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力挺!機車借親戚卻酒駕 車主獲免吊扣車牌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法官認定警違法逮捕 「蘇丹紅」主謀李彥廷提審成功當庭獲釋
李彥廷(左)聲請提審成功,法官認定警方違法逮捕當庭釋放。(記者黃佳琳攝)
法官認定警違法逮捕 「蘇丹紅」主謀李彥廷提審成功當庭獲釋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a1eDuq
2024/03/13 07:1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47歲台商李彥廷被檢方指控是國內致癌物「蘇丹紅」的幕後黑手,檢調今傳喚他到案不成,懷疑他有落跑傾向,改發拘票找人,李男12日中午落網後,反咬檢警違法逮捕,高雄地院晚間做出裁定,確認警察「違法逮捕」,當庭釋放李彥廷。
昨天(12日)上午9點,檢方通知李、吳女(李妻姊姊)兩人到案說明,檢方指出,李男原本有接電話,但不久後行動電話關機,檢方立即指派警方到李男住處找人,發現他不在住處,再撥打他電話也沒通,認定他可能有逃亡之虞,立即發出拘票尋人。
高市警局三民二分局中午12點多在三民區褒忠街一帶被警方逮捕,但他落網後,指控警方違法逮捕,並找來律師林石猛遞狀向高雄地院聲請提審。
林石猛表示,12日早上7點多,李彥廷還有透過友人詢問他後續如何配合衛生局調查事宜,且警方逮捕他時,沒有出示拘票正本,直到人被帶到偵查隊,調查局才拿正本過來帶人,程序明顯違法。
晚間9點15分,高雄地院召開提審庭,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認定李男被捕過程中,警方確實沒有出示拘票正本,而是出示手機照片中的拘票照片給他看,不符刑訴法規定,因此裁定當庭釋放李彥廷;不過,由於檢方抗告成功,李彥廷今(13日)早上10點一樣得回到高雄地院召開二次聲押庭。
李彥廷步出法院後,強調自己沒有要逃亡,只是漏接電話,電話從沒關機,不排除向警方及相關人員提告究責侵害他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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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智逸律師/警察在路上設酒駕臨檢站,駕駛人可以拒絕嗎?駕駛人


執法屢過激又亂取締酒駕 新北警不忍了 列「優先汰除名單」
執法屢過激又亂取締酒駕 新北警不忍了 列「優先汰除名單」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OSpHSo
2024/02/25 20:35
〔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新北市板橋警分局潘姓員警屢屢出包遭告,5年前他就曾以過激手段執法,將民眾狠壓在地並用臀腿壓住其頸部,差點造成窒息,遭法院判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本月中旬潘員又搞事,因取締酒駕程序不當遭查,分局督察組強勢介入調查,除將其即刻調地,現已列為優先淘汰對象,板橋警分局強調「絕不寬貸」。
潘員為警專31期畢業生,從警至今8年,期間潘員勤務還算正常,但執法手段以及想法都有過激之處。2019年3月底,潘員當時於後埔派出所任職,他出勤遭民眾辱罵,但壓制手段過激,以近百公斤身軀臀腿壓在民眾頸部,險造成對方斷氣,還不斷前後摩擦,造成民眾面部全是傷痕,本案潘員被判4個月徒刑,並判賠被害人30萬元。
今年1、2月分潘員又搞事,先是在1月對打雙黃燈停在車格旁,等待路邊停車格的車主連續開出玩手機、並排停車等罰單,又將其依妨害公務法辦,全遭提起申訴並撤銷;2月份又因亂開酒駕單據,遭分局督察組查辦,這一切讓板橋警分局不忍了,祭出重懲。
板橋警分局長陳宇桓強硬表示,潘員已經嚴重影響警紀,加上他過激的態度,大大影響士氣,針對他涉及的案件,分局嚴懲不貸,現以記過調地,並不允許配槍。分局將依法嚴查,強調秉持不庇縱、不掩飾、依法調查,並已將潘員列入優先汰除觀察名單。執法屢過激又亂取締酒駕 新北警不忍了 列「優先汰除名單」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OSpHSo


警察可以看我的身分證嗎? 司法院:6種情況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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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說明警察可以盤查的6種狀況。(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2/17 19: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葉姓員警前年4月盤查詹姓非洲鼓老師,並施以大外割逮捕,被桃園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判4月、6月刑。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17日透過臉書指出,警察只有在6種情形下才能盤查民眾,且不得看包包。
 司法院表示,大家可能會覺得,警察盤查只是看個身分證而已,沒什麼大不了的,會乖乖配合,但在路上,碰到警察索取身分證想要確認身分,這個行為被稱作「盤查」,警察進行盤查,並不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能發動。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原則上只有在6種情形下,才可以進行盤查。
 第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第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第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第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第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第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司法院表示,基本上警察如果有「合理理由」懷疑人民「與犯罪有關」或是為了「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就可以進行盤查。如果人民認為這次盤查是違法的,可以當場提出「異議」,事後也可以提起司法救濟。
 警察須在緊急情況 才可搜看包包、後車廂
盤查時可以看包包嗎? 司法院解釋,警察盤查「順便」看包包、打開後車廂檢查,都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樣做其實已經涉及「搜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必須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才能進行合法的搜索。
 司法院強調,只有在一些比較緊急的情形,像是被臨檢的人明顯有攜帶自殺、自傷、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物品,警察才可以依法檢查身體或所攜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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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警違法大外割案件,一審宣判!
桃園地方法院昨日判決,葉姓員警藉職務行強制罪部分,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外,針對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理由認定葉姓警員成立犯罪,主要為:
1 、詹老師在本案初始並沒有任何可疑的跡象,僅是質疑警員的盤查法律依據,也無任何攻擊行為,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發動查證身分的要件
2、警員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下的違法攔檢,並非「依法執行職務」,其阻止詹老師離去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制罪。
3、詹老師針對警員的違反行為進行評論,是捍衛自己權利的合法行為沒有成立妨害公務罪的疑慮
4、警員將詹老師壓制在地而進行逮捕均違法,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
我必須要說,這真的是司法判決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希望未來員警在執行勤務時,能更加謹慎,而不是拿著《警察職權行使法》當擋箭牌,逾越法律的界線。
這起事件事發至今已經約一年半的時間,一路上其實很心疼詹慧玲老師的遭遇,我也在前期協助詹老師進行司法上的訴訟,從事發當下的法律協助,到員警獲不起訴處分之後,我們提起再議成功,直到地檢署起訴該案件。
在一審訴訟程序時,詹老師決定不委任律師,獨自走進法庭面對這一切,這一路上,我都可以看見詹老師的理性與堅定,為了她自己,也為台灣社會。
員警違法執勤的狀況時有所聞,包括去年發生三重警誤認嫌犯暴力毆打民眾事件,都掀起了社會對於員警勤務的關注。
然而,過去警察違法盤查案件,卻僅有極少數進入司法程序,主要原因是民眾舉證非常不容易,而且事發時民眾也通常被警察行為搞得很生氣或不可思議,難以冷靜進行蒐證,也因此通常都是以不起訴處分結尾。這也是讓人更佩服詹老師的原因,因為她的冷靜沉著才能有今日的發展。
也正因為如此,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執勤的員警仗恃著沒人告得成、肆無忌憚,一點一滴破壞民眾對於警方的信任。而少數員警濫權違法行為,卻讓台灣民眾逐漸失去對警察的信心,這對於一個法治國家的發展絕非好事。
我非常肯定桃園地院今天做出這樣的判決。
法院也在最後強調葉姓警員身為執法人員,更應該奉公守法,避免對無辜之人施加強暴,卻反其道而行侵害詹老師的自由,已經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的信賴並損及警察形象
我們期待未來不要再有類似的事件發生,讓警察濫權侵害人民基本權的情形能改善,推動台灣民主法治更進一步。
(3) Facebook https://bit.ly/3X1LaK4

