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獨裁》書成自記

2017-10-17_114800  
文/金恆煒(凱達格蘭校長) 2017-10-17 16:24
《面對獨裁--胡適與殷海光的兩種態度》
《面對獨裁--胡適與殷海光的兩種態度》
這是一本意外的書。這裡的「意外」,不是學者、作家出書時所說的在寫作計劃之外的那種意外;我的「意外」是真的意外,是超乎人力掌控的生命之意外;本書是掙扎於兩次癌患意外下的劫餘之書。
2010年8月,我得了胰臟癌,依當時的各種資訊,存活率很低,低到只有百分之十,甚至百分之二。一位朋友的哥哥是腫瘤專家,看了我各種病例報告後,判決很簡單:「2年」。於是被迫放下手上所有工作,包括經營了20多年的《當代》及出版社、政治評論專欄以及廣播、電視談話節目等等。一貫被忙碌填滿的生活,旦夕之間全抽空了,只能聽憑癌細胞在身體裡搞殖民。
2010年9月大手術之後,承昭姿的安排,到和信做化療與電療,院長黃達夫先生常到病房探視。黃院長博聞多識,跟我上下古今談了很多,很引發我們的談興,他或許是透過「談聊」來做心靈馬殺雞?
5周的化療、電療結束之後,繼續追踪,每3個月做一次斷層掃瞄。2013年,看來情況穩定且樂觀,內人與我遂起念到芝加哥探視寫論文的兒子,預計待3個月,等他論文殺青。3個月的停留,本來打算接受長青兄的建議,趁機寫一本與胰臟癌拚摶的書(當與文翊合寫;是我們下一本書);長青兄的尊翁患胰臟癌過世,他認為這本書可以風行一時。
芝加哥幸有老友楊誠、譚愛梅兄嫂、許達然夫婦及新朋友李旭登、林瑛莉伉儷等,不算寂寞。最好的是,能與兒子同到芝加哥大學,他做研究,我摸到圖書館去,瀏覽台港雜誌,還可借出細讀。基本上我關注的是50年代台灣政治的文章、書籍,尤其吸引我注意的是吳國楨事件中胡適的角色,我也注意到殷海光與胡適的分歧。解嚴後《自由時報》根據吳國楨回憶手稿並訪談吳夫人黃卓群女士,1995年出版《吳國楨傳》,附錄了當年最犯蔣家忌諱的文献,包括〈吳國楨啟事〉、吳國楨給蔣介石的五封信、致國民大會書、宋美齡與吳國楨夫婦來往書信以及吳國禎與尼克森的來回信等等,據說後來國民黨所以派人暗殺江南,就是因為江南要訪問吳國禎,披露那些書信、檄文,抖出那一段黑暗醜陋不堪聞問的兩蔣穢史。
可怪的是,《吳國楨傳》中獨獨缺少他與胡適論戰的過程。如此關鍵緊要的史實,為什麼吳的回憶錄及吳國楨夫人訪談不著一字?受好奇心的驅使,開始蒐看這方面的文獻。芝大圖書館存有Look全套,我影印了1955年吳國楨挑戰蔣家父子的文章,「Your Money Has Built a Police State in Formosa」(〈你們的錢在福爾摩沙建立了警察國家〉)。可惜的是,胡適針對吳文發表在《新領袖》(The New Leader)的反駁文章「How Free Is Formosa?」(〈福爾摩沙有多自由?〉,沒有見到。芝大圖書館館藏獨缺《新領袖》,館員告知可向別的圖書館調閱,但一算時間,來不及了,只好作罷。不過圖書館藏有中國學者楊金榮的書《角色與命運——胡適晚年的自由主義困境》,摘譯了胡適《新領袖》文章的一小部分內容。返台後披覽、蒐羅各方材料時,發現《中華日報》當年即有譯文,自不必麻煩美國的友人代勞。
回台之後開始廣泛閱讀,也開始着手撰寫殷海光與胡適因吳國禎事件而引發的諍論,並重建此一公案的始末。初稿將完未完之際,醫生發覺我又得了淋巴癌,萬幸不是胰臟癌復發,折騰了長達約半年的化療,幾乎纏綿床榻,苦不堪言。2013年12月下旬政大舉辦﹝自由與獨立——紀念張忠棟教授八十冥誕學術研討會﹞,張忠棟教授是我尊重的舊識,我奮力提出〈胡適:自由主義者還是蔣政權的捍衛者〉初稿,由於療程未完,身體虛弱,不能親自與會,託主辦人薛化元教授代讀。後來與李筱峰教授談起此文,他推薦我在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院的學報《文史台灣學報》發表,承慝名審查提出意見,經過仔細增補修訂後,本書〔上篇〕在《文史台灣學報》2015年6月的第9期發表。
