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皇池1 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外交部是怎麼盤算的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m2GV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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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濁水觀點》馬總統對不起的除了姜皇池,還有全國國民
依馬總統在仲裁過程中採取的一中立場,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從語意學上和藍營所謂的一中各表立場沒有什麼衝突。更嚴重的是,仲裁法庭並不是在最後的仲裁結論中才採取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的稱呼,而是在管轄權的辯論過程和裁決中就已經這樣稱呼台灣了。儘管台灣包括姜皇池在內幾位國際法專家都一再提醒、強調必須澄清並抗議,但馬總統始終不表示反對,形同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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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濁水| 2016-07-23 16:48
林濁水
520之前馬總統在美國反對之下強登太平島,民進黨立委群起而駡,駡翻了天。現在一些民進黨立委倒過來搶抽籤登機跨海護島,真是是變很大。在氣氛大轉向之下,綠營中也大有尷尬地回頭肯定馬總統對仲裁法庭的抗議的人。
馬總統努力向仲裁法庭證明太平島有淡水、有土壤,有茂盛的植被,是可以住人的島嶼,他這些努力的確值得綠營大大肯定; 但是肯定到進一步默認或明白肯定南海U形線的存在,甚至跟著說「沒有U形線就沒有太平島」,就實在過頭了。
馬總統努力向仲裁法庭證明太平島有淡水、有土壤,有茂盛的植被,是可以住人的島嶼。圖為馬英九展示太平島取用、可以飲用的井水。(中央社)
仲裁法庭不讓台灣出庭辯護,就裁定指太平島是岩礁,甚至稱台灣政府是「中國的台灣當局」,的確必須抗議,但是連仲裁法庭對U形線不合法的裁定都抗議,甚至由內閣搬出1947的U形線圖表示要「堅決維護」海域主權全盤抗議仲裁結論,則是抗議到昏了頭。
在「突然變先知」的社會氣氛下,馬總統意外趁機大張旗鼓地修理因為「講錯話」,以致於被仲裁法庭引用為太平島不是島的姜皇池。
努力了那麼久,島卻成了礁,馬總統的憤怒很合理,但是遷怒就不必了,因為一則雖然菲律賓提到了,但仲裁全文洋洋灑灑,並没有引用姜皇池的話;相反的,馬總統在努力的過程中被判決引用的說法也不少,而且有的還嚴重得不得了。
首先,馬總統至少有三件被在菲律賓在仲裁中引用來當做對台灣不利的證據:
1、1月28紀者會馬總統說「1950年6月,台灣因為補給問題,從太平島撤軍。」:菲律賓說,這是馬總統承認太平島根本無法提供充分補給以維持島上人類生活的證據。
2、3月23記者會馬總統說太平島有海水淡化設備:被當做證明太平島之淡水鹽分太高的證據。
3、菲律賓口頭辯論說,「太平島既然是島,台灣為什麼從未畫定領海基點基線,並主張200海浬經濟海域?」
南海仲裁案判斷將太平島變成礁,國民黨立委、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委江啟臣邀請立委20日到太平島考察,圖為在飛機上鳥瞰太平島。(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辦公室提供)
現在就從這三點來說。
首先,要特別提起的是,仲裁庭承認太平島有水,但是為了蓋機場、房舍,過度建設阻礙雨水下滲,已經惡化而漸不適用了。而姜皇池正是一開始就強烈反對過分開發太平島的,假使包括馬總統在內的政府能接納他的建議,仲裁法庭至少就少了一個判定太平島無法維持人類長住的依據,這一點恐怕大家都有欠於姜皇池。
其次,過去綠營方面就有意見,認為應該依「實佔原則」公布太平島的領海基點基線,而這是馬總統在8年任期內都不肯做的,現在馬總統既然倒過來建議內政部公布,那麼馬總統不欠一個道歉嗎?