姜智逸律師/警察在路上設酒駕臨檢站,駕駛人可以拒絕嗎?駕駛人


詹姓音樂老師去年4月22日在中壢火車站商圈前往教室上課途中,被葉姓警員攔查引發爭執。(資料照、YouTube,本報合成)
音樂老師拒攔查被上銬送辦 監院糾正中壢分局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MR99Yd
2022/03/15 15:0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詹姓女子去年遭桃園市警員攔查案,監委林國明、陳景峻、蔡崇義調查後,認定中壢分局任由員警違反勤務紀律,自行劃定的「治安熱點」隨機盤查民眾,又未落實教育訓練,且要求現行犯在警詢時一律施用手銬、腳銬,違反比例原則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監察院通過糾正中壢分局,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促請警政署檢討改善
調查指出,教授樂器的詹女去年4月22日在中壢火車站商圈前往教室上課途中,被葉姓警員攔查,詹女不願配合而起爭執,並說「這樣真的很蠢!」被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務上銬移送偵辦,詹女也告葉員涉犯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罪。桃園地檢署去年10月偵查終結,雙方皆不起訴處分,詹女提起再議。
調查發現,葉員在欠缺合理懷疑狀況下,任意攔查詹女,且未踐行告知程序、漠視受臨檢人的異議,在雙方爭執時,不顧其違法執行職務在先,以詹女脫口「你真的很蠢」為由,依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加以逮捕,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不當侵害民眾自由權利。
3位監委指出,中壢分局為求查緝績效,任由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在該分局自行劃定的「治安熱點」隨機盤查民眾,又未落實教育訓練,導致少數員警僅憑個別主觀判斷執法,不當侵害人權。
3位監委說,案發後,該分局未釐清法律適用,針對缺失進行檢討,導致警察形象受損,且要求所屬於詢問現行犯時,一律施用手銬、腳銬,違反警職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的相關規定,並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詢問犯罪嫌疑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違失情節重大,故提案糾正中壢分局,並函請桃園市警局檢討未盡督導之責。
3位監委表示,警察執法理念應與時俱進,在追求績效及治安目的達成的同時,也重視程序完備及精緻執法。故函請警政署應督促各警察機關確實遵守臨檢要件、妥適使用戒具、避免在公眾得出入的辦公場所詢問犯嫌,及落實教育訓練,以兼顧人民自由、治安維護及員警執勤安全。
監察院(見圖)通過糾正中壢分局,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促請警政署檢討改善。(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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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智逸律師/警察在路上設酒駕臨檢站,駕駛人可以拒絕嗎?駕駛人姜智逸律師/警察在路上設酒駕臨檢站,駕駛人可以拒絕嗎?駕駛人

日前遭中壢分局警方盤查的詹姓音樂老師,25日上午回到當初被上銬法辦的興國派出所報案,準備對當事員警提告,並不排除對相關人等提出告訴。中壢分局回應指出,派出所依規定受理,全案移請桃園地檢署偵辦,分局全力配合地檢署調查。女老師當街被盤查重摔上銬 今持驗傷單到派出所提告 https://bit.ly/3sKV1EF
詹女日前從台中搭火車到中壢,準備前往教室教學時,巡邏員警認為她神色緊張,並表示沒看過她,請求出示證件。但詹女認為沒有必要告知,便脫口稱這一切「很蠢」,員警認定遭辱罵便以妨害公務之名將她以現行犯逮捕。詹女將過程寫在臉書抒發,引起社會輿論。
為維護自身權益,詹女25日以當天遭逮捕的打扮重回興國派出所,帶著驗傷單、盤查影片及友人提供的現場影片報案,準備對當事員警提告。詹女表示,因當事員警就在此服務,行政程序上很方便。
詹女強調並沒有辱罵員警,只是對於整件事感到蠢,若員警認為遭到汙辱,應提出證明,她也希望自己被摔倒的影片能夠被公布,證明自己被暴力對待,因自己的手機被奪,幸虧有朋友路到影片輾轉提供,否則將啞口無言。
「沒想到有這麼多反應。」詹女表示,臉書貼文得到很多迴響,沒想到有很多人都有同樣的經驗,她認為應該趁此機次把事情讓大家公開來討論,讓這件事情有進步、有變化,讓所有曾經受冤枉的人得到心情的舒張,她深刻感受到校市民無處伸張的痛苦,希望將過程化為正面力量,鼓勵大家勇敢站出來。她澄清對警察沒有偏見,只對當下個人不當行為有反應,她希望整個警界素質提升,違法盤查能停止,人民的面對違法盤查的知識可以提高。
對於詹女25日前往興國派出所報案,中壢分局回應指出,詹女士為維護本身的權益至興國派出所提告,派出所依規定受理,全案移請桃園地檢署偵辦,分局全力配合地檢署調查。女老師當街被盤查重摔上銬 今持驗傷單到派出所提告 https://bit.ly/3sKV1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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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一名詹姓女子,22日早上經過火車站,正要前往跳舞排練室,途中遭員警認為「行跡可疑」攔下盤查,詹女不知道什麼原因莫名被攔下,因此拒絕回答員警隱私問題,雙方爆發衝突,詹女被依妨害公務上手銬並帶回警局,當天剛好有民眾路過,從另一個視角拍下詹女被壓制在地、痛到尖叫的影片。
拒盤查遭警壓制上銬 路人視角影片曝光 女師痛到慘叫 - 社會 - 中時新聞網 https://bit.ly/3vmGa5h
一位民眾事發當天,剛好在馬路對面,從錄下的影片中,可以看到詹女遭員警大外割並重摔在地上,詹女因為疼痛發出尖叫聲,最後被戴上手銬,並帶回警局,詹女也在臉書指控,並公開自己「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
事件曝光後,掀起許多人關注,不少人留言表示也曾遇到員警濫權的狀況,而詹女25日也前往興國派出所,帶著驗傷單、盤查影片及友人提供的現場影片報案,準備對當事員警提告。詹女強調並沒有辱罵員警,只是對整件事感到蠢,若員警認為被汙辱,應提出證明,同時希望自己被摔倒的影片可以公布,證明自己被暴力對待,且當下自己手機被搶走,幸好有民眾錄到當時畫面。
詹女表示沒想到文章會引起迴響,很多人都有相同經驗,她認為應藉由自身遭遇,藉此公開討論,詹女澄清對警察沒有偏見,只對當下個人不當行為有反應,希望整個警界素質提升,違法盤查能停止,人民的面對違法盤查的知識可以提高。
女老師拒盤查控警執法過當 警反擊公布密錄器「她罵我蠢」引爭議
拒盤查遭警壓制上銬 路人視角影片曝光 女師痛到慘叫 - 社會 - 中時新聞網 https://bit.ly/3vmGa5h

