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偷吃判賠正宮460萬元創下紀錄,律師李怡貞盛讚判的很棒很好。(圖/女人大律師李怡貞臉書)名醫偷吃生子判賠460萬破紀錄 女律師讚法官:真的好棒 https://bit.ly/3o5l4r1
腦神經外科名醫杜永光偷吃小他40多歲的女業務員,還生一女,杜妻怒告2人求償10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判杜永光與小三連帶賠償460萬,創下損害配偶權賠償金最高紀錄。對此,律師李怡貞盛讚「法官真的好棒」,460萬判的很棒很好,甚至從請求比例來看還偏少了;她曾有當事人請求100萬,法官就判賠100萬,達到百分之百全額賠。
李怡貞在臉書發文指出,除了名醫案,近期同個法院還有另一個案子,請求80萬、判賠45萬,雖然從金額來看,差了將近10倍多,其實如果從請求比例來看,判賠45萬的請求比例還高於判賠460萬的請求比例。
不過,「但是誰敢擔保你會不會請求1000萬,但是法官還是依照目前的實務判給妳30-50萬呢?不同法官對於這種案件還是有不同法官的各種心證吶!畢竟法律沒有規定原告請求那麼高金額我就要照比例判這麼高給你啊」。
因此李怡貞盛讚「真的覺得這個460萬的判決判的很棒很好,甚至依照比例相較之下來看還偏少了,法官真的好棒」。
李怡貞指出,通姦除罪了以後,現在的風氣真的好像當小三一直在囂張,可以理直氣壯的繼續秀身材、秀身家、秀所有從別人老公身上搶來的所有本不屬於自己的美好,不道歉不避諱不躲藏地繼續在社會上走跳,甚至各種明示暗示方法威脅正宮。
她表示當初通姦除罪化,就大聲疾呼希望民事法院在實務運作判決能把賠償金提高,「這個460萬真的是一個美好的進展,希望460萬這個案子未來上訴到二審不要被減低」。她說曾有當事人請求100萬法官判全賠100萬,她和當事人都嚇到,但到二審小三哭窮說有癌症說自己是小員工,金額就被減了。
網友也回應:「看到那個判賠460萬的的超解氣的!」、「460就解氣了嗎?我還是覺得通姦罪被抓去關才好。要不要提告其實重點在外遇者和小三的態度,囂張、嗆聲、不避諱、甚至大搖大擺的繼續出現在對方的生活...都是讓被外遇者決定提告的原因吧」、「當通姦罪除去時,前夫就大言不慚的說,妳去告啊,不就是賠30萬嗎,我替她出,公然離家出走」。名醫偷吃生子判賠460萬破紀錄 女律師讚法官:真的好棒 https://bit.ly/3o5l4r1

2021-11-30_220135


破壞戴男與楊女間夫妻信任、共同生活圓滿及幸福,依法請求賠償損害有理。審酌兩造身分、社會地位、教育程度 、經濟情況,戴男身價數億元以上,年收入數千萬,郭男碩士畢業,無業,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等總價值不到500萬,賠償金以30萬為適當 https://is.gd/f1j7h6


婚外情。2人從在2011年起到2017年間,平均每3天就會發生一次性關係,短短6年間,2人就發生944次的性關係,2017年遭到檢方起訴,但因通姦除罪化,桃園地院日前宣判2人無罪。這樣的結果讓正宮感到傻眼,正宮只好再對徐女提起民事賠償,檢方也提起上訴-相姦罪之刑罰已廢止,因此不需經過辯論,就可宣判徐女無罪。司法院大法官於2020年5月29日,在憲法法庭上表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https://is.gd/bsxTjM


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司法院15名大法官2020/5/29日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宣示釋自第791號解釋,結果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以刑法限制、規範違憲。意即通姦罪應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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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針對通姦罪,宣告違憲。(圖/記者楊佩琪攝)
全台一共19位法官、6位民眾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爭點則為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的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等於只罰小三。
林孟皇等法官主張,單獨懲罰小三或小王的刑事訴訟法有違憲疑慮,夫妻感情有第三者的「家務事」,需要刑法禁止?且通姦罪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合憲性的檢視,其手段及目的性也沒有關聯性。況且並無助於維繫婚姻與家庭制度,也不會比民事賠償、離婚等更有嚇阻效果。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以民調數據顯示,有8成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即便要廢除通姦罪也需由立法機關修法。且18年前,大法官便已做出通姦罪合憲的解釋,沒有必要另行變更或補充。
司法院刑事廳則認為,自2000年至2019年,通姦罪、相姦罪於一審有罪的比例女多於男,存在性別因素影響,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所生的不平等,源自於性別。
快訊/15名大法官宣示「通姦罪違憲」 通姦除罪 https://bit.ly/2M8thHg


大法官會議就「通姦除罪化」釋憲,展開言詞辯論
苦苓:關於通姦除罪化的另一面看法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2xyXWcW
大法官會議31日就「通姦除罪化」展開言詞辯論;圖為婦女新知等團體日前到司法院遞交通姦除罪釋憲案意見書。資料照片
苦苓/自由作家
今天是3月31日,2020年,大家照例會關心疫情報告,卻可能忽略了跟你我關係更重大的一件事:今天是大法官會議就「通姦除罪化」展開言詞辯論的日子。
通姦罪應不應該繼續列入《刑法》?就法論法,當然不應該!就像政府不應該介入私人債務,所以欠錢不還只能用《民法》規範,而不應該把欠錢的人抓去關是一樣的道理。你們夫妻是否相愛、是否彼此忠貞,關政府什麼事呢?婚姻登記是歸《民法》管的沒錯吧!那為什麼違背婚姻就要《刑法》來管?
也不用多說什麼世界上有多少國家已經沒有《刑法》通姦罪,重點在於有通姦罪的我國,配偶外遇的比例有比較低嗎?把違背婚姻的配偶訴諸《刑法》之後,對方就受到應得的懲罰了嗎(大多數只是緩刑或易科罰金而已)?破裂的婚姻就因此被挽救了嗎?受到「傷害」的一方就能夠得到補償(除了把第三者送上法庭)了嗎?其實都沒有。
說到這裡,讀者諸君一定以為我是雙手贊成「通姦除罪化」的了,可能也有不同意見的人就要準備拿我的「前科」來攻擊我──尼瑪幫幫忙!我早就離婚,也付出了天價的和解金額,現在享有美滿的第二段婚姻,我現在說這些話絕對不是為了自己「脫罪」,而是在「講情」:
將心比心,要將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實「通姦」的罪名有多不容易:要請徵信社、要裝追蹤器、要偷查他的手機和電腦、要再三確認他們的幽會地點之後,拜託管區警察(執法者)、鄰里長(公正人士)到場,再請來鎖匠(開門者)和徵信社人士(全程錄影、蒐集證據)幫忙,抓準時機眾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床、人贓俱獲……還得注意自己不要違法,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床單、衛生紙等等不堪的證物),再重金聘請律師法庭攻防,還要祈禱不遇上會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恐龍法官,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
為什麼要搞得這麼累、這麼難堪、這麼不留情面?還不是因為女性在婚姻中缺乏保障、在離開婚姻時更沒有保障,家庭經濟大權往往主導在男性手中,即使順利分手也未必能分得到一半財產,甚至對方明明亂搞卻不肯分手你又能奈他何?而且因為經濟弱勢、往往得不到子女監護權,就算得到了對方也不肯幫忙撫養。
大家口口聲聲不愛了可以分手,卻忘了我們的法律必須要「兩願離婚」、「過失離婚」,根本不由得你一廂情願。大家又異口同聲說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卻沒發現在我們的法律中是不一定拿得到贍養費,而且不像某些歐美國家可以強制執行的。
如果要求結束這樣不忠貞的婚姻如此困難,如果結束了這樣的婚姻自己反而落得人財兩失,那麼最後的手段只有用力捉姦,用通姦罪來「以刑逼民」、換取更多的賠償跟保障。請問對於大多數居於弱勢的女性來說,除了這個「下策」之外還有什麼辦法?
所以我要在這裡大聲疾呼:反對「通姦除罪化」! ──除非先做到「通姦民事賠償化」:只要有相當程度可信的間接證據,不需要捉姦在床、不需要DNA現場,法官就可以判決過失的一方給予對方高額賠償,對方如果要求離婚也要給予適當財產分配及基本生活所需,子女監護權也以無過失的一方為優先、並要求對方協助撫養……凡此種種,都可以讓婚姻弱勢中的婦女有了依靠保障、不再擔驚受怕、也有機會從不幸婚姻的泥沼中拔足而出,甚至尋找生命的第二個春天。
這樣一來,誰還需要《刑法》的通姦罪?這樣一來,誰還需要勞神傷財的去捉姦?這樣一來,我們才稱得上一個法律與人情兼備的文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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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靖娟 - Google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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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正安 - Google 搜尋

