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3'12.5"N 121°13'09.0"E - Google 地圖
24°53'12.5"N 121°13'09.0"E - Google 地圖 龍平路251巷 - Google 地圖
龍潭翁新統大屋是一座位於臺灣桃園市龍潭區烏林村的宅第,今列桃園市文化資產。[1]
沿革
該建築為翁氏家族的宅第,座落於烏林村,翁元幹最初於清道光年間搬遷至烏林村進行開墾,併購置田間建立祖厝,成為烏林村一帶望族。翁宅最初於光緒20年(西元1894年)落成,由翁元幹長子、負責家族內六大房帳務的翁新統主持下進行開工儀式。建築後於大正八年(西元1919年)由翁新統主持重修。[2]
1949年,該建築進入正廳樑架更換、護龍砌磚重建工程。2002年對左護龍進行建造工程,此時建築物仍持續使用,右護龍仍作為住宅使用,正廳作為為翁氏家族的祖祠。然而針對該大屋產權迭有爭議。2003年,翁新統後代向文化局審查委員會提出古蹟申請並獲得批准。申請範圍涵蓋大屋的正廳和右側第一護龍。然而因大屋位在都市計畫範圍外,無法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容積率轉移補償的問題,該申請後被內政部駁回。[3]2009年,桃園縣文化局將龍潭翁新統大屋正廳及右一護龍,以「龍潭翁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指定為縣定古蹟。[4]隔年雖將左護龍列為暫定古蹟,但在翁家後代出現反對古蹟保護的聲音後,文化局無法介入修復工作。[5][6]
2014年,建築年代久遠且長期未進行修復,翁新統大屋列為古蹟範圍內前堂入口處屋脊及正廳則搭建支撐架和鋼棚,但仍未動工進行修復。2015年8月29日,由於遭遇大雨,翁新統大屋前堂中脊的部分屋瓦受損,然而由於這部分並非古蹟範圍內一部分,因此暫未進行修復。針對產權爭議,桃園縣文化局表示將委派專案處理產權問題。[7][8]
建築設計
翁宅形制為二進左右雙護龍之四合院,佔地二千餘坪,屋前設有禾埕,正堂步口枋椽,屋頂採翹脊燕尾脊形式,並設有木作構架、石雕、磚雕、彩繪、剪黏、堆花泥塑及交趾陶等裝飾元素。屋內的格扇門則以螭龍透雕。當前該建築仍保留1919年重修之規模,唯兩側護龍已改為砌磚之房舍
龍潭翁新統大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40lcZ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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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類別古蹟 級別直轄市定古蹟 種類宅第
歷史沿革日治時期桃園興建的四合院極少,翁新統大屋是其中的傑作,為烏樹林地區客家移民的重要史跡,更是北臺灣古蹟中建築工藝的佼佼者。
翁家在翁元乾這一代來到龍潭烏樹林,建了祖堂六桂傳香後,傳到翁必水時,由於墾地遼闊,人丁浩繁,進而規畫、興建「夥房」,由其長子翁新統主持開工,光緒 20 年(1894)大屋建成。翁新統掌理族內六大房帳務,廣置田佃,富甲一鄉;同時他精通漢學,熱心公務,曾任龍潭庄庄長八年。大正 4 年(1915),翁新統接受臺灣總督府綬佩紳章,隔年列入《臺灣列紳傳》。
翁宅獨立於田野間,四周竹林環護,具隱密性與防禦性。宅第形制為二進左右雙護龍四合院,屋前禾埕寬闊,屋頂燕尾翹起的脊線如大鵬展翅。 大屋在建築裝飾方面的藝術水準極高。正堂步口棟架,裝飾繁複精緻,木雕、石雕、磚雕、彩繪、剪黏、堆花泥塑及交趾陶,表現形式多元;屋內的格扇門以螭龍透雕,還有老鷹造型的雀替等,十分精采,具保存研究的價值。
歷史沿革資料來源桃園市文化資產導覽手冊
公告
類別日期文號備註說明
指定/登錄2009-10-19府文資字第0981062447號變更/修正2015-01-13府文資字第1030323638號行政改制
公告公文府文資字0981062447號.pdf
府文資字第1030323638號.pdf
