2.東周郡縣的出現
A.定義:郡,指君主的邑;縣,象徵君主遙領的土地
B.原因:a.封建體制崩解,農民成為直接負擔徭役租稅的「編戶齊民」
b.農工商業發達,國君應用穀祿僱聘官僚取代世襲的貴族
c.新併土地不再分封,往往設郡縣直接統治
C.演變
a.春秋:晉最早設置,楚、秦等為加強中央集權,鞏固邊疆防務,亦跟進實施
b.戰國:(1)實施更盛;商鞅變法後,以縣為地方行政單位
(2)秦於新佔地區設郡,長官為「守」,範圍較縣大,兼有軍事守備性質
(3)其後郡的權責轉以民政為主,下轄若干縣,郡縣制度乃形成
二、秦始皇的廢封建行郡縣
1.封建與郡縣的爭議
A.封建派:王綰倡分封諸子為王,以收威鎮之效
B.郡縣派:李斯認為封建將重蹈周朝諸侯自相攻伐的覆轍
C.結果:a.始皇以封建為天下亂源,採行郡縣制
b.博士淳於越主張恢復封建,李斯奏請「焚書」以禁絕其說,郡縣制確立
2.分層統治的組織系統
A.郡:郡守-行政;郡尉-軍事;監御史-監察郡務
B.縣:縣令(縣長)、縣尉與縣丞
C.鄉:a.三老-宣講法令並教化民眾
b.嗇夫-徵收賦稅及審理訴訟
c.游徼-治安捕盜
D.亭:設亭長,掌管治安,類似今之地方派出所
E.裡:由裡正掌理地方行政及戶口
3.郡縣制的作用
A.基層百姓盡成編戶齊民,國家因而掌握穩定的賦稅、徭役與兵源
B.地方官僚的「上計」,使天子能直接統治全國,行中央集權
4.秦末大亂與封建制的重現
A.始皇死,趙高當權,陳勝、吳廣揭竿而起,六國後裔隨即響應,自立為王;六國後裔仍眷戀舊制,以世族為優越
B.項羽分封不公,諸王彼此猜忌不安而轉相攻伐,終為劉邦安享其成
三、漢初的郡國並行制
1.由來:
A.郡縣制度有利於君主的集權,但易使皇室孤立無援;封建制度有助於屏障王室,但易生內鬨
B.誅滅異姓諸侯王,並有白馬(刑馬)盟誓:「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但惠帝時,呂後稱制,大封諸呂為王,打破此誓言
2.推行:
A.王國的丞相由朝廷派遣,統御眾官
B.中央的直轄區域擴大,仍置郡縣;王國內亦設郡縣,但租稅徭役和軍事政權均操於諸侯王
3.封建制度衰微
A.文帝:a.賈誼上《治安策》,建議:「欲天下之治安,莫若眾建諸侯而少其力。力少則易使以義,國小則亡邪心。」
b.以溫和手段抑制宗室,如分齊為六、淮南為三
B.景帝:a.諸侯王(吳王劉濞)愈驕橫亂法,晁錯建議以武力削藩
b.引發「七國之亂」,為太尉周亞夫平定,諸侯國的實力大為削弱
(1)諸侯不得治理國事,僅能衣食租稅
(2)減縮王國政府編制,重要官員均由中央任命,完全不具行政權
C.武帝:a.主父偃建議「推恩」、「眾建」政策
b.封建名存實亡,郡縣成為大一統帝國的地方行政規制
D.侷限:國君英明,自易統制全局,開創盛世;一旦君主幼弱昏闇,因無宗室夾輔,大權易為親近的外戚或宦官所奪
四、封建制度的復活
西晉:A.原因-武帝鑑於曹魏缺乏宗室輔佐,造成王室孤立,而導致滅亡,所以大封宗族為王,並派他們掌握兵權
B.結果-惠帝時的八王之亂,更導致五胡亂華
明代:A.原因-太祖為確保帝國長存,分封諸子為王,分鎮各地
B.結果-惠帝時,燕王朱棣發動「靖難」之役,自立為成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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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常識:郡縣制
2013-03-11 16:14
郡縣制,指在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行政區劃)的總稱。
春秋時代一些諸侯國為了加強管理而置縣,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襲的官員為地方官。後來晉又在國內置郡。由國君任免地方官,郡縣制度使分散的權力層層集歸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導致分裂。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采用。郡縣制起源於楚國,秦代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是否置郡縣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以世襲的諸侯名份,當時惟有身為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最終得到秦始皇的采納。在郡縣制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人。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行政區劃的基礎。
歷史沿革
春秋時期已有縣、郡的設置。春秋的縣可分為兩種類型:楚和秦的縣都直屬於君主;晉、吳的縣多是卿大夫的封邑。兩者都是直屬於國君的別都,具有邊防重鎮的作用。楚武王滅掉權國,將其改建為縣,是為設縣之始。春秋後期,縣制開始逐漸推行於內地。戰國時期,縣的設置已較廣泛,並轉變為作為地方政權而實行官僚制度的縣制。縣令為一縣之長,由國君任免。縣之下有鄉、裡等作為國家對居民進行控制的基層組織單位。
郡的設置要較縣為晚。秦穆公九年(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君實有郡縣”,為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而後,晉、趙、吳相繼設置了郡。這一時期的郡地位比縣為低,但縣與郡之間並無相統屬的關系。到了戰國時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設置的郡當為魏文侯時的西河郡(吳起曾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時的宛郡。隨著邊防設郡之地逐漸繁盛,內地的縣逐漸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級的管理機構,於是就形成了郡、縣兩級制的地方管理體系。郡守為郡之長,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領軍之權。至戰國末年,各國郡縣的設立已很普遍。