女師路上走遭警上銬扣9小時 律師呂秋遠轟:很蠢是講你嗎? - 社會 - 中時新聞網

警察以「我沒看過你」作為臨檢盤查理由,遭到許多質疑,中壢分局臉書粉專近三日已遭網友輪番砲轟,網友紛紛質疑並嘲諷,「沒看過你就要查欸,中壢分局轄內派出所一個一線三就比警政署還大欸」、「原來警察可以任意盤查還不準人民錄影甚至惡意押人,真大的官威」、「我現在看到"中壢分局"四個字就很緊張」。
針對警察盤查理由,律師林智群透過臉書力戰質疑網友,他指出,警職法第4條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只要警察表明身分,告知事由,民眾就要接受盤查,至於警察告知的那個事由是不是很白爛,那是法院事後審查的問題,民眾並沒取得一個「當場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的權力。
另一方面,知名警察球評石明謹則認為,就詹女士的案例而言,員警縱使覺得對方「從沒看過」、「神情緊張」可以「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之嫌,但是卻沒有告知自己「懷疑對方犯罪」,只是說「能不能讓我看一下身分證」、「我是警察所以可以盤查」,顯然不符「應告知事由」的程序,此處不單是內容的構成要件具有疑慮,連形式要件都不符,我認為人民自然有權利拒絕之。警以「我沒看過妳」臨檢盤查上銬掀網路論戰 中壢分局粉專慘被灌爆 https://bit.ly/3sRA8b4


警察不是蠢,而是非常蠢
 風評:警察不是蠢,而是非常蠢 https://bit.ly/3xqqhfU
上個周末,理當是「人民保母」的警察發生兩件事,引發的爭議都不小,一是醉警與人爭執,黑衣人闖進派出所「意外」造成公務毀損,最後竟在分局門口上演握手言和的的戲碼;二是員警路邊盤查女老師未果,竟強行壓制女老師並上銬,致其失去自由九個小時;兩件事情節過異,但都嚴重影響警察形象,和執行公權力的權威。
警察拿黑衣人沒輒,却強行壓制單身女子?
對比兩件事,顯示警察對自己應於何時、何地、何種情境執行公務,肯定有極大誤會;第一,醉警為什麼當街與人叫囂衝突?其時是勤餘還是值勤?若是值勤豈能飲酒?若是勤餘,有什麼資格衝著路人甲乙兩丁…出言不遜?第二,法治社會足可與公民足夠的後盾發揮「路人正義」,遑論警察勤餘?但不論是警察或路人,「醉酒的正義」同樣一團爛泥,哪能分辨得出是非?第三,醉警大概還有一絲清醒,與人衝突後跑進派出所,沒想到衝突群眾衝進派出所,這意味「警察局」在這群年輕人眼裡,毫無「權威」可言,遑論嚇阻,事實上,南台灣(屏東)在這兩天也發生黑衣人包圍警局之事,警察局連警察都保護不了,如何保護一般百姓?
醉警與黑衣人衝突之事,是警察糊塗,因為醉警有錯在先,讓一整個警察局賠上聲譽和公權力,楊姓醉警與人衝突是行為不檢,他得自己負責;警察局放任(攔不住)黑衣人闖入打人還破壞公物,那是一整個警察局散漫,案發後竟能找出「恰巧停電,所以監視器沒開」的理由,迴避公開真相並據此懲處,甚至選擇在警局門口公開和解道歉,那就是蠢到連該演哪齣,都慌到沒底了。
第二件白日執勤的警察沒醉,却對單身女子採取霹靂手段,更難得到社會的理解和同情,警察對黑衣人沒輒,却對單身女子壓制在地,上手銬還加腳鐐,關進派出所就是九小時,釋放出來後,還能說風涼話,「你最好是沒犯罪啦,不爽去陳情啊!」這是警察執勤該講的話嗎?
照該名女老師的陳述,她是在前往上課途中被員警攔下,要求查驗身份,理由是「我沒看過你」,最誇張的老師拒絕臨查的對話過程中,該名員警像壞掉的錄音機,只能反覆說,「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僅憑這一點,就說明這名員警的警勤教育與訓練完全不合格,這名員警是為不是個案,警察臨檢臨查輒有爭議,大法官會議還為此做出解釋。
「我是警察」,不是漫無範圍盤查人民的依據
首先,警察的確有執行臨檢臨查的公權力,但不是身為警察就取得隨意盤查路人的資格。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臨查是有明確規範的,包括有事實足認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即將犯罪或已經犯罪,最寬鬆也是經常被員警用以為護身符的是第一款,「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如果被攔查者果然「中」了警察的合理懷疑,那是警察的本事,一旦誤為懷疑,那事情就未必能善了,否則不會官司打到大法官,換言之,女老師應該套用員警的風涼話回敬他,「最好我有犯罪啦,不然告你到底。」
其次,值得追問的是,警察為什麼會對行走在路上的單身女子「合理懷疑」?沒帶身份證既看不出來也不是理由,神情緊張是主觀認定詞,不要說動輒與員警衝突的黑衣人看到警察都難說沒有一絲絲緊張,遑論手無寸鐵的女老師;最重要的,這位老師並非行經在指定管制的路段,警察憑什麼攔人?就算有合理懷疑,警察在被拒絕盤查後,應該依照程序出示自己的證件,乃至說明盤查理由,「因為我是警察」絕對不是盤查依據;說一句「這樣做很蠢」,也不是老師的「犯罪事實」,因為老師並未指涉蠢的是這名員警,就算是,屬於描述事實也不構成犯罪。
隨意在路邊攔一女子已經莫名其妙,這名拒絕盤查的女子強行壓制就更莫名其妙。第一,女老師雖然拒絕盤查,但沒拒絕員尾隨,換言之,員警但凡有一點點護民之心,跟著女老師到舞蹈教室,自然知其身份,再蠢大概都不會腦袋發昏到把老師銬進警察局;第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即時強制」也是有明確規範的,從瘋狂醉酒暴行鬥毆意圖自殺到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均屬之,請問,這位女老師符合哪一項,值得員警對她上銬加鐐?更誇張的是,女老師在警察局沒有受到一點公平對待,這意味必須加強警勤教育的,不只下這名員警,而是一整個警察局。
中壢警分局說說法,是該名女老師行經的是「治安要點區」,如果此言屬實,那要確認所請的「治安要點區」公告了沒有?臨查臨檢都要設置明顯標誌,當天有設置嗎?如果只是一般管區巡邏,除了女老師,員警還盤查了誰?難不成當天只有那位女老師是非該區居民?或者管區員警都要有天生的人臉辨識能力,一眼就能分辨是不是「外人」,最重要的,「沒有見過你」絕對不是也不可以是「合理懷疑」的基礎,照這位員警的判斷能力,真讓他辦案豈不天下大亂?
最後,讓員警忿怒的,可能是這位女老師在盤查過程中,竟打開手機錄音錄影,這又足證警勤教育完全跟不上時代,因為這正是網路時代民眾維權的基本款,女老師因此有了為自己討回公道的證物,至於被黑衣人闖入的警察局,連監視器都能忘記打開,蠢字已不足以形容,而是紀律欠嚴明,連自己的權益都不能保護,談何保護人民?警政,該加把勁了,總不能蘇揆愈駡愈散盤吧。風評:警察不是蠢,而是非常蠢 https://bit.ly/3xqqhfU


