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占立院無罪 法官:符合「公民不服從」七大要件

 

2017-03-31  13:1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引爆太陽花學運的「318攻占立法院行動」,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名被起訴指控煽惑犯罪、妨害公務等罪的被告,今獲台北地院宣判全都無罪,判決理由出爐,合議庭認為,「帆廷昌」等人並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且進入立法院並非「無故」,而是有「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正當理由,因此判無罪。

  • 太陽花學運的「318攻占立法院行動」,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人獲判無罪,法官認為,「帆廷昌」等人並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有「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正當理由。(記者溫于德攝)

    太陽花學運的「318攻占立法院行動」,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人獲判無罪,法官認為,「帆廷昌」等人並沒有煽惑他人犯罪的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有「行使公民不服從」的正當理由。(記者溫于德攝)

合議庭參酌國內外學說與實務見解,認為「公民不服從」包括七大要件: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合議庭依據七大要件逐一套入本案審酌,認定立委張慶忠3月17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服貿協議時直接宣布「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此項行為已違反先前黨團協商的決議,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引發各界批評抗議,此項服務貿易協議的立法行為,並非沒有重大瑕疵。

判決指出,林飛帆等人由於認為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遂以占領立法院的方式進行抗議,為了達到阻止立法院院會草率通過服貿協議的目的,表達象徵性及政治性言論,且因服貿協議影響的行業及領域甚廣,與個人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合議庭因此認定眾人的動機與目的,與公眾事務有重大關聯。

判決又指,被告抗議的對象是立法院與立法委員,抗議地點在立法院,依照一般智識人民的生活經驗,客觀上可明顯得知眾人的抗議訴求與抗議對象間的關聯性。

再者,現場已有許多民眾聚集,被告們的言行為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為公開行為,眾人並未對積極攻擊警察、或破壞立法院公物與設備,手段尚屬平和,並非惡意暴力的攻擊行為。

而眾人為了抗議張慶忠逕自宣布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且為了避免服貿協議在3天後的立法院院會中草率表決通過,因而占領立法院表達訴求,實際也造成院會於無法如期順利開會,抗議手段有助於達成訴求目的。

依立法院審案慣例,張慶忠宣布將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後,服貿協議即送到院會存查,並依照過往慣例而自動生效,實際上已不可能再經過院會或送回委員會來進行實質審查或議決,院會又即將在3日後召開,情況急迫,已無法期待有效的即時救濟管道。

合議庭又認為,立法院議場縱使被民眾占領,立法委員仍可在院區內的其他地點開會,並未重大影響或遲滯議事程序的進行,占領立法院議場所造成的危害,與反對服貿協議輕率送院會存查通過、並主張立法院重新實質審查服貿協議的訴求,二者相較衡量,損害顯然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合議庭因此認定,黃國昌等人占領立法院的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的七大要件且占領近一個月期間,立法院未主動驅離,並嘗試溝通對話,也未表示要追訴,可證立法院對此等公共事務政治意見表達,予以容認與尊重,而這正是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本應傾聽並接納各種民意,不應對反對意見有差別待遇或抗拒不同意見聲音的本質。

判決認定,就整體法律規範的價值體系來看,此案未違背一般社會倫理規範,具有社會相當性,群眾進入立法院有其正當理由,並非「無故」,不具實質違法性,不構成「煽惑他人無故侵入建築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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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特狂PO「守護台灣」!日網友隔海力挺台生反黑箱服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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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的核心精神

