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離婚/離婚親職/離婚對數減少,是因為許多年輕人選擇「不婚」,結婚率不斷下降所造成的,而非夫妻關係更為和諧/結婚率大抵在5-8%之間/離婚率都在2-3%。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myexr1


2015一整年離婚率最高的星座組合-處女座在前10名中就佔了5名,不只是搭配天秤座和射手座,就連跟雙子座、巨蟹座、魔羯座的組合都榜上有名,離婚率偏高 https://tinyurl.com/yypwab46


李敖胡因夢離婚協議書遭拍賣 市場竟開價這個數 - 自由娛樂 - https://goo.gl/sgt8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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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李敖、胡因夢塵封37年離婚協議書首曝光「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李敖、胡因夢塵封37年離婚協議書首曝光。(沐春堂拍賣提供)
2017年11月07日 16:40 中時電子報 吳玫穎、施品瑜
李敖胡因夢離婚協議書全文。(沐春堂提供)
李敖、胡因夢婚姻僅維持3個月。(沐春堂提供)
李敖與前妻胡因夢。(沐春堂提供)
82歲知名作家李敖年初確診罹患腦癌,自爆僅剩3年可活,早前他公布親筆信,希望用餘生在新節目《再見李敖》與家人、友人與仇人做最後告別,其中也包括了與他僅結婚3個多月又離婚的前妻「台灣第一美人」胡因夢。李敖與胡因夢離婚近37年,兩人當初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也不知為何流入拍賣市場,令協議書內容首度曝光。
李敖只剩3年可活 親筆信邀前妻胡茵夢最後告別
胡因夢1980年5月閃嫁李敖,這段才子佳人的婚姻僅維持短短3個多月就宣告破局。胡因夢離婚後多年,曾在部落格透露兩人當年離婚情景,「當天下午李敖拿著一束鮮花,打著我送他的細領帶,在律師的陪同下來到世界大廈準備和我簽離婚協議書。」
「當他和我握手的那一刻,我突然很清楚地意識到我們之間雖然歷經一場無可言喻的荒謬劇,但手心傳達出來的訊息還是有情感的,於是緊繃的鬥志一瞬間完全瓦解。我的心一柔軟,眼淚便止不住地泉湧,我為人性感到萬分無奈。沒有一個人不想愛與被愛,即使堅硬如李敖者也是一樣,然而我們求愛的方式竟然是如此扭曲與荒唐,愛之中竟然摻雜了這麼多的恐懼與自保。」
現在,李敖與胡因夢所簽的離婚協議書也在37年後首次曝光,並在12月初松山文創園區沐春堂拍賣展上拍賣,拍賣物除了兩張離婚協議書外,還有12張照片與李敖題的詩。
另外,李敖今年6月宣布在大陸開新節目《再見李敖》向世界告別,表示會找來家人、朋友及仇人最後告別,而現在因為考量身體狀況,目前已放下工作。《中時電子報》傳訊李敖經紀人鄭乃嘉,對方僅表示:「目前因大師休養身體暫停錄影,其他方面目前不方便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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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我們走不下去了:淺談法定離婚事由
「兩個人的分開,或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祝福大家都能有足夠的智慧,好好面對、處理人生分和的課題。
法操FOLLAW
2017-03-02 17:09
兩個人的離婚分開,或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
賴佩霞律師
執業生涯中,不乏常聽見當事人聲淚俱下的表達無法跟另一半繼續共同生活的情形。而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當然也有很多,其中最常聽到的概括表述是因為價值觀和生活理念,有著極大的差異。但問題是,真的可以僅憑這樣的概念,在雙方無法坐下協商、好聚好散的情況下,而訴請法院解消彼此的婚姻關係嗎?
關於上述的情況,我國民法針對夫妻雙方無法透過協商而離婚的情形下,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了10款的離婚事由,分別為:「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兩個人的分開,或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翻攝自網路)
看完上述規定後,大家應該會發現從字面上似乎沒有一款規定是「價值觀或生活理念,有著極大的差異」的情形。但,別緊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還另外規範了「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立法意旨在於民法所列舉之裁判離婚原因,若僅以例示事由為限(即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免過於嚴格,故就離婚事由兼採概括主義,以應實際需要,較富彈性。因此,立法者以較富彈性之「重大事由」為裁判離婚原因,是為了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生活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況且,當夫妻間已無共同生活之實質,足使婚姻達於難以維持之程度,即無不准依該條第2 項訴請離婚的道理。但是否已達難於維持婚姻之程度,應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亦即客觀上一般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加以判斷。
所以,當大家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時,別忘了針對婚姻已生破綻且「顯然無回復之望」加以舉證說明,才有可能說服法院同意解消雙方婚姻關係。
而另一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訴請離婚的一方,其主張的事由,必須不具可歸責性。倘具可歸責性,亦不得以本項規定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唯一一個例外情形是,假設夫妻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依照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此時則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兩個人的分開,或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祝福大家都能有足夠的智慧,好好面對、處理人生分和的課題。


 

律師娘:你對扶養費六個錯誤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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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有時候會遇到當事人對扶養費或贍養費過度樂觀的想像

這邊跟大家分享扶養費的幾個概念:
1.沒有監護權的人不用付扶養費(X)
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監護權的約定而受影響,即使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
2.先提離婚(或外遇)的一方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X)
贍養費(給夫妻之一方)的給付要件,是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及生活陷於困難,其中生活陷於困難的門檻目前實務上設定的門檻很高,所以通常一般人是很難爭取到贍養費的,除非透過協議,利用對方比較想離婚的心態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
3.所有小孩的支出都可以請對方分擔(X)
目前實務上判扶養費可以參考圖片中的數字,即是以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為參考基準,再依雙方收入比例分攤,所以不要以為讓小孩念X閣也可以跟對方要求分擔一半的費用。但如果個案確實有必要費用超過上述標準,還是可以舉證請對方分擔。
4.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就可以在對方遲付扶養費時,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X)
目前實務上還是以得先強制執行其後六期或十期為多,通常不會依協議判決讓你強制執行到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
5.協議放棄跟對方要扶養費,以後真的要不到(X)
這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仍可以子女名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至於債務承擔的部分,還是可以因經濟狀況的變動有機會請求法院變更。
6.我可以直接拿離婚協議書去聲請強制執行(X)
協議書不是強制執行的名義,還是得經過訴訟,所以會建議請對方簽立本票擔保,或公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當然,如果有不動產做擔保,就不會擔心對方名下無財產,執行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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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附離婚協議書範本】 - 法蘭客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 http://goo.gl/HuzhE0

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附離婚協議書範本】
2009/12/10 17:45瀏覽282,792迴響36推薦24引用0
當愛情走到了盡頭,一句珍重再見,分手後的戀人就能重新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但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光說珍重再見還不夠哩!好聚也要好散的怨偶,在重新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之前,別忘了~還有一些法律上的手續記得要辦喔!
離婚,是夫妻兩人身分關係的解消。在台灣,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打算,最好是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處理,把離婚條件說清楚、講明白,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記得還要找兩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章),然後雙方再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樣會比打離婚官司省事很多。(目前打一個審級的離婚官司,正常的情況下,從起訴到家事法庭的判決下來,約莫要一年左右的時間,頗為曠日廢時)
由於協議離婚要先備妥離婚協議書,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其中有許多環節需要注意,限於篇幅,本文擬將主題聚焦在「如何填寫離婚協議書」的這個環節內容加以說明。
首先,筆者在此提供一則坊間制式的離婚協議書範本供讀者參考,接下來再逐一說明應填寫的內容。
離  婚  協  議  書  【範本】
立協議離婚書人如下: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號: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號:
茲男女雙方因個性不合,難偕白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兩願離婚,並經雙方協議內容如下:
一、本協議書經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願共同至00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三、特約事項:略 (請參閱後續範例說明)
四、本協議書壹式伍份,男女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手續。
      男   方:   身分證號:

      住   址:

      女   方:      身分證號: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一定的格式,但抬頭一定要載明「離婚協議書」,這樣才能讓人望文生義,一看便知是何種文書。
再來,則是要表明男女雙方協議離婚乃係出於自由意志,在你情我願之下所簽,所以通常都會以「個性不合、理念不合,難偕白首……」等文字說明離婚的原因。這也是很制式的一段話,不論適用哪一種版本的離婚協議書,通常都沒有什麼太大的不同。