秦統一後郡縣制遂遍行於全國,漢繼秦制,比秦更為嚴整。司馬遷說秦始皇分天下為36郡,《晉書》以為統一後又有所增設,可達40郡之多。漢時不斷增立新郡,東漢順帝時全國共有105郡國。郡國指諸侯王國,武帝以後,諸侯王國的地位相當於郡。一郡所統之縣,一般約為20上下,一郡總人口數以20萬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萬。漢代一縣,其面積大約為方圓百裡。漢代列侯所食之縣曰侯國,皇後、公主所食之縣曰邑,有少數部族居住之縣曰道。縣之下置有鄉、亭、裡。裡是民戶聚集之處,猶如後世之村落。秦稱郡之長官為守。漢景帝時改名太守,西漢時郡的軍事平時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於郡守要兼領武事,故當時人常以“郡將”稱之。郡之長官,除太守外,秦置監、尉。西漢置尉而不置監。景帝時改尉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設於兩地。都尉也設府置官屬,在郡中和太守並重,有時可代太守行事。縣之長官為令、長。新莽時曾將令、長改名為“宰”。《漢書》說縣滿萬戶者,其長官稱令,不滿者稱長。令、長的職責是掌管一縣的治安、刑訟及賦斂徭役等事。令、長之下設丞一名,以主文書、倉庫和監獄。又設尉,專管武事,大縣則設左尉、右尉各一人。漢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郡守、縣令和縣長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
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秦漢之制,郡守於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報一年的治狀,縣也同樣要上集簿於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有功者可受獎賞或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於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乾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後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三級。隋開皇三年(583),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至元,郡名完全廢棄,改為行省制度。
總之,郡縣制廢除了奴隸主舊貴族時代的世襲特權,有利於形成中央對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廢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割據勢力對封建中央政權的威脅,既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重要標志。
郡縣制_百度百科 - http://goo.gl/0WSilD
郡縣制,指對古代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行政區劃)。起源於周朝,起初是封建制的補充[1],後經過秦漢發展,取代封建制成為主要體制。亞洲其他國家也從中國學習了該體制,如日本、朝鮮。
中國的郡縣制
起源
縣
唐德剛先生稱早期的縣為「封建的渣滓」[1]。周武王分封諸侯之時,由於不願意給諸侯過大的封地,又不願分封太多的異姓諸侯,導致「有許多地方既非王畿又無適當的人可封」,這些土地「懸而未決」,只能暫時派人管理,等待有合適的人來封,稱為「懸之」,後來就演化成了「縣」。[1]
春秋時期諸侯兼併,大國滅掉小國之後如不願將該地分封給大夫,也會設置為縣。如楚國就先後將權國、陳國、蔡國滅掉立縣。晉國也曾將大夫的封地劃分出一塊設置為縣以加強中央集權。設縣主要原因是國土日益變大,如不能分封,中央直接管理也麻煩,所以設置縣,交給縣尹、縣令、縣公、縣大夫管轄,「使其成為獨立的地方政治單位而直屬於中央」。所以春秋時期的縣只有「晉、楚、秦、齊、吳等大國」有,而小國不需要設縣。[1]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採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
郡
秦始皇之前的郡與國防軍事有關。郡多設在邊境,為防止鄰國侵襲則需有大將戍邊,集財政大權與一身,直接聽命於中央,這樣靈活而有戰鬥力。相當於「軍事特別區」[1]。如「秦有隴西北地上郡,築長城以拒胡。」(《史記·匈奴列傳》)「魏有河西上郡,以與戎界邊。」(《史記·匈奴列傳》)「趙武靈王北破林胡樓煩,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闕為塞而置雲中雁門代郡。」(《史記·匈奴列傳》)「燕亦築長城自造陽至襄平,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史記·匈奴列傳》)
早期縣和郡的關係
縣和郡是兩種不同的地方政治單位。周朝時縣大於郡,《逸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左傳》哀四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但因為郡經常參與戰爭,郡守比縣令有更大的權力,而且新征服的土地設縣後往往也要受郡的節制。同時郡守需要有經驗有能力的大將擔任,普遍比縣令能力強。因此郡的地位後來就比縣高了[1]。
秦帝國以後的郡縣制
中國歷史地方行政一向推崇漢朝,所謂兩漢吏治。[2]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採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一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
漢代承襲這個制度。西漢建立之初,但也分封了一些諸侯國,郡縣制與分封制並行,所以又稱為郡國制。吳、楚七國之亂後諸侯國的權力被極大削弱,郡縣製成為主體。大體漢代有一百多個郡,以一個郡有十多個縣計,縣總數有一千一百到一千四百多個。漢代郡長官為太守,秩二千石。和當時九卿秩中二千石,地位大致平等。漢代郡太守表現的好,可以調到中央朝廷可以做九卿(類似今日各部會的部長),算是升級,但名義上好像差別不大(名義上都是二千石的官);若九卿再晉升,就是三公,是萬石。九卿,也可以外調出來也做郡太守或國相,這一定程度而言也算是降調,但級別落差不像唐朝的六部尚書被流放到地方上的州刺史,兩者職等差別那麼大。而漢朝時代,儘管中央政府大一統,地方行政區域劃分得小,當時郡太守名位和九卿,比起唐代是較為相近的。所以郡縣制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基礎。唐代柳宗元寫有政論文章《封建論》,認為中國封建制度是百害而無一利,並闡發了郡縣制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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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常識:郡縣制