2020-01-02 13:29:2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時常上談話節目的29歲耳鼻喉科美女醫師施靖娟,驚爆與大她12歲、已婚的「隆鼻達人」顏正安醫師床戰19次並懷孕墮胎,遭顏妻提起民刑事告訴,刑責部份,施女一審被依通姦罪判刑4月;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曾傳喚顏男作證,他當著元配、施女面前,細數19次性愛地點,施女被判賠償顏妻95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仍判施女應賠償顏妻95萬元,全案確定。
現年29歲的施靖娟常上節目分享工作經驗,加上亮麗外型,受封「甜美醫師」,後來與41歲顏男認識後發展婚外情。
台北地院刑事判決指出,施、顏2人2017年4月先是在台中富王飯店發生性關係,隔月又二度在北市橋美旅店上床、6月則到新北市林口區的摩鐵享受魚水之歡,前後總共4次。
施女後來懷孕,將驗孕棒與腹中胎兒超音波翻拍照一同夾在生日卡片裡送給顏男作紀念。顏男雖將禮物藏在家中,仍被妻子意外翻出,兩人挨告妨害家庭罪。施女到案後雖承認與顏男交往,也知道對方已婚,卻否認發生性行為;但檢方認為事證明確,依通姦罪起訴兩人。
施女在刑事審理時改口認罪並有意和解,最後被依4個通姦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顏男部份,因為在一審和妻達成和解並賠償300萬元,顏妻已撤回告訴。
不過,顏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稱,施女和顏男從2017年4月至11月間連續19次通姦,怒控民事求償300萬元。
台北地院開庭時,曾以證人身份,傳訊顏男出庭。顏妻當庭提出38張照片並質問兩人親吻、互舔手指等行為發生時間地點為何?
顏男說,兩人親密地點遍及中國、台灣酒店房間內,共有19次;但因刑庭認定兩人發生4次性關係,施女委任律師當庭質疑:「如何算出4次在台灣、15次在中國?」顏男逐一細數提到,首度上床是兩人在上海見面時,接著在鄭州、昆明、逢甲、台北、南京、深圳、台北、武漢、西安、上海共11次。
第12次是顏男提分手,遭施女拒絕後求和好;第13次是他7月6日生日當天;第14次是剛得知懷孕時;第15次在武漢;第16次在上海浦東機場附近酒店;第17次是施女墮胎後首度見面;第18次是施女以自殺要脅,他擔心發生憾事才去找顏女;第19次則是在台灣。台北地院認定施女侵害顏妻身為配偶權益,且情節重大,今年7月判應賠償顏妻95萬元。
施女不服,提起上訴,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當,駁回施女上訴,全案確定。
美女醫師床戰已婚「隆鼻達人」 判她賠正宮95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bit.ly/35jgFnM


https://youtu.be/L8g524yNmNk
有片/謝忻暴瘦現身 一開口就哽咽道歉 | 熱門星聞 | 噓!星聞 http://tinyurl.com/y2l2xlg7


董座尋花問柳私約砲 董娘按圖索驥告6風塵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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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00:01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喜歡在外面拈花惹草的男士要注意了!新竹一名董娘發現先生手機LINE當中,有與多名應召女、護膚女私下約砲的對話記錄,憤而一一打電話向對方興師問罪,然後向新竹檢方控告先生與至少6名歡場女子私約性交易,對7人全部提起妨害家庭告訴,然檢方發現在對話中這名董事長並未明說性交之事,且小姐們到案全部否認與董仔有過一腿,最終檢方只能因證據不足,將全案不起訴。
 董娘發現先生手機有與多名應召女、護膚女私下約砲的對話記錄,憤而向新竹檢方控告先生與至少6名歡場女子私約性交易,對7人全部提起妨害家庭告訴。(記者蔡彰盛攝)
董娘發現先生手機有與多名應召女、護膚女私下約砲的對話記錄,憤而向新竹檢方控告先生與至少6名歡場女子私約性交易,對7人全部提起妨害家庭告訴。(記者蔡彰盛攝)
陳姓婦人指控,先生黃男性好漁色,平日沈迷護膚坊尋花問柳,而且透過LINE「私下約砲」次數相當頻繁,日前她無意中發現先生與多名應召女、護膚女的約砲情色對話,終於忍無可忍,憤而控告先生與這些「賺吃查某」妨害家庭,而且被告女子就多達6人之多。
警方表示,所謂「私約」是指應召女或有做色情的按摩女,在摩鐵或色情護膚坊認識男客後,男方成為熟客,與小姐私下留下聯絡訊息,屆時雙方私下相約性交易,小姐就不用被業者抽成。而私約這種事是色情業的大忌,業者經常告誡小姐,一旦私約被逮到,將會面對重罰,然而警方發現,因為時下通訊軟體發達,私約相對容易業者要阻絕並不容易,私約現象於是跟著越發氾濫。
檢方指出,通姦、相姦罪以「接合說」 或「插入說」標準判斷,因行為人彼此合意在婚姻關係外,有性器官相接合的姦淫行為為要件,須具有足以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有姦淫行為,到一般人均不致懷疑的積極證據,才能認定行為人確有通姦、相姦犯行。
檢方傳訊6名小姐,她們全都否認相姦犯行,均辯稱未曾與黃男發生性行為。檢方發現,陳婦之所以會告這6女相姦罪嫌,無非以先生與她們的LINE對話紀錄,以及陳婦一一打電話給她們的電話對話錄音為依據。然而LINE對話中並無黃男承認跟她們發生性交行為的語句,且黃男在偵查庭更喊冤說,妻子明明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他跟其他女子發生性交行為。
且被告女子們與陳婦的電話對話,也沒有承認與黃男曾發生性行為的內容,因此檢方實在難以認定她們曾與黃男性交,加上陳婦亦未提出被告等人所使用過的床單、衛生紙或其他物品,或體液、體毛等或錄影畫面、照片等客觀物證與客觀人證在證據不足情況下,全案不起訴


夫分居6年!人妻找小王開房「只有性沒愛」 檢:純砲友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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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張男和陳妻的關係是「純砲友」,不構成《刑法》的相姦罪,因此不起訴。(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翻攝pixabay)
地方中心/新竹報導
陳姓男子到摩鐵抓姦,發現妻子與張姓男子赤裸相擁,並查扣沾有黏液的衛生紙,怒告張妨害家庭。張男說,衛生紙是用來擦鼻涕,直到見到陳男才知陳妻仍有婚姻關係。新竹地檢署認為,雙方只是各取所需的「純砲友」關係,且沒有通姦犯意及證據,對張做出不起訴處分。
《自由時報》報導,張男坦承和陳妻開房間,但兩人在網路認識,只要他到新竹做生意,就會見面嘿咻,和她是各取所需,也很少問過對方的私生活;雖知道對方有小孩,但聽見陳妻說和丈夫已分開長達6年,因此未再過問。
張男表示,直到陳男現身摩鐵,才知兩人仍有婚姻關係,但他和陳妻當天未炒飯。陳妻的說法和張一致,和他沒感情只有性需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有跟對方說過有一名小孩,因先生外遇已分居6年,這段婚姻已成過去式。她表示,張之前的確不知她還沒離婚。
檢方表示,根據高院判決,相姦者於姦淫時,必須知道對方是有家室的人,否則不構成《刑法》的相姦罪。檢方認為,兩人被抓姦時,在摩鐵床上赤裸相擁,不是正在發生關係,現場查扣的衛生紙和護墊也無精液反應,因此對張不起訴。


