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憲法/於1890年(明治23年)施行/該部憲法也被稱作「明治憲法」或「帝國憲法」。相對於現行日本國憲法,也被稱作「舊憲法」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0yiKbs

--------------------------------------------------------------

安倍的使命——恢復日本的主權
www.peoplenews.tw查看原始檔
日本首相安倍五年來推動的「安倍經濟學」三支箭:「寬鬆貨幣政策、擴大財政支出、結構性改革」,經濟表現亮眼,帶動全球第三大經濟體連續7季出現成長,有助於自民黨在大選中獲得壓倒性勝利。
安倍的願景:「讓日本成為正常國家」深受廣大日本人民的支持。自民黨在日前的眾議院選舉,贏得過半議席,加上聯合執政的公明黨,已超越三分之二議席,跨過修改憲法的門檻。其實在野的日本維新會及其他黨派也支持修憲,修憲只是時間問題。傳聞安倍可能在明年自民黨總裁及閣揆選舉連任後提出修憲動議,並於2020年舉行公民投票,但他表示目前尚未設定時間表。
借力使力,安倍打北韓牌
北韓對安倍選舉大勝有很大的「功勞」。金正恩威脅使用核彈「擊沉」日本,幾個月來北韓二度發射飛彈飛越日本上空,讓眾多日本人深感不安無助。因而北韓核武對日本構成生存威脅是安倍在日本各地選舉演說的主題,他強調自民黨政府以堅定態度處理北韓問題,幾年來大幅增加國防預算,與美國密切合作祭出對北韓的經濟制裁及與美、韓舉行軍事演習,有強烈正當性,對選民有說服力。他大打「北韓牌」,提醒日本選民,自民黨才有足夠的能力與經驗處理日本國家安全危機,這次選舉是重大選擇決定是否能保衛日本,抵禦北韓核武威脅,並確保日本人幸福地生活。
北韓敵視日本往往是「幫倒忙」。1990年代,日本政府對是否建構戰區飛彈防禦系統(TMD)仍舉旗不定,但1998年8月北韓對日試射大浦洞1型長程飛彈後,促使日本政府下定決心。
在本世紀中國對日本的敵對行徑,動用經濟制裁,並派出軍艦和軍機挑戰日本釣魚台(尖閣)列島主權,卻產生反作用。日本的一些親中派,如民主黨的鳩山前首相,一度異想天開要「脫美入亞」,拉攏中國對抗美國,因北京威脅日本的政策與作為,這些親中勢力完全破功,失去日本民眾的支持,也間接促成安倍2012年的東山再起。2013年北京片面宣佈中國在東亞劃定防空識別區,提高了東亞緊張局勢,歐巴馬總統不得不宣佈釣魚台列島是美日防衛條約適用範圍,北京真是得不償失。
恢復日本主權
由於中國崛起,在亞太地區展現霸權主義行徑和威脅日本,日本-美國安保合作更加緊密。日本是11月初川普訪問亞洲第一站,美方非常重視日本在維護西太平洋和平與安全不可或缺的角色。安倍與川普總統關係密切,兩位領導人相互尊重,也有非常友好私人關係,在東京除了討論安全問題他們相約打高爾夫球。
值得鄭重指出的,安倍是一位熱烈的日本民族主義者,和強有力領導人,他展現理想和明確的願望與努力,強化日本安全和提昇日本地位,也要擺脫美國對日本的束縛,進行修憲刪除目前憲法第九條對日本國防的限制。新憲將明確定位自衛隊的存在,改為國防軍。要完成修憲,除了由國會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提案,仍需由人民公民投票通過,迄今民調顯示反對修改和平憲法的人仍多於支持者。安倍似乎相信,假以時日,更多的日人可以被說服。
他對日本人強有力的訴求是,日本的和平憲法是1950年代美國佔領軍強加諸於日本的,日本必須成為正常國家,由日人自己決定日本的憲法。2020年奧運在東京登場,安倍可藉此盛會展現日本實力與國際地位。如果奧運後日本舉行修憲公民投票,修憲案將輕易得到過半數以上人民的支持。


 

皇室典範是日本一套規定皇位繼承順序,與日本皇室的制度與結構相關的法律。皇室典範一詞係指兩者,一為大日本帝國憲法時代的產物(1889年2月11日裁定),另一者即為在日本國憲法下制定而成的(1945年1月16日法律第三號)。為了將前者和後者區別,前者多以舊皇室典範稱之。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等級,並非法律。這點和現行的典範即有相當大的差異。
舊皇室典範
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的舊皇室典範,和憲法同級皆為國家基本法。但須注意的是,其法因應不同時期,地位得以變更。舊皇室典範在制定之初,為皇室家法之性質,但1907年(明治40年)時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中,取得宮內大臣以及國務各大臣的副署,且成為公布的對象,國民亦被認定是在皇室的拘束之下。也因為此法本來就與1907年依據公式令(官方令)等制定之下的宮務法和國務法不同,是分開制定的,皇室典範自然並非依循憲法之下。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是經由皇族會議及樞密顧問的諮詢來欽定(舊皇族典範62條),這些手續無須經過帝國議會的協贊與決議(大日本帝國憲法74條)。也可以說這表現出——與現今在日本國憲法之下的皇室典範不同的——皇室自律主義。舊皇室典範的修訂與增補,以本身即為法源的「皇室典範」形式而行。記錄上,增補只有1907年2月11日和1918年(大正7年)11月28日的兩次增補而已,而本文的修正因無案例而廢止。另外,1907年裁定的皇室典範增補,一部份修正於1946年(昭和21年)12月27日。
在日本國憲法之下
日本國憲法體制下的皇室典範是作為一條法律被訂定,和其他法律一樣,制定與改訂經由國會實行,皇室制度成為與國民同級,與國會事務相關。
日本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皇位為世襲制,世襲方法則依據皇室典範的規定實行。雖然皇室典範規定只有男性皇族才擁有皇位繼承權,但因從秋篠宮文仁親王以來41年間都無男性皇族誕生,敬宮愛子內親王誕生後,皇室典範的改訂成為議論焦點;其中,有應承認女性同樣擁有皇位繼承權的意見,也有應讓舊宮家回復皇籍的意見(皇位繼承問題)。2006年(平成18年)9月6日,悠仁親王出生,雖令繼位改革問題暫時解決,但民眾要求女性繼承皇位的聲音不減。專家亦指出,日本皇室制度並不穩固,最年輕一代只有一名男丁,因此不應只著眼目前,應該改革皇室[1]。
另外,最近也有應尊重本人意願,推進皇族女性和舊宮家的男性之婚姻的意見。如此一來,如皇族女性生出男孩,其子成為天皇的話,既能維持男系傳統,同時也能減少國民對舊宮家復甦的抵抗感,因此被認為是得以圓滑推進皇室典範的手段。
皇室典範中的條文釋義
第4條(天皇駕崩,皇嗣立即即位):通常是必須在得知天皇駕崩消息的當天,皇嗣立即於所在處宣布登基,殆日後再舉行正式的登基大典。
第13條(關於直系卑屬):以日本皇族而言,直系卑屬便是比自己輩分還低的皇族成員,如子女,反之便是直系尊屬,如父母。


 

為天皇繼承權 日本槓上聯合國

2016-03-10  09:2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日本天皇限男性繼承也關聯合國的事?認為是「歧視女性」,罕見的提出要求修改《皇室典範》的建議,但引發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的強烈反彈,直喊「這是不可饒恕的內政干涉」。

  • 天皇繼承權問題,日本政府槓上聯合國。(圖為日本明仁天皇和皇后美智子資料照,法新社)

    天皇繼承權問題,日本政府槓上聯合國。(圖為日本明仁天皇和皇后美智子資料照,法新社)

日本《共同社》報導,這項建議是由「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提出,雖然最後沒刪除有關皇室典範的文字表述,可是,消息傳到日本,外務省用「晴天霹靂」形容,日本政府更直指是「干涉內政」。

為什麼聯合國會突然發出這項建議?日本方面強烈懷疑是來自中國的影響,據報導,很可能是中國因為慰安婦事件而對日本發起的新攻擊,當天聯合國歐洲總部(日內瓦)的對日審查會議之上,擔任綜合負責人的委員就是中國婦女團體「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國際部部長。

但因為有慰安婦因素,日本政府果然除了口頭抗議及不滿之外,沒有進一步的行動,以免事件失焦到慰安婦及婦女人權上。

-----------------------

2000  

安倍要修改的憲法,是美國送日本的禮物

野島剛 11月30日13:31
分享
最近,我一直在學習有關日本國憲法的知識。日本政府於1946年11月公佈了日本國憲法。明年就是憲法制定70週年,而國會剛剛通過、涉嫌“違憲”的安全保障法。以此為契機提前學習一下憲法知識,肯定不是壞事。
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我發現自己雖然以記者的身份報導了20多年的政治與外交事務,但對日本國憲法的理解竟是如此膚淺,不禁深感慚愧。從小到大,我身邊的人始終都在說“憲法十分重要”。在學校裡,老師也講到了憲法的重要性,但講授的內容僅限於其前文和規定了天皇地位的第1條,以及宣誓放棄戰爭的第9條。