2013-03-11 16:14
郡縣制,指在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行政區劃)的總稱。
春秋時代一些諸侯國為了加強管理而置縣,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襲的官員為地方官。後來晉又在國內置郡。由國君任免地方官,郡縣制度使分散的權力層層集歸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導致分裂。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采用。郡縣制起源於楚國,秦代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是否置郡縣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以世襲的諸侯名份,當時惟有身為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最終得到秦始皇的采納。在郡縣制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於省長)、尉(相當於防區司令)和監(相當於監察專員)各一人。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行政區劃的基礎。
歷史沿革
春秋時期已有縣、郡的設置。春秋的縣可分為兩種類型:楚和秦的縣都直屬於君主;晉、吳的縣多是卿大夫的封邑。兩者都是直屬於國君的別都,具有邊防重鎮的作用。楚武王滅掉權國,將其改建為縣,是為設縣之始。春秋後期,縣制開始逐漸推行於內地。戰國時期,縣的設置已較廣泛,並轉變為作為地方政權而實行官僚制度的縣制。縣令為一縣之長,由國君任免。縣之下有鄉、裡等作為國家對居民進行控制的基層組織單位。
郡的設置要較縣為晚。秦穆公九年(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君實有郡縣”,為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而後,晉、趙、吳相繼設置了郡。這一時期的郡地位比縣為低,但縣與郡之間並無相統屬的關系。到了戰國時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設置的郡當為魏文侯時的西河郡(吳起曾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時的宛郡。隨著邊防設郡之地逐漸繁盛,內地的縣逐漸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級的管理機構,於是就形成了郡、縣兩級制的地方管理體系。郡守為郡之長,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領軍之權。至戰國末年,各國郡縣的設立已很普遍。
秦統一後郡縣制遂遍行於全國,漢繼秦制,比秦更為嚴整。司馬遷說秦始皇分天下為36郡,《晉書》以為統一後又有所增設,可達40郡之多。漢時不斷增立新郡,東漢順帝時全國共有105郡國。郡國指諸侯王國,武帝以後,諸侯王國的地位相當於郡。一郡所統之縣,一般約為20上下,一郡總人口數以20萬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萬。漢代一縣,其面積大約為方圓百裡。漢代列侯所食之縣曰侯國,皇後、公主所食之縣曰邑,有少數部族居住之縣曰道。縣之下置有鄉、亭、裡。裡是民戶聚集之處,猶如後世之村落。秦稱郡之長官為守。漢景帝時改名太守,西漢時郡的軍事平時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於郡守要兼領武事,故當時人常以“郡將”稱之。郡之長官,除太守外,秦置監、尉。西漢置尉而不置監。景帝時改尉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設於兩地。都尉也設府置官屬,在郡中和太守並重,有時可代太守行事。縣之長官為令、長。新莽時曾將令、長改名為“宰”。《漢書》說縣滿萬戶者,其長官稱令,不滿者稱長。令、長的職責是掌管一縣的治安、刑訟及賦斂徭役等事。令、長之下設丞一名,以主文書、倉庫和監獄。又設尉,專管武事,大縣則設左尉、右尉各一人。漢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郡守、縣令和縣長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
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秦漢之制,郡守於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報一年的治狀,縣也同樣要上集簿於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有功者可受獎賞或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於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乾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後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三級。隋開皇三年(583),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至元,郡名完全廢棄,改為行省制度。
總之,郡縣制廢除了奴隸主舊貴族時代的世襲特權,有利於形成中央對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廢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割據勢力對封建中央政權的威脅,既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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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郡縣制介紹 郡縣制的作用是什麼
2016-03-24 15:29:34
秦始皇郡縣制
郡縣制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盛行於秦漢時期,在出現郡縣制之前都是實行分封制,在古代中央給皇親貴族,功臣子弟或者前朝移民分封領土和統治權,相當於是各自為王的封建制度。這種分封制到最後就出現了一個弊端,那就是間接壯大諸侯稱霸的機會。秦始皇上台後,廢除了分封制,建立了郡縣制。什麼是郡縣制呢?