接續下來,離婚協議書中所要協議的實際約定內容,可能就會因人而異囉!也就是一般我們所謂的離婚條件,這些條件大多不離夫妻財產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探視等權利協議的範疇;有些可能還會涉及贍養費、扶養費或其他特定條件的約定,為免內容說明過於複雜,筆者僅擇其要說明如後,並列舉範例供參。
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上開條文係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的約定,一般夫妻不太會在兩願離婚的場合主張這樣的權利,因為計算起來很麻煩(要辦離婚手續都已經夠當事人煩的了!),所以通常都會在離婚協議書中,另就夫妻財產事項以特約條款的方式取代。以下就舉幾個例子說明:

夫妻財產、生活費及贍養費等約定事項

例1:男方所有坐落於00市○○路○段○○號之房地歸男方所有。該房地之銀行貸款本金00萬元及其利息等均由男方負擔。

例2:男方同意自00年00月起按每月10日,每期給付女方生活費0萬元整,至女方再婚為止;男方應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若一期不付,應加計懲罰性利息百分之10。
例3: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贍養費00萬元整,並由男方交付00銀行00分行付款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00年00月00日,面額00元,00銀行00分行付款,帳號:000,票號:AB-0000之支票乙紙,當場交付女方收執,不另製據。

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扶養及探視的約定,筆者也舉以下幾個例子說明:
【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方式之約定事項】
例1:雙方所生之子000(男,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0000)由女方監護。男方同意按月支付女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0萬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 (共計00萬元整)。自00年00月起,男方應於每月10日前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若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

例2: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探視之約定):

(1)男方得於每月第1及第3星期的星期五下午8時至8時30分,至女方住處或雙方約訂之場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接子女外出,於翌日下午8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逢寒、暑假期間(依學校公布之期間為準),自學校假期開始之日起至第00日止{共計00天},男方得於該期間內將子女得接回男方住處生活。
以上所列舉的範例說明,實際上雙方還可以約定得更為仔細,但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詳述,讀者只要了解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作成這樣的內容即可。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最後離婚協議書上,除了男女雙方要簽名外,記得還要找兩個證人簽名,證人可以是親朋好友,也可以是男女雙方的父母、已成年的子女,只要滿20歲而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知道是為了證明男女雙方有離婚的真意而簽名即可。

萬一不好意思開口請親友幫忙簽名證明,也可以花點錢請律師代擬離婚協議書並協助簽名證明(但還是要有兩個證人唷!)

記得最後要在離婚協議書寫上日期。離婚協議書上的日期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日期不一定要在同一天,雙方可以在談好條件並完成離婚協議書上所需記載的一切內容後,擇期親自到戶所辦理,離婚登記一定要本人親自去辦,不能委託他人代理,於此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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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上應寫明的協議事項包含:

一、 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

寫明誰擁有小孩的監護權。若協議不成,建議依照自己的婚姻家庭狀況,可考慮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不要因為擔心害怕自己得不到兒女的監護權,而遲遲不敢離婚。

 

二、 子女探視權:

當一方擁有監護權時,另一方即有探視權,協議書上關於如何行使探視權務必謹記三不原則:

(1)不寫「隨時」:探視時間不要寫「隨時可以探視」,萬一對方想要半夜探視,造成子女和你個人生活的不便,或者突然說我要帶小孩出國旅遊,不讓你探視,這種沒有明確時間限制,根本無從規範。


(2)不寫「隨地」:如果雙方不願意在子女探視時見到對方,可以申請提供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的社福機構(例如:兒童福利聯盟),一個讓孩子能被安全的交給和送回的地點,可以避免大人的戰爭波及到孩子,保障孩子的權利,同時也能提供適時協助、促進親子互動,降低父母或子女的不安與焦慮。倘若填寫「隨地」,萬一對方無理的要求你把子女帶到一個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點探視小孩,你也很難依法拒絕。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詳細且明確的協議出一個地點進行探視,以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的問題。


(3)不寫「都可以」:任何關於探視,寫的越仔細越好,除了時間、地點外,還包括了「接送方式」、「誰來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未來問題會越少。千萬不要寫「都可以」,若寫了「都可以」,到時很有可能什麼都「不可以」。萬一對方百般刁難不讓你探視,或者想了一些千奇百怪的探視方式要你遵循,都很容易造成探視的障礙,嚴重影響子女與雙方父母的權益。

 

三、子女撫養費之分擔:

許多人會問,到底子女扶養費應該要求多少或應該付多少才算合理?!其實子女撫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並沒有規定一定的金額,只不過協議書上最好清楚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以及寬限期。如果對方就子女扶養費,有日後不按期支付的疑慮,可以考量要求一次給付,不要分期給付,以免對方藉故拖延或抵賴,導致子女教養撫育上的困難。

 

如果約定採用分期給付直到子女成年(滿20歲),建議要約定「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如果對方有一期未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成年前的金額。交付方式則建議以「匯款」方式為之,如此一來可以保留給付紀錄。若不接受,可透過訴訟來強制執行,除了保障自己權益,也可讓對方有所警惕。

 

四、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有關剩餘財產之分配,詳細解說請參閱「夫妻財產」篇)


五、家中物品分配:

家中所有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無論是沙發、音響、電視…等,欲分配的家中物品寫得越詳細越好,以免到時對方突然出現跟你分馬桶或抽油煙機的情形出現。

 

六、居住所:

協議書上明訂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何時搬遷?

 

七、贍養費:

兩願離婚時若一方願意給他方贍養費,可以在協議書上明定。而在判決離婚時,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也可以請求他方給予相當的贍養費。

 

八、其他特定之約定事宜

 

*小提醒:如果你是配偶在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離婚前務必要求對方撤換保人。對了!還有別忘記你家的寵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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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婚 協 議 書 範 本

立離婚協議書人  李大明(以下簡稱男方)
         陳小慧(以下簡稱女方)
立離婚書人男女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偕白首,同意離婚,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定條件如下:
一、 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 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與他方無涉。
三、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約定歸女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四、 特約條件:
   1.由男方每月給付10,000元當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
   2.男方每兩星期可與孩子見面,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可接子
    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八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五、 本離婚書自訂立後,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六、 依民法第一0五0條規定特立兩願離婚書一式三份,除各執一份為據外,另一份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立協議書人

男方:李大明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Hxxxxxxxxx
戶籍地址:桃園市xx路xx巷xx號x樓

女方:陳小慧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Fxxxxxxxxx
戶籍地址:台北縣板橋市xx路xx巷xx號x樓

證人:小豬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Hxxxxxxxxx
戶籍地址:桃園市xx路xx巷xx號x樓

證人:小鬼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Hxxxxxxxxx
戶籍地址:桃園市xx路xx巷xx號x樓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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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那天那個網友的request,
我想, 反正我也一向"熱於助人",
(想當初我有念頭要離婚的時候, 也是第一先上網找範本的說...)
雖然, 我是很熱意把我的離婚協議書給大家參考,
(好歹也是有請專業律師撰寫的說)
只是, 因為當時都是用fax的, 沒有sofe copy,
所以, 才懶懶的一直沒有行動,
剛好, 利用這次的機會, 乾脆打一打, 直接po在上面給大家運用囉!!

在po我的離婚協議書之前,先和大家解釋一下:
(1) 我這個版本是要小孩監護權的,
如果沒有小孩的離婚, 簡單很多,
直接把下面的 2,3,4點都殺掉就行了
(2) 我是沒有要求小孩扶養費的金額 (自己憑良心),
所以, 有的話, 再加上去就可以了
(3) 因為我的離婚要求很簡單, 沒有贍養費, 沒有財產分配...等等的問題,
所以, 如果是比較複雜的情形的話, 可能就還是要另外找律師弄一下比較好
(既然有牽扯到錢和財產的問題題, 還是小心謹慎, 別一不小心就吃虧的好)
(4)再提醒大家一下, 離婚一定要兩個人雙方都到戶政事務所去辦了, 才算數喔!!
如果有小孩的話, 會在戶政機關註明了小孩的監護權人, 並納入戶口,
就算沒有小孩, 也要確定身分証的配偶欄有改掉說.....

