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父原母」難取得原民身分? 原民會:應有認同表徵
憲法法庭17日針對「原住民身分法」召開言詞辯論,司法院長兼大法官許宗力擔任審判長。(記者塗建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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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22:24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漢通婚子女需有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母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有民眾質疑該規定讓「漢父原母」者難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有違憲之嫌。今日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以釐清原住民身分法是否違憲,原住民族委員則會主張,「原住民身分的認定標準,應當回歸原住民族社會內部討論,並由族人選出的立法委員依據民族意願形成立法。」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有民眾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讓「漢父原母」的9萬多名原住民小孩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也歧視女性、違反平等權,因而聲請釋憲
原民會訴訟代理人、副主委鍾興華Calivat.Gadu在憲法法庭表示,原住民身分法制定過程經過原民會的參與及支持,大家共同認知到,原住民身分認定基準除血統之外,更應當有認同表徵;採用傳統名字或從姓作為認同表徵,與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表彰血統來源及家族關係的共通文化不謀而合,尤其近年已有越來越多族人願意以傳統名字表彰自身對民族身分的認同。
鍾興華舉例,他自己是排灣族原住民,本名是「CALIVAT GADU」,原住民身分認定制度讓具有「血緣」而且富有「認同」行動的族人更能相互認同,促進團結,是原住民族尊嚴提升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原民會更進一步指出,最新數據顯示,「漢父原母」家庭中有近6成5的子女願意使用傳統名字或從母姓,相較國人從具母姓者僅佔5%,足見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更能促進性别實質平等。
原民會主張,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範精神,原住民身分認定基準應由原住民族自己決定,期盼憲法法庭能給予族人最大的自由與空間,讓本案回歸原住民族社會內部討論;而憲法法庭將擇期公布宣判日。
原住民族委員主張,原住民身分的認定標準,應當回歸原住民族社會內部討論,並由族人選出的立法委員依據民族意願形成立法。圖為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資料照)「漢父原母」難取得原民身分? 原民會:應有認同表徵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fuhS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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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們都是炎黃子孫是這樣來的!】是有可能整庄或社(巫老曾社) 一起被賜姓「孫」?
(還有潘,李,楊,陳,趙,朱,鄭,衛,鄒,周,戶,錢姓等賜姓,留言內有更多案例討論。)
臺灣生熟番紀事─化番俚言三十二條。(與本篇一起做探討)
http://www.guoxue123.com/tw/02/051/006.htm
  一、改社為莊,以示區別。查內地百姓所居之地,均稱某村、某莊,未有稱為社者。茲本軍門恩准爾等安居故土,其社名改名為莊。爾等將來置買田業、立契書券,一切皆照現改莊名辦理,以歸畫一。
  一、分別姓氏,以成宗族。爾等從前父有父姓、子有子姓,數傳以後,就不知誰是祖宗、誰是子孫,血脈紊亂,實與野類相同。茲本軍門將爾等各莊分別姓氏,嗣後兒女須從父姓,一脈相傳,庶免錯亂宗支。
  一、分別姓氏,以定婚姻。娶妻不娶同姓,恐其亂宗族也。查爾等番俗,無論同姓、異姓,牽扯過門就為夫婦,有亂大倫。惟天朝民人,凡娶妻者託媒人擇異姓年紀相稱者,須用三書六札,父母主婚,俱要過禮受聘,謂之明婚正娶,不得糊亂強配。臨娶之時,又要擇吉日,到門夫妻同拜天地,再拜祖宗、父母,然後夫婦之道乃成。男家娶婦之後,彼此兩家即為親戚。女之父母謂女之夫為婿,男稱女之父母為岳父、岳母,婦稱男之父、母為翁、姑。作婦者須孝順翁、姑,作婿者須要敬禮岳父、岳母,此理宜辨。
圖片來源【番社丁口調查長】
此件為1896年8月至12月田代安定臺東殖民地調查途中,收錄之各地人口資料文件。內容主要為後山各庄歸順良民以及各社歸順番民戶口名冊,包含戶長姓名及丁口統計、原籍。範圍包含里隴社、拔子庄、打蔴燕庄、納納社、烏鴉石社、馬露蘭來福社、人子山社、巫老曾社、大肚壓社、化良社、高溪坪社、烏雅立社、蛇竹窩社、玲子庄社、週塱社、節老社、奇密社、姑子律庄、石梯庄、大港口庄、節朱茫社、晚見蛋社、花蓮港、新城庄、紗老社、媽佛社、缧仔坑社、本老安社等。
