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治時期的笞刑
近來,網路和報章媒體上又出現建議臺灣仿效新加坡實施鞭刑的聲音,其實,臺灣古時就有鞭刑,最近一次施行鞭刑制度是在100多年前日治期間。
明治37(1904)年1月12日,臺灣總督府基於臺灣人及清國人罪犯文化程度低、生活貧困,臺灣人拜金觀念強,短期自由刑像是苔刑,效果顯著,而且施行笞刑(及罰金刑)可節省不少監獄經費等理由,以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
凡遭處三個月以下重禁錮之刑者、百圓以下罰金之刑者、科料(較罰金刑為輕的財產刑)之刑者、拘留之刑者,皆能依「罰金及笞刑處分例」轉換成笞刑或罰金,罰金未繳部分又可易為笞刑。而笞刑僅適用於滿16歲以上60歲以下臺灣人及清國人之男性罪犯。笞刑之宣判,有由法院宣判者,也有由即決官署(地方警察官署)即決判處者,而實際上,由地方警察官署即決判處笞刑者遠較法院為多。施行笞刑自明治37(1904)年至大正7(1918)年(廢止笞刑前三年)止,每年皆有三、四千人之譜。
由法院宣判笞刑者,送往監獄拘禁;由即決官署判處笞刑者,拘禁於即決官署(警察官署)內。笞刑之執行,於監獄,是由看守或押丁秘密執行;於即決官署,則是由警察執行。每次執行笞刑時,須先由醫師診察受刑人身體,經認定其身體健康狀況不堪受刑時,應暫緩執行。無法由醫師診察時,得依到場官吏認定,逕予執行或暫緩執行。
笞刑是以竹片製成的「笞」鞭打脫下褲檔的臀部,笞數在25下以下時,以1次執行完畢;其以上者,笞數每增加25下,加執行1次,其增加未滿25下者亦同。笞刑,一天不得超過1次。
笞刑是一種身體刑,有受刑人15日內無法步行;有人臀部腫起,幾成病體,休養1個月;有人身體完全無法動彈,無力工作;有人受刑後經過1日,受刑部位腫起,無法步行,食慾減退,在床呻吟,7日間,受刑部位內部腐爛,接受治療,直至1個月後才逐漸痊癒;甚至,也有發生過受刑人因受笞刑致慢性支氣管炎惡化而死,或致原本就有的肺炎加劇、呼吸麻痺而死,或致罹患蜂窩性組織炎而死等間接致死的案例。
笞刑給予受刑人的恥辱及肉體上的痛苦甚大,的確具有讓一般人心生警惕的效果,惟終究是踐踏人權的非文明制度。大正10(1921)年4月28日,臺灣總督府認為臺灣人民的生活文化水準已有相當的進步,笞刑制度不合時宜,遂以律令第7號廢止了「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實施了17年的笞刑,自此走入歷史。
延伸閱讀:
1.「罰金及ヒ笞刑處分例發布ノ件」(1903年05月28日),〈明治三十七年永久保存第七十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998017。
2.「笞刑執行器具決定ノ件」(1904年02月20日),〈明治三十七年永久保存第七十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998018
3. 「笞刑執行主因死亡者調」(1912年01月01日),〈自明治三十七年至大正七年犯罪即決ニ關スルモノ〉,《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11107032。
4.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四)》(臺北市:南天書局,1995(復刻版))

2017-11-24_115519  


 

【笞】ㄔ
〔苔〕ㄊㄞˊ
○ 鞭笞
╳ 鞭苔
「笞」是用竹條或竹板打人,屬「竹部」,形近於「苔」;「苔」音ㄊㄞˊ,
是一種隱花植物,常貼附於潮溼的地面或石頭上。「鞭笞」指用鞭子抽打,所
以當用「笞」而非「苔」

鞭笞、打藤或笞刑,簡稱鞭刑,歷史悠久,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執行者會以竹片或藤製成的鞭,鞭打犯人的臀部,受者的臀部常會皮開肉裂。鞭笞不但見於國家刑罰,也常見於家庭和學校,施行地方主要是手掌或臀部,但其殘酷程度通常不及國家刑罰。
由於這種刑罰普遍被國際組織認為是對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權,此刑罰在世界上多數地區已經廢除。如今,今日世界上約有16個國家實施類似笞刑,大部份在亞洲及非洲(多數也實行沙里亞法),例如: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阿富汗、伊朗、坦尚尼亞、波札那、奈及利亞等。
中國
笞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式,正式開始於西漢文帝、景帝時期,景帝時,規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較輕的,打十至五十下的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為杖刑,責打部位為背、臀、腿。宋代則分為臀杖和脊杖,分別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
英國殖民地
在英國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見的,尤其在東南亞,例如汶萊、馬來西亞、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國家。
香港
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初期,曾有行過笞刑,因有人為受笞刑所引致的傷而死[1]。1877年,政府廢除公開笞刑,但在監獄內仍繼續執行, [2] 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強監管,以防被濫用,規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廢除笞刑[3]。
日本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維新後推行"文明開化"而廢除,但在殖民地台灣和朝鮮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歳以上60歳以下的男性。
日本殖民地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19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係後藤新平設計,時任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台灣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時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7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下令從1921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易科笞刑處分。
一些相關的作法如下: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不堪負荷,要等到身體狀況許可才動刑。
刑具是竹板,打屁股。
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
朝鮮每次打屁股不能超過30下。
台灣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過25下,最多可分4次。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
現狀
由於笞刑會對被施者造成嚴重的皮膚創傷,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權,目前多個國家已經廢除笞刑,但仍有少數國家繼續施行。以下說明一些現在有鞭刑的國家其鞭刑使用的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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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執行鞭刑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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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女童「小燈泡」在台北市街頭遭隨機殺害奪命,以及犯下4死、22傷的台北捷運殺人案的鄭捷被判死刑後火速遭槍決,2起重大的社會事件,讓台灣再度談論起死刑存廢的問題,不少人則認為是台灣的法律太輕,主張應該嚴刑峻法,一名網友就用台灣過去的歷史製作成一支影片,告訴你台灣曾經執行過鞭刑和重法,但結果似乎仍不得民心。