彭明輝

(1)公民不服從是民主國家獨有的現象,她是民主國家自我修正的機制,所以不會導致革命。
n 要說明上述命題,我們必須先了解民主政治的本質

第一章:公民不服從與民主政治
(2)民主政治的權力來源(憲法)是基於眾人的良知所產生的共識;封建與集權社會裡權力(法律與命令)的來源是少數人的意志。
n 民主政治的權力來源有兩個必要條件:良知+共識;違背良知叫「集體霸凌」,違背共識叫「個人超高的道德要求」、「個人的偏激或怪異行為」,或者古典哲學裡批判的「主觀獨斷論」
(3)民主政治的權力旨在適切地保護其成員的基本人權,封建與集權社會裡權力是一種(出於善意或惡意)的宰制關係。

n 對基本人權的「適切」保護不必然是「相等的」(eqaul),只要大家同意,可以對少數人(譬如原住民或弱勢階層、族群)給予較高程度的保護。
(4)憲法保障的「適切」性必須與時俱進,才能逐漸破除共識中的盲點。
n 美國立憲領袖就沒有警覺到他們根本沒有把奴隸當人看待;即使林肯也沒有警覺到黑人是「member of the States」。
n 隨著社會的進步,過去的「必要之惡」會逐一變成「不該被忍受之惡」。

第二章:公民不服從的核心價值
(5)啟蒙運動時期所建構的民主制度不必然有能力即時跟上民意而自我校正。當既有法律、制度或社會秩序跟少數人基於個人良知而有的共識相悖時,這一部份人便挺身而出,以「公民不服從」對抗違背其良知共識的局部法律、制度或社會秩序。
「公民不服從」是對既有法律、制度或社會秩序的局部性反抗,具有清楚的針對性,而非任性地胡亂抗法。因此,它不同於意圖徹底顛覆全部既有法律、制度、社會秩序的「革命」。
(6)「公民不服從」的訴求與關切永遠是憲法層次的普遍性原則,而非出於自私(私利)的要求。當她談的是一棟房子、一個個案時,她的關切仍舊緊扣著憲法層次的普遍性原則。
n 因此,「公民不服從」的倡導者與參予者往往是在爭取「他人」的人權保障,而不必然是爭取跟自身有關的利益、福祉。(「良知」的作用顯現於此)
n 也因此,「公民不服從」截然不同於搶劫的暴徒或小偷,也不是「特定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
(7)公民不服從本質上是一種激進的遊說過程:它企圖以少數人的共識去改變多數人的共識,因此她經常會用較激進的方式去喚醒多數人對議題的關注,並且強迫多數人對既有法律、制度、社會秩序的正當性進行省思。
多數人往往對於無關自身的利益冷漠,因而逐漸排擠、漠視某些人應得而未得的保障。這就是法律無法與時俱進的根本原因。為了要打破這種冷漠與忽視,使用激進的手段往往是不得已的必要手段。
(8)公民不服從的手段雖然激進(aggressive),具有強迫性,但它本質上是一種遊說的過程,她的強迫性僅止於喚醒視聽、關切與思考,而不會因此不會訴諸暴力,或者恫嚇與威脅。
n 因為她的目的是「達成新的共識」,而暴力、恫嚇與威脅只會導致對立,無助於建立新的共識,因此公民不服從不會採取暴力、恫嚇或威脅等手段。
(9)公民不服從的最終目標是建立新的社會共識,因此她完全吻合(consistent)民主政治的精神與制度,可以被視為一種較極端的「共識形成過程」,是因為既有體制失能而不得已的救濟手段。
n 因為她的最終目標是建立新的社會共識,因此她是旨在「修正」既有法律、制度與秩序,而非顛覆,所以它不同於革命、也不同於無政府主義。