OK, 解釋完了, 現在給大家離婚協議書範本參考用:

離婚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男方名字) XXX 民國 XX 年 XX月XX日生 (以下簡稱甲方)
(女方名字) XXX 民國 XX 年 XX月XX日生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離婚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書,條款如後,以玆信守:
一、 雙方因個性不合,難以偕老,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協議決定離婚。
二、 雙方所生之長男/女 (小孩名字) XXX (民國 XX 年 XX月XX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123456789) 雙方協議由乙方單獨任監護權人,亦即有關(小孩名字) XXX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方任之。
三、 甲方得於每個月XX周星期X之上午XX時至下午XX時探視子女,甲方必須於探視前一日與乙方連絡並協議探視地點。
四、 甲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子女扶養費匯至乙方帳戶 (XXX銀行XX分行,帳號:1234567 ,戶名:XXX)。
五、 雙方同意各自取回其原有財產,並拋棄其餘財產上之請求。
六、 雙方如對外負債,應各自負責清理與他方無涉。
七、 爾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雙方不得有任何毀謗、傷害之情事或藉故干擾他方之生活。
八、 本離婚協議書壹式?份,於雙方及證人簽章並依法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生效,雙方之婚姻關係解除。

立協議書人:
甲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先打好)
戶籍地址:

乙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先打好)
戶籍地址:

見證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見證人: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XX月XX日 (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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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
【離婚協議書範例】

林大福(以下簡稱男方)與張小美(以下簡稱女方),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以茲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
1.雙方所生之子林小明(民國85年1月20日生,身分證字號:○○○○)由女方監護。男方同意支付女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民國105年1月20日)止,所有款項共計三百三十六萬元((10+13×12+2)× 20000=3,360,000)。

前開款項男方應於九十五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匯入女方設於○○銀行○○分行,帳號:○○○○、戶名:張小美之帳戶內。
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

2.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非寒暑假期間:男方得於每月第2個星期六上午9點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9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另外,男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每年乙次,但需先經女方同意配合,並辦理相關手續。

?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夫妻財產處理:
男方名下位於台北市○○路○○段○○號之房地歸男方所有。銀行貸款本金二百五十萬元及其利息均由男方負擔。

男方同意給付女方民國九十二年九月迄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之生活費,每月以二萬元計,共計五十六萬元整,並於簽訂本協議書時以現金付清。
男方同意自九十五年一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女方生活費二萬元整,至女方再婚或死亡為止,男方應將款項逕匯入女方帳戶(帳戶資料同前);若一期逾付或不付者,應加計懲罰性利息百分之十。

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贍養費二百萬元整,其中一百萬元於簽訂本協議書時,以現金給付,另一百萬元,則由男方簽發面額一百萬元支票。
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址:

女方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址:

證人1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址:

證人2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址: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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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協議書人 ,身分證字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男方)
立協議書人 ,身分證字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女方)
雙方因婚後個性差異不合,難以百頭偕老,今經雙方慎重考慮同意離婚,嗣後男婚女嫁互不相干,經雙方同意協議離婚條件如下:

一、 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中所生育之子一名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及女一名 (民國 年 月 日生)之監護權歸女方所有,男方有探視權。

註:探視權利之執行方式為:在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男方可帶子女外出。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得留置過夜。一個月內探視總時數不得超過 小時。

二、 男方無償給予女方 元整,並以銀行匯款至女方指定戶頭( 銀行 分行,帳號: )為支付方式。

三、 男方自離婚登記生效日起,應於?月1日以匯款至女方指定銀行帳戶( 銀行 分行,帳號: )方式,無償提供?名子女各新台幣 元,作為子女扶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各期付款如有任一期遲付或是未付者,剩餘未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額付清。

四、 為確保前項扶養費能確實獲得支付,男方必須在扶養費未完全支付完畢前,按期繳付以女方為要保人,男方為被保險人之 壽險之保險金(保單號碼: )。如無女方書面同意,男方未按期繳付保險金,視同前項扶養費未獲足夠償付擔保,則前項扶養費剩餘未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額付清。

五、 前項保險單如自離婚生效日起至子女扶養費支付之最後一期支付日(民國 年 月 日)為止的各期保險金均全數為男方所繳付,則女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無償將該保險單之要保人改回男方。如到期前女方曾代墊任何一期或部分保險金,則男方應支付代墊保險金總額之1.3倍予女方後,女方再將該保險單之要保人改回男方。

六、 雙方於離婚生效後,應立即取回名下各自財產。

七、 雙方於?政事務所完成離婚之相關登記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以各自名義所發生所有之債權債務關係,概由各人自行負擔。

八、 本協議書所立之所有條款,均經雙方同意後簽立,如有因未約定於以上各條款?之情事?生者、且雙方對解決方法無法經協議取得一致性的共識時、概依中華民國現有之法律以為處理準據。

九、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名蓋章後,雙方應於前述第二項所訂金額全部完成支付日起算30日之?,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手續,且至公證機關公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

十、 本協議書共計壹式參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外,另一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事務所,據以辦理離婚之登記手續(以下空白)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 簽章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

女方姓名 : 簽章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

見 證 人
姓 名 : 簽章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

見 證 人
姓 名 : 簽章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地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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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夫妻兩人身分關係的解消。在台灣,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打算,最好是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處理,把離婚條件說清楚、講明白,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記得還要找兩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章),然後雙方再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樣會比打離婚官司省事很多。(目前打一個審級的離婚官司,正常的情況下,從起訴到家事法庭的判決下來,約莫要一年左右的時間,頗為曠日廢時)

由於協議離婚要先備妥離婚協議書,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其中有許多環節需要注意,限於篇幅,本文擬將主題聚焦在「如何填寫離婚協議書」的這個環節內容加以說明。

首先,筆者在此提供一則坊間制式的離婚協議書範本供讀者參考,接下來再逐一說明應填寫的內容。

 

離  婚  協  議  書  【範本】

 

立協議離婚書人如下: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號: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號:

 

茲男女雙方因個性不合,難偕白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兩願離婚,並經雙方協議內容如下:

一、本協議書經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願共同至00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嗣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三、特約事項:略 (請參閱後續範例說明)

四、本協議書壹式伍份,男女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手續。

 

      男   方:   身分證號:

      住   址:

 

      女   方:      身分證號: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

住   址:

 

見 證 人:     身分證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一定的格式,但抬頭一定要載明「離婚協議書」,這樣才能讓人望文生義,一看便知是何種文書。

 

再來,則是要表明男女雙方協議離婚乃係出於自由意志,在你情我願之下所簽,所以通常都會以「個性不合、理念不合,難偕白首……」等文字說明離婚的原因。這也是很制式的一段話,不論適用哪一種版本的離婚協議書,通常都沒有什麼太大的不同。

 

接續下來,離婚協議書中所要協議的實際約定內容,可能就會因人而異囉!也就是一般我們所謂的離婚條件,這些條件大多不離夫妻財產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探視等權利協議的範疇;有些可能還會涉及贍養費、扶養費或其他特定條件的約定,為免內容說明過於複雜,筆者僅擇其要說明如後,並列舉範例供參。

 

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上開條文係有關「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的約定,一般夫妻不太會在兩願離婚的場合主張這樣的權利,因為計算起來很麻煩(要辦離婚手續都已經夠當事人煩的了!),所以通常都會在離婚協議書中,另就夫妻財產事項以特約條款的方式取代。以下就舉幾個例子說明:

 

【夫妻財產、生活費及贍養費等約定事項】

 

例1:男方所有坐落於00市○○路○段○○號之房地歸男方所有。該房地之銀行貸款本金00萬元及其利息等均由男方負擔。

 

例2:男方同意自00年00月起按每月10日,每期給付女方生活費0萬元整,至女方再婚為止;男方應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若一期不付,應加計懲罰性利息百分之10。

 

例3: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贍養費00萬元整,並由男方交付00銀行00分行付款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00年00月00日,面額00元,00銀行00分行付款,帳號:000,票號:AB-0000之支票乙紙,當場交付女方收執,不另製據。

 

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扶養及探視的約定,筆者也舉以下幾個例子說明:

【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方式之約定事項】

 

例1:雙方所生之子000(男,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0000)由女方監護。男方同意按月支付女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0萬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 (共計00萬元整)。自00年00月起,男方應於每月10日前將款項匯入女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若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

 

例2: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探視之約定):

(1)男方得於每月第1及第3星期的星期五下午8時至8時30分,至女方住處或雙方約訂之場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接子女外出,於翌日下午8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逢寒、暑假期間(依學校公布之期間為準),自學校假期開始之日起至第00日止{共計00天},男方得於該期間內將子女得接回男方住處生活。

 

以上所列舉的範例說明,實際上雙方還可以約定得更為仔細,但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詳述,讀者只要了解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作成這樣的內容即可。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最後離婚協議書上,除了男女雙方要簽名外,記得還要找兩個證人簽名,證人可以是親朋好友,也可以是男女雙方的父母、已成年的子女,只要滿20歲而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知道是為了證明男女雙方有離婚的真意而簽名即可。

 

萬一不好意思開口請親友幫忙簽名證明,也可以花點錢請律師代擬離婚協議書並協助簽名證明(但還是要有兩個證人唷!)

