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女者禁收養陸子女 違憲
中央社 2013-10-04 19:52 (3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712號解釋,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已有子女者不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子女部分違憲。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提到,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
一名男子想收養大陸配偶與前夫所生的小孩,遭法院以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駁回;另名李姓大陸地區女子嫁來台灣後離婚,想收養已在大陸地區收養的孤兒,也遭法院駁回。兩人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合併審理。
大法官認為,收養子女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人格自由發展,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且台灣地區人民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有助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等,認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的意旨,也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大法官宣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其中有關「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部分,即日起失效,意即日後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若想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不會再被此規定擋在法院外。
本次計有大法官蘇永欽、黃茂榮、陳碧玉、陳春生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葉百修、羅昌發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新民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10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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