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如果要自己當老闆,你可以選擇獨資、合夥和公司這三種類型。合夥是常見的經營型態。和朋友一起合夥經營事業,一定要簽合夥契約嗎?Smart致富月刊就曾與104創業網合作調查過,該調查的樣本中就高達近一半的合夥事業已經拆夥,而有八成會先簽合夥契約。
一份完整的合夥契約中,至少會有這些項目:
1. 合夥的事業和期間
2. 出資金額及比例
3. 表決規定
4. 分工
5. 盈虧分配
6. 帳務如何管理
7. 違約或散夥條款
上面這些還都只是大方向,真正定下來其實還很多細節。


有限合夥法草案 何去何從
2014年07月25日 01:44

行政院政於6月初審查「有限合夥法」草案,希望透過新種企業組織,「鼓勵金頭腦與金主採新型態合作」,譬如大導演李安「以名聲、技術或創意」出資,與有資金實力者合作,透過這種有限合夥事業,共同拍片。

但創投公會的秘書長蘇拾忠說草案忽視業者需求,沒有直接把合夥人當做納稅義務人,而有限合夥組織被賦予「法人人格」,造成稅務負擔,限制會計制度的彈性,根本「白修了」!

約在2003、2004年左右,我國創投制度面臨瓶頸,我就向當時經建會何美玥主任委員建議立法,以便引進真正的有限合夥制度,何主委當即委託著手起草。回顧過去10餘年數易其稿,果然變法不易。欠缺合理稅制,這個草案就算通過,也可能徒具形式。

什麼是有限合夥?從李安的例子,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它的濫觴是類似「威尼斯商人」的金主,找上具有「馬可波羅」冒險精神的船長,與神秘的東方做貿易。

如果平安返鄉,則結束契約,賣貨分錢;但如果出事,金主以出資所限認賠,船長則是全賠(也就是無限責任)。在那個年代,這就是具備創投事業屬性的風險性投資!

有限合夥盛行了幾百年,支撐創業投資,推廣新創事業。在美國,從1970年代開始興起的創投基金與私募基金,都是採取這種組織。

去年10月,英國《經濟學人》雜誌報導這種企業組織的普及與貢獻,就連發現頁岩探勘的fracking新技術,也是拜有限合夥之賜!合夥組織(包括有限合夥)的盛行遠超過公司制法人,「已使美式資本主義面貌默默地改觀」。

清末民初時引進「隱名合夥」民法契約,又在公司法中也明列「兩合公司」,兩者都近似有限合夥,但是鬧雙胞就出了一些問題。

第一,兩合公司受限於公司法一些硬性的規定,欠缺彈性。

第二,隱名合夥不是法人,沒有權利能力,不能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財產不能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第三,兩者沒有什麼人敢用,這也是「網絡效應」:罕見的法律或企業組織,大家都怕怕,越怕越沒人敢試用!

台灣創投界這30年來,是把股份有限公司當作創投基金,當初財政部推動創投,就挑了這個企業組織型態。理由是:「習慣了嗎!好用啊!」。

股份有限公司當然不好用,它是營運用的企業組織,有董事會、股東會的設計,對於只是聚資投注新創事業的創投基金,不太理想,但因眾人皆熟悉,一用就已經30年!

前述這些現象,正好是這次有限合夥法草案迄今難產的核心,在最近的跨部會討論上,財政部主張:如果要採法人制,就得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無法特殊開例,對有限合夥事業給予免營所稅的租稅「優惠」。

其實這些論調都未必正確。在台灣,以往對合夥雖然在所得稅法的形式上認為是營利事業,但並不單獨課法人稅。而且,過去10多年來,為落實租稅中立,已實施兩稅合一制度。

美國、英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國對於有限合夥是未必都視為法人,但均僅課合夥人的個人稅,而不另徵法人稅,等同兩稅合一!

但有限合夥法草案最近審議過程中,另於「第二戰場」發生一項轉折:在今(2014)年5月16日通過的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已修正為所有合夥組織都得計納所得稅,並於申報前繳納應稅額的一半。換言之,兩稅合一制度,已經進入半衰期!

而且,一邊在跨部會協商有限合夥法草案,相關稅務處理的遊戲規則卻已悄悄改變!難怪民間不諒解為何而戰。

為了推動有限合夥法,磨一劍已遠遠不止10年,今年是政府引進創投制度的第30周年;相對於30年前,創投界現在只能以「慘澹」一詞來形容。有限合夥法草案何去何從?主政者宜三思。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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