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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香」、「滅香」根本是假議題,宗教團體反對的其實是「宗教團體法」。無論當局怎麼澄清,宗教團體置若罔聞的原因是因「減香」、「滅香」根本是假議題。並直指他們反對的是「宗教團體法」,反對的是寺廟得成立財團法人,反對寺廟公共化,反對財務透明化


宗教團體排除納管 綠委:財產龐大,公開會被黑道恐嚇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六月 27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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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18:09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下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確定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納入管理規範。圖擷取自臉書社團「公民廟口-立委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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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下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確定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納入管理規範,意指宗教團體不需要如其他財團法人一併入法規範,遵循最基本運作規則、財務公開透明等管理機制。民進黨、國民黨及親民黨今協商時達成共識,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前,先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臉書社團「公民廟口-立委在做天在看」也在27日貼出了一則影片,影片內容中,只見曾因放生說掀起各界譁然的綠委林岱樺激動表示:「我受的戒律這麼的多,我還需要用這種世俗的法規去看?」並指出宗教已經超越憲法,不應受法律約束。
林岱樺還說,「就以佛教來講,天啊,一公佈財產,這麼多的財產,你有沒有想到這些道場的出家眾,他是不是要抵抗這些黑道勢力啊」,意旨宗教財產龐大,不宜公開透明,否則會被黑道恐嚇。
林岱樺更覺得,宗教是社會穩定人心的力量,「不應讓法律這種俗物,讓宗教不安騷動」,她認為宗教才是超越黨派、超越選票,安定人心的真正力量。
該影片貼出後,立即引起網友議論,紛紛留言批評「林岱樺現在是要跟正常人的智商對幹是不是?」、「很難理解為什麼這種立委選得上」、「我終於理解中國為何要打壓宗教」、「原來我們是宗教國家不是法治國家?」、「OK啊,那妙禪跟慈濟來當總統就好了啊」、「他應該去當大師,不應該當立委」。有網友更質疑「斂財騙色的邪教若算宗教團體,為何不可管理?」
另外,時力立委黃國昌也在臨時會中抨擊,每個國民都享有宗教自由,但要求宗教團體與其他財團法人一併入法規範,遵循最基本運作規則、財務公開透明管制這件事,到底與宗教自由何干?如果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目的是因民法規範密度太低,無法貫徹財團法人公益目的的實現,有何理由要獨厚宗教團體?

 


宗教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 段宜康批法務部荒唐、兩邊安撫
吳秉蕙  2018-05-02 21:00 701 人氣 宗教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 段宜康批法務部荒唐、兩邊安撫-風傳媒 - https://goo.gl/8G7qzZ    
2018-05-01 05:30
針對法務部所提出的「五年緩衝」,也就是未來《財團法人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宗教財團法人將不受到《財團法人法》規範。段宜康批兩邊安撫、荒唐。(陳韡誌攝)
針對法務部所提出的「五年緩衝」,也就是未來《財團法人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宗教財團法人將不受到《財團法人法》規範。段宜康批兩邊安撫、荒唐。(陳韡誌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日召集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法務部提出「五年緩衝」,《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修正內容。會議主席、立委段宜康批法務部的作法兩邊安撫、荒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時,雖然初審通過,但仍有10多個條文被保留送交朝野黨團協商,其中包括宗教財團法人是否適用《財團法人法》或是另立宗教團體法規範。
法務部在朝野黨團協商時提出再修正條文,新增條文內容為「宗教財團法人於本法(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五年內,不適用本法的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內政部認定之。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儘速制定規範宗教性財團法人的法律」。
也就是未來《財團法人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宗教財團法人將不受到《財團法人法》規範。
20180502-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委員黃國昌發言。(陳韡誌攝)
黃國昌表示,這次的條文莫名其妙,完全無法同意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陳韡誌攝)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這是行政院改變立場嗎?這次莫名增加的條文,從立法體例、理由上,他完全無法同意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黃國昌也表示,宗教財團法人若要有特別規範,應該早點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否則這樣的修法如果通過,財團法人為了迴避適用,成立促進台灣言論自由教財團法人,目的雖然是要推廣言論自由,但把推廣言論自由與宗教連結,就可以迴避財團法人法適用。
20180502-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法務部長陳明堂出席。(陳韡誌攝)
法務部長陳明堂出席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陳韡誌攝)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不是行政院立場改變,行政院本質上希望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但是立委意見不一,以現實觀點來看,有某種程度退讓,並提出五年緩衝期的折衷版本。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說,很少有法律這樣訂定,這樣的條文內容很像附帶決議。他說,如果能先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草案中的很多條文,就不必特別考慮宗教財團法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過去宗教團體法草案五進五出立法院,代表宗教團體有其特殊性,因此財團法人法應該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認為,財團法人應該一體適用,不應該特別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段宜康則指出,這個部分的協商不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中攸關宗教財團法人的部分全都保留,擇期再繼續協商。
他批評,法務部的建議的確荒唐,是對支持與反對宗教財團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草案的兩邊做安撫。他表示,照現在行政院的態度,50年也生不出宗教團體法草案,五年後也不要妄想。
段宜康說,這樣的條文就算訂了也是假的,不太可能接受增訂這一條。


