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漏水屋未告知 判還款+修繕費

【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4.05.08 02:51 am

洪姓女子透過仲介向葉女以三千九百五十萬買下一間中古屋,一個月後發現是漏水屋提告;台北地院判准解約,葉女應全額返還買屋款,同時和仲介連帶賠償洪女一百八十多萬修繕費。

洪女指出,葉女前年四月,透過仲介出售國父紀念館附近的五樓公寓,她看屋時詢問有無漏水,葉女和仲介都保證沒問題,她才簽約買屋。

洪女埋怨,一個月後裝潢房子,才發現書房天花板漏水,拆開一看,有多處被灌止漏發泡劑,裡面還放置集水盤接漏。她向曾為房子施做防水工程的工人詢問,才知道葉女交屋前,書房、客廳、主臥室均有多次漏水紀錄 。

「若知道有漏水,我不可能買這房子。」洪女認為,葉女粉飾漏水屋出售,違約且有詐欺之嫌,提告要求解約並賠償損失,而房仲未善盡檢查之責,也應連帶賠償。

葉女辯稱,因為樓上住戶漏水下滲,但交屋前一個月已修復漏水,簽訂買賣契約時是約定「交屋時沒漏水」,洪女發現的漏水是交屋後發生。房仲也稱,契約擔保是指簽約時沒漏水,不是保證不曾漏水。

法官到現場履勘,認定葉女明知漏水,未完成修漏就粉刷出售房子;而房仲未以專業檢查房子,無法卸責,買家購屋後發現瑕疵,有權要求解約還款。

【2014/05/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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