潘光哲兄讀過我前文的抽印本,〔中篇〕〈「反攻大陸問題」:刺入蔣政權的木椿〉寫就後,承他的厚愛要我提交論文給中研院近史所在2016年12月6日舉辦的「胡適與知識人的變局選擇」學術研討會,我將〔中篇〕的末節抽出,另題作〈從「反攻無望論」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殷海光的 legacy(遺緒)〉,在討論會中宣讀。過去從沒有人揭示殷海光的思惟與彭明敏的〈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的直接關係;這是第一篇。
〔下篇〕始於1958年4月8日胡適離美返台任中研院院長職,終於1960年9月4日雷震等三人被捕、《自由中國》形同被封,中間不過兩年半。胡適帶着樂觀使命回國報效台灣,却碰到朝野大對決。雖然序幕從胡適「為雷震樹銅像」拉開,但火車對撞的終局,勢不可免:—方面蔣政權以院長職羈糜胡適,要修改出版法、打擊言論界,目的就是建構三連任的蔣家王期,然後以父傳子;另—方面的《自由中國》以輿論界重鎮,全力反出版法修訂、扺死對抗蔣介石違憲三連任、組建反對黨。中間橫空殺出的就是「陳懷琪事件」;《自由中國》面臨人坐牢、雜誌被封的險峻。胡適知道事態嚴重,屈膝寫〈公開信〉乞憐,又發表〈容忍與自由〉,蔣介石最後網開一面,官司遂不了了之。胡適援引的「容忍比自由還更重要」,典出胡適康乃爾大學的業師 George Lincoln Burr,其實伯爾教授所說的—用漢語簡化版—是「寬容比反叛更重要」;伯爾原本的論述在宗教,胡適轉手挪用在政治上,於是「容忍比自由還更重要」成為胡適晚年論定。
全書主體三篇寫完,先送李永熾兄寫序。永熾兄看完〔下篇〕​,問一個問題:「為什麼胡適把業師柏爾教授的『自由比反叛重要』轉手成『容忍比自由重要』?」這是好問題;李永熾兄一眼看出我論文還可以深挖的地方,其實答案在我論胡適與蔣介石關係的未完稿中,我寫完1949年前胡適與蔣介石關係的草稿,1949之後尚未動筆。為了解答永熾兄的提問,着手增補3萬多字的〈胡適晚年與蔣介石的深層結構關係〉;並且重新改動〔下篇〕​的文章肌理。本書以殷海光與胡適三次諍論為骨架,既然探究了胡適與蔣介石,為求論述完整,勢非分疏殷海光與蔣介石的關係不可,藉「卷首」增補為〈豹變:從法西斯到自由主義的殷海光〉;從而對照比觀殷、胡歧見及矛盾的核心議題。﹝卷首﹞是以胡適之死展開,殷海光的豹變做結,全書情節呈現倒敘的效果。
把胡適與殷海光的諍論當成主幹,鉤勒盤根錯節、枝枝葉葉的大大小小事件,藉以窺見流動而詭異變幻的當年歷史風景,身在局中的《自由中國》諸君當時不見得能「偶開天眼覷紅塵,可憐身是眼中人。」
本書嚴守論文書寫規範,凡引文必加註,一則是出於論證書成自記(argument)必須要有堅實的史料當基礎,二則提供信而有徵之史料,以供人查驗、援引。在我閱讀過程中,凡沒有確實來源的說法、史料,—切摒棄,以免誤入歧途。本書雖用學術方式出現,行文則力求明白有趣,讓事件層層展開,盼讀者有「偵探」的樂趣。
最後說明,在胡適、殷海光成為台灣與中國顯學,而且專論、專書充斥的當下,為什麼還要寫這樣一本書?拙著能有什麼新的發現與意義、價值?答案當然要讀者來下,不過,略可以表示的是,本書取徑有所不同,在於筆者是歷史系正途出身,研讀史學沒有荒廢,而且觀察政治、評隲時政積數十年經驗,能看到政治操作的眉眉角角,具有一般歷史學家所缺乏的觀察政治的眼睛。換句話說,這是史學與政論合—爐而共冶的試作,希望在胡適研究、殷海光研究、雷震研究及1950年代台灣自由主義研究上,有突破性的進展;成或不成、當或不當,有賴方家指正。
延伸閱讀:【專文】兩個世代的自由主義者及其交會——序金恒煒《面對獨裁》