觀點投書:女作家案與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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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寫了一篇「布莉姬特,馬克宏的妻子,狼師?」,內容大概是說對於狼師,現行法律是有法可罰的,但我們要注意,不要無限上綱,沒有法律也要硬辦,也不能為了硬辦,弄錯了修法或處罰的方向。這篇文章的最後,我提到了「更可怕的是,一波波的團體出來聲援支持時,各自講的又是另一種版本、另一種問題時,真正的爭議就會被模糊支解到一文不值了」。
很不幸,一語成讖。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通姦除罪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姑且不談法界人士、世界潮流支持與否,就只談司改國是會議中的廢除理由:……委員XXX提及…近期女作家和補教名師的事件與通姦罪除罪化相關,因為受性侵害者可能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姦罪,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因此不敢提告,因此通姦罪應該廢除。
女作家案變成廢除通姦罪的理由!這個邏輯我真的很不理解。我們就從幾個角度分析一下:
一、刪錯條文:刪後段就好,沒必要全刪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一條罪其實有二個罪名,第一個是「通姦罪」,指的是有配偶的人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第二個是「相姦罪」,指的是「某人與有配偶的人發生性關係」。所以A婚外情與B發生性關係,那麼A犯了「通姦罪」,B犯了「相姦罪」。A和B都是犯罪人,都不是被害人。
如果照司改國是會議的理由,要解除的是B的痛苦,那麼只要刪除「相姦罪」就夠了,可以繼續保留「通姦罪」,讓原配可以決定一下,是要讓壞配偶得到教訓,還是維護婚姻完整原諒他。結果司改國是會議全刪了,有點太超過了。
二、一碼歸一碼:自己不同意,不會成立相姦罪
司改國是會議引用女作家的例子來修法,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搞清楚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成立相姦罪。
假設A有配偶,與B發生性關係,所以:
1.A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B,B會成立相姦罪嗎?不會。會的話就恐怖了,強姦犯只要在強姦你之前告訴你,我有老婆了,你被強姦後就犯了相姦罪!會主張這個的根本是神經病。
2.B不知道A有配偶,同意和A發生性關係,B會成立相姦罪嗎?不會。法律上的用語是,B沒有主觀犯意。
3.B原本不知道A有配偶,發生性關係。之後知道A有配偶了,繼續發生性關係,B會成立相姦罪嗎?會。不知者無罪,知道了還明知故犯,不罰你罰誰?
4.B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A,A會成立通姦罪嗎?不會。因為A沒有主觀犯意;B會成立相姦罪嗎?也不會,但B會成立強姦罪(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
5.A第一次是強姦B(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的,但第二次之後有得到B同意,如何處理?A先成立一個強姦罪(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然後A再成立一個通姦罪,B成立一個相姦罪。為什麼?各位應該有聽過,夫妻間也可以成立妨害性自主罪的吧,同意的時候是夫妻,不同意的時候你還是性侵。一碼歸一碼啊!做了什麼事就要負什麼責任。先同意之後才不同意,處理方式一樣。一碼歸一碼。
6.B覺得自己是不敢反抗、年紀輕不懂拒絕等的情形下和A發生關係,可能有同意但也可能不同意,A成立什麼罪?其實這是1的問題。A不會無罪可罰,仍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利用權勢性侵或乘機性侵罪)。B不會成立相姦罪。
結論:B必須知道A有配偶還故意要與A發生性關係,才會成立相姦罪。
為什麼說這麼多?如果照司改國是會議的理由,B是被性侵害的,那麼B不可能會成立相姦罪,刪「通姦罪」(也許司改國是會議認為「通姦罪」包括了相姦罪)做什麼?圖利A嗎?那為什麼會有B告A強姦不成,反而成立相姦罪?還需要問嗎?B一定是被查出來是自願且知道A有配偶,這時候一碼歸一碼,成立相姦罪不是剛好而已嗎?
三、原配選擇權:原配最無辜,有選擇維護或不維護婚姻的權利
司改國是會議想檢討的,應該是一種不公平的心態吧,為什麼明明兩個人都「通姦」了,只有B成立犯罪,A不成立犯罪?
問題是,別忘了原配才是最無辜的人。A和B都犯罪了,原配為什麼不能選擇原諒呢?現行的法律是,原配可以選擇三種方式:
1.都不原諒
2.都原諒
3.只原諒配偶,不原諒第三者
少了一個「原諒第三者,不原諒配偶」的選項。基本上,這個選項通常只會出現在狗血芭樂連續劇中,現實生活中太難。
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其實是告訴原配,你只有一個選項:都原諒(通姦罪除罪化),如果做不到,那麼例外可以給你多一個選項:都不原諒(修正刑事訴訟法,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這樣的修法比較合乎人性嗎?對最無辜的原配的保障比較足夠嗎?還是說,為了形式上的公平,必須修法增加:原配可以「只原諒第三者,不原諒配偶」的規定?
法律為什麼可以對配偶單獨撤告?大法官解釋第554號說的很明白,是為了「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原配如果覺得婚姻還可以維持,那就原諒配偶,不能維持,那就選擇不原諒。任何人不能強迫無辜原配一旦發生外遇事件時,只准選擇「家庭破碎」這條路,不准選擇繼續維持家庭關係。但如果真的刪掉了通姦罪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你覺得事情爆發後,出軌配偶回歸家庭的機率會變高還是變低?
四、高額民事求償沒有用:有時候,高額民事求償比刑法更可怕
這次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認為「通姦除罪化」,改由民事賠償處理,可以避免「第三者想提告卻反而被告通姦罪」的情形。有些立委(例如:鄭運鵬)就主張「婚外情應該高額賠償」。但事實上,改成民事求償後,第三者就敢提告了嗎?
1.你敢告我,我老婆就會告你通姦,法定刑一年以下,通常不用關且可以易科罰金。
2.你敢告我,我老婆就會告你侵權,至少賠100萬
你是第三者,你選那一個?還有一點請注意,刑法只有「故意通姦」才會成立犯罪,但民法侵權行為,除了故意,過失也必須負責,實務上很多案例,通姦男女不成立通姦罪,但民事上敗訴必須賠償,可見民事賠償的更寬鬆。再說,民事求償,在法律上有二個專用名詞叫做「必要共同訴訟」、「連帶債務人」,也就是原配求償必須同時告「配偶及小三」,一樣沒有「不告小三只告老公」的選項。你確定通姦罪除罪化,改採高額民事賠償之後,第三者會勇於提告?還是他們會擔心賠償金額甚高而不敢提告?或者,更進一步,要求連民事求償的規定也刪除掉,以避免「寒蟬效應」?
五、結論
如果「通姦罪以女作家事件為理由」刪除,未來會怎樣呢?
就當作我在預言吧!放著看看未來會不會驗證。(如果通姦罪刪除的理由不是這個,那請忘了這些)
1.離婚率上升
沒有了通姦罪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改採民事賠償,你是原配,出事了,告不告民事?告了,等於把配偶和小三綁在一起(必要共同訴訟,不能只告一個人),他們共患難,這個婚姻離定了。不告,原配什麼賠償都拿不到,配偶沒有什麼誘因回歸家庭(大概會希望享盡齊人之福),家庭很難繼續美滿下去,最後還是會離婚。兩者相較利弊後,基於理性考量,原配可能多數會選擇提告民事賠償,至少有錢拿。所以,刪除通姦罪後,離婚率會上升。
2.小三和解獲利案件增加
通姦罪除罪化後,另一種可能是制度被看透後濫用,情況可能會反過來,小三不怕寒蟬效應,因為他可以提告刑事的妨害性自主,原配只能提告民事。未來如果原配想保住家庭,或許可能發生小三以提告刑事為由恐嚇原配給付一定金額,以換取配偶刑事上的清白,否則一旦提告妨害性自主,不管最後是否成立犯罪,配偶通常會失去工作、名譽。所以,小三因此獲利的和解案件可能會增加。
3.立法院增訂「騙姦罪」(或「誘姦罪」)
不可否認的,被詐騙的人,通常在當時會堅信自己是對的,事後才發現是被騙了(否則社會上不會還有那麼多電話詐騙案)。同樣的,愛情或身體的詐欺,也可能如此,當時是自願的,事後回想覺得自己當時發現是被騙的、被引誘的、甚至可能是被性侵害的。當事人會提告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名),但其中有些案件,可能不會成罪。
因此,在民氣可用下,對於這些不會成立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名)的行為,在女作家案民氣可用的情況下,立法院可能會增訂「騙姦罪」(或「誘姦罪」)。不過,本罪的要件很難制定(感情詐欺在法律些很難界定)。
4.立法院修正「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另一種可能,在女作家案後,未來立法院可能會修正刑法第233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將同意性交的年齡提高到20歲,以符合成年的定義,保護未成年人。因而,在未成年前,即使同意與他人性交,都會成立刑法第233條之罪。以這個方式立法,可以規避部分「騙姦罪」(或「誘姦罪」)難以制定的問題。但「兩小無猜」條款如何配套修正,將會是另一個問題。
5.簽「床前協議書」或自拍、寫日記存證的情形增多
為了避免自己未來被告妨害性自主,以後上床前應該會簽床前協議書,或者自拍存證表示雙方你情我願,沒有強姦、誘姦等不當情事。畢竟妨害性自主罪的追訴期很長(20年),不小心一點,什麼證據都沒有就準備吃牢飯。
同樣,為了避免被法院認定自己是事後後悔,以後會有很多人勤寫日記,記錄自己真的是被性侵,以備日後舉證用。
最後,據說韓國人很想改編「女作家事件」,開拍影劇作品。這不禁讓人想到,韓國人在拍攝了「熔爐」這部片後,換來的是「熔爐法案」的立法,加重了對未成年人性侵的刑責。而我們在發生「女作家事件」後,如果換來的只是「通姦除罪化」,豈不讓人唏噓?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法國通姦早除罪 外遇網站動搖忠誠觀
By 聯合財經網, money.udn.com查看原始檔五月 21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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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1 07:05 中央社 記者曾依璇巴黎21日專電
台灣是少數仍視通姦為刑事罪的地方,目前正討論除罪。法國42年前就不把外遇視為刑事罪,這本屬私領域行為,但自一個婚外情網站在法國開始立足後,婚姻忠誠又成為公共議題。
在台灣,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作成初步決議,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在法國,外遇也曾是刑事罪,但早自1975年就已除罪,只是在民事上仍屬於過錯,締結婚姻雙方可以外遇為由訴請離婚。
外遇是私人問題,但當知名婚外情網站「Gleeden」於2009年底開始在法國營運,外遇、忠誠又成了公共議題。
「Gleeden」曾在巴黎地鐵和公車亭張貼海報,寫著「與其吃抗憂鬱藥,不如找個情夫,還不花健保費」、「對兩個男人忠誠,等於雙倍忠誠」,招來鼓吹外遇的批評。
有巴黎居民說,「Gleeden」利用別人的痛苦賺錢,而且在大眾都看得到的地方大肆廣告,意圖移風易俗,對青少年有不好的影響。
但也有人認為,婚姻的歷史有多久,婚外情的歷史就有多久,如果「Gleeden」的廣告違法,那麼描述婚外戀的文學名著如「包法利夫人」(Madame Bovary)也該禁了。
天主教家庭協會全國聯盟(Confederation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familialescatholiques)指控,「Gleeden」的廣告違反了民法第212條。根據這項條文,締結婚約的兩人有義務對彼此尊重、忠誠、支援、協助。
但今年2月,法庭初步認定,忠誠的強制性並不是絕對的,而是來自兩人之間的協議,在此基礎上,只有當事的兩人可以置喙。
反方律師則認為,這項判決試圖認定婚姻中的兩方可能對外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此提倡不忠也不違法,但「Gleeden」教人如何欺騙伴侶而不被逮到,明顯是鼓勵會員在伴侶不知情也不可能同意的情況下外遇。
此案還有上訴可能,結果還未可知。可以確定的是,出軌的現象在法國呈增長趨勢。
法國公眾意見機構(Ifop)今年2月公布調查,33%的女性承認曾在有伴侶的情況下出軌;1970年,這個比例是10%。
去年的調查則顯示,有49%的男性坦承曾經出軌