(2) 荷西時期與平埔年代 | Facebook https://bit.ly/3qL85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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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番俚言 
  賞戴花翎、賞穿黃馬褂、記名提督軍務、統領臺灣後山中南北三路諸軍辦理開墾撫番事務、鎮守福建臺澎等處地方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帶尋常加三級吳為曉諭事:照得爾等番眾,分聚臺灣後山,未歸王化、未通人道,已數百餘年於茲矣。本鎮奉命統領中、南、北三路各軍開山撫番,已歷五載,所有後山各路番社,罔不加意撫循,廣為教導。其有凶殘頑梗、抗拒官軍、不受招撫者,亦皆親統大軍,嚴加痛剿,以張天威。如阿棉山、納納、加禮宛等社,均經掃穴搗巢,擒渠斬攘。爾等番眾,或得之目擊、或得之耳聞,可為殷鑒。上年番情大定,本鎮會商總理全臺營務處臺澎提學道夏、稟咨閩浙總督部堂、福建巡撫部院、總理船政大臣設立招墾局,委員經理,為爾等制田里、教樹蓄,以冀爾等化番為民。第有養不可無教,復設立番學,延請蒙師,拓置番童,教之以讀書識字,使爾等沾染聖教、沐浴皇仁,盡為熙朝赤子。惟念爾等番眾,於人情物理,懵然無知,即蒙師手示口言,亦恐不能詳盡;因擬立化番俚言三十二條,刊刷成本,頒發爾等各社、各學,以便逐日觀覽。並令蒙師於授學之餘,講解而指示之,俾知人情而通物理。合行諭飭。為此示仰爾番眾人等,務將後開條款,時常誦讀,默記於心。中間所列者皆人倫日用之常,使爾等易行;所言者皆淺近鄙俚之語,使爾等易明。爾等務須逐一遵守。將見蠻夷僻陋之俗,轉成禮義廉讓之風矣。各宜懍遵,毋負厚望,切切!特示。
  計開化番俚言三十二條。
  右諭後山各路番眾。準此。
  光緒五年五月□日示。
  一、設局招撫,以便民番。現在中路璞石閣、北路岐來、南路卑南,均已設立招撫局委員。為管理地方起見,爾等或因莊內滋事生端,或恃強爭佔欺凌等事,或營中勇丁強買強賣、藉端訛索等弊,許即告知該莊頭目,先行理論。倘系判理不清,即行邀同頭目赴就近招撫局,具實稟報。定必拘縛被告之人,分別是非,秉公懲辦。爾等素屬愚,蠢,切不可有事不敢見官、不敢稟告,以致自己吃虧。今後各莊務須遵照辦理,毋得生畏!
  一、舉委頭目,以專責成。查頭目系為一社一莊之主,即官府亦皆信任之。為頭目者務行正道,學習規矩,講求禮貌,公正辦事,約束眾番。倘有不服教訓,仍敢為凶作惡,該頭目聞知,即傳該莊小頭目傳知長者帶同犯事之人,嚴行儆戒。倘仍頑梗,即鳴眾綑綁,送官究治。若頭目辦事不公,為出結擔保之頭目是問。長者縱容子弟滋生事端,由頭目稟官,即將縱容之長者究辦。蓋朝廷以莫大之恩招撫爾等為民,無非欲爾等知禮識義,改惡從善,將來或讀書通達、入學中舉,以及做官,或務農勤墾、積蓄富有,豈非家庭之樂。爾等頭目、戶丁務須激發天良,黽勉圖之,是為至要!
  一、首訓頭目,以知禮法。爾既為頭目,通莊社丁番眾所共仰望之人。查各莊男女老幼,大莊數千人,小莊或千人、或數百人不等,皆賴該頭目公正管束教訓。倘頭目不好,則破莊滅族,皆為此一人所累。爾頭目無事,亦要常川謁見官府,學習禮儀,以廣見聞。回家教訓社中子弟,互相傳習,久則惡習不期化而自化,居然盛世之良民矣。
  一、分給工食,以資辦公。查設立正總頭目及副總頭目以為各莊之主,另又選各莊正副小頭目以為一莊之主。各戶番丁有事,須稟告本莊正副小頭目。如正副小頭目辦理不清,即轉告正副總頭目調停,不得自作自為。凡各莊小頭目務要遵總頭目之訓,各戶番丁亦須遵本莊小頭目之戒。其各總副大頭目及各莊正副小頭目均歸官府約束。倘有何莊頭目辦事不公,亦由爾番戶告知總副頭目責辦。如總副頭目判理不公,遂稟告官府究責開革,另舉公正者補充。惟計各頭目原不能枵腹辦公。本軍門酌量:如系該莊內已耕水田一甲種穀者,每年抽穀一石五斗,按甲抽收;如系旱地埔園播種雜糧者,十分抽一(或遇水旱風災,荒歉無收,請官酌量減抽),以為各頭目工食。每年議給正總頭目二十石、副總頭目十六石、各莊正副小頭目每名十二石,以為辦公食用之資。除給各頭目之外,如有餘存,留為通莊公費。每年收到多少、支用多少,由總副頭目開列清單,貼在公廳,俾眾人共知共見。另照列數單發交各該莊正副小頭目收存,以備查核。俟三五年後耕種已成、田地已收,其起稅升科,由官照例辦理。爾各頭目既受眾人工食,則當勉為眾人秉公辦事。至通事抽收番貨,嗣後永遠禁革。
  一、改社為莊,以示區別。查內地百姓所居之地,均稱某村、某莊,未有稱為社者。茲本軍門恩准爾等安居故土,其社名改名為莊。爾等將來置買田業、立契書券,一切皆照現改莊名辦理,以歸畫一。
  一、約束子弟,以歸善良。爾等番眾少年子弟皆不明理,好勝生事,恃惡為非。爾各頭目若不隨時教訓,多方儆責,則在莊不免欺壓良家,在外不免行凶作惡,鬧出大事,連累全莊。爾等頭目番長務必隨時嚴行約束,隨時教訓。倘有恃蠻不遵,合眾綑綁懲治,或送官究辦,以儆凶橫而安良善。
  一、禁除惡習,以重人命。恭查大清例載:『故意殺人者斬,幫同加刃者絞,知情不報者治罪』;律有明條,罪在不赦。查爾番社向以所殺人頭割取回家,各番出酒相賀,敬羨其能;以酒灌入死人口中,從喉嚨流出,用器盛其血酒,群相歡飲,牽手長歌。凶番即將人頭懸在門前,並將死人頭髮繫在標槍桿上。再次殺人亦如是。番俗以殺人多者為好漢子。試問他人將爾本身或父母妻兒無辜殺害,照樣施為,問心何如?今爾等既受撫而化,自當遵守國法,先除惡習,勉為良善之人。速將此項人頭髮記(?)收埋在外,嗣後永遠不得擅殺民番。如再故犯前事,該社頭目即將起意殺人及幫手之凶番鳴眾綑送到官,審訊情實,立將凶首斬首示眾,以為逞凶殺人者戒。頭目出首綑送凶犯到案者給予賞犒。如該社頭目知情容隱、不將凶犯送案者革除治罪,仍勒限親屬交凶,務獲懲辦,方能完案。自此次告誡之後,如若查出爾等仍有舊日人頭不行收埋者,即將該凶番重責一百板,仍勒令收埋,並將不職頭目責革不貸,以重人命而彰國法。
  一、禁止做饗,以免生事。查爾等不肖少年嗜好飲酒,三五成群聚飲一處,挽臂歌舞,■〈口戶〉■〈口戶〉呵呵,社中婦女,嘻笑唱和,以此為樂,名為「做饗」。酒闌曛醉,口角稱強、互相鬥毆,因而生事者甚多。今與爾約,嗣後不得如前飲酒生事。社番頭目不禁,一同儆責。願爾等同為安分良民,不犯王法,豈非樂事乎!