秦始皇郡縣制模型圖
郡縣制就是以郡統治縣,設立郡縣這兩個行政區域來管理的一種制度,郡縣制的出現和盛行消除了分封割據所帶來的安全隱患,加強中央集權,皇帝的權利更大了,能直接控制各個地方的行政制度。
郡縣制的推行與盛行對於秦始皇開創的高度集權國家有著不可撼動的地位,郡縣制從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滲透並起著一定的作用。郡縣制早在戰國時期就已經被提出,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就毫不猶豫的採取了這項舉措,將這有效的行政管理體系運用在這個封建王朝上,當郡縣制一提出受到了各方的反對,他們對於此有著不同的意見,但是秦始皇沒有受他們的影響,他依然堅定著自己的原則,毅然執行,也是有著這一份決心與毅力,終於讓郡縣制在歷史上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也宣告著世人,秦始皇成功了。
郡縣制的推行告訴各諸侯不能在世襲了,郡守,縣長等職位都要由皇帝親自任命,這種制度有效的加強了中央集權,不僅讓政治穩定更讓經濟快速發展。
郡縣制的作用
郡縣制的作用主要在於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維護統治者階級的利益。它的推行是古代中國從奴隸社會跨入封建社會的一個重要標誌,它使得中國第一次成為一個大一統的國家,中央政府的地位第一次被真正重視。
郡縣制
郡縣制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郡縣制就是中央集權制度。所有的權力都集中在統治者的手上,地方官員沒有實質的權力,只要君主不要太過荒淫無道,就不會發生百姓造反的事件,而類似於周朝後來諸侯稱霸和西漢初期的七王之亂的事件更不可能會發生,從根本上解決了地方割據勢力對中央政權的威脅,保障了帝王的權威。
其次,郡縣制雖然主要維護的統治者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普通百姓的權益。在周王朝分封制度下,一個人的地位是由出身決定的,一輩子都不能更改,等級森嚴。然而,郡縣制中的官吏是由皇帝任命的,雖然改變身份的機會也很渺茫,但是如果擁有足夠的才華,再加上一點點的運氣,改變命運的機會還是有的,歷史上寒門出貴子的例子也有不少。
郡縣制這項制度,基本上是貫穿了整個封建社會王朝的。雖然在各個朝代都有相應的改動,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其最基礎的制度還是郡縣制。現今我國施行的行政區劃制度也是在郡縣制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它推動的是一個時代進步。
郡縣制的特點
郡縣製取消了西周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分邦建國的分封制,實行由中央到地方的直線管理模式,國家的所有政務都要交由皇帝處理,所有的權利都集中於皇帝手裡,是皇帝擁有絕對生殺大權的開端。
郡縣制
郡縣制是「家天下」的皇帝繼承制的保障,由它開始,中國開始進入一家之姓的時代,帝王之姓之名在民間是不允許被使用的,因此在古文上就出現了許多的通假字與借義字,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文化的發展。整個國家都歸屬於帝姓,皇帝是世代沿襲的,在國家中擁有最高的統治權,極易造成某些帝姓子弟不學無術以權壓人。在這樣的朝代里,一個人的出身就顯得尤為重要,等級差異大。
漢朝的郡國並行制是對郡縣制和分封制的綜合使用。郡和王國都是地方的高級行政區劃,郡由中央直接管理,而王國則由被封王的王爺統治。起初劉邦覺得秦的快速滅亡是因為沒有人幫助,於是採取了諸侯王分封制度,目的是為了能夠加強中央集權,保護中央政府,但是諸侯王隨著封地的經濟、政治和軍事實力的加強開始和中央政府對抗,並企圖自立為王,對中央政府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威脅。於是從武帝開始,便著手削弱侯爺的勢力,並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郡縣制,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管理,西漢在武帝手中達到了頂峰。由此可見,分封制在歷史的發展顯得力不從心,反之郡縣制是歷史發展和時代進步的要求。
郡縣制與分封制的區別
分封制即分邦建國,盛行於奴隸社會,主要在周朝和西漢初年時實行。它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礎之上,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而郡縣制是建立在國家大一統的基礎之上,按地域劃分,彼此之間毫無血緣關係,盛行於封建社會。
分封制
分封制中最高統治者將土地分給自己的親屬或者為國家做出巨大貢獻的臣子,每一塊封地就是一個諸侯國,也就是國家的土地不是完全屬於王室的。諸侯王在自己的封地里擁有的絕對地位,諸侯王位可以世襲,並且可以擁有自己的軍隊,諸侯王只天子不能隨意插手諸侯國內的事務。而在郡縣制下只有一個國家,最高統治者稱為皇帝,是中央集權的高度集中者,中央和地方的官員都由皇帝任命和調動,官員職位不得世襲,官員也沒有土地。地方不能私設軍隊,任何事務都要向皇帝負責。分封制下,諸侯需向王室繳納貢賦,定期向天子朝覲述職;而在郡縣制的體系下,是皇帝向官吏發放俸祿,官吏不用向國家繳納貢賦。
由於分封制產生了很多的諸侯小國,王朝初期天子與其兄弟和功臣之間的關係密切,會有利於王朝的發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諸侯王與天子的關係逐漸變得陌生,就會發展成諸侯國的勢力超過王室,造成地方割據勢力。郡縣制的官員因為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員手上沒有實質的權力,有利於加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