第三章:公民不服從與既有法律、制度、秩序
(10)公民不服從旨在顛覆既有法律、制度與秩序中不合理的部份,而目的是建立更具包容性、更周延的法律、制度與秩序。
n 因此她是「創造性的破壞」,而非為破壞而破壞(漆彈問題該從這裡申論)
n 她意圖顛覆既有秩序,改變社會,所以不是「與社會無關,單純只為服從個人道德與良知的判斷」的個人行為。(這就是政治與道德的差別,社會科學與傳統人文思辯的差別,以及「公民不服從」與個人良知的差別)
(11)公民不服對法律的服從與不服從是具有選擇性的,而非無條件地認同所有既有法律。
n 「他必須為犯法付出代價」的說法是錯誤,當「公民不服從」違法並入獄時,入獄的目的是要突顯既有法律與社會秩序的荒誕性,是要突顯「不服從」的正當性,而非凸顯對既有法律的尊重;是要癱瘓不合理的制度,而非尊重或強化不合理的制度。
n 當「公民不服從」違法並被判罰款時,她不會拿農陣的錢去繳款而讓多數人誤以為農陣理屈,讓多數人再度對議題冷漠;她會在網路上公開進行小額募款,以便進一步突顯「政府的意志違背多數人良知的共識」。
(12)「公民不服從」的過程中若有「意圖之外的暴力發生」,並無損於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頂多只是影響其遊說的成效。
n 雞蛋傷眼的問題該從這裡申論
(13)「公民不服從」不是嘉年華會,不是少數人自爽或彼此取暖的過程,她是高度具有針對性,高度具有創意的社會共識自我調節過程。她的所有手段是為了突顯既有法律、制度與秩序的不合理處,以高度的創意讓原本大家看不見的「不合理」變成清晰到無可迴避,不得不立即設法一起去面對,一起去解決。
n 「公民不服從」很難完全排除「散彈打鳥」的動作,但這種動作是沒有效率的,它不是「公民不服從」追求的手段。
n 如果因自爽而妨礙共識的形成,這反而違背「公民不服從」的最終目標:達成新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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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運動與公民不服從:兩條晚近台灣社會運動的路線
社會安全
作者 何明修 
2013/10/31
歷史會記得2013年是台灣的憤怒之夏。 7月3日下士洪仲丘慘死於楊梅的陸軍禁閉室,7月18日拒絕區段徵收的竹南鎮大埔里四戶民宅被縣政府強制拆除。這兩件小人物的悲劇,引發了全國的關注,以及一連串的社會抗爭風潮。就如同突尼西亞用自焚抗議警方索賄的水果小販Mohamed Bouazizi,以及埃及被刑求至死的社運人士Khaled Said,他們的不幸是來自於扭曲而不合理體制,沒有預料到是,這卻是點燃阿拉伯之春,推翻現代法老王的導火線。

從阿拉伯之春到台灣的憤怒之夏,有許多類似之處。參與者大部分都是年輕人,他們多半是從各種社交媒體網站獲得動員的訊息。網路時代將資訊的傳播即時化與低成本,更重要地,它能透露了商業媒體認為沒有新聞價值、而統治者又不想要讓人民知道的真相。網路體現了自由的精神,正式的組織已經不是大規模 抗爭的必要條件,發起社會運動的門檻已經降低到在bbs貼文,亦或是在臉書成立社團之層度。網路也是充滿創意的場域,因此,在抗爭現場我們看到更多有創意與藝術作法的行動戲碼,包括在國防部進行「公民教召」、在內政部前種菜、以及使用智慧手機的手電筒功能,「亮起要求真相的火炬」。


即便如此,我們仍看到了「公民運動」與「公民不服從」兩條明顯有別的運動路線。


一群社運素人在網路串連,組織公民1985行聯盟,在8月3日「萬人送仲丘」的活動中,號稱有吸引了25萬人參與。在這場沒有政黨與社運組織動員的活動中,凱道上的「白色聖十字」是令人動容的影像,就如同「你敢有聽著咱的歌」成為膾炙人口的戰歌,一場高舉民主與正義的「公民運動」儼然正式誕生。公民運動的基調是和平與理性,他們不做違法抗爭的行為。結尾的《公民覺醒》演講清楚地勾勒這條運動路線的輪廓,典型的公民是正直而關心社會的「超級英雄」,他們不分藍綠,不計較個人得失,共同行使「國家主人」的權利。