網友yeye99992000在YouTube上傳了一支台灣史,指出台灣人很愛的鞭刑,其實在日治時期就有,且只打男性,最多處以25鞭刑,若受不了還可分4次執行。鞭刑在台灣執行17年,但社會治安並沒有因此變得比較好,且成為指責殖民者欺負台灣人的證據,直到1920年代帝國政府採取較平等的「同化政策」才正式廢止。而網友提議「亂世要用重典」,其實日治時代也曾這麼做,當時總督府制定「匪徒刑罰令」,聚眾行使暴行者一律視為匪徒,凡是首謀者、教唆者、參謀者和指揮者通通判死刑,5年內就有萬人判死刑,但只有1/4經過法律審判,冤案頻傳下,如此做法只是治標不治本,反而有政府不重視人權的感覺。綜合以上歷史,網友主張「死刑和重大社會事件並無關係」、「死刑不能讓重大社會事件不再發生」,死刑和社會案件不是絕對的關係,也不是單一事件可以決定死刑存廢。網友大讚「講的真好 , 非常支持 」,但也不少人放錯重點「這影片完勝台灣吧啊!台語也太輪轉了吧!」、「台南腔?!」、「天啊!我聽到古音了嗎?這台語說得好好聽。」(盧麗蓮/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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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笞、打藤或笞刑,簡稱鞭刑,歷史悠久,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執行者會以竹片或藤製成的鞭,鞭打犯人的臀部,受者的臀部常會皮開肉裂。鞭笞不但見於國家刑罰,也常見於家庭和學校,施行地方主要是手掌或臀部,但其殘酷程度通常不及國家刑罰。
由於這種刑罰普遍被國際組織認為是對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權,此刑罰在世界上多數地區已經廢除。如今,今日世界上約有16個國家實施類似笞刑,大部份在亞洲及非洲(多數也實行沙里亞法),例如: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阿富汗、伊朗、坦尚尼亞、波札那、奈及利亞等。

司法應用
過去各國的應用
中國
笞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式,正式開始於西漢文帝、景帝時期,景帝時,規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較輕的,打十至五十下的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為杖刑,責打部位為背、臀、腿。宋代則分為臀杖和脊杖,分別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
英國殖民地
在英國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見的,尤其在東南亞,例如汶萊、馬來西亞、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國家。
香港
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初期,曾有行過笞刑,因有人為受笞刑所引致的傷而死[1]。1877年,政府廢除公開笞刑,但在監獄內仍繼續執行, [2] 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強監管,以防被濫用,規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廢除笞刑[3]。
日本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維新後推行"文明開化"而廢除,但在殖民地台灣和朝鮮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歳以上60歳以下的男性。
日本殖民地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19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係後藤新平設計,時任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台灣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時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7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下令從1921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易科笞刑處分。
一些相關的作法如下: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不堪負荷,要等到身體狀況許可才動刑。
刑具是竹板,打屁股。
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
朝鮮每次打屁股不能超過30下。
台灣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過25下,最多可分4次。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
現狀
由於笞刑會對被施者造成嚴重的皮膚創傷,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權,目前多個國家已經廢除笞刑,但仍有少數國家繼續施行。以下說明一些現在有鞭刑的國家其鞭刑使用的概況。
馬來西亞
在馬來西亞,笞刑主要懲治毒犯、強姦犯及非法入境者。曾在網上流傳甚廣的「大馬笞刑」短片中,推使馬來西亞的8000名律師要求政府廢止笞刑,但政府仍堅稱是合法的刑罰[4]。
新加坡
主條目:新加坡鞭刑
在新加坡,50歲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論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當中的最高刑罰是24鞭,懲治對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監獄中觸犯規定,不論男女,都有可能受鞭刑。1993年,一名美國青年麥克·彼特·費爾因為在新加坡境內塗鴉而被判入獄、罰款和笞刑。費爾為首位被判處笞刑的美國公民,且此事後演變為國際事件,最終在1994年受刑[5]。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傳出外國人被判處鞭笞的事件。一名來自瑞士的IT顧問奧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在新加坡當地做出塗鴉和破壞等行為,被新加坡初級法院判處監禁五個月和鞭笞3下。這件事也演變為國際間所矚目的事件。[6]
2010年起,陸續有台灣人因跨海到新加坡暴力討債,遭判鞭刑。根據2011年1月13日新加坡《聯合早報》報導,一名30歲台灣籍陳姓男子,因生意失敗,2010年7月被朋友介紹到新加坡從事暴力討債,並招聚3名台灣人一同作討債小弟,結果被新加坡警方逮捕,他因涉及16宗討債案,被判46月有期徒刑及鞭刑6下;同案的兩名姓吳及姓蘇的台灣男子,早於2010年10月亦分別被求處21及24個月有期徒刑,以及鞭刑15下。[7][8]。
沙烏地阿拉伯
2011年12月,一名沙特男子因強姦自己的女兒被沙特麥加法院判處鞭刑和13年監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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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用重典?--談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陳新民

國政基金會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壹、引進鞭刑之建議

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在去年五月二十日成立後,台灣治安的持續惡化,內政部長張博雅在去年九月初,便曾經提出引進新加坡的鞭刑制度,來遏止社會犯罪。一時之間,贏得不少人民的喝采之聲,似乎亂世必用重典,強鞭打在犯罪者的屁股上,血肉橫飛的慘狀,一定可以馬上使宵小遁跡,台灣立刻回到日據時代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治安美境。無獨有偶,今年四月份,高雄縣飆車族的囂張,不僅公然挑釁警方,同時更殺傷多位路人,因此,高雄縣長余政憲也在五月一日公然主張修法引進鞭刑制度來重懲飆車族。

這種迷信亂世用重典,其實不僅僅偏好「與人苦楚」的鞭刑,君不見前新黨立委周荃女士,不也曾在立法院大聲疾呼要引進令全國男士們驚心動魄的「去勢」刑罰?這種要將漢文帝時代已廢止、絕跡了超過二千年的肉刑──腐刑,重新復活的加諸在涉及嚴重的性犯罪者之上的提議,令人驚訝的竟獲得了甚多迴響。特別是不少婦幼團體成員,不乏認為這是「必要之惡」。所以,鞭刑制度會兩度受到形象不壞的民進黨政府成員的青睞,並不令人意外。