(《日本國憲法》手稿第1、2頁)
在報導政治新聞的過程中,我經常接觸過有關“違反憲法”、“符合憲法”等諸多觀點,但這些討論往往僅停留在了表面。包括我在內的廣大民眾都沒有對憲法所具有的深層含義進行過認真的思考。
因此,我決定把憲法的“成長經歷”作為學習的切入點。安倍首相及其親信大多都認為“日本國憲法是美國強加於日本的”,因此修憲是一個政治目標,也是政治家長久以來的夢想。那麼,“強加”的說法到底屬實嗎?從結論來看,答案是否定的。
日本國憲法是由美國人制定的。GHQ(駐日盟軍總司令部,下同)的25名工作人員僅用9天時間就把它創造了出來。但是,制定日本國憲​​法並不是他們的願望,只是因為日本人不願做這項工作,他們才不得不完成了這個任務。

(GHQ所在地,攝於1950年)
詳細講來,日本在1945年投降時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在日本人的理念中,接受波茨坦公告單純地意味著無條件投降,但它其實還包括了很多其他內容。特別是關於“戰後”問題,該公告要求日本告別軍國主義,以一個和平國家的身份回歸國際社會,開拓富裕的生活之路。總之,日本在戰後的道路上,必須要宣誓“作為一個和平國家謀求發展”。
為了做到這一點,就要和戰前擁護霸權行動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劃清界限,制定新的憲法。這是GHQ及其背後的聯合國的意願,麥克阿瑟自然也希望看到這樣的結果。當然,圍繞著天皇制存廢問題,聯合國內部也是意見不一,麥克阿瑟屬於維持天皇制的一派。這樣一來,就更需要儘早制定憲法,剝奪天皇的政治權力,將其放在一個無害的位置上,以避免其被當作戰犯受到起訴。
於是,麥克阿瑟要求當時的幣原首相立刻推進憲法制定工作。在後者組建的調查會中,以國務大臣松本丞治為中心的政府官員撰寫了新憲法的條文。然而,新條文幾乎可以說是大日本帝國憲法的翻版,在內容上完全脫離了波茨坦公告的精神。
1946年2月1日,每日新聞以獨家報導的形式公開了日本政府的新憲法案。這一天是周五,當翻譯成英文的草案被送到GHQ的時候,已經到了傍晚。麥克阿瑟的心腹之一、GHQ民政局長惠特尼在看到日本政府的新憲法案後,馬上讓部下加以評論,並在當天晚上送到了麥克阿瑟的手中。從那一瞬間開始,為了製定出當今的日本國憲法,GHQ展開了行動。
2月4日,GHQ在東京本部召開了緊急會議,與會者是民政局的25名成員。民政局長惠特尼準將開門見山地說道:“大家要從現在開始起草日本國憲法。”
這意味著,GHQ率先參與到了憲法草案的製定過程中。
這一行動的原因就在於每日新聞的那篇獨家報導。被公佈於世的日本政府新憲法草案內容過於保守,令麥克阿瑟與惠特尼在憂慮的同時,想到了親手創造憲法草案這一便捷的辦法。具體到兩人之間究竟是誰提出了這個想法,至今仍然是一個謎。在2月4日的會議上,寫有憲法基本路線的麥克阿瑟備忘錄被分發到了25名與會者手中,其作者到底是麥克阿瑟還是惠特尼,目前尚無定論,令歷史學家煩惱不已。
當時的日本政府由幣原喜重郎內閣當政。看到每日新聞的報導後,GHQ擔心地向日本政府發出了詢問。2月12日,憲法問題調查會委員長松本丞治憲法擔當國務大臣、吉田茂外務大臣給出答复,表示將把日本政府擬定的新憲法草案交給GHQ。麥克阿瑟等人計劃,到時候要反過來把GHQ的憲法草案交給日本政府。如果用一個拳擊術語來表達,那麼這是一個漂亮的“反擊”。
從這種想法中,能夠隱約看到軍人而非行政官的做派:向對方展現出具有壓倒性的“勝利”優勢。這種方法十分有效,體現出了一種軍事作戰思想。
GHQ民政局的25人被分為小組,分別負責“天皇”“戰爭”“人權”“地方行政”“司法”等內容的撰寫。這25人並非都是軍人,有很多都是為了製定對日占領政策而被召集來的大學教授與研究者。他們從未參與過法律的製定過程,更不用說憲法的製定了。然而,當時的GHQ集結了眾多持有強烈自由思想的理想主義者,以及美國社會中的頂級精英。在各自負責的領域中,他們試圖實現當時全人類都在追求的理想。
例如,人權小委員會由3人組成,其中猶太女性貝雅特西洛塔年僅22歲。她幼年在日本長大,始終致力於改善日本女性的人權狀況。在當今的日本國憲法中,關於女性與人權的條目比其他內容要多,可以說就是她的功績

(貝雅特西洛塔,日本,1946)
但是,在僅僅9天時間裡制定出一個國家的憲法,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為此,成員們在日本收集了世界各國的憲法。在那個時代,研究外國憲法的日本大學並不多,因為在當時的日本,大日本帝國憲法就是一切。大學裡雖然設有解釋與說明憲法的學科,但憲法比較學並不存在。
即使如此,一些具有良知的學者還是背著政府收集並研究著外國的憲法。GHQ從他們手中獲得了世界各國的憲法條文,並急急忙忙地把其中合適的部分“剪切”在了日本國憲法之中。但反過來看,一部融合了全世界先進憲法優秀條文的憲法誕生了。這或許算是一種因禍得福
GHQ通過日夜突擊制定出來的日本國憲法草案在2月13日早上終於完成了。到了最後,所有人幾乎都在熬夜。早晨剛剛打印出來的草案,被送到了GHQ總司令麥克阿瑟與民政局長惠特尼手中。
這一天,吉田茂外相、松本丞治憲法擔當國務大臣、白洲次郎GHQ聯絡事務局次長3人在外務大臣官邸中等待著GHQ代表的到來。由松本大臣主導制定的日本政府憲法草案就握在他們手中。
惠特尼抵達外務省官邸後,制止了正要將日本政府版憲法草案交給自己的吉田茂。他說:“沒有這個必要,還是看一看我們準備的憲法草案吧。是否接受是日本政府的自由,但如果不接受,我們就只能向全體國民直接尋求判斷。”
還沒有弄清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的吉田在看過GHQ版憲法草案之後,臉色變得十分蒼白。天皇將不再是國家元首,只是日本的象徵……草案中還有許多超乎當時日本人想像的內容。

(佔領軍當局製作的新憲法宣傳畫)
“請你們考慮一下。”話畢,惠特尼便和同行者來到了官邸中的庭院,給吉田留下了思考的時間。與此同時,美軍的轟炸機低空掠過了官邸上空,發出了震耳欲聾的轟鳴聲,上演了一場令人憎惡的演出。
當然,憲法的籌劃制定工作是由日本人進行的,但在佔領體制下,這只不過是一個表象,日本實際上並沒有選擇。對於將國民捲入戰爭的政府當局與天皇,民間已經掀起了不滿的漩渦。通過不斷推行民主化政策,GHQ已經在民眾之間獲得了很高的威望,其製定的憲法草案也顯然會更受歡迎。最重要的是,日本正處於盟軍的佔領之下,無法從正面反抗GHQ的意志。最終,麥克阿瑟先於日本在9天時間裡制定出憲法草案的作戰取得了勝利
從這一過程來看,日本國憲法無疑是由美國人制定的。但是,該憲法的內容十分優秀,並具有先進性,是同時代的日本人無論如何都無法創作出來的。另外,至少在當時的那個時間點上,在GHQ民政局工作的美國人都是擁護自由思想的理想主義者,他們制定出來的憲法與其說是為了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更多的是基於對兩次世界大戰的反省,其中蘊含了包括日本在內的全人類應該實現的理想。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日本的一位憲法研究者提出的“日本國憲法是美國送給日本的禮物”的說法是再合適不過的了。
關於這部憲法,安倍晉三首相和部分保守派人士認為它是“強加”而來的,試圖親手製定日本的“自主憲法”,這一點已是人盡皆知。憲法的年齡逐漸大了起來,​​對於其中不能跟上時代潮流的部分,進行修訂是無可厚非的。在戰後製定的各國新憲法中,至今仍未進行任何修改的只有日本國憲法。憲法即使再優秀,也和聖經、古蘭經這樣的宗教聖典不同,是可以進行修訂的。
然而,如果修訂的出發點僅是因為它是外國“強加”的話,那麼持有這種主張的人也就太不懂歷史了。憲法的確是由美國人寫的。但不可忽視的是,它在當時也是日本人實現新生、回歸國際社會的必不可缺的存在。同時,我認為,對於那個時代的日本,那樣的和平憲法肯定是必要的。所以,也可以說,當時的國際和政治環境就是日本憲法的作者吧。
(本文原標題:《美國人還是日本人?日本國憲法是誰寫的?》)

