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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內容相當珍貴照片拍攝於日治時期昭和初年,道卡斯族新港社,東社 紫雲宮旁劉姓家族。
這張照片代表道卡斯族的,牽田 ,歷史 ,文化 最具有代表性 , 這一張照片道盡道卡斯族的過去及未來。
吞霄社位於崩山社群領域最北境,根據本網站吞霄契所示,其生活領域大約在今苗栗縣通霄鎮境 ( 除五南、五北、梅南等里為苑裡社生活領域外 ) ,並及苗栗縣西湖鄉高埔、下埔等里,以及乾隆末年因官方設置屯制所配給在桃園縣龍潭鄉高潭、中山等村,與大溪鎮瑞源里、龍潭鄉大平村的屯地。
吞霄社北鄰道卡斯族後?社,南與苑裡社接壤,東方則為高山族群的活動地。其社址原在今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通西兩里,地當通霄溪與南勢溪交會處近海地帶,十八世紀中葉漢人大量移墾後,社人往北在通東里北半部形成番社 ( 在今苗栗縣通霄鎮平元里 ) 。一般而言,番社為歷史時期平埔族社相對於舊社之新居,多半與漢人移墾、定居,社人出 或杜賣社地、生活空間縮小有關。
清代的平埔村落和漢人村庄原有所區分, 「社」指平埔村落;漢人村落則稱「庄」。清代官方治理「番社」,一直採取將其與漢人隔離的政策;然而隨著漢人移民日多,漢庄逐漸與土著部落形成錯居局面。理論上,漢人無法任意出入平埔村社;平埔人亦不可自由進出漢庄,實則不然。就漢人而言,早期拓荒生活隨著開墾活動的成果逐漸穩定、人數日多,社經勢力漸漸超越土著後,漢文化的優越意識漸顯,並視土著為未受「文明」 ( 相對於漢人的社會文化,平埔被視為落後、原始社會 ) 洗禮的化外之民;因此,稱土著族群為「番」,土著居址為「番社」。
雖然目前並無吞霄社番社聚落形成的相關資料,由現存通霄鎮公所出版之 1/4000 行政區域圖仍可見番社、番社橋 ( 在苗栗縣通霄鎮內湖里往通東里、通霄溪上之橋樑 ) 、番社尾 ( 在苗栗縣通霄鎮內湖里與福源里交界處 ) 等地名,足以說明族群勢力變遷的事實。另方面,從十九世紀初、中葉,社人曾參與移住宜蘭平原與埔里盆地之舉,也可說明彼消我長的狀況。
大甲東社為大甲社分支,位在本社大甲西社之東,后里台地巴宰族( Pazeh )岸裡社群舊社薯社之西;南以大甲溪與清水平原的拍瀑拉族( Papora )牛罵社、台中盆地巴宰族的岸裡大社相望;北則隔大安溪與日南社接境。依據本網站大甲東社契所示,其社域範圍大約包括今臺中縣外埔鄉境,並及大甲鎮與大安鄉西南境,以及與大甲西社共享,分佈在桃園縣縣龍潭鄉高塘村、中山村的屯地。歷史上中部平埔社群的大遷徙活動,大甲東社均未參與,或與其生活領域較其他社群獨立有關。
大甲東社舊址在外埔鄉境大東村,依據屯丁資料,乾隆五十六年大甲東社已分支發展,另立大甲中社, 此支社的地理位置應在大甲東西社之間,但中社之名目前並未見於其他資料,無從進一步論述。
依契字所示,至遲同治十三年 (1874) 大甲東社已遷離舊居,並在今中山村另立新居,漢人稱為「番社」。據「台灣堡圖」所示,在大甲東 ( 今臺中縣外埔鄉大東村 ) 、磁窯 ( 今臺中縣外埔鄉大同、三崁等村 ) 、馬鳴埔 ( 今臺中縣外埔鄉馬鳴村 ) 之間,月眉製糖鐵路南側有一聚落,即番社 ( 臺中縣外埔鄉中山村 ) 所在。
番社外,在原屬大甲東社生活領域內,尚有番仔井 ( 在大甲東庄後湖,今外埔鄉鐵山村 ) 、番仔田 ( 在鐵砧山麓一帶,今外埔鄉鐵山村 ) 、番仔寮 ( 在今大甲鎮義和里 ) 等地名。番仔田位於番社西北方,為漢人對平埔社人之田園的稱呼;番仔井位在番仔田東南,介於番仔田與番社之間,一如番婆井,乃自然出泉處,為漢人對於位在平埔村落的井水之稱;番仔寮位於大甲街西南、大甲溪北岸,地緣上近鄰大甲西社領域,但其地為大甲東社所有,應為大甲東社人所形成的居址。