 

 

贊成「通姦除罪化」 呂秋遠這樣分析
tw.news.yahoo.com查看原始檔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通姦除罪化」的議題一直以來呈現兩派論戰,律師呂秋遠在臉書詳列10點要素探討此議題,並直呼「我贊成通姦除罪化」。他指出,這類案件原則上都不會被關,但浪費的社會資源卻相當多,且法院對於「性器官接合的證據」很嚴格,光是簡訊、照片、自白等,皆很難變成定罪的依據。
▲示意圖(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呂秋遠表示,自己贊成「通姦除罪化」,他認為刑罰不應該介入私人的性生活,且蒐證會衍生出許多法律問題,直言「這部分用民事賠償來解決是比較適當的。」他認為,婚姻對他來說只是契約,雙方有感情就是一個家,但在沒有感情的基礎下,通通都只是「業障重」而已。
呂秋遠指出,由於通姦罪可以對配偶撤回告訴的,只單告第三者,以實務經驗上來說,「配偶是男生,被原諒的可能性很高,配偶是女生,通常都會被告到底。」他分析說,外遇的配偶回歸家庭,一般而言男生比例較高,女生若是第三者,要扶正難度很高。
呂秋遠臉書全文:
1.我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刑罰不應該介入私人的性生活,況且蒐證衍生很多更糟糕的法律問題。這部分用民事賠償來解決是比較適當的。
2.一般而言,判刑不過只有四個月上下,原則上都不會被關,但是浪費的社會資源卻相當多。更重要的是,通姦,就是要性器官接合的證據,現在的法院對於這部分都很嚴格,簡訊、照片、自白,都很難當作定罪的唯一依據。
3.婚姻只是契約,我不認為有什麼神聖性可言。有感情就是一個家,沒感情通通都只是業障重而已。
4.請「盡量」不要背叛自己的配偶,要背叛之前,想想你當年怎麼追他的、想想你們曾經甜蜜的時候,想想家裡的那幾個小孩、想想曝光的時候會有多尷尬、想想如果不小心懷孕,對方不肯墮胎的時候,你沒錢養小孩的樣子。想完以後你還想玩,好,我祝福你,小頭威力果然無限大。
5.通姦罪是可以對配偶撤回告訴的,只單告第三者。實務經驗上來說,配偶是男生,被原諒的可能性很高,配偶是女生,通常都會被告到底。
6.第三者被告,定罪的性別比例差不多,第三者是男生,通常不會被原諒,第三者是女生,配偶更是要她命
7.外遇的配偶回歸家庭,一般而言男生比例較高,女生大概就是斷了線的風箏居多。所以女性的第三者要扶正,難度很高。
8.男生外遇後,即使最後離婚,再婚的對象不見得是第三者。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大概是真愛,但之後再外遇的機率還是會有。
9.我不太喜歡外遇者外遇後,與配偶一起對抗第三者的狀況,因為我覺得這樣的情況是背叛兩次,第一次背叛配偶,第二次背叛第三者。可是有時候為了回歸家庭,這也真的很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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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也會告贏

醫瞞已婚害空姐慘賠8年青春 損「貞操權」判賠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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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醫師隱瞞已婚身分,和空姐交往近10年才曝光。(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空姐14年前在機上結識一名林姓醫師後交往,但對方卻在3年後瞞著她和另一名女子結婚生女,腳踏兩條船,直到2012年林姓醫師帶妻女到美國出遊1個月被空姐識破,整起事件才曝光。她怒告對方浪費8年青春、年紀太大無法生育而求償,法院則認為林男損害空姐的「貞操權」,判賠150萬元。

判決指出,現年46歲的傅女控訴,2002年在機上結識林姓醫師,兩人進而交往3年,對方卻瞞著她和另名女子結婚生女,還以已婚身分繼續和她交往。一直到2012年,林男謊稱要和哥哥到美國玩1個月,其實是帶著妻女出遊,回國後,傅女要求看相關照片,林拿不出來,才後才用簡訊告知已婚生女一事。

傅女事後認為,林男浪費她8年青春,害她過了生育年齡,身心受創,因此向桃園地院提請損害求償。傅女提出兩人簡訊內容,她傳「你用欺騙的,你以為不做違法的事情,什麼畜生不如的勾當都可以做是不是?你用欺騙的方式,更卑劣無恥。」林卻回「睡10幾年,哪次不是你情我願的。」