郡縣制的影響
郡縣制的實行對中國的歷史發展而言有利有敝。從對中國的積極影響方面來說,首先,從制度結構上來說,郡縣制打破了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組織結構,為中國歷代統治者管理國家提供了多種選擇。
秦始皇
以劉邦的漢朝為例,起初劉邦覺得秦國的滅亡是由於秦採取了郡縣制,於是沿襲了周朝的分封制,將土地分給劉姓家族的兄弟,結果卻在景帝時期導致了七國之亂,威脅國家統一。後來武帝劉徹接納臣子的意見,頒布推恩令,分解諸侯的權力,推行郡國並行制,維護了國家的統一。中唐時期,唐皇設置節度使,給予節度使以王侯的權力,擁有自己的土地與軍隊,導致了藩王割據,統治者的政權不穩。各個朝代的國君在統治管理的過程中,不斷地在分封制與郡縣制的政治制度中選擇,再加以改造和發展,推行適合自己朝代的國家組織結構。
其次,柳宗元在其《封建論》中評價秦始皇的郡縣制「公天下之端自秦始」,是土地公有制的開端,並且認為秦國的滅亡在於政治而不在於制度,給予了郡縣制以極高的評價。在郡縣制的基礎之上,秦始皇在全國推行統一文字、貨幣和度量衡的政策,修建渠道,促進了國家的大一統。因為權利在帝王手中,所以一切的改革都會比較容易,這也是中國多民族共同相存的一個開端。
消極影響:秦始皇的帝制,確立了皇帝至高無上的皇權。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皇帝的個人慾望的膨脹,大興土木修建秦始皇陵、修築萬里長城,徭役繁重,刑法嚴苛,激起民眾的反抗之心,致使了秦帝國的快速滅亡。而且,再清明的帝王在執掌朝政幾十年後,會變得糊塗,凡事以個人喜好為主,如漢武帝他創造了漢朝的鼎盛,但衰落也是從他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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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與郡縣制關係介紹
分封制與郡縣制同時都是古代君王掌握中央集權的一種手段,分封制出現的時間要在很早之前,而且經過了漫長的發展時期到了周朝才形成一定的規模和完善,這種制度在當時的社會還是產生了許多有利影響的。但是到了周朝後期王室的權力漸漸衰退,從而引發戰亂,秦朝統一之後郡縣制開始登上了政治的舞台,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分封制,那麼分封制與郡縣制的關係是怎樣的呢?
郡縣制示意圖
郡縣制示意圖
分封制與郡縣制的關係還要內容上說起,首先分封制是君主將土地分封給功臣或者貴族,雖然分給他們一定的統治權,但是卻始終不能擺脫君主的命令和約束,可以說分封制也是加強中央權力的一種方式,但是這一切的前提就是王室的權力足夠強大,否則很容易造成諸侯國過於獨立強大,很容易因此就脫離了君主的掌控。郡縣制卻是秦朝在周朝的經驗教訓中重新總結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相比於分封制來說,更加保險也更加容易管理。
除此之外分封制與郡縣制的關係還可以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明,分封制最後失敗了才促使秦朝開始實行郡縣制,而郡縣制的出現也就代表了分封制的失敗,所以說分封制與郡縣制的關係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分封制在一定意義上是郡縣制的前身,而郡縣制的出現卻代表著分封制的失敗,換句話說郡縣制的出現否定了分封制,畢竟郡縣制可以彌補分封制的一些缺陷。
分封制的內容介紹
從很早之前古代君主就實行了分封制,經過了長時間的發展和延伸,分封制一直在古代享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為分封制不僅可以鞏固國家君主手中的統治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緩解統治階級由於利益和權力等原因產生的矛盾,可以說這是十分重要的一種政治制度。那麼分封制的內容是什麼呢?
西周分封制示意圖
西周分封制示意圖
分封制的內容體現了君主對於臣子或者宗室的要求,同時也規定了這些人在享有權利時所要承擔的義務。那麼分封制的內容是什麼呢?分封制的內容是君主將土地和人民作為賞賜給功臣、貴族的後代或者宗室的一種手段,然後在各個地區組成諸侯國或者藩地,那麼這些諸侯或者藩王在當地就享有了一定的統治權力,當然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依舊要保證他們隨時聽候君王的命令,並且要將賦稅和產物上交給君王,在君王有需求的時候還要協同君王作戰等等,這就是分封制的內容。
同時分封制的內容還顯示出這是一種以子嗣為傳承方式的分封制度,雖然在分封制的內容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每個諸侯或者藩王都可以將這種地位傳承給自己的子孫後代,若是沒有特殊情況諸侯或者藩王的地位將會一直傳承下去。從分封制的內容中也可以看出諸侯和藩王雖然在各自的封地上享有統治權,但是這種權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才顯示出來的,歸根結底這一切最終還是集中到君主的身上。也就是說分封制的內容還是為君主直接服務的。
漢朝分封制介紹
分封制是古代一種非常常見的政治制度,在這種制度影響之下古代君王的權力反而可以集中加強,而且還將統治階級的一些矛盾進行緩解,這樣一來便更有利於君王對各個分封地實行統治和管理。在周朝達到了頂峰時期,但是後來隨著王朝的衰敗,分封制開始土崩瓦解,秦朝時期就開始了由郡縣制代替了分封制,而在漢朝時期卻又發生了變化,那麼漢朝分封制是什麼內容呢?