詹姓女老師指控警方違法盤查(左),球評警察石明謹分析事發過程的最大關鍵。(翻攝自YouTube/石明謹臉書)
日前桃園中壢一名詹姓音樂老師在趕往上課地點途中,被警方以神情緊張為由攔下盤查,詹女認為警方盤查缺乏合理的理由,拒絕配合,雙方因而爆發衝突。此事件引發網路上各方不同意見的爭論,知名球評警察石明謹分析整個案發過程後認為,警方在執法的過程程序明顯不合法,並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條文指出:「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認為若警方盤查要件不足或形式不符,人民當然可以拒絕。
詹姓音樂老師不滿遭員警攔路盤查,在口角過程中罵出「很蠢」,遭警方聲稱是妨礙公務,強行上銬帶回。警方在此事處理過程被認為是否有執法過當的行為,而詹姓老師也不滿受辱,指控警方不當盤查,昨(25日)上午已前往該派出所對員警報案提告妨害自由、傷害。
【警爆不當盤查】趕上課竟被當「神情緊張」 石明謹分析曝警致命傷 https://bit.ly/3gE31Vz
警察何時可盤查身分? 《警職法》都有寫
石明謹在臉書po文根據員警的執勤影像分析,員警將詹女攔下後先是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但該員警的說法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中可以查證民眾身分的任何理由,在這樣的情況下,詹女若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在雙方發生口角後,詹女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則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石明謹認為,如果員警的行為不符合《警職法》,那員警的「查證身分」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石明謹強調,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分程序,所有步驟都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如果警方第一步都沒做就直接跳到後面,「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對於本次事件,警方的執法過程與民眾的行為是否有瑕疵也在網路上引發各界爭論,石明謹針對其中2點再度作出回應,其一是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石明謹指出,就詹女的案例來看,員警縱使覺得對方「從沒看過」「神情緊張」可以「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之嫌,但是員警在盤查時卻沒有告知自己「懷疑對方犯罪」,只是說「能不能讓我看一下身分證」「我是警察所以可以盤查」,顯然不符合「應告知事由」的程序,因此他認為此處不只是內容的構成要件具有疑慮,「連形式要件都不符,我認為人民自然有權利拒絕之。」
警專門靠「神情緊張」盤查破案? 他打臉:外行人
其次,有人主張警方因「神情緊張」而盤查偵破「很多案件」,石明謹直說,會這些認為的都是「完全不懂警察盤查的外行人」,他透露「事實上,百分之九十九因『神情緊張』而被盤查的人,後來都是沒有犯罪疑慮的,你只要問每天台北市警察局盤查人數,跟因盤查偵破案件件數就知道了」,石明謹表示,警方每次盤查數千人,才有一個犯罪嫌疑人,所謂「神情緊張」「態度匆忙」都只是發起盤查的一個「非合理懷疑」的理由而已,警方同時還必須要綜合許多不同要素材會構成合理懷疑。
石明謹坦言,「合理懷疑」的主觀認定很強烈,但對於真正的「警察職業經驗」,並不會因為「我沒看過你」「晚上穿短褲拖鞋」的理由就懷疑對方有犯罪,「如果有,那就是蠢。」
石明謹強調,警方當然可以用「我沒看過你」當成盤查理由,但當事人也可以拒絕出示證件,除非警方這時候再發現任何不正常的地方,構成「合理懷疑」的理由並告知對方,發動身分查證程序,這樣才會更穩當也更專業。他認為警方的盤查如果違反程序,哪天遇到懂法律且主張自己權利的人、不小心把事情鬧大了,那後續的責任就要自己扛起來,「你的盤查都是用賭的,賭錯了不就是得願賭服輸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爆不當盤查】趕上課竟被當「神情緊張」 石明謹分析曝警致命傷 https://bit.ly/3gE31Vz


執行公務你不可以拍-警察執法有「肖像權」嗎?員警以有「隱私權」、「肖像權」為由干涉。當警察執行公權力被拍時,大聲說我有肖像權,不是大聲就有用的!還得看看有沒有特殊理由,因為肖像權不能、也不應該成為迴避公民監督或社會參與的免死金牌!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車禍地點就在花蓮豐濱鄉台11線43公里,接近新社國小,6日下午4點多,58歲鍾姓駕駛,左轉時疑似沒注意,和藍色小貨車發生擦撞,雙方駕駛頭部都有撕裂傷,經警方酒測,鍾姓駕駛酒測值高達1.39。而且一查身份,竟然是派出所的副所長。
新店分局督察組長廖志仁:「本分局副所長休假期間,酒後駕車肇事,本分局深切檢討,對於該副所長的職務立即拔除,並調整職務服務。」轎車過彎擦撞貨車!身分一查 副所長酒駕 https://bit.ly/35i8ACQ


「停車猛灌酒」成躲酒測奧步?騎士酒測超標 法官竟判免罰
林姓男子日前遇警攔查,怎料他將機車停在人行道上後,竟拿出啤酒猛灌,因酒測值超標被罰9萬元,林男提出行政訴訟,強調是停車後才喝酒,台北地院因無從判斷騎車時酒測是否超標,判林男勝訴免罰「停車猛灌酒」成躲酒測奧步?騎士酒測超標 法官竟判免罰 http://bit.ly/2Reaz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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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猛灌酒」成躲酒測奧步?騎士酒測超標 法官竟判免罰
春節國道疏運 蘇貞昌:若有狀況20分鐘內排除春節國道疏運 蘇貞昌:若有狀況20分鐘內排除-新北市政府表示,除夕與大年初一兩天,全市路邊收費停車格暫停收費。(新北市政府提供)春節連續假期到來 新北市路邊停車收費調整
記者於慶璇/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日前遇警攔查,怎料他將機車停在人行道上後,竟拿出啤酒猛灌,因酒測值超標被罰9萬元,林男提出行政訴訟,強調是停車後才喝酒,台北地院因無從判斷騎車時酒測是否超標,判林男勝訴免罰。
酒駕、酒測、攔檢/翻攝畫面© 由 Sanlih E-television Co., LTD 提供 酒駕、酒測、攔檢/翻攝畫面
▲(酒測攔檢示意圖/資料照)
2019年5月5日清晨,林男因騎車右轉未打燈又騎上人行道,遭警方盯上攔查,他將車輛停放在北市南京東路2段1號前的人行道前,接著拿出啤酒猛灌,警方立即制止「你騎車你還喝酒」,並拿手林男手上啤酒罐,怎料他又從塑膠袋裡拿出第二罐,當著警員面前暢飲,但警員並未制止。
警方對其進行酒測,發現酒測值達0.2毫克,已經超標,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以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林男不服提出訴訟,堅稱停車後才喝酒,並未酒駕。
台北地院勘驗密錄器後,無法判定是否有酒後駕車情事,警員因舉發具有取締績效、獎勵金發給等誘因,立場並非全然中立,且證詞有瑕疵,須補強證據,因無其他證據佐證林男是否酒駕,酒測值失真,判裁罰有誤,應予撤銷。「停車猛灌酒」成躲酒測奧步?騎士酒測超標 法官竟判免罰 http://bit.ly/2Reaz4q


