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罵妻子「廢物」法院判離婚,什麼情況下可以提離婚?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一名人妻不堪婚後,遭先生罵:「廢物」、「女人就是要給人幹的」等言語羞辱,還常不戴套硬上,害她被迫裝避孕器,身體因無法適應避孕器,多次開刀,致陰道受損,痛苦不堪,憤而訴請休夫。士林地院認為,夫妻間感情已嚴重破壞,判准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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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婚姻需要伴侶雙方共同努力,若有一方不願繼續努力,或是長期忽視對方,在某些情況下就很有可能構成離婚事由,法院可以裁判離婚。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一名人妻不堪婚後,遭先生罵:「廢物」、「女人就是要給人幹的」等言語羞辱,還常不戴套硬上,害她被迫裝避孕器,身體因無法適應避孕器,多次開刀,致陰道受損,痛苦不堪,憤而訴請休夫。士林地院認為,夫妻間感情已嚴重破壞,判准休夫。
有哪些情況構成法律上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是離婚事由的法律規定,包含: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款的重婚指的是已有婚姻關係卻再與他人結婚。第二款的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包含外遇、劈腿,或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等。第三款的虐待:包含身體上的暴力或性虐待、精神上的恐嚇辱罵。第四款的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血親虐待自己或自己的直系血親:例如虐待父母、祖父母或子女。
另外,第五款的惡意遺棄:包含惡意拒絕同居或無正當理由分居。第六款意圖殺害:對另一方生命造成威脅。第七款的不治惡疾:指具有傳染性、且一般人難以接受的疾病。第八款的不治精神病:經專業鑑定為無法治癒,且嚴重到無法維持婚姻生活,例如思覺失調、嚴重躁鬱症等。第九款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長期失蹤、無法聯繫,也不知生死。第十款的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須經確定判決後方可適用。
此外,條文第二項另規定,如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時,受害的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
回到新聞事件,先生常罵她三字經、廢物或「女人就是要給人幹的」羞辱她,讓她承受極大痛苦,且常未戴套硬來,害她須進行藥物流產,無奈裝避孕器避孕,身體因無法適應避孕器多次開刀,陰道多次發炎、子宮受損,讓她身心俱疲,最後法院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請准兩造離婚。
之所以有離婚制度,主要就是要保護婚姻中弱勢的一方。當婚姻因法定事由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繫時,透過離婚程序解除婚姻,才能保障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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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主管對女下屬稱妻「母老虎」 法官:貶低人格判決離婚
2024/08/10 13:44:00
竹科主管對女下屬稱妻「母老虎」 法官:貶低人格判決離婚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ypvREK
▲因稱妻子「母老虎」,法官認為貶低妻子人格判決離婚。(示意圖/Pixabay)
竹科一名科技公司主管與妻子結婚20多年,但擔任護理師的妻子卻提告指控丈夫對她冷淡,且特別關心女下屬,甚至還向外稱呼她「母老虎」,讓她感受被侮辱。對此丈夫全盤否認,但法官則認為,丈夫稱妻子「母老虎」,貶低妻子人格,兩人已無婚姻之實而判決離婚。
據判決書指出,妻子表示與丈夫結婚20多年、育有2名子女,但丈夫從她懷第一胎後就態度冷淡,甚至2名子女出生後丈夫也不曾協助照顧,且也未支付扶養孩子的費用,讓她需要向娘家伸手借錢度日,不過丈夫卻仍陸續購入3間房產。
妻子也指控,2023年5月時,發現丈夫的手機有與女下屬的聊天訊息,其中一名女下屬還時常邀約丈夫吃飯,兩人聊天過程中,可見丈夫對女下屬關懷備至,不僅為女下屬熬雞湯,還不分晝夜的噓寒問暖,還以「母老虎」稱呼她,讓她心灰意冷,不願再維持婚姻。
面對妻子的指控丈夫全盤否認,表示自己曾買休旅車送妻子,也有承擔子女的扶養費,至於與女下屬的聊天內容都是一般社交對話或職務對話,並無不妥或踰矩。而丈夫也反控妻子也與大學男同學過從密切,不過他仍希望妻子能信任他,所以無條件給妻子480萬元,兩人雖已分居,但婚姻仍可延續。
經法院審理,據丈夫與女下屬的聊天內容可見,丈夫想熬雞湯給女下屬喝,還把女下屬的照片註明為「美麗的XX學姐」,已過度關懷與干涉下屬私生活,又以「母老虎」稱呼妻子,貶低妻子人格,絲毫未顧慮妻子感受,可見丈夫行為已足令妻子身心受創。
對此,法官認為,兩人分居逾9個月之久,這不是一般正常夫妻相處模式,雙方訴訟時互提文件指責對方食,都描述自己不滿或委屈、猜忌,此婚姻已經沒有繼續維持經營的動力,若仍強求維持婚姻不僅無法改善現況,反徒增雙方於爭執中虛度歲月虛度,據此判決離婚,可上訴竹科主管對女下屬稱妻「母老虎」 法官:貶低人格判決離婚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ypvREK


