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很窮願意結婚嗎? 3.5萬人投票曝「男女想法」大不同
一名網友在《Dcard》以「如果另一半很窮,但是很愛你,你會願意和他結婚嗎?」為題發起投票,掀起熱烈迴響。示意圖。(資料照)
另一半很窮願意結婚嗎? 3.5萬人投票曝「男女想法」大不同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WnUP0x
2024/05/01 21:42
劉晉仁/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一名網友日前在《Dcard》以「如果另一半很窮,但是很愛你,你會願意和他結婚嗎?」 為題發起投票,投票仍在進行中,已有高達3.5萬人參與,根據目前票數來看,比較多男生「會」願意結婚,女生則超過4成選擇「不會」,話題曝光掀起熱烈討論。
原PO發起的投票活動,距離結束還有14小時左右,而他列出目前票數的選項如下:
我是男生,我會:31%
我是男生,我不會:14%
我是女生,我會:13%
我是女生,我不會:42%
不少男網友氣憤表示,「從數字上來看,可見男生重情女生重錢」、「我真的很意外那麼多男生願意跟窮人結婚」、「一個不願意一起共患難的女人,誰娶的下去」、「愛情跟錢是1:1,有一句話『貧賤夫妻百事哀』認為是真的」、「建議有錢的男生結婚前都裝窮,才能避免遇到76%的那種女生」、「女生的錢是女生的,男生的錢是共同擁有的,那女生有不有錢真的干我屁事」。
女網友們則回應,「幹嘛找一個沒錢的拖我後腿」、「沒有錢為什麼要結婚?當然是兩邊都有經濟能力再談婚論嫁啊」、「現實面就是,錢是不會變的,感情是會變的,麵包就是比愛情還要重要」、「人類都是自私的,女生沒有比較自私,男生如果這麼無私單親媽媽就不會存在」、「我比較好奇大多數男生為什麼可以不考慮另一半的收入?男女都沒人要求的話結什麼婚?喝西北風喝到飽嗎」。
也有不少理智的網友指出,投票比例和留言內容,真實呈現男女看法大不同的情況,「投票結果真實到難以直視」、「男女雙方呈現的結果完全相反呢」、「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在想法上的差異,男生想得很簡單,也可以說是單純;女生偏理性,也可以說是現實」。另有網友則認為,其實要看這個「窮」是多窮,每個人認知不同,也
會影響到投票結果。
另一半很窮願意結婚嗎? 3.5萬人投票曝「男女想法」大不同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WnUP0x


女方父母開出的3大婚前協議,包括婚後第一個孩子的姓氏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若抽得從母姓,男方不得有議,第二個孩子可從父姓(若雙方立場調換則第2個孩子從母姓);二是逢年過節各回各的家;三是婚後不與男方父母同住,女方可出頭期款購屋,但貸款由男方支付。 https://is.gd/BRnGDh


8歲孩子的監護權,法官認為,夫妻倆人都可提供孩子基本身心生活需求環境,但丈夫曾要求孩子當2人傳聲筒,要求孩子擔任2人衝突時的仲裁者,將孩子捲入爸媽爭執當中,憑添孩子對於父母忠誠的矛盾,產生不必要心理壓力,顯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並加深離婚對孩子所造成的衝擊與傷害,且尊重孩子的意願,法官覺得孩子跟著媽媽生活比較好,於是把監護權判給媽媽。
最後,法官還特地在判決書後面,寫下1470字的附件,告訴孩子「雖然我們只說過一次話,但從你的言談中,叔叔看得出來,儘管這麼辛苦,壓力這麼大,你還是這樣的愛你的爸爸媽媽,真的是個很棒的孩子。」、「愛你的爸爸媽媽,他們都是最棒的」。
爸媽鬧離婚 法官寫暖心千字文給8歲童︰愛你的父母都是最棒的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nkTzsI
---------------------------
台大百萬年薪男拒簽3婚前協議 爆清大女友超狂家世 https://bit.ly/2ZBTxkg
婚姻概念改變,夫唱婦隨不再是主流,但不是每個人都能應對這樣的改變。一名名校畢業、年薪破百的有為青年,因為無法接受準岳父岳母要求「小孩姓氏抽籤」、「過年各自回家」以及「婚後不與男方父母同住」而感到苦惱。
男方先前於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透露,女友是獨生女,家境優渥,國立大學畢業,目前以公務員身分在學術單位服務,當雙方論及婚嫁,女方父母開出的條件卻讓他卻步了。女方家婉拒聘禮,但已將2棟北部精華區房產過戶給女友當嫁妝,另外,女友名下還有蘋果(AAPL)股票及殼牌公司(RDSA)股票各2萬股。與闊氣嫁妝並列的,是女方父母開出的3大婚前協議,包括婚後第一個孩子的姓氏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若抽得從母姓,男方不得有議,第二個孩子可從父姓(若雙方立場調換則第2個孩子從母姓);二是逢年過節各回各的家;三是婚後不與男方父母同住,女方可出頭期款購屋,但貸款由男方支付。
女方家闊氣給嫁妝,只要求男方簽署3條婚前協議。(翻攝自「爆怨公社」)© Mirror Media 女方家闊氣給嫁妝,只要求男方簽署3條婚前協議。(翻攝自「爆怨公社」)
男網友強調女方父母和藹明理,女友溫柔漂亮,他心裡清楚這些條件並不嚴苛,但他本身也是國立大學畢業,年薪破百萬元,雖然沒房但有車,家境小康,要接受這些條件「對我不也是一種自尊與信任上的凌遲嗎?」但網友留言一面倒向女方父母,認為條件相當公平合理。
事隔2週,當事男子又在社團發文更新,進一步揭露女友母親是獨生女,出身將門,父親是么兒,是地主之後,兄長又無子嗣,所以女友是2家族唯一繼承人,女友本人畢業於清大,目前攻讀同校的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若有機會,有意願到麻省理工學院攻讀博士學位,前途不可限量。他自己畢業於台大資研所,任職美商,年薪破百萬、還不到千萬,雙方條件都不差,但男子不願委屈,最終決定「這協議,我不簽!因為沒有我她也可以過得很好,沒有她我也可以過得很好。」
經過2週思考,男子依舊決定分手。(翻攝自「爆怨公社」)© Mirror Media 經過2週思考,男子依舊決定分手。(翻攝自「爆怨公社」)
網友聞訊傻眼,大嘆「是你的觀念太傳統」「女方條件好、家長明理,你不該執著那點自尊心」,還有網友獻上祝福:「恭喜擺脫大男人」「還有很多人排隊等著當她家女婿」「這條件,別說孩子都跟母姓,我跟她姓都沒問題!」
台大百萬年薪男拒簽3婚前協議 爆清大女友超狂家世 https://bit.ly/2ZBTxkg


夫妻離婚「財產、債務不必均分」 《民法》修正過關
快訊/夫妻離婚「財產、債務不必均分」 《民法》修正過關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2Jxm3yZ
▲▼立法院院會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或對婚姻期間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不必平均分配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不再此限。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於提案說明中指出,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提案修法,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
周春米在三讀後發言表示,原本法規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為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以保障雙方權益。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其中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為婚後,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致很大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
快訊/夫妻離婚「財產、債務不必均分」 《民法》修正過關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2Jxm3yZ


情侶即將步入婚姻,但在婚前就與長輩理念不合,恐成感情的一大挑戰。一名網友近日和女友在討論婚事,某天女友媽媽便拿出一張「婚前協議書」,要求他簽名,但仔細一看內容卻十分傻眼,網友見狀後,紛紛直呼「以為生死狀」。
男網友遭要求簽署一份不平等婚前協議書。生死狀?準岳母要求簽婚前3協議 男傻眼:簽不下去 https://bit.ly/39N7D8w
男網友在「靠北女友」貼文,自己與女友交往三年,聽聞女友媽媽獨自扶養她到12歲才再婚,因此女友很聽媽媽的話,而近日兩人在討論婚事,女友媽媽拿出一張「婚前協議書」要他簽名,說是為了女兒著想;協議書寫道,「待男女雙方結婚後,所有支出由男方全額負擔」、「女方工作收入歸女方所有,男方不得要求使用」、「婚後女方可共享男方名下財產,離婚後亦可得到一半權益」等,讓原PO無法接受,但女友僅說「只是讓媽媽安心,她婚後不會這麼做的」。
事後男友將協議書帶回家給媽媽看,媽媽當場傻眼,便在上頭塗改為「男女雙方家庭負擔由兩人薪水共同支付」、「每月剩餘金額依收入按比例退還雙方,由雙方各自運用,不得過問」、「男方婚前所有財產由男方獨立擁有,女方享有婚後財產的分配權利」等,而男子將協議書還給女友後便沒有下文。
沒想到事後雙方見面討論婚禮細節時,協議書又再度遭女友媽媽拿出來質問,雙方因此為此不歡而散,如今原PO媽媽改不支持婚事,讓原PO苦惱表示「我很愛我女友,但我也沒辦法接受她媽媽的條件,我真的要去分手嗎?」貼文一出,網友紛紛回應,「分手會對你未來好,忍痛一段時間而已,必經路程」、「現在強行吞下,以後絕對會吐出來變成導火線」、「男方媽媽的版本才是正解」、「對方媽媽哪是協議書,是賣身契,千萬別簽」。生死狀?準岳母要求簽婚前3協議 男傻眼:簽不下去 https://bit.ly/39N7D8w