 

記得最後要在離婚協議書寫上日期。離婚協議書上的日期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日期不一定要在同一天,雙方可以在談好條件並完成離婚協議書上所需記載的一切內容後,擇期親自到戶所辦理,離婚登記一定要本人親自去辦,不能委託他人代理,於此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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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書寫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 - 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之約定

兩願離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扶養權,首重約定可約定歸男方、歸女方、或共同監護,無監護之一方有探視權,在不影響雙方及子
女正常生活起居之情況下,離婚雙方之當事人可約定探視的時間及方法。探視權我國民法雖未特別之法條規定,但探視權是法律
所賦予的權利,不但不能任意拒?對方探視。特殊情況之下,若對方有傷害子女之虞時,可在法律的規範下,由監護人陪同探視
子女。子女之生活教育費,也可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如何負擔,由一方負擔或共同負擔或經濟能力較強者之一方負擔多一點皆可
,一切為子女最佳利益所想。 若協議不成,雙方都要爭取子女監護扶養權時,法院即會依據民法1055條、1055條之1及2相關規定
,並派社工人員到雙方家中訪視,提出報告,審酌一切的情況,為子女最佳利益而決定將1055條之子女判給哪一方,尤其民法
1055條之1規定:

民法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由)『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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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後,馬上就會解除夫妻關係嗎?
在我國民法上規定,夫妻基於兩相情願決定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還必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此外,夫妻二人還必須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是離婚的要件,只有夫妻一方去辦離婚登記是會被戶政機關拒絕的,因此夫妻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光是簽署離婚協議書,還無法發生離婚的效力。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在我國民法上規定,夫妻基於兩相情願決定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要簽署「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協議書上還必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此外,夫妻二人還必須親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是離婚的要件,只有夫妻一方去辦離婚登記是會被戶政機關拒絕的,因此夫妻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光是簽署離婚協議書,還無法發生離婚的效力。

夫妻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具備以下文件: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

3、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

經常遇到一種情形,就是夫妻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確實表示離婚的意思,但是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一方卻反悔不願意去戶政機關辦理,該怎麼辦呢?

依照法院的見解,只有離婚協議書與二位證人的簽名是不夠的,這樣的離婚協議並未有效成立,還必須夫妻出於自由意願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夫妻在離婚協議後有所反悔,縱使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雙方必須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行離婚登記」的文字,他方還是無法向法院提起離婚登記之訴。

遇到這種情形,難道法律上就沒有其他方法了嗎?其實是有的,在民法親屬篇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法時候,於第1052條第2項採取「概括主義」的立法,增列「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做為裁判離婚的理由,這是一個抽象的文義,讓法官可以靈活運用,讓離婚更有彈性。因此美雪不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為證據,並向法院陳述雙方為何會談到離婚的原委,如果夫妻因為個性不合而雙方有離婚的意思,顯然雙方的愛情基礎已經不存在,沒有復合的希望,這段婚姻已經發生無法回復之破綻,難以繼續,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決兩造離婚,這或許是一個解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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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 願 離 婚 協 議 書
立離婚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


方)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
偕白首,同意離婚,茲經雙方出於真意協議離婚,協議事項如後:
一、 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


約定由



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三、 雙方對外如有負債,應各自負責清償與他方無涉。
四、 其他約定:
五、 本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外,另一份送戶政事務所辦
理離婚登記之用。


立離婚協議書人
甲方(夫): (簽章) 身分證統號:
戶籍地址:
乙方(妻): (簽蓋) 身分證統號:
戶籍地址:

見 證 人
姓 名: (簽章) 身分證統號:
戶籍地址:
姓 名: (簽章) 身分證統號: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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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婚 協 議 書 範 本

立離婚協議書人  李大明(以下簡稱男方)
         陳小慧(以下簡稱女方)
立離婚書人男女茲因雙方意見不合,難偕白首,同意離婚,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定條件如下:
一、 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 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與他方無涉。
三、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約定歸女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四、 特約條件:
   1.由男方每月給付10,000元當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
   2.男方每兩星期可與孩子見面,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可接子
    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八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五、 本離婚書自訂立後,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六、 依民法第一0五0條規定特立兩願離婚書一式三份,除各執一份為據外,另一份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立協議書人

男方:李大明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Hxxxxxxxxx
戶籍地址:桃園市xx路xx巷xx號x樓

女方:陳小慧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Fxxxxxxxxx
戶籍地址:台北縣板橋市xx路xx巷xx號x樓

證人:小豬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Hxxxxxxxxx
戶籍地址:桃園市xx路xx巷xx號x樓

證人:小鬼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Hxxxxxxxxx
戶籍地址:桃園市xx路xx巷xx號x樓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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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卻說沒吃 呂秋遠:外遇時想法和嬰兒一樣天真
Yahoo奇摩新聞作者Yahoo!奇摩 | Yahoo奇摩新聞 – 2016年12月10日 下午4:29
音樂人袁惟仁昨天證實和老婆陸元琪傳出離婚,但否認有小三。陸元琪被媒體問及此事,則以「滿嘴巧克力卻說沒吃」來比喻。時常處理離婚官司的律師呂秋遠在臉書談及此事,有感地說「這句話真是天殺的正確」,「外遇中的人,智商就像小孩一樣的可愛,行為就像青少年一樣衝動,想法就像嬰兒一樣的天真」。

8日晚間袁惟仁傳出與老婆陸元琪離婚。袁惟仁2002年與陸元琪結婚,陸元琪在結婚前曾是演員,出演過不少作品。

袁惟仁昨天發表聲明表示,兩人在深思熟慮後,決定離婚,袁惟仁強調,「我跟小琪最大的困難是我們相聚的時間不夠、絕非他人介入。」離婚也是兩人深思後,一同做出的決定。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針對袁惟仁否認自己有小三一事,陸元琪聞言說道:「他當然否認,他是個孩子,吃滿嘴巧克力時,你問他為什麼吃巧克力?他會說『你誤會我了,我從來沒吃過巧克力!』」

時常辦理離婚官司的名律師呂秋遠今天在臉書上表示對巧克力說很有感,他說,根據他豐富的經驗,這句話真是天殺的正確。外遇中的人,智商就像小孩一樣的可愛,行為就像青少年一樣衝動,想法就像嬰兒一樣的天真。

呂秋遠文末又補上一句,「巧克力是無辜的,而Love never lies(愛從不會說謊)」。


中國有錢人這樣離婚 協議書曝光驚呆人
www.appledaily.com.tw查看原始檔
中國這幾天網傳一對夫妻離婚的協議,結果讓很多網民大驚了!原來是一對包租公婆要勞燕分飛,他們名下資產竟然有63間房產!《楚天都市報》報導,在這個離婚協議書上,63套房產中50套歸女方所有13套歸其20歲的女兒所有存款分割中,100萬元(人民幣)歸男方所有。另外,一輛奔馳C180轎車歸女方所有。債權及債務全部由女方處理。記者調查發現,此前男方在武漢注冊成立過多家公司,夫妻二人還於今年2月注冊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其中女方為法人,男方為監事。記者隨後電話聯系上女方張女士,據她介紹,看到網上流傳的離婚協議書,她很憤怒,正在查找是從哪個環節流傳出去,張女士表示建造的房子多是三四十平方米的小房子,希望網友們不要信謠傳謠。(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雙方離婚必須處理資產,才意外曝光這對包租怨偶;翻攝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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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老公13年不跟她嘿咻 人妻崩潰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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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指丈夫讓她夜夜守活寡,幾乎快發瘋。(情境照)
2018-02-27 07:0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有性生活才算是夫妻?北市一名林姓人妻指控老公,結婚13年來長期對她冷淡以對,也不跟她行房,兩人形同「室友」,讓她守活寡,幾乎快發瘋,希望法官判離,結束這段婚姻,一審法官認為性慾因人而異,因此判林女敗訴,不過二審逆轉,法官改判離婚。可上訴。
《蘋果日報》報導,林女和博士老公2005年結婚,4年前提告指控,結婚初期每年老公僅跟她行房1、2次,2011年後完全不碰她了,用各種藉口推託,後來常晚歸,兩人也因此未生兒育女。
林女描述,老公就算和她一起躺在床上,也不會碰她,還說不一定要有性生活才是夫妻,她夜夜抱著枕頭流淚,也多次找老公攤牌,老公還是沒性趣。甚至老公在家,還用LINE跟她對話,也拒絕搬進2人合買的新家,另外用妹妹名義買房,讓她快發瘋。
至於林男則稱,當時跟岳父母同住,有無形壓力存在,但每月仍有嘿咻3、4次,2011年間因母親過世,才稍微停機,之後有逐漸恢復,且夫妻2人常一起出國,也常注意餐廳與電影資訊,他還去醫院檢查確認性功能指標正常。至於用妹妹名義買房是理財計畫,妻子還出借70萬元,是妻子換鎖,讓他不能進去新家。
林女一審敗訴,上訴後,高院認為,因閨密證稱,林女曾透露丈夫「不行」,就算出國旅遊也不碰她,林母也證稱沒看過女兒如此傷心痛苦,女兒曾向她哭訴,她勸女兒好好大哭一場、好聚好散。法官認為雙方均有過失,婚姻已成空殼,改判雙方離婚。