但是,究竟新加坡的鞭刑制度為何?台灣至今尚未見有對之特別研究者,本文嘗試對此制度略加探討,以提供關心此議題者一些論證的資訊。

貳、新加坡的鞭刑

新加坡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其鞭刑制度,亦源於英國。英國在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鞭刑制度僅限於十六歲以下的犯人,同時英國興起廢止死刑的討論,連帶地也對於鞭刑的人道性質進行討論。除了對於青少年犯保留鞭刑制度外,英國國會也在個別的法案中,對於某些犯罪施以鞭刑,例如:1898年通過的「取締流氓法修正案」(Vagrancy Act Amendment Act),對於藉剝削娼妓為生者,以及1912年通過的「白奴販賣法」(White Slave Traffic Bill)對於販賣人口者,都處以鞭刑。不過,實際上實施的甚少。反倒是在青少年犯的鞭刑甚多,從1858至1860年,每年平均590名;1893年達2900名;到1900年則高達3400名,以後每年降至2000名左右。直到1948年,英國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將青少年犯改移送感化院取代鞭刑,英國才正式廢止鞭刑制度[1]。

新加坡的獨立(1959)是在英國廢止了鞭刑之後,但仍繼續實施鞭刑。不獨新加坡,今日世界上共有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2],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二國採行而已。目前新加坡處罰鞭刑之種類,在1966年通過一個以維護市容為目的,也就是著名的「破壞法」(Vandalism Act),來以重罰處罰塗鴉及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之前,新加坡鞭刑僅限於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傷害的罪嫌,包括:重傷害、搶劫、強暴及猥褻等罪。新加坡獨立前,殖民地政府因為母國英國早已廢止鞭刑,因此對於鞭刑的態度極為保守。例如1953年判決Cim Thian Hen & Others v. Regina案,首席大法官Murray-Aynsley就認為單純的犯搶劫罪也許已侵犯人身,但還不算太殘暴,所以不必給予鞭刑。但在獨立後,情況就大幅改變;例如:1959年的Yong Pak Yong v.P.P. (Public Prosecutor),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便認為恐嚇罪已屬可處鞭刑之罪,1963年的Anwar v. P.P.,一案,法院認為在種族衝突時期,不尊敬其他宗教的話,亦屬可處鞭刑之罪。

關於鞭刑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 )第231條規定,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第229條規定,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十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同時,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以聲請法院免除鞭刑,但法院得易以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這些制度乍看之下,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一個高招,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分期執行鞭刑,每次療傷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臥睡,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同時,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破壞法」後,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按理說,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秩序,也不是暴力犯罪,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這種嚴厲的處罰,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新加坡的鞭刑,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費事件(Micheal Fay),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由外表花木扶疏、秩序井然的現象,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所以,麥可‧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

參、典型的案例──麥可‧費事件

1993年9月18日在新加坡一個豪華住宅區的車輛,連續兩週被發現被塗污,新加坡警方便派人埋伏,終於在10月6日發現了一位塗鴉者便予逮捕,犯人為16歲就讀美國學校的香港人徐志豪(譯音),徐犯被帶至警局經過長達七個小時的訊問,終於供出了其他的共犯同學。次日早晨,警方帶著嫌犯到美國學校指認其他共犯,當場由課堂中拉出五名共犯,其中包括一位18歲的美國人麥可‧費,警察隨即到麥可‧費的家中進行搜索,查獲了兩個計程車用「不載客」的告示牌、一個「嚴禁吸煙」的告示牌、及「此處不通」和一些類似掛於公共場所的告示牌,麥可‧費供稱這是同學偷來並轉贈給他的,然麥可‧費仍被控五十三項罪刑,共四五四件塗鴉行為,1994年3月4日麥可‧費被判處四個月徒刑、三千五百元新幣之罰金及六下鞭刑,而麥可‧費的上訴亦隨即被駁回而確定,由於麥可‧費是美國青年,因此引起美國媒體的聲援,參議院並通過決議要求美國政府阻止新加坡的執行,柯林頓總統也呼籲新加坡總統王鼎昌能赦免麥可‧費,但新加坡政府堅持司法獨立及法律尊嚴,依舊執行,但赦免二下鞭刑,共執行四下鞭刑[3]。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被西方媒體批評為野蠻及不人道,但卻是新加坡政府與人民所堅決支持的刑罰。麥可‧費在事件鬧的風風雨雨之時,新加坡最權威的報紙海峽時報(Straits Times)在1994年5月29日作了一份民意調查顯示,幾乎九成以上的人民認為應維持鞭刑,例如贊成對強暴犯鞭刑高達99%,對擁有槍械92%,對猥褻罪88%,對搶劫82%,對塗鴉79%,另外認為生活在新加坡感覺很安全者高達99%,在郊區走路認為安全者高達96%,若問政府有無善盡治安之責,持肯定態度者高達98%[4]。

李光耀為何在1966年要通過破壞法?是否單純只是要保持市容的整潔?還是有控制人們言論自由及打擊政治異己的作用?依李光耀在1967年3月18日在新加坡律師公會晚宴上所提出的:「革新法律肅清貪污」的演講中,李光耀曾提及前一年通過本法的一段緣由,李光耀透露他本人和律政部長與總檢察署進行討論草擬條文,但檢察署的法律專家認為對於塗鴉犯施以鞭刑,是違反了刑法學的優良傳統,而拒絕草擬。李光耀堅持立法,是出於幾個構想:第一,塗鴉犯出沒不定,警察必須耗費甚大的精力,方能逮捕一人,如處以輕刑,並無嚇阻力;第二,塗鴉可能會宣揚反政府的文字,而只懂英文的法官不會瞭解其煽動文字會帶給社會多大衝擊,因此,宜施以重刑。就此而言,破壞法就不只是僅有維持優美市容的行政罰意義;第三,李光耀認為檢察署法律專家所代表的「法律良知」是僅對自己負責的良知,而忽視了這些破壞犯可能對社會所造成的侵犯,所以欠缺了對社會的良知[5]。這也是李光耀對於西方自由主義思想的排斥。