野島剛: 安倍要修改的憲法,是美國送日本的禮物_ 騰訊大家 - http://goo.gl/d00kjM

----------------------------------

1929年11月,贝雅特(前左)和父母一起在日本看十三弦表演

Theonly

捍衛日本女性權利的無名英雄貝雅特·戈登去世
MARGALIT FOX 2013年1月5日
特·西洛塔·戈登(Beate Sirota Gordon)週日在曼哈頓的家中辭世,享年89歲。戈登是俄裔猶太人之女22歲的時候,她幾乎以一己之力將女性權利寫入日本的現代憲法,並在其後數十年裡對此保持沉默。直到近年,她才在日本成為一位女性主義英雄。

她的女兒妮科爾·戈登(Nicole Gordon)稱,她死於胰腺癌。

查看大圖1998年,戈登在日本的國會議事堂。 這一年,她獲得了日本政府的高級獎章。
Stuart Isett

1998年,戈登在日本的國會議事堂。這一年,她獲得了日本政府的高級獎章。
查看大圖1947年的貝雅特·西洛塔·戈登。 對失散父母的追尋使她回到日本。
1947年的貝雅特·西洛塔·戈登。對失散父母的追尋使她回到日本。
相關文章
日本的年輕人,請捍衛你們的憲法
戈登曾為二戰後道格拉斯·麥克阿瑟上將(Gen. Douglas MacArthur)領導的駐日盟軍擔任文職工作,她是當年起草日本戰後憲法的美國團隊中,最晚去世的一名成員。

戈登在憲法文本中,起草了賦予女性一系列法定權利的條款,使她們享有了在日本封建社會中長期缺失的與結婚、離婚、財產和繼承相關的權利。她的工作至今仍對日本女性的地位產生著影響。

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的日本歷史學教授卡蘿爾·格盧克(Carol Gluck)週一在接受電話採訪時說,“這為一個更好且更平等的社會打下了基礎。貝雅特·戈登將這些內容寫入日本憲法,僅這一點,就讓她在一個關鍵時刻發揮了她的作用。美國的憲法裡就沒有任何類似內容。而且,哪有什麼22歲的人能有機會起草憲法?”

戈登既不是律師,也不是憲法學者。如果說,她的確不像是承擔這一任務的合適人選,那麼,理解那股將她推向這個位置的異乎尋常的融合之力就至關重要:

如果她的父親不是一位具有相當聲望的鋼琴演奏家;如果她不具備如此嫻熟的外語技能;如果她沒有不顧一切地去尋找因為戰爭而失散、多年杳無音訊的父母,如果不是所有這些,她絕不會被推到這樣一個角色,她在世界歷史上這個鮮為人知又不可思議的角色。

如果不是這些,她後來也不會開始從事文化策劃工作。作為知名的文化經理人,她是第一批把亞洲傳統表演藝術帶到北美,呈獻給各地觀眾的人之一。她一直勤奮追求這份事業直到年近七旬,這份工作需要她造訪亞洲最偏遠、交通最不便利的一些地區。

貝雅特·西洛塔1923年10月25日出生於維也納。她的父親是雷奧·西洛塔(Leo Sirota),母親婚前叫做奧古斯蒂娜·霍倫斯坦(Augustine Horenstein),女兒出生時兩人居住在維也納。

5歲的時候,她的父親西洛塔應邀到東京音樂學院(Imperial Academy of Music)教書,於是舉家搬遷,計劃待六個月。西洛塔的演奏與教學使其在日本迅速成名,結果他們一家在東京生活了十多年。

貝雅特起初上的是東京的一所德國學校,到了上世紀30年代中期,他的父母認為學校變得過於納粹化令他們失去好感,把她轉去了日本的美國學校。1939年,就在她16歲生日前夕,貝雅特去了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奧克蘭的米爾斯學院(Mills College),父母則留在了日本。

1941年12月,珍珠港事件爆發後,已經無法再與日本的聯絡。貝雅特的父母音訊全無,也再沒寄來錢。

她開始施展自己高超的外語技能:此時,她已能流利地講英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和俄語。

她從米爾斯學院獲得許可,不用上課僅參加考試,從而在舊金山的一家美國政府情報站工作,監聽來自東京的廣播。後來,她在舊金山的美國戰時情報局(United States Office of War Information)工作,撰寫敦促日本投降的廣播稿。

貝雅特·西洛塔1943年獲得米爾斯學院的現代語言學士學位,並於1945年1月成為美國公民。戰爭結束的時候,她依然不知道她的父母是生是死。

對美國平民而言,此時去日本幾乎完全不可能。她去了華盛頓,找到一份在麥克阿瑟上將的幕僚團中當譯員的工作。1945年的聖誕夜,她抵達了被戰爭摧毀的東京,剛落地就馬上去了以前的住所。那裡僅剩一根燒焦了的孤零零的柱子。

她最終找到了自己的父母,他們此前一直被關押在鄉下,處於營養不良的狀態。她把父母帶到東京,一邊照顧他們,一邊繼續為麥克阿瑟上將工作。

當時,麥克阿瑟的工作重點之一便是為戰後的日本起草一部憲法。此任務屬於絕對機密,它開始於1946年2月,並且必須在短短七天的時間內完成。貝雅特·西洛塔是麥克阿瑟指定的製憲委員會中唯一的女性成員,其他20多名成員均為男性,年輕的她被授權起草有關女性權利的條款。

在日本居住的10年裡,她親眼目睹了日本女性的生活,她急切地想要提高她們的地位。

在歷史上,日本女性就被當做奴隸來對待;她們是可以被隨心所欲買賣的財產,”1999年,戈登在接受《達拉斯晨報》(The Dallas Morning News)的採訪時說,“女性根本沒有任何權利。”

從2月份接到任務的那個星期開始,戈登徵用了一輛吉普車,跑遍了東京殘存的圖書館,借來所有能找到的不同國家的憲法文本。她潛心研究這些文本,在經過七天沒日沒夜的工作後,戈登成功起草了日本憲法草案中的兩個條款。

第一個條款是憲法第14條,其中寫道,“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另外一個條款是憲法第24條,對女性在“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有關婚姻和家庭的其他事項”等方面的權利予以保護。

新憲法於1947年生效;第二年,貝雅特·西洛塔和擔任戰後駐日美軍情報機構首席譯員的約瑟夫·戈登(Joseph Gordon)結婚。

20世紀50年代,戈登加入位於紐約的日本協會(Japan Society),成為其表演藝術部門的負責人。在日本協會任職期間,她將許多日本藝術家介紹到西方,其中包括傳統音樂、舞蹈、木版畫以及茶道等領域的大師。

1970年,戈登成為位於紐約的亞洲協會(Asia Society)表演藝術部門的負責人。她不遺餘力地發掘亞洲有才能之人,把巴厘加美蘭(印尼的一種樂器——譯註)合奏團、越南木偶大師、蒙古舞者以及很多其他人帶到了美國和加拿大各地的舞台上。1991年,戈登從該協會表演、電影和演講部門的負責人的職位上退休。

她的丈夫後來成為房地產開發商,並於去年8月過世。除了女兒,戈登的後人還有她的兒子杰弗裡(Geoffrey),以及三個孫輩。

數十年裡,戈登都不曾談論過她在戰後日本所扮演的角色,起初是因為工作的保密性,後來則是由於她不想讓自己小小年紀制訂憲法,以及她是個美國人的事實,成為日本保守分子的攻擊藉口,因為後者長期呼籲重修憲法。

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戈登開始公開談論此事。1995年,她的日文版回憶錄出版,兩年後,該書的英文版《房間裡唯一的女性》(The Only Woman in the Room)也得以發行。這本書使得戈登成為日本的知名人物,她開始四處演講、在電視節目中出鏡、成為一出舞台劇的原型,她的故事還被拍成紀錄片《貝雅特的禮物》(The Gift From Beate)。

