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筱峰專欄〉 監聽今昔觀

九月政爭上演後,一位來台的中國留學生看到馬英九以「關說」為由要鬥立法院長王金平,非常詫異地說:「關說有啥好大驚小怪呀?咱們中國人講人情嘛!大陸上順口溜不就說嘛,『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

等到政爭進一步暴露監聽的不法情事,社會輿論大譁,這位留學生又說話了:「啥?領導人監聽一下人民,又有啥稀奇呀?為了國家社會安全,政府監聽人民可以防止不法,有啥關係?」

一個來自沒有「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國家的人,看到我們不能容忍「關說」、「竊聽」而感到訝異。這種反應,對於已經建立「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普世價值的民主公民來說,也是甚感訝異!

台灣與中國在民主文化上的落差,於此可見一斑。

然而我們雖然比中有餘,但比起世界民主國家,我們的民主文化還很脆弱。

回 顧卅二年前(一九八一)七月,監委尤清在監察院會中表示情治單位經常竊聽人民電話,嚴重侵犯秘密通訊自由。當時這番話竟然引來國民黨籍一堆老監委(張一 中、張建中、趙純孝、謝崑山…)的圍攻,他們說「誰怕監聽?監聽有何關係?如果沒有不法的行為,何必怕監聽?」我當時聞之氣結,發表一篇反諷的文章〈尼克 森上錯天堂投錯胎〉,代尼克森寫信向這些監察委員羨慕致敬,我用尼克森的口氣,諷刺說「弟當年的水門事件爆發時,敝國若能得有像您們這樣的國會議員為弟仗 義執言,諒必弟的總統職位也不會丟得這麼快。」「此曲只應台灣有,美國哪得幾回聞?」「我真恨不得生為『龍的傳人』」。(詳見《八十年代》十七期)當年那 些老委員的心態,和前述的中國留學生心態如出一轍。

當年那些老委員即使不講那些無知妄語,在那個所謂「動員戡亂」的時代裡,有「動員戡亂時期郵電檢查條例」的特別法箝制著,警總可以公然派軍人在郵局、電信局檢查信件,監聽電話,人民能耐他何?

但 是到了所謂「民主化」的九○年代,李登輝已經當上了總統,但是監聽的幽靈依在。有一次有海外回台的台灣同鄉到總統府拜謁李總統,其中一位同鄉對阿輝伯說: 「您現在已經當總統了,應該趕快大力改革!」李登輝笑著走近該員身邊,在他耳邊輕聲說:「小聲點,這裡有在監聽!」這位台灣人的總統,在外來集團的勢力 下,即使當了總統都還難逃監聽,怪不得被稱為「虎口下的總統」。

今天這個外來政治集團還在靠監聽進行政爭,只是不敢再說「監聽有何關係?如 果沒有不法,何必怕監聽?」的渾話。但是號稱要尊重司法獨立的他們,卻可以透過他們開的司法機關,讓監聽的違憲亂法的惡行,輕輕以「違失」帶過!六八九萬 的愚民啊!你下次還要選這種惡棍來替台灣的民主政治造孽嗎?(作者李筱峰現任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教授,http://www.jimlee.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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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法制史上重要的人權成就與法律文件,不乏政治鬥爭 的產物。例如,即將屆滿八百年的一二一五年大憲章(Magna Carta),便是英國封建貴族「文鬥」約翰國王的成果,從此開啟以法律約束王權的新紀元。一六二八年的權利請願書,也是起源於英國議會和查理一世國王的 鬥法。而英國之所以名列當代法治的先驅,便在於慘烈政爭除了血流成河之外,還留下人權建樹與法治典範。

其實,更多歷史事件顯示,若非政爭裂 解了分贓不均的統治集團,人民權利往往沒有「趁機伸張」的機會。此次遍地烽火的九月政爭,我國憲政體制、司法系統及人權保障的缺失,一覽無遺:權重責輕的 總統、遁入私法的政黨、淪為走卒的特偵、行政官化的檢察、凸槌連連的司法和漏洞百出的監聽,罄竹難書。但是,九月政爭也可以是法治轉型的契機嗎?

強制處分 專庭審查

就 以監聽風暴為例。首先,從○九七二總機的法院核票作業,不難觀察事前法官保留空洞化的現象,令人警惕。事件爆發後院方急於推諉卸責,但這無濟於事;正本清 源之道在於雙管齊下,建立法院事後審查監聽合法性之制度,以彌補事前法官保留的先天缺陷。此外,強制處分令狀核發的專業不足,既非單一個案也不是只有監聽 才有的問題。為了兼顧審查的時效性和專業性,宜仿效奧地利二○○八年及瑞士二○一一年新刑事訴訟法之法例,設置強制處分審查專庭。令狀法官並應迴避本案的 審判,以確保其中立性。簡言之,既然爭議監聽都是法院事前核發,改革方向也必須同時指向法院制度。

其次,為了避免「一案到飽」或「聲東擊西」等逸脫核票範圍的執行流弊,另案監聽應予限制。據此,執行監聽時偶然發現的另案犯罪資料,除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的重罪列舉原則或關連性犯罪之外,不得作為證據。

事後監督機制 缺一不可

再 者,監聽的事後通知義務,應予強化。通保法雖規定監聽結束後應通知受監聽人,但法定例外寬鬆(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實務運用浮濫。如二 ○一二年,一般監聽通知比例僅有八成,國安監聽通知比例更不到五成。由於通知是受監聽人發動事後法院審查的前提,通知義務影響人民的後續權利救濟,故不通 知之例外要件應予限縮。

此外,調取通聯紀錄應有明文授權基礎。此次關說案涉及王院長與曾、陳兩位檢察高人的通聯紀錄,而洩密案也扯到馬總統 和黃總長的通聯狀況,通聯紀錄的線索功能及證據價值何在,一目了然。通聯紀錄雖非關通話內容,但門號、時間、位置等通訊狀態的資訊,依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 亦屬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遺憾的是,現行通保法仍未將通聯調取納入法律保留的約束,實務上連警察都可以自行調取,而民間徵信或不法份子走後門的管控弊 端,也由來已久。

最後是國會委員會的通案監督。例如,法院依通保法本有派員監督監聽執行情形的職責,而台灣每年雖核准掛線達十萬支,但全國 法院六年來總計只督察了二○八件,其中,核票大宗的台北地院,六年來竟然才督察了八件!這個既輕率散漫又駭人聽聞的事實,及至法院主管日前於立法院備詢 時,才意外曝光。但是,完備監督不能單靠立委即興的擠牙膏術,相較之下,先進國家國會設有專責、中立的委員會,對監聽實務進行通案性(非個案)的專業監 督;司法主管機關必須每年度把監聽案由、時間、人數、結果、與犯罪關連性、通知及督察情形等詳細數據和報告,送交委員會進行審查與檢討。

何不學取英國經驗,讓政爭導向保障人權的法治出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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