雖然歷史上中部平埔社群的二次大遷徙活動,大甲東社均未參與,但以同治年間其屯丁數額為 70 ,與光緒十九年 (1893) 的屯丁 40 相較,人口顯然有所流失。流失人口或與遷徙有關,也可能因族群認同變遷或婚姻網絡改變,影響其戶口統計總額。而依日治時期的統計數據,與戶籍舊簿、田野調查,均證明目前仍有部份社人 ( 如東、潘、葛、柯、陳等姓 ) 定居今外埔鄉境,多半均知本身為大甲東社人的後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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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領之前「崩山社」名已見於官方記錄,且為官方徵餉的單位。
最早有關崩山社群的戶政資料,首推十七世紀荷蘭統治時期的戶口表,依據已故日本學者中村孝志的〈荷蘭時代的台灣番社戶口表〉, 1650 年 ( 明永曆四年 ) 的崩山社群人口記錄,包括吞霄社 115 人 /30 戶、房裡社 189 人 /46 戶、南日社 394 人 /90 戶、大甲社 401 人 /105 戶等千餘人規模; 1655 年 ( 明永曆八年 ) 再增加雙寮社 107 人 /34 戶的資料。換言之,十七世紀五 O 年代中期,崩山社群的村社至少包括吞霄社、房裡社、南日社、大甲社、雙寮社;個別村社規模約百人至四百人不等,每戶平均約 3-4 人。其中南日社、大甲社均為規模頗大的村社。
十七世紀九 O 年代的崩山社群又增加茅于 ( 盂 ) 、宛里 ( 苑裡 ) 兩社。康熙三十六年 (1697) 清人郁永河因來台採硫磺,所完成的遊記《裨海紀遊》載:
渡凡三溪 ( 指大甲、大安、房裡等溪 ) ,率相越不半里; 已渡過大甲社 ( 即崩山 ) 、雙寮社,至苑裡社宿。 自渡溪後,御車番人貌益陋,變胸背雕青為豹文。無論男女,悉剪髮覆額,做頭陀狀,規樹皮為冠, …… 自此以北,大概略同。 …… 過吞霄社 、新港社,至後?社。
據此, (1) 崩山指大甲社而言, (2) 由 大甲至房裡等溪 一帶的社群,其生活慣習 大概略同 。康熙六十一年 (1722) 由巡臺御史黃叔 璥 完成的《台海使 槎 錄》更進一步將台灣土著分成北路十區、南路三區,可見黃氏已初步了解土著族群間的差異,並大致區分出社群間的關係。
依據黃著,分佈於大甲溪與新竹鳳山溪之間的「北路諸羅番九」,包括崩山社群 ( 八社:大甲東社、大甲西社、宛裡、南日、貓盂、房裏、雙寮、吞霄社 ) 、後 社群 ( 五社:後?、新港仔、貓裏、加至閣、中港仔 ) 、竹塹社群 ( 竹塹、礁 巴 ) 。據此「崩山八社」名至遲康熙末年已出現,其中大甲社 ( 崩山 ) 並且已分支發展為大甲東社、大甲西社 ( 共三社 ) 。 換言之, 崩山社群包括崩山社、大甲東社、大甲西社、宛裡、南日、貓盂、房裏、雙寮、吞霄社等九社;一般習稱崩山八社,可能與後來崩山社的消失有關。惟由大甲西社契字所示,大甲西社也稱大甲社。前舉郁始氏指大甲社即崩山,究竟大甲西社與崩山社的關係為何,有待更多資料的論證。
黃氏所指北路諸羅番九,包括崩山八社、後?五社、竹塹三大群,即後來日本學者所界定的「 Taokas( 道卡斯族 ) 」;宮本沿人雖推測最早為平埔人進行分類的伊能嘉矩之定以上社群為道卡斯族,主要基於他們自稱為「 taukas 」,伊能本人並未解釋稱諸社群為道卡斯族的理由。不過,此後道卡斯的族名乃正式被認定、使用。換言之,清代舊志、時人或已觀察到以上諸社群間的關係,並依生活慣習的類似而劃各社群為同一類屬的看法,但並無「族群」的名稱。今日學界的族群概念乃傳承自日本研究者。
前舉郁永河《裨海紀遊》指崩山即大甲社,除了意味崩山八社乃以崩山為主的八個社群,崩山八社之得名,應與其活動領域位在崩山附近有關。《重修福建台灣府志》,頁 62 指:「蓬山:在大肚山北。舊名崩山,今改名」,說明當崩山改名蓬山,崩山八社也改稱蓬山八社的事實。