近年來,面對日本保守分子對憲法發起的新一輪攻擊,戈登積極地奔走演說,捍衛憲法。

1998年,日本政府向戈登授予了瑞寶章(Order of the Sacred Treasure)。這是一個極高的榮譽,但她收到的最高榮譽也許是來自日本女性。

“她們總是想和我合影,”1999年,戈登接受ABC新聞頻道(ABC News)採訪時說。“她們總想和我握手。總是告訴我說,她們有多麼感激。

---------------------

2015-10-04_201631File:Enforcement of new Constitution stamp.JPG

《日本國憲法》手稿第2至3頁:御名御璽與大臣副署

日本國憲法
← 日本帝國憲法 日本國憲法
制定機關:日本國政府
1946年11月3日

1946年11月3日公布
1947年5月3日施行

朕非常高興基於日本國民總體民意,確定了新日本的建設基礎;經樞密院顧問的諮詢、按照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帝國議會現已表決批准了大日本帝國憲法的修正案,並在此公布。

御名御璽
昭和二十一年十一月三日

內閣總理大臣兼外務大臣:吉田茂
國務大臣:男爵幣原喜重郎
司法大臣:木村篤太郎
內務大臣:大村清一
文部大臣:田中耕太郎
農林大臣:和田博雄
國務大臣:齋藤隆夫
遞信大臣:一松定吉
商工大臣:星島二郎
厚生大臣:河合良成
國務大臣:植原悅二郎
運輸大臣:平塚常次郎
大藏大臣:石橋湛山
國務大臣:金森德次郎
國務大臣:膳桂之助
目錄
前言
第一章、天皇
第二章、放棄戰爭
第三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國會
第五章、內閣
第六章、司法
第七章、財政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章、修訂
第十章、最高法規
第十一章、補則
前言

日本國民決心通過正式選出的國會中的代表而行動,為了我們和我們的子孫,確保與各國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帶給我們全國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為而再次發生的戰禍,茲宣布主權屬於國民,並制定本憲法。國政源於國民的嚴肅信託,其權威來自國民,其權力由國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國民享受。這是人類普遍的原理,本憲法即以此原理為根據。凡與此相反的一切憲法、法令和詔敕,我們均將排除之。

日本國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類相互關係的崇高理想,信賴愛好和平的各國人民的公正與信義,決心保持我們的安全與生存。我們希望在努力維護和平,從地球上永遠消滅專制與隸屬、壓迫與偏見的國際社會中,佔有光榮的地位。我們確認,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於恐怖和貧困並在和平中生存的權利。

我們相信,任何國家都不得只顧本國而不顧他國,政治道德的法則是普遍的法則,遵守這一法則是維持本國主權並欲同他國建立對等關係的各國的責任。

日本國民誓以國家的名譽,竭盡全力以達到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條 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其地位以主權所在的全體日本國民的意志為依據。

第二條
皇位世襲,根據國會議決的皇室典範的規定繼承之。

第三條
天皇有關國事的一切行為,必須有內閣的建議和承認,由內閣負其責任。

第四條
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
天皇可根據法律規定,對其國事行為進行委任。

第五條
根據皇室典範的規定設置攝政時,攝政以天皇的名義行使有關國事的行為,在此場合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六條
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大臣。
天皇根據內閣的提名任命擔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法官。

第七條
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為國民行使下列有關國事的行為:

公布憲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條約。
召集國會。
解散眾議院。
公告舉行國會議員的選舉。
認證國務大臣和法律規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權證書以及大使、公使的國書。
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執行刑罰以及恢復權利。
授與榮譽稱號。
認證批准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外交文書。
接受外國大使及公使。
舉行儀式。
第八條
授與皇室財產,皇室承受或賜予財產,均須根據國會的決議。

第二章、放棄戰爭 

第九條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第三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日本國民應具備的條件由法律規定之。

第十一條
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妨礙。
本憲法所保障的國民的基本人權,作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現在及將來均賦予國民。

第十二條
受本憲法保障的國民的自由與權利,國民必須以不斷的努力保持之。又,國民不得濫用此種自由與權利,而應經常負起用以增進公共福利的責任。

第十三條
全體國民都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對於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國政上都必須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條
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華族以及其他貴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認。
榮譽、勳章以及其他榮譽稱號的授與,概不附帶任何特權。授予的榮譽稱號,其效力只限於現有者和將接受者一代。

第十五條
選舉和罷免公務員是國民固有的權利。
一切公務員都是為全體服務,而不是為一部分服務。
關於公務員的選舉,由成年人普選保障。在一切選舉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選保障。在一切選舉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對於選舉人所作的選擇,不論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人對損害的救濟,公務員的罷免,法律、命令以及規章的制訂、廢止和修訂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都有和平請願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因進行此種請願而受到歧視。

第十七條
任何人在由於公務員的不法行為而受到損害時,均得根據法律的規定,向國家或公共團體提出賠償的要求。

第十八條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隸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處罰外,對任何人都不得違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九條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條
對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給予保障。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
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慶祝典禮、儀式或活動。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

第二十一條
保障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他一切表現的自由。不得進行檢查,並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第二十二條
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範圍內,任何人都有居住、遷移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
不得侵犯任何人移住國外或脫離國籍的自由。

第二十三條
保障學術自由。

第二十四條
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
關於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族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制訂之。

第二十五條
全體國民都享有健康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權利。國家必須在生活的一切方面為提高和增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以及公共衛生而努力。

第二十六條
全體國民,按照法律規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
全體國民,按照法律規定,都有使受其保護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義務教育免費。

第二十七條
全體國民都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
有關工資、勞動時間、休息以及其他勞動條件的基本標準,由法律規定之。
不得虐待兒童。

第二十八條
保障勞動者的團結、集體交涉以及其他集體行動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不得侵犯財產權。
財產權的內容應適合於公共福利,由法律規定之。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下得收歸公用。

第三十條
國民有按照法律規定納稅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不經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罰。

第三十二條
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除作為現行犯逮捕者外,如無主管的司法機關簽發並明白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證,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三十四條
如不直接講明理由並立即給予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又,如無正當理由,對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須立刻將此項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辯護人出席的公開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三十五條
對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此項權利,除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如無依據正當的理由簽發並明示搜查場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書,一概不得侵犯。
搜查與扣留,應依據主管司法官署單獨簽發的命令書施行之。

第三十六條
絕對禁止公務員施行拷問及酷刑。

第三十七條
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開審判的權利。
刑事被告人享有詢問所有證人的充分機會,並有使用公費通過強制的手續為自己尋求證人的權利。
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場合都可委託有資格的辯護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託時,由國家提供之。

第三十八條
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作不利於本人的供述。
以強迫、拷問或威脅所得的口供,或經過非法的長期拘留或拘禁後的口供,均不得作為證據。任何人如果對自己不利的唯一證據是本人口供時,不得被判罪或科以刑罰。

第三十九條
任何人在其實行的當時為合法的行為或已經被判無罪的行為,均不得追究刑事上的責任。又,對同一種犯罪不得重複追究刑事上的責任。

第四十條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後被判無罪時,得依法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四章、國會

第四十一條
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
國會由眾議院及參議院兩議院構成之。

第四十三條
兩議院由選舉產生的代表全體國民的議員組織之。
兩議院的議員定額由法律規定之。

第四十四條
兩議院的議員及其選舉人的資格,由法律規定之。但不得因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門第、教育、財產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第四十五條
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四年。但在眾議院解散時,其任期在期滿前告終。

第四十六條
參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每隔三年改選議員之半數。

第四十七條
有關選舉區、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選舉兩議院議員的事項,由法律規定之。

第四十八條
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擔任兩議院的議員。

第四十九條
兩議院議員得按法律規定自國庫接受相當數額的年薪。

第五十條
除法律規定外,兩議院議員在國會開會期間不受逮捕。開會期前被逮捕的議員,如其所屬議院提出要求,必須在開會期間予以釋放。

第五十一條
兩議院議員在議院中所作之演說、討論或表決,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國會常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五十三條
內閣得決定召集國會的臨時會議。如經任一議院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內閣必須決定召集臨時會議。

第五十四條
眾議院被解散時,必須在自解散之日起四十日以內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並須在自選舉之日起三十日以內召開國會。
眾議院被解散時,參議院同時閉會。但內閣在國家有緊急需要時,得要求參議院舉行緊急會議。在前項但書的緊急會議中所採取的措施,是臨時性的,如在下屆國會開會後十日以內不能得到眾議院的同意,該項措施即失效。

第五十五條
對有關議員資格的爭議,由兩院自行裁決。但撤銷議員資格,必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決議。

第五十六條
兩議院如無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會議事和作出決議。
兩議院進行議事時,除本憲法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出席議員的過半數表決之,可否票數相等時,由議長決定之。

第五十七條
兩議院的會議均為公開會議。但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議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兩議院分別保存各自的會議記錄,除秘密會議記錄中認為應特別保密者外,均予公開發表,並須公布於眾。
如有出席議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各議員的表決必須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八條
兩議院各自選任本院的議長及其他工作人員。
兩議院各自製定有關會議、其他手續、內部紀律的規章制度,並得對破壞院內秩序的議員進行懲罰。但開除議員必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議。

