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報】​聘馬以南未利益迴避 中化裕民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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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製藥及旗下中化裕民兩家公司,分別聘請前總統馬英九胞姊馬以南擔任副總、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去年中化製藥敗訴確定,罰款2,000萬;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再判中化裕民敗訴確定,開罰2,900萬元,全案確定。
馬以南2001年、2004年先後出任中國化學製藥公司副總經理及旗下中化裕民健康事業公司董事,當時馬英九任台北市市長,外界質疑馬以南是「台北市生技製藥的大門神」。而中化2度標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藥品採購案,金額共1億5,311萬元,事後中化製藥、中化裕民各遭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2,000萬、2,900萬元,兩公司先後提告抗罰,去年中化製藥敗訴確定,最高行政法院今再判中化裕民敗訴確定。
兩公司提告主張,參與北市聯合醫院藥品採購案的投標、得標、締約及履約過程都合乎《政府採購法》規範,沒有不當利益輸送,且台北市市長依法並無監督聯合醫院採購案的權責,法務部不應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兩公司。
法務部強調,社會大眾都知道馬以南是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的胞姊,且聯合醫院依法應受台北市長監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不得為一定的交易行為,以避免不當利益輸送,且《政府採購法》規範較為鬆散,不足以防弊,不能因為交易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就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法院審理兩案,均認定法務部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兩公司的處罰合法合理,先後判兩公司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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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68年1月25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個女槍手,早已遠遠走;雖然出國留學,法院仍要追究」的新聞。圖:管仁健提供
 
新頭殼newtalk2014.05.18 文/管仁健

再次不出我所料,《新新聞》這家戒嚴時代就已經發行的老字號新聞雜誌又出包了。自2000年政黨輪替後,《新新聞》就因715期裡那篇〈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的竟然是呂秀蓮〉(也就是「嘿嘿嘿案」)被法院三審定讞為烏龍報導後,叫好與叫座兩者皆失,確實是賠錢又丟人。

今年5月7日發行的1418期《新新聞》裡,那篇〈用左傳維繫家庭與國家的秦氏教子術〉,赫然出現「馬家孩子多,難免鬥嘴吵架,而秦厚修就把《左傳》『鄭伯克與段于鄢』當成教小孩要相親相愛的教材。」撰文者無知又懶惰,誤解了《古文觀止》第一篇〈鄭伯克段于鄢〉的典故也就罷了,一路上去的小編大編加老編竟也全不理會,可憐的鄭伯與段這對親兄弟,被分屍重組成了「鄭伯克」與「段于鄢」那兩個新人。從這小地方我已察覺,《新新聞》這家老雜誌的編務管理鬆散,若不警覺改善,沒多久一定還會惹出更大的笑話。

果然才過一周,1419期《新新聞》32頁的〈郭冠英與馬以南.白狼.蔡衍明交情匪淺〉,就出了更大的烏龍。該報導提到今年2月21日上午,有人目擊馬總統的大姊馬以南,與省府外事秘書郭冠英在兄弟飯店一樓咖啡廳共進早餐。三月郭冠英即被省政府任用,四月才被媒體揭露。但照片中那位額頭微禿的中年男子,根本不是郭冠英,而是相似度不到百分之三十的清大副校長劉容生。《新新聞》這個烏龍報導,對坐困總統府的馬英九來說,無疑是最佳救火隊。

當然,如今已是落水狗的《新新聞》,也就不需我們文史工作者的打狗棍法了。但話說回來,也難怪《新新聞》會犯錯,因為馬大姊這數十年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風波不斷。從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她擔任中國化學製藥副總,以「門神」風采多次標得其所屬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慢性病防治院等藥品採購案,被法務部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一億元。到為弊案纏身的吳健保、江連福等候選人站台,以及替混用有毒食用油的大統長基公司剪綵等等,這隻馬英九的白手套,早已反覆用成黑色了,也難怪媒體會誤認這次郭冠英事件裡,背後又有馬大姊的關說身影。

雖然郭冠英曾在《中國時報》副刊〈繞不出的圓環〉裡,戲稱自己是高級外省人,但從全文看來,應該也只能算是自嘲;因為相對於馬英九這一家,1960年代的馬大姐,才是到了2005年馬鶴凌還當眾咒罵她是「最混蛋」的真高級外省人。話說1966年的大專聯考,馬鶴凌還在國民黨知青黨部,忙著把眾多女知青的乾女兒從一聲變為四聲,而少年得志、不讓鬚眉的馬大姊,已經開始忙著參與「教育」事業了。

1967年11月21日,調查局長沈之岳宣布,偵破了以教育部高教司前科長趙冰清首謀,前所屬職員任雨辰,以及陳有明及謝清杉共四人組成的大專聯考槍手集團。他們以補習班為名義招收高中學生,保證考取大專聯考,收取十四萬元到數萬元不等的金額,同時又另外收買大學生冒名頂替參加聯考,每名「槍手」的報酬僅數千元,涉案多達三百人。其中趙任陳謝四主嫌,已被移送台北地檢處偵辦,經朱石炎檢察官訊後即收押,其餘涉案者則陸續約談偵訊中。