網路上的職業離婚證人,未必具有法律效力!新竹一對結婚八年的夫妻,因感情轉淡協議離婚,又不想讓親友知道,丈夫在網路找了職業離婚證人充當證人,兩名證人也在協議書上簽名作證,並拿到戶政事務所做離婚登記,兩人也恢復單身。不過事後妻子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之訴,法官認為兩名證人不知道這對夫妻是否都同意離婚,也沒有親眼見到就簽名,在民法上不具法律效力,法官判決離婚無效。(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這對結婚八年的夫妻,由於彼此都覺得感情變淡,因此協議離婚,但兩人又不願張揚,因此並沒有找親友當離婚證人。丈夫在網路上搜尋離婚證人,還真的透過網路找到兩名證人,丈夫將空白協議書寄給兩名職業婚證人,在簽名後寄回。這對夫妻也在協議書上簽字,並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兩人也恢復單身。
不過事隔半年,前妻認為這樣的離婚方式很奇怪,朋友也認為找沒見過面的人充當離婚證人,有些不妥。前妻為了確認和前夫的關係,向法院提出確認離婚無效之訴。雖然前夫當庭向法官要求,希望駁回前妻之訴,但法官在調查後發現,兩名離婚證人並沒見過這對夫妻,也不知道兩人是否有離婚的合意,而且兩名證人到法庭做證時表示,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協議書上並沒有這對夫妻的簽名,也不認識這對夫妻,沒有確認過兩人離婚的意思。法官認為兩名證人顯然都沒有跟原告確認有無離婚的真意,因此與民法規定要件不符,難以認定兩造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法官最後判決離婚無效。網路上找職業離婚證人簽字沒用 法官認定離婚無效 - Yahoo奇摩新聞 https://bit.ly/2ZOC9cL


2021/10/20 
控三總醫師「射後不理」 女老師提告請求扶養勝訴
台北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庭。(本報資料照片)© 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 台北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庭。(本報資料照片)控三總醫師「射後不理」 女老師提告請求扶養勝訴 https://bit.ly/3ndzK5O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鄭姓醫師,遭陳姓女老師指控「射後不理」,對2人的孩子不聞不問。陳女及小孩對鄭男提起認領子女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家事庭判陳女勝訴,鄭男應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給付2萬元扶養費,並再給付97萬餘元,可上訴。
陳女主張,她與鄭男交往受孕,2014年間生下小孩,但鄭男否認是生父,因此提告請求鄭男認領,親權由她行使,鄭男則負擔自小孩出生起至成年止每月扶養費2萬5000元,並應返還小孩出生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她已代鄭男支出的扶養費122萬5000元。
一審台北地院家事庭判陳女勝訴,鄭男應認領小孩,親權由陳女行使,鄭男應按月負擔1萬6000元扶養費,已支出的部分則另給付陳女77萬8113元本息。兩造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家事庭認為,鄭男曾陪同產檢、赴月子中心探視、支付月子中心費用、訂購並分送彌月蛋糕、為小孩祈福,且與小孩血型無法排除血緣關係,鄭男無正當理由拒絕親子血緣鑑定,因此認定小孩與鄭男有血緣關係
高院家事庭審酌小孩出生後即由陳女照顧,彼此間情感依附關係甚佳,陳女有行使負擔親權的能力,且鄭男無扶養意願,因此由陳女單獨行使親權,較符合小孩最佳利益
高院家事庭另參酌台北市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並考量陳女、鄭男經濟程度,以及陳女實際負責照顧教養小孩付出的心力、時間等,認為小孩每月所需扶養費應為3萬元,陳女、鄭男分別負擔3分之1、3分2,因此判鄭男應按月給付2萬元扶養費,已支出的部分金額則提高至97萬2667元。
陳女2018年在台北市議員徐立信陪同下開記者會,指控鄭男讓她懷孕,孩子生下後就斷絕聯繫,不願對她及孩子負責,也拒絕驗DNA,根本是「愛情騙子」。鄭男事後澄清自己也遭陳女欺騙,自訴控告陳女誹謗,北院刑庭審理後,認為陳女無法證明言論內容為真,依2次誹謗罪判陳女拘役30日、50日,均得易科罰金
控三總醫師「射後不理」 女老師提告請求扶養勝訴 https://bit.ly/3ndzK5O


一審考量林女符合自首要件,依殺人未遂罪判8年徒刑,高等法院今改判7年徒刑,還可上訴。醫師娘談離婚無共識 縱火燒夫自首改判7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ssoC9s
2021/12/21 13:3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醫師娘自認長期被丈夫許男家暴,談離婚與幼子監護權時又沒有共識,竟趁丈夫熟睡之際,不顧8個月大的幼子在屋內,竟朝丈夫的頭、臉部潑灑汽油點火,導致丈夫全身有40%的2至3度燒傷,還一度命危,所幸林女返回住處將幼子抱出,幼子無大礙,一審考量林女符合自首要件,依殺人未遂罪判8年徒刑,高等法院今改判7年徒刑。還可上訴。
檢方調查,林姓醫師娘和丈夫林男2018年初生下男嬰,因2人相處不睦,林女自認遭到家暴,多次要求離婚未果,雙方經常為此爭執。
2018年10月19日上午,夫妻為了小孩的監護權爭吵,林女氣得持寶特瓶到加油站買汽油,並倒入鋼杯內,返家後發現丈夫正躺在床上睡午覺,不顧8個月大的幼子在屋內,將鋼杯內的汽油朝丈夫林男的頭、臉部潑灑下汽油,並拿起打火機點火,林男驚醒後衝往浴室沖水將身上火勢澆熄、降溫,仍造成全身的臉、頸.前胸、上背部及4肢等處多達4成有2至3度燒傷,送醫後曾發出病危通知。
林女縱火後,下樓委請鄰居報警,並大叫「發生火災啦!有一個小嬰兒在裡面!」她見情況危急,未等消防人員前來,即返回住處將8個月大的幼子抱出,警消獲報到場滅火,林女僅手臂1度燒燙傷,男嬰有擦傷,但無大礙。
台北地院審理時,林女主張有精神疾病,但經台中榮總進行精神鑑定,認定她縱火當時其辨識違法能力並未欠缺或達顯著降低情形,依家暴殺人未遂、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等罪,從一重處斷,再考量他符合自首的減刑要件,依殺人未遂罪判8年徒刑。
高院審理時,林女否認殺人犯意,但合議庭認定她涉嫌殺人未遂罪,另外,林女雖縱火,僅燒毀臥室床上寢具、部份牆面等處,消防人員到場時火勢已熄滅而無明文,且未延燒四周,認定她未構成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考量她因尋求離婚及單獨取得幼子監護權未果,才潑灑汽油縱火,綜合考量後,改判她7年徒刑。醫師娘談離婚無共識 縱火燒夫自首改判7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ssoC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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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孩子的監護權,法官認為,夫妻倆人都可提供孩子基本身心生活需求環境,但丈夫曾要求孩子當2人傳聲筒,要求孩子擔任2人衝突時的仲裁者,將孩子捲入爸媽爭執當中,憑添孩子對於父母忠誠的矛盾,產生不必要心理壓力,顯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並加深離婚對孩子所造成的衝擊與傷害,且尊重孩子的意願,法官覺得孩子跟著媽媽生活比較好,於是把監護權判給媽媽。
最後,法官還特地在判決書後面,寫下1470字的附件,告訴孩子「雖然我們只說過一次話,但從你的言談中,叔叔看得出來,儘管這麼辛苦,壓力這麼大,你還是這樣的愛你的爸爸媽媽,真的是個很棒的孩子。」、「愛你的爸爸媽媽,他們都是最棒的」。
爸媽鬧離婚 法官寫暖心千字文給8歲童︰愛你的父母都是最棒的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nkTzsI


