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承定位器具有GPS追蹤器之回傳定位功能,但矢口否認有何妨害秘密犯行,辯稱:他只有定位,沒有竊錄或拍攝告訴人之隱私部位。橋頭地院仍依妨害秘密罪判王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0000萬元,可上訴。 https://bit.ly/3IGaaSc


小老弟 你被eTag了

◎ 李屏生

英國著名小說家歐威爾的「1984」說:「老大哥正看著你」,來形容國家全面監控隱私,沒想到,有了eTag,台灣竟然是全球第一個實現「1984」的國家。

警政署最近發文給高速公路局和遠通電收,要求提供所有用路人的行車紀錄,包括照相錄影和電磁紀錄,另外,根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部一份資料指出:「資訊室陸續協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戶政司、財政部聯合徵信中心、監理處、中華電信等,建立各種資料即時連線專人查詢系統,滿足新型犯罪偵查模式。」

換句話說,不管你是否裝有eTag,只要eTag藍燈一閃,政府就可以經由車牌辨識,連上電子資料庫,從你的戶政、出國、銀行到房地產,這些政府已有的電子資料庫都被「老大哥」即時監控,也就是說,你沒有隱私權不被洩露的權利

對照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二○一二年美國對瓊斯(US vs. Jones)一案中,大法官全票通過並宣告:「個人在公共場所移動產生的虛擬資訊,例如利用監聽GPS所構成的圖像資料庫,具有隱私權合理的期待可能性。」否決了被告美國政府認為公共場所移動產生的虛擬資訊,是公開且無隱私權保障的必要。這是美國有關隱私權最新也最重要的判決。

「資訊自決權」是指個人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將其個人資料交付政府或其他機構存取或利用,任何機構都不得任意蒐集、儲存、傳遞及運用個人基本資料而做不當連結,如果基於公益,必須得到本人書面同意,這是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和「資訊自決權」根本精神。遠通的eTag全面強制用路人車輛錄影,再用「車牌辨識系統」辨識車籍資料,除了收費外,如果再有其他連結,從美國的標準來看,構成侵犯隱私權而「違憲」。

如果我們現在不全面抵制。就會像過去政府假借「領身分證要按指紋」一樣,我們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就會一去不返。

(作者為法學博士,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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