1966年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擴張期,新加坡實施了破壞法後雷厲風行,新加坡果然是面目一新,西方大城市、地下鐵、車站與車廂外醜陋的塗鴉現象,完全在新加坡絕跡,新加坡獲得了東南亞花園的美譽,1994年5月29日,新加坡英文海峽時報刊載的民調顯示:贊成塗鴉破壞者,應處鞭刑的比例,為79%,可見得民意支持之高。對於本案(麥可‧費)在母國引起沸沸騰騰,且幾乎一面倒的支持麥可‧費,但在英國及加拿大的反應,則完全不同。英國的一家電視台,曾對本案報導後,以「英國是否應重新恢復鞭刑制度」為題,歡迎觀眾Call in,結果在節目終了時,共有4,600通來電,贊成比例為97%;加拿大多倫多(Star TV)也在4月26日作了民調,1,902通來電中,認為新加坡鞭刑不算嚴苛者,占81%[6]。

除了破壞法運用鞭刑,帶來市容的整潔,以及人民財產安全的獲得保障外,新加坡在1985年通過「攜械犯罪法」(Arms Offemces Bill of 1985),對於持有槍械而犯罪者,一律處以鞭刑。依數據統計,在本法通過前八個月,每個月平均發生接近二十件的攜械搶劫案件,但實施該法後,三個月內才有十四個案件發生,平均每月不到五件,可見得本法的功效[7]。

新加坡對於鞭刑的實效,頗具信心,故在1989年修正移民法,對於逾期居留的外勞處以鞭刑。這個立法更引起國內及鄰國(馬來西亞、印尼)極大批評。因為在新加坡就業的人口約有八十萬人,占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一,但本法主要是防止偷渡客,且來自貧窮的印尼及馬來西亞。這些非法移民,總計約有一萬名左右,都是擔任粗賤的工作,薪資微薄,往往還需寄錢回老家養活家人。這些非法入境者本身屬於令人同情的弱勢族群,且其違法毫無任何暴力色彩,官方之所以要以鞭刑處罰,主要目的是讓這些犯人遭受痛苦的鞭刑,因為當時不少偷渡客願意坐牢(因為有免費的三餐提供),且遣返回國後幾乎又立刻會偷渡回新加坡,所以才採行鞭刑。果然成果卓著。新加坡這種對鄰國窮苦人民採行這種苛刑,不會被絕大多數是信奉佛教,且較有慈悲心的華裔人民所接受[8]。同樣的在1994年5月29日,海峽時報所做的民調顯示:贊成對偷渡客採鞭刑者,是所有贊成處鞭刑罪別比例最低的,僅有34%,比較起贊成對強暴案處鞭刑的99%、搶劫的82.%及塗鴉的79%,民眾贊成的比例簡直判若雲泥。這也是李光耀式的立法模式:立法目的不必必然反應民眾的感覺!當然本法通過後,造成新加坡與鄰國(特別是印尼)的嫌隙。

1994年又通過立法對吸食毒品超過五十次者,亦可採取鞭刑。目前為止,每年實施鞭刑究竟有多少案例,新加坡政府並未公布,但依前新加坡勞工陣線領袖,也是新加坡獨立前自治政府首席部長(Chief Minister)David Marshall就曾批評鞭刑制度,是一種野蠻與荒謬的制度,它貶抑了個人尊嚴(It cheapens the human individual),他更進一步指出:當我聞知每年在新加坡有近千名被處鞭刑,我也覺得自己已遭了貶抑[9]。由David Marshall上述談話,我們可知新加坡每年接近有一千名犯人接受鞭刑。如果按以強暴犯這個當然遭受鞭刑的罪而論,1996年有99人,1997年有103人被控此罪,則這個近千名的數字似乎已接近事實。

肆、台灣日據時代實施鞭刑的惡夢

到底我國應當採納鞭刑與否,一般村夫野婦的泛道德主義或直覺性質的正義觀,當會支持採行此制度。但是我們必須強調,文明國家的法政制度也應該反映在國家公權力處罰的性質之上。國家絕對不可採行「以暴止暴」的「原始叢林法則」,來處罰人民。否則這種手段所造就出來的法治社會,將是一種隱藏著「嗜血性」的市民社會,暴力的因素將會在社會中孳生,假以時日,新一代的政治人物與社會,將會不知不覺的對暴力習以為常,終究會埋葬法治社會的文明。

我們可以想像一下實施鞭刑的慘狀:犯人被剝光衣裳,綁在一個類似油畫的掛架上受刑,一鞭下去,犯人哀號震宇,皮開肉綻,血肉橫飛。犯人經常昏蹶,但清醒後立刻再度受刑。這一幕幕只有在專制極權的黑暗統治才能看到的慘劇,難道是台灣所盼望的良法美制?恐怕值得懷疑。

猶記得去年當內政部長張博雅主張引進鞭刑的見解發表後,一位後來也入閣擔任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學者黃宗樂教授,也在自由時報發表了「我國不可走回頭路」一文。不少支持民進黨政府的人士頗常以日本統治台灣是以高度的法治文明,來表示日本殖民政府並不將台灣視為二等國土。黃宗樂教授此篇文章,卻提供了國人一個極中肯的史實。該文指出,日本帝國據台時,在1904年1月曾經發佈「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對台灣人民施以笞刑。按日本本土已在十九世紀後葉明治維新後,引進德國刑事法律制度,廢止此種刑罰,何獨施此惡刑於台灣?日本總督府明白宣布其制定本法的理由為:「本島人與清國人大都文化及生活程度低落,拜金思想又強烈,以短期自由刑拘禁於現制監獄,不僅絲毫不覺痛苦,反而懷有安居溫飽之戀,故應帶以科處罰金或笞刑。使切合實際」。本條例實行當年,即有2,446人受罰,1913年達到6,230人。至1921年才廢止。故黃教授本文認為,台灣有此慘痛的歷史,不宜再走回頭路[10]。