為什麼這些女孩掉進性產業?日本女性貧困的黑暗面
作者 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
2022-06-08
被社會保障體系遺漏、孤立的女性,最終流入性產業。在那裡,不僅可以賺到錢,還能獲得生活與精神支援。
為什麼這些女孩掉進性產業?日本女性貧困的黑暗面 | 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 / 獨評讀好書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NBbE0X
來到東京郊外的一家性服務派遣公司,接待我們的是還不到30歲的男性老闆,名叫三上(化名)。他大學念企管,看起來像是年輕企業家。
包括各分店在內,全公司共有200多位小姐,年齡大都在20至40歲之間。由於公司為員工提供的後援做得很到位,大受好評,所以不斷有人上門求職。未來幾個月,公司將要打入東京的核心市場,目前正在籌建新辦事處,前景看好。
我們詢問三上店裡女性的特點,他一口氣便說出這幾點:
人際關係斷裂(與父母不和、被家暴、受虐待、沒有朋友)。
不具備適應社會的知識。
對性放得開,不排斥性產業。(三上補充,「現在的女孩子會介意這個嗎?」)
很多人有憂鬱症等精神狀況。
年紀輕輕就有了孩子。
糊裡糊塗地欠了債。
對安眠藥等處方藥有依賴。
接著他說,店裡的方針是不允許她們長期做下去,要不斷地換新人,這樣品質才不至於下降。而且對於小姐們來說,這裡也無法幫助她們的人生達到什麼新高度。因此,三上很注重來店裡時的面試。從一開始,他就讓對方確立工作目的、工作期限和存錢目標。
我們第一天採訪時就遇到一名19歲少女,面試後,她直接就上班了。她屬於那種很樸素的類型。半年前,她以第一名的成績從函授高中畢業。由於想上護理學校但湊不出學費,單親家庭出身的她,想靠這份工作賺到學費和一個人的生活費。三上讓她定下200萬日圓的目標,作為升學和獨自生活的初期費用,並指導她根據這個目標,制訂具體計畫,如一週做幾個小時、做到幾月份為止。
她在經過面試,並向三上學習待客之道後,踏入夜店的當天就被送到客人那裡。看著年僅19歲的她稚嫩的背影,我們如同目睹了一個現實:家庭環境不同,讓人連受教育的機會都有如此巨大的落差。
無資源教養小孩、年紀輕的單親媽媽
三上給我們看印有公司規定與工作規則的說明手冊,主要是插圖,所有漢字都標註了拼音。由於很多人即使拿到文字的內容也看不懂,公司才開始製作這種插圖手冊。
三上說,在這裡就會覺得日本的「百分之百識字率」只是說說而已。許多人就算能用智慧型手機傳訊息,或者大致看得懂字,但還是無法理解文章的內容。據說是因為進入社會前,沒有好好受過教育。有不少女性便因為看不懂內容、不懂意思,就糊裡糊塗地簽下名字,結果上當而欠債。
三上的店裡有許多單親媽媽。這裡也像別處一樣有幼兒園。很多人工作認真,所以單親媽媽在這裡也備受重視。但偶爾仍會接到園方打電話來說好幾天沒人去接小孩了。這時候,三上會和工作人員找到母親,一起去接孩子,並且叮嚀她要好好教養小孩、關心她在育兒上有什麼困難,充當心理諮商的角色。
年紀輕輕就當了媽媽,之後又變成單親,這個年齡正是最想玩的時候,有很多女孩不僅不打招呼就休息,甚至還把孩子放著不管,自己跟男人出去玩。三上每天都看到這樣的母親,不禁對日本的未來感到擔憂。
「這樣的女孩一個接一個地懷孕,但又沒辦法好好照顧孩子。無法適應社會的母親所養大的孩子人數愈多,將導致國力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國外的勞動力今後不斷湧入,日本人是競爭不過他們的。」三上以其獨特的方式表達了對日本未來的擔憂。
一般人應該不太瞭解這些具體情況吧。或者說,許多人會認為八大女子的事情,不知道也無所謂吧。但社會是相通相連的。說不定自己的孩子與她們的小孩上同一所學校,且同班。並且就像三上指出的,生活能力不足的孩子數量愈是增加,社會保障制度將變得愈薄弱。所以我們怎能放棄她們,認為與自己無關而不去正視?
三上想讓社會大眾更瞭解八大的女性,因此允許我們在店內自由拍攝。
店裡短暫的人際往來,也能填補內心空虛
店裡的人和客人,像家人一樣地關心我。
──幸惠,27歲
我在店裡休息室中央的圓椅上坐下。或許是我的表情不大自然,看到我的樣子,大家都很友善地跟我聊天,問我:「你是新來的嗎?」
不同年齡層的小姐,上班時間各異。從中午前後到傍晚,是30至40幾歲的媽媽們上班;晚上則以年輕女孩居多。大家都異口同聲地說在店裡很舒服,工作人員很體貼,什麼事都可以找他們商量。
在這裡,我遇到了非常活潑的幸惠,她27歲,說自己喜歡參加各地的祭祀活動,愛好是抬神轎。
幸惠出身於單親家庭,母親是護理師。因為與母親不和,她國中時便離家出走,輾轉住在朋友家。雖然上過高中,但很快就辦了退學。她覺得一直待在朋友家也不是辦法,為了獨立過日子,曾在街頭發面紙打工,勉強糊口。那時,她認識了一個很體貼的中年大叔。但其實那個大叔是詐騙犯,她在不知不覺間被騙了,欠下許多債。已經過了10年,她仍然在還那筆債。
其實未滿18歲是不能在夜店上班的,但是為了還債,她謊報年齡。不過,她跟店裡的人處不好,加上常常起不了床,遲到、曠班,最後不得不辭職。為了生存,此後她走上了賣身之路。
在這裡,一天可以賺4萬日圓,但是幸惠揮霍成性,錢一到手,馬上花光。店裡的人很擔心她。「他們像家人一樣關心我,想辦法幫我減少負債。」她說。夜店的薪資基本上都是當日支付。為了防止她花掉,店裡的人將她的部分薪資裝在信封裡,放進店內的金庫保管,幫她存錢。
幸惠還說,客人在精神上也給了她很大的安慰。雖然明知與客人之間只是偽戀愛,但是聽到對方關心的話語時,她還是會很開心。她說:「店裡的人就是我的家人,這家店就是我的家。放假的時候,我也會到這裡晃。」
在夜店上班的女性給人一種強烈印象:她們大都在家庭、學校、職場和人際關係等方面,受到排擠,最終結果就是流向這裡。要說她們是主動選擇這份職業嗎?不如說是除此之外,別無去處。
對幸惠來說,就連在這份工作中發生的短暫人際往來,也能填補內心空虛,成為精神支柱,可見她在人際關係上的貧乏,她的人生是多麼孤獨。
在單親家庭長大的她,家裡好像很窮,但是比起經濟貧困,精神上的貧困應該更痛苦吧。母親沒有尋找國中便離家出走的她。母親再婚後,她多了好幾個素未謀面的兄弟,家庭關係很複雜。後來她還告訴我們,小時候,她曾被比自己大幾歲的堂兄性虐待。
從幸惠開朗的外表,絲毫看不出這種悲慘往事的蛛絲馬跡。但是,即使到現在,心情低落的感覺還是會不斷出現,發作時,有好幾天都起不了床。幫她驅走這種寂寞的是夜店的工作人員和客人。聽她這麼講,讓人感到心情非常矛盾。
家庭不穩定的女性容易早婚、早生小孩,而且早婚的人離婚率很高。早婚、早生子的女性缺乏在社會上通用的技能,要找工作也更困難。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即使女兒將來走這一行也無所謂
這份工作不長遠,到25歲就該退了。
──小花,21歲
店裡的人介紹我們認識21歲的小花。她非常開朗,偶爾還會幫工作人員準備飯糰,是個非常細心的女孩。她有一個快2歲的女兒,上的幼兒園在鬧區附近,距離她工作的店走路約10分鐘。
小花19歲時,與在新宿認識的牛郎奉子成婚。婚前原本是做醫療領域的辦公室行政,但男友建議她辭職,所以結婚時,她辭去了工作。可是婚後不久,她就被丈夫拖累。丈夫的工作不穩定,月收入12萬日圓左右,但他還將少少的錢花在吃角子老虎。小花連懷孕時,也得為生活費絞盡腦汁。娘家雖然就在附近,但是生活也不寬裕,還有個年幼的妹妹,她得不到經濟援助。因此,她在一家性服務者全為孕婦的另類色情店裡,一直工作到生產前。