集遊法未及修法 「偶發性集會遊行」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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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各界詬病多年的《集遊法》,去年3月大法官作出718號解釋,宣告《集遊法》中集會許可制違憲,從今年元旦起失效。(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5-01-01 17:12
〔本報訊〕2008年為抗議當時警察在「江陳會」維安執法過當,引發全國要求政府道歉、修改集遊法串連響應。去年3月大法官作出718號解釋,宣告《集遊法》中集會許可制違憲,從今年元旦起失效。
不過因為立法院尚未完成修法程序,內政部因此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自今天起施行。
經認定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將無須申請許可;而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緊急性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但相關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並於宣布中止時負責疏導勸離,且不得妨礙交通等。
由於朝野對於「緊急及偶發性」集會,到底要採「事前報備」或「隨時報備」始終沒共識,至今全案仍無新進度。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警政署官員表示,警方仍盼採申請制,因為必須保護陳情抗議人員、被抗議者安全,擔心占用道路、不同陣營起衝突,或侵犯管制區。
警政署官員解釋,目前以行政命令開放偶發性集會「不用申請」,緊急集會「立即申請、立即核定」;並舉例如工廠空污嚴重包圍是偶發,但「太陽花」事件應該申請,因為網路號召,大家都知道要來,偶發與緊急集遊不應該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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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採許可制 大法官認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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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10:59
〔本報訊〕針對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解釋,將宣告集遊法中關於戶外集會遊行須採「許可制」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應於解釋公布一年內失效。
2008年為抗議當時警察在「江陳會」維安執法過當,引發全國要求政府道歉、修改集遊法串連響應。(資料照)
2008年為抗議當時警察在「江陳會」維安執法過當,引發全國要求政府道歉、修改集遊法串連響應。(資料照)
據《聯合報》報導,大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採事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的許可制,排除了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而違憲。
集遊法修正問題,爭議多時。行政院於前年5月提出草案,將「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取消刑罰,不過至今未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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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集遊法 府:盡速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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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1 15:05
〔本報訊〕媒體報導,連日來上百名師生發起的「野草苺」運動,要求政府修改「集會遊行法」相關內容,對此,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今天表示,修改集遊法是總統馬英九的競選政見,目前國民黨立院團也已提出集遊法修正草案,將盡速落實。
王郁琦指出,民進黨過去執政8年內,未修正集遊法,在2008年總統大選期間,民進黨候選人謝長廷亦未提出修正集遊法相關政見。既然修正草案是馬總統的政見,政府就會設法落實。
不過,王郁琦也指出,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晶華酒店遭圍困及民進黨發起的圍城事件後,社會上對於民進黨舉辦集會遊行時,是否有能力控制群眾,以致於不會發生類似暴力事件,存有很高疑慮。另外,社會上也有聲音反對修正集遊法,基於尊重各界聲音,未來將舉辦公聽會,透過民主方式讓各界表達意見、凝聚共識,屆時也將邀請野草莓靜坐學生參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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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長青:馬英九要把台灣變警察國家嗎?