評定基準1.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2.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3.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
指定理由一、為桃園市龍潭區烏樹林地區客家移民之重要史跡。
二、雕刻及彩繪仍保存始建之風貌,充分代表地方特性;營造工藝水準精美,為近代建築所殘存稀有。
三、具有客家地區精美建築之價值及保存意義。
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
所屬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
現況地址
縣市行政區地址
桃園市
龍潭區
桃園市龍潭區烏樹林13鄰烏林3號
主管機關資訊名 稱: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聯絡單位:文化資產科
聯絡電話:03-3322592分機8617
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地籍資料地籍資料.pdf
定著土地範圍(公告地號)
地籍所有權屬使用分區分區類型
桃園市 - 龍潭區 - 新烏樹林段 - 83私有非都市區特定農業區桃園市 - 龍潭區 - 新烏樹林段 - 87私有非都市區特定農業區
定著土地範圍(文字描述)桃園市龍潭區新烏樹林段83地號(4995.80平方公尺)、87地號(343.21平方公尺)
所有權屬
身分公私有
姓名/名稱
土地所有人私有
翁OO
管理人/使用人
身分
姓名/名稱
管理人
翁仁炫
外觀特徵宅第獨立於田野間,四周竹林環護,充分考量隱密與防禦性,為二進左右雙護龍四合院形制,屋前有寬闊禾埕,屋頂採燕尾形式,遠望重疊昂揚起翹的脊線,如在藍天振翅中飛翔的鵬鳥。
室內特徵內部空間機能已改過
使用情形目前保存得宜
現 狀這幢百年大宅的原貌大致保留,不過因繼承老宅的翁家子孫人數甚多,而古蹟經歷歲月摧殘,已十分脆弱,維修養護仍須由所有權人達成共識。目前大屋僅正廳與右第一護龍劃定為古蹟,正廳現以鷹架支撐、鋼棚保護;期早日執行修復工程,才能重現昔日榮光。
應重點維護之事項1.注意防災。2.內部空間機能已改過,未來應予恢復。
是否辦理容積移轉未辦理容積移轉
參觀類型不開放參觀
是否收費否龍潭翁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文化資產複合查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 https://bit.ly/3NIX9K9
翁新統大屋於1905年興建完成,翁元乾第四房翁必水長子翁新統(1853-1922),1902年擔任龍潭陂區長。[按:《臺灣列紳傳》記為1899,但根據《臺灣龍潭翁氏族譜》應為1902年出任]區長為諮詢性質的名譽無給職,類似支廳長的顧問。區長的任務為傳達法令給區民、協助產業調查、徵稅,對於街庄並無監督權。而翁新統擔任區長期間,係以堂屋廳下做為公共事務的招待客人之處。
翁新統對於龍潭當地的信仰中心「龍元宮」參與甚深,根據龍元宮沿革碑記,1908年由李養、古望林、黃樹勳、翁新統、翁新造等人首倡募捐,改建前殿;11月8日興工,1909年4月竣工,此次增建為日治時期的大修工程。1914年,由李養、黃樹勳、翁新統、翁新造、翁新通、鍾會宏等人首倡,募捐六千餘元,全面重修,高築內殿,並建左右兩廊;7月10日興工,1915年11月竣工,廟貌大為改觀。1916年10月翁新統也出錢(60円)興築龍潭陂道路,同年11月龍元宮建醮,翁新統、李養、黃樹勳等三人出任主事。
1906-1913年出任安咸輕便鐵道公司理事長。1914年10月翁新統與區長李養等171名股東共同出資申請設立「有限責任龍潭陂信用組合」。1915年11月翁新統由臺灣總督府獲頒「紳章」,番號是1092,資產約4萬圓。1916年1月因受領總督府紳章,便在龍元宮連續兩日宴請鄉親與當地官吏仕紳。1917年12月因與龍潭區長李養共同捐贈「人體模型」給龍潭陂公學校教學參考使用,由總督府獲頒木杯與褒狀一紙。1918年8月中元祭翁新統曾捐獻大神豬555斤(排名第五等)。Facebook https://bit.ly/4f2rG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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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翁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