  一、保護商旅,以廣貿易。現在後山中、南、北一帶地方業經開闢,招民墾種,通商貿易,設官招撫,教訓爾等改除陋俗,學習生財之道,從此可獲無窮之利益,將來更有受不盡之福澤。查爾等從前不知耕稼,野處窮荒,以畋獵為生涯,終日露宿風飧,跋涉奔馳,不知所得禽獸幾何。出山與民易換食物,幸遇風平浪靜,有船裝載貨物到境,與爾易換鹿皮、鹿筋,所得又不值幾何;若遇風帆不順,欲換油、鹽尚不可得。今自開山以來,兵勇雲集,商民繹絡不絕,百物齊備,任意交易,思衣得衣、思食得食;即挑柴、運木、舂米、洗衣,婦孺亦得資財飲食之益。較之昔年,何等利便。其通事頭目邀賞頂戴衣冠,何等榮耀。況將來做官食俸,世受皇恩,上而榮宗耀祖,下及子子孫孫,何等清高貴重,受福無窮,豈不勝爾日前之奔逐無休乎?可見商旅到境,宜實力保護,公平交易;切勿欺凌生客,以致商賈畏懼不來,不獨利益無由而得,而且有干朝廷法紀,難保身家性命。爾各彬之!
  一、遭風船隻,亟宜救護。查臺灣孤懸海外,風浪最為猛烈,中外商船過其地者常有打破之虞。爾等如遇船隻遭風、漂流到境,如船已破壞沈水、尚有生人喊救者,則先駕艇撈救生人上岸,負回家中,予之飲食,妥為款待;一面飛報就近防營,將此難民交官照料。不准撈取船上貨物;如系失事船主客商僱倩爾等打撈船上貨物,爾等既受人所僱,必須盡心竭力,逐件撈起,點交船主客商查收,毋得偷竊分毫,顧全他人血本。如若船沈人沒,即當報知防營,聽候官長辦理,亦不可匿報,擅行打撈船上貨物,致干重咎。如敢乘機撈搶以及殺害難民,一經查獲,就地斬首,懸竿示眾;並將該社頭目、通事革除,嚴加懲治,以儆效尤。
  一、安分守己,以保身家。爾等已經歸化,自應凜遵天朝法紀,屏除一切惡習,真心向化。以農事為根本,勤耕廣種,所得穀米、薯芋、瓜果、菜蔬、柴草、竹木、山禽、野獸、百貨,可以易換衣物。遇有口角微嫌,告訴頭目,自能為爾排解。縱使被人欺凌毆打,稟告到官,有官為爾公斷責罰,不用自己動手報仇。如爾等不聽告誡,任性妄為,殺人放火、鬥毆傷人,以及藐視官長、凌辱軍民,干犯前事,便是不法之人。一經頭目拿獲送案,定必按法懲治。如該社頭目番丁不肯綑送凶犯,以致官軍到社拘拿,該社番眾膽敢奪犯拒捕,致傷官軍者,悉照上年烏漏、阿棉、加禮宛等社糾眾反撫故事,一體嚴加懲創,決不姑寬。前車可鑑,爾各戒之,切切勿踏喪身滅社之罪!
  一、彼此各莊;宜相和睦。爾等番眾平日殺戮成風,強橫成性,偶有小事不合,遂至互相尋殺,禍無了期,實屬可憫。自今以後,倘遇小事相爭,該莊頭目當力為排解。如或不能和解,則再請鄰莊總副頭目分辨道理,誰是誰非,務為勸息。否則,稟官為之公斷。切勿恃血氣之方剛,混行鬥殺,自取殺身之禍,後悔莫及矣!
  一、分別五倫,以知大體。何謂五倫?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是也。君為至尊,為臣者當盡忠。臣系朝廷命官,爾等叩見官府,必須恭敬,肅靜侍立,毋得亂講亂笑,肆無忌憚。為父當慈愛子女,不可使之饑寒。子女稍長,則教之以禮義廉恥,不可任其妄為。為子須孝順父母,盡心奉養,不可忤逆。至為兄長者,須友於弟,如弟年幼則提攜撫養,稍長則隨時教訓,不可妒忌,不可嫌棄。為弟者更要恭敬兄長,聽從教訓,不可恃蠻干瀆。夫婦須要和順,勿因小過反目分離。朋友相交,須以信義。凡系公正之人,最宜親近;其凶惡之輩,切勿與交。此乃五倫之要道,爾等分別遵從,切勿違忽!
  一、奉養父母,以報深恩。查爾番民等不惟無孝順父母之心,時見忤逆父母之事;幼小則侍養於父母,長大則自養而不顧。此等心腸,甚於禽獸。自今以後,若父母在堂,無論幼小以至於長大,皆當盡心奉養,不可違拂父母心意。菽水承歡,務盡為子養親之道。如父母大故,則葬之以禮,祭祀勿失其時,以報父母鞠育之恩,方不愧為人子。
  一、夫妻和順,以成家室。蓋男大須婚,女大須嫁,所謂男以女為室、女以男為家也。嗣後爾等番民,一經結為夫婦之後,彼此須要和順,以期室家興隆。妻不賢,夫當訓責;夫不良,婦當勸諫。不可以小疵小怨,爾我相鬧,嫌怨不休,甚至男圖別娶、女另嫁人,有乖倫常之道。
  一、學習規矩,以知禮義。爾等每逢飲食,均於地坐,男女不分。偶遇外人到家,遂相喧嘩,不曉避嫌。男女共器並飲並食,殊屬可醜。今後有力之家,須置桌椅,數人聚集一桌,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同坐一席。晚間睡臥,分別房間。夫妻方許同床;如系子女、兄弟、叔姪,則別床鋪,乃不紊亂。至講話須要謙恭,行坐須循規矩,禮義不可不知。
  一、嚴禁淫亂,以維風化。蓋男女有別,千古大綱。若五倫失序,男奸女淫,即與禽獸無異。嗣後各莊除明婚正配之外,有男女通奸之事,該莊頭目、尊長即將通奸之人,綑綁割耳遊莊,或從重鞭打示辱,使各知儆畏,以重廉恥。
  一、薙髮打辮,以遵體制。爾等番眾既經受撫,系為天朝百姓。但爾等從前,無論男女俱留長髮,殊無分別,實屬可恥。茲已化番為民,婦女當蓄長髮,男子須薙髮打辮,方見爾等真心歸順,是為遵制良民。
  一、穿衣著褲,以入人類。蓋人無衣褲,形同牛馬畜牲。爾等向來赤身露體,上不穿衣、下不著褲,實屬可羞可恥。自今以後,男女須學民人一體穿著衣褲,毋得如前醜陋。
  一、分別姓氏,以成宗族。爾等從前父有父姓、子有子姓,數傳以後,就不知誰是祖宗、誰是子孫,血脈紊亂,實與野類相同。茲本軍門將爾等各莊分別姓氏,嗣後兒女須從父姓,一脈相傳,庶免錯亂宗支。
  一、分別稱呼,以序彝倫。大凡親戚,有父族、母族之分。何謂父族親戚?如父之姊妹稱為姑母,姑母之夫即為姑丈,姑丈之子女即為表兄、表弟、表姊、表妹,父之女即為自己姊妹,姊妹之夫即為姊夫、妹夫,姊妹之子即為外甥;此所謂父族之親戚。何謂母族親戚?母之父母稱為外公、外婆,母之兄弟姊妹稱為舅父、姨母,舅父之妻稱為舅母,姨母之夫稱為姨丈,舅父姨母之子女亦稱曰表兄弟、表姊妹;此所謂母族之親戚也。何謂妻族親戚?妻之父母曰岳父、岳母,妻之兄弟曰舅,稱之曰內兄、內弟,妻之姊妹曰姨,稱之曰大姨、小姨,內舅之子曰內姪,姨之子曰姨甥;此妻族之親戚也。爾番眾與親戚往來,務要分別。