然而,馬總統這些錯都還是算次要的。
由於仲裁法庭沒有對島嶼主權歸屬和海域劃界的管轄權。因此連一些精通海洋法的中國出身學者都認為中國一開始就不進仲裁法庭針對管轄權進行辯論非常不智。例如凌兵1在2015年就建議中國應該先參加管轄權的的仲裁,他認為這一點中國獲勝的機會不小,而且一旦輸了還有一招,就是再學美國在尼加拉瓜案一樣退出。從幾乎所有關心仲裁案的各國專家都為仲裁結果中國敗得太徹底感到意外來看,凌兵的看法恐怕有相當基礎。
假使包括馬總統在內的政府能接納姜皇池的建議,仲裁法庭至少就少了一個判定太平島無法維持人類長住的依據。(資料照,圖:中央社)
中國由於一開始就不承認仲裁案的合法性,所以只在庭外外面放話,從不向仲裁法庭提出任何申辯,也不准台灣出庭,還不准法庭派法官登太平島實地勘察;馬總統則不同,既積極要求出庭,又要求法官登島勘察,還透過法庭之友向法庭遞交申辯書,這形同不挑戰法庭對太平島爭議的管轄權並直接跳進實體的仲裁辯論。毫無疑問的,這完全弱化了對仲裁結果採取異議的立場,馬總統這一個錯實在是比前面引述的三項錯誤發言和作為更加嚴重。
馬總統這一個對法庭管轄權的承認,是站在對台灣最不利的兩岸一中的立場之上的。
由於這個要命的立場,他一再強調U形線的地位,強調台灣對太平島及南海海域的擁有權來自中國的歷史權力。由於這一些和中國的「立場說帖」中完全相同的說法,使菲律賓和仲裁庭引為可以不必讓台灣出庭就可以逕行仲裁的依據。馬總統這些立場使得關心台灣的外國專家和外媒都很疑惑:
「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在南海主權聲索議題上合作?」「這樣做是不是要幫中國」?
實際上,認為有11段線中華民國才有權擁有太平島的說法很可笑,因為1946年中華民國就接收南沙,並派艦巡弋了,而U形線則是1947才公布,若有U形線才有太平島,豈不是說1946年接收領有太平島是非法竊據?
1946年中華民國就接收南沙,並派艦巡弋了,而U形線則是1947才公布,若有U形線才有太平島,豈不是說1946年接收領有太平島是非法竊據?(https://goo.gl/1NrUAN)
仲裁結果公佈後台灣朝野全都非常憤慨,立法院甚至由於親民黨籍立法委員起草通過了決議文,抗議「以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貶抑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之地位,中華民國政府與全體國民都無法接受。」
然而,依馬總統在仲裁過程中採取的一中立場,本來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就沒有什麼不對,從語意學上,叫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也和藍營所謂的一中各表立場沒有什麼衝突。更嚴重的是,仲裁法庭並不是在最後的仲裁結論中才採取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的稱呼,而是在管轄權的辯論過程和裁決中就已經這樣稱呼台灣了。不幸的是,雖然這些都有台灣包括姜皇池在內幾位國際法專家都一再提醒、強調必須澄清並抗議,但馬總統顯然既基於自己的一中意識形態教條又基於對中共的恐懼,始終不表示反對,形同默認。
今天國會的藍營人士如果認定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的稱呼對我國國格的傷害既深且大,而且通過決議文強烈抗議,那麼又怎麼可以放過馬總統!
回顧整個過程,我們可以這樣說:
毫無疑問的,馬總統在仲裁案上雖然比誰都賣力回應,也有正面的苦勞和貢獻,但是他犯的錯誤也實在太大了,他欠姜皇池,還有全國國民的實在太多了。
最後,仲裁案判島為礁,當然對台灣非常不公平,但是仲裁法庭判U形線無法律依據,卻有正面價值。中國和國民黨把海域主權從中國大陸向南延伸到1800公里之外,把U形線直劃到其他國家的海岸邊,然後虛構了所謂「行使歷史權力」的謊言做為主張的依據,實在太過份了。這樣霸權的主張,是國際政治的亂源,因此仲裁法庭否定U形線的這一個結論應該予以肯定才對,遺憾的是,我們的政府卻對整個仲裁結論採取全盤否認的態度,這固然可以討好北京,但是無疑的不利於開拓台灣的國際空間。
註:
凌兵,澳大利亞雪梨大學法學院教授。曾擔任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為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創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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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馬英九下台的幾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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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10:52
◎范姜提昂
馬英九已不適任,也不該、不可、不配繼續享有「直選總統」的權力光環,相信不分藍綠,絕大多數公民都有同感。現在問題只剩:體制內,有哪些合憲合法途徑讓馬下台?