漢朝地圖
漢朝地圖
漢朝是秦朝戰爭之後而形成的國家,這樣的國家將周朝和秦朝的失敗教訓結合在一起,最終沿襲郡縣制的同時也實行分封制。漢朝分封制和之前有些不同,因為包括分封王國和諸侯國所以又可以成為封國製,和郡縣制結合之後就統稱為郡國製,其實這就是漢朝分封制的另一種說法,但是若是分析起來就會發現漢朝分封制的地位已經處在郡縣制之下了。
那麼漢朝分封制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什麼呢?首先漢朝開始面對的是秦國和其他六個國家都滅亡的現象,必須盡快的穩定住局面,但是當時異姓諸侯勢力還是比較強大的,所以為了使矛盾不再幾乎,漢朝分封制中分別封賞了王國,可以這樣的方式卻無意中使矛盾更加突出,於是只好同時將郡縣制實行起來,在這樣的情況下漢朝分封制只好處於較為弱勢的地位。可是儘管如此限制漢朝分封制度的發展,最終的結局依舊是諸侯國打亂,漢朝的王國幾乎名存實亡。
分封制與郡縣制的關係分封制的內容介紹-歷史趣聞網 - https://goo.gl/BmjjLw
西周分封制等級介紹
西周是分封制的鼎盛時期,大周朝的君主也是統治階層的最高人物,在古代君主的地位是最為崇高的,而且還有著絕對的支配權力,而分封製本來就具有封建制度的一些典型特點,而西周分封制等級也是這個制度最為主要的一面,那麼西周分封制等級是怎樣的呢?
西周分封制等級示意圖
西周分封制等級示意圖
西周時期的分封制度達到了最完善的時期,但是這個制度還是和其他時期一樣,血緣依舊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傳承依據,也就是說西周分封等級是依照血緣來沿襲的,除去為數不多的異姓諸侯,其他的大多都是宗室的成員,也就是說西周分封制度等級的基本原則就是血緣,在這個基本原則之下所製定的分封等級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森嚴的。
西周分封制等級以天子作為最高的統治階級,然後根據血緣將除去嫡長子的其他兒子封為諸侯,這些諸侯在地位上同異姓的處於相同的地位。然後這些諸侯在自己的封地上就可以挑選卿大夫,最後將西周分封制等級依次分為君主、諸侯、卿大夫、士和奴隸。也就是說在古代時期這個等級是分封制中特別形成的,一般來說這個制度是會一直存在的,如果真的將西周分封制的等級所打亂,那麼分封制也就真的走到了盡頭。
西周分封制等級是根據分封制的基礎所建立的,這個階級制度也算是一種上下級的關係,每一層的下級都必須聽從上級的號令,而這一切的階級又都處在君主的統治之中,所以說西周封建制的等級也是君主封建統治的一個體現。
分封制演變的過程
分封制可以說是古代君王必不可少的一個手段,將一些土地分封給貴族的後代或者是有功之臣,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可以減少最高階層之間的矛盾,而且對於君主來說反而可以趁機將自己的領土進行擴張,這是一項非常有利的手段,但是分封制演變過程經歷了很長的時間,最後還是崩潰後被郡縣制取代了,那麼分封制演變過程是怎樣的呢?
西周分封制地圖
西周分封制地圖
分封制演變過程可以大致分為三步,首先從開始到西周時期這段時間,分封制還是主要的政治制度,君王將領土分封給諸侯,這些諸侯在自己的國家之內就有了統治權,但是卻依舊要聽從君王的束縛,在又需要的時候還要協同君王作戰,不但如此就是每年的產物和賦稅也要上交一部分給君主,這樣看來君主是處於十分有利的地位,而且政權也是比較穩固的。
到了分封制演變的第二個階段情況就有了變化,因為當時周朝王室開始逐漸衰退,而諸侯反而強大起來,周朝的君主已經開始沒有能力統治諸侯的權力了,同時也因為諸侯國數量比較多,反而讓他們之間開始相互碾軋。
最後一個分封制演變的步驟就是秦朝將天下完全統一,從之前的教訓中覺得分封制有許多的缺點,於是郡縣制開始出現,分封制的演變開始土崩瓦解,之後的郡縣制開始在各個國家流行。從分封制的演變過程中不難看出,其實分封制的缺點還是有許多的,當君主的權力不再強大分封制也就沒有了束縛的力量。
分封制是否重視宗法觀念
分封制在封建社會持續了很長時間,在許多朝代都受到了君主的重視和重用,在西周時期這個制度更是達到了鼎盛時期,可以說作為貫穿整個古代封建社會的製度分封制有著很重要的積極作用。許多人對於封建社會的認識都停留在思想封建保守上,在古代時期還是比較重視一些陳舊的觀念的,那麼分封制重視宗法觀念嗎?