傅女心有不甘再傳:是你情我願嗎?妳跟我說你去結婚我會你情我願嗎?你用這種惡毒的方式來欺騙我,叫做你情我願?」林男又回:「難道我有拿著刀槍逼你陪我睡嗎?」

法院審理認為,林男隱瞞已婚身分,導致傅女不知情下和其發生性關係,損害貞操權,因此判他應賠償150萬元。判決另外解釋,88年修正的民法第195 條,增設獨立人格法益「貞操」,指的是「性行為之自主決定」,即個人對於其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有自主決定的權利。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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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LINE「我可不碰妳」 女同事口愛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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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與林姓女同事有染,並拍攝口交照片、影片,張妻怒告林女妨害家庭,但因口交不構成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加上張男曾LINE林女「我可不碰妳,直到那天」,台中地院判林女無罪。

判決指出,民國102年10月間起,張男、林女開始在摩鐵、公司、車上、張男住處等地,以1至2周1次之頻率發生性關係,共約22至44次之間。張妻持2人口交照、老公自白書提告。

林女坦承有口交但沒嘿咻,原因是張男一直沒有處理好婚事,她認為「性交太噁心」,2人甚至為此吵架;而張男曾LINE林女「如果妳會覺得跟我發生關係很噁心,我講真的…不要勉強」、「我可不碰妳,直到那天」。

由於林女幫張男口交時都「穿戴整齊」,其他接吻、擁抱等多張自拍親密照也沒有裸露,法官認為,既然口交時可以自拍,2人如果有多達22至44次之姦淫行為,豈會完全沒有自拍資料?

法官認為,林女明知張男已婚,卻仍與對方交往並發生親密接觸及口交行為,對張妻造成傷害,固然應予譴責,但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張妻舉證資料無法證明2人有性交之實,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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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屬性自主權?法官幫富商聲請釋憲

2015-08-22

〔記者張勳騰、項程鎮/綜合報導〕50歲湯姓男子長期與45歲的妻子分居,因而與越南籍員工外遇,小三還生下2子,在中國經商的妻子發現戶籍多出2人,怒告丈夫妨害婚姻;承審的苗栗地院法官陳文貴認為,夫妻長期分居,外遇者應保有性自主權,應屬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人權,認為全案有違憲之疑義,已暫停審理,並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 法官陳文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通姦罪除罪化釋憲。(記者張勳騰翻攝)

    法官陳文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通姦罪除罪化釋憲。(記者張勳騰翻攝)

「律師公會全聯會」前任監事林振煌律師昨表示,外遇者應否有性自主權,關係到通姦罪應否除罪化,這是立法政策的問題,在社會還沒達成共識前,司法很難走在世界潮流前端廢除通姦罪,對大法官宣告違憲,他不表樂觀。

認為通姦罪已違憲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法官陳文貴認為,從法律制度設計,性行為自主權位階高於婚姻制度,法律原則解釋與應用,應該與時俱進,不應拘泥於維護夫妻忠誠觀念的陳腐思想,男女結合之婚姻制度,更不需國家以刑罰的手段強制維繫。

他認為,個人身體自主權乃人身自由最基本人權,理應不受他人甚至國家法律的拘束,更無須經第三人同意,國家法律對此限制或以刑罰手段制裁,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而聲請釋憲、宣告通姦罪違憲。

陳文貴舉例說,根據一項研究資料顯示,一向被認為民風較為純樸的台灣南部婦女,外遇比率亦高達35%,可見對於通姦行為,刑罰制裁之威嚇效果已漸漸式微,若行為人對一項違法行為之應受刑罰性已經無感,刑罰的預防犯罪效果也顯然無效,在刑罰必要性的考量下,是否應予以除罪,就值得深思。