日治時期桃園興建的四合院極少,翁新統大屋是其中的傑作,為烏樹林地區客家移民的重要史跡,更是北臺灣古蹟中建築工藝的佼佼者。
翁家在翁元乾這一代來到龍潭烏樹林,建了祖堂六桂傳香後,傳到翁必水時,由於墾地遼闊,人丁浩繁,進而規畫、興建「夥房」,由其長子翁新統主持開工,光緒20年(1894)大屋建成。翁新統掌理族內六大房帳務,廣置田佃,富甲一鄉;同時他精通漢學,熱心公務,曾任龍潭庄庄長八年。大正4年(1915),翁新統接受臺灣總督府綬佩紳章,隔年列入《臺灣列紳傳》。
翁宅獨立於田野間,四周竹林環護,具隱密性與防禦性。宅第形制為二進左右雙護龍四合院,屋前禾埕寬闊,屋頂燕尾翹起的脊線如大鵬展翅。
大屋在建築裝飾方面的藝術水準極高。正堂步口棟架,裝飾繁複精緻,木雕、石雕、磚雕、彩繪、剪黏、堆花泥塑及交趾陶,表現形式多元;屋內的格扇門以螭龍透雕,還有老鷹造型的雀替等,十分精采,具保存研究的價值。
龍潭翁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國家文化記憶庫 2.0 https://bit.ly/4f1I3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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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爆爭議 龍潭百年大屋搖搖欲墜
龍潭區百年翁新統大屋,屋脊殘破脫落,中間少了一塊,文資委員建議桃園市政府組成專業團隊,解決土地產權爭議,以利後續修復事宜。(楊明峰攝)
桃園文化局委託的設計團隊以新思維,替八德區中正堂找到新的價值與歷史定位。(康鴻志攝)
龍潭百年「翁新統大屋」,12年前被桃園市文化局指定為古蹟,因容積率移轉補償遭內政部駁回,後更爆發產權問題,老屋至今未修復,搖搖欲墜,文資委員8日現勘,盼市府專責處理老房產權,以利後續修復事宜。
「翁新統大屋」是時任龍潭區長翁新統於1905年闢建,這座二進雙護龍的翹脊燕尾大屋,上頭的磚雕、彩繪、交趾陶,述說翁氏家族的移民史,具有高度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相傳「修建該屋的盤瓦更要50台牛車載運」,足見當年老屋的氣派與風華。
翁新統後代12年前向文化局提出古蹟申請獲准,範圍為正廳及右方第一護龍,後續卻因容積率移轉補償遭內政部駁回,後代更傳出反彈古蹟聲浪,讓文化局無從介入修復,如今大屋前堂入口屋脊損壞,正廳還必須以鷹架支撐、鋼棚保護,搖搖欲墜。
翁家第五代子孫翁茂興說,當時36名產權擁有者中,僅有1名子孫同意畫定古蹟,而容積率移轉對非都市計畫區內的房子,顯得無意義,如果沒有給予產權擁有者適當保障,建議文化局可採全範圍徵收、建物搬遷等方法做解套。
文資委員、淡大建築系教授米復國指出,建議桃園市政府組成專業團隊,解決土地產權爭議,才會有利後續的修復事宜。(中國時報)
龍潭翁新統大屋 躺在古蹟急診室
2015-09-09 07:41:21 聯合報 記者葉臻/龍潭報導
地理教室,無國界: 龍潭翁新統大屋 躺在古蹟急診室 https://bit.ly/3Adftbf
翁新統大屋是傳統客家建築,極具保留價值。 記者葉臻/攝影
屋齡110年的龍潭區翁新統大屋,前堂中脊在8月29日因連夜大雨倒塌,桃園市文化局昨天會同翁家人會勘,因前堂並非政府劃定的古蹟範圍,翁家人拒絕讓政府維修,也讓古屋成為「急診室裡的古蹟」。
翁氏第五代子孫翁茂興說,民國92年,家族中有人將祖傳的翁新統大屋申請為古蹟,翁家人雖有半數以上不同意,卻因為不知道公告1年後成立的時效,沒來得及抗議。
「政府應給我們合理的補償」,翁茂興說,翁新統大屋共有36個產權人,目前除了正廳及右一護龍部分列為古蹟外,屋內都還住人,他強調,政府原希望用容積移轉的方式補償,但對於非都市地帶並不划算,翁家人無法接受。