第五十九條
凡法律案,除本憲法有特別規定者外,經兩議院通過後即成為法律。
眾議院已經通過而參議院作出不同決議的法律案,如經眾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次通過時,即成為法律。
前項規定並不妨礙眾議院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舉行兩議院協議會的要求。
參議院接到已由眾議院通過的法律案後,除國會休會期間不計外,如在六十日內不作出決議,眾議院可以認為此項法律案已被參議院否決。

第六十條
預算案必須先在眾議院提出。
對預算案,如參議院作出與眾議院不同的決議,根據法律的規定,舉行兩院協議會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又在參議院接到眾議院已經通過的預算案後,除國會休會期間外,在三十日內仍不作出決議時,即以眾議院的決議作為國會決議。

第六十一條
關於締結條約所必要的國會的承認,准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的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記錄。

第六十三條
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不論其是否在兩議院之一保有議席,為就議案發言均得隨時出席議院,另外在被要求出席答辯或作說明時,必須出席。

第六十四條
國會為審判受到罷免控訴的法官,由兩議院之議員設立彈劾法院。有關彈劾的事項,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章、內閣

第六十五條
行政權屬於內閣。

第六十六條
內閣按照法律規定由其首長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織之。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必須是文職人員。
內閣行使行政權,對國會共同負責。

第六十七條
內閣總理大臣經國會決議在國會議員中提名。此項提名較其他一切案件優先進行。
眾議院與參議院對提名作出不同決議時,根據法律規定舉行兩院協議會亦不能得出一致意見時,又在眾議院作出提名的決議後,除國會休會期間不計外,在十日以內參議院仍不作出提名決議時,即以眾議院的決議作為國會決議。

第六十八條
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國務大臣。但其中半數以上人員必須由國會議員中選任。
內閣總理大臣可任意罷免國務大臣。

第六十九條
內閣在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決時,如十日內不解散眾議院必須總辭職。

第七十條
內閣總理大臣缺位,或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後第一次召集國會時,內閣必須總辭職。

第七十一條
發生前兩條情況時,在新的內閣總理大臣被任命之前,內閣繼續執行職務。

第七十二條
內閣總理大臣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就一般國務及外交關係向國會提出報告,並指揮監督各行政部門。

第七十三條
內閣除執行一般行政事務外,執行下列各項事務:

誠實執行法律,總理國務。
處理外交關係。
締結條約,但必須在事前,或根據情況在事後獲得國會的承認。
按照法律規定的準則,掌管有關官吏的事務。
編造並向國會提出預算。
為實施本憲法及法律的規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種政令中,除法律特別授權者外,不得制定罰則。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刑罰執行及恢復權利。
第七十四條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國務大臣署名,並必須有內閣總理大臣的連署。

第七十五條
在職國務大臣,如無內閣總理大臣的同意,不受公訴。但此項規定並不妨礙公訴的權利。

第六章、司法

第七十六條
一切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規定設置的下級法院。不得設置特別法院。行政機關不得施行作為終審的判決。所有法官依良心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

第七十七條
最高法院有權就有關訴訟手續、律師、法院內部紀律以及司法事務處理等事項制定規則。
檢察官必須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規則。
最高法院得將制定有關下級法院規則的權限委託給下級法院。

第七十八條
法官除因身心故障經法院決定為不適於執行職務者外,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法官的懲戒處分不得由行政機關行使之。

第七十九條
最高法院由任該法院院長的法官及按法律規定名額的其他法官構成之。除任該院院長的法官外其餘法官由內閣任命之。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後第一次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時交付國民審查,自此經過十年之後第一次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時再次交付審查,以後准此。
在前項審查中,投票者以多數通過決議罷免某法官時,此法官即被罷免。
有關審查事項,以法律規定之。
最高法院法官到達法律規定年齡時退職。
最高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當數額之報酬。此報酬在任期中不得減額。

第八十條
下級法院法官,由內閣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單任命之。此種法官的任期為十年,得連任。但到達法律規定的年齡時退職。
下級法院法官均定期接受相當數額之報酬。此項報酬在任期中不得減額。

第八十一條
最高法院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則以及處分是否符合憲法的終審法院。

第八十二條
法院的審訊及判決應在公開法庭進行。
如經全體法官一致決定認為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的審訊可以不公開進行。但對政治犯罪、有關出版犯罪或本憲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國民權利成為問題的案件,一般應公開審訊。

第七章、財政

第八十三條
處理國家財政的權限,必須根據國會的決議行使之。

第八十四條
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租稅,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之條件作依據。

第八十五條
國家費用的支出,或國家負擔債務,必須根據國會決議。

第八十六條
內閣編造每一會計年度的預算必須向國會提出,經其審議通過。

第八十七條
為補充難以預見之預算不足,得根據國會決議設置預備費,由內閣負責其支出。
所有預備費之支出,內閣必須於事後取得國會的承認。

第八十八條
皇室的一切財產屬於國家。皇室的一切費用必須列入預算,經國會決議通過。

第八十九條
公款以及其他國家財產,不得為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提供方便和維持活動之用,也不得供不屬於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支出或利用。

第九十條
國家的收支決算,每年均須由會計檢查院審查,內閣必須於下一年度將決算和此項審查報告一併向國會提出。會計檢查院之組織及權限,由法律規定之。

第九十一條
內閣必須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將國家財政狀況向國會及國民提出報告。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十二條
關於地方公共團體的組織及運營事項,根據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規定之。

第九十三條
地方公共團體根據法律規定設置議會為其議事機關。
地方公共團體的長官、議會議員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官吏,由該地方公共團體的居民直接選舉之。

第九十四條
地方公共團體有管理財產、處理事務以及執行行政的權能,得在法律範圍內製定條例。

第九十五條
僅適用於某一地方公共團體的特別法,根據法律規定,非經該地方公共團體居民投票半數以上同意,國會不得制定。

第九章、修訂

第九十六條
本憲法的修訂,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由國會創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的選舉時進行投票,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贊成。憲法的修訂在經過前項承認後,天皇立即以國民的名義,作為本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公布之。

第十章、最高法規

第九十七條
本憲法對日本國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人類為爭取自由經過多年努力的結果,這種權利已於過去幾經考驗,被確信為現在及將來國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權利。

第九十八條
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
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

第九十九條
天皇或攝政以及國務大臣、國會議員、法官以及其他公務員均負有尊重和擁護本憲法的義務。

第十一章、補則

第一百條
本憲法自公布之日起經六個月開始施行。
為施行本憲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參議院議員的選舉、召集國會手續以及為施行本憲法而必要的準備手續,得於上項日期之前進行之。

第一百零一條
本憲法施行之際,如參議院尚未成立時,在其成立以前由眾議院行使國會的權力。

第一百零二條
根據本憲法而產生的第一屆參議院議員,其中半數的任期為三年。此等議員,按法律規定決定之。

第一百零三條
本憲法施行時現任在職的國務大臣、眾議院議員、法官以及其他公務員,其地位與本憲法承認的地位相應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因本憲法之施行而當然失去其地位。但根據本憲法而選出或任命其後任者時,即當然失去其地位。

日本國憲法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 日本国憲法
假名 にほんこく けんぽう
にっぽんこく けんぽう
平文式羅馬字 Nihon-Koku Kenpō
Nippon-Koku Kenpō
日語舊字體 日本國憲法

日本國憲法》(又被稱為《戰後憲法》、《和平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自1946年11月3日公布、在1947年5月3日起開始施行。

該憲法是日本政府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撰寫的,以用來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盟軍占領當局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在於主導的角色。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但在正式版的憲法還保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假名是歷史假名遣,而內文的漢字則是以舊字體書寫。

《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君主立憲制,取代昔日二元君主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文保障國民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條,規定日本放棄宣戰權利與保有戰爭武力和平主義。總體來說,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基本人權的尊重,被稱作為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1]

 

 

沿革編輯

《日本國憲法》手稿第4至5頁:大臣副署與前言
《日本國憲法》手稿第2至3頁:御名御璽與大臣副署
《日本國憲法》手稿第1頁:上諭
 
《日本國憲法》正本,現藏於東京國立公文書館日語国立公文書館

 

草擬前編輯

日本的首部現代憲法是《大日本帝國憲法》,又名明治憲法,頒行於1889年,在明治維新時期獲通過,是根據普魯士模式所建立出來的一套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在該憲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躍的統治者及擁有相當的政治權力,但國家財政預算的批核權力在國會手上。

1945年7月26日,盟軍領袖邱吉爾杜魯門史達林發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該宣言第10條介定了日本投降後盟軍佔領的主要目標:「日本政府要解除在日本人當中恢復及加強民主傾向的所有障礙,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基本人權將會被確立。」此外,文件中第12條寫到:「當這些目標已達到及這裡建立了建構於日本人自由表達的意願而同時傾向和平及負責任的政府時,佔領的盟軍將撤出日本。」盟軍不單是要向這個軍國主義敵人尋求懲罰和賠款,還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變。政治學者羅伯特·E·沃德(Robert E. Ward)言:「這次佔領或許是世界歷史上最精心的策劃,由外來勢力指導的大規模政治改革行動。」