體制內,有哪些合憲合法途徑讓馬下台?(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否起訴馬英九內亂外患罪?關鍵在檢察官,這點很難寄以希望。但,馬市長時期「主導弊案」的跡象越來越明,若就貪汙、圖利等罪嫌訴究,只有兩個途徑:罷免或解職,讓馬脫離「憲法52條」的保護罩。
一、罷免,增修條文第2條: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我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換句話說,就是大約4、500萬人的同意,才能罷免馬。
二、解職,讓總統解職的途徑就是國會彈劾。增修條文第4條:須經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2/3以上「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
彈劾,非司法審判,本質是政治審判,有罪的處分就是「解職」。在美國,首席大法官雖主持審判庭,但是否有罪,是由參議院投票決定,若2/3認定有罪,大法官就判總統有罪,解職下台。我國單一國會,只能由大法官審理。
以上依據憲法52條所揭示的兩個途徑:罷免及彈劾,門檻都很高;更重要的是站在馬立場,等於以待罪之身,接受不同形式審判,被罷免、被彈劾解職,都難免屈辱感,最好還是自動請辭。
若不願意,若要顧及尊嚴,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學習美國1933年為了解決「跛鴨總統」問題所使用的修憲手段。具體言之,明年1月16日為併選投票日,若各黨能聯手提出「總統就職日予以提前並固定」之修憲案,於併選日公民複決,那麼,依此首度入憲的就職日期,馬可能要提前2到3個月下台。
重點在:對憲政改革,馬是犧牲、是貢獻;解決了「併選造成4個月空窗期」的憲政危機;歷史評價而言,也可功過相抵。提醒:提前下台,已勢不可免!
(台灣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
范姜提昂
【北社評論】修憲必須動用奧坎剃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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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
◎ 范姜提昂
無論揆諸歷史或現實,除非特定議題超聳動,否則,人民與憲法確實存在較大距離感,較難成為群起關心、名嘴爭鋒的最夯話題。當年美國制憲,採取秘密會議方式;又如二戰後日本,持續生活在美軍所制定「外來憲法」的治理下,深感恥辱而發動制憲運動,人民卻不夠熱中,至今沒有實現。
太陽花學運。(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太陽花學運。(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我國若能藉由太陽花能量,實現由下而上修憲,最為理想;若不夠理想,體制上,政黨本就該負起「修憲代理人」責任。傳統上,選民也大多憑藉政黨信賴度與說服力行使同意權。唯當下,網路火力強大空前,追究功力無所不能,政黨若被確定再度敷衍人民,必遭報復!去年殷鑑,不遠。
掐指算算,春節過後,即使「總統大選應改為四月底」的主張獲得採行而多出三個月,兩會期相加,也大約只有半年時間,對修憲來說,極短促。
朱主席與蔡主席的修憲決心都被質疑中,何不速速聯手召開憲改會議?否則,兩人皆非總統,與歷史經驗不符,如何有力連結國家修憲體制?再者,快刀斬亂麻,最好活用「奧坎剃刀Occam’s Razor」理論。這個理論已出現六百多年,但隨數位資訊爆量,理論更顯緊要:相類似的解決方案,最簡單就是最正確!
正確寫法的憲法本身就是「剃刀理論」最好印證,既為根本大法,自始就該「剃掉」枝節,只立根本,再隨自然展開或更新枝葉,而可長可久;今日之累,就累在當年把憲法細寫到像法律,這次只要能做到「法律位階」合理重整,便算成功。
進步憲法中,「德國基本法」算是寫得很細,但勢必隨時代變遷者,譬如第三十八條有關「聯邦議院選舉」部分,只規定「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無記名」原則,具體「如何選」只寫:「由聯邦法律予以規定。」我們熟知的「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半個字都沒出現。
以簡馭繁,憲法正道!全面修憲理想,恐怕遠大有餘,結果難料;不如遵循剃刀理論原則:一、該屬憲法根本層次,卻公認是錯的,改掉!譬如投票年齡及超高修憲門檻;二、不該屬憲法層次者,拉下,改成「由法律規定」,譬如國會之選制、員額及選區劃分等;讓枝節與時俱進,由後面的新國會們去喬,去變遷。
(作者為台灣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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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2
◎ 范姜提昂