  一、分別姓氏,以定婚姻。娶妻不娶同姓,恐其亂宗族也。查爾等番俗,無論同姓、異姓,牽扯過門就為夫婦,有亂大倫。惟天朝民人,凡娶妻者託媒人擇異姓年紀相稱者,須用三書六札,父母主婚,俱要過禮受聘,謂之明婚正娶,不得糊亂強配。臨娶之時,又要擇吉日,到門夫妻同拜天地,再拜祖宗、父母,然後夫婦之道乃成。男家娶婦之後,彼此兩家即為親戚。女之父母謂女之夫為婿,男稱女之父母為岳父、岳母,婦稱男之父、母為翁、姑。作婦者須孝順翁、姑,作婿者須要敬禮岳父、岳母,此理宜辨。
  一、禮宜祭葬,以安先靈。蓋人老必死,既死骸骨必須歸土,乃一定道理。爾等番俗,父母死後皆不用衣棺收殮,就將屍身藏於室內或埋之隴畝,不知祭拜;天倫滅絕,莫此為甚!此後爾等如遇父母、兄弟、妻子死亡,須用衣棺收殮,深埋山岡之上,堆土為記。每年清明,祭拜一次,世代相傳,勿忘父母鞠育之恩。如父母死,男子用白線打辮、女子用白繩束髮,不可穿紅著綠,以表哀慕之誠。三年後始行除去,再從吉服可也。
  一、殷勤攻讀,以明道理。蓋人無論賢愚,有子弟者必須讀書,便可明理。理明則愚亦變為賢。大如忠孝節義廉恥,自然通曉,小如交易書券數目,自然明白。本軍門現延請師長,廣設學堂,爾等各處■〈寅,去八〉莊,無論漢番民人,一體悉準入學。其書紙筆墨及先生學金,均由官府給發。至內地民人子弟,則惟自辦。本軍門為爾等無知起見,凡有子弟者務須踴躍送學讀書,以期明理。不可視為等閒,有負厚望焉!
  一、分記歲月,以知年紀。如每逢一年為一歲。每歲系分十二個月,每月大建系三十日,小建系二十九日;自初一日起、至初十日系為上旬,十一日起、至二十日系為中旬,二十一日起、至三十系為下旬;合三十日謂之大建也,若二十九日謂之小建也,是為一個月。如正月初一日為元旦,俗呼為新年,十五日為元宵節;此半個月內,各家男婦穿新衣、備酒肉、焚香燭,虔拜神明,以迓庥祥。二月為春分節。三月為清明節,是節家家備酒肉香燭、登山掃先人墳墓,名曰春祭,為不忘根本。四月初八日為鬼門關節,凡陰人自春分起開門受享子孫祭拜,至四月初八日止,遂關閉鬼門。其無子孫者為孤魂,孤魂之鬼無人祭拜,即祔於異姓就食;是以四月初八日俗燒衣紙、設酒果,使孤魂之鬼亦有食,地方遂無作祟之事。五月初五日為端午節,家家門戶懸艾旗、掛蒲劍以除不祥。七月十五日為中元節,焚燒紙衣,澆奠酒醴,敬拜祖先及無祀之鬼,為送寒衣。八月十五日為中秋節,家家備時物賞月。九月初九日為重陽節,是節家家備酒肉香燭、祭拜祖先。十月初一日為牛王誕節。十一月冬至,是日為過冬,名為長至節。十二月二十四日為小年節,各家灶君登天,將各家善惡上奏玉皇,為善者賜以百祥、為惡者降之百殃;到三十日仍回家查察善惡。十二月為歲終,月大建系三十日除歲,月小建系二十九日除歲。度年之後,次日名為新年,即上所謂正月初一元旦是也。人若過此一年便為一歲、過十年便十歲,均照年挨算。爾等各宜趕緊學習,庶年月之多寡,不至茫無所知。
  一、宜戒遊手,以絕盜源。凡人無常業者必至無所不為,大而殺奪,小而竊取。原其故,總為衣食二字所累。蓋人不專務一業,則為遊手;遊手則衣食無資,所以有盜取之事。爾等各莊為父兄者務宜訓戒子弟,或讀書、或耕田、或做生意,務宜各就一業,則衣食有資,盜心自不萌矣。
  一、嚴禁偷盜,以安閭閻。凡一村一莊,家中衣物牛畜以及栽種五穀薯芋菜蔬,在家物件固多,即生植田園亦復不少;若不嚴禁偷竊,皆為盜賊所有。以後各莊如有遊蕩無賴之徒專偷竊人家物件者,即由本莊頭目綑綁吊打嚴責,並勒其賠還贓物交回失主。倘有恃惡不遵責罰者,立即送官究治,以儆效尤,以正風俗。爾等務宜隨時查察。
  一、疏通水圳,以便耕種。查爾等番民不辭辛苦,終日栽種雜糧,雖有萬頃田場,不知集力開圳築陂,引水灌溉田園,以致旱澇失收,殊為可惜。此後亟宜會商總目,量地分工,開通圳道,築立高陂,蓄涉得宜,荒地變為良田,栽種穀麥黍豆隨地所宜,定獲無窮之利。爾等務宜合力為之,以期一勞永逸。
  一、出獵以時,免妨耕種。爾等番人日事遊獵,以致田園荒蕪。此後或當插田耘蒔、收割農忙之時,務宜停獵。待田事既畢,然後修器械以搏取,庶不至有妨農事。是為至要!
  一、撙節食用,以備饑荒。緣天時不盡皆和,年歲亦常遭歉。無論種禾種麥以及黍荳瓜果,今年豐孰、明年失收者,往往有之。爾等番民務宜慳儉。如禾麥等物,當收成時即計算所得多寡,復計一年所食幾何、所用幾何,量入為出,務必計到禾麥復出時,仍有餘積。由是年年積蓄,不惟可以備荒,亦可以致富。上如父母得所養、下如妻子得以育,一家豐衣足食,何樂如之!
  一、宜設墟市,以便交易。蓋衣食器皿等項,非一家所能盡具,惟立墟市,則諸貨可以聚集、有無可以相通,不至積有穀粟無地消售。至立墟之地以十里為準,赴市之期以三日為率。交易之時務要公平,不得恃強買賣。如有此弊,一經稟控,即問該莊頭目嚴拿究辦。
  一、建立廟祠,以安神祖。爾番眾現已歸化,凡一村一莊、或幾村幾莊共建廟宇一座,安設關聖帝君、或天后聖母、或文昌帝君及各位正神身像,合眾虔誠供奉。又各莊各建祠宇一座,安設全莊祖宗牌位,每逢年節及每月初一日、十五日,眾備香燭虔心叩拜,必獲保佑人口平安、五穀豐熟,獲福無窮矣
化番俚言_【台灣文獻叢刊·第 051 種】臺灣生熟番紀事(清)黃逢昶撰_国学导航 https://bit.ly/3sNYp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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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社丁口調查長]
主要題名:    [番社丁口調查長]
作成日期:    [明治29年7月](1896-7)
摘要:    此件為1896年8月至12月田代安定臺東殖民地調查途中,收錄之各地人口資料文件。內容主要為後山各庄歸順良民以及各社歸順番民戶口名冊,包含戶長姓名及丁口統計、原籍。範圍包含里隴社、拔子庄、打蔴燕庄、納納社、烏鴉石社、馬露蘭來福社、人子山社、巫老曾社、大肚壓社、化良社、高溪坪社、烏雅立社、蛇竹窩社、玲子庄社、週塱社、節老社、奇密社、姑子律庄、石梯庄、大港口庄、節朱茫社、晚見蛋社、花蓮港、新城庄、紗老社、媽佛社、缧仔坑社、本老安社等。
||| 臺灣大學深化臺灣研究核心典藏數位化計畫 ||| https://bit.ly/3izQlho