崩山八社村社的相關位置, 依康熙五十六年 (1717) 成書《諸羅縣志》「山川總圖」所示,大甲東社位在大甲溪北岸,介於崩山與鐵砧山之間;東社之西為西社居址 ( 介於大甲溪與大安溪間 ) ;往北大安溪與房裡溪間分別為靠海的雙寮社與東依南日山的房裡社所在。至於南日山北有盂山、宛里山,兩山之西為宛里社址;宛里社西南為南日社,與房裡社 ( 事實上該社靠海 ) 隔房裡溪相望;宛里社西北為吞霄社。而位在吞霄社之南、南日社西北與宛里社西南者為盂社 ( 隔房裡溪與雙寮相望 ) 。至於 崩山社域: 「 崩山八社所屬地,橫亙二百餘里。高阜居多,低下處少。 」 即位在後龍溪與大甲溪之間的 苗栗丘陵區、大甲平原;兩地理區 ( 由北而南 ) 分別為 房裡、大安兩溪切割 。
乾隆二十九年 (1764) 《續修臺灣府志》載:
岸裏舊社 ( 距城一百二十里 ) 、大甲德化社 ( 距城一百里 ) 、大甲東社 ( 距城一百里 ) 、日南社 ( 距城九十里 ) 、日北社 ( 距城九十里 ) 、雙寮社 ( 距城九十里 ) 、房裏社 ( 距城八十五里 ) 、貓盂社 ( 距城八十五里 ) 、苑裡社 ( 距城八十二里 ) 、吞霄社 ( 距城七十五里 ) 、後 社 ( 距城四十五里 ) …… 。
據此,不僅對崩山八社的方位關係有所陳述,也指出十八世紀四 O 年代的南日社,至遲六 O 年代已發展為日南、日北兩支社之事實。惟在官方的稅餉記錄上仍稱南日社。三 O 年代雖然由於大甲社的西社部落曾發動大規模的抗清事件,功敗垂成,部落勢力大受重創,且十八世紀九 O 年代清廷實施屯制以來,日北社轄理日北小屯,大甲社作為歷史上崩山社群的重要社群,仍屹立不搖。
目前關於崩山社群的人口資料,雖無直接的統計數字可資利用,但由 《續修臺灣府志》載: 乾隆二年 (1737) 崩山社等社番丁共 350 ,與表 Ⅱ -1-1 乾隆五十六年 崩山社群 的屯丁總數為 431 ,說明十八世紀三 O 至九 O 年代諸社群人口增長情形。按各社屯丁數額主要依社人總額酌撥,其與總人口的比例如何,固然無從知悉,但九 O 年代崩山社群的人口總數必然在屯丁數額倍數以上;若以四倍計算 ( 即一戶四口,一人為屯丁 ) ,當代人口數應為 1,724 人,與三 O 年代比,約增加 1,374 人 ( 每年滋長 58.4 人 ) 。而三 O 年代崩山社群中 大甲東西、日南北、雙寮等五社的番丁數總數為 237 丁;房裏、盂、吞霄、苑裏等四社的番丁總數合計為 113 丁,前者為後者的倍數,村社規模顯然較大,可以闡釋何以前者不得不分支發展,後者仍保留原來的村社規模。
十七世紀初期,漢人與明朝政府官員,均曾到達台灣,他們主要交涉的對象為南部原住族群。荷蘭統治期間(明崇禎十七年至永曆十五年; 1644 年 10 月 -1662 年 2 月),曾對台灣中部部落村社進行多次的戶口調查工作,顯然荷人的統治力量已達臺灣中部,而教會、漢人或海盜的勢力,也已進入台灣中部,但影響有限。由於中台灣有大安港、梧棲、鹿仔港(今彰化縣鹿港鎮)、海豐(今雲林縣台西鄉)、二林、三林及番仔挖(以上在今彰化縣芳苑鄉境)等港灣,推測必有漁人在這些地域活動。至於漢人農民大量進入中台灣進行墾殖活動,應是清治以來的現象,不過大肚溪南北情形有所不同。以下茲分大肚溪南、北兩區,討論漢人入殖活動。
(一)大肚溪以南
十七世紀荷人據台,漢人開拓工作主要以南部(今台南市)為中心,北至濁水溪南岸為止。漢人在濁水溪以北地帶的拓墾工作,始於明鄭時期,惟漢人人數仍相當有限。漢人越過濁水溪北岸活動,大約是康熙四十年代以來的事情。雍正元年( 1723 )台灣府增設一縣二廳,一縣即彰化縣,於是濁大流域正式劃入漢人的政治勢力範圍,此後一連串的(漢族)人口遷徙與開墾工作,即以彰化沿海地區為中心,沿濁水、大肚兩溪向上游地區發展。漢人開拓路線採海陸並進,陸路由嘉南沿山麓北進,越濁水溪,經八卦山路、員林街(今彰化縣員林鎮)北行;海路主要由鹿仔港登陸,先開拓扇央區,再往海濱、河谷低地 。 移墾者,包括閩、粵兩籍,他們入墾台灣中部的時間並無先後之分,除由西海岸登陸外,多由南部地方進入。