屋塌沒法修 龍潭翁新統大屋是傳統客家建築,極具保留價值。前堂中脊(圖屋簷中段)在8月29日因為連夜大雨倒塌,卻因為產權問題遲遲無法修繕。 記者葉臻/攝影
翁家子孫翁仁炫說,大屋內的木雕、石雕、磚雕、燕尾屋脊、泥塑、剪黏和交趾陶等,都是珍貴的歷史文物,翁家先祖翁新統曾任日據時期的龍潭坡區長,和南桃園的老屋「楊梅道東堂」,彼此還是姻親,並列南北客家莊的發源地,極具保存價值。
文化局技工沈建忠昨天也到現場,針對被雨水毀壞的前堂中脊等部分勘查後表示,翁新統大屋被列為古蹟的部分,已在去年用鐵皮、鋼樑等圍起,卻因為產權問題,遲遲不敢動工,而日前被雨水毀壞的前堂中脊,因並非桃園市畫定的古蹟範圍,暫時不能維修。
「古蹟有損壞的地方,當然是越快修越好」,他建議市政府可委託專業團隊,協助翁家人之間的產權糾紛、協助保障權益,而文史工作者也可以專責修復珍貴古蹟,讓古屋早日走出「急診室」。
道東堂雙堂屋 也是難兄難弟
有百年歷史的楊梅區鄭氏祖屋道東堂雙堂屋,與龍潭區的翁新統大屋一樣,都是「躺在急診室裡的古蹟」,因為產權問題和政府談不攏,遲遲無法被列入古蹟維修。
楊梅區道東堂玉明邸的地主,同意以協議價購方式,由市府買下土地,成立文化園區。 記者葉臻/攝影
建於1912的道東堂雙堂屋,是客家庄在南桃園的根基之一,占地5000多坪,屬「二堂四橫屋」的客家四合院格局,在桃園少見,工藝、裝飾也保存完善,上門廳的雕刻有靠海防風的設計,後方建來擋北風的小山丘和前方的水池,顯示它是座官宦世家建築。
土地所有權人超過100人的道東堂雙堂屋,因為與政府間的產權問題談不攏,7月底開會後,部分鄭氏後代仍認為「屋子要修我們自己來,不需外人干涉」,雖然文化局有意列為文化資產,能否成功仍有變數。
而建於1927年的道東堂玉明邸,部分土地在去年被鄭氏後代賣給建商,險遭拆除,因為被文化局核定為暫定古蹟,逃過拆除命運,今年7月底,市政府文化局與地主達成共識,以協議價購方式,由市府買下土地,成立文化園區。
文史家表示,道東堂雙堂屋整棟建築,手工藝極為細緻,磚石土木結構不但是全手工,且都是以卡榫架構,一根釘子都不用,稀有性、藝術及歷史價值都很高,需要有專業人士修繕照顧,避免隨著風吹雨打,減損歷史價值
地理教室,無國界: 龍潭翁新統大屋 躺在古蹟急診室 https://bit.ly/3Adftbf
龍潭翁新統大屋有113年歷史,經過長年的風吹日曬雨淋整體結構已岌岌可危,但因產權爭議,104年至今仍未有修復進度,陳學聖27日傍晚出席翁新統大屋公聽會時表示,有跟文資局查證,容積移轉的權限在地方政府,如果能朝容積移轉的方式進行,將是民眾與政府雙贏,但不管是容積移轉還是協議價購,希望下一個十年,能看到翁新統大屋修復完成的樣貌,成為龍潭重要的歷史古蹟。
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人陳學聖27日下午前往龍潭參加翁新統大屋公聽會,關心「翁新統大屋 」的相關進度,陳學聖說,翁新統大屋今天面臨這樣的局面,都要「怪 」他十年前作文化局長時努力將它留下來,當初他是受到翁新統子孫翁仁炫描述自己預支退休金,借錢買持份要保留古蹟所感動,才盡一切力量,最短時間將翁新統大屋核定為古蹟,當初文化局及文化部預算沒到位,翁仁炫和自己共同發起募款,與文化局合力搶修,沒想到事隔十年,修復工作仍在原地踏步。
陳學聖表示,翁新統大屋為桃園市龍潭區烏樹林村地區客家移民之重要史跡,雕刻及彩繪仍保存始建之風貌,充分代表地方特性;營造工藝水準精美,為近代建築所殘存稀有,且具有客家地區精美建築之價值及保存意義,所以被評定為古蹟,希望翁家各房子孫能合作,感念祖先的恩德,讓產權問題盡快解決,才有利於大屋的後續修繕。
陳學聖表示,希望下一個十年,能看到翁新統大屋修復完成的樣貌,成為龍潭重要的歷史古蹟。
針對翁新統大屋容積率移轉補償遭內政部駁回,理由是大屋位在都市計畫範圍外,無法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容積移轉的規定。對此,陳學聖說,《文資法》是我主審修法通過,很清楚法條的內容,也有向文化部文資局查證,得到文資局的回復是非都市計畫範圍內,容積移轉還是可行,但權力在地方政府,是否是溝通上或聯繫上出了問題,日後會在立法院協助解決。
陳學聖說,翁新統大屋的案子非文化局一個局處就能妥善處理,若涉及協議徵收,費用更不是一筆小數字,最好是有跨部門,甚至由副秘書長或副市長以上的層級來協助,會比較妥適。希望後代子孫能盡快達成產權協議,也希望市府盡最大努力保存這座古蹟