這是一件令我們全體國民難以忘懷的一段史實,當我們同樣以人道主義或法治文明的角度來評判這種也是廣義「肉刑」的鞭刑是否有必要引進到台灣來的同時,也應該想想靠著公權力加諸在人民肉身上的暴力,來處罰人民的過錯,是否真正的能夠造就成一個安和樂利的社會?我們回想台灣在40至60年代,治安情況之佳,一向居亞洲之冠,也全非實施鞭刑所致。所以,不禁令人想起德國過去一位偉大的刑法學者李斯特(v. Litzt)所說的名言: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好的社會政策。當今台灣治安的惡化,應該溯其根源,政府施政的錯誤,經濟狀況的惡劣、政客的貪婪等等,都是推卸不了的理由,如果光只想由「打屁股」的鞭刑著眼,恐怕只見其枝末,而忘其本幹也。為了提昇我國法治國家的文明屬性,我們應該堅決的反對引進鞭刑的提議。我們為我國政壇上有提此議的政治人物感到惋惜,為何他們會想到使用這種殘忍與赤裸裸的暴力手段?莫非政黨鬥爭的慘烈,已使人不知不覺的變成了鐵石心腸與染上了「嗜血症」?倘如此,我們真應該為人類產生民主代議體制而悲傷,也為台灣的民主前途而感到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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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台灣野蠻倒退的開始!!
2007/03/22 15:53瀏覽5,785迴響6推薦4引用0


今年是「性侵害防治法」實施十周年,根據內政部統計,九十三年全年通報性侵案受害者四千四百七十八人,九十四年成長為四千九百人,去年則有五千多人,年增率高達百分之十五,令人憂心。
尤其,性侵案未報案的受害者更多,現代婦女基金會推估實際數字應為通報件數的七至十倍,有約四到六萬件,其中六成是兒童及少女,但只有百分之一的性侵害犯會入監服刑;由於定罪率低,獄中治療不足,出獄後監控未落實,性侵害防治效果不佳。
最近「劍潭雙狼」輪暴大學女生的暴行,更是諷刺「性侵害防治法」效果,引發各界要求對性侵害犯罪採取「鞭刑」的聲浪,而法務部長施茂林已允諾將在一個月內,邀集各界專家學者研議,是否採行鞭刑來嚇阻性侵害犯罪。
施茂林部長在允諾研議時,亦語帶保留表示,多年來一直有鞭刑的建議,法務部也做過研究,但鞭刑是一種身體刑,因涉及人權觀念,目前實施鞭刑的國家很少,且台灣宣示人權立國,是否要實施這樣的身體刑,有必要再思考。
鞭刑最早源自於英國,新加坡繼承英國法,獨立後沿用英國鞭刑制度,但英國早在一九四八年廢止鞭刑,現僅十七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除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其實都是回教國家,如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等。
新加坡的刑事法典,除仍沿用英殖民時代的鞭刑,且範圍擴大到重罪與輕罪,其適用範圍,包括持有槍械、搶劫、強姦、恐嚇等重罪,甚至街頭塗鴉,說出對宗教不敬之語言等輕罪的罪犯,都施以鞭刑。
新加坡執行鞭刑,對執行的工具有嚴格規定,必須藤條製成,長一點二公尺、粗一點三釐米,大約掃把那樣長,成年男子小指頭的粗細。每次執行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原後才繼續執行,且行刑前須經醫師健康檢查,若罪犯在鞭刑過程中無法承受,也會中止鞭刑;這些規定雖具有人道精神,但罪犯在三下鞭刑療養期間身心痛苦,約三個月後又要繼續施打,對罪犯心理震嚇功效更大,也因此鞭刑對遏止犯罪的收效頗大。例如,新加坡於一九八五年通過「攜械犯罪法」後,對非法持槍械者施以鞭刑。據官方統計,此法實施前八個月,每月平均發生二十件攜械搶劫案,但法律實施後,三個月內才有十四件同樣案件發生,平均每月不到五件。
可是,新加坡一九八九年修正移民法,對逾期取留的外勞施以鞭刑,引發受影響的馬來西亞、印尼等鄰國不滿;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歲的美國學生費伊對私人轎車噴漆,被法院判處鞭刑六下,美國總統柯林頓雖求情,新加坡政府仍以主權獨立,對費伊鞭刑,使得新加坡嚴刑峻罰印象深植全球,亦遭西方人道主義者撻伐,大大的損及新加坡國家形象。
鞭刑,確實可以遏止犯罪,尤其是對惡性重大的性侵犯、性侵累犯,但刑法的目的是為了教化,而鞭刑將在受刑人身體上留下永久的傷痕,等於是無形的無期徒刑,且可能強化犯罪者變態心理,受害婦女恐怕不減反增,何況還會嚴重影響國家國際形象,因此實施鞭刑之議須要審慎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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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鞭刑制度的看法98/06/24

一、世界各國制度
鞭刑制度源自於英國,新加坡繼承英國法律體制,而於獨立後沿用英國鞭刑制度,惟英國於1948年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正式廢止鞭刑制度後,現今世界上僅有17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其中東南亞國家,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其餘多為回教國家(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等)。而回教國家之所以存在鞭刑制度,應與回教「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教義有關,盱衡世界之立法例,90%以上之國家並未採取鞭刑,實係鞭刑手段過於殘酷之故。
二、新加坡鞭刑執行況狀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強調殺雞儆猴之功效,執行時雖未公開行刑,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方繼續執行;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鞭刑後的疤痕,將終生留在身上,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足見鞭刑殘酷與不人道。
三、鞭刑與治安之關係
我國每於社會治安敗壞,輿論即歸咎刑罰不夠嚴格,一再陷入「治亂世用重典」之迷思中,殊不知新加坡治安良好,實係人民守法觀念深厚,執行人員「律出必行」之執法態度所致。再觀諸鄰近之日本,雖未引進鞭刑,其治安亦為世人所盛讚,其原因與新加坡相同,在於人民之守法觀念堅強與執行人員之執法確實有關。如將新加坡之治安良好,歸功於鞭刑制度使然,似與事實不符。
目前解決治安之道,唯有政府加強執法能力,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並速審速結,始能使犯罪者不能無法行行險僥倖。
四、我國是否有引進鞭刑必要
就刑法學而言,以矯正刑取代應報刑,為現代刑罰趨勢,鞭刑為專制時期刑罰報復主義下的產物,實不宜存今日之刑法法典中。況我國以人權立國,尤其為落實人權保障之理念,政府已將於民國56年10月已簽署之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批准案及兩公約施行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業於98年3月31日完成三讀程序,98年4月22日總統令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使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仁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如冒然引進鞭刑,不僅與上開公約之精神相扞挌,更與我國以人權立國之政策有悖,應屬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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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用重典!立委提引進「鞭刑」 陳威仁:的確可嚇阻犯罪
2016/03/31 19:47:00 好友人數 友善列印友善列印