這個以「家教中心」為幌子,到處大登廣告「保證考取,不取退錢」的槍手集團,由於涉案者過多,媒體對這則新聞的關注焦點,反而集中在少數幾位的「女槍手」身上。由於當時的兵役制度很不公平,役男若有大專學歷,服預官役一年即可退伍;但沒有大專學歷的役男,就必須當兩年到三年的大頭兵。因此雖然大多數上班族月薪僅數百元,卻有上百名的家長願花十多萬元的代價請槍手代考,所以涉案的槍手當然也幾乎全是男性。

當11月21日朱石炎檢察官開始約談涉案槍手時,坊間就已謠傳,有背景雄厚的「女槍手」,但11月26日《聯合報》第三版「代考案至目前止,尚未發現女槍手」的新聞裡,朱石炎卻說;「本案發展至廿五日,尚未發現有女生作『槍手』,也未發現有女生找『槍手』代考情事。」

但是到了12月28日《經濟日報》第六版「槍替案奇峰突起,發現第四『槍替』集團三名女槍手」的新聞裡,「至於幾個女性『槍手』,調查單位已獲悉其姓名,但她們目前均畏罪藏匿。台北地檢處希望這些女性『槍手』趕快出面投案,保證對她們的姓名予以保密,並且絕不扣押。檢方同時強調,如果在起訴時仍有人不投案,將一律下令通緝。」

當然在這則新聞裡也提到一個花邊,就是關於「女槍手」何以敢如此大膽?調查單位分析是「這些女『槍手』,多基於感情的因素,為人『槍替』,當然也有看在錢的份上的。至於為錢『槍替』的女『槍手』,都是陳有明旗下的人。」簡單說,不屬於陳有明旗下的「女槍手」,是基於「感情」因素才來冒險幫人代考。在民風保守的戒嚴時代,記者不敢明說,但大家卻心照不宣,所謂「感情」因素,不就是斷袖之癖嗎?但屬於陳有明旗下的「女槍手」,就只是見錢眼開,為了錢去代考,就像今日為了買名牌拍包而去援交的女學生一樣。

到了1968年1月25日,《聯合報》第三版「有個女槍手,早已遠遠走;雖然出國留學,法院仍要追究」的新聞(見圖1)裡提到,「經檢察官初步審核,其中有一名女槍手,但該女槍手業已出國留學。此一女槍手是屬於陳有明集團,她受陳有明的雇用,替一名女考生代考一次,事後她就出國留學。」朱石炎檢察官終於證實,陳有明集團下確實有女槍手代考;雖然《聯合報》沒有點出這位女槍手的姓名,但真相已經越來越清楚了。

直到3月17日《中央日報》頭版「大專聯考『槍手』舞弊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的報導裡,表列「有關涉嫌人員一覽」,其中第一項「陳有明部分(共二十七件)」的第十七件,就是馬以南代替一名女考生陳佳幸應考,因為未錄取,所以不起訴。不過其實這時無論起不起訴,大概也都沒意義了。因為照《聯合報》所說,屬於陳有明集團的那位女槍手,早已遠遁海外,日後再讓馬英九用依親名義申請而取得綠卡。看來戒嚴時代這些高級外省人的奇幻漂流,還真不是我們這些賤民能夠輕易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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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吳健保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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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4
◎ 吳景欽
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因涉及職棒假球案遭法院判刑確定,卻在發監執行時未報到,檢方雖發布通緝,恐只具有亡羊補牢之效。而從類似的事件一再重演,亦暴露出現行防逃法制的漏洞。
就未決被告來說,防止逃亡的最佳方式非羈押莫屬,但基於慎押原則及有押期限制下,就不可能是最優先的措施,致須以其他手段替代。而最常見者即為保釋,惟該科予多少保釋金,才足以防止逃亡,卻又是個難以量定的事實,且就有錢有勢者而言,即便是上百萬,甚至是上千萬的保釋金額,恐亦難有任何嚇阻效果。而就比較有效的限制住居而言,雖要求被告須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但在僅能以人力監控,且在警力不足,而不可能時時監視下,必會出現諸多的監控漏洞。也因此,這些替代羈押的手段,對於確保被告就審而言,其效果實相當有限。而於判決確定後,如何確保被告執行,問題恐更大。
因現行法院於宣判時,其判決書未必完成,則檢察官勢必得等到收受判決書後,才能為執行通知。又為了方便被告處理入監事宜,檢察官往往也會給予一定的報到期間,惟這種基於人道考量的寬限,卻成為被告逃亡的黃金時機。究其原因,乃在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防止逃亡的手段,乃針對未決的被告,則從判決確定後到發監執行的這段期間,自無法適用羈押等保全被告的方式。又因監獄行刑法中,並無對此過渡時期為強制監控的規定,則此段期間必成為空窗期,被告藉此機會逃脫司法制裁,實也不足為奇。
為了解決監控的漏洞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針對判決確定至發監執行間所出現的間隙,即有於刑事訴訟法或監獄行刑法中,明文為強制監控之必要。而法務部對此修法,雖已提出多時,卻遲遲未獲實踐,卻在每次被告逃亡海外時,又再舊調重彈,實讓人無法恭維。甚且在法律未能完備前,針對已決被告有逃亡之虞時,檢方本就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逕行為拘提。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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