草擬過程編輯

波茨坦宣言》的內容和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在日本投降初期所採取的措施都顯示出,麥帥與在華盛頓的上級都不打算單方面地在日本實施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他們希望日本自行實施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麥克阿瑟就在「編寫新憲法」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上,與日本官員出現意見分歧。日本首相幣原喜重郎和他的許多同僚極不願意地採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含有自由思想的文件來取代明治憲法。1945年後期,幣原喜重郎成立了「憲法問題調查委員會」憲法問題調査委員會,並邀請美濃部達吉等一班學者進行修憲的諮詢。其中是由國務大臣松本烝治所提出的「憲法修改四原則」憲法改正四原則,大意如下:

  1. 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大原則不變。
  2. 擴大議會權限,相對限縮天皇大權。
  3. 國務大臣在國政上對議會負起全責。
  4. 對人民自由、權利強化保障,在遭受侵害時給予充分之救濟。

1946年2月,委員會公布依上述原則的草案,仍維持天皇主權、不符《波茨坦宣言》的國民主權精神,麥克阿瑟認為這些過於保守,逐加以否決,並指示三原則:

  1. 天皇為國家元首,其皇位世襲。依憲法行使職權,順應所體現國民基本之意志。
  2. 廢除發動國家主權之戰爭。日本放棄以戰爭解決紛爭、甚至保護自己安全為手段。其防衛與保護委由當前世界正推動國際和平之崇高理想,禁止設立陸海空三軍,並不賦予任何日本武力有交戰權。
  3. 日本封建制度予以廢止。貴族權利除皇族之外,止於現存之一代,今後在其任何國民或公民政治權力之中無貴族特權。決定仿效英國制度。

於是命其GHQ成員自行草擬新憲法。文件中,大部分由兩位擁有法律學位的高級軍官米羅·洛威爾考特尼·惠特尼所草擬。關於男女平等的章節,則由貝亞特·希洛塔·戈登所寫。雖然編者非日本人,但也參考明治憲法、民間憲法草案,徵詢了日本的律師及政治領袖(如幣原喜重郎和吉田茂)的意見。1946年2月13日,新憲法草案向日本官員公開。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眾公開了新憲法的綱目。同年4月10日,日本舉行選舉,選出將商議該憲法草案的第19屆帝國議會下議院。由於選舉法的改變,這是該國首個容許女性投票權的全民選舉。

GHQ草案欲施行一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堅持下改行兩院制,兩院皆由選舉產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擬的文件體現了2月13日所撰寫的文件的理念,這些包括憲法中最顯著的特徵:天皇的象徵式地位,人權公民權之保障,以及放棄戰爭。

頒行編輯

樞密院院會通過「修正帝國憲法改正案」
昭和天皇簽署《日本國憲法》

採行新憲法,不會違反明治憲法,繼承延續法律地位。新憲法之採用是根據明治憲法第73條,透過明治憲法的修改而達成。根據明治憲法第73條,天皇以在6月20日頒發帝國敕令的形式,把修憲案呈送帝國議會。明治憲法規定,議案要得到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的支持才可獲通過成為法律。議案在兩院經過一些修改後,貴族院在10月6日通過議案;在隨後一日,下議院在只有5人反對的情況下通過議案。10月29日,樞密院院會,天皇親自出席,會中一致通過「修正帝國憲法改正案」,美濃部達吉與一名顧問官缺席;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為正式法律。11月3日,在貴族院舉辦「日本國憲法公布紀念典禮」(日本國憲法公布記念式典)公布新憲法,在皇居外苑舉辦「日本國憲法公布紀念祝賀都民大會」(日本國憲法公布記念祝賀都民大會)。根據規定,新憲法將六個月後(即1947年5月3日)生效。由於該憲法是麥克阿瑟所主導修改,因此經常被不滿者稱作為「麥帥憲法」マッカーサー憲法

早期的建議修訂編輯

如果麥克阿瑟按照日本政客以及憲法學者意願的話,新憲法將不會寫成。在1952年日本恢復主權之後,「法案源自外國」的問題曾經引起爭議。但在1945年及1946年,已有許多憲法改革的公眾討論,麥克阿瑟的草擬很明顯是受到日本自由主義分子的思想所影響。麥克阿瑟的草擬並不打算推行美國式的總統制聯邦制;相反的,草案採用英國式的議會制。這被日本自由主義分子視為取代歐陸專制主義的明治憲法的最可行選擇。

1952年後,保守派及民族主義分子打算修改憲法,使之更日本化,但受一些原因所阻。一個原因是修憲較為困難,修憲動議須獲得國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才可交由人民進行公投(第96條)。還有,反對黨在國會佔有三分之一議席,主張維持現時憲法,不支持修憲。甚至對長期作為執政黨自民黨黨員來說,憲法並無不利。在憲法框架下,他們可製造出附合他們利益的政策制定過程。就連在政治生涯中時常要求修訂憲法的中曾根康弘,在任職首相期間(1982年至1987年在任),也低調面對修憲議題。

 

基本理念編輯

《日本國憲法》中時常被列舉的三大原則是:尊重基本人權國民主權主權在民)、和平主義(放棄戰爭)。日本政治以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對個人(個人尊嚴)的尊重為基調運行。在三大原則當中,尊重基本人權是最根本的原則。正因為每個人各自得到作為人類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慮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需要國民主權(主權在民)。於是,在個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國家及社會,和平主義(放棄戰爭)的原則也被採用了。

文部省在1947年發行的初中教科書新憲法的故事日語あたらしい憲法のはなし》中,描述《日本國憲法》三大原則的插圖

三大原則當中的尊重基本人權及國民主權,就算在各國近代的憲法也受到重視。在其他國家的憲法中,許多時以三權分立代替和平主義。尊重基本人權的背後有自由主義,國民主權的背後有民主主義,這兩種主義融合以後,也稱為自由民主主義(Liberal Democracy)。這並不是把兩項主義的地位並列。自由民主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為基礎,實現自由主義為手段,而採用民主主義;這是回應在民主之名下,並以多數作為依歸,大肆地蹂躪自由的苦痛歷史而建立出來的考慮方法。還有,自由主義以及尊重基本人權正是憲法中最重要的基礎要素。尊重基本人權,被視為根本法理、根本規範;即使是經過修憲,這些理念也被視為不容否認的共識。

即使維持尊重基本人權的理念,也有修正個別規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個別人權的規定,只要沒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權的內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義、民主主義及和平主義是作為《日本國憲法》背後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這三主義似乎也有自身對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義與公眾福利對立,民主主義與間接民主制對立,和平主義與行使自衛權對立。

以下對尊重基本人權、國民主權以及和平主義(放棄戰爭)並加以說明。

尊重基本人權編輯

尊重基本人權是對個人擁有人權的尊重,自由主義的表現。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國家壓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義。基本人權在第3章具體地列舉出來。在該章所列舉的,是在憲法上受保障的人權。除了明文規定的權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認許的人權(知情權隱私權等)。為了避免權力肆意行使而壓抑個人的人權,統治機構於是設定至不使權力集中至一個機構(三權分立地方自治);為了不使個人受到摧殘,憲法就以自由主義為原則設立出來。

尊重基本人權,在舊時,就是要儘可能地人類的自由思想與活動,是以這樣的自由主義作為基調而成的政治理念。作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義,就意味從依據國家權力而作出壓制中得來的自由。為了把這種從國家而來的自由展示出來,許多時稱立憲主義,這是在對國家權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來。在民主政治的實現過程中,排除藉國家權力而來的強制,並作為保障個人權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在政治上來說,是市民自由的擴大;經濟上來說,是維持自由政策;更進一步來說,正因為自由主義是以確保個人幸福為目的。但是隨著個人變成集體,自由主義被把握著為決定國家應走的路向。在《日本國憲法》,國家組織的規定和國民主權的考慮相互關連,沿襲著自由主義。

在現代,由於初期施行自由經濟政策產生貧富懸殊,自由主義受到社會權(所得的再分配)而來的修正。另外,隨著現代的民主主義強烈依存於對個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義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國納粹黨在民主體系之下誕生,引致極大的禍害,也讓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國民自由的制度,即不能被說是民主主義。故此,自由與民主的主義變得密不可分,而成為立憲民主主義(自由民主主義)。即使在《日本國憲法》,在個人自由與國家之間出現衝突時,自由也被規定成優先的。

 