孩子出生了,丈夫惡習不改,她每天都得為明日的生活費發愁。於是產後僅一個月,她重操舊業。一年後,她與不可救藥的丈夫離婚了。兩人住在提供給低收入戶的政府住宅,因為都是她在養家,而且孩子還小,所以她理所當然地認為丈夫該離開。誰知丈夫的回應出乎意料,他以「房子的名字是我的」為由,將小花和年幼的女兒趕走。如今,小花與新男友一起帶著孩子租屋,她的工作得到男友認可。忙的時候,她會叫男友幫忙接女兒。
我們早上從小花家開始,對她的一天進行追蹤採訪。雖然她中午才上班,但是從事建築工作的男友一大早要出門,所以她早上6點就得起床忙碌。要上班的一個半小時前,她叫醒女兒,做各種準備。孩子還小,有起床氣,小花只好一手抱著女兒,一手做早餐,同時還煮好要帶去幼兒園的晚餐。剩下的飯菜以保鮮膜包好放進冰箱,很有主婦的樣子。
小花一週在店裡工作5天。她的人氣很高,客人經常指名要她,平均每個月能賺30萬日圓。
她的愛好就是存錢,最喜歡翻看存摺。她保了平安險,還幫女兒保了兩份教育險。存錢,也是為了女兒的未來做準備。讓女兒吃完飯後,她開始準備上班。換好衣服,黏上假睫毛,容貌逐漸從母親變成女人,從黏假睫毛的那一刻開始,她彷彿從母親切換到女人模式。化完妝後,就連說話的語氣也從原本的沉穩,轉變為嬌嗲的工作模式。
小花抱著孩子,回答我們的提問。她說:「這份工作不長遠,到25歲就該退了。辭職後,我想去賣保險。」聽到這裡,我還能夠理解她的心情,但是接著她卻輕鬆地說:「這種工作賺得多。要是以後我女兒說想做這一行,我覺得我會同意。」小女兒還在她懷裡撒嬌,當著孩子的面,她卻這麼說。
與老闆三上談話時,他曾反問:「這個年代有誰不談性啊?」或許這就是年輕人的想法吧。
沒有夢想和希望的未來
一些幫助過我的人在30歲之前都相繼自殺了。我也無法想像我的未來。
──小希,19歲
除了在這家夜店採訪,我們還遇到許多也從事性工作的其他女性。其中大部分的人是因為某種原因,陷入一個黑不見底的世界。家庭環境對她們的影響的確很大。此外,從父母或其他重要他人處能獲得多少愛、受到多少呵護,對於她們的下一代也有很深遠的影響。
採訪時,我們認識了19歲的小希,頭髮染成金黃,戴了好幾個耳釘,懷著身孕還在夜店上班。她說:「我那個牛郎男友同時也讓另一個女生懷孕。他選擇跟她結婚,把我拋棄了。」她還說等孩子出生後,她準備送給別人收養。
才19歲的小希已是第二次懷孕。懷第一個小孩是在中學時期,對方跟她同年。孩子生下來以後,就被男方家帶走了,從此她再也沒有見過,更不知道小孩去了哪裡。
她的母親不停換男朋友,靠男人生活,根本不回家。因此,她在小學基本上都沒去上學,一直是自己在家,經常是靠母親留下的幾萬日圓過一兩個月。偶爾看見母親回家,原來是被新男友打了。小希說她小時候沒什麼美好的回憶。她應該是沒有跟別人一起吃過飯吧,拿筷子的方式完全不對。
或許是小時候的心理陰影,她對巨大的聲響會產生強烈反應。有一段時間,她在餐廳上班,一聽到盤子打碎的聲音,眼淚就止不住地流。幾次下來,無法正常做事,於是她辭去了白天的工作。
她的最高學歷是國中畢業,所以從一開始就斷了找工作的念頭。她經常會情緒低落,不想見人,一個人躲在房間裡。但是,夜店裡有許多與自己境遇相同的人,跟她們在一起很輕鬆。她面無表情地小聲說:「最近身邊一些幫助過我的人,在30歲之前都相繼自殺了。我也無法想像我的未來。」
在她的心裡,難道就沒有夢想和希望嗎?
人們常說出生環境對學歷的影響很大。學歷低會影響所從事的職業。前面我們說過,家庭不穩定的女性容易早婚、早生小孩,而且早婚的人離婚率很高。早婚、早生子的女性缺乏在社會上通用的技能,要找工作也更困難。
在日本,女性離婚後,基本上都拿不到孩子的扶養費,只有2成的人能拿到。這種情況一直不被重視。透過採訪,我們看到被社會保障體系遺漏、孤立的女性,最終流入性產業。在那裡,不僅可以賺到錢,還能獲得生活與精神支援。
當然,這種工作對女性來說絕不安全,不少女性被要求做違法服務、懷孕,甚至再次被逼入絕境。
好書推薦:
書名:女性貧困:負貸、漂流、未婚單親,陷入惡性循環的貧困女子
作者: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
譯者:李穎
出版:寶瓶文化
出版日期: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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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愛情逝去,愛的結晶該怎麼辦?談離婚後的監護權之爭 | 陳姝蓉 / 家園。風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fvMB3k
親子關係
當愛情逝去,愛的結晶該怎麼辦?談離婚後的監護權之爭
作者 陳姝蓉
2022-09-30
「爭取監護權」常常為的是大人的需求,而不是孩子真正的需要。
「爭取監護權」常常為的是大人的需求,而不是孩子真正的需要。 圖片來源:Hananeko_Studio/Shutterstock
近日隨著英國查爾斯國王上任,往日與黛妃的婚姻衝突和離婚事件,再次被媒體重複報導。1992年,離婚或分居並不是如此日常的事件,尤其王室的一舉一動總是被放大檢視,但當時兩人提出「共同照顧小孩」的概念,而不是完全由有權力的一方(例如王室)決定孩子去留,並拒絕另一方探視的決定,卻是相當前衛的做法。
育兒事務對親密關係造成衝擊
在台灣,近30年來的結婚與離婚的狀況有明顯變化,依照下表可以發現,2021年的結婚率比起1991年約下降了30%,而離婚率卻增加了70%。以2021年為例,結婚的期間來看,結婚0~2年內離婚的比率,分別高達7.06%、8.05%、7.26%,之後會逐步下降,大約到婚後10~14年成為另一個離婚的高峰。這與過去研究中指出,有初生嬰兒家庭,伴侶關係滿意度會開始下降,而養育青少年的家庭,伴侶關係滿意度則是另一個低點,滿能呼應的。
養兒育女的負荷,牽涉到家務分工、男性與女性各自對於丈夫、父親角色,以及妻子和母親角色的想像有所落差,導致兩人的互動受到影響。尤其男性與女性對於家庭關係滿意度的參照指標並不同。男性多以自己有沒有盡力完成角色期待作為自我評斷的標準,大部分的男性若有規律上班、提供家庭經濟支持,並且部分參與家務及育兒,常會認為自己已經是個「夠好的」丈夫或父親。但女性則會以情感層面作為自己要不要繼續投入的參考,如果感受到較多的愛意、支持,即使需要負擔較多的育兒或家務,仍然能表示對家庭或伴侶關係感覺滿意。
講白了,伴侶之間在愛戀激情過後所製造出的「愛的結晶」,很多時候帶來的衝擊大過於滿足,生活步調的改變、生活重心得要轉移到照顧孩子身上,尤其是在親密關係中,若伴侶一方很需要對方關注以產生滿足感時,照顧孩子的需求,常常會讓大人感覺自己原有的愛被搶走了,更遑論要對孩子產生責任感,得要為這個只會哭鬧吃喝的娃兒付出照顧。
這是一種很常見的心理狀態,並非身為父母的人不知道自己有照顧孩子的責任,而是一邊照顧孩子時,會一邊覺得自己所獲得的關注與照顧不夠,因而產生對伴侶的怨懟和指責,進而引發兩人之間的衝突。而這樣的心情,常與父母本身的心理成熟度和安全感有關。