李祖德、陳玲玉:醫院與學校財團法人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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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德/台北醫學大學前董事長、陳玲玉/執業律師近來私立大型醫院及私立大學屢傳內部糾爭,有的涉及人事,有的關乎財務,嚴重的兩者兼而有之,令人不得不正視醫院與學校財團法人衍生出來的亂象。財團法人是由捐助人慷慨解囊、捐款設立,不管其捐助目的為何,都必須是為了公益而完全付出。《醫療法》因此規定:捐助人應於醫療財團法人完成法人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所捐助之全部財產移歸法人所有。《私立學校法》也規定:創辦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捐助人不是財團法人的所有人、經營者,更不是大股東令人遺憾的是,有些財團法人的捐助人卻將「捐贈」視同「投資」。醫界與學界甚至存有「捐助人」係財團法人「所有人」兼「經營者」的謬思,導致捐助人形同永遠不會出賣股票的「大股東」,可以無限期掌管財團法人的決策與執行。這種積非成是的怪異現象,不但使財團法人喪失公益性的初衷,也成為醫院與私立學校的亂源,但政府與民間似乎未予正視。就法律屬性而言,財團法人是「非營利的公益團體」;公司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兩者迥然不同。財團法人的組織雖設有董事,但沒有股東,故捐助人不能基於「出錢者」而對財團法人行使等同公司大股東的權利。現行《醫療法》與《私立學校法》均允許財團法人在一定條件下進行投資,使得原本不得營利的「財團法人」,脫胎換骨而成為「享有稅捐優惠的控股公司」,不但有能力與一般公司股東進行經營權之爭,捐助人之繼承人還可以不必繳納遺產稅而持續藉由財團法人掌控所投資的上市公司。但這些外觀奇特、實質違反公平競爭與平等納稅義務的行為,目前卻毫無規範法源。政府應立法確立財團法人的專業化及公益化行政院已於106年4月17日向立法院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打算藉此新法強制財團法人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並明訂董事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專業人士擔任,期使財團法人得以專業化與公益化。該草案也規定,董事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時應予迴避,且嚴禁董事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凡此考量,皆屬良法美意。然而,對於財團法人藉由投資而掌控上市公司經營權的弊端,財團法人法草案並未置喙,立法院今後不妨參酌《保險法》第146條之一的意旨,限制財團法人投資公司股票的上限比率,以及不得以法人本人或其指定人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規定,以免財團法人挾公益之名卻行營利之實。
至於百年樹人的學校財團法人,以及攸關民眾健康生命的醫療財團法人,則應優先適用《醫療法》與《私立學校法》,俾以更嚴格而專業的法條來管理與監督這兩個與民眾關係最為密切的專業性財團法人。依照《醫療法》規定,醫院如果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門診或住院業務、甚至命其停業或廢止其許可。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如果違反法令,致有損害該法人之利益或致其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董事暫停行使職權甚或解任之。《私立學校法》也規定,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停止或解除董事長、董事之職務。董事會之決議內容如違反法令,則屬無效;如其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董事可以於決議後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該決議。唯有立法整頓財團法人,台灣才有未來只是,徒法不能自行。在社會大眾引頸企盼政府大力革新之際,誠摯呼籲主管機關正視並依法整頓財團法人之偏差行徑。也建議立法院於「財團法人法」草案中,補強有關禁止財團法人變相操控公司經營之相關條文。行政院則宜加強宣導捐助人及董事的正確觀念,以健全與「公益」名實相符的財團法人,則全民甚幸,台灣甚幸!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蔡:一個月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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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總統蔡英文昨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針對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要求行政院各部會於一個月內清查所屬財團法人現況,統一檢討,並請行政院年底前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
總統蔡英文要求行政院各部會於一個月內清查所屬財團法人現況。(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總統蔡英文要求行政院各部會於一個月內清查所屬財團法人現況。(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總統要求政院 年底前提「財團法人法」草案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會後轉述,政務委員許璋瑤昨在會中報告指出,過去政府因歷史背景因素或政策需求,透過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來達成特定的政策目標;目前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有一六四個,到一○四年為止,基金收支約二千五百億元
報告指出,近年來部分由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因為管理不彰,存在三個問題,包含喪失當初設立政策目的,原本功能已不復存在;擁有龐大資產卻脫離公益方向,淪為少數人掌控如同私產;成為少數機關人士退休後再任之處。
政府捐助成立法人 不能淪為私產
據了解,會中也說明承接日產的台灣電信協會與郵政協會,長年淪為中華郵政與中華電信的自家金庫。官員表示,政府已成立小組,要求電信與郵政兩協會的董事會改組,並把大部分財產捐回國庫。
不過,對於中技社官股從四十%,透過投資中鼎後,被稀釋為不到一%,這部分亟待處理。此外,經濟部主管的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董監事竟達廿九人,職員卻僅兩人;退輔會的華興文化基金會等財團法人,也有功能不彰等問題。
蔡總統強調,政府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本質上是屬於國家的資產,絕不能淪為少數私人掌握的資產,行政團隊須積極追討,歸還國家。對於相關的監督管理,現行法律確有不足之處,請行政院於年底前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強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管強度,以及接收日產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也應視為政府捐助成立。
若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 應退場
蔡總統指出,對原本設立目的任務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績效不彰的財團法人,短期內應精簡人事、預算,並且規劃未來的退場、整併工作。此外,外界批評部分財團法人董事長薪資待遇、員工福利,以及軍公教人員退休至這類財團法人再任領取雙薪等問題,也都要擬定明確的標準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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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國聖

