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股利所得 未來不再直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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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17年10月16日電)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此次稅改很大部分與股利所得有關,因此財政部併同檢討財團法人股利所得免稅規定。新制正式實施後,財團法人的股利所得,將不再享有「當然免稅」的優惠。
財政部稅改方案出爐,主要重點包含調升企業營所稅,由17%調至20%;降低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由45%降為40%;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中標準扣除額由新台幣9萬元調高為12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則從12萬8000元大幅調高至18萬元。
另外一個大幅變革是股利所得稅制。新制取消兩稅合一設算扣抵,改為合併綜所稅申報、但給予上限8萬元的抵減稅額,或採分離課稅、單一稅率26%的二擇一制。財政部估算,稅改將產生69億元稅損,但減稅利益將由全民共享。
但稅改還有一個被忽略,但也相當重要的修正,就是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中,財團法人投資營利事業獲配股利可免計入所得課稅的規定。許虞哲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一般公司投資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雖免課稅,但分配出去時還是要課稅,並非所得最終階段,因此沒有問題。
不過,財團法人由於不能分配股利,對財團法人來說,獲配股利就是所得最終階段,因此必須計入所得課稅,這部分將在這次稅改一併修正。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指出,財政部雖然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關於財團法人股利所得免計入所得課稅的規定,但仍訂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只要符合免稅標準訂定的9項規範,也可免徵所得稅,恐將成為租稅漏洞。
對此,許虞哲表示,機關團體免稅標準中,有一項是創設目的支出占當年度收入比率,原本是80%,先降為70%,再降至60%,有其歷史背景因素,但財政部已經在檢討並研議修正。他也強調,財團法人的資金管制,不能只仰賴稅,主管機關也要把關,因此檢討時也會擬具意見,徵詢主管機關看法。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之所以調降支出占所得比率,是考量小規模的財團法人收入有限,必須量入為出;且如果要推動大計畫,就有存錢的需求,「強迫他們把錢花掉,並不合理。」所以才會將比率從80%慢慢調降至60%,但反而成有心人士避稅管道。對此,財政部除了檢討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也會一併檢討不合時宜的解釋令,希望能在年底完成,明年與稅改一起上路。
不過,官員也說明,目前財團法人股利所得雖不計入所得課稅,但計算支出比率時,仍會將投資所得計入年度收入。因此,只要是不符免稅標準的財團法人,銷售貨物及勞務的所得,都還是會課稅。
至於新制上路後,財政部預估能增加多少稅收?官員回應,新制雖取消財團法人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的規定,但只要適用免稅標準規範,財團法人的收入仍無需繳稅,因此難以估算未來可挹注多少稅收。強調各主管機關也應明訂法規,積極列管,避免讓財團法人成為企業避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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