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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健

當整個社會都在討論洪仲丘被害的「洪案」的時候,我想起六十三年前,一九五○年發生的另一個「洪案」。

這個「洪案」裡面,有一個二十八歲的林務局職員洪世鼎(所以簡稱是「洪案」),跟他的妻子,二十四歲的教育處職員朱瑜,還有其他十六個年輕學生,一起牽扯到一個所謂的「叛亂案」裡面去,結果有四個人遭到槍決,這個「洪案」是一個小案子,可是卻跟今天的「洪案」,有著相當類似的,軍法處玩法殺人的本質。

這個案子是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的,判決書右邊有判決文號,(39)安澄字第2467號,39就是民國三十九年,也就是一九五○年。判決書最後一頁(如附圖),最後面寫著,「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所以,這是軍法處的判決書,三個軍法官,分別是「審判長劉達」,「審判官陳英」,以及「審判官范明」

三個軍法官都是單名,實在非常罕見,一九五○年的時候,命名還不流行取單名,單名的比例大概是二十分之一,所以,三個軍法官都是單名的機會,是20×20×20,也就是八千分之一,讓人難以置信。當時被關在一起的另案人犯,有人家中稍有積蓄,打聽到這三個名字,就趕快找門路,想要送金子去賄賂收買,讓自己的親人脫身。軍法處不大,沒多少人,但是努力了半天,發現無從下手,因為,根本找不到這三個名字是單名的軍法官。

軍法官判決人命關天的案子,還能用假名,真是讓人大吃一驚,軍法審判的胡整瞎搞,可見一斑。事實上,隔了六十三年,現在軍法官還是在遮遮掩掩,撤掉這個機構,實在是六十三年前就該做的事情。