「我的名字、我的驕傲」 桃市推出回復傳統姓名單一窗口跨區服務 ...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桃園市長鄭文燦(1)日出席「我的名字、我的驕傲」原住民族日回復傳統姓名記者會時表示,市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即日起推出原住民族正名服務,這是一項單一窗口的跨區服務,全台灣所有原住民朋友都能到桃園市任一區公所辦理回復傳統姓名,一次完成身分證、駕照、行照、健保卡及稅籍資料等證件的姓名變更,完全免費,不會影響任何法定權益。鄭市長說,原住民正名服務代表的是文化的回歸及認同的表達,桃園將成為原住民追求希望的起點;桃園市議員蘇志強、楊進福、林志強、職棒球員張泰山(Ati Masaw)、市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長Kolas Yotaka、社會局長古梓龍及文化局長莊秀美均出席記者會。
鄭市長指出,市府推出的正名服務,讓原住民朋友能選擇恢復傳統姓名,年滿20歲以上本人或未滿20歲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只要到區公所就能辦理回復原住民姓名。回復姓名的方式有三種,可自由選擇,包括「保留漢名,並列羅馬拼音」;「以漢字音譯傳統姓名」;「以漢字音譯傳統姓名,併列羅馬拼音」等。
鄭市長說,所有透過單一窗口服務恢復傳統姓名的原住民朋友,都可以拿到一張「我的名字、我的驕傲」正名版紀念悠遊卡,市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的許多同仁也已經透過正名服務,完成回復傳統姓名。鄭市長表示,正名將逐漸成為制度,甚至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讓台灣社會更多元、更包容,正面積極地把文化資產保存下來。
鄭市長又說,從台灣各縣市移居到桃園的都會原住民約有5萬人,因此桃園市的每個區公所都有設置原住民服務員,這是一項創舉;此外,加上興建中的蘆竹會館,桃園共有7個原住民文化會館,市府以細緻的理解、溫暖的力量及堅定不移的理想,推出各項原住民族新政策,希望桃園成為原住民最堅強的後盾,讓原住民族新價值及正確方向從桃園出發。
鄭市長提到,他在1985年進入台大,那時候「高山青」運動正起步,當時所推動的原住民正名運動、還我土地運動及打破吳鳳神話運動,讓大學生在這些運動中,看到台灣這塊土地的主人─原住民,原來擁有歷史悠久的傳統文化,進而引發許多大學生的熱烈迴響;1990年的第一次大規模學運,就以原住民圖騰「野百合」作為運動精神象徵,學運也被稱為「野百合學運」,代表原生的力量及純潔的理想,這也顯示台灣早期的學運與原住民運動有相當大的精神關聯。
市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也發行「讓我們找回失去的土地—桃園市復興區古地名地圖」,圖中清楚標註復興區各部落位置,同時以泰雅族文字拼寫出古地名,重現許多幾乎快失傳的古地名。原民局長Kolas Yotaka表示,重新取回山川、河流、土地、部落的名稱,最終目的是要重新認識原住民族的土地範圍,市府尊重原住民族的土地權、文化權,這張地圖不只對當地泰雅族人來說相當重要,對桃園市民、甚至全國人民來說,也具有啟發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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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住民命名文化