分封製圖解
分封製圖解
分封製作為古代的重要製度其實還是比較重視宗法觀念的,為什麼說分封制重視宗法觀念呢?其實從這種制度的基礎上就可以看出來,分封制的基礎是建立在宗法制上的,而宗法制其實就是依靠血緣而存在的,在封建社會中宗法制度是比較重要的,自從父系社會開始存在之後,血緣就成為了一種社會樞紐,不管是繼承財產還是地位,都是要以嫡長子作為主要的對象的,而分封制的基礎正是這种血緣關係,所以說分封制還是很重視宗法制度的。
除此之外還有什麼可以證明分封制重視宗法觀念呢?這還要從分封制的概念說起,分封制就是在君主的統治之下,將國家的領土分成一定的數量,然後讓諸侯進行管理和統治,也就是說這一切都是在君主的認可和統治之下的,在君主的眼中等級制度是非常嚴肅和森嚴的,而這些等級的確定所依靠的依舊是血緣,這樣看起來不管是從哪方面來說明分封制都是比較重視血緣關係的。通過這樣的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出分封制對於宗法制度是非常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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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 鄉里最早出現在那個時代?
2016-09-02 由 後生讀史 發表于 歷史
春秋時期,隨著「國」「野」區別的逐漸消失,當時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漸發展到了「書社」階段。「書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單位之鄉、里過渡的一種形式。《論語·雍也》云: 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子路》又云: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子罕》也云: 達巷黨人曰:「大哉孔子!博學而無所成名。」《左傳》襄公十五年云: [獻玉者] 稽首而告曰:「小人懷壁,不可以越鄉,納此以請死也。」宣公十一年云: 鄉取一人焉以歸,謂之夏州。
可見,在春秋時期的文獻中已經出現了鄰、里、鄉、黨的單位,鄉下有黨,里下有鄰,但鄉與里的關係,不甚清楚。當時的鄰、里、鄉、黨,有時並列,有時交織,又時稱鄰里,時稱鄉黨。這種互混,正是一種新制度產生時期的正常現象,並不足奇。
鄉是郊內「國人」居住的聚落,原來本指一個公社組織;黨「謂族類無服者」(《禮記·喪服》鄭注),說明它是因族而成,族黨關係密切,多相連稱。例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云:「盡殺奕氏之族黨」。昭公二十七年又云:「盡滅郤氏之族黨」。我們知道,公社農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黨不是一個具有血緣關係的公社,是絕不會因一人而聯累全族黨的成員的。
春秋以前也有鄰里組織,它是以相鄰的幾家作為一個編制單位的。《周禮·地官·遂人》職的「五家為鄰」、「五鄰為里」,便是其例。西周時期的鄰、里組織,主要分散在「野」里,它與「國」中的鄉、黨不同之處有政治等級上的尊卑,政治權力上的不同以及經濟剝削上的差異,等等。
所以,那時的鄉、里和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作為一種地方行政機構的鄉、里,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到了「書社」形成之後,這種鄉、黨、鄰里也就先後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行政機構。不過,當時的奴隸主貴族為了保證這套行政體系的鞏固,仍然沿襲了原來的血緣地域組織在內的約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稱,貫穿以新的統治內容,從而改造為共賞同罰的隸屬機構。
例如,原來的「國」中仍有鄉、黨的單位,同樣,「野」里仍有鄰、里的組織。這是在公社殘跡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為新型地方行政組織的。如同恩格斯所說,在曰耳曼那裡也是這樣的。他說: 向羅馬境內的遷徙,破壞了各區之間的血緣關係,而且必然要破壞它。縱使按照原來的企圖,以部落和氏族為單位而進行遷移,這在事實上也做不到。漫長的征途,不單把諸部落與氏族,就是整個的民族也給它攪亂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個農村公社之間的血緣關係,也是困難的。因此,這些農村公社便成為民族所由以構成的實際的政治單位了。
這就告訴我們,在我國古代社會中的鄉、黨、鄰、里這樣實際的地方行政機構的產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礎上完成的,則是一個合乎歷史規律的現象。 郡縣的出現作為地方行政單位的鄉、里的產生,促進了郡縣制的發展。鄉、里本較郡縣產生的早,當郡縣還在邊境出現時,鄉、里已在中心地帶形成,它們的性質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縣廣泛推行的基礎。
所以,我國的郡縣制尚未形成煎,在各諸侯國之下是鄉、里、而不是郡縣。例如:《墨子·尚同上》云:里長發政里之百姓,言曰:聞善而不善,必以告其鄉長。鄉長之所是,必皆是之;鄉長之所非,必皆非之。……鄉長發政鄉之百姓,言曰:聞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國君。
《尚同中》又說:是以數千里之外,有為著者,其室人未徧知,鄉里未徧聞,天子得而賞之。數千里之外,有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鄉里未偏聞,天子得而罰之。可見,那時的國君是直接與鄉、里中的官吏發生關係的,而沒有經過郡縣。
縣的起源,或舉楚或舉秦,今難詳證,不過早期的縣大抵都是國君直接統治的領邑。公元前627年,晉國胥臣薦舉郤缺有功,文公賞以「先茅之縣」(《左傳》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晉勝秦於輔氏,「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大伯以瓜衍之縣」(《左傳》宣公十五年)。室,為其居住之處,故用作計算單位。室的內涵,主要為土地,其外還有妻、孥、大家族成員、臣僚、仆庸和奴隸以及「器用、財賄」(《左傳》文公七年)。