我是紀錄片導演洪維健,二十八歲的洪世鼎,跟他二十四歲的妻子朱瑜,就是我的父母,判決書上登記他們的地址是永康街「山」巷40號,其實他們住在「41」巷,「41」巷寫成「山」巷,這樣的軍法公文書品質,更讓人搖頭。(作者為紀錄片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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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威權時期10名軍法官處死1153人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1日電)促轉會統計,根據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最新的統計資料,有10名軍法官在威權統治時期判處大量的死刑,死刑者共達1153人;其中,當時的軍法官殷敬文共判決203次死刑、彭國壎181次、范明167次。促轉會:威權時期10名軍法官處死1153人 https://bit.ly/3qFzSf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6日將在台大社科院舉行「解碼壓迫體制,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並在臉書粉絲團上表示,根據資料庫最新統計資料,有10名軍法官在威權統治時期判處大量死刑,依序是:殷敬文、彭國壎、范明、周咸慶、王名馴、邢炎初、鄭有齡、甘勵行、陳慶粹、解寄寒。
促轉會指出,從資料庫上萬筆軍事審判案件中,終審判處死刑者共達1153人,但為何是這幾名軍法官判處的死刑最多?因為根據資料庫統計,警備總部軍法官在西元1956年以前約100名左右,而排名前10的判死軍法官,自1950年以來就出現審判紀錄,案件量累加的結果使部分軍法官判死案件特別多。
促轉會表示,判處最多死刑的前5名軍法官,分別是殷敬文(203次)、彭國壎(181次)、范明(167次)、周咸慶(165次)、王名馴(161次)。
促轉會分析說,最重要原因是軍法官們置身其中的環境。例如,總統蔣中正的批示到底如何操控軍法官們判處死刑?或如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政佑的研究指出,「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與第5條在解釋上的模糊空間,可說是開啟了政治犯生離死別的岔路。
所謂的「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即俗稱的「二條一」:唯一死刑,最常見罪名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至於「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則是「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促轉會以呂敏遜案為例指出,1954年12月,呂敏遜因為涉及基地組織,「擔任燒飯、搭蓋草寮及開墾山地等工作,並閱讀匪共黨員手冊。」
承審的軍法官范明、殷敬文、王名馴原本認定呂敏遜違反第5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可是蔣中正不同意,批示「應發還嚴為復審」;因此三名軍法官改以二條一,將負責燒飯種植的呂敏遜判處死刑。(編輯:林克倫)1100221
促轉會:威權時期10名軍法官處死1153人 https://bit.ly/3qFzS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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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26日將舉行最新統計數據,將進一步揭露威權時期軍法官的判決數量與人數。翻攝自促轉會臉書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威權時期1153人遭處死 這10名軍法官判處最多死刑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3umnxyo
行政院促轉會於台大社科院舉行「解碼壓迫體制: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除進一步揭露威權政府如何操控審判外,官方首度統計前10名判處大量死刑的軍法官,在上萬筆軍事審判案件中,終審判處死刑者高達11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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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促轉會統計資料,在威權時代判處最大量死刑的10位軍法官,依序是殷敬文203次、彭國壎181次、范明167次、周咸慶165次、王明馴161次、刑炎初138次、鄭有齡66次、甘勵行66次、陳慶粹41次、解奇寒38次
從資料庫上萬筆軍事審判案件中,終審判處死刑者共達1,153人。就在資料庫上線滿一周年之際,跨領域的分析角度也得以針對各個環節的體制參與者展開系列探問。
為何這幾位軍法官判處死刑最多?促轉會指出,因為根據資料庫統計,在1956年以前約有100名警備總部軍法官,而排名前10位的判死軍法官自1950年以來就出現審判紀錄,案件量累加的結果也使得部分軍法官判死案件特別多。
但最主要的,還是《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也就是俗稱的「二條一」:唯一死刑,以及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2個法條有解釋上的模糊空間。
促轉會進一步以呂敏遜為例,揭露當時的威權政府是如何進行判決。1954年12月呂敏遜因涉及基地組織,「擔任燒飯、搭蓋草寮及開墾山地等工作,並閱讀匪共黨員手冊。」承審的軍法官范明、殷敬文、王名馴原認定呂敏遜違反第5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
但在最後階段,總統蔣中正不同意,批示「應發還嚴為復審」,因此3名軍法官改以二條一,將負責燒飯種植的呂敏遜判處死刑。
另外一個例子,是1952年5月吳哲雄因《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遭到起訴,理由是他涉及民主自治同盟,並且閱讀《唯物論辦證法》與《鋼鐵是怎樣煉成的》等書。審判階段,軍法官甘勵行認定吳哲雄「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二條一、《刑法》第59條減刑論處。判決書到了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階段,則認為吳「僅多閱讀反動書刊參加集會或於談論中為匪宣傳」,建議改以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論罪。
但促轉會提到,這份判決書最終送到蔣中正手上時,仍決定以二條一處罰被告,並且沒收被告財產。於是,閱讀反動書刊的吳哲雄處以有期徒刑15年,使得同樣的書籍閱讀行為,卻在解釋上有著截然不同的差別。
促轉會指出,根據統計,起訴時是第5條,但是終審時加重刑度變成二條一者,總共160筆資料。至於起訴時是二條一,但在終審減輕為第5條者,總共122筆資料,其中又僅有39筆發生在1956年之後。2月26日將舉行的「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將深入揭開數字背後的歷史
威權時期1153人遭處死 這10名軍法官判處最多死刑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3umnx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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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指出,從資料庫上萬筆軍事審判案件中,終審判處死刑者共達1153人,但為何是這幾名軍法官判處的死刑最多?因為根據資料庫統計,警備總部軍法官在西元1956年以前約100名左右,而排名前10的判死軍法官,自1950年以來就出現審判紀錄,案件量累加的結果使部分軍法官判死案件特別多。
促轉會表示,判處最多死刑的前5名軍法官,分別是殷敬文(203次)、彭國壎(181次)、范明(167次)、周咸慶(165次)、王名馴(161次)。
促轉會分析說,最重要原因是軍法官們置身其中的環境。例如,總統蔣中正的批示到底如何操控軍法官們判處死刑?或如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政佑的研究指出,「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與第5條在解釋上的模糊空間,可說是開啟了政治犯生離死別的岔路。
所謂的「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即俗稱的「二條一」:唯一死刑,最常見罪名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至於「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則是「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促轉會以呂敏遜案為例指出,1954年12月,呂敏遜因為涉及基地組織,「擔任燒飯、搭蓋草寮及開墾山地等工作,並閱讀匪共黨員手冊。」
承審的軍法官范明、殷敬文、王名馴原本認定呂敏遜違反第5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可是蔣中正不同意,批示「應發還嚴為復審」;因此三名軍法官改以二條一,將負責燒飯種植的呂敏遜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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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統計,根據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最新的統計資料,有10名軍法官在威權統治時期判處大量的死刑,死刑者共達1153人。(RTI)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統計,根據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最新的統計資料,有10名軍法官在威權統治時期判處大量的死刑,死刑者共達1153人;其中,當時的軍法官殷敬文共判決203次死刑、彭國壎181次、范明167次。
促轉會26日將在台大社科院舉行「解碼壓迫體制,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根據促轉會公布在臉書粉絲團上的資料,有10名軍法官在威權統治時期判處大量死刑,依序是:殷敬文、彭國壎、范明、周咸慶、王名馴、邢炎初、鄭有齡、甘勵行、陳慶粹、解寄寒。
促轉會指出,從資料庫上萬筆軍事審判案件中,終審判處死刑者共達1153人,根據資料庫統計,警備總部軍法官在1956年以前約100名左右,而排名前10的判死軍法官,自1950年以來就出現審判紀錄,案件量累加的結果使部分軍法官判死案件特別多。
促轉會表示,判處最多死刑的前5名軍法官,分別是殷敬文(203次)、彭國壎(181次)、范明(167次)、周咸慶(165次)、王名馴(161次)。
促轉會分析,最重要原因是軍法官置身其中的環境。例如,總統蔣中正的批示到底如何操控軍法官們判處死刑?或如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政佑的研究指出,「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與第5條在解釋上的模糊空間,可說是開啟了政治犯生離死別的岔路。
所謂的「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即俗稱的「二條一」:唯一死刑,最常見罪名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至於「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則是「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促轉會以呂敏遜案為例指出,1954年12月,呂敏遜因為涉及基地組織,「擔任燒飯、搭蓋草寮及開墾山地等工作,並閱讀匪共黨員手冊。」    承審的軍法官范明、殷敬文、王名馴原本認定呂敏遜違反第5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可是蔣中正不同意,批示「應發還嚴為復審」;因此三名軍法官改以二條一,將負責燒飯種植的呂敏遜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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