(二)大肚溪以北
前舉清朝統治初期,北路防汎至濁水溪以北的半線、牛罵而止,雖然清廷已將武力推進至大肚溪以北地區,其政治力仍相當消極。依郁永河的記錄:
渡凡三溪,率相越不半里; 已渡過大甲社(即崩山)、雙寮社 …… 求一勺水不可得,得見一人輒喜,自此以北,大概略同 。
一則說明康熙 三0 年代中期, 漢 人入殖活動不甚活躍的情形,二則呈現十七世紀以來,曾經荷蘭、明鄭政權重創的中部平埔族群,仍存在一定的力量足以反抗外力的入侵與入殖。此一現象,由康熙四 0 年代,漢人移民的入殖勢力,雖已至北部淡水河流域一帶,但竹塹(今新竹市)至南崁(今桃園縣蘆竹鄉),以及大肚、牛罵、大甲等中部海岸地區,卻「不見一人一屋」,足以證明。
依筆者過去的研究,大肚、大安兩溪下游地區(約為今臺中縣、市的範圍)的漢人入殖史,在其順序上,先開墾大肚山以西今大肚至清水之地,其次沿大甲溪東進開拓豐原、大雅及潭子一帶,再其次沿大肚溪抵達霧峰,而台中市一帶是在三面包圍下最後被入殖者。然而康熙五 0 年代台中盆地? 霧 拺山已呈現「東有曠埔,漢人耕作其中」的景象。今台中市、太平鄉、大里市一帶,丘陵起伏甚大,原為? 霧 拺社的活動範圍,康熙中葉以後,因漢人入墾、聚居,在該社領域台中平原南端形成「張興莊」。此種形式的發展,與國家力量的先介入,漢人隨即進駐有關。換言之,在康熙四、五 0 年之間,台中平原西南地方已有漢人勢力進入,即舊址在大肚山後今台中市南屯一帶的? 霧 拺社,在外來政權介入後,較早面臨漢移民的墾殖壓力。
漢人的入墾活動以國家力量為前鋒的情形,從十七世紀末葉以後大甲溪北岸海岸地區的漢人入殖史,可以進一步獲得佐證。康熙三十八年大甲溪北方崩山社群吞霄社土官卓 ?卓霧亞生,因不滿漢人通事黃申「征派無虛日」,而率眾抗官「殺申及其夥十數人」,引發吞霄社事件,為清治以來中 部海岸地區首次抗官事件。
吞霄社之役後,康熙四十九年台灣發生洋盜鄭盡心潛匿淡水之事,清廷再設淡水分防千總,增大甲以上七塘於中部西海岸。其中吞霄塘(目兵十名)設在卓 ?、卓霧亞生抗官之處 (吞霄社口)。以如此薄弱的兵力,負責轄境跨大肚、大甲、中港等溪流域的廣大範圍,在治安與鎮壓亂事上,作用有限,難怪諸羅知縣周鍾瑄有清革流民以大甲溪為界之請。然而當清廷稍增兵設防於中北部後,適逢移民渡台禁令漸嚴之際, 閩、粵移民無法如先前一般採取「春時往耕,冬成回籍」的季節性移動方式,必須積極找尋可資墾荒、駐足之處。因此 漢移民依恃官兵的入駐,乃在康熙四 0 年代以後漸次入殖大肚溪以北今台中與桃竹苗地域。
雖然平埔族群的土地所有觀念(部落共有)與漢人(私有制)有所不同,卻有強烈的生活領域概念。因此,當清廷統治力量日益增強,漢人移民逐漸增加,雙方摩擦日益嚴重,特別是生存競爭壓力增大的情況下,乃爆發大規模的武力衝突事件。由於受創部落勢衰力微,從此無力阻擋漢人入殖的情勢。而漢人因誓死護產、全力助官平「亂」,事後官方以「酬傭」之名,將反抗部落大批土地開放給漢人耕墾。此外,助官平「亂」的岸裡社群,也因此獲賜大甲溪南岸台中盆地的大片土地。換言之,因企圖阻止清廷的政治擴張與漢人入殖的勢力,中部西海岸平埔族群全力反撲的結果,卻使社地更大量、快速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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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霄社事變--吞霄社士官卓介卓霧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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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霄社事變,又稱吞霄社土官卓介卓霧亞生亂,是1699年時在台灣中部發生的一場平埔族群抗清事件,領導者為土官卓介卓霧亞生。該事件起因於吞霄社漢人通事黃申的專制橫蠻。事件以清軍聯合其他平埔部落擊敗吞霄社做收[1]。