陳文貴表示,目前只有美國少數州、台灣、瑞士、奧地利、印度、巴基斯坦等少數國家,視通姦為犯罪行為,鄰近的韓國最高法院今年2月已宣告通姦罪違憲,甚至中國也無通姦罪。

50歲的陳文貴,司法官訓練所第42期結業,台北大學法律所博士、目前在玄奘大學進修部教授地方制度法及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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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 只剩穆斯林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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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7
〔記者陳炳宏、項程鎮、張筱笛、楊國文/台北報導〕南韓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責化法條違憲,我國多數法界與婦團意見,認為台灣也應該儘快將通姦除罪化,法務部過去一直以無社會共識為藉口,事實上除罪化早已是世界趨勢,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通姦罪早該廢除,夫妻感情的事本來就不能用法律解決。長期關注婦權議題的岳珍律師指出,通姦除罪化是世界趨勢,目前僅剩下我國與信奉伊斯蘭教等國家有通姦罪,中國則規定不得與軍人配偶通姦。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昨天回應,法務部前年做過民意調查,有七成多民眾認為刑法通姦罪不必廢除,而目前通姦罪對不同性別未有差別處罰待遇,未違反平等原則。
司法院官員指出,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一年底,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的合憲解釋,解釋文指各國國情不同,為維持婚姻和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通姦罪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出爐後,至今尚無人再聲請釋憲。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秀怡表示,過去二十年,婦團倡議通姦除罪化時,就提到通姦應是個人道德懲治,不該用國家權力處罰,過去在談廢除刑法通姦罪時,法務部以韓國仍保有這項罪刑為由,未積極推動,現在韓國廢除,國內更應該要趕快跟進修法。
林秀怡說,刑法所訂通姦罪違反國際公約,不利於女性的性別平等,過去法務部一直以無社會共識為藉口,現在既然國際多認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就應盡速廢除,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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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如/階級要平等,性 只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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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陳昭如/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房價高漲,薪資下降。面對惡化的貧富差距,人們往往主張平等,要求國家以抑制房價、調整稅制等積極措施來調整分配不正義,解決九十九%對一%的階級不公平。
捷運襲胸,夜店撿屍。面對性騷擾與侵害,人們則經常爭辯自由:恣意碰觸陌生人身體是侵犯對方的自由,男人和喝得爛醉的女人上床是否侵害她的性自由?如果女人在當時沒有明確拒絕,認定這是強暴,不就否定了她與他的性自由?然而,如果爛醉的人已無法為有自主意識的決定,那麼以女人沒拒絕為由而認定沒有強暴,不就是承認男人的性自由,否定女人的性自由?
人們談到階級就想到平等,談到性則想到自由。這樣的傾向似乎可以從我們的憲法中找到一些線索。一言以蔽之,憲法中看得到階級的平等,看不到性的平等。憲法第七條明文保障階級平等,而且基本國策要求國家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限制私人財富與私營事業憲法增修條文注入新自由主義的元素,而其弊端已不斷浮現,財團持續擴張、高鐵BOT案的災難,證明強化市場、政府任務外包的結果,是以多數人的經濟平等為代價來促進少數人的經濟自由。人們已然開始明瞭,解決階級問題的良方,不是擴大窮人的自由,而是限制富人的自由。
憲法看不到性平等
相較於階級,憲法雖然規定男女平等,但這通常是指不分男女的平等,看不見女人性從屬的現實。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彷彿被性侵與皮包被搶是同一回事。憲法基本國策的部分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把女人當成維持民族延續的工具,生育是女人的「兵役」,不是權利。這種為國效命的母性保護規範,其實是在控制女人的性與生育,而不是在保障平等,可以廢矣。
我們能為性找到的位置,是憲法基本權中的未列舉基本權,而一般認為這是性行為的自由權。大法官宣告通姦罪合憲,認為基於婚姻與家庭制度的保障可以限制性行為的自由,卻不考慮平等:平等的婚姻家庭關係,不是控制性、並且用性來進行控制。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反平等,而且對因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更為不利,因此要求國家積極扶助經濟弱勢者,並設定限制性交易活動的條件。這樣的思考以為可分別保障性自由與階級平等,卻忽略了階級弱勢者仍可能是性別優勢者,沒有平等的自由會維持性的控制關係,而不是創造性的平等。
法國推動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法案的過程,可用以瞭解優勢者的性自由如何否定弱勢者的性平等。法國的女性主義者曾為了推動墮胎合法化,在一九七一年提出三四三個女人的宣言,公開表明自己曾墮胎,反對墮胎罪對女人的傷害,主張女人的墮胎權。二○一三年,一群反對罰嫖法案的男人發表「三四三個混蛋宣言」,表明自己是「曾經或可能會購買性服務的男人」,要求國家「別碰我的妓女」,主張男人的買性權。法國的女權部長Najat Vallaud-Belkacem對此的回應,一語中的:三四三個女人的宣言是要主張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三四三個混蛋宣言則是要主張自己有權控制別人的身體。法國下議院於同年底通過罰嫖法案,但遭上議院擱置。強調性自由而將性交易合法化的德國被稱為歐洲最大的妓院,供給最便宜的性,也是歐洲最主要的人口販運輸入國之一,德國因此已開始推動改革。歐洲議會於二○一四年正式承認荷蘭、德國的合法化已釀成災難,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指令建議各國採取北歐模式:懲罰買性者,協助賣性者脫離困境。就在同年,加拿大通過罰嫖不罰娼的法律,並於年底開始施行。
不等於主張性壓抑
追求性自由的人們,往往想像一個性自由選擇的美麗國度。在這裡,性是選擇要或不要的問題,彷彿有了選擇,就是自由,也就有了平等。性也被視為私領域的私事,私人的選擇無關公共。雖然無形的鎖鍊控制了性,女人的沉默或拒絕常被當是「要」,人們卻比較擔憂「要」被當成「不」,以為反對性壓迫就是反對性、主張性壓抑。相反地,追求階級平等的人們,則想像一個平等的尊嚴國度。在那裡,資本的自由被節制,貧窮不是個人自由選擇結果的私事,而是階級結構的公共議題。
新憲的權利憲章,需要新的平等與自由的想像: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的自由。玻利維亞與不丹憲法都要求國家應採取必要適當措施,以消除在公領域與私領域中的性暴力、剝削與歧視,就提供了不同的想像:一個性的平等國度,在那裡,反對性壓迫不被當成主張性壓抑,而是要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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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 只剩穆斯林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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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7
〔記者陳炳宏、項程鎮、張筱笛、楊國文/台北報導〕南韓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責化法條違憲,我國多數法界與婦團意見,認為台灣也應該儘快將通姦除罪化,法務部過去一直以無社會共識為藉口,事實上除罪化早已是世界趨勢,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通姦罪早該廢除,夫妻感情的事本來就不能用法律解決。長期關注婦權議題的岳珍律師指出,通姦除罪化是世界趨勢,目前僅剩下我國與信奉伊斯蘭教等國家有通姦罪,中國則規定不得與軍人配偶通姦。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昨天回應,法務部前年做過民意調查,有七成多民眾認為刑法通姦罪不必廢除,而目前通姦罪對不同性別未有差別處罰待遇,未違反平等原則。
司法院官員指出,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一年底,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的合憲解釋,解釋文指各國國情不同,為維持婚姻和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通姦罪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出爐後,至今尚無人再聲請釋憲。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秀怡表示,過去二十年,婦團倡議通姦除罪化時,就提到通姦應是個人道德懲治,不該用國家權力處罰,過去在談廢除刑法通姦罪時,法務部以韓國仍保有這項罪刑為由,未積極推動,現在韓國廢除,國內更應該要趕快跟進修法。
林秀怡說,刑法所訂通姦罪違反國際公約,不利於女性的性別平等,過去法務部一直以無社會共識為藉口,現在既然國際多認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就應盡速廢除,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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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如/階級要平等,性 只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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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陳昭如/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房價高漲,薪資下降。面對惡化的貧富差距,人們往往主張平等,要求國家以抑制房價、調整稅制等積極措施來調整分配不正義,解決九十九%對一%的階級不公平。
捷運襲胸,夜店撿屍。面對性騷擾與侵害,人們則經常爭辯自由:恣意碰觸陌生人身體是侵犯對方的自由,男人和喝得爛醉的女人上床是否侵害她的性自由?如果女人在當時沒有明確拒絕,認定這是強暴,不就否定了她與他的性自由?然而,如果爛醉的人已無法為有自主意識的決定,那麼以女人沒拒絕為由而認定沒有強暴,不就是承認男人的性自由,否定女人的性自由?
人們談到階級就想到平等,談到性則想到自由。這樣的傾向似乎可以從我們的憲法中找到一些線索。一言以蔽之,憲法中看得到階級的平等,看不到性的平等。憲法第七條明文保障階級平等,而且基本國策要求國家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限制私人財富與私營事業憲法增修條文注入新自由主義的元素,而其弊端已不斷浮現,財團持續擴張、高鐵BOT案的災難,證明強化市場、政府任務外包的結果,是以多數人的經濟平等為代價來促進少數人的經濟自由。人們已然開始明瞭,解決階級問題的良方,不是擴大窮人的自由,而是限制富人的自由。
憲法看不到性平等
相較於階級,憲法雖然規定男女平等,但這通常是指不分男女的平等,看不見女人性從屬的現實。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彷彿被性侵與皮包被搶是同一回事。憲法基本國策的部分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把女人當成維持民族延續的工具,生育是女人的「兵役」,不是權利。這種為國效命的母性保護規範,其實是在控制女人的性與生育,而不是在保障平等,可以廢矣。
我們能為性找到的位置,是憲法基本權中的未列舉基本權,而一般認為這是性行為的自由權。大法官宣告通姦罪合憲,認為基於婚姻與家庭制度的保障可以限制性行為的自由,卻不考慮平等:平等的婚姻家庭關係,不是控制性、並且用性來進行控制。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反平等,而且對因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更為不利,因此要求國家積極扶助經濟弱勢者,並設定限制性交易活動的條件。這樣的思考以為可分別保障性自由與階級平等,卻忽略了階級弱勢者仍可能是性別優勢者,沒有平等的自由會維持性的控制關係,而不是創造性的平等。
法國推動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法案的過程,可用以瞭解優勢者的性自由如何否定弱勢者的性平等。法國的女性主義者曾為了推動墮胎合法化,在一九七一年提出三四三個女人的宣言,公開表明自己曾墮胎,反對墮胎罪對女人的傷害,主張女人的墮胎權。二○一三年,一群反對罰嫖法案的男人發表「三四三個混蛋宣言」,表明自己是「曾經或可能會購買性服務的男人」,要求國家「別碰我的妓女」,主張男人的買性權。法國的女權部長Najat Vallaud-Belkacem對此的回應,一語中的:三四三個女人的宣言是要主張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三四三個混蛋宣言則是要主張自己有權控制別人的身體。法國下議院於同年底通過罰嫖法案,但遭上議院擱置。強調性自由而將性交易合法化的德國被稱為歐洲最大的妓院,供給最便宜的性,也是歐洲最主要的人口販運輸入國之一,德國因此已開始推動改革。歐洲議會於二○一四年正式承認荷蘭、德國的合法化已釀成災難,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指令建議各國採取北歐模式:懲罰買性者,協助賣性者脫離困境。就在同年,加拿大通過罰嫖不罰娼的法律,並於年底開始施行。
不等於主張性壓抑
追求性自由的人們,往往想像一個性自由選擇的美麗國度。在這裡,性是選擇要或不要的問題,彷彿有了選擇,就是自由,也就有了平等。性也被視為私領域的私事,私人的選擇無關公共。雖然無形的鎖鍊控制了性,女人的沉默或拒絕常被當是「要」,人們卻比較擔憂「要」被當成「不」,以為反對性壓迫就是反對性、主張性壓抑。相反地,追求階級平等的人們,則想像一個平等的尊嚴國度。在那裡,資本的自由被節制,貧窮不是個人自由選擇結果的私事,而是階級結構的公共議題。
新憲的權利憲章,需要新的平等與自由的想像: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的自由。玻利維亞與不丹憲法都要求國家應採取必要適當措施,以消除在公領域與私領域中的性暴力、剝削與歧視,就提供了不同的想像:一個性的平等國度,在那裡,反對性壓迫不被當成主張性壓抑,而是要平等。

南韓通姦除罪化 廢62年法律

2015-02-27

保險套龍頭業 股價大漲15%

〔編譯俞智敏/綜合二十六日外電報導〕南韓憲法法院二十六日裁定,國家用法律來處罰通姦行為已侵犯公民基本權利,通姦罪在憲法法院作出違憲裁定後立即失效,南韓自一九五三年施行至今、已有六十二年歷史的刑法第二四一條通姦罪就此被廢除,南韓保險套龍頭業者Unidus Corp.在首爾股市的股價則應聲大漲十五%,以三一二○韓元漲停作收。

  • 南韓演藝圈曾傳出多起通姦風波,知名女演員玉素利因和義大利主廚外遇遭同為演員丈夫朴哲控告通姦。圖為玉素利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聆聽判決後步出法院。(法新社檔案照)