相對於在緊守法律界線的公民運動大埔運動則是採取了特意違法的直接行動,用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來向政府施壓。在苗栗縣政府以突擊方式強拆了大埔四戶之後,台灣農村陣線憤怒地指控這類行徑根本是「召喚革命」,一時間「今日拆大埔、明日拆政府」的口號與貼紙也到處流傳。聲援大埔的青年學生到處「嗆聲」吳敦義、江宜樺、用潑漆、丟雞蛋向官署等方式來表達不滿。在8月18日《把國家還給人民》晚會更在凱道吸引了兩萬名群眾,事後,支持大埔的群眾更發動了「佔領內政部」。他們聚集在中央辦公大樓前的廣場,他們的塗鴨、種菜、演講行動一直持續到隔天下午六點。

兩起看起來都姓「公民」的抗爭,引發了官方截然不同的反應。早在「萬人送仲丘」晚會散場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就曾承諾縮減軍事審判的範圍,重新調查歷年來軍中的寃案。翌日,馬英九也親自前往洪仲丘的告別式,而迎接他的則是沿途不絕於耳的叫罵聲。相對地,在佔領內政部之後,政府官員指責這是觸法的行為,警方會積極偵辦處理,也不排除提出民事賠償訴求。江宜樺強調,公民不服從的「公民」(civil)是具有「文明」的意義,而不是「不守法」,更不是「抗議團體毀損公物及攻擊公務人員的行為」。政治學教授出身的江宜樺明顯扭曲學理,civil一詞在此即是「法律的」、「政治的」,而與「文明」與否沒有關係。如果按照他的邏輯,公民不服從只能限縮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那麼梭羅的抗稅、甘地的抵制英貨運動、金恩的民權遊行都違背了當時的法律規定,也不能稱為公民不服從了。


江宜樺明顯有別的反應或許可以當作一種指標。遇到堅定但是溫柔的公民運動,他沒有惡言指責的空間。在三○九反核大遊行之後,他的講法是「很感動,因為這是一種成功的公民參與」,儘管用鳥籠公投來坑殺高漲反核的民意,是他的政治妙算。但是對於挑戰法律的公民不服從,他就連矯情的客套話都省了,直接搬出歪理,醜化攻訐。


法律真的是社會無法挑戰的禁地嗎?不合理的壓迫只要躲藏在法律的背後,例如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畫審查,就是不得不忍受的宿命嗎?台灣沈默的大多數是支持「法律與秩序」,不能接納公然違法的公民不服從嗎?


公民不服從在台灣


公民不服從最重要的意涵即是非暴力抵抗(nonviolence),也就是以拒絕合作的方式來面對壓迫者,謹守不傷害對方、不污辱對方的原則公民不服從要求參與者相當的自制,因為在挑戰法律的同時,他們就是要展現出道德與良心的高度。在著名的《伯明罕監獄書信》(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金恩博士指出:


「你也許會問,『為何要直接行動?為何要靜坐、遊行等?難道談判不是比較好的方式?』你的說法沒有錯,要求談判是對的,而這正是直接行動的目的。非暴力直接行動就是要製造危機與緊張,唯有如此,向來拒絕談判的社區才會被迫正視我們的議題。只有議題被戲劇化方式呈現之後,它才不會被忽視。我強調非暴力抵抗者要製造緊張,這種說法也許會很嚇人。但是我也要坦承,我並不害怕『緊張』這個詞。我真誠地反對暴力性的緊張,但是有一種建設性的、非暴力的緊張,那是成長所必需的」。


理所當然,對於保守派人士而言,金恩所區分的「非暴力的緊張」與「暴力性的緊張」是沒有意義的。只要踰越了法律的界線,就是違法亂紀的暴民;如果是被煽動的無知行為就算了,公然倡導則是不可寬恕的罪行。過去的納粹黨徒這樣看待左派運動,3K黨如此對付民權人士,長期受國民黨蔭庇的極右派不是每次遇到社會抗爭,就會高喊「統統捉起來嗎?」