知名好萊塢影星布萊德彼特與安潔莉娜裘莉愛情長跑八年,近期終於傳出要結婚的消息。這樁受全球矚目的婚事,光是婚前就話題不斷。據傳兩人在婚前已簽下高達101頁、總價值近4億美元的婚前協議書,確認保障兩人即使離婚都能保有婚後各自擁有的財產,生養的六名子女也能優先得到保障。
婚前協議在國外十分風行,在台灣卻很少聽到一般人在婚前簽協議書。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如玄認為,台灣傳統觀念重情感,不願意在結婚前先談離婚的事宜。此外,台灣人個性比較婉轉,也不習慣直接討論結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
目前常見簽署婚前協議的情形,一種是再婚的人為了避免重蹈覆轍、發生上段婚姻的不愉快,選擇先講好婚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扶養情形。另一種則是由於雙方經濟實力差很多,賺得多的那一方可能擔心離婚時受法定財產制限制、必須多付錢給財力較弱的一方,因此選擇在婚前就協議雙方「結人不結財」、選擇夫妻分別財產制。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王如玄強調,兩個人從結婚起就會面臨各種家務及財務的分配,從兩人的薪水是否共有、到小孩誰接送等。事先談好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保障在婚姻裡不受侵害。未來若真的走上分手一途,夫妻倆也比較容易就對方違約內容向法官訴請離婚。
王如玄解釋,民法1052條規定台灣夫妻要離婚必須提出一定理由,不像某些國外離婚制度,只要分居達一定時間就可離婚。意即雙方若要離婚,除了需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10款法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之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言明雙方必須發生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時候,才可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至於民法1052條第2項所說的所謂「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通常由法官自由心證。王如玄指出,若雙方有簽婚前協議,日後一方違反協議中明定事項,較能夠讓法官認定已構成「重大事由」的條件,成功離婚機率也比較高。因為會特別寫明在婚前協議中且為相對方所承諾的事項,某種程度代表是結婚雙方所特別要求及在乎的事項。
如果夫妻之間覺得要簽婚前協議很尷尬、開不了口,建議可找長輩出面協商。王如玄曾碰過當事人,因擔心自己留給女兒的財產會因法定財產制而在離婚時需將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分給女婿,提醒女婿應該要簽婚前協議書,同意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這樣也能證明你是愛人不愛錢」。
此外,夫妻間若怕談錢尷尬,也可以從比較簡單的事項如婚後住所、或子女教養方式等開始談起。

---------------------

婚前協議書範例僅供參考...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
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
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
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
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 □ 保有本姓 □ 夫冠以妻之姓 □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           ,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 約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___ 任之。
□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___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
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
妻負擔: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十)其他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 夫負擔全部
□ 妻負擔全部
□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
  夫負擔 ____ ,妻負擔 ____ 。
□ 其他: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___ 元
(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
□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
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
□ 父姓
□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
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
  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元。

十、特約事項: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0大家暴行為 https://is.gd/URYwwC
1. 打人,只要一次,就算是一次,也會有第二次。
不管這個人怎麼苦苦哀求原諒,會持續出現。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逃離這個地方,然後提出傷害的告訴。
2. 用不堪的言語辱罵,也不會只有一次
請平心靜氣的問對方,他難道真的想跟你媽發生性關係嗎?還是真的覺得你就是妓女?如果對方覺得你頂嘴,通常就會衍生其他暴力,請勇敢的報警處理。如果他只是口無遮攔,請他把香港腳的藥膏塗在自己嘴唇上,再考慮要不要原諒他。
3. 冷暴力,對你視若無睹,肯定是一種暴力。
請你直接的問他,是不是不想繼續這段關係,如果是,請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如果不是,請他跟你一起去婚姻諮商。如果不給答案,請搬家,這是寂寞,不是孤獨。寂寞會殺死一隻貓,但是你沒有九條命。
4. 打小孩,請不要縱容,因為孩子會恨你,以後你也會恨自己。
如果為了擔心他打你,所以你犧牲孩子讓他打,你是共犯,沒有比他高尚。
5. 亂摔東西,請讓他照價賠償。
家裡的東西沒有誰買的這種事情,就算是他買的,既然在家裡,他就是侵害你的使用權。如果他覺得摔東西只是發洩情緒的一種方式,請記得,他下次為了發洩情緒,應該會摔你。
6. 他強制你發生性關係,這就是性侵害。
夫妻間沒有做愛的義務,你不給的,他就不能要。
7. 如果他不給你家用,你應該去找一份工作。
而如果你無法找工作,請給我一個理由。即便是為了孩子,你也要知道,他已經不管家庭分工,你又何必當免費女傭?不過請記得,經濟暴力,也是一種家庭暴力,利用錢來要求配偶服從,這是一種可惡的暴政,應該要推翻,或是獨立。
8. 限制你的行動自由,不讓你回媽媽家,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如果你跟他媽住在一起,當他質疑你為什麼每週要回娘家的時候,請你勇敢的挑戰他,客氣的問他為什麼每天要回家?
9. 動輒用離婚或帶走小孩來威脅你要服從他。
用嘲諷的語氣質疑你的判斷、用譏笑的言語比較你跟其他的女人、動輒用離婚或帶走小孩來威脅你要服從他。這同樣是暴力行為,請反唇相譏,或是錄音存證後離開這個「家」,但請記得把小孩一起帶走。
10. 他撞牆壁、打自己、威脅自殺,這叫做情緒勒索。
他透過自殘的方式,讓你願意聽他的話,面對勒索,如果你一再退讓,那就是縱容。
你要做的,其實就是反抗。家,是讓你感到安心的地方,而不是作戰的地方。但是請你寬心,開戰的不是你,你不過就是抗戰而已。只有反抗,才能安頓。委屈不能求全,所以無論如何,在這個家裡,你都要有身為人的自尊,而不是為了顧全面子活下去。你的相忍為家,根本一點也不值


婚姻採約聘制度,比較符合人性?---後悔當媽媽
newscdn.newsrep.net查看原始檔
文字工作者異文少女(化名):我想採訪一百個女生,問她們:結婚後,妳有沒有真的變得比較好?
比較快樂嗎?比較完整嗎?如果我搜集了一百個理由,能不能看見一百種幸福快樂的生活?我不知道。
婚姻是什麼呢,我很困惑(更奇怪的是那些結婚二三十年的人不問問自己,卻老愛過問別人的人生)。婚姻是神聖的儀式、共同生活的約定、獲取法律保障的權利(那你們有沒有簽署婚前協議?如何分配夫妻財產?無法務實的溝通,那婚姻會長久嗎?)、為了符合社會期待的一種迎合,還是,為了讓小孩的背景比較「正常」的一種妥協退讓?這世界上所有結婚的人都想過這個問題嗎?和伴侶有共識嗎?如果沒有……,嗯,至少我沒有那麼勇敢。
因為想知道選擇婚姻的理由,我看了很多探討關係的書。目前的結論是找不到值得相信的結論。追溯歷史,是為了資源共享,現代顯然不再合用。這世界對愛情有這麼多的困惑(看看那些兩性專家的忙碌程度),為什麼從不質疑婚姻的合宜性呢,真是一件奇怪的事。
我一直覺得真愛不是鑽石,是肥皂,會因為現實而磨損,所以承諾要日日更新
我現在每個月手繪卡片給男友,一邊寫一邊回想倆人相處的好與壞,該怎麼做會更好呢?該怎麼讓我們更快樂?然後再次向自己承諾。
說到底,人從出生到死亡都是單獨的,即使沒有人為疏失,也會生離死別陪伴有長有短,那是世事無常。只能珍惜,執著也無能為力,投入關係是為了完整自己,所以每天都是新的練習。
這樣看來,婚姻採約聘制度,其實比較符合人性。
今年母親節,我送了母親一本書,叫做《後悔當媽媽》,我覺得,世界上沒有什麼事理所當然,決定成為媽媽(或妻子)也一樣。母愛不是本分(或原罪),每個孩子都擁有古老的靈魂,肉體的高壯,並不足以賦予父母「教導」孩子的權力。我認為,孩子與大人全然平等獨立,視野差異,是為了相互學習。但從出生那一刻起,哪對父母問過小孩願不願意誕生呢?如果沒有,為什麼替他決定?
婚姻也好,生育也好,對我來說,人生就是選擇與承擔。選擇了不後悔,如果承擔不起,憑什麼說我願意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婚  