 警察臨檢/警方在公共場所可以要求民眾拿出身份證,或是詢問個人基本資料/如果你這個人看起來「即將犯罪、已經犯罪」或者是剛好行經警方指定的盤查路口時,警方就可以依法詢問你個人資料,或是要求你拿出身份證查驗。/主委跟我們一樣,都會被盤檢,而且沒有任何特權,而盤檢的警員,也不會受到處罰,認為是依法值勤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HY9cnG


拒酒測遭罰9萬吊照 法官:警任意攔查違法免罰
By Tvbs, news.tvbs.com.tw查看原始檔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今年3月傍晚駕車時多次在快車道無故煞車,員警見狀騎機車闖入快車道攔停要求酒測,張男子當場拒絕遭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張男事後提行政訟訴抗罰,法院認為警方無法證明張男駕車行為有危害性,任意攔查要求酒測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撤銷張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據《蘋果日報》報導,張男抗告指出,當時他開車載朋友行經前金區中華三路、五福三路口時,遭騎機車的員警衝入快車道攔停要求酒測,但自己當時並沒有超速或者闖紅燈等違規情形,因此拒絕受測,員警卻對他開罰9萬元,同時吊銷駕照並要求他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 
舉發的曹姓員警表示,當天巡邏是發現有一男一女在人行道上互相扶持走進車內,2人都有一點不穩,懷疑2人可能會酒後駕車,繞了一下再回頭發現張男駕車離開,還開進快車道出現不明原因不停踩剎車的情況,才會上前攔查要求酒測。
高市交通局也表示,經檢視舉發員警報告及採證影片,可見張男當時行駛在內側快車道時,一直無故踩剎車,員警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依法攔查要求張男酒測,張男拒絕即應受罰,執法並無不當。 
法官審理後發現,舉發員警在報告上稱,有看到張男坐上駕駛座並開車沿慢車道行駛,與在法院改口稱,只看到張男及友人站在副駕旁,前後說法不一致;且員警觀察只是主觀臆測,縱使張男頻踩剎車或沿慢車道行駛,都非蛇行或操控不穩,警方是在無依據的情況下任意攔停要求酒測,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張男本無義務接受酒測,判決罰單撤銷,可上訴。拒酒測遭罰9萬吊照 法官:警任意攔查違法免罰│TVBS新聞網 - https://goo.gl/nLBVQq


警方執法有據,應該在「清楚解釋理由」後盤查。而民眾若覺得要求不合理,也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項第一條,提出拒檢,若警方考量後仍決定繼續盤查,就須承擔事後被申訴越權的風險。

《警職法》第三項第一條指出,「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則相當主觀,有的人認為無故被盤查,就已經超出比例原則;有的人則願意配合盤查,但認為進一步的搜身或搜車不合理,無論如何,只要認為不合理,民眾都有權利可以提出主張「基於OO理由,我要拒檢!」只是胡亂拒檢,也可能被認定更有嫌疑,警方可再依法帶回警局「強制執行盤查」

 

而民眾也該清楚知道自己何時有「拒檢」的權利,但須認知到,這時警方可再合法依《警職法》第七條將有異議者帶回警局盤查,是否願意行使此項權力,端看民眾選擇;而遇到不合理的盤查理由或過程,也都可以填表提出申訴,讓員警作為接受審視

 


 

員警強迫駕駛人酒測 法官判:違法!

員警進行酒測,資料照片
2015年02月17日06:35

警察在路上設酒駕臨檢站,駕駛人可以拒絕嗎?從桃園這起判例來看,駕駛人是可以拒絕的!

今天出版的《聯合報》報導,去年姬姓男子開車行經楊梅區中興路,遇警方酒測攔檢,姬認為自己沒喝酒未理會,被警方以拒絕酒測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照。姬姓男子不服,打行政訴訟爭權益。法官根據人證與影帶等物證認定姬沒喝酒,所以認定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才能攔停、實施臨檢,所以,警方在沒有合理懷疑危險駕駛的情況下,強迫駕駛人接受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因此撤銷原處置,姬省下荷包,也毋須吊照。(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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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我進行酒測時,我可以拒絕嗎?

文 / 姜智逸律師【台灣法律網】

受公眾人物不良示範影響,有駕駛人會認為,既然酒駕處罰這麼重,當警察臨檢時候乾脆「耍盧」,拒絕酒測,硬是不配合警察,這樣就會沒事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本條規定賦予警察有強制的權力,因此請民眾還是積極配合,切勿心存僥倖!

除此之外,拒絕酒測還有罰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果駕駛人因此造成車禍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當然,如果您在警察進行酒測臨檢時表現太「盧」,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也就是常見的「襲警」),這是屬於「妨害公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襲警導致警察受傷,也同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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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我進行酒測時,我可以拒絕嗎?
受公眾人物不良示範影響,有駕駛人會認為,既然酒駕處罰這麼重,當警察臨檢時候乾脆「耍盧」,拒絕酒測,硬是不配合警察,這樣就會沒事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受公眾人物不良示範影響,有駕駛人會認為,既然酒駕處罰這麼重,當警察臨檢時候乾脆「耍盧」,拒絕酒測,硬是不配合警察,這樣就會沒事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本條規定賦予警察有強制的權力,因此請民眾還是積極配合,切勿心存僥倖!

除此之外,拒絕酒測還有罰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果駕駛人因此造成車禍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當然,如果您在警察進行酒測臨檢時表現太「盧」,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也就是常見的「襲警」),這是屬於「妨害公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襲警導致警察受傷,也同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發表於 2006/04/09 01: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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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要求警方不能隨機無理由的全面臨檢,警方常見以臨檢之名全面掃色情、酒測、路檢,在大法官解釋後,欠缺客觀合理情況的臨檢,民眾或業者可以向警方說「不」。只要行得正,走得穩,管他是半夜三更或白晝,警察都無權任意叫證件拿出來!

大批警察衝入酒店KTV、PUB,要求所有服務生和酒客都拿出證件來一一檢查,這是近來警方掃黃執行臨檢常見的鏡頭。

依照大法官解釋,警方這種定一個專案名稱,一夜隨意愛臨檢誰就臨檢誰的做法,並不妥適。

依大法官解釋的精神,警方臨檢的公共場所,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情形。警方可以依照具體線報或長期的分析資料,作為針對特定場所「攻堅」的依據,但不能撒網撈魚、霰槍打鳥,到處臨檢,撈到多少算多少。

「叩叩叩,警察臨檢,請開門。」投宿汽車旅館的阿國,在睡夢中聽到警察敲門臨檢,百般不願,但又怕吃上妨害公務官司或警方破門而入,只好乖乖開門受檢。其實,依大法官解釋,警察必須接獲阿國在飯店為非作歹的「具體嫌疑」,或查知阿國涉嫌不法,才可以要求強制臨檢,否則,阿國可以拒絕,一旦被強行臨檢,也可以要求警方開具臨檢書,作為日後打官司的依據。

姜智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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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因工作關係,經常必須夜歸,每次夜歸最討厭碰到警方在路邊擺路障攔檢,有時一趟歸途還被攔檢幾次。今天也是一樣,好端端的開車,未超速,車行穩定,也沒違規,竟然也被警察的指揮棒一揮,要求靠邊停車受檢,警察還要他呼一口氣,問他「有沒有喝酒」。工作了一天,筋疲力竭的小王,急著回家洗澡睡覺,自然對警察的攔檢酒測很不爽,但擔心惹事,只好無奈接受。