儘管如此,公民不服從的理念也曾在台灣被成功運用過,並且促成了政治改革。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城鄉宣教協會(簡稱URM)從加拿大引進這一套思潮,並且在八○年代組訓過一批有紀律的幹部,他們投身於當時各式各樣的社會運動,其中以原住民運動的影響最明顯。在以往,被捏造的吳鳳神話將鄒族描寫為殺人嗜血,特意貶低原住民的自尊與文化。吳鳳的神話被寫入國民教育教科書,嘉義縣鄒族所居住的地區也被稱為吳鳳鄉。1987年9月,原權會與原住民大學生、長老教會牧師前往嘉義火車站前吳鳳銅像抗議,他們手持「吳鳳是劣士,莫那魯道是烈士」、「拆除吳鳳銅像」等布條,並朝銅像丟雞蛋。最後,銅像被眾人合力推倒。在抗爭落幕後,教育部宣佈刪除教科書中的相關章節,嘉義縣吳鳳鄉也更名為阿里山鄉。


在1991年,以李鎮源、林山田等人為首的知識份子發起了一○○行動聯盟,他們要求廢除刑法一百條的普通內亂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的條文過於空泛,尤其是「意圖」兩字等於是限制了思想自由。一○○聯盟提出「愛與非暴力」的主張,以和平的靜坐來進行「反閱兵、廢惡法」。10月8日,一○○聯盟的前往總統府前閱兵台抗議,與在場的憲兵爆發流血衝突。一○○聯盟開始在台大醫學院前的靜坐抗議,當行動和平的持續至國慶當天,憲警人員卻於臨晨強行進入台大,驅離抗議群眾,將主事者載離現場,驅散其他的聲援人士。被驅散的群眾轉往台大總校區繼續進行靜坐抗議。直到10月10日中午閱兵活動完全結束之後,被憲警人員載走的教授、學生與醫師才被送到台大總校區會合。隔年,政府終於修改了原有的刑法一百條。


破壞銅像與擾亂閱兵,都是具有高度象徵性的抵抗,因為它直接挑戰了統治者所宣頌揚的原則。根深柢固的壓迫體制並不會因為喪失了這些儀式,就自動垮台;但是這些抵抗卻迫使統治者要花費更多的代價,去捍衛那些早就喪失正當性的壓迫。這個道理可以解釋為何民權運動者要特意要霸佔保留給白人的公共空間,他們就是要迫使種族主義者展露出醜陋的面貌,呈現出隔離制度的荒謬與不合理。


同樣地,今天一連串「拆政府」的舉動也是依循著公民不服從的理念,潑漆、丟雞蛋、佔領政府等活動就是要提升金恩所說的「緊張」。反吳鳳神話與廢除刑法一○○條,都是發生於解嚴不久之後的台灣,那時的國民黨缺乏民主正當性,各種風起雲湧的社會抗爭也有助於這一類的激進行動。然而,在二十一世紀民主已經鞏固的台灣,公民不服從是否能成功,扭轉掠奪人民土地的徵收機制,打倒恣意妄為的土皇帝,仍是值得關察的議題。


「公民運動」在台灣


作為一種激進的運動策略,公民不服從的抗爭不只是出現在大埔案,類似的手法可以在晚近的關廠工人抗爭、華光社區、紹興社區與文林苑等議題看到。相對地,走和平理性路線的公民運動,除了聲援洪仲丘運動以外,也包括了反核與反國光石化運動。


我傾向於將「公民運動」視為一種論述的策略,重點不在於「公民」的實際內涵是什麼,而是這個語彙所襯托出的他者。很明顯地,「公民」所召喚的形像就不是「有黨派色彩的」、「利己的」、「暴力激進的」政治參與。看看福島核災後的台灣反核風潮,最常出現在媒體上的運動者不外乎是藝文界人士,明星,或是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儘管民進黨早在1986年的創黨黨綱中,高舉反核的旗幟,但是新一波的反核運動再怎麼看也與民進黨無關。同樣地,在2011年4月落幕的國光石化案,帶頭的不是政治人物,而是藝文界、學者與青年學生,他們強調溼地的生態價值是無法用經濟利益來計算。這種利他主義的訴求獲得廣大的共鳴,最後迫使馬英九政府放棄這個開發案,因此,許多當時的評論意見強調「這是一場公民運動的典範」(張鐵志),或「公民運動的重大勝利」(何榮幸)。