分居共同生活--奧斯卡影后葛妮絲.派特羅(Gwyneth Paltrow)再婚後,和老公都擁有各自的住所,一週只會共度4個晚上,刻意維持的分居狀態,如此「非傳統」的感情相處方式,卻讓兩人都跟舒服自在。
兩個人都曾經歷過一段婚姻,各自有小孩,葛妮絲.派特羅認為,沒有時時刻刻黏在一起,不用天天見面的分居交往模式,保有對彼此的吸引力,以讓關係充滿新鮮感,「這是一個很理想的狀態」,這樣的方式,也成為現在愈來愈多人的選擇。
心理治療師、媒體人、著有《快樂的人和你想的不一樣》的布萊斯福特(Lucy Beresford)認為,成功的分居共同生活,是在獨立和情感承諾之間找到了平衡,「它允許所謂的個體化。」
有些人可能偏好「有個冷靜的空間,或是小小的冥想室」,但有些人可能沒有那麼大的期望,例如,只想要有個馬桶記得沖、瓶罐能夠換上新蓋子的空間。她表示,無論如何,分居共同生活能夠「給你喘息空間。」
同居伴侶能夠向分居共同生活者學習的其中一項技能,就是自立。
布萊斯福特表示,「每當有人抱怨『我的丈夫不支持我』或是『我的妻子並沒有給我情感上的陪伴』,那都是親密關係中的重要觀察。但我們永遠都不該期待另一個人會拯救我們;我們需要在情感上保有韌性。那與互相倚賴和倒在另一半身上剛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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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共同生活,讓人能夠在親密關係中更容易找到喘息空間,但以同居伴侶而言,保有支持網絡和追尋其他的興趣,也能創造同樣的空間和個體化之感。
布萊斯福特也認為,分居共同生活是種健康的務實態度,脫離了同一個屋簷下長久相愛的傳統童話。
她表示,「如果我們能活到110歲,有些親密關係可能會持續超過80年。想要親密關係歷久不衰,可能就需要務實的改變。」
不過,布拉福大學社會政策榮譽退休教授、曾在《Reinventing Couples》一書中談過分居共同生活的鄧肯(Simon Duncan),也提出了值得警愓之處。
通常,選擇分居共同生活可能是種「負面偏好」,也就是在受不了同居生活之時選擇保有親密關係。他引用了一位女性的說法,這位女性的伴侶過著「硬派」的環保生活,也就是不太清洗,也沒有中央暖氣。
正如布萊斯福特所言,分居不同地方提供了逃離的機會,可能代表「不會解決任何問題、不會處理任何事實。數百萬人能夠讓這樣的關係成功,但有些重要技能所有人都不該逃避──妥協、尊重和調解。不住一起的婚姻,更快樂?|天下雜誌 https://bit.ly/2YPPU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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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算婚姻破綻? 九旬耄耋盼離婚還能等多久

林靖堂
2014年 07月 22日 12:14

▲與丈夫分居長達20年的九十高齡耄耋余老太太今(22)日出面控訴,長達60年的婚姻不斷忍辱負重生活著,高等法院卻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持續」為由駁回離婚判決,無法接受。(圖/台灣女人連線提供)
▲與丈夫分居長達20年的九十高齡耄耋余老太太今(22)日出面控訴,長達60年的婚姻不斷忍辱負重生活著,高等法院卻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持續」為由駁回離婚判決,無法接受。(圖/台灣女人連線提供)
記者林靖堂/台北報導
與丈夫分居長達20年的九十高齡耄耋余老太太今(22)日出面控訴,長達60年的婚姻不斷忍辱負重生活著,高等法院卻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持續」為由,駁回離婚判決。余老太太說她無法接受,生不願當丈夫的未亡人;死也不願入夫家祖墳祀堂,只望法院判准離婚,還她餘生自由、自尊之身。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今偕同余老太太召開記者會,余老太太說,長期以來,她對於家中大小事務,無說話置啄之餘地,出遊也只能跟前跟後,不可有疑慮,讓她飽受身心煎熬,多次要求離婚卻遭夫家拒絕,終於在孩子成家立業後,才與先生分居至今長達20年。
余老太太表示,自己的先生因為個性太過大男人主義、專制霸道,並且常常在外人面前數落她的不是,或者動輒得咎為了小孩管教、出門時間太晚,對余老太太有肢體與語言上的暴力。
余老太太曾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因早年離婚法規相當嚴格,只得以去除冠夫姓,表達斷絕夫妻決心的意志,後來二度提出離婚訴訟,地方法院一審判離婚,但夫家上訴高等法院時,卻駁回判決。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由於余老太太夫妻分居後,仍因孩子偶有聚會出遊,判定雙方仍有「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持續」之處,讓余老太太痛訴,兩人早已形同陌路,為何不讓她擁有自由之身的晚年。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李兆環律師指出,在過去的年代因為民風保守,將離婚視為有辱門風的汙名,但近10多年來,已經慢慢逐漸有愈來愈多50、60歲以上的當事人,開始面對婚姻感情的實際現況,訴請離婚。然而,未設置家事法庭的高等與最高法院,往往因為非專業,對此類判決,無視於當事人兩造感情已分崩離析的事實。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則指出,台灣離婚判定相當嚴格,分居想離婚的怨偶,要有「不堪同居」的重大破綻證明,相當荒謬。她說,為了孩子短暫兩三天的表面和諧,卻忽略其他八千多天的互相怨懟,這樣的事實,「難道一定非得鬧到反目成仇,才能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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