    南韓演藝圈曾傳出多起通姦風波,知名女演員玉素利因和義大利主廚外遇遭同為演員丈夫朴哲控告通姦。圖為玉素利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聆聽判決後步出法院。(法新社檔案照)

憲法法院:通姦罪侵害公民權

南韓憲法法院九名大法官二十六日是針對十七件通姦相關案件進行統一審理,並以七票贊成、兩票反對的比數裁定,刑法第二四一條的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在裁決書中指出,即使通姦行為應受道德譴責,但國家權力不應涉入個人的私生活,通姦罪有違「禁止過度」原則,侵害了公民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

在憲法法院作出通姦罪違憲裁定後,二○○八年十月三十日憲法法院宣判有關規定合憲後,因通姦嫌疑被起訴或被判刑的五千餘人將可免受法律制裁。

南韓是全球少數仍把對婚姻不忠視為刑事罪行的非穆斯林國家,根據刑法第二四一條規定,有配偶的通姦者和通姦對象,均可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通姦罪存廢問題數十年來一直在南韓社會引發激辯,支持者主張通姦罪可保障一夫一妻制和女性權利,反對者則主張通姦罪侵害性自主權和個人隱私。

通姦罪立即失效 5千人免訴

南韓憲法法院先前曾分別於一九九○、一九九三、二○○一及二○○八年對通姦除罪化進行審議,二○○八年一案是由被前夫控告通姦的韓星玉素利(Ok So-Ri)所提出,但都未獲得大法官支持作出通姦除罪化裁定,玉素利後來被判刑八個月、緩刑兩年,演藝事業受阻而躲至台灣。玉素利後來向憲法法院要求裁請通姦罪違憲,成為請願先鋒。過去六年間,有近五千五百人因通姦罪遭正式起訴,光去年就有近九百人。

但因通姦被起訴人數持續減少,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的案例也愈來愈罕見,過去六年只有二十二人因此入獄,這也反映出韓國社會風潮已有所轉變。就連原本支持通姦罪的保守公民團體如「健康家庭」等也坦承,通姦雖應受譴責,但把通姦納入刑法在現代社會已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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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 正反爭議又起
方家敏 發佈於 4 天前 點閱 302 次
國際人權專家兩度來台,指出台灣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造成私生活的侵擾。 (photo by 網路截圖)

國際人權專家兩度來台,指出台灣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造成私生活的侵擾,然而大法官釋憲後認為通姦罪有維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因此予以保留,引發各界討論。有學者認為,通姦罪的處罰對女性不利,且因現行婚姻保護已完備,應削弱通姦罪的正當性;但也有律師指出,通姦罪的存在對許多婦女有保障、維繫婚姻制度的作用,不應廢除。

「民事上的其他部分已能滿足和補償婚姻弱勢者的權益,法律就應與時俱進,將通姦除罪化。」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指出,過去之所以會有通姦罪,是因為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弱勢,且多數法律偏重父權主義,女性難受保障。但2002年到2013年間已有《家暴法》、《家事審判法》等各種對婚姻弱勢的保障立法,已削弱行使通姦罪的正當性。

「婚姻是否應以法律約束?國家是否需要介入私人感情?」林志潔強調,目前德國、日本、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與中國大陸部分地區均無通姦處罰規定,美國雖有部分州仍有通姦罪的規範,但僅止於道德約束,是對保守派民眾的交代。高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也說,美國州立通姦罪基本上與美國聯邦憲法違背,因此僅具象徵性意義,不會真的使用。

通姦罪的處罰呈現性別差異,被判有罪的女性高於男性,約為54%比45%,顯然對女性不利。」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認為,社會對於男女外遇態度具有偏見,男性外遇相較於女性外遇容易受原諒,或者在男性外遇中,第三者反而常成為眾矢之的,且歷年被告男女總數分別為2843人比3139人,是唯一女性被告多於男性的犯罪,導致明顯違反性別平等。

「社會的終極目標是通姦除罪化,但為了保護婦女仍要有適當的配套措施,應該要有金錢上的補償。」邱忠義認為,根據審判經驗,通姦罪的使用並不能維持婚姻,反而會讓婚姻走向破碎,且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有婚姻關係,也就是說婚姻已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另外如猥褻、手淫、肛交、口交、舔陰等或同志性行為皆不算通姦範疇,此法本身就有所偏差、不夠周全。

晚晴協會常務監事兼義務律師紀冠伶說,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配身心受創、孩童心理留下陰影的通姦案件,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恐怕連金錢補償也拿不到。紀冠伶認為,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維護的重要依據。

「有人認為婚姻不應以刑法約束,否則降低婚姻的神聖性,但我認為這是知識份子的美好想像。」高檢署檢察官朱富美指出,對大多數家庭而言,維繫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家庭的基本概念,愛情與性反而不是婚姻的存在要件。「南部一名拾荒老翁的智障妻子因多次與他人性交,最後得以依通姦罪來保護妻子、維持婚姻。」朱富美說,台灣並沒有如歐美國家的性開放風氣,故用通姦罪來維持婚姻與社會的正義性仍屬必要,且具預防功能。

警察大學行政學警察系教授許福生則指出,根據今年4、5月兩次通姦除罪化的民調統計,分別有8成和7成2的民眾認為要維持通姦罪,是基於潛在不安的恐懼感。雖然德國1969年就廢除,但基於台灣的文化因素以及社會風氣,現階段廢除通姦罪仍有困難,他建議,應將通姦罪的罪行成立要件嚴格化,並減輕刑度,只要易科罰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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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太多:通姦罪可獨饒配偶 「不公平」
2013年12月06日 更多專欄文章
【丁牧群╱台北報導】法務部曾統計,歐盟各國如義、法等多數國家,已對通姦除罪化,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仍規定,通姦是所有「告訴乃論」罪名當中,唯一可以片面只對配偶撤告的罪。實務上,往往形成男人闖禍、妻子撤告、僅小三挨告有罪的結局,婦女新知秘書長林實芳認為,這項特殊立法「應完全廢除」。

「刑罰伸進褲襠」
民眾曾先生認為,婚姻的基石是愛情,愛情與情愛均是男女私事,但當政府把刑事處罰的手伸進婚姻男女情愛的褲襠,不免招來管太多的譏諷,而妻子用撤告挽回的丈夫,是否能換回丈夫對愛的堅貞,答案恐怕也是變數,且流於「女人何苦為難女人」的局面,其實,用民事判賠等手段來處罰、追究外遇,應該就夠了。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只要對控告的共犯之一撤告,等於對所有共犯撤告,卻又特別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指小三或小王)」的通姦罪例外條款。 
林實芳表示,這項特別但書,「立法意旨雖然在於維持婚姻圓滿,給外遇者機會回歸家庭,但卻對第三者不公平,也常成為外遇配偶脅迫小三或小王的武器。」林指出,曾有已婚男老師染指女學生,女方想斷絕關係並揚言揭發獸行,男老師先下手為強,慫恿妻子控告自己和女學生通姦,再撤銷對自己的告訴,最後女學生被依通姦罪判刑,男師僅被認定性騷擾。

容易發生仙人跳
律師郭詠晴則說,新北市曾有男子遇到仙人跳,被女同事的老公控告通姦,要他花錢擺平,女同事後來獲丈夫撤告,並配合丈夫作偽證,官司目前還在審理中。
此外,知名人士也有撤告配偶案例,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與名模孫正華5年前結婚,但苗男與按摩女劉韋欣外遇產下一女,孫女怒告通姦後對丈夫撤告,劉女被判刑6個月定讞,一審另判劉女須賠償孫女60萬元精神慰撫金。

政府回應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林俊益表示,夫妻維持婚姻關係是「常態」,也是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觀,但第三者介入別人婚姻是「非常態」,大多數人不認為第三者是對的。

鼓勵維持婚姻
林俊益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即是基於鼓勵夫妻回歸「常態」,才特別規定可單獨對配偶撤告,目前不考慮修法改變現況。
★《蘋果》評分:扯