 ◎「#後悔當媽媽」
  本書作者之一,以色列社會學家奧爾娜‧多娜絲(Orna Donath)做了一份「後悔當媽媽」的調查,調查內容為:「如果帶著現有的知識和經驗回到過去──妳會願意再當一次媽媽嗎?」,該調查的受訪對象為當地的媽媽們,不論婚姻狀況、社會階層及年齡。
  這個調查亦在德國的社群網路意外掀起騷動,讓人驚訝(或應該說意料之中?)的是,表示自己後悔成為媽媽的發言遠超出預期。眾多網友及媽媽紛紛響應,說出自己後悔的理由和觀點,以標籤#RegrettingMotherhood展開數星期的激烈辯論,有些人嚴厲譴責「後悔當媽媽」有違道德觀感,這種事情不可以被允許和接受;然而,有些人則認為媽媽們只是在發牢騷,將一切原因歸咎於一成不變的生活。
  但,真的是這樣嗎?
  ◎「我後悔選擇成為母親,但我說不出口」。
  生活、社會、文化、經濟上的壓力,可能讓讓媽媽們對自己選擇生兒育女這條路感到後悔。又或者「為孩子放棄先前的人生」的母親們認為自己並沒有做出正確的選擇。本書中作者要提醒我們的是:還有些媽媽是一開始就不愛孩子的。她們也許從一開始就沒有生孩子的打算,最後因為社會壓力而生兒育女。
  然而,絕大多數的她們,在生兒育女後往往連思考「後悔」都有罪惡感。母性天生、母職神聖。「她們」即使想過後悔,也都無法說出口。
  「怎麼能後悔生下自己的孩子!?」
  「壞媽媽才會後悔生下孩子!
  「壞媽媽」標籤可能只是一個負面評價,也可能導致媽媽失去自己的孩子。「她既然後悔當媽媽,一定不會對孩子好!」沒有法律這樣規定,也沒有人證實這樣的假設一定成真。但這樣的恐懼卻隨著社會上眾人的反應而長存在媽媽心裡,最後沒有人願意將自己的後悔說出口,也說不出口,不敢說出口。
  ◎正視「為什麼感到後悔」,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物質、經濟上的壓力,或者可以透過國家提供資源來緩解或是解決。但人們往往對「天生就對孩子沒感覺的媽媽們」視而不見,或者根本避談這樣的可能。因為對大多數的人來說,母性天生、母職神聖,「母親可能不愛孩子」這樣的想法,對一般人來說或者根本就是一種對「母親」神聖形象的褻瀆。
  但為什麼媽媽一定得愛孩子?
  究其根本都是沒有人願意相信「母愛並非天生」。人們情願相信這只會是因為社會或經濟壓力,只要能夠提供相應的援助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
  哪裡會有女人是天生缺乏母性的?
  當然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壓力,需要社會或是家庭的助力來幫助媽媽們渡過難關;但母愛、母性絕非天生,若是不能破除這樣的迷思,若我們只是執著於我們對母愛、對母性的信仰,我們便只是不斷地在每一個世代當中製造出後悔的母親。
  只是她們不敢言說,深知不可言說,於是從來不說。
名人推薦
  •親職教育專家 陳安儀
  •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藍佩嘉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奧爾娜‧多娜絲
  1976年出生,師事漢娜‧赫爾佐格(Hanna Herzog,以色列女性及性別運動權威及奠基者、前國際以色列研究協會主席、曾帶領以色列女性網[Israel Women’s Network]研究及訊息中心)。她是一名於內蓋夫本-古里安大學(Ben-Gurion University of the Negev)從事性別研究的博士後研究員,研究的主題著重於婦女所面臨的社會期待。奧爾娜‧多娜絲在2011年時發表一篇名為《做出抉擇》的專題論文,內容是探究決定不生孩子的以色列猶太婦女。《後悔當媽媽》是她第一本國際出版品。
  這位社會學家同時也在以色列拉安娜的夏沙隆性侵害危機處理中心擔任志工及理事會主席,著有《做出抉擇:不生孩子的以色列婦女》等書。
譯者簡介
林佑柔
  任教中學多年,目前擔任翻譯兼家管。關心社會議題,愛好烘培與閱讀,想念著眼神兇惡的貓,夢想是組織布萊梅樂隊。