113年歷史翁新統大屋 陳學聖盼下個十年能修復完成 https://bit.ly/3YKwo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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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桃園興建的四合院極少,翁新統大屋是其中的傑作,為烏樹林地區客家移民的重要史跡,更是北臺灣古蹟中建築工藝的佼佼者。
翁家在翁元乾這一代來到龍潭烏樹林,建了祖堂六桂傳香後,傳到翁必水時,由於墾地遼闊,人丁浩繁,進而規畫、興建「夥房」,由其長子翁新統主持開工,光緒 20 年(1894)大屋建成。翁新統掌理族內六大房帳務,廣置田佃,富甲一鄉;同時他精通漢學,熱心公務,曾任龍潭庄庄長八年。大正 4 年(1915),翁新統接受臺灣總督府綬佩紳章,隔年列入《臺灣列紳傳》。
翁宅獨立於田野間,四周竹林環護,具隱密性與防禦性。宅第形制為二進左右雙護龍四合院,屋前禾埕寬闊,屋頂燕尾翹起的脊線如大鵬展翅。 大屋在建築裝飾方面的藝術水準極高。正堂步口棟架,裝飾繁複精緻,木雕、石雕、磚雕、彩繪、剪黏、堆花泥塑及交趾陶,表現形式多元;屋內的格扇門以螭龍透雕,還有老鷹造型的雀替等,十分精采,具保存研究的價值。文化部 iCulture-文化空間 龍潭翁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 https://bit.ly/3YKwqU0
龍潭名醫 二代醫療奉獻獎 鄭盛杞(1910〜2000) 日治時代的新竹關西客家人 https://bit.ly/3fVrhkg
客家委員會 數位臺灣客家庄 - http://goo.gl/3siAfO
客家委員會 數位臺灣客家庄 - http://goo.gl/3siAfO
龍潭翁新統大屋 躺在古蹟急診室
2015-09-09 07:41:21 聯合報 記者葉臻/龍潭報導
翁新統大屋是傳統客家建築,極具保留價值。 記者葉臻/攝影
屋齡110年的龍潭區翁新統大屋,前堂中脊在8月29日因連夜大雨倒塌,桃園市文化局昨天會同翁家人會勘,因前堂並非政府劃定的古蹟範圍,翁家人拒絕讓政府維修,也讓古屋成為「急診室裡的古蹟」。
翁氏第五代子孫翁茂興說,民國92年,家族中有人將祖傳的翁新統大屋申請為古蹟,翁家人雖有半數以上不同意,卻因為不知道公告1年後成立的時效,沒來得及抗議。
「政府應給我們合理的補償」,翁茂興說,翁新統大屋共有36個產權人,目前除了正廳及右一護龍部分列為古蹟外,屋內都還住人,他強調,政府原希望用容積移轉的方式補償,但對於非都市地帶並不划算,翁家人無法接受。
屋塌沒法修 龍潭翁新統大屋是傳統客家建築,極具保留價值。前堂中脊(圖屋簷中段)在8月29日因為連夜大雨倒塌,卻因為產權問題遲遲無法修繕。 記者葉臻/攝影
翁家子孫翁仁炫說,大屋內的木雕、石雕、磚雕、燕尾屋脊、泥塑、剪黏和交趾陶等,都是珍貴的歷史文物,翁家先祖翁新統曾任日據時期的龍潭坡區長,和南桃園的老屋「楊梅道東堂」,彼此還是姻親,並列南北客家莊的發源地,極具保存價值。
文化局技工沈建忠昨天也到現場,針對被雨水毀壞的前堂中脊等部分勘查後表示,翁新統大屋被列為古蹟的部分,已在去年用鐵皮、鋼樑等圍起,卻因為產權問題,遲遲不敢動工,而日前被雨水毀壞的前堂中脊,因並非桃園市畫定的古蹟範圍,暫時不能維修。
「古蹟有損壞的地方,當然是越快修越好」,他建議市政府可委託專業團隊,協助翁家人之間的產權糾紛、協助保障權益,而文史工作者也可以專責修復珍貴古蹟,讓古屋早日走出「急診室」。
道東堂雙堂屋 也是難兄難弟
有百年歷史的楊梅區鄭氏祖屋道東堂雙堂屋,與龍潭區的翁新統大屋一樣,都是「躺在急診室裡的古蹟」,因為產權問題和政府談不攏,遲遲無法被列入古蹟維修。
楊梅區道東堂玉明邸的地主,同意以協議價購方式,由市府買下土地,成立文化園區。 記者葉臻/攝影
建於1912的道東堂雙堂屋,是客家庄在南桃園的根基之一,占地5000多坪,屬「二堂四橫屋」的客家四合院格局,在桃園少見,工藝、裝飾也保存完善,上門廳的雕刻有靠海防風的設計,後方建來擋北風的小山丘和前方的水池,顯示它是座官宦世家建築。
