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三么子 輕判4月
2014年08月15日 04:10
林偉信、吳泓勳/台北報導
 難逃法眼
 聯邦集團創辦人林榮三的么兒、瓏山林建設董事長林鴻堯,為獲取開發暴利而偽造文書,被法院判刑4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難逃法眼  聯邦集團創辦人林榮三的么兒、瓏山林建設董事長林鴻堯,為獲取開發暴利而偽造文書,被法院判刑4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聯邦集團創辦人林榮三么兒、瓏山林建設董事長林鴻堯,為開發士林官邸旁近千坪精華土地,竟將名下土地切割成iPhone5大小,假贈與13名人頭牟取開發暴利。高院斥責林罔顧土地其他共有人權益,賺取鉅額不法利潤,且犯後毫無悔意,昨依偽造文書罪將林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林鴻堯觸法 毫無悔意

同案被告吳敏惠等13名人頭,各被判處2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6萬元確定。

林鴻堯欲開發的土地地點,位於士林區福林路福林段2小段561號,地處士林官邸附近,距離士林捷運站僅10分鐘;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根據實價登錄資料,該地段的交易每坪單價為260萬元,鄰近新建案每坪也大約在120到150萬元。市場人士估計,若該土地開發成功,至少可獲取數十億暴利。

如果得逞 狠削數十億

判決指出,林鴻堯欲開發561號土地,100年間陸續自該塊土地共有人取得過半數土地3519平方公尺、約1000坪左右。林因無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為求日後開發建案,先取得建照執照,竟以「假贈與」方式申辦移轉登記,由林將土地約0.0035坪過戶到吳敏惠等13人名下,以規避土地法規定,去除其他地主權利。

林鴻堯等人隨後在101年4月17日以低於市價的500萬元,將561號土地設定地上權給瓏山林公司,101年5月9日向士林地政所申請地上權登記,因曹姓地主接獲瓏山林存證信函後,發現土地遭不明移轉,向地政所提出異議,駁回林鴻堯等人申請。

林鴻堯向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訴願,但訴願會發現林鴻堯等人涉有偽造文書,不但駁回訴願案,還將全案移送北檢起訴。

北院審理後認為,林鴻堯身為瓏山林負責人,為求一己之私,在未循求正常管道購買或尋求其他共有人合作之下,以假贈與方式,賺取開發利潤,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高院昨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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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漏洞 助長黑心瓏山林
2014年08月15日 04:10
林偉信/特稿
一張紙上的假交易,讓瓏山林建設董事長林鴻堯,差點以500萬元的低價,牟得精華區土地數十億元的百倍暴利,但林最後卻只獲輕判4月,易科12萬元。這項判決讓外界質疑法官量刑的標準,是否輕重失衡?

持平而論,法官也不恥林鴻堯的惡行,在判決書上點名批判,認為企業創造財富、利潤,帶動國內經濟成長,自無可厚非,但林身為瓏山林負責人,不該以此不法手段,罔顧其他共有人權益,貪求土地開發暴利。法官罵得狠,卻也只能對被告究以3年以下的偽造文書輕罪。

依法論法,「不動產鐵律」《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應經持有過半土地、人數超過一半同意,但對於違反或作假者,卻無刑罰究責,讓法令形同具文,無法有效嚇阻不法。

惡質建商利用土地法漏洞,以假交易取得假地主同意,低價設定地上權,圖得龐大的開發利益,這種強取豪奪的行徑,實與滿清時代的圈地文化無異,而政府的漠視,立法機關的怠職,也都成了黑心建商的幫凶。

當務之急,實應儘速修改土地法,亦或增訂相關法令,明確對假交易真炒地的惡劣地主、建商,祭以重罰嚴懲,方能保障市井小民的權益免受企業財團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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