影音訂閱:三立財經三立新聞
記者周楷、俞戎航/台北報導

女童斷頭案讓全台震驚,要不要加重刑罰也成為關注焦點,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在立法院質詢時,拋出是否考慮引進新加坡鞭刑,內政部長陳威仁坦言,鞭刑確實有嚇阻作用,但還得等法務部作評估。要不要參考新加坡鞭刑制度,民眾大多都贊成,不過也有人認為,現在談這個太早,應該要先探討怎麼把社會安全網補好。

社會安全網破了怎麼補?立委就直接把鞭刑搬上質詢台。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吸毒它(新加坡)用鞭刑,你同意這樣的方法嗎?」
內政部長陳威仁:「鞭刑的確是相當有嚇阻的作用。」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有嚇阻的作用。」
內政部長陳威仁:「那這個部分說實在是要由法務部來考量。」

陳威仁認了鞭刑可能有嚇阻作用,但反觀新加坡亂世用重典,這一打也打出違反人權爭議。

毫不留情揮下去,施刑官一鞭一鞭慢慢抽,就是要延長犯人痛苦時間,在新加坡殺人、搶劫、性侵、藥物濫用、運毒都會被判鞭刑,但只限50歲以下男性,最多只能打24下。

要是台灣納入鞭刑,在人人自危的節骨眼,民眾接受度有多高?

民眾:「如果你鞭刑的話你不至於會死掉,可是你可以感受到痛,而且非常痛。」
民眾:「鞭刑畢竟我們也是第一次聽到,我覺得是可以考慮,可是我覺得應該要全面性地從教育著手。」
民眾:「不用一直在討論刑罰這個方向,我覺得讓整個社會網恢復正常,我覺得這是比較好的。」

要不要引進嚴刑峻罰,民眾看法多元,因為新加坡雖然有鞭刑,但2014年犯罪總數3萬2300多筆,隔一年3萬3600多筆,還增加了百分之4。

而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排行,台灣排在前三名,新加坡則是倒數最後一名,顯示鞭刑和犯罪率不盡然成正比,台灣要不要參考國外經驗,還是得考量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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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加 坡 鞭 刑 簡 介

許多反對鞭刑的人士說鞭刑是野蠻、極不人道的行為,然而,新加坡對於鞭刑的執行是有一套嚴密的規定,絕非不顧受刑人生命安危的野蠻刑罰….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並不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

■受刑人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

■每次鞭刑以三鞭為限!可以分次執行!

■受刑人接受鞭刑後,經傷勢復元,過三個月後,才能繼續受刑。

■受刑人繼續執行前項處罰前,仍需醫生再做健康檢查。

■行刑過程若犯人不能承受時,也會中止鞭刑。

■若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可聲請法院免除鞭刑。

■法院得易處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新加坡鞭刑並非一般人所想像的那麼殘忍,仍有其考量人道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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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報總主筆郭憲鈴專欄】鞭刑是新加坡很有名之刑罰,源自英國統治馬來聯邦之時,後來新加坡被驅逐出馬來聯邦後還繼續保留此一刑罰制度;不論哪國籍人民只要16歲以上50歲以下之男性在新加坡領土上違反搶劫、嚴重偷盜、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姦、以操控性工作者等法規者都得判處鞭刑;惟十六歲以下只能由最高法院判處鞭刑,且一次最多執行十下(18歲以上最多24下);在新加坡的鞭刑有分司法鞭刑、監獄鞭刑、軍隊鞭刑、學校鞭刑、家族鞭刑五種,所用之行具大小亦不同,一般就是用藤條抽打臀部,聽說一抽四下以上保證皮開肉綻、鮮血淋漓,無法坐臥只能趴著睡覺。我國在張博雅擔任內政部長時曾考慮引進新加坡的鞭刑,希望如此可改善台灣之治安,當時亦受到社會很大之喝采,惟因遭到衛道人士之反對而做罷!最近發生台北市北投國校被泯滅人性之暴徒侵入對八歲女童殘暴割喉致死之毫無人性之慘案;讓吾人再想起引進新加坡之鞭刑來對付這種人面獸心、人形獸性之動物,尤其是像鄭捷、龔重安這種已無人性之動物。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或監獄鞭刑有獨立行刑的也有搭配刑期併行不悖的,就是要入監服刑前先抽幾鞭以為送行之禮物;台灣若引進新加坡此一「國粹」當然可稍加改良,譬如像龔重安、鄭捷這種禽獸在判刑定讞後就可在看守所每天抽打幾下,打到皮開肉綻、打到每天必須趴著睡覺;若判死刑到行刑前也每天抽幾下(新加坡法律規定判死刑者不得施予鞭刑),台灣對這種沒人性的惡徒除了一般該有的刑責外必須再奉送一些較刺激的刑罰讓牠們知道「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讓牠們知道不是隨便殺死一個毫無抵抗能力的幼童就可以吃免費的牢飯,對於這種動物若要免除死刑那就修改法律一律關到死、永遠不得假釋,而且三不五時奉送一頓大藤條的鞭刑,打到讓牠們像阿扁一天落尿七十多次;陳水扁總統以一界高級政治犯都要受到這種行刑,那這些泯滅人性、人面獸心之動物就更不用再講人道了;所謂人道、人權、人格權、人身權都是用來對人類用的,對於鄭捷和龔重安這種人形獸身之動物就不必再悲天憫人、慈悲為懷了,對牠們慈悲就是對無辜可愛的幼童之殘忍;當你想到龔重安殺小孩如殺雞一樣;衛道人士還能再繼續幫這些禽獸爭人權嗎?還是多用一點心力幫天真無邪的小天使爭人權吧!