2014年12月31日
馬英九以“個人身份”民事起訴媒體人周玉蔻。(中央社) 馬英九以“個人身份”民事起訴媒體人周玉蔻。(中央社)

【大紀元訊】台灣最近發生的兩件事令人愈加擔憂馬政府要把台灣變成警察國家:一是馬英九以“個人身份”民事起訴媒體人周玉蔻,指控她在媒體爆料(說馬英九接受頂新商家二億元政治獻金)是“誹謗”;二是馬政府法務部長羅瑩雪宣布,將修訂法律限制網絡言論。

總統告平民,在西方民主國家沒聽說過。我在美國住了二十多年,從沒看到美國總統(無論當任還是卸任后)狀告一介平民(也沒告過官員)。也從未見過英法德加等其它西方民主國家的國家的元首出面告平民的報導,台灣的馬英九坐了兩任總統,連一點概念都沒有。這個哈佛法學博士實在羞辱哈佛!

美國總統為什麼不告個人?因為作為一國之元首,他的言行必須受第四權大眾(媒體)的監督。身為總統和三軍統帥,如跟個人打官司,就等於以權壓人,威脅人民噤聲。而沒有人民公開、自由的批評監督,統治者擁有絕對權力,就必定導致絕對腐敗。這是常識的常識。

媒體對美國總統的批評,偏頗、缺乏事實根據的時候會經常發生,因為畢竟高層的很多作業是不透明的;而且由於兩黨政治意識形態的對立,情緒化的隨意批評,甚者惡意攻擊,也時常見到。但別說總統尚在任期中,就是卸任后,也沒有誰跟“攻擊者”打官司。例如尼克松總統曾被惡意詆毀,他和女兒的頭像竟被移植到一對“性交媾”的男女身上。拼制這種照片顯然是惡意的,但尼克松沒有提告,他的女兒(是平民)也沒有打官司。美國的政治文化是,怕油煙就別進廚房。如果怕民眾嘲諷、批評甚至惡意詆毀,就不要進政壇。

克林頓總統任期內被爆出婚外性時,他也沒有提告,而是接受獨立檢察官的調查。克林頓夫人希拉里曾被人指控是女同性戀(有作家寫出專著),她的兩個“性夥伴”被指名道姓。但不僅希拉里沒提告,她的那兩個平民女友也沒有起訴所謂爆料者。戈爾副總統在競選總統期間,曾被指控接受中國方面政治現金,他也沒有起訴。

美國的總統們不會狀告平民,首先源自美國建國以來的傳統。

早在美國剛獨立時,第三任總統傑弗遜(獨立宣言起草人)就有這樣的名言:我寧可有報紙而沒政府,也不要有政府而無報紙。他曾在總統府送給外國來訪者一迭報紙,說看看我們國家的報紙是怎麼攻擊污衊我的。說這種話的時候,他不是為自己的名譽受損而憤怒,而是為美國的言論和新聞自由而自豪!

馬英九曾在美國哈佛留學,但明顯地,他對言論自由,這個美國立國的根本價值之一,毫無概念,更談何領悟。他在延續國民黨用權力壓制言論的獨夫思路。他的妻子周美青就曾起訴政論家金恆煒,巨額索賠,並勝訴。

當然,美國總統不跟平民打官司,不告媒體誹謗,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對言論自由的絕對保護。他們中如有“馬英九”,去告也打不贏官司。美國保障民主制度最了不起的一點,就是不讓政府官員和社會名流、公眾人物 (public figure)輕易打贏誹謗官司。