台灣原住民有著複雜且多元的命名文化
台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簡稱作「傳統姓名」或口頭簡稱作「族名」。其複雜且多元,依不同族群的社會狀況與歷史背景而有所差異。17世紀之後,因為統治者的更替,所以命名規則不斷更迭。清朝政府曾對台灣原住民普賜漢姓;日治時期又將其強迫改至日本姓名。1946年5月,甫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行政院公佈《修正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此後三個月內,以「到府辦理」的方式,將台灣原住民以任意分配的方式改為漢姓與漢名。

1980年代中期台灣解嚴之後,台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開始受到重視。1995年,中華民國政府修正《姓名條例》與《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台灣原住民族除了漢名以外,亦可以各族傳統姓名結構規則命名,唯仍須以漢字音譯呈現。此外,無論使用傳統姓名與否,皆可向戶政登記傳統姓名羅馬拼音。

政府開放傳統姓名以來原先並不踴躍,但是藉由《請問芳名》影展等人文努力,台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已得以呈現。

台灣原住民命名文化雖視各族群迥異而有所差異,不過一般普遍自出生即實施其命名行為。與其他地區相同,他們認為尊重生命從尊重名字開始,也相當重視包含命名方式、規則、階級象徵的命名文化。台灣原住民命名文化不只是辨別符號,更代表著自我認同,而於已命名為主的族群認同中,名字雖非核心部份,卻已命名背後象徵意義,引領台灣原住民深入核心內部歷史、淵源與情感,進而鞏固族群力量。

一般來說,台灣原住民的命名與族群、山川、部落等關係密切,且傳延著祖先對土地的信仰與智慧所累積的命名法則,背後也涵蓋台灣原住民各族群內在的生命史與價值觀。

各族族名結構參考編輯

族別 結構 範例 註解
阿美族 個人名 + 母/父親名+氏族名
個人名 +氏族名
個人名 + 母/父親名 Ado' Kaliting Pacidal(阿洛·卡立亭·巴奇辣)
Difang Tuwana(郭英男)
Mayaw Ciro (陳鏞基) 部分族人省略父/母親名,直接連接氏族名。
無從考察氏族之族人,即獨連接父/母親名
賽夏族 個人名 + 父名 + 氏族名 Tahas Tain Kaybaybaw(打赫史·達印·改擺刨)
布農族 個人名 + 氏族名 Yohani Isqaqavut(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
鄒族 個人名 + 氏族名 Uyongu Yata'uyungana(高一生)
噶瑪蘭族 個人名 + 氏族名 Baqah Siqeyu(潘金榮)
邵族 個人名 + 氏族名 Kilash Shiqatafatu(石阿松)
泰雅族 個人名 + 父名 Yungai hayung(溫嵐) 為「子父聯名」。
賽德克族 個人名 + 父名 Mona Rudo(莫那·魯道) 為「子父聯名」。
太魯閣族 個人名 + 父名 Bokeh Kosang(徐詣帆) 為「子父聯名」。
排灣族 個人名 + 家屋名
家屋名 + 個人名 Uliw Qaljupayare(簡東明)
Ligalale Awu(利格拉樂·阿𡠄) 以長嗣繼承家屋。
魯凱族 家屋名 + 個人名 Taiban Sasala(台邦·撒沙勒) 以長男繼承家屋。
卑南族 個人名 + 家名 Paelabang danapan(孫大川)
達悟族 Si + 個人名(未有子女者)
Syaman + 長嗣名(長嗣之父)
Synan + 長嗣名(長嗣之母)
Syapen + 長嗣名(長嗣之祖父母) Si Maraos(瑪拉歐斯)
Syaman Rapongan(夏曼·藍波安)
Synan Mavivo
Syapen Sorong(謝加仁) 長嗣出生命名後,
全家族即同步更名,
此為「親從子名」。
衰落與危機編輯

台灣原住民命名文化首遭全面性危機,在於1943年於台灣全面推動的皇民化運動,台灣總督府制定;大規模以日文「譯音」為主的命名方式,推翻傳統原住民命名文化,造成該文化嚴重斷層並產生族群認同危機。

隨後,大規模破壞命名文化的因素,在於:1940年代中期-1950年代,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藉由《修正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1953年公佈實施)等強制性法源依據,以「到府辦理」的強迫方式,將歸籍戶政的台灣原住民,全部以「任意分配」方式改為漢姓漢名。也就是,以漢姓姓氏為主、「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名字命名準則的該戶政姓名登記命名實務,其台灣原住民姓氏更動,普遍以戶政人員及戶政單位任意分配為主。因未臻詳細規劃與訂定相關細則,1950年代期間,台灣原住民族群間大量出現了以「高」(取名依據來自高山族)、「潘」(河流+番)、湯(河川)、楊(大樹)、石(山川)、巫(女神)的新姓氏不合理現象,也造成因為不知情情況下的「友親」(近親聯姻)困擾。

因普遍未徵求登記命名者的此命名方式涉及命名文化衰落,1980年代中期之後,恢復台灣原住民命名規則與振興台灣原住民命名文化成為該運動主軸之一。他們認為1758年「普賜漢姓」行為之後不過250年,平埔族群已近消失,如果台灣原住民藏起自己真正名字,台灣各族原住民將與平埔族相同被漢化滅絕。他們也認為諸如Bunun、Cou、Paiwan等原住民姓氏的存在,更有足以珍惜的豐富多元的象徵意義。