從歷史來看,「公民運動」也不在晚近才出現。作為一種區隔化的修辭,「公民」以往是以「小市民」或「市民」的方式出現。「小市民運動」最典型的代表就是1989年的無住屋者運動,在8月26日,他們發起夜宿忠孝東路的運動,動員了超過萬名的群眾參與,展現了高度的群眾動員與媒體造勢能力。這些活動受到媒體極為正面的報導,也引發相當的關注。無住屋者運動強調「和平、非暴力、幽默、超越政黨」的原則。放在解嚴後的社會脈絡來看,這種運動帶有濃厚的都市中產階級氣息,他們所以要張顯的差異就是,「無殼蝸牛」並不是八○年代末期激烈抗爭的農民與工人,也與主打悲情的民進黨街頭運動無關。


「市民運動」或是「市民主義」則是出現在1992年的南台灣,當時一群高雄的記者、作家、醫師關心都市生態議題,發起了柴山、衛武營的保育運動。他們透過文章寫作、公眾演講、攝影展覽、座談會、生態解說員培訓、連署簽名等活動,向政府部門施壓。市民運動所想像的改革途徑是「經由廣大人民緩慢而自發性的覺醒過程,凝聚意識、形成民意......向掌權謀利者要求回歸屬於人民的生存尊嚴」(王家祥)。儘管市民運動的論述沒有明顯標誌出他者,但是這一群中產階級所關切的並不是工業污染問題,後勁、林園、大林蒲、大社等地在解嚴後爆發的反污染之圍堵抗爭與損害賠償,也不是他們理想中的環境運動。


因此,無論其名稱是「小市民」、「市民」、「公民」,共同的都是一種修辭上的區隔,劃分出一條理性和平、無黨無派的參與路線。「公民運動」是正襟危坐、拘謹衿持的社運,總是小心翼翼避免觸法,或是沾染政黨色彩。從美國政治脈絡來看,這種公民運動是難以想像的。曾一度聲勢浩大的茶黨根本就是共和黨內的另一個黨,民權人士、工會幹部、女權運動者向來積極介入民主黨的初選。無論是來自左派或右派,激進的公民不服從也是常見的運動形態。如果這樣的講法是對的,為何台灣的政治氛帷會鼓勵、或特別寬容這一類「公民運動」?


我認為,在台灣脫離戒嚴威權的過程中,走的是若林正丈所謂的「分期付款的民主化」,國民黨始終掌控改革的議程表,並且相當成功地將民主化包裝成為自己的政績。良心犯的政治犧牲、民主運動的街頭抗爭並沒有被賦與應有的歷史地位。再加上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失德,以及種種政黨惡鬥,也使得一般人對於政黨缺乏好感。如此一來,社會運動的空間就受到很大的壓縮,到後來,只有這種和平理性與標榜守法的公民運動才會成為主流所能接受的類型。


合作亦或是衝突?


運動路線的差異往往會引發激烈的衝突,在許多社會運動的歷史中,常可以看見的是同一陣營內的宗派主義鬥爭遠比對抗共同敵人更為慘烈。以挑戰法律為志的公民不服從與和平理性的公民運動,也有存在著潛在的衝突。在佔領內政部抗爭之後,網路上就出現一些來自於白衫軍的批評,認為這是過激的暴民行為。無論其真實性,過度高舉和平理性的旗幟,其可能的副作用就是窄化了社運的策略選項,限縮在法律規範的界限之內。