「如果外遇,就離婚」? 有些事,連婚前協議書也保障不了|天下雜誌
www.cw.com.tw查看原始檔
律師事務所來函
律師您好:
我叫高富帥,有一位交往五年、感情不錯的女友,目前兩人已經論及婚嫁。最近也開始討論到婚後的一些安排。
父母親比較希望身為獨子的我能與他們同住,她則堅持兩人結婚後不要住在婆家。她說,如果要她接受跟我父母住在一起,則要求下面這些條件:
⒈ 她學的是財務金融,要求婚後我的薪水,除了零用外,都交給她統籌運用。
⒉ 婚後如果購置不動產,一定要登記在她的名下。
⒊ 我的工作必須長居國外,她擔心我外遇,如果有外遇,要我放棄小孩的監護權,並且賠償她五百萬元。
⒋ 如果離婚,孩子都讓她擔任監護人,並且都要跟她姓。
⒌ 離婚後,每個月要我給她五萬元贍養費,跟一筆每月子女五萬元的扶養費。還要我負擔她的律師費。
⒍ 離婚後,我必須放棄對她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但她放不放棄對我的?沒有說)。
最近她說,如果我確定要娶她,希望先跟我簽這份婚前協議書。請問律師,如果我簽下去,這張婚前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PS律師,您的意見非常重要,關係到我的一生,如果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力,我會慎重考慮要不要跟她進入這段婚姻。謝謝!
律師回覆
高先生您好︰
我深深覺得您這位「準」未來人生伴侶,實在是不可多得的新時代勇敢女性, 說她勇敢,是說她所提出的這些條件,是有一百個想結婚的人當中,一百零一個人都想要對方答應的,卻沒有一個人敢要求對方在婚前簽下協議。
而大部分的人,都只能在婚後鬧得不可開交時,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你婚前都不是這樣說的!」「你婚前答應我的都沒有做到!」一旦上法院爭財產或爭孩子,卻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當初對方曾經答應這些事。
說她勇敢,一般人都會顧忌親友的眼光,這些親友也包括您的父母,一看到女方婚前就把這麼多財產歸屬或分配的事情一一列出,似乎有點太精打細算,還沒嫁入門,就被貼上一張「精明媳」的標籤(男的額頭上則寫著「奸巧」兩字),感覺這個媳婦不好招惹,將來入門之後會不會得到公婆的信賴與喜愛,不得而知。
說她勇敢,指她敢把自己所有的想法赤裸裸地展現出來,不怕跟您討論,不怕您覺得被戳破了婚姻浪漫幸福的夢幻泡泡。
總之,您們能有這番討論,彼此的結合想必相當成熟,不是那種沖昏頭或是帶球跑、閃電結婚、毫無規劃的狀況,實在可喜可賀。
關於她提出的婚前協議條款,基本上,只要是法律上沒有禁止約定的,那就是可以約定,但是不能違反所謂的「公序良俗」。這個公序良俗很抽象,有點像不能違反社會道德觀的底線。
她所列的單純有關夫妻財產的協議,也許都是有效的。唯獨有關子女的監護權,恐怕不是可以預先放棄的。因為子女的監護權,需要斟酌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離婚了,一方不願放棄子女的監護權,法院也不會就此背書贊同預先放棄子女監護權的協議。
最後,高先生,這些婚前協議的內容,您可以與她好好討論,無論婚前婚後都可以簽。只要雙方同意,婚前所簽的,婚後也可以再做修改,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誠心來簽訂,都會有效力。您們能在婚前想到這些問題,著實不簡單,就像是對婚姻這個有機體,打上一劑預防針,也說好遊戲規則,不用為了模糊地帶,彼此在婚前婚後猜疑。
然而,婚姻的本質是互信互持,無論有無訂立這些條款,都不應該輕易的毀壞婚姻的承諾,謹對您們踏入婚姻的殿堂,獻上我的祝福,希望一切幸福美滿。
法律重點 TAKEAWAY
Q:婚前協議是什麼?
A: 所謂婚前協議,也有人說是婚前契約,用意就在於未婚男女在婚姻關係成立前,就婚後各項權利義務之內容,加以劃分約定之契約。
Q:婚前協議的效力為何?
A: 如果是私人之間的契約,在民主法治國家,就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出發。原則上,只要法律上沒有說不行,就是可以約定,對彼此之間就有拘束力。但是,只有一個例外,就是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其實是抽象、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能隨著法律詮釋者的角度,給予不同的評價,也可能依照社會風俗的變遷,而有不同的解讀。
在歐美國家,婚前協議被視為是一種財產規劃工具,因為有比例可能高達一半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因此,在男女雙方都具有相當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為婚姻解消後的權利義務做好規劃,無非是明智之舉。而協議的內容,只要雙方誠心喜悅同意,不牴觸法律就有法律效力,其內容包羅萬象,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外遇條款、贍養費保障、子女監護,甚至寵物監護權都可訂定。
但是在台灣,婚前協議的內容,就不是這麼理所當然了。
Q:婚前協議有哪些事項可以約定?
A:目前婚前契約常見的範本,包括:
‧ 夫妻姓氏問題:是否冠夫姓或冠妻姓(民法第一○○○條)。
‧ 夫妻之住所:婚後選擇之居住所,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或是夫妻自己同住(民法第一○○二條)。
‧ 夫妻財產制:婚後可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四條)。
‧ 家務分工:家事的分配,原則應雙方互助協助。
‧ 家庭生活費用:婚後各項生活支出與子女教育負擔,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擔,亦可依照雙方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分配。(民法第一○○三條之一)。
‧ 自由處分金: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得協議一定數額金錢可自由處分,也就是類似「私房錢」的概念(民法第一○一八條之一)。
‧ 子女姓氏:可協議子女從夫或母姓(民法第一○五九條)。
以上這些事項都因為有法律上的明文依據,因此都是有效的。
Q:哪些婚前協議可能是無效的?
A: 在台灣,婚前協議中若有涉及「離婚條件之預立」者,例如:約定「如果外遇,則放棄所有財產、子女監護權,無條件同意離婚」、「若婚後有家庭暴力行為,則無條件離婚」,或「婚後如果無法懷孕(或甚至無法生育男性子嗣)則同意離婚」等等的條款,則有相當高的可能性會被法院認定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因為最高法院有個著名判例: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六號判例:認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因為民法對於婚姻的定義,是以夫妻倆人締結永久性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為前提,如果對於解消婚姻的條件預先訂立,恐有害婚姻的神聖與純潔,故訂立婚前契約時,如果有「在某某情況下就離婚」等條款,容易被認為是「離婚條件之預訂」,而使這部分契約被認為是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還有一種常見關於性生活的約束,例如:約定夫妻每週應該發生幾次性行為,甚至在性行為上面加訂金錢對價條款,則一定會被法院認為違反人性尊嚴、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條款。
至於婚前協議中,約定雙方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此種約定之效力,在近年來民法以及法院強調「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的觀點,也會被法院所否認。這從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看出: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若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之。所以即使是協議監護,也必須採取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監護方式,而這最有利的監護方式,雙方應該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再作確認,不能以數年前或甚至十幾年前的婚前協議的約定就直接認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約定。即使已於婚前協議中約定將來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歸某方,也不代表能夠拘束對方。
對方依然能上法院爭取子女的監護權,讓法院依照雙方各項條件酌定。
但是,如果婚前協議的某些違約效果,不涉及婚姻的解消,也就是沒有訂成「同意離婚」或「無條件離婚」,而是站在繼續婚姻的立場,效果只是限制部分權利,則就有可能被法院承認有效,例如:
一、 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限制:若一方對子女不當體罰、疏於照顧等嚴重侵害子女權益之情形,則為保障子女權益,可以暫時限制對方行使親權,如減少同住或會面交往之權利。
二、 如有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協議中訂立若與他人外遇、通姦、或發生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權益時之損害賠償,則因為不涉及解消婚姻,應該能為法院所接受。
婚前協議觀念應該更開放
台灣的離婚率有逐年攀升的趨勢,婚前雙方考慮到未來若是離婚,關於財產安排、經濟狀態的維持,實在已經是國人念茲在茲的問題。
關於婚前協議約定贍養費跟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按照過去實務見解,因為涉及到「離婚條件的預定」,可能都會被宣告無效。但是時代已經變了,現代人很多在進入婚姻時,是會理性考慮到這些才締結婚姻,實在不應再帶有太多「有色眼鏡」去看這些關於財產分配的條款,怎麼破壞了婚姻的純潔與善良。
就像婚前、婚姻過程中都能選擇夫妻財產制,贍養費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約定,無非是對於個人財產、經濟狀態的規劃,若能以較中性的方式解釋,其實更能避免雙方日後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產生紛爭,也算是一種預防性的解決機制。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婚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婚

