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場、葬儀社殯儀館、焚化爐等會引起住戶排斥較劇烈的「嫌惡設施」,必然會直接影響房價行情,價格下跌或議價空間大致在5%~25% https://bit.ly/3pz83tt


新莊區忠孝街一棟公寓旁,架設的2層樓高的「亭置式」變電箱,5年前突然爆炸,引發火警,住在公寓4樓的84歲莊姓老翁逃生不及,在樓梯間被尋獲,但送醫不治,他的妻、兒訴請台電賠償360萬元,法院一、二審都判台電應賠260萬元
新莊變電箱爆炸燒死老翁 台電確定判賠260萬元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bit.ly/2Qnji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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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停看聽!10大嫌惡設施排行榜
優活健康網優活健康網 – 2015年12月23日 下午1:00
(優活健康網編輯部/綜合整理)2014十大嫌惡設施排行中,「殯儀館、公墓」居於榜首,而「加油站、瓦斯儲氣槽」因受到高雄氣爆事件影響,從2011年調查的第九名躍升到第二名;其次第三名是「高壓電塔、變電箱」,而「垃圾場、資源回收場、焚化爐」及「機場」分居第四、第五名。
基本上嫌惡設施可以分為幾種,一種是對身體有傷害的,包括變電箱、瓦斯槽等有危險性,或是長期接觸對人體有影響的,這一類購屋前一定要多方查訪確認,能避就避;另外一類,則偏向傳統習俗或觀感的,例如殯儀館、公墓,其實很多地區已經有公墓遷移計畫,所以沒那麼排斥這些風俗的購屋者,反而可以用這個劣勢當作議價條件,尤其「視線範圍看得到的」,開窗戶或陽台就看到「好鄰居」的,價差當然大一點,比看不到的大約少一成。
還有一種是噪音,例如機場周邊,鐵路宅、捷運宅,甚至醫院宅,一旦有列車行駛,或有救護車鳴笛進出,噪音較大,對於聲音比較敏銳的,或睡眠品質不佳的人,如果住家距離太近,不免受到干擾,因此如果真的在周邊找到條件不錯的房子,無須為了這個放棄,透過一些裝潢和氣密窗等隔音設備,隔絕噪音又能享有其便利性,為生活機能加分。
還有些是屬於衛生顧慮的,例如傳統市場、夜市等,雖然帶來飲食購物方便,不過離得太近,在營業時間內,會受到氣味和噪音干擾,生活起居會受到影響;遇到生意好的知名小吃,還可能會有長長的排隊人龍,影響住家出入。不過畢竟這類商圈周邊,生活機能便利性高,可能還有交通上的優勢,因此對房價的影響可能會相互抵消,不過購屋前還是得依照個人習慣和接受程度審慎評估一番。
104年10月1日起,內政部規定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須標示「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因此房仲有責任查察住宅周邊有沒有以上設施,不過有些嫌惡顯而易見,或是地圖上有標示,在不在意就看自己,最怕的就是那些看不到的潛在陷阱,或是得花點時間觀察才察覺得到的問題。例如:偽裝在住家裡的「基地台鄰居」;大樓裡的中繼水箱,一天到晚稀哩嘩啦的流水聲;暗藏賭間的左鄰右舍;隔壁抽油煙管設計不良,老是他家炒菜大家香??,為了避免碰上這些問題,可以和管理員多聊天,觀察左右鄰居陽台是否有曬衣服,信箱是否總是塞滿廣告紙和信件未取,購屋前早晚多到周邊走動走動,觀察鄰居狀況,避免遇上惡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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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不動產說明書10/1上路 「嫌惡設施」凶宅、淹水房全都得記載 竟連寺廟也列入其中 19 Share Share Tweet Pin 買房子怕買到凶宅,或是容易淹水區域,甚至附近有一些嫌惡設施,像是旁邊有墳墓、變電­廠、瓦斯行等,但10/1內政部新規定上路,連寺廟都列入嫌惡設施,只要建物周邊半徑­300公尺內有廟宇,通通也得記載在,新版「不動產說明書」。

原文標題: 新版不動產說明書10/1上路 「嫌惡設施」凶宅、淹水房全都得記載 竟連寺廟也列入其中 原文網址:http://gotv.ctitv.com.tw/2015/09/91886.htm?from=fb_ct_news