配偶外遇 自保須知
●得知配偶外遇,如欲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因追訴期僅6個月,須在半年內提告,但可單獨對配偶撤告。但若曾對配偶外遇有宥恕(原諒)或縱容,會告不成
●通姦成罪的要件,司法實務多採「性器接合」說,也就是證據要足以證明外遇雙方有性交
●另可對外遇的配偶、小三或小王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也可訴請離婚,請求分配夫妻間剩餘財產、爭取贍養費、子女監護權與扶養費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通姦除罪代表外遇合法?你該重新了解「通姦罪」的意義|性別力 Gender Power https://bit.ly/3cz1DOI
「通姦除罪化」議題到底在討論什麼,廢除通姦罪會不會使得家庭價值崩解?通姦罪真的達成了它所要保護的利益嗎?
爸爸的手機裡怎麼有這麼多短片啊?點開來看看好了。「欸!爸爸怎麼跟不認識的阿姨都全身沒穿衣服啊,媽媽妳快看爸爸的手機⋯⋯。」
已婚之人與小三或小王通姦的歷史,也許就跟婚姻的歷史一樣長久,但即便大家都對通姦這個字眼不陌生,但你真的知道什麼才是通姦行為?什麼是通姦罪?為什麼國家要用刑法來處罰嗎?
以及,什麼是「通姦除罪」?為什麼會有人想要除罪呢?
Photo by Priscilla Du Preez on Unsplash
法律條文中的通姦罪
通姦除罪,首先它得是個罪。通姦罪被規定在我國的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實務按照字面解釋,認為通姦僅限「異性」間「性器接合」之行為, 所以,相同性別間或非性器接合的其他性行為,都不屬於通姦行為。另外,基於通姦罪的本質,此罪要處罰的對象有兩個人,第一是結了婚卻對配偶不忠(通姦)的人、第二是介入他人婚姻(相姦)的人。
讓我們假設A男、B女為一對夫妻,A男與C女為性行為,這時A男與C女皆犯下了通姦罪。但如果A男與C女並沒有性器接合(比如僅有口交),實務多數認為不構成通姦罪。又如果A男與D男為性行為,實務也認為不構成通姦罪。(延伸閱讀:如何才會構成通姦罪? )
先讓我們暫時擱置同性間是否構成通姦罪的問題,看到這應該可以理解立法者將通姦罪置於刑法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用意,在於嚇阻已經結婚的人通姦,或避免有人與結婚的人相姦。如此一來,就可以達成維護婚姻與家庭和諧之目的。但是,通姦罪真的有辦法維護家庭和諧嗎?
現實生活中的通姦罪
通姦罪應該是用來處罰「對婚姻不忠」或「介入他人婚姻」的兩個人,但回到現實層面,對婚姻不忠的人往往能從通姦罪中脫身,也能和配偶共同享受相姦人的賠償。究竟為什麼通姦者和相姦者最後的結局天差地遠呢?
這個問題,得從通姦罪的性質以及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說起。
首先,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第 2 項規定只有配偶才有告訴權,如果被害人不願提起告訴,國家就無從介入。
再者,通姦罪一定是由通姦人與相姦人共同為之,兩人是共犯關係。原則上告訴權人不論是告訴或撤回告訴,都應對全體共犯生效,但在通姦罪部分是唯一例外。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把上述兩者加起來的話,就會得出以下神奇的結果:配偶對通姦者及相姦者提出告訴後,若僅撤回對自己配偶(通姦人)的告訴,則案件的被告就會僅剩下相姦人。
兩個人共同犯罪,最後只有一個人被處罰,是不是很神奇呢?但大多數情況確實如此,因為被害者往往會原諒配偶,多數的理由有以下幾點:為了家庭完整(不希望小孩的爸爸或媽媽有前科)、家醜不願外揚、仍舊愛著配偶(覺得全都是相姦人的錯等等)
而這些理由的核心也是所謂的維護家庭和諧,但問題是原諒了通姦的配偶,懲罰了相姦人,被破壞家庭和諧就修復了嗎?對婚姻不忠的人往往能脫身,還有任何嚇阻的效果嗎?
講到這裡,即便放棄了維護婚姻與家庭和諧,以應報思想的想法出發,認為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用通姦罪處罰只是剛好而已,但通姦罪其實還可能造成一些沒被大家注意到的問題⋯⋯
通姦罪可能帶來的副作用
我國觸犯通姦罪而被處罰的大多為女性,且多數經濟狀況不佳,像八點檔中所見的囂張小三其實只是少數,原因則在於目前社會仍未如大家所想的「平等」。經濟弱勢或欠缺警覺的女性,可能迫於經濟需求或是聽信甜言蜜語而被欺騙,通姦罪一罰下來,弱勢者變得更加弱勢,騙色的通姦者卻能在配偶宥恕下脫罪,這種情況只會加劇階級不平等與性別的歧視。
此外,也曾有主張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因性侵害案件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之案例。導致實務上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懼遭到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的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
本意是用來維護家庭和諧的通姦罪,卻反而成為性犯罪者的保護傘。
通姦除罪化不等於通姦合法化
現實世界裡,愛情並無法靠法律去維護。無法達成立法目的又會造成不公平現象的通姦罪是否應該除罪,就是個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了。當然,社會上也有些言論聲稱通姦除罪將使婚姻家庭價值淪喪,對此種杞人憂天的想法,我們必須指出,通姦除罪並不是通姦行為合法,更不是鼓勵通姦行為。而是,通姦行為不須以刑法處罰,但並不免除其他法律上的責任,例如民事上的賠償。
上個月(3 月)底,我國憲法法庭針對通姦罪釋憲案進行罕見的言詞辯論。經過這次的開庭,通姦是否除罪化的討論再度被搬上輿論檯面,而無論立場為何,現行的通姦罪究竟是合憲或是違憲,五月底前即見分曉。
延伸閱讀:
快訊|通姦除罪言詞辯論會:「配偶之間要不要忠誠,這是兩個人的私事啊」
這篇文章希望讓讀者大致理解「通姦除罪化」議題到底在討論什麼,廢除通姦罪會不會使得家庭價值崩解?通姦罪真的達成了它所要保護的利益嗎?而過去釋字第 554 號解釋曾做出通姦罪合憲的結論,究竟大法官們會不會在近二十年後,改變過去的見解,就讓我們靜觀其變。通姦除罪代表外遇合法?你該重新了解「通姦罪」的意義|性別力 Gender Power https://bit.ly/3cz1DOI


抓包丈夫偷吃!正宮氣炸提告 法官判她敗訴:憲法保障性自主權
2022年04月19日 20:00抓包丈夫偷吃!正宮氣炸提告 法官判她敗訴:憲法保障性自主權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AMP https://bit.ly/37wBT90
▲▼法律,法官,法庭,判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吳佳樺以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決定權」為由,判正宮敗訴。(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日前審理一件外遇官司,元配向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他以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決定權」,而婚姻幸福圓滿並非法律為由,判元配林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這已是吳佳樺第二次判元配敗訴。
林姓女子抓包丈夫與王姓女子外遇,曾多次發生性行為,氣得向法院提告,求償100萬元,案件由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審理。
吳佳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91號的內容,解釋憲法不再強調婚姻與家庭制度的保障,轉而尊重婚姻中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因此配偶不該因為有婚姻關係,而支配另一半的意志、親密關係自主的權利。
吳佳樺認為,控制配偶不能有精神或肉體出軌、不能對另一半以外的人表達愛意,事實上是在控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以及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的權利,涉及了憲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與性自主權,婚姻的意義與價值,不全是配偶間的忠誠義務,重要的是情感上的溝通,以及互信、承諾。
▼吳佳樺認為,控制配偶不能有精神、肉體的出軌,以及不能對另一半以外的人表達愛意,是在控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與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
吳佳樺表示,立法者沒有承認,身分權是民法第184、195條中的權利,此案王女與有婦之夫發生婚外情,沒有辦法破壞林女的配偶身分,因此認定林女的主張沒有理由。吳佳樺也說,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難以定義,每個人的想法也不盡相同,若由法院判定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等於是透過法官的價值觀,來定義配偶間的相處模式,以及婚姻的定義、是否會破碎等。
吳佳樺還說,婚姻會破碎,不一定全是一方所造成,肉體上的出軌或許會遭到道德上的非議,但配偶之間若缺乏溝通、生活當中以冷暴力對待,也可能是導致婚姻走向終點的原因。
據了解,吳佳樺的父親是大法官吳陳鐶,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內容當中,吳陳鐶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吳佳樺已是二度判正宮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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