忠誠婚姻可遇不可求,不如簽下「免外遇保證書」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33dR27r
外遇大多時候不是兩人一見面就互相來電馬上發生的事,而是慢慢透過彼此認識、互有好感,進一步發生肉體關係,如果我們能在這個過程中「增加成本」,就能把外遇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這就是「免外遇保證書」的用處。
你有沒有發現一個很特別的現象,女生在交往和結婚兩個狀態時,對於不忠誠的容忍度往往不太一樣。
比如說,如果交往的時候,男生劈腿、花心,除了會被冠上「渣男」的外號之外,這對情侶分手的機會也會高出很多。但是,當兩人結婚之後,如果老公外遇出軌,會因此離婚的比例反而降低。常常看到的社會新聞都是:「老公屢犯、老婆隱忍」。
夫妻對於外遇的容忍度,似乎比情侶對於劈腿的忍受度來得更高,但為什麼會這樣呢?
「成本」提高難度就變高
分析實際案例之後,我們終於找到原因。因為結婚之後,生活型態有所調整,可能是老婆辭去工作全職帶小孩、結婚時親友都見證過了怕丟臉、已經懷孕或有小孩擔心對小孩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等等。
我們仔細看這幾個原因,可以發現結婚後帶來的生活型態的轉變,無形中提高了離婚的成本,例如辭職帶小孩的經濟成本(返回職場較困難),怕對小孩造成不利影響(為了小孩容忍),更簡化一點來說就是婚姻雙方之中,弱勢的那一方會選擇容忍。因為離婚的成本提高所以離婚難度也就變高,這是許多老婆隱忍老公外遇而不離婚的原因。相較下,在情侶之間,因為成本不高,因此對方劈腿之後的分手成本就相對低得多。
離婚成本變高某種程度可以帶來婚姻的穩定,不然動不動就離婚也是很麻煩的!那麼以成本的觀點來看,如果站在保護婚姻的角度,有沒有辦法讓「外遇」的成本也變高呢?只要外遇成本變得很高,縱使老公就算「有心」也會「無力」啊!
忠誠婚姻可遇不可求,不如簽下「免外遇保證書」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33dR27r
忠誠婚姻可遇不可求,不如簽下「免外遇保證書」
有句成語說得好叫做「宜未雨綢繆,毋臨渴掘井」,意思就是在下雨前就要把房子補好不漏水,不要等到口渴了才開始挖井,提醒大家要防患未然,這個就是「免外遇保證書」的用處啦!
想想看,外遇難道是兩人一見面就互相來電馬上發生的事嗎?大多時候不是,而是慢慢透過彼此認識、互有好感,進一步發生肉體關係。在這個過程中僅憑著道德與結婚證書的約束,顯然是不夠的,如果我們能在這個過程中「增加成本」,就能把外遇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就像預防火災一樣,我們不能只靠保險與消防隊來保障自己的安全與財產,而是要在平常就盡可能地降低發生火災的機率,這就是免外遇保證書想達到的目的。
一般來說,免外遇保證書會從降低日常接觸、提高賠償負擔、降低離婚難度等幾個地方著手,來提高外遇的成本。舉例來說,免外遇保障書可以規定老公不能與潛在的曖昧對象來往通訊,否則須承擔罰則。甚至也可以有誠實互信條款,允許老婆可以檢閱通話內容,透過事前的預防來降低外遇的可能性。
坊間許多民眾擬定的的保證書很多法律上並不嚴謹,在法庭上效力不高,為此我們特地商請律師花費大量時間,研擬有嚴謹法律效力的保證書,幫你省下與律師溝通、重新擬定的時間,提供有需要的朋友,忠誠婚姻可遇不可求,不如簽下「免外遇保證書」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33dR27r
婚前簽訂,為雙方關係掛保證
很多事情都要婚前取得共識,婚後摩擦才能減少,舉凡財產、教養、扶養的問題都是,我們認為免外遇保證書也應該於婚前就取得共識,畢竟婚姻是兩人一輩子的大事,多點共識總是好的。透過事前簽訂免外遇保證書,除了增加外遇成本,進而降低外遇的機率之外,也表明雙方是很重視彼此這段關係,如同兩個情侶相愛願意守護一輩子進而有了「結婚證書」一樣,這份保證書也代表著雙方願意給出更高的承諾與保證,來保障兩人的關係。
如果你未來的老公讓你有點擔心,總覺得他有可能犯下「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這份免外遇保證書會是你婚姻的好幫手!趕快趁現在的時候做好保護自己的措施吧!如果你有需求,歡迎點選這裡來索取。
雖然有人會說「真愛無敵,只要有心不需要這些」。當然,神鵰俠侶式的愛情固然令人嚮往,但你怎麼能確定他是願意等妳十六年專情的「過兒」而不是喜歡很多個都想要的「張無忌」呢?
贈手冊  (1) 85010 - 全台最多人使用的離婚法律服務 - 貼文 http://bit.ly/2ItRerk
----------------------
婚前協議書是結婚雙方於婚前為了保障自己婚後的權益所作的協議。內容通常提到對婚後生活、資產以至離婚時財產等等的處置。
在法國、德國、義大利和瑞士等一些歐洲地區,承認雙方婚前財產屬權證明的合法性。而在美國,由於其較高的離婚率,婚前協議書被廣泛承認而且較為流行[1]。
效力
婚前協議書之適法性視各地法律而定。
在台灣,婚前協議書之內容若有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則不具效用。此外,因為結婚被視作一種應永續經營的關係,所以以「有什麼行為(賭博喝酒等)則可申請離婚」來作協議內容,亦可能被判無效。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以契約就法律所規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未來要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在香港,法庭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把婚前協議書納入考慮範圍,婚前協議書本身是法律認可的,亦是亞洲地區唯一一個認可地區契約,故此具法律效力[2][查證請求]。
除分居協議書以外的婚姻協議書,包括婚前協議、婚後協議,在香港都沒有法例與其相關,法庭亦不會視這類協議書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庭在離婚案件中,如須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1)條處理涉及附屬濟助及分配財產的事宜時,會考慮「案件的情況」及雙方的「行為」,婚姻協議(分居協議除外)的內容可成為考慮之列,法庭可能會採納部分或全部內容。法庭決定是否依從婚姻協議書發出相應命令時,公平原則將是重要的考慮因素。[3]
律政司司長於2010年12月15日在香港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謝偉俊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尚須研究最高法院(指英國最高法院)的判詞(關於婚前協議的案例)。 他又表示,在現行法律下,婚前協議未獲認可。在決定應否對現行法律作出任何改動之時,當局不單須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亦須考慮香港社會對這方面的社會價值觀。[4] 婚前協議書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bit.ly/33a1RqU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婚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婚


一審考量林女符合自首要件,依殺人未遂罪判8年徒刑,高等法院今改判7年徒刑,還可上訴。醫師娘談離婚無共識 縱火燒夫自首改判7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ssoC9s
2021/12/21 13:3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醫師娘自認長期被丈夫許男家暴,談離婚與幼子監護權時又沒有共識,竟趁丈夫熟睡之際,不顧8個月大的幼子在屋內,竟朝丈夫的頭、臉部潑灑汽油點火,導致丈夫全身有40%的2至3度燒傷,還一度命危,所幸林女返回住處將幼子抱出,幼子無大礙,一審考量林女符合自首要件,依殺人未遂罪判8年徒刑,高等法院今改判7年徒刑。還可上訴。
檢方調查,林姓醫師娘和丈夫林男2018年初生下男嬰,因2人相處不睦,林女自認遭到家暴,多次要求離婚未果,雙方經常為此爭執。
2018年10月19日上午,夫妻為了小孩的監護權爭吵,林女氣得持寶特瓶到加油站買汽油,並倒入鋼杯內,返家後發現丈夫正躺在床上睡午覺,不顧8個月大的幼子在屋內,將鋼杯內的汽油朝丈夫林男的頭、臉部潑灑下汽油,並拿起打火機點火,林男驚醒後衝往浴室沖水將身上火勢澆熄、降溫,仍造成全身的臉、頸.前胸、上背部及4肢等處多達4成有2至3度燒傷,送醫後曾發出病危通知。
林女縱火後,下樓委請鄰居報警,並大叫「發生火災啦!有一個小嬰兒在裡面!」她見情況危急,未等消防人員前來,即返回住處將8個月大的幼子抱出,警消獲報到場滅火,林女僅手臂1度燒燙傷,男嬰有擦傷,但無大礙。
台北地院審理時,林女主張有精神疾病,但經台中榮總進行精神鑑定,認定她縱火當時其辨識違法能力並未欠缺或達顯著降低情形,依家暴殺人未遂、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等罪,從一重處斷,再考量他符合自首的減刑要件,依殺人未遂罪判8年徒刑。
高院審理時,林女否認殺人犯意,但合議庭認定她涉嫌殺人未遂罪,另外,林女雖縱火,僅燒毀臥室床上寢具、部份牆面等處,消防人員到場時火勢已熄滅而無明文,且未延燒四周,認定她未構成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考量她因尋求離婚及單獨取得幼子監護權未果,才潑灑汽油縱火,綜合考量後,改判她7年徒刑。醫師娘談離婚無共識 縱火燒夫自首改判7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ssoC9s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婚


做愛不是夫妻的義務」,雖然法律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但也只代表兩人有住在一起的法律義務而已,「所以,分居滿半年就可以讓法院判決離婚,這是不正確的。自己無故離家,只會讓離婚這件事遙遙無期。」   https://bit.ly/3Pr98vp
律師呂秋遠貼文點出10點關於家庭法律,一般人可能會感到意外的10點。(資料照)
2022/05/16 06:4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雖然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現今夫妻之間的糾紛,在法律上還是有一定的依據。律師呂秋遠在臉書撰文分享,關於家庭的法律,可能讓人感到意外的「10點」,引起網友討論。
呂秋遠在臉書發文表示,第一,「做愛不是夫妻的義務」,雖然法律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但也只代表兩人有住在一起的法律義務而已,「所以,分居滿半年就可以讓法院判決離婚,這是不正確的。自己無故離家,只會讓離婚這件事遙遙無期。」
第二,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及分攤家庭費用的責任,所以如果拿生活費要脅另一半,對方是可以直接提告的。
第三,「個性不合」並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必須要是婚姻破綻程度到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且過失在對方才有可能。
第四,婚後所存的錢或不動產,不論誰付貸款、支出生活費,最後原則都要分配對方另一半,「所以,在結婚期間,要盡量花錢才對」。
第五,呂秋遠直言,「他會為我而改的,這句話是高估了自己,低估了別人」,媽祖婆不是每個人都能當,對方動手一次就會動手一百次,「你想救他,但是我擔心你會先死。」
第六,一年有將近5.5萬夫妻離婚,其中離婚率最高縣市是花蓮,其次是台東;倒數的則是金門,再來是彰化,台北市離婚率則位於倒數第三,因此「貧賤夫妻百事哀」這句話或許有幾分道理。
第七,孩子的姓氏不一定跟父親,如果夫妻沒有共識,就是由戶政單位抽籤決定。
第八,小孩不見得一定不會說謊,呂秋遠點出,當夫妻有嚴重衝突時,小孩很容易會有「雙重忠誠」的問題,在爸媽面前出現「見人說人話」的情況。
第九,法院判斷監護權歸依時,跟父母誰比較有錢,其實沒有直接關連性,反而是錢賺得越多的人,給對方的扶養費就越高。
第十,「幼年從母」並不是法院在判斷離婚時,小孩會交給誰的重要依據,「小孩住在誰家,其實反而是法院看重的焦點。如果有預感以後會離婚,千萬不要住在對方家裡。」
呂秋遠勸世表示:「想要一輩子戀愛,就不要結婚。婚姻,是讓人好好一起過生活,不是讓人延續戀愛狀態用的。當然,失敗的婚姻,反而讓人很難過生活就是了。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
文章PO出後,引起網友熱烈討論,「結婚期間儘量花錢,其實也有助於婚姻幸福」、「感覺這個約簽了,弊大於利」、「單身朋友可能嚇到不敢結婚了」、「對正在被先生提離婚官司的我,無疑是非常棒的筆記整理,謝謝麗絲(律師)」、「這篇文章會讓結婚率持續下降」。


