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偷查民眾個資 反被同事檢舉洩密
懲戒法院判楊員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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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1: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楊姓警員,去年三度利用警用行動電腦查詢兩位民眾個資,傳給台東縣警局成功分局林姓警員,林員因而向高雄市警局檢舉。刑事部分,橋頭地院依洩密等罪判楊員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行政部分,懲戒法院判他降一級改敘。
去年1月24日,楊員在仁武交通分隊內,登入警政知識聯網「車籍資訊系統」系統,虛偽登載查詢用途為「舉發交通違規」,查詢謝姓女子的個人資料,再以警用行動電腦查詢謝女的戶役政相片,以翻拍方式將資料LINE給林姓同僚。
同年2月28日,楊員以相同手法查詢張姓男子的個人資料,再翻拍傳給林員;同年3月間,則偷查張男的車籍資料。
林員收到楊員傳來的民眾個資後,以電子郵件向高雄市警局警政信箱檢舉楊員犯行。楊員接獲通報,趕在市警局知悉前,前往督察室自首。
刑事部分,橋頭地院認楊員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3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確定
行政部分,懲戒法院認為,楊員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不得洩漏秘密規定,導致公眾喪失對公務員的信賴,惟審酌楊員違失次數、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已和謝、張二人和解,態度尚佳,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高雄警偷查民眾個資 反被同事檢舉洩密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oSae7b


蔡志宏 /釋憲黑箱 孰令致之?

推文到plurk
2016-01-25 06:00

蔡志宏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大約在兩年前的這個時候,我曾在貴報此專欄投書「法官釋憲聲請書,為什麼不公開?」一文,文中敘明因見大法官網站上的法官聲請釋憲案,並未同時公布法官釋憲聲請書,故而力陳:法官釋憲聲請書之資訊應該公開流通,讓所有須適用同一法律的法官都有機會思考法律是否違憲,避免同一時期適用同一法律的個案,僅因承審法官不同,最後卻有天壤之別的判決結果。文章刊登後,既未見司法院採用建議,亦不見有何正式回應不採納的理由,就讓法官釋憲聲請書一直繼續不見天日。但言責已盡,除了遺憾,也只能無奈!
誰知道,這樣的遺憾與無奈,如今卻要轉成憤怒,且必須提出嚴厲批判:約莫半年前,我再次檢視大法官網站上法官聲請釋憲的審理進度,赫然發現大法官網站,竟將向來經大法官審查會通過的法官聲請釋憲案公開資訊,全數無預警刪除,卻全無原因說明。不採納建議公開法官釋憲聲請書就算了,竟然大開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倒車,連原先公開的資訊,都索性鎖入黑箱?這究竟是何原因?這到底孰令致之?
大法官網站黑箱
後來看到司法院答覆立委質詢才知道,作此不可思議決定的理由是因為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就因為審理經過情形,應嚴守秘密,所以就不能公開法官聲請釋憲資訊?好大的一頂帽子!但先不論如此詮釋,是否符合原先規定的制定意旨,上述規定,自八十二年發布以來,就不曾修正,如今全盤推翻過去公開透明的作法,是指責以前都在洩漏秘密?還是過往作成公開資訊決定的人,都不懂施行細則的規定?即便如此,完全不用事先預告、徵求諮詢各界意見,就斷然取消已公開資訊,符合司法院自己宣示的司法4C改革理念嗎(其中第二C:Crystal就是公開透明)?
再來看看上述規定,真的是要完全封閉聲請釋憲資訊嗎?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經過情形之所以要保密,其本意是在於讓每個大法官可以保留改變見解彈性,以促成解釋結果形成的機制,避免初步意見為外界知悉後,不便相互說服,這在法院組織法也有相類似的規定,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的評議意見,在裁判確定前保持秘密,原無可厚非。但這與有哪些案件經聲請釋憲,聲請釋憲案之審理進度為何,有何關係?有何秘密之必要?如果為了促成解釋結果產生,就可以拒絕聲請釋憲案件之資訊揭露,各級法院是否也可以此為由,比照辦理?那為何司法院還要設置法院案件進度查詢服務系統,還說是要實現透明的司法及便民親民目標,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莫非透明司法、親民便民、提升司法信心,到了司法院自己解釋憲法時,就要打折或轉彎?
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日前公布二○一五年開放資料指標評比結果(http://index.okfn.org/place/)我國列名全球第一,何等榮耀!全國各機關無不致力於盡量開放自己掌握的各項業務數據,以供各界加值研究,強化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在此同時,司法院竟然回頭將已經公開的資訊,重新鎖入黑箱,又是何等諷刺?最後要說的是,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依法是由司法院自己訂定發布,也就是聲請釋憲案的資訊是否公開、如何公開、公開範圍為何,都是司法院的權責範圍,除非有甚麼不能公開的正當事由,請不要用自己訂定的施行細則作為不願公開接受檢驗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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