連勝文,婆婆媽媽看似喜愛。問題是,連家幾代歷史鑿痕之沉重,深不可測;且未來,審時度勢,連勝文恐將身不由己,很宿命,會站在傷害台灣那一方。
連家所深陷的宿命,在「政治人類學」上叫作Patron-Client Theory。中文的「恩寵關係」或「恩庇侍從關係」都指涉這個理論。在我國,通常用來解釋國民黨流亡台灣後,以統治者高姿態,用恩賞「地方政經利益」的特權手段,來交換地方派系支持,以維護統治正當性,壓制反抗能量。
當時,連家當然不是「受恩庇」的地方「侍從」,而是以半山優勢,列居「恩庇者」的高官之列。須提醒的是,歷史上所有的「秩序」都因為「衝突」而起;二二八以後,本土精英與統治集團嚴重衝突,國民黨才使出這種拉攏地方精英手段「理」出社會新秩序。
台灣人的悲哀在:這種恩寵,非正式;在非正式關係下,用我的「忠誠」交換你的「恩賞」;且這種交換非契約,通常「包裹」交易;你要,我就得給,否則我就是不忠,不忠也許不會怎樣,但下回就沒有我的份。所以,當年堂堂一個縣長,被叫到縣黨部狠狠教訓一番,是常有的事。
連家之禍,禍在當年連戰敗選之下,怒往中國投懷送抱,把台灣政壇「恩庇侍從」的非正式關係模式,往外、往上提。對內,連家仍是恩庇者;面對共產黨,連家大小立刻成為「包裹溫馴」的「侍從」。
學理上,第一、這種關係模式可以往上、往下延伸;也只有像連家這種家大業大的大體系,才能夠在台、中兩國的統獨「衝突」形勢下,快速「理」出令中國滿意的新秩序。第二、理論上,這種非正式關係乃出於自願,但是否能如願,又受制於雙方交易的「包裹」性質,想任意自願退出?難!
不過,香港雨傘革命是個機會,只要連勝文明白表態,支持香港群眾訴求,要求中國收回人大常委決議,台北市民還是可以考慮,連勝文是否有決心,脫離中共緊箍咒,站在台灣這一邊?
(作者為台灣北社法政組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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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皇池/航港局違法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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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為配合廠商施工需要,交通部「專案許可」中國國營企業華電所屬「華電1001號工作船」進駐台灣近海施工。交通部航港局在該案展現異常效率,召集相關單位,舉行會議,一日之內,火速核准,仿如是要成既定事實,讓其他與會機關共同承擔,更使質疑者無從反對,著實引發吾人不安。
置國安於不顧 是何居心
就國家安全而言,國安局明白表示:「事涉水文機敏資料,指定由國防部及有關機關再作認定。」雖有認為該工程船僅為吊運平台,未有縝密偵搜設施,尚不至於有探測水文等嚴重問題;然亦有認為該船將在離岸三浬施作,因此會取得最新、最詳盡的海床地形、波浪、海流、風速、風向、鹽度、水溫等等資料;而於實地施工時,更能實測資料,若加上未來眾多此類離岸風力發電機組建造,可藉點、再線,而擴及全面,將精確掌控台灣西岸沿海水文與觀測資料。「料敵從寬」,豈能不慎?
不僅如此,此種工作船並非無可取代,美、日、韓與歐洲國家均可提供服務,僅因對廠商成本較高,即專案許可中國工作船?又因無法排除國安疑慮,航港局竟提出將增派由官方及學者組成小組登船檢查以做為配套!如此無異是以公帑和人力承擔廠商成本,更使國家海域情資暴露於不必要之風險,究竟是何居心?
退一步言,縱以國安顧慮是「杞人憂天」;懷疑圖利是「以小人之心度港務局之泱泱大腹」,交通部航港局在現行法規下,亦無權利准許中國工作船在彰化外海工作。
首先,本案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許可中國工作船進入台灣海域,但《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而在「開放中國工程船至彰化外海施工案」跨部會聯合審查會中,是以開放該船因「工程」目的進入我國海域,該工作船準備駐點「在台灣海域工作」,此與上述《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之「航行」完全不符。
第二,此類工作平台船在《海洋法公約》中有所規範,將之定位做「設施與結構(installations and structures)」,與一般之陸上工作平台不同,擁有註冊國籍。事實上,該工作平台係屬經登記之中國籍「船舶」。從此觀察,航港局開放中國工作船,其法律效果等同准許中國船舶除於兩岸間港口點對點直航外,更得以其他事由至我國港口外之內水或其他水域「長期工作」,此又已逾越《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之規範授權許可範圍。
目睹交通部航港局之驚人作為,大開中國船舶進出台灣海域方便之門,推出「台灣海域情蒐免費吃到飽專案」,不僅長期持續,且由台灣付費,顢頇獨斷已不足以形容,而是無視法律規範,罔顧國家安危。
該案尚待執行,上級官署,亡羊補牢,或猶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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