為什麼這些女孩掉進性產業?日本女性貧困的黑暗面
作者 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
2022-06-08
被社會保障體系遺漏、孤立的女性,最終流入性產業。在那裡,不僅可以賺到錢,還能獲得生活與精神支援。
為什麼這些女孩掉進性產業?日本女性貧困的黑暗面 | 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 / 獨評讀好書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NBbE0X
來到東京郊外的一家性服務派遣公司,接待我們的是還不到30歲的男性老闆,名叫三上(化名)。他大學念企管,看起來像是年輕企業家。
包括各分店在內,全公司共有200多位小姐,年齡大都在20至40歲之間。由於公司為員工提供的後援做得很到位,大受好評,所以不斷有人上門求職。未來幾個月,公司將要打入東京的核心市場,目前正在籌建新辦事處,前景看好。
我們詢問三上店裡女性的特點,他一口氣便說出這幾點:
人際關係斷裂(與父母不和、被家暴、受虐待、沒有朋友)。
不具備適應社會的知識。
對性放得開,不排斥性產業。(三上補充,「現在的女孩子會介意這個嗎?」)
很多人有憂鬱症等精神狀況。
年紀輕輕就有了孩子。
糊裡糊塗地欠了債。
對安眠藥等處方藥有依賴。
接著他說,店裡的方針是不允許她們長期做下去,要不斷地換新人,這樣品質才不至於下降。而且對於小姐們來說,這裡也無法幫助她們的人生達到什麼新高度。因此,三上很注重來店裡時的面試。從一開始,他就讓對方確立工作目的、工作期限和存錢目標。
我們第一天採訪時就遇到一名19歲少女,面試後,她直接就上班了。她屬於那種很樸素的類型。半年前,她以第一名的成績從函授高中畢業。由於想上護理學校但湊不出學費,單親家庭出身的她,想靠這份工作賺到學費和一個人的生活費。三上讓她定下200萬日圓的目標,作為升學和獨自生活的初期費用,並指導她根據這個目標,制訂具體計畫,如一週做幾個小時、做到幾月份為止。
她在經過面試,並向三上學習待客之道後,踏入夜店的當天就被送到客人那裡。看著年僅19歲的她稚嫩的背影,我們如同目睹了一個現實:家庭環境不同,讓人連受教育的機會都有如此巨大的落差。
無資源教養小孩、年紀輕的單親媽媽
三上給我們看印有公司規定與工作規則的說明手冊,主要是插圖,所有漢字都標註了拼音。由於很多人即使拿到文字的內容也看不懂,公司才開始製作這種插圖手冊。
三上說,在這裡就會覺得日本的「百分之百識字率」只是說說而已。許多人就算能用智慧型手機傳訊息,或者大致看得懂字,但還是無法理解文章的內容。據說是因為進入社會前,沒有好好受過教育。有不少女性便因為看不懂內容、不懂意思,就糊裡糊塗地簽下名字,結果上當而欠債。
三上的店裡有許多單親媽媽。這裡也像別處一樣有幼兒園。很多人工作認真,所以單親媽媽在這裡也備受重視。但偶爾仍會接到園方打電話來說好幾天沒人去接小孩了。這時候,三上會和工作人員找到母親,一起去接孩子,並且叮嚀她要好好教養小孩、關心她在育兒上有什麼困難,充當心理諮商的角色。
年紀輕輕就當了媽媽,之後又變成單親,這個年齡正是最想玩的時候,有很多女孩不僅不打招呼就休息,甚至還把孩子放著不管,自己跟男人出去玩。三上每天都看到這樣的母親,不禁對日本的未來感到擔憂。
「這樣的女孩一個接一個地懷孕,但又沒辦法好好照顧孩子。無法適應社會的母親所養大的孩子人數愈多,將導致國力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國外的勞動力今後不斷湧入,日本人是競爭不過他們的。」三上以其獨特的方式表達了對日本未來的擔憂。
一般人應該不太瞭解這些具體情況吧。或者說,許多人會認為八大女子的事情,不知道也無所謂吧。但社會是相通相連的。說不定自己的孩子與她們的小孩上同一所學校,且同班。並且就像三上指出的,生活能力不足的孩子數量愈是增加,社會保障制度將變得愈薄弱。所以我們怎能放棄她們,認為與自己無關而不去正視?
三上想讓社會大眾更瞭解八大的女性,因此允許我們在店內自由拍攝。
店裡短暫的人際往來,也能填補內心空虛
店裡的人和客人,像家人一樣地關心我。
──幸惠,27歲
我在店裡休息室中央的圓椅上坐下。或許是我的表情不大自然,看到我的樣子,大家都很友善地跟我聊天,問我:「你是新來的嗎?」
不同年齡層的小姐,上班時間各異。從中午前後到傍晚,是30至40幾歲的媽媽們上班;晚上則以年輕女孩居多。大家都異口同聲地說在店裡很舒服,工作人員很體貼,什麼事都可以找他們商量。
在這裡,我遇到了非常活潑的幸惠,她27歲,說自己喜歡參加各地的祭祀活動,愛好是抬神轎。
幸惠出身於單親家庭,母親是護理師。因為與母親不和,她國中時便離家出走,輾轉住在朋友家。雖然上過高中,但很快就辦了退學。她覺得一直待在朋友家也不是辦法,為了獨立過日子,曾在街頭發面紙打工,勉強糊口。那時,她認識了一個很體貼的中年大叔。但其實那個大叔是詐騙犯,她在不知不覺間被騙了,欠下許多債。已經過了10年,她仍然在還那筆債。
其實未滿18歲是不能在夜店上班的,但是為了還債,她謊報年齡。不過,她跟店裡的人處不好,加上常常起不了床,遲到、曠班,最後不得不辭職。為了生存,此後她走上了賣身之路。
在這裡,一天可以賺4萬日圓,但是幸惠揮霍成性,錢一到手,馬上花光。店裡的人很擔心她。「他們像家人一樣關心我,想辦法幫我減少負債。」她說。夜店的薪資基本上都是當日支付。為了防止她花掉,店裡的人將她的部分薪資裝在信封裡,放進店內的金庫保管,幫她存錢。
幸惠還說,客人在精神上也給了她很大的安慰。雖然明知與客人之間只是偽戀愛,但是聽到對方關心的話語時,她還是會很開心。她說:「店裡的人就是我的家人,這家店就是我的家。放假的時候,我也會到這裡晃。」
在夜店上班的女性給人一種強烈印象:她們大都在家庭、學校、職場和人際關係等方面,受到排擠,最終結果就是流向這裡。要說她們是主動選擇這份職業嗎?不如說是除此之外,別無去處。
對幸惠來說,就連在這份工作中發生的短暫人際往來,也能填補內心空虛,成為精神支柱,可見她在人際關係上的貧乏,她的人生是多麼孤獨。