吾人希望立法院趕快制訂一些法律例如引進「鞭刑」及行使條例,像鄭捷、龔重安這種泯滅人性之重犯不必供應正常飲食只要供應剩飯剩菜之廚餘即可;這些人在社會都不尊重別人生命,如今犯了重案關進監所能吃剩飯剩菜已很尊重牠們了;治亂世用重典、正人心固國本;聯合國之下有「國際人權公約」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吾人相信聯合國這兩個公約是對人來規範的,對於已無人性之惡徒是不適用的,像鄭捷、龔重安之徒就應以其道還治其人之身,他們對人類有多殘暴,我們對牠們就有多殘暴甚至加倍奉送牠們;儘管聯合國有立訂上述兩公約(很多簽署國家都保留例外原則如美國保留12項例外原則),但全世界現在尚有17個國家在實施鞭刑,東南亞的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都是;台灣可以參考各國規定再加上吾國特有國情制定一套「鞭刑制度」,特別是像龔重安、鄭捷這種毫無人性之徒一定要讓牠們生不如死,讓牠們求生不能求死不得。

中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年悠久歷史文化之古國,故鞭刑實施極早、已難考證,但到漢景帝時下令所有鞭笞之刑只能打臀部、且小孩和女人不能打;那時打五十下以下者為笞刑,五十下以上者為杖刑,這兩種都是用竹木具製成的,還有一種是用皮鞭製成的鞭刑,這應是最殘忍的一種;當然、對一般犯人都以不使用為佳,惟對毫無人性之徒則用之可也。台灣自明鄭開始亦有鞭笞之刑,至日本治台後藤新平民政長官制定鞭笞之刑可易科罰金,結果造成有錢人可以免除鞭笞之刑、只要罰錢了事;到了1921年4月28日田健治郎總督下令取消「鞭笞之刑可易科罰金」之律令,從此不管有錢沒錢只要犯法都要受鞭笞之刑,所以日治時代的治安清明透澈,官不貪民不偷、夜不閉戶、路不拾遺,由此可證鞭笞之刑還是有一定的治安效果,足供吾人借鏡。

當然對於古今中外、日治台灣時之鞭刑有不人道或無人性的吾輩僅留供參考;吾人主張之鞭刑是用來對付那些泯滅人性、毫無人性之惡徒,用鞭刑對付這種人形獸性、人面獸心之徒也不是獨立行使而是與其他行刑相互使用,該關還是要關、該殺還是要殺,但要殺之前或在關期間還是要偶而賞一頓「竹木炒肉絲」,打得牠們皮開肉綻、血肉模糊然後再餵以廚餘之剩飯剩菜;既然牠們不想當人,吾人就甭以人相看、以仁相待,就讓他們過著非人之生活;吾人希望國會盡快立法,並且追朔到鄭捷和龔重安兩位暴徒開始試行之;否則天理不容了、台灣人都要生活在恐懼之中了。【作者郭憲鈴係大成報總主筆、曾任全國營造公會總幹事、現任台灣國策研究會會長】【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屁股好痛!哪些國家存在鞭刑?你知道台灣以前也有嗎
2017/05/24 10:05:00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鞭刑歷史悠久,但被國際組織認為是不人道且侵犯人權,在世界上許多地區已經廢除。然而部分亞洲和非洲國家依然實施鞭刑。像印尼亞齊省昨(23)日就公開執行鞭刑,受刑的是一對同性戀,要被鞭打85下。
印尼鞭刑/每日郵報 ID-680642
▲印尼曾經執行過的鞭刑(圖/資料照)
印尼亞齊省是唯一一個嚴格執行伊斯蘭教法的地區,賭博、飲酒、通姦或同性戀等等行為會被判處鞭刑。再依些伊斯蘭教國家,鞭刑相當普遍,沙烏地阿拉伯的女性駕車都有可能被判處鞭刑。
雖然新加坡、汶萊和馬來西亞依舊有鞭刑的存在,但和印尼亞齊省的鞭刑不同的是,這些國家都是不公開執行,受刑人會在室內被綁在一個特殊的架子上行刑,旁邊還有醫護人員。中國廣東省的人大代表曾經建議引進鞭刑,來解決中國的治安問題。但因為鞭刑過於野蠻,被國際特赦組織定義成是一種酷刑。
台灣曾經也有鞭刑的存在,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中規定,財產較少或有期徒刑3個月以下得以用鞭刑代替,直到1921年才廢止鞭刑。當時的宗主國日本認為鞭刑過於野蠻,早在19世紀時就廢除鞭刑,但依舊在殖民地的台灣和朝鮮執行。
下面是目前還有鞭刑的國家:
阿富汗
安地卡及巴布達
巴哈馬
巴貝多
博茨瓦納
汶萊
多明尼加
格林納達
厄瓜多爾
圭亞那
印尼亞亞齊省
伊朗
賴索托
馬來西亞
馬爾地夫
奈及利亞
巴基斯坦
卡達
沙烏地阿拉伯
獅子山
新加坡
索馬利亞
蘇丹
史瓦濟蘭
坦尚尼亞
東加王國
格拉納達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葉門
辛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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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四成民眾希望引進新加坡鞭刑。

其實鞭刑早在台灣日治時期就已經存在了,依照規定,只打男性。最多一次打 25 下,如果受不了,還可以分 4 次打。

但實施鞭刑之後,台灣治安並沒有漸漸安定。因為初期「六三法」在台灣施行的關係,總督除了掌握行政跟軍事權外,還有專屬台灣法令的立法權。所以在日本早就因不人道而廢除的鞭刑,卻在台灣實施了 17 年之久。直到 1920 年代的同化政策,才被廢除。

「亂世用重典」聽起來非常有道理,但說到亂世,台灣近代史可以說日治時期前兩百年,都是亂世。大清帝國統治之下的台灣大部分時間行政效率不彰、官府貪污腐敗、昏庸無能、班兵紀律渙散、治軍不嚴,在這樣子的環境底下百姓只能夠認命自保。總而言之就是一個「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混亂時代。

直到日治時期這一切才有了徹底的改變。總督府在統治初期面對混沌的治安和各方的反抗,總督府制定「匪徒刑罰令」。

「凡是聚眾行使暴行者,一律視為匪徒。匪徒首謀者、教唆者、參謀者、指揮者,一律死刑。」

短五年之間,就有一萬多名「匪徒」被判處死刑,其中只有四分之一經過法律程序。

「匪徒刑罰令」完整發揮亂世用重典的精神,但太過嚴苛的法令和粗魯的審判過程,也造成許多「陷民於匪」的冤情。光是 1915 年的噍吧哖事件被判處死刑的人就有八百多人。嚴峻的「匪徒刑罰令」也無法阻止這樣重大社會事件的發生,殺雞儆猴的做法不只治標不治本,留下更多是行政凌駕司法、政府侵害人權的印象。