土地所有權人超過100人的道東堂雙堂屋,因為與政府間的產權問題談不攏,7月底開會後,部分鄭氏後代仍認為「屋子要修我們自己來,不需外人干涉」,雖然文化局有意列為文化資產,能否成功仍有變數。
而建於1927年的道東堂玉明邸,部分土地在去年被鄭氏後代賣給建商,險遭拆除,因為被文化局核定為暫定古蹟,逃過拆除命運,今年7月底,市政府文化局與地主達成共識,以協議價購方式,由市府買下土地,成立文化園區。
文史家表示,道東堂雙堂屋整棟建築,手工藝極為細緻,磚石土木結構不但是全手工,且都是以卡榫架構,一根釘子都不用,稀有性、藝術及歷史價值都很高,需要有專業人士修繕照顧,避免隨著風吹雨打,減損歷史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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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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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 建造者翁新統為龍潭烏樹林望族翁元乾派下必水公房下長男,自幼聰明穎悟,精通漢學,明晰義理,為鄉里倚重。必水公逝世後,繼承父志督理家務,籌謀廣置田佃,富甲一鄉。明治32年(1899)受命擔任龍潭坡區長八年,掌理族內六大房帳務,聲馳顯著,後曾任公學校教務委員,凡地方工益賑濟不遺餘力,振興地方產業棄財而不辭。明治38年(1905)上三大房分居,於烏樹林18番地建二進左右雙護龍翹脊燕尾大屋。大正4年(1915)台灣總督府綬佩紳章,大正5年(1916)入「台灣列紳傳」。大正8年(1919)主持修建翁元乾公嘗祖堂,並任祖堂管理人。 | |||||||||||||||||||||||||||||||||||||||||||||||||||||||||||||||||||||||||||||||||||||||
歷史沿革資料來源 | 翁仁炫提供 | |||||||||||||||||||||||||||||||||||||||||||||||||||||||||||||||||||||||||||||||||||||||
評定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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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登錄理由 | 1.為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林村地區客家移民之重要史跡。2.雕刻及彩繪仍保存始建之風貌,充分代表地方特性;營造工藝水準精美,為近代建築所殘存稀有。3.具有客家地區精美建築之價值及保存意義。 | |||||||||||||||||||||||||||||||||||||||||||||||||||||||||||||||||||||||||||||||||||||||
法令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桃園縣98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 | |||||||||||||||||||||||||||||||||||||||||||||||||||||||||||||||||||||||||||||||||||||||
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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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公告縣定古蹟龍潭翁新統大屋(正廳、右第一護龍) | |||||||||||||||||||||||||||||||||||||||||||||||||||||||||||||||||||||||||||||||||||||||