在單親家庭長大的她,家裡好像很窮,但是比起經濟貧困,精神上的貧困應該更痛苦吧。母親沒有尋找國中便離家出走的她。母親再婚後,她多了好幾個素未謀面的兄弟,家庭關係很複雜。後來她還告訴我們,小時候,她曾被比自己大幾歲的堂兄性虐待。
從幸惠開朗的外表,絲毫看不出這種悲慘往事的蛛絲馬跡。但是,即使到現在,心情低落的感覺還是會不斷出現,發作時,有好幾天都起不了床。幫她驅走這種寂寞的是夜店的工作人員和客人。聽她這麼講,讓人感到心情非常矛盾。
家庭不穩定的女性容易早婚、早生小孩,而且早婚的人離婚率很高。早婚、早生子的女性缺乏在社會上通用的技能,要找工作也更困難。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即使女兒將來走這一行也無所謂
這份工作不長遠,到25歲就該退了。
──小花,21歲
店裡的人介紹我們認識21歲的小花。她非常開朗,偶爾還會幫工作人員準備飯糰,是個非常細心的女孩。她有一個快2歲的女兒,上的幼兒園在鬧區附近,距離她工作的店走路約10分鐘。
小花19歲時,與在新宿認識的牛郎奉子成婚。婚前原本是做醫療領域的辦公室行政,但男友建議她辭職,所以結婚時,她辭去了工作。可是婚後不久,她就被丈夫拖累。丈夫的工作不穩定,月收入12萬日圓左右,但他還將少少的錢花在吃角子老虎。小花連懷孕時,也得為生活費絞盡腦汁。娘家雖然就在附近,但是生活也不寬裕,還有個年幼的妹妹,她得不到經濟援助。因此,她在一家性服務者全為孕婦的另類色情店裡,一直工作到生產前。
孩子出生了,丈夫惡習不改,她每天都得為明日的生活費發愁。於是產後僅一個月,她重操舊業。一年後,她與不可救藥的丈夫離婚了。兩人住在提供給低收入戶的政府住宅,因為都是她在養家,而且孩子還小,所以她理所當然地認為丈夫該離開。誰知丈夫的回應出乎意料,他以「房子的名字是我的」為由,將小花和年幼的女兒趕走。如今,小花與新男友一起帶著孩子租屋,她的工作得到男友認可。忙的時候,她會叫男友幫忙接女兒。
我們早上從小花家開始,對她的一天進行追蹤採訪。雖然她中午才上班,但是從事建築工作的男友一大早要出門,所以她早上6點就得起床忙碌。要上班的一個半小時前,她叫醒女兒,做各種準備。孩子還小,有起床氣,小花只好一手抱著女兒,一手做早餐,同時還煮好要帶去幼兒園的晚餐。剩下的飯菜以保鮮膜包好放進冰箱,很有主婦的樣子。
小花一週在店裡工作5天。她的人氣很高,客人經常指名要她,平均每個月能賺30萬日圓。
她的愛好就是存錢,最喜歡翻看存摺。她保了平安險,還幫女兒保了兩份教育險。存錢,也是為了女兒的未來做準備。讓女兒吃完飯後,她開始準備上班。換好衣服,黏上假睫毛,容貌逐漸從母親變成女人,從黏假睫毛的那一刻開始,她彷彿從母親切換到女人模式。化完妝後,就連說話的語氣也從原本的沉穩,轉變為嬌嗲的工作模式。
小花抱著孩子,回答我們的提問。她說:「這份工作不長遠,到25歲就該退了。辭職後,我想去賣保險。」聽到這裡,我還能夠理解她的心情,但是接著她卻輕鬆地說:「這種工作賺得多。要是以後我女兒說想做這一行,我覺得我會同意。」小女兒還在她懷裡撒嬌,當著孩子的面,她卻這麼說。
與老闆三上談話時,他曾反問:「這個年代有誰不談性啊?」或許這就是年輕人的想法吧。
沒有夢想和希望的未來
一些幫助過我的人在30歲之前都相繼自殺了。我也無法想像我的未來。
──小希,19歲
除了在這家夜店採訪,我們還遇到許多也從事性工作的其他女性。其中大部分的人是因為某種原因,陷入一個黑不見底的世界。家庭環境對她們的影響的確很大。此外,從父母或其他重要他人處能獲得多少愛、受到多少呵護,對於她們的下一代也有很深遠的影響。
採訪時,我們認識了19歲的小希,頭髮染成金黃,戴了好幾個耳釘,懷著身孕還在夜店上班。她說:「我那個牛郎男友同時也讓另一個女生懷孕。他選擇跟她結婚,把我拋棄了。」她還說等孩子出生後,她準備送給別人收養。
才19歲的小希已是第二次懷孕。懷第一個小孩是在中學時期,對方跟她同年。孩子生下來以後,就被男方家帶走了,從此她再也沒有見過,更不知道小孩去了哪裡。
她的母親不停換男朋友,靠男人生活,根本不回家。因此,她在小學基本上都沒去上學,一直是自己在家,經常是靠母親留下的幾萬日圓過一兩個月。偶爾看見母親回家,原來是被新男友打了。小希說她小時候沒什麼美好的回憶。她應該是沒有跟別人一起吃過飯吧,拿筷子的方式完全不對。
或許是小時候的心理陰影,她對巨大的聲響會產生強烈反應。有一段時間,她在餐廳上班,一聽到盤子打碎的聲音,眼淚就止不住地流。幾次下來,無法正常做事,於是她辭去了白天的工作。
她的最高學歷是國中畢業,所以從一開始就斷了找工作的念頭。她經常會情緒低落,不想見人,一個人躲在房間裡。但是,夜店裡有許多與自己境遇相同的人,跟她們在一起很輕鬆。她面無表情地小聲說:「最近身邊一些幫助過我的人,在30歲之前都相繼自殺了。我也無法想像我的未來。」
在她的心裡,難道就沒有夢想和希望嗎?
人們常說出生環境對學歷的影響很大。學歷低會影響所從事的職業。前面我們說過,家庭不穩定的女性容易早婚、早生小孩,而且早婚的人離婚率很高。早婚、早生子的女性缺乏在社會上通用的技能,要找工作也更困難。
在日本,女性離婚後,基本上都拿不到孩子的扶養費,只有2成的人能拿到。這種情況一直不被重視。透過採訪,我們看到被社會保障體系遺漏、孤立的女性,最終流入性產業。在那裡,不僅可以賺到錢,還能獲得生活與精神支援。
當然,這種工作對女性來說絕不安全,不少女性被要求做違法服務、懷孕,甚至再次被逼入絕境。
好書推薦:
書名:女性貧困:負貸、漂流、未婚單親,陷入惡性循環的貧困女子
作者: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
譯者:李穎
出版:寶瓶文化
出版日期:2021/05
為什麼這些女孩掉進性產業?日本女性貧困的黑暗面 | 日本NHK特別採訪小組 / 獨評讀好書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NBbE0X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婚