維護與振興編輯

1980年代中期,台灣解嚴與政治風氣改變。經過多次抗議陳情及法規研擬後,台灣原住民命名文化受到台灣各界重視。1995年,中華民國政府大幅修正《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除了允許台灣原住民「回復原住民姓名」,不再強制擁有漢人姓名之外,也詳列規定台灣原住民所採姓名中文譯名除了「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外,得依「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與漢譯原住民傳統名字並列登記。雖因為怕受到異樣眼光等因素,該換名登記者並不踴躍,至2007年1月止,約10萬名台灣原住民間,僅達千人左右。

為此,政府推出「原住民族回復暨使用傳統姓名三年計畫」、「原住民族回復暨用傳統姓名單一窗口計畫」,不過,部分台灣原住民仍認為該計畫無助振興命名文化。他們認為推動「以羅馬拼音書寫名字」、義務教育各階段課本納入原住民族各族命名方式介紹、「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流程」行政手續修正及簡化回復傳統名字手續等積極作為才能真正振興該命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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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不刊羅馬拼音 參選人抗議

2014-10-08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選舉公報不能刊登羅馬拼音政見,屏東縣三地門鄉長參選人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昨天上午率支持者前往屏東縣選委會抗議,他們高喊「刪除羅馬拼音,違憲違法!」;縣選委會則強調一切依中選會規定辦理。

  • 三地門鄉長參選人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中)撕語族教材並燒毀,象徵抗議族語不被重視。(記者羅欣貞攝)

    三地門鄉長參選人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中)撕語族教材並燒毀,象徵抗議族語不被重視。(記者羅欣貞攝)

來自排灣族的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在競選總幹事、前三地門鄉長包水生等人陪同下,遊行至縣選委會前,他們唱戰歌、祈禱,並撕掉族語教材加以燒毀,象徵「未來不知能否繼續用羅馬拼音教孩子族語」。

五合一選舉一千六百多名參選人的政見已經審畢,車牧勒薩以是唯一被裁定不予刊登部分政見的參選人。

車牧勒薩以表示,沒有羅馬拼音原住民族如何傳承族語?原住民族語正面臨生死存亡之際,沒有語言就等於滅族,中選會寧願開放候選人列印英文單字政見,卻拒絕列印台灣原住民拼音文字,「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歧視?」

縣選委會副總幹事陳明興出面接下請願書,他說明,中央選委會八月已就相關事項討論,結論是為確保選舉公平,避免衍生爭議,「選舉公報原住民候選人政見本國文字與羅馬拼音並列刊登,暫不採行。」,但會把請願書的意見向中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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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條名稱:賜姓政策
辭條族別:平埔族群 辭條主題:法政經濟

撰 述 人 :戴文鋒

平埔族人原本沒有姓氏只有名字,在命名上採連名制,簡單的說,新生嬰兒的名字,除了新名之外還加上母親的名字在後面(隨繼承法則)。清領時期採用賜姓政策當時的平埔族、賽夏族、排灣族等。漢姓是漢族血統與出身的一種表徵。《史記》云:「天子賜姓命氏,諸侯命族。族者,氏之別名也。姓者,所以統繫百世,使不別也。」據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所列,土番之姓有机、羅、李、卯、標、卓、萬、戴、穆、寧、來、毒、孽、乃、兵、竭白、北、鄂、岳、雙、尤、溫、鬱、大、蚋、月、落、璞、力、宜一字者,有道泌、埤弄、目加、舊來、之机、合萬、羅皆、池皆、加惹二字者,有弟其力、呂猫落三字者,不過這些姓並非由賜姓而來,而是藉由「番語家名」羅馬拼音的漢譯而來。
  清代對臺灣歸化番何時開始實施賜姓政策,文獻雖然闕如,不過當可推測是在「土番歸化」薙髮(即剃髮)納餉(鹿皮、小米)之後。連橫《臺灣通史》記載:「歸化熟番漸從漢俗,乃令薙髮,錫姓,以遵國制。」乾隆23年(1758年),諭令歸化平埔熟番應薙髮結辮(請參「社學」條),並賜與潘、蠻、陳、劉、戴、李、王、錢、斛、林、黃、江、張、穆、莊、鄂、來、印、力、鍾、蕭、盧、楊、朱、趙、孫、金、賴、羅、東、余、巫、莫、文、米、葉、衛、吳、黎等姓,其中以「潘」姓最多。
  乾隆37年(1772年)朱景英《海東札記》載:「番以父名為姓,以祖名為名。如祖名甲,父名乙,即呼曰乙礁巴甲。礁巴者,番口語也。近時各社均延師課讀番童,出就道試,錄取樂舞生,給予頂戴,與新生一體簪掛。前學政就番字加水旁,姓以潘者,今則張、王、劉、李,自為姓者多矣。」唐贊袞《臺陽見聞錄》亦載:「初,熟番有名無姓,既准與試,以無姓不可列榜;某巡臺掌學政,就番字加水三點為潘字,命姓潘。故諸番多潘姓;後別自認姓,有趙、李諸姓。」可見,賜姓時,初以「潘」姓居多,之後漸有張、王、劉、李、趙諸姓。有些番社,並不以「潘」姓為大宗,而是以「錢」姓最多,有些姓如黎、金,因繁衍數少,幾乎絕嗣。《新竹縣采訪冊》載,竹塹堡社(即新社)於乾隆年間,「丁口千餘,厥分七姓:曰錢、曰衛、曰廖、曰三、曰潘、曰黎、曰金。今惟錢姓丁口最繁盛,計有二百。衛、廖、潘、三等四姓,每姓丁口只有數十,其黎、金兩姓則已絕嗣矣。」
  光緒5年(1879年),後山統領兼辦卑南廳撫番事務的吳光亮寫成〈化番俚言〉三十二條,其中有一條曰:「分別姓氏,以成宗族。爾等從前父有父姓、子有子姓,數傳以後,就不知誰是祖宗、誰是子孫,血脈紊亂,實與野類相同。茲本軍門將爾等各莊分別姓氏,嗣後兒女須從父姓,一脈相傳,庶免錯亂宗支。」當時所賜漢姓,係擇自百家姓,如恆春縣各番社賜潘姓、金姓,卑南廳各番社賜陳、吳、戴、林等姓。
  光緒12年(1886年),為了防止番姓之混冒,中路理番同知蔡嘉穀規定襲用漢姓或潘姓者必須於姓下加一「新」,成為「雙字姓」,以示區別,而且也規定各番姓之堂號。
  中路理番同知蔡諭土目新日升悉:茲將編定新港社各番丁姓字郡名、堂名,開列於後。仰飭各番一體遵照,毋違!特諭。計開:致(新亨堂)、雨(新隆堂)、露(新吉堂)、結(新澤堂)、為(新寵堂)、霜(新父堂)、金新(新懷堂)、生(新慶堂)、麗(新笏堂)、水(新附堂)、玉(新輝堂)、出(新采堂)、崑(新績堂)、岡(新猷堂)、劍(新謨堂)、 號(新勳堂)、巨(新麻堂)、闕新(新禧堂)、珠(新範堂)、稱(新錦堂)、新(寶港堂)、 蔡新(寶石堂)、詠(興國堂)、朝(方山堂)、毂(寶心堂)。
  其有襲用唐人之姓及以「潘」字為姓者,均於姓下添一「新」字為雙姓,以「新」字為堂名。其襲用唐人之姓者,或加作金、玉、邑三部內所有之字亦可。
  光緒12年12月13日給。
  可見光緒年間所賜之姓大多是出自南朝梁敕員外散騎侍郎周興嗣所撰〈千字文〉,如「雲騰致雨」、「露結為雙」、「金生麗水」、「玉出崑岡」、「劍號巨闕」、「珠稱夜光」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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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公布

