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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人驕其妻妾/男人得意洋洋地從外面回來,在他的妻妾兩個女人面前擺威風-在君子看來,人們用來求取升官發財的方法,能夠不使他們的妻妾引以為恥而共同哭泣的,是很少的!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 https://goo.gl/JW92Hf


台塑三娘李寶珠 獲法院認證是王永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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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辭世後,家族問題不斷浮上檯面,不但被發現原來有「小四」,就連王永慶長子王文洋始終堅稱並非王永慶配偶的三娘李寶珠,現在也獲得法院認證是王永慶「配偶」。據《蘋果日報》報導,高等法院上週罕見以「中間裁定」判決王永慶雖然與李寶珠關係為「重婚」,但因適用舊《民法》,婚姻屬有效,確認了李寶珠的「配偶」地位,不但王文洋遭重重打臉,就連遺產繼承權也會有重大變化。

台塑創辦人王永慶辭世後,家族內爭產以及認祖官司紛擾至今風波未平,由於二房長子王文洋對三娘李寶珠在家族內地位始終不承認,雙方對簿公堂。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王永慶四房羅文源三姐弟7年前打認祖歸宗訴訟時,未把李寶珠列為被告,最高院認定程序瑕疵,發回高院更審,王文洋隨即以三娘非父親配偶,無權同列被告,並佐以家譜,證明已歿的大房王月蘭、二房楊嬌「歸(嫁)王永慶」,而三房李寶珠並未列名家譜中。

但因官司始終無法底定,羅文源日前請求合議庭以「中間裁定」,決定三娘是否為王永慶配偶。結果李寶珠提出1957年的公證聲明書證明,經高等法院裁定認為,王永慶與李寶珠有公開婚宴、證人,但當時王永慶有婚姻關係,因此雙方屬於「重婚」,不過當年行為因適用「舊《民法》」,依法應該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告,主張兩人重婚無效並經判決撤銷,否則重婚郭仍為有效婚姻,因此高院裁定「確認李寶珠為王永慶之現存配偶」,且不得抗告。

這項判決確認後,也確認了過去於公於私均「隨侍在側」的李寶珠在台塑集團地位,不但影響台塑家族在王永慶遺產繼承順位上的變化,也讓台塑三娘派,尤其是三房子女王瑞華、王瑞瑜、王瑞慧以及王瑞容四女在台塑集團經營權與所有權地位因而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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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慶家族震撼彈 高院判三娘李寶珠是「配偶」

2015-08-04  06:1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塑集團已故創辦人王永慶的財富、有幾名妻子,向來令外界好奇,高等法院上週罕見地以「中間裁定」判定王永慶與三娘的關係是「重婚」,但婚姻有效,屬於王永慶的法定妻子,此一判決無疑為王永慶家族遺產繼承權投下震撼彈。

  • 台塑集團已故創辦人王永慶的妻子李寶珠。(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台塑集團已故創辦人王永慶的妻子李寶珠。(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 李寶珠(中)與台塑集團已故創辦人王永慶的婚姻關係,因高院判決,確認「配偶」身份。圖為李去年參加台塑運動會。(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李寶珠(中)與台塑集團已故創辦人王永慶的婚姻關係,因高院判決,確認「配偶」身份。圖為李去年參加台塑運動會。(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蘋果日報》報導,王永慶四房羅文源三姐弟7年前打認祖歸宗訴訟,未把李寶珠列為被告,最高院認定程序瑕疵,發回高院更審,王文洋隨即以三娘非父親配偶,無權同列被告,並佐以家譜,證明已歿的大房王月蘭、二房楊嬌「歸(嫁)王永慶」,而三房李寶珠並未列名家譜中。