未來發展編輯

憲法紀念郵票

修憲爭議編輯

日本執政自民黨近年提案倡議修訂憲法,同時取消當中否定的集體自衛權[2]允許自衛隊到海外參與聯合國的維和反恐行動[3],將自衛隊的目標設定為「本土防衛和國防保障」[3][4],並透過修改憲法條文促使日本成為正常化主權國家[5][6]。但在修憲的內容條文具有爭議性[7],因此在社會上亦引起一些疑慮[8]

自2012年第46屆日本眾議院議員總選舉之後,新一屆眾議院議員支持修憲的比例則高達89%,意味著日本已經具備修憲的條件。

目前日本各政黨對是否贊成修憲,修憲的形式以及修憲的內容意見各不相同:

  • 自由民主黨:有條件地贊成修憲,明確集體自衛權、國防軍、明確天皇地位、降低修憲門檻。
  • 公明黨:審慎論,有條件地贊成修憲,明確集體自衛權、國防軍、明確天皇地位、降低修憲門檻。
  • 維新黨:有條件地贊成修憲,明確集體自衛權、國防軍、明確天皇地位、降低修憲門檻、道州制、首相公選制。
  • 生活黨:審慎論,有條件地贊成修憲,明確集體自衛權、國防軍、明確天皇地位、降低修憲門檻。
  • 新黨改革:有條件地贊成修憲,明確集體自衛權、國防軍、明確天皇地位、降低修憲門檻。
  • 民主黨:有條件地贊成修憲,絕大部分議員都贊成修憲,但也有部分議員不同意降低修憲門檻以及明確集體自衛權。
  • 眾人之黨:有條件地贊成修憲,明確集體自衛權、國防軍、降低修憲門檻、道州制、首相公選制,但反對先行降低修憲門檻以方便修憲、反對加入國家主義限制個人權利的內容。
  • 社會民主黨:堅決反對修憲。
  • 日本共產黨:堅決反對修憲。

-----------------------

2000  

安倍要修改的憲法,是美國送日本的禮物

野島剛 11月30日13:31
分享
最近,我一直在學習有關日本國憲法的知識。日本政府於1946年11月公佈了日本國憲法。明年就是憲法制定70週年,而國會剛剛通過、涉嫌“違憲”的安全保障法。以此為契機提前學習一下憲法知識,肯定不是壞事。
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我發現自己雖然以記者的身份報導了20多年的政治與外交事務,但對日本國憲法的理解竟是如此膚淺,不禁深感慚愧。從小到大,我身邊的人始終都在說“憲法十分重要”。在學校裡,老師也講到了憲法的重要性,但講授的內容僅限於其前文和規定了天皇地位的第1條,以及宣誓放棄戰爭的第9條。

(《日本國憲法》手稿第1、2頁)
在報導政治新聞的過程中,我經常接觸過有關“違反憲法”、“符合憲法”等諸多觀點,但這些討論往往僅停留在了表面。包括我在內的廣大民眾都沒有對憲法所具有的深層含義進行過認真的思考。
因此,我決定把憲法的“成長經歷”作為學習的切入點。安倍首相及其親信大多都認為“日本國憲法是美國強加於日本的”,因此修憲是一個政治目標,也是政治家長久以來的夢想。那麼,“強加”的說法到底屬實嗎?從結論來看,答案是否定的。
日本國憲法是由美國人制定的。GHQ(駐日盟軍總司令部,下同)的25名工作人員僅用9天時間就把它創造了出來。但是,制定日本國憲​​法並不是他們的願望,只是因為日本人不願做這項工作,他們才不得不完成了這個任務。

(GHQ所在地,攝於1950年)
詳細講來,日本在1945年投降時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在日本人的理念中,接受波茨坦公告單純地意味著無條件投降,但它其實還包括了很多其他內容。特別是關於“戰後”問題,該公告要求日本告別軍國主義,以一個和平國家的身份回歸國際社會,開拓富裕的生活之路。總之,日本在戰後的道路上,必須要宣誓“作為一個和平國家謀求發展”。
為了做到這一點,就要和戰前擁護霸權行動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劃清界限,制定新的憲法。這是GHQ及其背後的聯合國的意願,麥克阿瑟自然也希望看到這樣的結果。當然,圍繞著天皇制存廢問題,聯合國內部也是意見不一,麥克阿瑟屬於維持天皇制的一派。這樣一來,就更需要儘早制定憲法,剝奪天皇的政治權力,將其放在一個無害的位置上,以避免其被當作戰犯受到起訴。
於是,麥克阿瑟要求當時的幣原首相立刻推進憲法制定工作。在後者組建的調查會中,以國務大臣松本丞治為中心的政府官員撰寫了新憲法的條文。然而,新條文幾乎可以說是大日本帝國憲法的翻版,在內容上完全脫離了波茨坦公告的精神。
1946年2月1日,每日新聞以獨家報導的形式公開了日本政府的新憲法案。這一天是周五,當翻譯成英文的草案被送到GHQ的時候,已經到了傍晚。麥克阿瑟的心腹之一、GHQ民政局長惠特尼在看到日本政府的新憲法案後,馬上讓部下加以評論,並在當天晚上送到了麥克阿瑟的手中。從那一瞬間開始,為了製定出當今的日本國憲法,GHQ展開了行動。
2月4日,GHQ在東京本部召開了緊急會議,與會者是民政局的25名成員。民政局長惠特尼準將開門見山地說道:“大家要從現在開始起草日本國憲法。”
這意味著,GHQ率先參與到了憲法草案的製定過程中。
這一行動的原因就在於每日新聞的那篇獨家報導。被公佈於世的日本政府新憲法草案內容過於保守,令麥克阿瑟與惠特尼在憂慮的同時,想到了親手創造憲法草案這一便捷的辦法。具體到兩人之間究竟是誰提出了這個想法,至今仍然是一個謎。在2月4日的會議上,寫有憲法基本路線的麥克阿瑟備忘錄被分發到了25名與會者手中,其作者到底是麥克阿瑟還是惠特尼,目前尚無定論,令歷史學家煩惱不已。
當時的日本政府由幣原喜重郎內閣當政。看到每日新聞的報導後,GHQ擔心地向日本政府發出了詢問。2月12日,憲法問題調查會委員長松本丞治憲法擔當國務大臣、吉田茂外務大臣給出答复,表示將把日本政府擬定的新憲法草案交給GHQ。麥克阿瑟等人計劃,到時候要反過來把GHQ的憲法草案交給日本政府。如果用一個拳擊術語來表達,那麼這是一個漂亮的“反擊”。
從這種想法中,能夠隱約看到軍人而非行政官的做派:向對方展現出具有壓倒性的“勝利”優勢。這種方法十分有效,體現出了一種軍事作戰思想。
GHQ民政局的25人被分為小組,分別負責“天皇”“戰爭”“人權”“地方行政”“司法”等內容的撰寫。這25人並非都是軍人,有很多都是為了製定對日占領政策而被召集來的大學教授與研究者。他們從未參與過法律的製定過程,更不用說憲法的製定了。然而,當時的GHQ集結了眾多持有強烈自由思想的理想主義者,以及美國社會中的頂級精英。在各自負責的領域中,他們試圖實現當時全人類都在追求的理想。
例如,人權小委員會由3人組成,其中猶太女性貝雅特西洛塔年僅22歲。她幼年在日本長大,始終致力於改善日本女性的人權狀況。在當今的日本國憲法中,關於女性與人權的條目比其他內容要多,可以說就是她的功績

(貝雅特西洛塔,日本,1946)
但是,在僅僅9天時間裡制定出一個國家的憲法,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為此,成員們在日本收集了世界各國的憲法。在那個時代,研究外國憲法的日本大學並不多,因為在當時的日本,大日本帝國憲法就是一切。大學裡雖然設有解釋與說明憲法的學科,但憲法比較學並不存在。
即使如此,一些具有良知的學者還是背著政府收集並研究著外國的憲法。GHQ從他們手中獲得了世界各國的憲法條文,並急急忙忙地把其中合適的部分“剪切”在了日本國憲法之中。但反過來看,一部融合了全世界先進憲法優秀條文的憲法誕生了。這或許算是一種因禍得福
GHQ通過日夜突擊制定出來的日本國憲法草案在2月13日早上終於完成了。到了最後,所有人幾乎都在熬夜。早晨剛剛打印出來的草案,被送到了GHQ總司令麥克阿瑟與民政局長惠特尼手中。
這一天,吉田茂外相、松本丞治憲法擔當國務大臣、白洲次郎GHQ聯絡事務局次長3人在外務大臣官邸中等待著GHQ代表的到來。由松本大臣主導制定的日本政府憲法草案就握在他們手中。
惠特尼抵達外務省官邸後,制止了正要將日本政府版憲法草案交給自己的吉田茂。他說:“沒有這個必要,還是看一看我們準備的憲法草案吧。是否接受是日本政府的自由,但如果不接受,我們就只能向全體國民直接尋求判斷。”
還沒有弄清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的吉田在看過GHQ版憲法草案之後,臉色變得十分蒼白。天皇將不再是國家元首,只是日本的象徵……草案中還有許多超乎當時日本人想像的內容。