所以,韋昭注云:「室,妻妾貨賂」。這裡室、縣並稱,其私有性質甚明。後來,楚國聲於告誡令尹予木開赦伍舉之罪,因為伍舉準備投奔晉國,「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晉國的名族,伍舉有「縣而與之比,更可推知這是作為私人采邑的縣。縣之別於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為大,出得起重賦。所謂「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韓賦七邑,皆成縣也。羊舌四族,皆強家也」(《左傳》昭公五年),縣與大家、強家互稱,饒有意義。
最初的縣都設在邊地,《淮南子·主術》高誘注云:「縣,遠也。」甚是。這些縣,具有國君直屬的邊地軍事重鎮性質,國君任命的縣之長官是可以世襲的。例如,楚的申縣,第一個縣公為申公斗班,而繼任者申公斗克(字儀父),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晉的原縣,第一個縣大夫為趙衰,稱為原季,而繼任者為趙衰之子趙同,亦稱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晉,晉以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襲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晉、楚等大國為了加強集權,加強邊地的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來的小國改建為縣,不作為卿大夫的封邑。縣之不同於封邑者,就是縣內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組織和軍事組織,特別是有徵賦的制度,一方面便於國君的集中統治,另方面又加強了邊防。
《左傳》成公七年,楚圍宋之役,「子重請取於申、呂(二縣)以為賞田」,申公巫臣道:「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晉鄭必至於漢」,便是其證。到了春秋中期,楚國新設的縣已經多起來,所以便出現了所謂「九縣」(《左傳》宣公十二年)之類的記載。
春秋後期,隨著社會的變化,晉國出現了代表新興勢力的卿大夫。這些卿大夫就在他們的領地內推行了縣制,因而縣也就逐漸變成了一種地方行政組織。到了春秋末期,晉國又出現了郡的組織。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然遠較縣為大,但其地位要比縣低。所以趙簡子在作戰時宣誓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
隨著春秋戰國間政治形勢的發展,郡縣制便由邊地向內地推移成為鄉、里之上的一種機構。郡縣兩級的地方組織即郡下分設若干縣,當是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以後的事情。
春秋時代,設有正式縣制者,似乎只有晉、楚兩國,其他各國雖在文獻中有縣、郡等記載,似有問題。例如《史記·秦本紀》說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這裡的縣,或即「縣鄙」之意。以眷秋時期秦國尚很落後,特別是從《史記·秦本紀》和《商君列傳》所載商秧變法時才「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觀之,在此之前,秦國似無縣制。公元前651年(魯僖公九年),秦納晉惠公,《國語·晉語二》載惠公對秦使曰:「君實有郡縣」,春秋時,楚國未聞有「郡」,晉「郡」又在縣之下,因而《晉語》所云,似為戰國時人的口頭木語,不可驟信。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history/n36yl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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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制:秦朝統一後為加強中央集權而採取的措施
[ 秦朝 ] 時間:2016-08-31
郡縣制:秦朝統一後為加強中央集權而採取的措施
郡縣制是秦朝統一後為加強中央集權所採取的措施。縣的製度,在春秋初年已出現,到戰國已相當普遍。縣最初都設在邊地,或設在新侵占來的地方,帶有國防的性質;春秋末年也出現了郡,郡原來也設在比較荒涼、地廣人稀的邊地,區域比縣大得多,不過地位比縣低。後來,由於生產力的發展,邊地人口不斷增加,經濟也逐漸繁榮,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便於統治,就在郡的範圍內劃分成若干個縣,郡升到縣之上,這樣便產生了郡縣兩級制的地方組織。
在秦統一六國之前,東方六國還存在土地分封制的殘餘,有些封君還是世襲的。秦統一六國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在全國范圍內確立了郡縣制度。分天下為36郡,後來增加到40多郡。每郡設有郡守掌管全郡政務,是一郡的最高行政長官,直接受中央政府管轄。郡守之下,設置有郡尉來輔佐郡守,並掌管全郡軍事;又設置監察御史,負責監察工作。一郡之內分成若干縣,1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1萬戶的設縣長,掌管全縣政務,受郡守直接管轄;縣令或縣長之下,設有縣尉管理全縣軍事;設有縣丞作為縣令或縣長的助理,並負責司法裁判。縣以下還有鄉、裡、亭等基層政權機構,並通過什伍組織,把一家一戶的農民編制起來,以保證各種社會活動的有序進行。
郡縣制度成為以後歷代地方行政區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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