美國是案例法,也就是說,官司主要是參照類似的案例來打,最高法院的裁決為同類案件確立標準。對馬英九這種官員(和公眾人物)打“誹謗案”,最高法院早就制定了(后被很多國家採用)三原則:如政府官員/公眾人物打誹謗官司,第一,他們必須證明被告失實(無事實根據);第二,當事人名譽有實質性損害;第三,被告有事實惡意(即不加核實或故意疏忽)。除此還有重要一條:由原告舉證。

如果馬英九在美國打這個官司,即使贏了第一條(證明周玉蔻的指控失實,他沒有接受過頂新商家的二億政治獻金),也難贏第二條,因為他必須拿出具體所受的損失,比如他的個人收入大幅降低、或妻子周美青離婚等實質性的損失和傷害;即使馬英九贏了前兩條,也難贏第三條,證實周玉蔻的爆料是事實惡意,即明知不實卻故意用假材料整人;要證明這第三條實在是極為困難的。但比這更困難的,是由原告舉證。也就是說,上述那一切的證實,要靠馬英九自己拿出材料來證明。

這三原則加“原告舉證”的要求,等於堵死了名人的誹謗官司路。那一定會有人提問,在這種司法環境下,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名譽不就很容易受到傷害嗎?難道因為他們是官員/名人就該被攻擊詆毀誹謗嗎?為什麼美國要制定這種對官員/名人非常不利的法律?(普通人打誹謗案不受這三原則限制,是另外的標準)

這就是美國的高明之處,或者說美式民主的優越之處:寧可權力者和名人聲譽受損,也不要因他們輕易打贏誹謗官司而使言論自由空間受限。大法官認為,權力者和名人們有很多機會在媒體上講話,如果他們是清白的,他們有為自己辯護/澄清的機會。如果他們受到委屈,那是他們做官員或名人的代價。而一旦限制言論自由,憲政體制和公民權利都會受到嚴重傷害。

那這樣說來,不是誰都可自由爆料、批評攻擊官員或名人了嗎?那整個社會不就成了一個隨便侮辱、謾罵的“抹黑社會”了嗎?當然不是。媒體人在正規大眾媒體如果胡亂“爆料、抹黑”的話,他/她自己的信譽會迅速破產,會被媒體開除、被公眾拋棄。而權力人物、公眾人物,如果不受到媒體的挑戰,則可能是會無法無天的;他們的有形或無形的惡,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則是更嚴重,更難以承受的。

法務部長羅瑩雪25日在總統府以“民主法治與言論自由”為題演講,宣布將修改《通訊保障監察法》。(總統府提供)法務部長羅瑩雪25日在總統府以“民主法治與言論自由”為題演講,宣布將修改《通訊保障監察法》。(總統府提供)
在馬英九告周玉蔻之際,法務部長羅瑩雪宣布將修改《通訊保障監察法》,以解決所謂“網絡言論脫序失控”問題。這位馬英九愛將說,目前台灣名嘴泛濫,“言論內容漫無節制,不實報導頻傳”,網上各種毀謗等行為屢見不鮮,形成“集體霸凌”。所以要通過立法對網絡言論加以控制。

對羅瑩雪的講話國民黨文人附和說,“媒體名嘴和網民言論失控對官員聲譽造成不小傷害”,所以不僅要儘速修法限制,更要“加強政府的網絡能力以遏止網絡歪風”。馬英九發言人甚至揚言:“倘若未來其它人士仍持續對馬英九詆毀、污衊也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這話簡直就是模仿北韓金正恩口吻。

羅部長要管制網民,馬總統去狀告平民,殊途同歸,都是防民之口。台灣在這樣的“羅、馬”統治下,真是條條道路通羅馬,走向令人恐懼的警察國家之路。

但在今天的網絡時代,連突尼斯、埃及、利比亞、也門等中東那中世紀般的獨裁政權都被結束了,今天羅瑩雪、馬英九們要走回獨裁的“羅馬”路,那國民黨就等着民眾(網民)反彈,迎接到比“九合一”更慘敗的民意懲罰吧。

2014年12月26日於美國 ──轉自「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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