事件經過
據清光緒19年(1893年)之苗栗縣誌《兵燹》篇記載,通事黃申於吞霄社(今苗栗縣通霄鎮)一帶進行贌社貿易,要求社民至鹿場捕鹿時,必須先行繳納錢、米,才能出外捕鹿,社民不堪其擾。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2月,道卡斯族吞霄社土官卓介卓霧亞起事,殺通事黃申及其同夥數十人
當時臺灣鎮總兵張玉麒及福建分巡臺廈兵備道王之麟聽聞此事,遣使招諭吞霄社番歸降,不得而入,乃發兩標官兵,委署北路參將常泰進剿圍攻。同時,並令南部西拉雅族的新港社、蕭壟社、麻豆社、目加溜灣社等四社為前鋒,因吞霄社土官及社民極力抗拒,雙方死傷慘重。後來有人獻計常泰,表示岸裡社(今台中市豐原區)的巴宰海族勇猛矯健,能夠穿林越澗,如要擒拿卓介卓霧亞生,非岸裡社不可。但當時岸裡社並未歸附,清朝方面遂派遣翻譯者進入岸裡社說服其頭目阿莫。使者向部落贈送糖、菸、布、銀,岸裡社大喜,同意協助清朝。後,岸裡社出兵繞道吞霄後山(火焰山山脈),清軍則由海面向內陸進擊,兩面夾攻下,擒獲土官並大敗吞霄社。土官被岸裡社所擒後,押至郡戶諸市斬首。是役,當時清軍以及吞霄社死亡人數達數百人[1][2]。
遺址
吞霄社事變因位處深山,古戰場確切位置已不可考。據傳,當時通霄、苑裡尚未有漢人移墾,來台清兵與平埔族人在現今通霄、苑裡深山遭遇,雙方傷亡慘重。當時清兵有18人在戰役中殉難,頭顱被掛在濫仔坑(現為苑裡鎮蕉埔里)茄苳樹上,後被路人發現,將18顆頭顱放置水缸內合葬,並刻鏤「靈魂」兩字的石碑。清同治年間,靈魂碑遷移至今苗栗縣通霄鎮大坪頂山十八好漢祠[1吞霄社事變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xJ8S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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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為乾隆29年(1764)11月,吞霄社土官蔴老尉給陳門羅之立杜絕賣契字。在契字中載明,蔴老尉由於缺錢,因此將承祖遺下,座落北勢(今苗栗縣通霄鎮一帶),年納大租6斗之埔園一所,在中人黃天章的仲介,土目加已的見證下,以7圓半賣與漢人陳門羅氏。本件蓋有吞霄社土目加己戳記、吞霄社圖記。
乾隆29年吞霄社土官蔴老尉立杜絕賣契字 - 藏品資料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 https://bit.ly/3gTQ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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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霄社事變」發生於西元1699年,起因為吞霄社漢通事黃申專制橫蠻而引起。