報導指出,羅文源苦於官司曠日廢時,日前請求合議庭以「中間裁定」,決定三娘是否為王永慶配偶。李寶珠提出1957年的公證聲明書,上面有2名親友及王永慶2名妹妹署名,且有公開宴請親友。高院認定,當年王、李有婚姻關係,適用舊《民法》的「重婚」,因而裁定「確認李寶珠為王永慶之現存配偶」,且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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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母命娶第二妻 先前娶的作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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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家境富裕的張男與黃女譜出戀情,雖然家人反對,仍於95年間在KTV包廂結婚(儀式婚),後來張男銜母命娶王女,黃女得知後怒告對方重婚;新北地檢署認為,包廂婚禮非公開儀式,兩人不算結婚,張男無重婚問題,處分不起訴。
檢警調查,張、黃兩人都30多歲,相戀多年,張男家人嫌黃女家世不好,黃女家人則認為張男不給黃女名份,兩人雖不被家人祝福,卻執意完婚。
95年11月18日,兩人沒穿婚紗、禮服,就邀約張、藍姓朋友作證,到餐廳聚餐後,前往錢櫃KTV舉辦婚禮,簽下結婚證書後同居。
這時,張男母親介紹門當戶對的王女給兒子認識,張男竟隱瞞已婚身分與對方交往,兩人於99年間登記結婚。
張男隱瞞兩位「太座」實情,每週一到週五待在黃女身旁,週末卻無端消失,黃女原不以為意,以為丈夫外出找朋友,張男就這樣大享「齊人之福」4年,黃、王兩女還各自替他生下小孩。
黃女後來發現張男與王女結婚,去年11月16日,黃女與張男口角,黃女被打傷,張還在LINE動態留言罵她「出去一整晚還喝醉,被罵剛好、小孩都不用顧了嗎?一整晚小孩子都在找媽媽,妳人跑去哪裡?這樣有責任嗎?」黃女憤而控告張男重婚、傷害與加重誹謗。
檢方表示,黃女與張男當年結婚時,現場包廂密閉,且沒有張貼喜幛、結婚照,為非公開儀式、不算結婚,張男無重婚問題。
96年5月4日,民法第982條修正,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97年5月23日正式實施。「儀式婚」指的是,只要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即使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仍有效;而所謂的「登記婚」,指新人須辦理結婚登記,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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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2妻 法院認證

離婚另結 又娶前妻

〔記 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是的,此君合法擁有兩個老婆,且獲得法院認證!錢婦89年與莊某離婚,莊某另與劉女公證結婚但「未登記」,一年後,錢婦與莊復合結婚 且登記,錢婦訴請撤銷莊、劉的婚姻,但法官查知莊盜刻證人印章致「莊、錢的離婚無效」;另依大法官第362號解釋文,劉女是無過失第三者,「莊、劉的婚姻 有效」,法官遂判兩次婚姻都合法,莊可享齊人之福。

4天陪小 3天陪大

據悉,莊每週一至週四睡劉女處,週五至週日睡錢婦處,但錢婦不甘心「與人公家尪婿」(台語,與人共事一夫),昨受訪時向記者表示一定上訴;至於莊、劉,因未聯絡上,無法得知看法。

判決書指出,錢婦、莊某在83年元月結婚,育有2男1女,89年因莊沉迷打麻將,夫妻口角,莊要求離婚,錢也負氣「要離就離」;莊私下盜刻岳父、岳母印章,在離婚協議書證人欄蓋章,89年8月18日完成離婚登記。

隱瞞重婚 2妻不知

同年10月16日,莊與劉女到台中地院完成公證結婚,但一直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此時錢婦與莊重修舊好,在錢婦提議下,同年11月10日兩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莊隱瞞重婚,錢婦、劉女都不知情。

自首重婚 過追訴期

去年,錢婦從「LINE」意外發現老公外面有女人,跟蹤到劉女住處,發現莊、劉有染,還在90年生下一子,憤而提告妨害婚姻,但莊早一步向地檢署自首「重婚」,但因重婚罪已過追訴期,獲不起訴確定;至於妨害婚姻,因莊、劉確有公證結婚,性生活屬合法行為,也不起訴確定。

小老婆婚姻也有效

錢婦不服,向法院主張一、她與莊的婚姻存在,二、莊與劉女婚姻應撤銷;台中地院審理發現,錢、莊的離婚協議因程序不完備(兩名證人為無效證人)致婚姻仍存在。至於莊、劉婚姻,適用大法官第362號解釋文,劉女是無過失第三者,婚姻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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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不周 重婚難解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83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2號解釋文,原本用意是為老榮民在台重婚解套,不料因修法不縝密,讓莊某出現合法享齊人之福的現實窘境,才有91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2號解釋文以防堵這類事件擴大。

台 中地院行政庭長劉長宜說,這個案子確實可以用「巧」字形容,大法官釋字第362號解釋文原是為了老榮民在台重婚解套,當年許多老榮民在中國有婚姻,來台後 一直無法回中國,又在台結婚,造成老榮民重婚,但台籍新娘卻是無辜第三人。為了這種特殊情形,當時大法官會議以該解釋文解套,認為只要一方是無過失第三 人,此婚姻仍為有效,也就是容許一方無辜重婚者後婚也是有效

可是,此解釋文出爐,未考慮到台灣男子一樣有可能造成東村娶一個、西村又娶一個,容許重婚的情形存在;本案三名主角莊、錢、劉就是這種情形,遲至91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2號解釋文才防堵這個漏洞,規定重婚者兩造都必須是無過失,只要有一造是故意重婚,則後婚無效。

而 該案重婚發生在89年,雖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2號解釋文,但承審法官只能以舊法審理;法官事後也覺得無奈,他說此案適用舊法,且無法證明劉女不是無過 失第三者,劉女確實是因莊某身分證夫妻欄空白,才與莊某辦理公證結婚,依當時我國民法結婚採儀式主義,雖兩人事後未辦理結婚登記,還是視為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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