育兒常常不自覺地變成一種責任而在伴侶之間推託,而忘了當初想要有這個孩子可能還有愛的成分。圖片來源:Hananeko_Studio/Shutterstock
當育兒成為責任,夫妻之間容易互相「丟包」
許多育兒夫妻之間的吵架內容,大概都可以複製貼上。不管是全職媽媽或是職業婦女,通常還是承擔了較多育兒事務,於是當身心俱疲時,對丈夫發出這樣的抱怨:「我每天照顧小孩、打掃家裡、整理家務(職業婦女還得上班),已經夠累了,你下班後不能幫忙洗個碗、看一下小孩,讓我休息一下嗎?」這時候丈夫也常會有這樣的回應:「我又不是不幫忙,我也剛下班,滑個手機,你要做什麼跟我講,我等等就會去處理。」
多數的妻子在這時候會打住,但心裡可能覺得,繼續你來我往的爭執只是徒勞無功,不如自己做一做比較快。或者更渴望丈夫有讀心術,可以在自己還沒開口時,用心觀察,體會自己的辛勞,更能讓自己感覺到體貼。殊不知,當妻子打住的時候,多半的丈夫就是喘了一口氣,省去這些爭執,可以趕緊回到手機上,享受一個人寧靜的時光。
行文至此,我常感覺困惑,如果孩子是「愛的結晶」,為什麼夫妻之間表現得避之唯恐不及呢?大家不愛小孩嗎?這麼問的話通常會被踢館,多數的人會表示他們「很愛小孩」。那為何不想花時間照顧孩子呢?通常會有各式各樣的答案,像是不太知道怎麼跟孩子相處,孩子哭鬧的時候好像對方比較能安撫,或者是自己的事情真的很重要,所以希望伴侶能多擔待……聽過許多種說法,我認為都還是顯示出「育兒只是一種責任,並且常與自己的需求產生衝突」,而不是在親子互動中自發地感受到情感的滿足,而願意投入更多的時間和孩子相處。
當然,我並不是說不能抱怨,畢竟走過育兒路的人都知道,得要應付不知所以老是哭鬧的孩子,是相當耗費心力的,當大人處在極度疲勞的狀態時,要正向思考真的是強人所難。但我想要反映的是育兒常常不自覺地變成一種責任而在伴侶之間推託,而忘了當初想要有這個孩子可能還有愛的成分。
當關係終究破裂,為何孩子又成為爭奪的戰場?
在長期這樣推託、互相指責下,關係中的愛意終會被消磨殆盡,可是弔詭的是,許多離婚訴訟中,兩方都會為了孩子要歸誰而爭得面紅耳赤。好像忘記之前大家都曾因為育兒的疲乏而想要偷得一點喘息時間。離婚兩造到底想要爭什麼?
過去有一些經驗,與正在經歷監護權判決的父母接觸,我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當他們談到已離異的一方,都表示自己已經放下,想讓往事過去,努力邁向自己的新人生。但是談到共親職──指的是不管監護權歸誰,都能與對方共同合作,陪伴小孩至成年,多數人都指稱對方不適任,或者滿懷委屈地認為自己已經盡力,為何還不能探視小孩、跟小孩有相處的時間?
我覺得這反映著的是離婚兩造,其實正在處理自己結束婚姻、回到單身的失落感。但要在對方面前表現出自己的難過、沮喪,好像顯得自己太脆弱、承受不起失去對方,又會引發另一層防衛。不管離婚是不是自己的選擇,或是離婚後是否感覺輕鬆,但結束一段關係仍然是一種失去,並且需要時間適應。
如果要從這段看起來失敗的婚姻中,帶走一點什麼,以讓自己感覺這段婚姻不是白忙一場,使結束關係不那麼難受,或許孩子就是一個最理所當然的對象。不管過去是否夠投入在育兒事務中,這孩子都無可避免有自己的基因和血緣。
談到這裡,你是否隱約能感受到,「爭取監護權」常常為的是大人的需求,而不是孩子真正需要的是怎麼樣的照顧?
在長期這樣推託、互相指責下,關係中的愛意終會被消磨殆盡,可是弔詭的是,許多離婚訴訟中,兩方都會為了孩子要歸誰而爭得面紅耳赤。圖片來源:TORWAISTUDIO/Shutterstock
以兒童最佳利益思考最適合孩子成長的歸屬
兒童最佳利益在監護權判決中,有其評估之指標。我想藉由《我們的藍調時光》中,東昔和宣亞的故事,談談如何為孩子的最佳利益著想。
宣亞是個罹患憂鬱症的媽媽,離婚的時候兒子小烈5歲。家事調查官前往訪談時,問了宣亞為什麼想要爭取監護權,她說:「我需要他,沒有他,我活不下去。」而訪談小烈的片段,宣亞看了默默落淚,因為小烈說:「我知道媽媽生病了,所以沒有辦法陪我玩」。
從一個觀影者的角度,我能理解宣亞好需要有孩子陪在身邊,支撐著自己活下去,但這卻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因為小烈需要被照顧。幼兒的親權判定經常是從母,因為多數的主要照顧者是母親。這樣的現象也逐漸顯示在近年的監護權判決中,以110年的離婚事件子女監護權歸屬統計中顯示,父親被判得監護權者僅佔23%,遠低於母親的77%,這還不包含單獨申請監護權訴訟,以及協議離婚的案件。
但在宣亞的故事裡,她因為疾病因素,過去雖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卻無法滿足孩子被照顧的需求,致使她失去孩子的監護權。然而,她強烈渴望和孩子在一起的意念,使她在探視時,因為不想小烈離開自己身邊,失控與前夫爭奪孩子,導致小烈手臂被拉傷,宣亞自己也感覺很愧疚。
在這次衝突之後,宣亞在東昔的陪伴下,開始能好好照顧自己,面對自己憂鬱的症狀,重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某次她又來探視小烈,前夫詢問:「妳會再上訴吧?」宣亞回答:「我會,但是我想等到,我能夠成為小烈的光,是他需要我,而我能成為他的支持時,我再申請上訴。」此時前夫意外溫和地表示:「到時候也不必上訴了,妳可以直接帶走他。」
這短短的對話,道盡了宣亞願意正視自己的需求,不能強加在小烈身上,選擇放手,雖然痛苦、需要承受對孩子的思念,但卻是當下比較適合孩子的做法。父母有自己的脆弱,當下分身乏術、無力照顧孩子的時候,選擇讓另一方陪伴孩子成長,並不是示弱的表現,而是面對現實的勇氣。
父母有自己的脆弱,當下分身乏術、無力照顧孩子的時候,選擇讓另一方陪伴孩子成長,並不是示弱的表現,而是面對現實的勇氣。圖片來源:《我們的藍調時光》劇照
將焦點放在「合作當父母」的共親職
很多沒有離婚的父母,到了中年過後,會倏然地發現彼此之間能談的話題只剩下小孩。但離婚的父母,角色不同,反而需要提醒自己,把彼此之間的話題侷限於孩子的事務就好。
共親職之所以困難,是離婚兩造談及孩子時,常常會帶入當年對伴侶的不滿,比如:女方會抱怨男方只顧自己,常常忽略孩子(其實是忽略當年的自己),或者男方可能會不滿女方管太多,連吃什麼餐點都要報告(其實是自己很不喜歡被管束的感覺)。
若回到孩子的教養上來思考,當下照顧與陪伴孩子的一方,是否已經善盡回應孩子需求的職責,才是重要的。有一些細節的爭執,是否反映了自己對另一方的不安與擔憂,或是投射了過去自己在關係中受委屈的情緒,真的需要好好檢視,以減少共親職時持續不斷的衝突,反而無法繼續合作。無法共親職的父母,常常想要阻擋另一方的探視,或是持續爭取親權,不斷要孩子選邊站,這對孩子而言,仍然是持續地產生傷害。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攀升,關係的去留越來越不受到社會眼光或是家庭價值信念的束縛,但是孩子的存在並不會受到關係結束而消逝,仍然是為人父母所需要好好思考的議題。畢竟,親情不只是責任,但父母若能成熟的給予孩子關注、陪伴與照顧,對於孩子的成長仍然具有顯著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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