所屬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
所在地理區域 | 桃園市 龍潭區 | |||||||||||||||||||||||||||||||||||||||||||||||||||||||||||||||||||||||||||||||||||||||
地址或位置 | 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林村13鄰烏林3號 | |||||||||||||||||||||||||||||||||||||||||||||||||||||||||||||||||||||||||||||||||||||||
經度 | 121.219177546584 | |||||||||||||||||||||||||||||||||||||||||||||||||||||||||||||||||||||||||||||||||||||||
緯度 | 24.8866994749029 | |||||||||||||||||||||||||||||||||||||||||||||||||||||||||||||||||||||||||||||||||||||||
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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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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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圖像 | ||||||||||||||||||||||||||||||||||||||||||||||||||||||||||||||||||||||||||||||||||||||||
地籍圖 | 下載檔案 | |||||||||||||||||||||||||||||||||||||||||||||||||||||||||||||||||||||||||||||||||||||||
土地使用分區 或編定使用類別 |
非都市地區 特定農業 甲種建築 | |||||||||||||||||||||||||||||||||||||||||||||||||||||||||||||||||||||||||||||||||||||||
定著土地之範圍 | 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林段83、87地號(古蹟範圍為正廳及右第一護龍) | |||||||||||||||||||||||||||||||||||||||||||||||||||||||||||||||||||||||||||||||||||||||
所有權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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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年代 | 日明治年間 | |||||||||||||||||||||||||||||||||||||||||||||||||||||||||||||||||||||||||||||||||||||||
創建年代(西元) | 西元 1905 年 | |||||||||||||||||||||||||||||||||||||||||||||||||||||||||||||||||||||||||||||||||||||||
竣工年代 | 日明治年間 | |||||||||||||||||||||||||||||||||||||||||||||||||||||||||||||||||||||||||||||||||||||||
竣工年代(西元) | 西元 190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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