根據清光緒19年(1893年)之苗栗縣誌《兵燹》一篇所記載,大清康熙38年(1699年)2月吞霄社士官卓介卓霧亞生亂。初通事黃申贌社於吞霄無止盡地征派社番供徭役,社番痛苦,士官卓介卓霧亞生鷙而起義,每當社番至鹿場捕鹿時,通事黃申即約定,社番出外捕鹿前,須繳納錢、米,才能出外捕鹿,後因士官卓介卓霧亞生等眾番鼓譟,殺漢通事黃申及其同夥數十人。當時臺灣道遣使招諭吞霄社番歸降,不得而入,乃發兩標官兵委署北路參將常泰進剿圍攻,同時並令南部之西拉雅族、新港社、蕭壟社、麻豆社、目加溜灣社等四社為前鋒攻擊部隊。吞霄社士官及眾番等距力抗拒,四社番死傷慘重。而另有獻計者曰岸裡社番(巴宰海族,即目前豐原地區)能夠穿林越澗,如要擒拿士官卓介卓霧亞生非岸裡社番不可。但當時岸裡社並未歸附清朝,而派遣翻譯者進入岸裡社地說項,以及贈送糖、菸、布、銀,岸裡社番大喜,而同意協助清朝政府出兵繞道於吞霄後山(火焰山山脈)由後而攻,清軍由海面向內陸進擊,兩面夾攻之下,擒獲士官並大敗吞霄社番。士官被岸裡社番所擒,押至郡戶諸市斬首以示諸番是役剿亂成功。當時清軍以及吞霄社番死亡人數數百人。
目前苗栗縣通宵鎮大坪頂山十八好漢祠,有座刻鏤「靈魂」兩字的石碑,即為吞霄社事變清兵與平埔族戰役中,於荒野留下骨骸合葬之地。當時通霄、苑裡尚未有漢人移墾,來台理番清兵與平埔族人在現在之通霄、苑裡深山遭遇,雙方傷亡慘重,清兵結合另一批善戰的平埔族人逮獲殺清兵的頭目,而在當時清兵有18人在戰役中殉難,頭顱被番人掛在濫仔坑(現為苑裡鎮蕉埔里)茄苳樹上,後被路人發現18顆頭顱全部放置水缸內合葬。清同治年間遷移至現址已是第三個埋葬地。靈魂碑與清朝時吞霄社事變以理番政策古戰場有關,因位處深山,古戰場正確位置已很模糊,但卻是通苑地區漢人移民開發的開端
猶酬功;酬勞。南朝梁江淹《封江冠軍等詔》:“開歷闡祚,酬庸為先。”清陳大章《王文成紀功碑》詩:“改元兆讖實天啟,酬庸錫爵開禎期。”廖仲愷《<全民政治論>譯本序》:“考其千八百二十年所頒法案,規定數種文官任期為四年,其目的在總統選舉獲勝,可舉數千受國家俸給之地位,為政客酬庸之具。”
卸任前大升主管 黃敏惠挨批酬庸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嘉義市長黃敏惠將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卸任,近一個半月來卻大幅遷升官員,計有一人升任處長及十四人升派簡任秘書、二級主管及科長引發民代、坊間質疑她臨別秋波,搞酬庸;黃敏惠回應,所有的調動都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除考量同仁專業背景,也是給予歷練的機會。
人事處長:法令賦予的人事權
人事處長劉燦慶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民選首長的人事權,在下屆同一選舉的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即停止,嘉市下屆市長選舉的候選人名單是本月十八日公告,黃敏惠在十八日之前調遷人事,是法令賦予的人事權。
不過,市議員廖天隆認為,市長即將卸任,這麼大幅調動人事,雖然合法但不合理,應該留給下屆市長來調整。市議員王美惠表示,很多公務員很認真,調升是應該的,但平時就應該調升,而不是等到要卸任才調升。市議員張秀華則說,黃在合法的時間內調動人事,應予尊重。
市府資深主管人員表示,獲升遷的人員確實都在工作上很投入、對市政有貢獻、有表現,跟著市長打拚,市長要卸任了,「該回報的就要回報」,過去歷屆的首長也有類似的情況,這是人之常情。
這波人事中,惟一的局處首長調動是社會處長張元厚因身體健康因素請調參議,由秘書劉美鳳出任社會處長,其餘十四人所升遷或異動的職務則有區公所區長、戶政所主任、簡任秘書、薦任秘書、局處副首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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