不動產說明書違章之態樣
(一)不動產說明書針對重要資訊任令空白未填寫 「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及內政部所頒布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係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出賣人就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所列之內容負有據實填寫告知義務,如出賣人未就其內容加以填寫者,仲介業即應要求出賣人填寫,以便能調查系爭不動產現況,對買受人盡據實告知義務。例如仲介契約,僅憑系爭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就房屋是否漏水一項,無任何可供上訴人參考之資料,即足証被上訴人就本件仲介契約並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

(二)虛偽記載、不實陳述或含糊籠統之記載 經紀業及代銷業者均應依法令規定對消費者揭露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不得有蓄意矇蔽欺罔之行為。舉例來說,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善盡管理人調查義務,確實注意、調查房屋有無(曾否)漏水(屋況說明書記載是否確實),不應有欺瞞之行為;或者尤其老舊公寓,常見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暗存非法占用)、受益面積。

(三)經紀業於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始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規定經紀業應指派經紀人於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之立法意旨,係為促使經紀人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履行注意義務,並對其記載事項表示負責,以供日後踐行本條例第23條、第24條規定之解說及交付義務;若經紀業於簽訂買賣契約書後才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由經紀人簽章,則已喪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之目的與意義,將不符合本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甚至部分經紀業者根本沒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也是不動產交易糾紛常見類型。

(四)經紀業未合法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為兼顧實務作業與買賣雙方權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交付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予買賣雙方時,該契約書均應由經紀人完成簽章。縱使仲介公司及買方所持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均有經紀人簽章,惟賣方所持有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無經紀人簽章,即有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或者不動產經紀人未以「簽名」或「蓋章」之方式擇一為之。

(五)記載現況說明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 部分經紀業者便宜行事,以標的現況說明書、現況確認書等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或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等用語。

二、新版「不動產說明書」將在104年10月1日正式上路,增修要點如次:
承上,不動產說明書之解說,在使交易相對人經由重要事項說明,得就不動產現況、權利關係、契約條件充分理解並為全面考量,始決定是否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因此詳實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有助於提供買賣雙方物件資訊,協助當事人做成正確交易決定並順利完成交易程序。

(一)單獨或共有、有無設定他項,或查封註記 最為重要的是所有權之部分究為單獨或持分共有,應特別註明。他項權利如有設定地上權、有無信託登記、有無限制登記等,將配合《民法》公示公信登記。
實務上曾發生未查明購買之公寓大樓底層有經捷運局設定地上權致衍生 交易糾紛。

(二)土地、房屋的管理及使用情況 尤其針對不動產共有,在管理與使用情況包括: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若有,應敘明其內容。常見如公寓華廈頂樓平台、法定空地及地下室搭蓋違建而衍生的爭議。 如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之規定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又例如有無出租或出借?有無被他人無權占用?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等情形,因為此均影響土地、房屋利用之重要因素。

(三)有關於土地使用管制 比如增農舍項目。由於農舍興建申請人及興建均須依相關法令規定,單從地籍圖或土地謄本無法判斷該買賣標的可否申請興建農舍。實務上常有農地已被申請當作其他已興建完成農舍之保留部分(俗稱空地比),購買者未充分了解其已無法再申請興建,因而導致買賣糾紛,或下斡後始發覺無法設置民宿,所在多有。 因此是否屬於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若是,則應敘明使用管制情況。另外,屬國家公園區內的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飲用水質水源保護區等均須記載。

(四)重要交易條件,載明課稅項目 將以往應納稅「額」改為須仔細列舉應納稅費「項目」,例如奢侈稅、簽約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等,使交易相對人易於了解應納稅費、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此外也應該記載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條款,若有則應敘明。

(五)半徑300公尺內重要環境設施應標示 例如包括但不限於公私有市場、超市、學校、警察局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存放設施、垃圾場、加油站、瓦斯行、葬儀社等。換句話說,常情上一般大眾認為的有助生活便利的便利商店、學校、警察局等,都將列入應告知的「重要環境設施」範圍,不過住家位於超級市場正下方,確實也有困擾,無論騎車開車,大部分都是亂停車,造成交通困擾,再加上出入份子複雜,易孳生蚊蟲蟑螂老鼠病媒蚊。像是遮蔽體掩蓋的變電箱則不在上述例示之列,解釋上亦應屬標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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