婚前協議是一項保護婚姻雙方的利器,「每一個人都應該要簽!+婚

當愛情逝去,愛的結晶該怎麼辦?談離婚後的監護權之爭 | 陳姝蓉 / 家園。風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fvMB3k
親子關係
當愛情逝去,愛的結晶該怎麼辦?談離婚後的監護權之爭
作者 陳姝蓉
2022-09-30
「爭取監護權」常常為的是大人的需求,而不是孩子真正的需要。
「爭取監護權」常常為的是大人的需求,而不是孩子真正的需要。 圖片來源:Hananeko_Studio/Shutterstock
近日隨著英國查爾斯國王上任,往日與黛妃的婚姻衝突和離婚事件,再次被媒體重複報導。1992年,離婚或分居並不是如此日常的事件,尤其王室的一舉一動總是被放大檢視,但當時兩人提出「共同照顧小孩」的概念,而不是完全由有權力的一方(例如王室)決定孩子去留,並拒絕另一方探視的決定,卻是相當前衛的做法。
育兒事務對親密關係造成衝擊
在台灣,近30年來的結婚與離婚的狀況有明顯變化,依照下表可以發現,2021年的結婚率比起1991年約下降了30%,而離婚率卻增加了70%。以2021年為例,結婚的期間來看,結婚0~2年內離婚的比率,分別高達7.06%、8.05%、7.26%,之後會逐步下降,大約到婚後10~14年成為另一個離婚的高峰。這與過去研究中指出,有初生嬰兒家庭,伴侶關係滿意度會開始下降,而養育青少年的家庭,伴侶關係滿意度則是另一個低點,滿能呼應的。
養兒育女的負荷,牽涉到家務分工、男性與女性各自對於丈夫、父親角色,以及妻子和母親角色的想像有所落差,導致兩人的互動受到影響。尤其男性與女性對於家庭關係滿意度的參照指標並不同。男性多以自己有沒有盡力完成角色期待作為自我評斷的標準,大部分的男性若有規律上班、提供家庭經濟支持,並且部分參與家務及育兒,常會認為自己已經是個「夠好的」丈夫或父親。但女性則會以情感層面作為自己要不要繼續投入的參考,如果感受到較多的愛意、支持,即使需要負擔較多的育兒或家務,仍然能表示對家庭或伴侶關係感覺滿意。
講白了,伴侶之間在愛戀激情過後所製造出的「愛的結晶」,很多時候帶來的衝擊大過於滿足,生活步調的改變、生活重心得要轉移到照顧孩子身上,尤其是在親密關係中,若伴侶一方很需要對方關注以產生滿足感時,照顧孩子的需求,常常會讓大人感覺自己原有的愛被搶走了,更遑論要對孩子產生責任感,得要為這個只會哭鬧吃喝的娃兒付出照顧。
這是一種很常見的心理狀態,並非身為父母的人不知道自己有照顧孩子的責任,而是一邊照顧孩子時,會一邊覺得自己所獲得的關注與照顧不夠,因而產生對伴侶的怨懟和指責,進而引發兩人之間的衝突。而這樣的心情,常與父母本身的心理成熟度和安全感有關。
育兒常常不自覺地變成一種責任而在伴侶之間推託,而忘了當初想要有這個孩子可能還有愛的成分。圖片來源:Hananeko_Studio/Shutterstock
當育兒成為責任,夫妻之間容易互相「丟包」
許多育兒夫妻之間的吵架內容,大概都可以複製貼上。不管是全職媽媽或是職業婦女,通常還是承擔了較多育兒事務,於是當身心俱疲時,對丈夫發出這樣的抱怨:「我每天照顧小孩、打掃家裡、整理家務(職業婦女還得上班),已經夠累了,你下班後不能幫忙洗個碗、看一下小孩,讓我休息一下嗎?」這時候丈夫也常會有這樣的回應:「我又不是不幫忙,我也剛下班,滑個手機,你要做什麼跟我講,我等等就會去處理。」
多數的妻子在這時候會打住,但心裡可能覺得,繼續你來我往的爭執只是徒勞無功,不如自己做一做比較快。或者更渴望丈夫有讀心術,可以在自己還沒開口時,用心觀察,體會自己的辛勞,更能讓自己感覺到體貼。殊不知,當妻子打住的時候,多半的丈夫就是喘了一口氣,省去這些爭執,可以趕緊回到手機上,享受一個人寧靜的時光。
行文至此,我常感覺困惑,如果孩子是「愛的結晶」,為什麼夫妻之間表現得避之唯恐不及呢?大家不愛小孩嗎?這麼問的話通常會被踢館,多數的人會表示他們「很愛小孩」。那為何不想花時間照顧孩子呢?通常會有各式各樣的答案,像是不太知道怎麼跟孩子相處,孩子哭鬧的時候好像對方比較能安撫,或者是自己的事情真的很重要,所以希望伴侶能多擔待……聽過許多種說法,我認為都還是顯示出「育兒只是一種責任,並且常與自己的需求產生衝突」,而不是在親子互動中自發地感受到情感的滿足,而願意投入更多的時間和孩子相處。
當然,我並不是說不能抱怨,畢竟走過育兒路的人都知道,得要應付不知所以老是哭鬧的孩子,是相當耗費心力的,當大人處在極度疲勞的狀態時,要正向思考真的是強人所難。但我想要反映的是育兒常常不自覺地變成一種責任而在伴侶之間推託,而忘了當初想要有這個孩子可能還有愛的成分。
當關係終究破裂,為何孩子又成為爭奪的戰場?
在長期這樣推託、互相指責下,關係中的愛意終會被消磨殆盡,可是弔詭的是,許多離婚訴訟中,兩方都會為了孩子要歸誰而爭得面紅耳赤。好像忘記之前大家都曾因為育兒的疲乏而想要偷得一點喘息時間。離婚兩造到底想要爭什麼?
過去有一些經驗,與正在經歷監護權判決的父母接觸,我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當他們談到已離異的一方,都表示自己已經放下,想讓往事過去,努力邁向自己的新人生。但是談到共親職──指的是不管監護權歸誰,都能與對方共同合作,陪伴小孩至成年,多數人都指稱對方不適任,或者滿懷委屈地認為自己已經盡力,為何還不能探視小孩、跟小孩有相處的時間?
我覺得這反映著的是離婚兩造,其實正在處理自己結束婚姻、回到單身的失落感。但要在對方面前表現出自己的難過、沮喪,好像顯得自己太脆弱、承受不起失去對方,又會引發另一層防衛。不管離婚是不是自己的選擇,或是離婚後是否感覺輕鬆,但結束一段關係仍然是一種失去,並且需要時間適應。
如果要從這段看起來失敗的婚姻中,帶走一點什麼,以讓自己感覺這段婚姻不是白忙一場,使結束關係不那麼難受,或許孩子就是一個最理所當然的對象。不管過去是否夠投入在育兒事務中,這孩子都無可避免有自己的基因和血緣。
談到這裡,你是否隱約能感受到,「爭取監護權」常常為的是大人的需求,而不是孩子真正需要的是怎麼樣的照顧?
在長期這樣推託、互相指責下,關係中的愛意終會被消磨殆盡,可是弔詭的是,許多離婚訴訟中,兩方都會為了孩子要歸誰而爭得面紅耳赤。圖片來源:TORWAISTUDIO/Shutterstock
以兒童最佳利益思考最適合孩子成長的歸屬
兒童最佳利益在監護權判決中,有其評估之指標。我想藉由《我們的藍調時光》中,東昔和宣亞的故事,談談如何為孩子的最佳利益著想。
宣亞是個罹患憂鬱症的媽媽,離婚的時候兒子小烈5歲。家事調查官前往訪談時,問了宣亞為什麼想要爭取監護權,她說:「我需要他,沒有他,我活不下去。」而訪談小烈的片段,宣亞看了默默落淚,因為小烈說:「我知道媽媽生病了,所以沒有辦法陪我玩」。
從一個觀影者的角度,我能理解宣亞好需要有孩子陪在身邊,支撐著自己活下去,但這卻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因為小烈需要被照顧。幼兒的親權判定經常是從母,因為多數的主要照顧者是母親。這樣的現象也逐漸顯示在近年的監護權判決中,以110年的離婚事件子女監護權歸屬統計中顯示,父親被判得監護權者僅佔23%,遠低於母親的77%,這還不包含單獨申請監護權訴訟,以及協議離婚的案件。
但在宣亞的故事裡,她因為疾病因素,過去雖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卻無法滿足孩子被照顧的需求,致使她失去孩子的監護權。然而,她強烈渴望和孩子在一起的意念,使她在探視時,因為不想小烈離開自己身邊,失控與前夫爭奪孩子,導致小烈手臂被拉傷,宣亞自己也感覺很愧疚。
在這次衝突之後,宣亞在東昔的陪伴下,開始能好好照顧自己,面對自己憂鬱的症狀,重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某次她又來探視小烈,前夫詢問:「妳會再上訴吧?」宣亞回答:「我會,但是我想等到,我能夠成為小烈的光,是他需要我,而我能成為他的支持時,我再申請上訴。」此時前夫意外溫和地表示:「到時候也不必上訴了,妳可以直接帶走他。」
這短短的對話,道盡了宣亞願意正視自己的需求,不能強加在小烈身上,選擇放手,雖然痛苦、需要承受對孩子的思念,但卻是當下比較適合孩子的做法。父母有自己的脆弱,當下分身乏術、無力照顧孩子的時候,選擇讓另一方陪伴孩子成長,並不是示弱的表現,而是面對現實的勇氣。
父母有自己的脆弱,當下分身乏術、無力照顧孩子的時候,選擇讓另一方陪伴孩子成長,並不是示弱的表現,而是面對現實的勇氣。圖片來源:《我們的藍調時光》劇照
將焦點放在「合作當父母」的共親職
很多沒有離婚的父母,到了中年過後,會倏然地發現彼此之間能談的話題只剩下小孩。但離婚的父母,角色不同,反而需要提醒自己,把彼此之間的話題侷限於孩子的事務就好。
共親職之所以困難,是離婚兩造談及孩子時,常常會帶入當年對伴侶的不滿,比如:女方會抱怨男方只顧自己,常常忽略孩子(其實是忽略當年的自己),或者男方可能會不滿女方管太多,連吃什麼餐點都要報告(其實是自己很不喜歡被管束的感覺)。
若回到孩子的教養上來思考,當下照顧與陪伴孩子的一方,是否已經善盡回應孩子需求的職責,才是重要的。有一些細節的爭執,是否反映了自己對另一方的不安與擔憂,或是投射了過去自己在關係中受委屈的情緒,真的需要好好檢視,以減少共親職時持續不斷的衝突,反而無法繼續合作。無法共親職的父母,常常想要阻擋另一方的探視,或是持續爭取親權,不斷要孩子選邊站,這對孩子而言,仍然是持續地產生傷害。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攀升,關係的去留越來越不受到社會眼光或是家庭價值信念的束縛,但是孩子的存在並不會受到關係結束而消逝,仍然是為人父母所需要好好思考的議題。畢竟,親情不只是責任,但父母若能成熟的給予孩子關注、陪伴與照顧,對於孩子的成長仍然具有顯著的影響力。
當愛情逝去,愛的結晶該怎麼辦?談離婚後的監護權之爭 | 陳姝蓉 / 家園。風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fvMB3k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