其實,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如果小王開車沒有蛇行不穩,外觀上不足以判斷小王「可能酒後駕車」,或小王的車牌有問題,警察不能要求小王停車受檢的。就算停車,小王也可以拒絕接受進一步盤查,這是大法官五三五號解釋的精神。

先生對不起,警察臨檢,請你把證件拿出來,麻煩你把後車廂打開」,當警察設立臨檢站,隨機要求路經駕駛拿出證件時,駕駛原則上可以拒絕,並提出異議;要求打開車廂檢查,更是已進入刑事搜索的範圍,警察根本無權如此做,除非有人報案檢舉該輛車有問題,或車上有血跡等可疑。

由於警察臨檢長久以來習慣便宜行事,像五三五號解釋的聲請人李榮富案例,就被臨檢得很冤枉。他一個人於夜間在住家附近散步閒逛,也沒招誰惹誰,結果被執行路檢勤務的警察叫去盤查,因而衝突吃上辱罵執勤警察的官司。相信在大法官五三五號解釋後,這種冤枉與衝突會減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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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我進行酒測時,我可以拒絕嗎?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受公眾人物不良示範影響,有駕駛人會認為,既然酒駕處罰這麼重,當警察臨檢時候乾脆「耍盧」,拒絕酒測,硬是不配合警察,這樣就會沒事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本條規定賦予警察有強制的權力,因此請民眾還是積極配合,切勿心存僥倖!
 
除此之外,拒絕酒測還有罰鍰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果駕駛人因此造成車禍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當然,如果您在警察進行酒測臨檢時表現太「盧」,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也就是常見的「襲警」),這是屬於「妨害公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襲警導致警察受傷,也同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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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酒測判違法惹議 挺警網友:法官已讓防線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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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7 13:07
〔本報訊〕警方路口臨檢酒測,駕駛人若沒喝酒可否拒絕酒測?桃園一起判決出現「判警違法」的罕例,結果形同打臉警察。新聞一出,外界議論警界更譁然,臉書社群「靠北警察」更有網友貼文駁斥:「法官阿,你正在讓這道防線崩壞,你看到了嗎?」
警方路口臨檢酒測,駕駛人若沒喝酒可否拒絕酒測?桃園一起判決出現「判警違法」的罕例。(警方提供資料照)
臉書社群「靠北警察」有網友貼文,表示不認同法官判決。(圖擷取自網路)
如果真的沒喝酒,想要拒絕酒測,可以嗎?答案是肯定的。桃園日前一名姬姓男子遇警方酒測攔檢,姬男認為自己沒喝酒未理會,被警方以拒絕酒測開罰,但姬男打行政訴訟後,法官卻認定姬男沒喝酒,並認為警方只能在已發生危害或出現危險駕駛才能攔測,因此以「目的正當不能證明手段合法」為由,判警違權。罕見判決也令桃園市警局決定提出上訴。
過去官方「既然沒違法何懼臨檢與盤查」的想法,被法官打槍,新聞一出引起輿論,有人挺警察,認為如此一來,警方根本難以執法,但也有人認同警察該注意程序正義。
臉書「靠北警察」便出現一篇網友貼文,「我們不求法官有多高深多難懂的判決,只希望能夠跟我們站在法律的第一線」,文章稱,法官不該專研於法當個法匠,不該出現保護少部分人的專屬自由心證。
「讓我們為桃園警方這次的上訴加油。闖臨檢站,過臨檢點而不停,就是冒著很大的危險。」、「當駕駛人缺乏能力判斷停車的位置,而且還拒絕酒測,基本上公權力就已經遭到挑戰了。」文章作者支持桃園警方上訴,認為法官這次判決形同讓保護大眾的法律防線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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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測罰鍰了事嗎?
吳景欽
酒駕新法實施,警察亦因此嚴厲取締,以來防止酒駕肇事的一再發生,但在強力執法後,駕駛者拒絕酒測,並想以行政罰來規避刑罰的案件量卻增加,致引發是否在鑽法律漏洞的爭議。只是須思考的是,拒絕酒測,真的僅能以罰鍰了事嗎?
根據新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立法者將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直接明訂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這樣的硬性規定,雖可避免司法的差別性對待,但如此的低門檻,不僅造成刑罰的無限擴張,亦將使司法負擔更為沉重。
而在刑度部分,此次修法亦將拘役及單科罰金的規定加以刪除,此也象徵,一旦被以酒醉駕車罪起訴,至少要被處以兩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只是在酒精濃度標準降低下,為抒解刑事司法的負擔,此等案件以緩起訴或緩刑為終結者,恐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尤其若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仍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原本刪除拘役與罰金刑,以期達成嚇阻的效果,必也因此打折扣。
而此次修法所產生的另一效應,即是規避刑罰的疑義,因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惟有在酒駕肇事的場合,駕駛者拒絕酒測,才得將之移送至醫療處所為強制採取血液或體液樣本,以為酒精濃度之檢測。若僅是單純酒駕,依同條例第4項,若拒絕酒測,則只能直接處以九萬元的行政罰鍰,而無法強制抽血為檢測。依此而論,駕駛者若對金錢不在乎,即會選擇拒絕酒測來規避刑事處罰,致形成一種不公平。只是在未修法前,對於如此的漏洞,到底該如何填補,卻也是個疑問。
依據此次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若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仍以酒醉駕車罪論處。而此法條中的「其他情事」,自不以酒測值為判斷基準,而是須由執法者依客觀情狀,來判斷是否有達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所以,當駕駛者拒絕酒測時,警察實不應立即為行政罰鍰,而應對其為走直線、畫同心圓等生理平衡測試,若未能過關,即屬於不能安全駕駛,自仍有刑罰的適用。
只是駕駛者若能通過測試,並不代表酒精濃度未超標,若僅處以罰鍰,實讓人有可乘之機。則為了避免僥倖心理的產生,主管機關或能解釋認為,執法警察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後段,將駕駛者以現行犯逮捕後,基於調查證據的必要,而對其為強制採取尿液或吐氣等的處分。只是這樣的法條解釋與適用,不僅有些勉強,更有超越立法權之嫌。
由此次酒駕修法所造成的規避問題,正突顯出,我國對於酒駕對策,只強調加重刑罰,卻忽視相關配套的立法思維。未來若再為修法,肯定得引以為戒,以免重踏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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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拒酒測今起強制採血
2013年06月18日
【綜合報導】酒駕問題嚴重,外界質疑《刑法》一百八十五條有「漏洞」,讓拒酒測民眾罰錢了事。不過,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昨緊急召集相關部會開會,確認現行各項法規沒有缺失,但警察執行有漏洞,所以警政署今將通令全國警察機關,未來民眾拒絕酒測,除立即裁罰九萬元、吊銷駕照三年外,民眾若出現步行搖晃等酒後「犯罪痕跡」,警方可依法將可疑犯罪人,視為準現行犯逮捕。