對照我們的生活,在戰後中國國民黨「宣稱」的亂世(動員戡亂時期)之下,入罪、判刑、槍殺全依當權者的心情。百姓的命運掌握在國家的手中,受盡束縛與剝削。一直到解嚴之後,台灣人的生命才「漸漸」受到現代法治的保障,至今也不過三十年而已。

因此,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死刑和重大社會事件不是絕對性的二元關係,也不是用單一事件就能解決的。


法新社 中文新聞
2019年12月5日 下午10:35
(法新社印尼怡得5日電) 一名印尼男子因婚前性行為,今天被執行100下鞭刑。一度暈倒的他醒來後繼續被抽打,直到完成100下鞭刑才被送往醫院治療。
儘管受到國際譴責,在蘇門答臘島保守的亞齊省(Aceh),按照當地伊斯蘭律法(Sharia Law)規定,賭博、飲酒、同性或婚前性行為都被算做違法行徑,遭公開鞭刑的現象屢見不鮮。
印尼是全球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國家,其中亞齊省是印尼唯一實施伊斯蘭律法的地區。
一名被判100下鞭刑的22歲男子,今天在昏倒前向執鞭的伊斯蘭律法官員求情,不要再用藤條抽打他的背部。
男子一度陷入昏厥,醒來後經過簡單的醫療護理,繼續接受鞭打,鞭打結束才被送往附近醫院接受治療。
這名男子因被發現與一名女子發生性行為而被判有罪。女子及另名與她發生關係的男子也在亞齊省帝汶(Timur)地區的清真寺外,遭鞭打100下。
大約500名圍觀懲罰過程的群眾在一旁起鬨嘲笑,還有人大喊「用力一點,用力一點」。
人權組織抨擊公開鞭刑是殘酷行徑,印尼總統佐科威(Joko Widodo)也呼籲結束這種行為,但這種懲罰方式在穆斯林居多數的亞齊省獲得廣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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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外遇女子遭鞭刑 痛苦昏倒在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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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亞齊省(Banda Aceh)當地篤信伊斯蘭教,是在印尼獲准實施伊斯蘭教法規的地區,因此當地觸法的人民,都會被處以鞭刑。鞭刑在公開場合執行,甚至被當作是種「娛樂」。
根據《鏡報》報導,當地一名20歲女子伊莉塔(Nur Elita),因背叛丈夫搞外遇,因此被判處以鞭刑,並且在公開場合執行,吸引許多民眾圍觀,影片中可見,伊莉塔當時跪在台上,鞭刑的執行官鞭打她的背部,她因為痛苦而哀嚎,鞭刑到第五下時,伊莉塔受不了疼痛而當場昏倒,隨即被醫護人員抬走。
此段影片雖為2015年12月拍攝,但近日又再度在網上掀起一陣熱議,如此殘酷的鞭刑行為甚至還被當成公眾娛樂,受到外界的撻伐。


印尼女子被當眾「狠狠鞭打5下」倒在行刑台,然而最令人心寒的是台下觀眾的反應...
2015年時,記者Tarek Fatah在印尼亞齊省拍攝到了殘酷的一幕。一名女子被當眾實施鞭刑,周圍的人竟然不停歡呼,還拿出手機拍攝,似乎習以為常。
▼那名女子跪在行刑台上,官員宣佈開始行刑後,旁邊的蒙面執法者開始用藤條抽打她的背部。
▼宣讀官當場數著鞭刑的次數,那名女子不停痛呼,行刑完畢後直接倒在行刑台上。
▼幾名工作人員將她抬了下去,她似乎已經失去意識。
▼這就是行刑的過程。
不久前Tarek才將這段影片公布出來,但沒有說明這名女子所犯何罪。本以為伊朗等地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沒想到印尼也是如此,周圍的人似乎把這當成了一種娛樂,還不停歡呼。
上週當地一名女子被指控是姦夫淫婦,接受了26下鞭刑,不知道這名女子又做了什麼事。


印尼男婚前性行為鞭刑100下 被打暈弄醒再打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bit.ly/2OSrJU4
印尼一名男子因發生婚前性行為遭判100下鞭刑,受罰途中被打暈,被現場人員弄醒後把剩下鞭刑打完,才被送到醫院治療。(法新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印尼一名男子因發生婚前性行為遭判100下鞭刑,今(5)日受罰過程中被打暈,被現場人員弄醒後把剩下鞭刑打完,才被送到醫院治療。
《法新社》報導,儘管受到國際譴責,在蘇門答臘島上的印尼亞齊特區,伊斯蘭教法禁止的一系列犯罪行為會面臨公開鞭刑,包括賭博、飲酒、同性戀和婚前性行為。
一名22歲男子因發生婚前性行為被處100下鞭刑,於今日受罰,他在途中懇求蒙面的伊斯蘭教法官員停止用藤鞭打他被背部時,疑似因受不了劇痛而暈倒。
男子後來被弄醒,接受短暫的醫療救助後,執法人員繼續把剩下鞭刑打完,他才被送到附近醫院接受治療。
印尼男婚前性行為鞭刑100下 被打暈弄醒再打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bit.ly/2OSrJU4
女子在亞齊Timur地區一座清真寺外被處100下鞭刑。(法新社)
與這名男子發生性關係的女子,在亞齊Timur地區一座清真寺外被處100下鞭刑,另一名與該女子發生性關係的男子也一同被罰。
施行鞭刑的過程中有500人圍觀,尤努斯(Muhammad Yunus)說,「這是他們違反法律而必須面對的後果」。
另外,亞齊官員在10月宣布,根據新規則,威脅瀕臨絕種的猩猩、老虎和其他野生動物的盜獵者,可能被處最重100下鞭刑。印尼男婚前性行為鞭刑100下 被打暈弄醒再打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bit.ly/2OSrJ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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