所謂「私校」,其實就是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的「學校財團法人」,由 其所申請設立並獲准招生的學校。既言「財團法人」(而非「社團法人」),就必有捐助財產,以及用以揭示捐助財產管理方法的捐助章程。換言之,用以興辦私校 的法人一經主管經關核准設立,它就僅能在捐助章程辦學目的之存續範圍內存在

就法律言,與社團法人可以透過召開總會以形成法人意思行為者 有所不同的是,財團法人根本不存在意思機關私校法人的董事會及其成員不過是捐助章程的管理與執行機關而已。準此,學校財團法人之存續於我國教育事業及法 制中之公益性,不言自明。何來以「提高退場誘因」為名,將變商業用地之趨利為餌,誘使董事們悖離其捐助章程之存續目的?此舉,豈不公然鼓勵董事們故違其依 法應遵守的忠實義務?

在法治架構下,對於私校其實是分別針對「學校財團法人」及其所申辦設立的各級「私校」(理論上,同一財團法人得以興 辦多個不同的私校)而採取差異化的治理途徑。要言之,在法人,為彰顯對捐助章程之尊重以強化法人辦學的自主性,對之採取低密度的行政監督與規範,而代之以 內部監控機制與資訊公開為其平衡。但在法人所設立的學校,則因涉及辦學品質與社會資源的投入,需保障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的公共價值,則配之以高強度 的行政監督與規範機制,如得招生之班級及學生數之控管、師資結構與教學成效的把關等。

因此,就法人言,如其因經營不善致無法達成其辦學目 的時,本得依情況循既有法治途徑解決(如追究董事掏空校產之不法行為、主管機關介入乃至接管、破產財產之清算等)。但,就學校而言,實有認真辦學的好學校 與不正辦學的學店兩種。處理我國教育,不認真面對兩者之區別與分別對待,恐無法找到出路。教育部長期放任學店不正辦學惡行日益乖張,怠於行使其依法賦與主 管機關高度監管與裁處之職權,致使學店快速成為教育商品化下新的詐欺性產業集團。現在,這個主管機關竟然告訴我們,要解散教育詐欺集團還要我們提高他們的 退場誘因才行。 (作者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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