(佔領軍當局製作的新憲法宣傳畫)
“請你們考慮一下。”話畢,惠特尼便和同行者來到了官邸中的庭院,給吉田留下了思考的時間。與此同時,美軍的轟炸機低空掠過了官邸上空,發出了震耳欲聾的轟鳴聲,上演了一場令人憎惡的演出。
當然,憲法的籌劃制定工作是由日本人進行的,但在佔領體制下,這只不過是一個表象,日本實際上並沒有選擇。對於將國民捲入戰爭的政府當局與天皇,民間已經掀起了不滿的漩渦。通過不斷推行民主化政策,GHQ已經在民眾之間獲得了很高的威望,其製定的憲法草案也顯然會更受歡迎。最重要的是,日本正處於盟軍的佔領之下,無法從正面反抗GHQ的意志。最終,麥克阿瑟先於日本在9天時間裡制定出憲法草案的作戰取得了勝利
從這一過程來看,日本國憲法無疑是由美國人制定的。但是,該憲法的內容十分優秀,並具有先進性,是同時代的日本人無論如何都無法創作出來的。另外,至少在當時的那個時間點上,在GHQ民政局工作的美國人都是擁護自由思想的理想主義者,他們制定出來的憲法與其說是為了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更多的是基於對兩次世界大戰的反省,其中蘊含了包括日本在內的全人類應該實現的理想。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日本的一位憲法研究者提出的“日本國憲法是美國送給日本的禮物”的說法是再合適不過的了。
關於這部憲法,安倍晉三首相和部分保守派人士認為它是“強加”而來的,試圖親手製定日本的“自主憲法”,這一點已是人盡皆知。憲法的年齡逐漸大了起來,​​對於其中不能跟上時代潮流的部分,進行修訂是無可厚非的。在戰後製定的各國新憲法中,至今仍未進行任何修改的只有日本國憲法。憲法即使再優秀,也和聖經、古蘭經這樣的宗教聖典不同,是可以進行修訂的。
然而,如果修訂的出發點僅是因為它是外國“強加”的話,那麼持有這種主張的人也就太不懂歷史了。憲法的確是由美國人寫的。但不可忽視的是,它在當時也是日本人實現新生、回歸國際社會的必不可缺的存在。同時,我認為,對於那個時代的日本,那樣的和平憲法肯定是必要的。所以,也可以說,當時的國際和政治環境就是日本憲法的作者吧。
(本文原標題:《美國人還是日本人?日本國憲法是誰寫的?》)

野島剛: 安倍要修改的憲法,是美國送日本的禮物_ 騰訊大家 - http://goo.gl/d00kjM

-----------------------------

日本的年輕人,請捍衛你們的憲法
納斯里娜·阿齊米 2012年12月21日
1945年的平安夜,貝雅特·西洛塔(Beate Sirota)抵達東京郊外的厚木機場,在戰爭期間遭到猛烈轟炸的東京當時一片廢墟。精神飽滿、老成練達的西洛塔當時22歲,是一名歸化的美國公民,生於維也納、在日本長大,父母是烏克蘭人。她在近6年後“回家”,成為駐日盟軍最高司令道格拉斯·麥克阿瑟上將(Douglas MacArthur)的首名女性文職幕僚。

兩個月後,西洛塔加入麥克阿瑟設立的起草委員會,重修《日本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Japan)。這是《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中隱含的要求,也是對戰爭厭煩的多數日本民眾的渴望——許多日本人相信,1890年的《明治憲法》(Meiji Constitution)是他們國家魯莽且災難性的軍國主義的根源之一。

一開始,美國人並沒有打算主導起草憲法的努力。不過,日本政府的兩次嘗試都可悲地失敗了。保守派精英對現有的文本進行小修小補;而《每日新聞》(Mainichi)發現的一份草案成為大眾的笑柄。速度至關重要:其他一些戰勝國,尤其是蘇聯,熱衷於從憲法上廢除日本的皇權制度。而麥克阿瑟認為,此舉可能導致混亂。

因此,麥克阿瑟求助於司令部的政府部門。在盟軍佔領的最初幾個月里,這裡的幕僚有許多是羅斯福新政時期的年輕理想主義者和知識分子。西洛塔是民權小組委員會成員,對1946年2月那狂熱的一周有着生動的記憶。當時,她對東京的熟悉、戰爭年代磨練的研究技巧和流利的日語被證明是無價之寶。

她徵用了一輛吉普車,跑遍東京殘存的圖書館,搜集各種憲法文本,包括魏瑪共和國、法國、斯堪的納維亞國家、蘇聯的憲法,當然還有《美國憲法》(U.S. Constitution)和《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她常常引用作家山下清泉(James Miki)的話說,日本憲法是用“歷史的智慧”寫就的。

這一憲法如今受到了挑戰。周日,日本選民將又一次前往投票站(本文最初發表於2012年12月15日——編注)。他們將決定多麼嚴厲地懲罰民主黨(Democratic Party of Japan),該黨執政三年期間經濟表現糟糕,而2011年3月發生的災難性的地震、海嘯和福島核事故,加劇了日本經濟困境。

曾在戰後大部分時間裡統治日本的自民黨(Liberal Democratic Party)急於再度執政。一些抱有民族主義野心的知名和不知名的政治人物成立新的政黨,為選舉結果帶來更多變數。

日本面臨各項迫在眉睫的挑戰。該國經濟仍然死氣沉沉。近期與中國的領土爭端致使一些日企蒙受損失。擬議中的亞太自由貿易協定——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在日本國內引發尖銳對立的態度。此外,日本仍在艱難應對福島核事故的後果,日本未來的能源政策尚不明朗。

在此緊要關頭,重修憲法的呼聲越來越高,這是右翼政黨長期追求的目標。兩個主要反對黨的領導人——安倍晉三(Shinzo Abe)和石原慎太郎(Shintaro Ishihara)——都宣稱修訂憲法是重點任務。我在廣島的許多朋友擔心,他們可能會利用修訂憲法的機會放棄和平條款,開啟軍事化甚至發展核武的大門。

“美國人編寫”的憲法——石原慎太郎最近形容其為“醜陋的”——是掩蓋日本面臨緊迫挑戰、轉移人們注意力的現成的替罪羊。但是避免就此展開辯論可能適得其反。用學者瀧井一博(Takii Kazuhiro)的話說,一部憲法不僅僅是一份法律文件,它還是“國家的形態”。

《日本國憲法》第9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這並沒有阻止日本創建強大的自衛隊,所以人們有理由提出這個問題:如果日本在憲法上允許放手建設正規化的軍隊,日本還能取得哪些“成就”?數以千計的日本青年會不會已在朝鮮戰爭、越南戰爭或者近年的伊拉克和阿富汗戰爭中喪生?

不僅如此。古關彰一(Shoichi Koseki)在其《日本戰後憲法的誕生》(Birth of Japan’s Postwar Constitution)一書中寫道,日本憲法包含了一些當時最先進的民權條款——包括由西洛塔起草的第24條,該條在日本歷史上首次把平等權利賦予該國一半人口——女性。

學者們還指出,從一開始,起草人員就深受日本人影響。一共有12個小組(包括改革派政黨和一個由日本先進知識分子設立的憲法研究協會)提交了草案。

在長達32小時的馬拉松式的翻譯討論會上,日本政府對最終草案進行了激烈的協商,立法機構對草案條款進行了數月的辯論。新的憲法顯然響應了日本民眾的渴望。否則它幾乎不可能歷經65年而保持不變。

如今,西洛塔是起草委員會中唯一還在世的成員(貝雅特·西洛塔·戈登因患胰腺癌,於2012年12月30日在紐約家中病逝,享年89歲——編注)麥克阿瑟的年代過去後,她擔任日本協會(Japan Society)和亞洲協會(Asia Society)表演藝術部門的負責人。她對日本的熱愛依舊未變,日本女性也回報了她的這份熱愛。西洛塔心懷真正經歷了戰爭的那一代人的理想主義,她在自己的回憶錄中寫道,“只有廢除軍國主義那一條,才真正打動了那些遭受了慘重損失的人們的心靈。”

這部憲法讓日本經歷了60多年的和平和繁榮,儘管如此,只要有政客把它貶稱為外國人強加給日本的東西,重修憲法的壓力就會存在。

若日本開始重修憲法,我希望那些對其獨特性感到自豪的數百萬日本民眾能站起來維護它。全國性的辯論很可能促動更深層的情緒和思考,特別是在年輕人中間,提醒他們切勿把他們的和平和他們的民主當成想當然的事,動員他們為自己國家的未來形態而戰。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