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

警:件數一多怎傳送
警政署表示, 民眾被帶回派出所後,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要求民眾進行呼氣酒測,若民眾仍拒絕,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建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帶民眾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後,移送地檢署。
但基層警員昨聞訊質疑,「這樣一來,不就隨時都要有檢察官願意核發強制採證書?」並指酒測勤務一般編排深夜時段,有時是派出所主辦,有時是全台北市主辦,「動員警力一多,若遇到拒測件數多的時候,檢察官怎麼核發、傳送?」
基層檢察官指出,抽血是牽涉人身的強制處分,一定要有個案事實,報請檢察官許可,否則酒駕嫌犯只憑臉紅、酒氣,拒絕酒測一律強制抽血,若驗出低於刑罰的行政罰、甚至連行政罰鍰都構不成的酒測值,「引發侵害人權疑慮,後果誰負責?」

若免送檢方恐侵人權
不過交通部、內政部仍希望研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察可強制酒測,不須報請檢察官,才能將拒絕酒測者送醫療機構抽血鑑定。但朝野黨團對此態度保留。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潘孟安認為,如警察有強制權,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恐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賴士葆說,是執行面的問題,不需要再修法,「警察不該給他(駕駛人)逃避,要怎麼辦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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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甲為國內A銀行經理,平日拉攏銀行存款業務不遺餘力,常常應酬,因此練就一身好酒量,常常幾杯高梁酒下肚,也能談笑自如,開車行走一切正常,完全看不出有何異狀。
民國(下同)102年6月15日晚間九時許,王甲依舊酒足飯飽的駕駛心愛的BMW,行經台北市中山北路七段正準備回家時,竟遭警方攔住進行路邊酒測臨檢。王甲心頭一驚,想起曾有人指導可以「拒絕酒測」僅有罰單而無刑責的作法。王甲因此如法炮製,對警員嚴正表明「拒絕酒測」,然而警方表示仍須依法進行強制抽血檢測,最後抽血檢測王甲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9%,警方因此將王甲移送法辦。
王甲遭移送法辦後,心中一直存疑,問:(一)警方對於拒絕酒測者,得否逕送醫療單位強制驗血?(二)關於《刑法》及相關法規,對於酒精濃度的認定及裁罰標準究竟何在?
《解析》
一、警方對於拒絕酒測者,得否逕送醫療單位強制驗血?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同法第205-1條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二)有鑑於102年6月酒駕新法上路前,有超過一成以上的民眾對於警方進行酒測,寧可罰新台幣(下同)9萬元來「拒絕酒測」,避免酒測值超過標準而遭移送法辦,形成「破財消災」的怪異現象。行政院特別於102年6月17日行政院舉行緊急會議,達成「破財不能消災,拒絕酒測刑責照究」的共識,現階段若民眾拒酒測,員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205-1條規定,將拒絕酒測之人「逮捕」並「強制進行酒測」;如仍拒絕,可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後,逕送醫療或檢驗機構採集血液鑑定,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三)另外,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僅針對飲酒肇事者「拒絕」或「昏迷」無法進行酒測時,才能強制以「抽血」或「其他方式進行鑑定」,上開行政院會議對於此一規定亦持否定看法,認為只要拒絕酒測,警方就可強制抽血鑑定,毋庸等到飲酒者「肇事」後才能進行。因此,上開行政院會議決議由交通部提案修法,要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肇事」兩字刪除,藉此強化對於酒駕者的制裁。
(四)準此,針對本案王甲的質疑,警方對於拒絕酒測者,得否逕送醫療單位強制驗血?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因此所有飲酒者切莫再心存僥倖而以身試法。
二、關於《刑法》及相關法規,對於酒精濃度之認定及裁罰標準何在?
(一)依102 年 06 月 11 日 新修正《刑法》第 185-3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將酒精濃度的標準予以明定。
(二)本案中,由於我國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刑法》第185-3條規定,明文規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乃明確將「不能安全駕駛罪」定性為「抽象危險犯」;換言之,司法機關未來僅以酒精濃度做為「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而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也不再以「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為標準,藉此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至於飲酒駕車者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唯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有構成本罪之可能。
(三)另外,針對處罰的刑度,也從修正前《刑法》第185-3條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處罰標準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藉此嚇阻酒駕違規行為。
(四)以本案王甲為例,王甲飲酒後酒精濃度為為0.09%,在102年6月11日之前酒測值,因為尚未超過0.11%,故未符合警方依《刑法》移送法辦的標準;但在102年6月11日《刑法》第185-3條修正後,王甲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0.05%,警察即須將王甲移送法辦。另外,內政部警政署也再三表示:未來將持續嚴格取締酒駕行為,展現執法決心,請所有汽、機車駕駛人遵守法令,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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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通規則處罰條例規定:
民眾遇警方依法執行交通稽查與酒測勤務時,請配合出示證件與接受酒測,拒不出示證件與拒絕接受酒測時,警方告知民眾權利義務關係後,針對拒測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03項舉發外(拒測罰鍰新台幣六萬元,駕照吊銷,車輛當場移置保管),若民眾態度惡劣,不聽執勤員警制止或拒絕接受稽查逃逸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01項舉發(處新台幣3000元至6000元罰鍰)或民眾不服從執勤員警交通指揮、稽查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02項01款舉發(處新台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而民眾拒不出示證件,情形惡劣者,對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簿時陳述或拒絕陳述者,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01項02款帶回派出所協助查明身分(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2000以下罰鍰);若民眾干擾警方執法,情節嚴重者,警方依法蒐證後,另可依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或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法辦。

另規定,酒後駕車經酒測值達標準值0.25gml以上,將依第35條予以舉發違規,而酒測值達0.55mgl以上,除依法舉發違規外,另須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另隨酒測濃度偏高,裁罰標準也將加重。

案例 :吳宗憲酒駕

根據執法程序,認定「拒絕酒測」的標準包括,受測者承認喝酒,而且直接表明不願意接受酒測,執法員警會立即對受測者進行15分鐘的錄音、錄影,而後開一張台幣6萬元的拒絕酒測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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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智逸律師/警察在路上設酒駕臨檢站,駕駛人可以拒絕嗎?駕駛人  

姜智逸律師

姜智逸 律師 簡介

經歷:姜律師電子報發行人、財團法人台灣賽車會常務監事、前法務部線上遊戲衍生犯罪預防宣導網駐站律師

著作:「汽車事故.保險.理賠.維修.訴訟處理」作者、「幸福,有辦法-疼愛女人法律書」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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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台灣賽車會常務監事
   前法務部線上遊戲衍生犯罪預防宣導網駐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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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接受「NEWS金探號」節目分析車禍保險法律問題,主持人:王軍凱、朱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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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受邀擔任元智大學線上遊戲衍生犯罪演講活動
發表於 2015/02/11 12: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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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執法有據,應該在「清楚解釋理由」後盤查。而民眾若覺得要求不合理,也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項第一條,提出拒檢,若警方考量後仍決定繼續盤查,就須承擔事後被申訴越權的風險。

《警職法》第三項第一條指出,「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則相當主觀,有的人認為無故被盤查,就已經超出比例原則;有的人則願意配合盤查,但認為進一步的搜身或搜車不合理,無論如何,只要認為不合理,民眾都有權利可以提出主張「基於OO理由,我要拒檢!」只是胡亂拒檢,也可能被認定更有嫌疑,警方可再依法帶回警局「強制執行盤查」

而民眾也該清楚知道自己何時有「拒檢」的權利,但須認知到,這時警方可再合法依《警職法》第七條將有異議者帶回警局盤查,是否願意行使此項權力,端看民眾選擇;而遇到不合理的盤查理由或過程,也都可以填表提出申訴,讓員警作為接受審視