以目前的政治格局來看,公民不服從與公民運動相互合作、彼此聲援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一部分原因是在於,保守無能的馬英九政府已經激發出普遍的反彈。先不用說那些處境越來越困難的弱勢群體,國民黨政權是連一堆既得利益者都得罪光了,股民憎恨證所稅、建商與投機客反對奢侈稅、已退休公務員不甘他們的年終慰問金被砍,即將退休的公務員則是担心十八趴縮水。因此,可以想像,台灣的憤怒之夏並不會那麼快落幕。


更重要地,公民運動的領導者也意識這一點,建立與既有社運組織的橋樑,而不是關起門來孤芳自賞,才會有出路。《公民覺醒》演講提到了大埔、反核、反服貿等抗議,並且期待在場公民多多關切這些議題,「給他們一個掌聲」。或許,更茁壯的公民運動將會有助於扭轉台灣畸型的政治文化,跨越出自我窄化的「和平理性」之限制,到那時,追求正義的公民不服從就會獲得更多的支持。

作者何明修為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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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tw.facebook.com/2013civildisobed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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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英語Civil disobedience),指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主動拒絕遵守政府或強權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訴諸於暴力,這是非暴力抗議的一項主要策略。據說在最初的含義中(不害[1]以及真理堅固[2]),有憐憫的意味,包含了對不同意見的尊重。

公民不服從,是人們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許多非暴力抗議運動中都有使用,包括在印度甘地的社會福利運動以及從大英帝國獨立的運動)、在南非針對種族隔離的鬥爭、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以及世界範圍內的各種和平運動。其中最早獲得巨大成功的是埃及人反對英國佔領的1919年埃及革命

美國作家亨利·戴維·梭羅經過實踐後,於1849年在短文《論公民的不服從》[3]中,開創了這一現代理論。該文主旨提倡依靠自己,並認為面對不公,不一定要訴諸暴力,可以採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這篇短文對此後從事公民不服從的人士,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文中,梭羅將拒絕納稅,作為對奴隸制度墨戰爭的一種抗議。..........................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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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9  20:30

〔本報訊〕監察院對苗栗大埔案的調查報告今天出爐。監委馬以工、李復甸在報告中嚴詞痛批苗栗縣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違法、嚴重戕害政府形象、造成社會嚴重對立;不過監院這次卻未對苗縣府提出糾正,網友因此質疑監委的批評對苗栗縣長劉政鴻「根本就不痛不癢」。

  • 監委在苗栗大埔案的調查報告中嚴詞痛批,苗栗縣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違法、嚴重戕害政府形象、造成社會嚴重對立。(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監委在苗栗大埔案的調查報告中嚴詞痛批,苗栗縣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違法、嚴重戕害政府形象、造成社會嚴重對立。(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年初對爭議多時的苗栗大埔案作出判決,認定苗縣府區段徵收違法,遭拆遷的張藥房、朱樹、黃福記及柯成福4戶勝訴;張藥房等4戶因此提出國賠,並要求政府對劉政鴻進行代位求償,由劉負擔賠償金。

監委:苗縣府應虛心檢討 弭平社會裂痕

監委馬以工、李復甸也對大埔案展開調查,並於今天發表調查報告。報告中指出,苗縣府當時草率採用法定補償地價為協議價購之買價,使協議價購流於形式,欠缺最後手段性,更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嚴重戕害政府依法行政之形象,違失情節重大。

報告也痛批苗縣府施政能力極為不足,屢屢引發爭議,造成社會嚴重對立,苗縣府應確實虛心檢討,避免覆轍重蹈;而苗縣府在敗訴後的善後處置,也應以大埔案為鑑,審慎處理,才能有效弭平社會裂痕。

網友質疑監院「重重舉起批判,輕輕落下處份」

不過監察院在報告中的用詞雖極為嚴厲,卻未對苗縣府提出糾正,引發網友不滿。有網友就質疑,沒糾正就沒效力,劉政鴻根本不痛不癢,「監院只是打嘴砲而已」、「重重舉起批判,輕輕落下處份,全民買單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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