一、

為辦理臺灣原住民(以下簡稱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應填具回復傳統姓名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

三、

回復傳統姓名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同變更;如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者,應提憑回復傳統姓名後之戶籍謄本,向其配偶及子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

四、

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其子女之出生登記如以漢人姓氏命姓名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從生父姓之子女戶籍登記簿記事欄,應註記生父之原有漢人姓名;從生母姓之子女之戶籍登記簿記事欄,應註記生母之原有漢人姓名。

五、

回復之傳統姓名確有錯誤者,得申請更正,以一次為限。

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以一次為限。

七、

回復傳統姓名者,其戶籍登記簿記事欄應註記「原姓名000民國×年×月×日回復傳統姓名」;如回復原有漢人姓名者,其戶籍登記簿記事欄應註記「原傳統姓名000民國×年×月×日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並均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

八、

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在臺灣省光復初次設戶籍時,自定之姓氏及父母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更正:

(一) 父子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有血親關係之伯叔,因分居各自定姓氏,至現用姓氏不同者。(兄弟姐妹姓氏,以生父之姓氏為準,如生父已死亡,未經更改為漢人姓氏者,以兄弟姐妹中年齡較長者為準,如年齡較長之兄弟姐妹因身分變更而改為他姓者,以較次長者為準;堂兄弟姐妹姓氏,以祖父之姓氏為準,如祖父已死亡者,以伯父中年齡較長者之姓氏為準,如無伯父者,以叔父中年齡較長者為準。)

(二) 本人或其父母之姓氏,非我國所習見者。
(三) 同胞兄弟姐妹因分居,致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中文父母姓名不相符者。(兄弟姐妹以年齡 較長者所譯註之父母姓名為準。)
(四) 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父母姓名,與實際上仍生存或巳死亡父母姓名不符者。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或父母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九、

依第八點規定申請更正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向本人之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
(一) 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者,應提出日據時期戶籍謄本及光復初次設戶籍自定姓名時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各一份。但如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者,得以有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二) 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三)(四)款規定申請更正父母姓名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1. 日據時期戶籍謄本及譯註姓名時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各一份。但如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者,得以有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2. 父母之現在戶籍謄本一份。

十、

依第八點規定申請更正姓氏經核准者,從其姓之子女如未回復傳統姓名,應隨同更正姓氏。

十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鄉、鎮、市、區別,每三個月將戶政事務所辦理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之人數統計表,層報內政部備查。------------------------------------------------

法規名稱: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
一、為辦理臺灣原住民 (以下簡稱原住民) 回復傳統姓名及姓名更正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回復傳統姓名及姓名更正作業包括下列規定:
(一) 回復傳統姓名。
(二) 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三) 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
(四) 更正傳統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
(五) 更正漢人姓氏。
(六) 更正父母姓名。


三、第二點之申請,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但經
內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
戶政事務所為之。


四、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其登記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申報者為準。


五、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
同變更,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為之。


六、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其子女以漢人姓名辦理出生登記者,應依民法相
關規定辦理。從父姓之子女之戶籍登記資料記事欄,應註記父之原有
漢人姓名;從母姓之子女之戶籍登記資料記事欄,應註記母之原有漢
人姓名。


七、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八、未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在臺灣省光復初次設戶籍時,自定之
姓氏及父母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申請更正:
(一) 父子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有血親關係之伯叔,因分居各自定姓氏,
致現用姓氏不同者,以同宗年齡最長者為準。
(二) 本人或其父母之姓氏,非我國所習見者。
(三) 同胞兄弟姐妹因分居,致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中文父母姓名不相符
者,以父母或同宗年齡最長者所譯註之姓名為準。
(四) 民國四十三年譯註之父母姓名,與實際上仍生存或已死亡父母姓名
不符者。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或父母姓名者,以一次為限。


九、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更正姓氏者,應提憑日據時
期戶籍謄本及光復初次設戶籍自定姓名時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
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二人以上
證明為之。
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申請更正父母姓名者,應提憑日
據時期戶籍謄本及譯註姓名時之戶籍謄本及父母相關戶籍謄本或其他
足資證明之文件;無法提憑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者,得以相關年長親族
二人以上證明為之。


十、依第八點規定申請更正姓氏經核准者,從其姓之子女如未回復傳統姓
名,應隨同更正姓氏。


十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以鄉、鎮、市、區別,於次月五日前將戶
政事務所辦理回復傳統姓名、漢人姓名及並列羅馬拼音登記人數統
計表 (格式如附件二) ,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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