空軍同袍把老婆!綠帽夫「我們都要發洩」睡他妻…大搞四角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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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同袍把老婆!綠帽夫怒睡他妻…大搞四角戀。(示意圖/《犀利人妻》劇照)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周姓男子與葉姓妻子同為空軍現役軍人,結婚14年育有1女,在同一營區工作,他先外遇被抓,沒想到去年竟發現妻子與許姓同袍曖昧傳LINE,對方瘋狂追求「你一天沒抱抱我親親我,我就睡不好」,就找上許男的洪姓妻子大搞4角戀,並提請離婚。一審判離婚,妻子上訴,高等法院認為丈夫責任較大,因此駁回判決。
台南高院判決書指出,周姓夫妻2003年結婚,育有1女,任事於同一營區,他去年發現妻子手機LINE內容中,竟與同辦公室的許姓男子曖昧,所取得言語上情感表示26次、留守期間暗夜於天台或網球場肢體行動13次、欺騙雙方配偶至營外過夜1次,對方不斷示愛「在乎得忘了要節制,好愛妳喔,好想抱著妳、吻你」、「你一天沒抱抱我親親我,我就睡不好唷」氣得提請離婚。
一審原判決2人離婚,未成年女兒監護權交由妻子,但葉女不服上訴,辯稱婚後丈夫先外遇被抓到,簽署承諾書又違反,上交友網站「愛情公寓」配對,花心惡習不改,導致雙方失和。去年許姓同袍展開熱烈追求,她僅是婉拒,沒有任何越矩,痛批丈夫反而因此惱羞,找上同袍妻子發生另一段婚外情,依據LINE內容足以證明已發生多次性關係,丈夫犯錯責任大於她,希望撤銷原判。
▲空軍夫妻四角戀判離婚,台南高分院駁回。(圖/資料照)
葉女提出LINE對話紀錄,丈夫和洪女(許男妻子)提到「他是妳老公,可是他們錯在先才引起我們認識,他們沒在一起那我也不會去認識妳喜歡妳。」甚至大呼「豁出去了啦」、「妳的唇很軟嫩」、「昨天妳不是頭麻?」洪女也回說「全身都被你摸光了」、「我們都要發洩」、「你昨天這樣…我很想做」、「別勾起我的慾望」、「太久沒做~~身體也會抗議。」
法官認為,雙方同為職業軍人,對忠誠義務應有高於一般人的認識與要求,但2人都有錯,為遵婚姻忠誠義務,傷害彼此,婚姻顯已出現重大破綻,但丈夫多次出軌,責任較重,不應向責任較輕的妻子請求離婚。葉女積極尋求關係回復,丈夫卻外遇不斷,造成她生活承受壓力導致精神出軌,因此駁回一審判決。


基隆一名43歲的陳姓男子,積欠1.8萬元交通違規罰鍰,因遲遲未繳納,去年底慘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名下唯一房產,為位在於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的3層樓透天厝,市價約250萬元,但今年1月卻被以135萬元賤價賣出,還要求4月底搬走,否則將會強制處分,距離現在不到1個月時間,令陳男氣得痛批:「政府這個強盜」、「逼我帶全家人去死!」
積欠1.8萬罰單!3樓透天厝慘被賤拍 宜蘭分署曝理由 https://bit.ly/2V6m7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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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分署執行官柯玉倫解釋原因。(圖/翻攝畫面)
對此,宜蘭分署強調,一切符合法定程序,表示本案至今已4年多時間,曾以2次平信、11次雙掛號,多次通知陳男繳納、到場報告財產狀況及限期履行,歷次通知公函俱合法送達,其中有3次公文由陳男母親簽收,但他始終未出面處理,也未與本案承辦人聯繫,因多次扣押義務人存款無著,2次詢問移送機關,確定要申請執行義務人名下不動產。
扣押執行前,宜蘭分署曾再度發文請陳男繳納罰鍰,否則將執行其名下不動產,但陳男仍未出面處理,最後才依法執行,於2019年8月26日展開第一次拍賣,因無人應買,依次減價拍賣,直到今年1月6日第四次拍賣,以135萬5400元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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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官表示,陳男母親曾替兒子簽收3次。(圖/翻攝畫面)
陳男供稱,透天厝是祖父留下來的起家厝,家裡還有7旬老母親,以及就讀高中的一雙兒女,全家僅靠他到工地做粗工維生,不過因他名下有房產,無法申請低收或中低收補助,只能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單親扶助金3800元,但因他長期人在外地工作,直到今年1月返家時,才驚覺房產遭法拍,就因2016年的4張超速、闖紅燈罰單未繳,而老母親又識字不多,也未告訴他有掛號信,令他感到相當氣憤,質疑執法不符比例原則。
宜蘭分署提醒,民眾收到各分署繳納通知書,若無法判斷真偽,擔心遭詐騙,可利用網路、查號台查詢各分署電話求證,切莫置之不理,或自行認定是詐騙集團所為,就不予繳納,以免日後被強制扣押、查封、拍賣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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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分署查封陳男名下房產,以135萬元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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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警局出奇招 臉書貼文拍賣酒駕吊扣車
竹市警局出奇招 臉書貼文拍賣酒駕吊扣車 https://bit.ly/3f1YESq
邱立雅/竹市報導
2022年1月8日 週六 上午4:10·2 分鐘 (閱讀時間)
新竹市警局公告拍賣去年因酒駕遭吊扣的68輛汽機車,33輛已拍出,不過警方提醒,買回的吊扣車無法再掛牌,不能上路,多半是二手車行買回拆卸零件組裝之用。鑑於近日酒駕多,市警局特別於粉絲專頁設計貼文,以酒駕吊扣車輛的角度擬人化,讓許多網友不禁想把這些被「棄養」的車輛買回家。 
新竹市警局去年舉辦了7次查扣車輛拍賣,其中因為酒駕事件吊扣並拍賣的汽車共有9輛,其中5輛已拍賣、4輛未拍出。機車則有59輛,其中28輛拍出、31輛未拍出。 
警方解釋,一般酒測值0.15至0.24毫克會馬上扣車,民眾只要即時繳納罰鍰就可把車輛領回,但仍有部分民眾不願繳納罰鍰,遭吊扣的車輛就會放置在拖吊場,要求民眾30天內繳納後限期3個月內領回,若不繳錢就交給行政執行處執行催繳,車輛則交由市警局拍賣。 
吊扣的車輛中,也有不少名車如藍寶堅尼、BMW的蹤影,警方表示,大部分豪車車主很快就將愛車帶回,但也曾出現豪車放到拍賣窘境,分析民眾不願領回車輛的原因主要為罰鍰金額較高,機車為1萬5000元到9萬,汽車為3到12萬,加上車輛若已老舊,就更不可能贖回。 
至於車輛拍賣的價格則不定,警方解釋,若車況好出價高,汽車1輛最多1萬元、機車則1000元左右,前來競標的多半為二手車行業者,由於購回的車輛不得掛牌使用,已屬廢鐵,一般多拆卸零件再利用。 
拍賣的所得將價款扣除車主違規應繳納的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於法院,但警方表示通常難有剩餘。竹市警局出奇招 臉書貼文拍賣酒駕吊扣車 https://bit.ly/3f1YE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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